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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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部门文件选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8号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供大家参考。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

篇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门 文 件 选 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 处理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0〕8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 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作,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 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 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程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 定 ,我厅对《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14〕676号 )进行了修订,经第九次 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遵照执行。《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川建 招标发〔2014〕676号)同时废止。附 件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 11月4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 第 23期 27

 部 门 文 件 选 登附件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c 程招标 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 一 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投诉行为和受理处理工 作 ,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 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 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以及《工 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 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 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 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 标 、开 标 、评 标 、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 段。第 三 条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 处理,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投资额度分级进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 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省本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 上(含 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准、备案)项 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含 1000万元)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 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市(州)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

 的项目,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 准 、备 案)的项目(省本级除外)总投资在3000万元 人民币以下(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核 准 、备 案 )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不 含 1000万元)的项目,其 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处理,由市(州)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 案 )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和 处理,由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第 四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受理投标 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一)

 串通投标;(二 )

 限 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 人 ;(三)

 骗取中标;(四)

 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五)

 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六)

 法 律 、法 规 、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规避招 标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2 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 第 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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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 ^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以及招标 评标无效认定的问题,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投 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第 五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将承办机构及其电话、传 真 、电子信 箱和通讯地址向社会公布。第 六 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 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第 七 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 规 定 的 ,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 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 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 八 条 依法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的 ,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人应依法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 规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 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人的答复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招标人在规定 时限内未答复的,可以依法投诉。异议的情形及处理:(一)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提出异议;对 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肘间10 曰前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 曰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 招标投标活动。(二)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 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 制作记录。(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 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 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 九 条 投诉人就本办法第四条第一 款规定情形投诉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之日起1 0 日内提出。投诉事项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应 当以提出异议为投诉前置条件,异议答复期 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投诉人对 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串通投标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无需向招标人提出异 议 ,也不因投诉人向招标人提出过异议而影 响前款投诉时限的计算。投诉人以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为有效 线索提出投诉,投诉人有明确知道之日并且 知道之日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的,以知 道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否则以中标候选人 公示截止之日起计算投诉时限。第 十 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 书(格式见附件1)。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 第 23期 29

 部 门 文 件 选 登(一)

 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 式;(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 方式;(三)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 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 证明材料。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 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 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 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 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 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 十 一 条 投诉人对投诉的真实性负 责 ,不得以投诉为名诋毁其他当事人、排挤 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 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第 十 二 条 投诉人可以自己直接投诉,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 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 书一并提交承办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 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第 十 三 条 投诉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向负责受理和处理投诉的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通过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官 网在线递交投诉书,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3 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 第 23期部门的承办机构当面递交或者通过其他法 定方式递交投诉书。第十四 条 投 % 人 当 面 递 交 投 诉 书 的 , 承办机构应向投诉人出具签收凭证(格式见 附件2)。投诉人以其他方式递交投诉书的,承办 机构应当做好登记。第 十 五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向 投诉人出具投诉审查结果告知书(格式见附 件 3):(一)

 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投诉事项,决 定予以受理,收到投诉之日即为正式受理;(二)

 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 受 理 ,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 人;(三)

 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 告知投诉人向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第 十 六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 予受理:(一)

 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 的 参 与 者 ,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 系;(二)

 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 索,难以查证的;(三)

 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 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 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 并加盖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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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超过投诉时效的;(五)

 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 有提出新的证据;(六)

 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 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第 十 七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一)

 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 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二)

 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 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

 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第 十 八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 查、核实有关情况。对 情 况 复 杂 、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 项 ,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 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第 + 九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受理投诉后,经研究认为投诉的处理可能 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后续工作的,应当书面通 知招标人暂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格式见附件 4)。招标人收到招标投标活动暂停通知书 后应当立即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待投诉受理 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恢复招标投标活动。第 二 十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 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一 条 在 投 诉 处 理 过 程 中 ,住房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投诉事项书 面告知被投诉人(格式见附件5),听取被投 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 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 二 十 二 条 对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 诉 人 、被投诉人 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 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 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第二十 三 条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 投诉事项、投诉调查方案、调查信息、研究情 况等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第 二 十 四 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 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说明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 以卞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一)

 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 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二)

 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 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 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第 二 十 五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 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 的,或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 第 23期 31

 部 门 文 件 选 登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驳回投 诉 ;(二)

 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 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对 投 诉 事 项 做 出 处 理 决 定 ,涉及行政处罚 的,由有权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

 投诉情况属实,投标人不存在违法 行 为 ,仅违反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关 规 定 的 ,由招标人依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作出处理。第二+ 六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 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 测 、鉴定、专家 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 二 + 七 条 投 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 附件6)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

 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

 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

 处理意见及依据;(六)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 径和期限。第 二 十 八 条 当事人对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逾期未做出处理 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九条在处 理投诉过程中,对调3 2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 第 23期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通报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严重违法违纪案件 应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应及时 移送司法机关。第 三 十 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保存和管 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第 三 十 一 条 受理、调查和处理投诉有 关的人员必须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廉洁自 律 ,不得有以下行为:(一)

 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投诉受理、调 查、处理活动;(二 )

 徇 私 舞 弊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 守;(三)

 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资料或情况;(四)

 隐瞒、压 制 、截 留 、撤 换 、拖延投诉 信息或调查事实及情况;(五)

 受利害关系人委托,威 胁 、利诱投 诉人撤诉;(六)

 索要、收受投诉人、被投诉人或中 间人的财物;(七)

 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私利;(八)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行为。第 三 + 二 条 投 诉 人 捏 造 事 实 、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篇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具体责任表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监督电话序

 号权力类型权力项目名称责任主体追责情形责任事项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监督电话

 1行政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行政审批处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2行政许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行政审批处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3行政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具体责任表一、行政许可类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4行政许可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及以下)行政审批处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5行政许可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行政审批处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6行政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行政审批处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7行政许可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建筑管理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8行政许可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9行政许可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通过业务系统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通过业务系统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处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10行政许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11行政许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12

 1.受理责任:系统自动受理。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对满足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受理,一次性告知考核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考核事项实行承诺制审查,承诺满足报考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考核决定。(不予考核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受理责任:对满足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受理,一次性告知考核条件,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考核事项实行承诺制审查,承诺满足报考条件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考核决定。(不予考核的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13行政许可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处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028)8503037514行政许可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标准定额处不履行或不正确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篇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门 文 件 选 登第 五 章 约 谈 整 改第 二 + 条 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应落实 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四川 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第 二 + —条 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 直属单位应及时抽查回访、跟踪督办约谈对 象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成效;及 时将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厅领导,并抄 督察办存档备查。第 二 十 二 条 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 直属单位发现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 ,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同督察办视情况采 取函告、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 条 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 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第 二 十 四 条 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实施 的其他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 行 ,有 效 期 5 年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行政 约 谈 办 法 》(川 环 发 〔2017〕5 1 号 )同时废 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 办 法 》《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 工地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5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各参建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工 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结 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实际抓好落实。4 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1期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4 月 1 9 日

 部 门 文 件 选 登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贯 彻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 方 针 ,提高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意 识 ,提升建筑工程品质,争创精品工程,根据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 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以下简 称“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对象为四川省行 政区域内建设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四川省建 筑业企业承建的省外建设工程项目。"第 三 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由工程总承 包或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报,省内项目由工 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属地化监督原则对申报工程进行推荐,省外 项目由四川省建筑业发展中心推荐。第 四 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 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结构优质 工程评审工作。省结构优质工程视当年度 评 审 情 况 ,可分上下半年公布两批获评名 单,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第二章申报条件和范围第 五 条 申报省结构优质工程的工程 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程序,符合国家 和 省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和 质 量 管 理 的 法 律 、法 规 、标准和规定;(二)

 工程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结 构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三)

 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合理,有完备的 施工方案和质量保证措施;(四)

 施工工艺和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 纸和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要求,各项技术 保证资料齐全、真实、有效,无违反工程建设 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五)

 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在本地区处于 较 高 水 平 ,是本地区建设工程高质量的样板。第 六 条 参加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的 工程必须达到以下规模:(一)房屋建筑工程1. 单体住宅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2. 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面积10000平 方米及以上;3. 单体工业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及以上;4.1.5万座及以上的体育场;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6.1000座及以上的游泳馆;7.500座及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上一年度超5000平方米的报监项目数 量占比不足总报监数量10%的县(市、区),可 适当降低标准至上述规模的7 0 %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1期 45

 部 门 文 件 选 登(二)

 市政工程1. 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桥 梁、隧道工程;2. 工 程 造 价 5000万元及以上城市轨道 交通工程;3. 工 程 造 价 1000万元及以上污水处理 厂 、水厂、垃圾处理厂(场 )等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三)

 结构形式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或建 筑风格独特、结构设计新颖、技术先进的工 程,规模可适当低于上述要求。第 七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不得 申报:(一) 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二)

 建设手续不齐全或违法建设的;(三)

 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 材料及构配件的;(四)

 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 故以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事件 的;(五)

 因违反工程质量相关规定受到行 政处罚的。第 三 章 工 程 评 审 组 织第 八 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

 评审工作所需专家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 库中选取。第 九 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 评委不少于9 人 ,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 任委员二人。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4 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1期第+条 评 审 委 员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负责 评审的组织工作。第 十 一 条 工程申报、评审不得向申报 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四章申报评审程序第 + 二 条 申报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属地推荐 申请(省外项目向四川省建筑业发展中心提 交),包括以下内容:(一) 《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二)

 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程序的证明文 件 ;(三)

 工程中标通知书;(四)

 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说明。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最后一 层施工前提交申请;市政工程项目在基础工 程开始前提交申请。推荐部门在严格审核 申请内容后,结合过程监督情况,按照申报 条件逐条进行核对,对符合所有申报条件的 工程进行推荐,并在《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 申报表》填写推荐意见,同时加盖公章。第 十 三 条 申报单位在取得属地推荐 后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资料,包括以下 内容:(一)

 符合有关建设管理程序的证明文 件;(二)

 取得属地推荐并加盖公章的《四川 省结构优质工程申报表》;(三)

 施工单位在结构工程施工中的图 文、影(像)等资料;(四)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地

 部 门 文 件 选 登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五)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 还应补充报送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报告。第十四条 评 审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在 接 到 报送资料后,对资料完整、准确、达标的项目 进行评审告知,并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 中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检 查或抽查。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 完成后及时进行现场检查;市政工程项目从 基础工程开始至主体结构工程完工,实施跟 踪抽查,当年完工,当年评审。现场检查或 抽查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

 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质量 情况的汇报;(二)

 听取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 理单位的意见;(三)

 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四)

 核查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原件;(五)

 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工程技术资料 及质保资料;(六)

 按照《四川省结构优质工程复查综 合评价表》对工程进行评分。第 十 五 条 评审委员会每年组织1-2次 评审,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工程现场检查 或抽查评分情况,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 得评审委员2/3以上选票的工程,提名为省 结构优质工程建议名单。第 五 章 评 审 结 果 公 布第 十 六 条 省结构优质工程建议名单 在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提名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核实,形成核实情况 报告。第 十 七 条 经评审公示确定为省结构 优质工程的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下发通告公布。第 十 八 条 评 审 结 果 公 布 后 ,凡经举 报、投诉或后期建设发现存在不满足省结构 优质工程标准的质量问题的项目,经调查属 实的,撤销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第十九条 企 业 获 得 省 结 构 优 质 工 程 的业绩纳入行业相关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第 六 章 纪 律第 二 十 条 申 报 单 位 必 须 实 事 求 是 ,不 得弄虚作假,不得向评审工作相关人员赠送 钱物。对违反者,一经核实,取消相关项目 参评资格或撤销省结构优质工程称号,构成 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 H — 条 评 审 专 家 及 工 作 人 员 必 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 或索取任何钱物。对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 以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 任。第 二 十 二 条 专家实行回避制度,不得 参与本单位申报工程的评审。第 七 章 附 则第二十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021年 5 月 18曰起施行,有 效 期 10年 ,原 2007版《四川省 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办法》同时作废。第 二 十 四 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1期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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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t -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考核办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方 针 ,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落实,推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 和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 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 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 二 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安全标化工 地”)的申报、复核、推荐和考核评定等活动, 应遵守本办法。第 三 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 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范围内 省安全标化工地的考核评定工作。市(州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省安全标化工地的推荐 工作。第 四 条 考 核评定依据是《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 JGJ 59)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第 五 条 考 核 评定工作应坚持自愿、公4 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1期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按照企业自愿申报、 市(州)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复核、省级考核 的程序,每年考核2 批次,考核评定结果通过 住房城乡建设厅官网向社会公布。第 六 条 省安全标化工地申报、考核评 定过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 二 章 申 报 范 围 条 件第 七 条 申报省安全标化工地的工程 必须达到以下规模:(一)

 房屋建筑工程1. 单体住宅工程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 上;2. 单体公共建筑及综合楼面积10000平 方米及以上;3. 单体工业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及以 上;4.1.5万座及以上的体育场;5.2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6.1000座及以上的游泳馆;7.500座及以上的影剧院(或多功能厅)。上一年度超5000平方米的报监项目数 量占比不足总报监数量10%的县(市、区),可 适当降低标准至上述规模的70%。(二)

 市政工程1.工程造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桥 梁、隧道工程;

 部 门 文 件 选 登2. 工程造价5000万元及以上的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3. 工 程 造 价 1000万元及以上的污水处 理 厂 、水厂、垃圾处理厂(场 )等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三)工程规模虽未达到上述要求,但具 有显著社会影响的工程。第 三 章 考 核 程 序第 一 节 申 报第 八 条 省安全标化工地由施工总承 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在工程开工 前 ,施工总承包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作 计划列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在办理 安全监督手续后1个月内,向项目所在地住 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 下资料:(一)

 《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 工地申报表》;(二)

 省安全标化工地实施方案;(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五)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含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条款。

 .第 九 条 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 管部门应在企业提出申请后10个工作曰内 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列为四川省安全生 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申报工地(以下简称“申 报工地”),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第 十 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地大门口醒 目位置张挂“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申报工地”标识。第 + —条 建 设 、施 工 、监理等单位应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程质量安 全手册(试行)》《四川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实施细则(试行)》等要求,做好省安全标化 工地申报工作。第 十 二 条 申报工地应成立项目安全 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从开工起至工程竣工 验收结束,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监督评价指导书》规定开展自评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至少每季度对申报工 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检查,填写检查 评分汇总表。第 二 节 复 核第 十 三 条 申报工地所在地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做好日常监督,并在项目完 工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第 十 四 条 施工单位在申报工地主体 工程形象进度达到7 0 % 至主体工程完工期 间,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提交《四川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 地复核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报住房城乡 建设厅。第 十 五 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复 核申请后,从住房城乡建设厅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2 ~ 3 名安全专家组成复核小组,组织现 场复核。对组织开展了市(州 )级及以上安 全生产观摩会的申报工地可不再组织现场 复核。第 + 六 条 申报工地现场复核的内容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1期 49

 部 门 文 件 选 登和要求:(一)

 听取各方责任主体和当地施工安 全监督...

篇四: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局:

 一直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工作,持续加大指导监督检查力度,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意识不断增强,建设行为日趋规范,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逐步提升。但也存在建设质量标准不高、过程控制不严、监管力量不足等问题,导致部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周边排水不畅,地下室、屋面、外墙渗水等质量通病频发;部分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交通不便、基础设施不全、公共服务设施不匹配不同步等。为加强和改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管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方案(房屋间距、建筑朝向、户型布局、绿化及配套等)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审查,使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有相适应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配套设施和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满足居民使用需求,促进职住平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在建设业主、投资造价、工期进度、使用对象及质量等方面要求,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质量保修等规定。住房保障部门要将服务端口前移,积极配合、深度参与保障性住房的设计、验收等环节,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不低于普通商品住房,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房源和保障对象清单“两张清单”。

 二、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负首要责任。要依法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建设合理造价和工期,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质量标准;不得违规发包、肢解分包工程;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防止因片面压价、随意压缩合理工期、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发生。

 (二)落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增强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严禁虚假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保证设计深度。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施工图设计要按照相关规范标准,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公共卫生和消防等要求,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要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明确施工要求,从源头上提高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水平。

 (三)落实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责任制,制定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确定具备资格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施工管理人员;严格按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材料进场检验、工序检查制度,不得偷工减料,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 四)落实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编制质量通病防治监理实施细则;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要下达监理通知单,要求撤出施工现场;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加强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发现不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质量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整改并进行复查,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根据监理合同约定,在保修阶段参与质量通病的处理。

  三、严格质量过程管控 (一)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施工、监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严格控制好钢材、水泥、砌体材料等主要原材料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进场验收及复检工作,严禁弄虚作假,做到没有出厂合格证的,不得进场,进场后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加强工序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健全施工过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对每道工序要严格履行施工班组自检、质检员专检和作业班组之间交接检查的制度,以工序质量确保最终工程质量,切实防范屋面墙面渗水,砌体混合砂浆抹灰面层空鼓、开裂,混凝土表面蜂窝、麻面等质量通病。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专业验收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要求,对工序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严格组织检验批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严禁签字放行。

 (三)加强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建各方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的要求,重点对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和建筑节能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不得擅自简化验收程序、降低验收标准。要做好屋面防水、外窗淋水、厕浴间蓄水和排水管道通球试验等重要使用功能的检查验收工作;验收过程中对工程进场建筑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有关施工和隐蔽验收记录,以及涉及结构安全和功能性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质量控制资料进行全面核查。

 (四)加强竣工验收监督。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全面实施分户验收,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交付使用时,要确保供水、供电、电信等设施达到使用要求。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要责令整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要及时移交有权机关;经整改合格后,建设单位依法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工程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城建档案移交工作。

 四、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要针对现状,明确重点,有的放矢。在监管环节上,要加大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擅自变更设计等行为的查处;在监管内容上,要切实抓好钢筋、预拌混凝土、管桩基础等工程的检查,重点整治影响使用功能的渗、漏、裂等质量通病;在监管方式上,要充分运用仪器、设备等科学手段进行实体监督抽测抽查,提高威慑力。

 (二)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电话、责任人,拓宽民情反映渠道,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质量信用档案和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对在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以及使用后投诉处理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对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成后,建设单位要设置保障性住房永久标识,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回访保修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督促参建主体及时履行质量保修责任,要定期对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的回访保修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予以处罚。

 (四)建立健全后期管理机制。各地要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维修、养护等管理服务,特别是对建成年代久远的保障性住房,要加强巡查检查和日常维修养护;积极探索试点“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构建风险管理机制和后期维护机制,有效提升工程的质量水平,落实建筑保修义务。对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小区,要指导业主及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 5 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 年 8 月 11 日

篇五: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人民政府 关于皮亦鸣免职的通知川府函〔2021〕17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特此通知。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免去皮亦鸣的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副厅长职务。

 2021年9 月2 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 部门 关于优化社会投资筒易低风险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管理服务的通知川建行规〔2021〕1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四川省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 化 营 商 环 境 2021年工作要点》(川办发 〔2021〕17号)和《四川省2021年营商环境指 标提升行动方案》(川办发〔2021〕28号)等文 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 环境,提升“办理建筑许可”便利度,经省政 府同意,现将我省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3 6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7期(以下简称“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管理服 务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 目标任务通过精简事项、优化流程,实现简易低 风险项目从立项到办理不动产登记全流程 审批环节压减至18个以内,审批时间压减至 50个工作日以内。二、 实施范围简易低风险项目原则上是指地上建筑

 部 门 文 件 达 登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 米 ,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功 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社会投资仓库、厂 房等工业建筑工程。涉及化学或生物实验 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或危险品等影 响安全、生态环境,位于生态保护红线、风貌 保护、防洪安全、轨道交通保护、文物保护等 特定区域的项目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以 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纳入的项目 除外。各市(州)应结合实际,确定简易低风 险项目具体范围,并公布项目类别清单。三、具体措施(一)精简审批环节1 . 简化审批流程。各市(州)要积极推 进在各类经济开发区、新区、产业聚集区以 及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地震 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 持评价、考古勘探和文物影响评估、建设项 目安全评价等区域综合评估。各地可根据 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选择评估评 审事项,市场主体在已完成综合评估的区域 建设简易低风险项目,不再进行相应的评估 评审。优化环评手续,参照《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对环境影响很小 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 表网上备案或者豁免环评管理。〔各市(州)

 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 环境厅、文化和旅游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 地震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 负责〕2 . 合并审批环节。各市(州)对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可探索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建 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同步获取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照。消防、 人 防 、规划条件等验收核实事项应同步进 行 ,实现同时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各 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 源厅、省人防办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 责分工负责〕3 . 调整施工许可办理限额。工程投资 额 100万元以下(含 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 500平方米以下(含 500平方米)的简易低风 险项目,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市(州)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4 . 优化不动产登记手续。简易低风险 项目可探索依据联合验收意见等材料办理 不动产首次登记,竣工验收备案可不再作为 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要件,在不动产首次 登记、登薄结束前完成即可。〔各市(州)人民 政府,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 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控制审批时间5 . 压缩审批时限。各市(州)要根据本 地确定的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流程,通过并 联审批或并行办理,合理确定各阶段办理时 限。除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 计 、施工所 耗时间外,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技术审查、 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等所有办理用时 合计不超过50个工作日。〔各市(州)人民政 府 ,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等省直有 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6 . 探索“清单制+ 告知承诺制”改革。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7期 37

 部 门 文 件 选 登各市(州)应积极探索在简易低风险项目中 开展“清单制+ 告知承诺制”改革,对低风险 事项和要件可实行“容缺后补”,允许企业在 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或补齐要件。对于实 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相关审批部门应 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 进行核查,对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企业依法依 规处理,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监管。〔各 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 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按职责分工负责〕(三 )

 降低报建成本7 . 降低费用。各市(州)应积极推行区 域评估和多评合一,降低企业在考古勘探和 文物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 价等方面的成本;探索降低城市道路占用及 挖掘修复费等具体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在人 防、水土保持等方面的降费政策措施。有条 件的市(州)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由行业主 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图机构等方式开展施 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 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文化和旅游厅、水利厅、省人防办等省直有 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8 . 规范中介服务和市政公用服务。进 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上交易 平台功能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构建中介服 务机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各市(州)应建 立水、电、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通道“一站 式”工作机制,并整合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综合窗口,实行“一件事一次办”。探索在社 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附3 8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7期属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接入服务实行“零上 门、零审批、零成本”的三零服务,市政公用 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提前主动开展技 术指导服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 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住 房城乡建设厅、省大数据中心等省直有关部 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四 )

 加强质量安全管控9 . 强化主体责任。在按要求完善质量 安全保证体系、配备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 术管理人员的条件下,简易低风险项目可不 委托工程监理,由建设单位履行相应监理法 定责任和义务。将改革过程中所有精简优 化 、下放调整、告知承诺的事项纳入检查范 畴,明确参建各方主体分级管控职责,压实 企业主体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 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 工负责〕1 0 . 强化过程监管。加强施工过程质 量安全监管,优化质量安全管控方式,强化 工程现场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根据工程性 质 、特点、技术复杂程度和工程现场质量安 全状况以及责任主体信用状况等情况,实施 差别化监管。〔各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 负责〕11. 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各市(州)应对 标国家关于建筑质量控制指数的标准要求, 明确施工图审查、施工现场监理等相关人员 职业素质水平的有关要求。〔各市(州 )人民 政 府 ,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 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部 门 文 件 选 登(五)提升政务服务效能1 2 . 推行“一网通办”。完善审批管理 系统的服务和审批功能,对简易低风险项目 审批实行全流程监管。各市(州)要按照工 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制定简易低 风险项目审批流程,制作申请表单和申报材 料目录,通过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2.0版)与各部门系统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 流程在线办理。〔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大数 据中心、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 乡建设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 工负责〕1 3 . 提升咨询服务水平。动态优化全 流程办理指南,采用手机 A P P 、公众号等方 式,提供语言服务、情节展示等个性化政务 指 引 ,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服 务。有条件的市(州)可在工程建设项目审 批综合窗口提供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市 政公用服务、专家服务等多种咨询服务,鼓 励推行帮办代办服务,培育规范市场化代办 机构,实现线上“一网通办”、线下“最多跑一 次”。〔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 职责分工负责〕四、工作要求各市(州 )人民政府要紧盯目标任务和 营商环境测评要求,对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 涉及到的所有事项、所有审批环节等进行系 统梳理,按照“只减不增”原 则 ,进一步精简 审批环节、压缩各阶段和各事项审批时限, 在 2021年 9 月 1 5 日前制定出台本地优化简 易低风险项目审批服务的实施意见,并公开 发布项目类型清单、审批事项清单和对应的 办事指南、审批流程图。附件: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环节参考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四川省大数据中心 2021年 8 月 1 7 曰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7期 39

 部 门 文 件 选 登附件简易低风险项目审批环节参考序号 环节 备注1 建设项目立项备案2地堪报告(地质技术研究/岩土测试)3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施工图审查及备案5 聘请监理6 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7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一)各市)

 (州)根据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督抽查,但检 查一次要算一个环节8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随机检查(二)各市)

 (州)根据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督抽查,但检 查一次要算一个环节9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随机检查 (三)各市)

 (州)根据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督抽查,但检 查一次要算一个环节10 办理供排水报装服务11 取水、临时排水许可12规划核实13 五方责任主体验收14 消防验收(备案)15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16 竣工证明书和最终验收证明书17 办理供排水接入服务18 办理不动产登记注 :以上18个环节是世界银行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对北京市建筑许可办理环节的认定,各市 (州)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借鉴参考并探索优化,只减不增。4 0 四川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年 第 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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