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2-11-30 15:4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3篇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及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3篇

篇一: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项目设计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XX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工程建设中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工作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使工程建设有序、规范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参建各单位(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计变更应立足于确保单位工程结构安全、改善使用功能、合理控制造价和方便施工、安全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工期。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本着节约原则,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超标准变更、严禁迎合承包商利益而变更。

 第五条 除国家规定的施工图审查部门要求的设计变更外,所有的设计变更或变更设计(以下均称为设计变更)必须先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单,经公司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依此作出设计变更。

 第六条 本办法中项目管理部指公司负责具体项目全过程施工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 职责 (一)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经向项目管理部书面联系并经项目管理部的上级(公司)同意后,由设计单位出变更文件。

 (二)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审查过程中的建筑、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设计变更的发起;对施工过程中项目管理部提起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对重要以上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经济签证完成公司审批流程; (三)项目管理部负责施工管理过程中设计变更的申请发起,变更设计及重要以下经济签证的初步审核;一般性经济签证的审批报备,负责和设计部门的联系。

 (四)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变更设计、经济签证工程量的审核及验收;监督和检查经公司批准的工程变更的实施。所有经公司批准的工程变更,由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附设计变更内容)才可付诸实施。

 (五)承包人负责自身工程施工需要的变更设计及经济签证的提出,并对批准的变更与签证部分工程进行实施。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提出与分类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 设计变更由以下单位提出:

 1、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

 2、公司: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对设计有疑义或发现问题,提出变更、修改意见。

 3、项目管理部:在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图纸有疑义或发现问题提出变更、修改意见。

 4、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对设计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申请。

 5、设备制造单位:由于设备制造规范标准变化或设备制造厂家的原因提出变更。

 6、承包人:在图纸会审及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设计变更的分类 一般性设计变更是指对分部分项工程修改范围较小,未影响工程结构、未改变设计功能或用途,变更部分超过合同价格单项5万元以下或同类项累计2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及单台价值20万~50万元的机电设备核心部位设计参数改变的。

 较大设计变更是指分部分项工程修改范围较大,调整清单子目工程量,未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未改变设计功能或用途,变更部分单项10万元以下或同类项累计超过合同价格20万元~100万元(并以不超过合同额的5%为限)及工期延误大于5天的设计变更,单台价值20万~50万元的机电设备核心部位设计参数改变的。

 重要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是指设计修改范围较大,调整清单子目工程量,未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未改变设计功能或用途,变更部分单项20万元以下或同类项累计超过合同价格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或影响单位工程投资超过概算5%以上10%以下或工期延误大于10天的设计变更及单台价值大于100万元的机电设备核心部位设计参数改变的。

 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是指设计修改范围大,影响工程结构

 安全、改变设计功能或用途,改变了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建设规模、工程设计方案、技术标准等原则意见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变更部分投资超过单位工程概算投资10%以上或300万元以上或工期延误大于15天的设计修改及单台价值大于200万元的机电设备核心部位设计参数改变的。

 零星工程是指在施工合同范围外为做好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或因其他必须实施原因需实施的小型土石方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不包括设备、材料、工器具的购置)、零星用工,工程估价总额原则上不大于5万元。

 第九条 设计变更的审查与审批 (一)审查原则及内容 1、审查设计变更须掌握以下原则: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使用标准;技术上必须可行、可靠;引起的费用增减须合理;不得影响安全功能、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2、设计变更主要审查内容:

 原设计概述;表述清楚、明确具体的变更原因(修改工艺技术,包括设备的改变; 改变使用功能; 设计错误、遗漏; 合理化建议; 使用的材料品种的改变;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修改等);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投资的变化;相应级别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签字;有关的附件,包括合同与变更有关的信函、协议书等;

 (二)设计变更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一般设计变更可由设计院派驻施工现场工地代表(有设计院授权委托证明)签字后处理,但后续必须加盖设计院设计专用章。

 2、下列情况下,应由设计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签字,设计院工地代表无权单独处理:

 (1)增加投资超过一般设计变更规定金额的设计变更; (2)主要材料或大量的材料代用; (3)其它较大、重要及重大的设计变更; (三)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设计变更的提出必须经项目管理部预审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负责及时组织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的审查会议,并将会审结果形成纪要。

 1、属于一般设计变更的工程变更申请,项目管理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公司审查(工程管理部技术、安全审签→开发经营部变更估

 价审签→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由项目管理部以书面形式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2、属于较大设计变更的工程变更申请,项目管理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公司会审,会审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由总工程师主持,财务融资部、开发经营部、项目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形成会议纪要,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会审批准后,再由项目管理部以书面形式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3、属于重大、重要设计变更的工程变更申请,项目管理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公司会审,会审由公司工程管理部牵头组织,由总工程师主持,财务融资部、开发经营部、项目管理部等相关职能部室、公司分管领导、公司主要领导参加,形成会议纪要;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后,由公司工程管理部以书面形式联系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

 第十条 工程变更的签发 一般及较大设计变更,设计院将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提交给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上报两份至公司工程管理部及开发经营部备案,并以工程指令的形式下发至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下达工程变更施工指令。

 重大及重要设计变更设计院将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说明提交给工程管理部,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以工程指令的形式下发至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下达工程变更施工指令。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的实施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没有接到工程指令均不得先施工,而后补办工程变更申报手续;如发现擅自变更、修改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管理部有权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工程不予计量且给予处罚。

 (二)经过批准的设计变更是设计图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严格按设计变更施工。如不按设计变更施工,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与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三)承包人使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向监理单位说明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以回应下达工程变更施工指令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四)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检查工程变更的实施情况,并在接到承包人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之后,填写复查意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闭合。

 第十二条 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及归档

 (一)设计变更申请单一式5 份,提出单位自存1 份,项目管理部、公司工程管理部、开发经营部各1份。

 (二)正式设计变更通知文件份数应不少于8份,提交公司2份、监理单位1份,承包人2份,设计单位自存1份(多家承包人执行同一设计变更时应增加份数,每多一个承包人即需增加2 份)。

 (三)各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不得丢失或损坏,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归档。

 (四)编制竣工图时必须附设计变更文件(原件)。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变更资料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必须进行妥善保管,工程完工后作为竣工资料统一归档。

 第十四条 工程指令 (一)工程指令的范围 工程指令指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管理部或委托监理单位下发的关于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施工及合同内容外其他工程(包含零星工程)实施的命令。

 凡是进行合同外施工(紧急抢险除外)的永久性、临时性、零星施工内容,材料的替代、合同外的零星用工,包括工程变更的实施,项目管理部必须以工程指令的方式下达施工任务,承包人必须接到工程指令方能进行施工,否则不予计量签证。

 (二)工程指令的审批及签发 1、设计变更类实施工程指令:设计变更完成审批程序后,由项目管理部依据审批文件直接向监理单位下发设计变更实施工程指令。

 2、实施非设计变更范围的零星工程,总造价估算在 5 万元以下的,项目管理部需要按照规定上报公司进行审批,经公司审批后,项目管理部根据审批意见下达工程指令; 总造价估算在 1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审批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开发经营部备案,并下达工程指令。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 (一)工程签证的范围 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施工内容进行计量验收以及投标报价或施工图预算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的施工内容、材料替代、工程内容增减以及金额小于5万元的零星工程、零星用工料所办理的签证。

 对于造价大于5万元的零星工程需要按照小型工程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执行,不得以工程签证的形式代替协议,补充协议的签订执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要求。

 (二)工程签证的形式 工程签证分为技术签证、经济签证、工期签证三种。

 1、技术签证 此类签证一般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有关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措施或对原有施工环节的调整等,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由承包商提出或承包商根据项目管理部建议提出,项目管理部和监理方的授权人员签署即可。

 2、经济签证 施工现场发生的与合同范围内主体工程出现差异的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工程计量,以及与主体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料、用机械的计量;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原承包人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成的返工工程、零星工程、拆除;合同范围外,金额小于等于 5 万的零星工程且该零星工程直接委托在建单位施工,且计价原则必须遵循主合同计价模式的。

 3、工期签证 包括:停水、停电签证,因建设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和工期顺延。

 (三)工程签证的程序 工程签证由工程量签证确认单、工程量验收记录单和签证结算书、附件组成。

 工程量签证确认单由承包人根据监理单位下达的指令,完成施工任务后24小时内提出签证申请,上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需在2日内完成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复核,上报项目管理部审批。项目管理部应在5日内完成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的审批。

 工程量验收记录单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部提出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部代表共同组织现场验收,并在现场验收单上签字确认,验收记录单上必须标明可供计算工程量的相关数据及示意图,地面土建基础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单必须标明绝对高程数据,地下基础工程必须标明相对参照物及验收尺寸数据。

 签证结算书由承包人依据工程指令、验收记录单和项目管理部审批的签证工程量确认单在7日内编制上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需在2日内完成签证结算书复核,上报项目管理部审查。

 附件由相关的验收图纸及影像资料、测量成果等组成。

 (四)工程签证要求 1、承包人申报的工程量签证确认单必须包含签证的原因或依据、工作内容及范围、工程量和完成情况等内容,工程量验收记录单原则需要附图纸、计算资料及影像资料等佐证资料,需由承包人、监理单位、项目管理部三方现场签名确认。

 2、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确认,必要时应使用拍照等技术手段作为依据;土方工程的签证,必须提供土方施工前后由三方签字盖章确认土方方格网图,要注明挖土类别(土质)、开挖方式、开挖深度(基槽顶、底标高)、平面尺寸、回填土或灰土是否是就地取土、土方外运时运土运距及运土方式等。

 3、设计变更的内容完全按文件要求施工完毕时,只需要确认完成的事实;设计变更文件只部分完成时,应注明完成的内容与范围;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4、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部代表在对承包人报送签证中的工作内容、发生工作量进行确认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确保无歧义,禁止使用“情况属实”等模糊词语;禁止在签证中签署有关单价或总价。

 5、工程签证按照分部分项原则进行签证,同一分部分项工程非连续施工时需要按照施工时间断点进行独立签证,严禁累计、合并签证。凡是没有工程指令的工程施工内容一律不予签证认可。

 6、签证的时效性要求:相关需要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的事宜,承包人必须在事宜发生后 24 小时内提出工程量签证确认单和工程量验收记录单上报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需在 2 日内完成复核提交项目管理部,遇特殊情况须向监理方和项目管理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经批准...

篇二: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过程中各项变更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变更行为,明确变更程序,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是指在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自工程施工图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各方根据不同情况,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及完成建设工程所需的增减费用的过程。

 第三条 工程开工前,由甲方代表协调召开施工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派人参加,并由施工单位做出图纸会审纪要,控制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最大限度地减少工程变更次数和变更量。

 第四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等方面实现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提出 第五条 根据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提出主体的不同,变更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1.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图纸中若出现错误、漏项、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功能发挥的情况,设计单位应及时完善设计图纸,并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2.监理单位提出变更: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图的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项、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功能发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提交建设单位审核。

 3.施工单位提出变更:施工单位在图纸审核和施工过程中,若发现图纸中出现错误、漏项、各专业图纸不对应以及不符合实际施工工艺等影响工程建设项目整体功能发挥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提交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提出变更:学校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若发现建筑设计存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情况,或者因使用要求发生改变需要变更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建议通知基建处,此类变更需通过论证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对工程的影响,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

 1.基础类型发生变更。

 2.结构类型发生变更。

 3.使用功能发生重大变化。

 4.建筑外立面装修风格发生重大变化。

 5.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 10 万元及以上的变更。

 除重大变更以外的变更属一般变更。

 第三章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七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需申请单位填写变更申请,经其主管负责人审查签字、盖章,并附有变更方案说明书。

 第八条 变更申请填写后,报基建处施工管理科初审。施工管理科应在调研的基础上对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做出初步判断。

 第九条 基建处施工管理科初步判断属于必要、可行的一般变更,经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审批同意后实施。审核工程变更项目的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一般每月应召开一次。

 第十条 基建处施工管理科初步判断属于必要、可行的重大变更,由基建处组织专家和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对变更的可行性、必要性以及变更方案等进行论证,并形成会议纪要归档。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 10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的,论证专家为 3人;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论证专家为 5 人。

 1.论证结果为不必要或不可行的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基建处应当退回变更申请。

 2.论证结果为必要、可行的变更,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 10 万元及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申请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变更方案及预算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施工管理科,经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审核通过后,报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

 意后实施。此范围工程变更项目经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审核通过,基建处提出申请,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一般应在一周内召开会议审核审批。

 3.论证结果为必要、可行的变更,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申请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对变更方案及预算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施工管理科,经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审核,并报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最后报校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导致投资额度较大事项,是否提交常委会审定,由校务会研究确定。

 4.当一个基建项目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总额达到该基建项目概算的 20%后,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 5 万元及以上、30 万元以下的,需报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导致投资额度增加在 30 万元及以上的,报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核,经校务会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变更申请单位依据建设单位的正式书面文件或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的变更设计视为有效变更。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最终需以设计单位出具的加盖出图专用章的设计变更施工图或设计变更通知单作为最终确认,设计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设计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需要按审批内容如实填写《AA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单》,并一式七份。其中,建设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跟踪审计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三份。

 第十四条 《AA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单》为工程结算依据,应妥善保管,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纳入工程管理档案。对已发生的变更要做好统计整理工作,定期向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无效变更:

 1.违反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或行业要求的。

 2.违反现行行业设计规范或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

 3.未通过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审批的。

 第十六条 若施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而自行变更、施工,对建设单位造成工期延迟或经济损失等影响的,违规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的具体实施,并对工程变更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工程的资质或施工能力的,应由基建处按学校有关规定确定分包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变更实施全过程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工程变更的质量、进度等应严格控制,确保工程质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变更对工程整体进度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条 审计处依照学校规定落实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审计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AA 大学基建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AA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流程图 基建工程变更申请施工管理科初步判断必要性、 可行性基建处处务会扩大会议基 建 处施工单位实施否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否否费用10万-50万元以内监理单位监督重大变更 一般变更专家论证否基建工程变更单变更申请单位定期向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汇报费用50万元及以上向资产、修缮、采购领导小组汇报,校务会审批

 AA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单 工程名称

 编号

 (变更原因及内容):

  经估算,以上变更可能使工程造价(增加或减少)万元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跟踪审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设计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

 业主代表签章:

  项目主管签章:负责人签章:年月日

 说明:本表一式七份报送,审批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各一份,施工单位三份。

篇三: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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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规范本公司工程变更之管理,以确保内部作业落实执行.

 2. 适用范围:

 本公司之规格变更,材料变更,化学物质方面变更及参数变更等适用之. 3. 权责: 3.1 工程单位: 负责工程变更申请(ECR)之审查,工程变更通知单(ECN)与 4M 变更通知单之发行及内部相关数据之修订或制定. 3.2 品保单位: 确认 ECR 中有关质量管理制度评估意见. 3.3 业务单位: 确认 ECR 中有关客户与市场需求之评估意见. 3.4 仓库: 确认 ECR 中有关原物料库存量,已采购量及在制品量之评估意见. 3.5 生产单位: 确认 ECR 中有关生产设备及制造技术之评估意见. 4. 作业内容:

  4.1 工程变更申请作业: 4.1.1 工程变更申请时机;

  4.1.1.1 客户提出更改产品结构或材质时;

  4.1.1.2 产品或设计错误或不完善时;

  4.1.1.3 不良品超标需质量改善时;

  4.1.1.4 产品成本过高需改变设计,以节约材料时;

  4.1.1.5 生产工艺不合理造成效率降低时。

 4.1.1.6 采购针对供货商质量,交期,合作满意度之评估时.

 4.2 各单位需作变更时,应将变更理由及内容填写在《工程变更申请单》内,必要时需附上相关辅助说明文件,以免造成误判,经部门主管确认后,转交工程单位办理.

 4.3 工程变更审核及核准:

  工程单位依《工程变更申请单》内容决定评估部门,各评估部门在收到《工程变更申请单》会审时优先处理.

 4.4 各评估部门应将评估结果记录在《工程变更申请单》评估栏内,评估后工程单位汇总呈总经理核准后,通知总公司工程部作评估 4.5 申请结果处理: 4.5.1 总公司同意变更: 依第 4.2 节通知部门作变更; 4.5.2 不同意变更: 退回原申请部门 4.5.3 如牵涉变更材质,产品外形结构,产品检验标准之参数,模具,供货商时,业务应重送样品与承认书交客户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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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工程变更通知:

  4.6.1《工程变更申请单》经总公司工程部核准变更后,工程单位应依总公司要求尽快修订或制定相关文件且做相应之变更.

 4.6.2《工程变更申请单》经核准变更后,若需试做样品时应依《合约审查程序》作业.

 4.6.3 工程部接到总公司 ECR 或 ECN 后,须填写《4M 变更通知单》通知各单位

 4.6.4 业务单位接到工程部的《4M 变更通知单》进行确认,凡有牵涉尺寸,产品外形结构,产品检验标准及其参数,模具,供货商等变更时,必要时应重送样品及承认书给客户承认.

 4.7 记录数据之保存管理依《质量记录程序》办理. 5. 相关文件及数据.

  5.1 文件与数据管制程序

  5.2 合约审查程序

  5.3 质量记录程序

 6. 相关窗体及记录

 6.1 《工程变更申请单》(ECR:ENGINEERING CHANGE REQUEST)

 6.2 《工程变更通知单》(ECN:ENGINEERING CHANGE NOTICE)

 6.3 《4M 变更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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