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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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城〔2016〕83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表彰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篇,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4篇

篇一: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城〔2016〕83 号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表彰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执法)局: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关民生、事关美丽河南建设、事关人民身体健康,我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正确引导下,广大环卫工作者兢兢业业,无私奉献,常年战斗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为创造优美清洁的城市环境,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环卫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为进一步落实

 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决策部署和省厅《关于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和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整治攻坚战的紧急通知》(豫建明电〔2016〕25 号)、《关于加强城市环卫保洁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建城〔2015〕62 号)要求,充分调动全省环卫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的积极性,在各城市推荐的基础上,经省厅研究,决定授予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

 70 单位“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李然等94名同志“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在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中发挥表率作用,取得新的成绩。希望各城市市容环卫部门和市容环卫工作者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为创建优美清洁城市环境,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2016 年 10 月 25 日

 附

 件 河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先进集体(70 个)

 1. 郑州市中原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2. 郑州市金水区城市管理局 3. 郑州市兴东市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4. 郑州火车站地区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卫所 5. 新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6. 开封市城市管理局 7. 开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8. 尉氏县城市管理局 9.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10. 洛阳市西工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11. 洛阳市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市政环卫处 12. 伊川县市政园林局 13. 偃师市城市管理局 14. 平顶山市新华区环卫局 15. 平顶山市卫东区环卫局 16. 平顶山市湛河区环卫局

 17. 平顶山市新城区城管局 18. 安阳市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19. 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0. 安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市政处 21. 鹤壁市蔡庄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22. 鹤壁市淇滨区环卫处 23. 鹤壁市山城区环卫处 24. 新乡市城市管理局 25. 新乡市红旗区城管局 26. 新乡市获嘉县市政管理中心 27.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28. 孟州市城市管理局 29. 焦作市中站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30. 濮阳市城市管理局 31. 濮阳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32. 濮阳市华龙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33. 许昌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34. 许昌市魏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35. 许昌市东城区环卫大队 36. 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37. 漯河市环卫处机械清扫车队 38. 漯河是郾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局生产与设备科

 39. 三门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0. 灵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41. 三门峡市陕州区城市环卫队 42. 南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43. 南阳市卧龙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44. 南阳市高新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45. 淅川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46. 商丘市梁园区城市管理局 47. 商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48. 睢阳区城市管理局 49. 信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50. 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51. 新县公用事业管理局 52. 潢川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53. 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4. 商水县城市管理局 55. 周口市川汇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56. 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57. 平舆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58. 驻马店市驿城区环境卫生所 59. 泌阳县环卫管理站 60.济源市环卫服务总公司清运公司

 61.济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卫生管理处 62. 巩义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63. 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64. 汝州市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65. 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新区综合执法大队 66. 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67. 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68. 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69. 鹿邑县城市管理局 70. 新蔡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二、先进个人(94 名)

 1. 李

 然

 郑州市经开区社区管理服务局市政办公室 2. 杨满坡

 郑州市上街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3. 刘青山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管理处 4. 王

 凌

 郑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5. 胡庆峰

 郑州市洒水降尘管理 6. 毛洪伟

 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 7. 夏旭杰

 开封市龙亭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8. 郭宝林

 开封市禹王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9. 刘新义

 开封市环卫车辆修配厂 10. 徐泽宽

 杞县城市管理局 11. 李荣军

 洛阳市涧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12. 郭宇辉

 洛阳市瀍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13. 肖涛军

 洛阳市垃圾场管理所 14. 杨利洛

 洛阳市环境卫生监管处 15. 刘文学

 嵩县市政管理局 16. 张鲁平

 平顶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公室 17. 邢东河

 平顶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 18. 邓松水

 平顶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大气扬尘治理办公室

 19. 张冠宾

 宝丰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20. 尚金海

 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1. 杨

 静

 安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2. 许卫平

 安阳市北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3. 刘国政

 安阳市殷都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24. 马献科

 鹤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5. 张甲凯

 鹤壁市鹤山区综合执法局 26. 胡万兵

 鹤壁市浚县市容管理处 27. 宋发均

 鹤壁市淇县城市管理局 28. 攸晓东

 新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29. 马利民

 新乡市卫滨区城管局 30. 任辉生

 新乡市辉县市城乡管理局 31. 吕广志

 新乡市延津县城市管理服务中心 32. 蒋和平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33. 杨新朴

 焦作市城市垃圾处置管理站

 34. 周保民

 焦作市解放区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35. 胡

 霞

 修武县城市管理局

 36. 董强立

 濮阳市环卫处 37. 张子省

 濮阳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管理所 38. 张保林

 濮阳市开发区市政环卫局 39. 孙国强

 濮阳县市政园林管理局 40. 刘跃超

 许昌市环卫处 41. 田贯英

 禹州市环卫处 42. 孙慧霞

 葛市环卫处 43. 陈红超

 鄢陵县城管局环卫大队 44. 冯新春

 漯河市郾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局 45. 刘平安

 漯河市召陵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46. 刘

 璐

 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47. 李跃珂

 漯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48. 赵红军

 渑池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49. 陈玉兰

 三门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50. 王宜军

 义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 51. 刘海燕

 卢氏县市政建设管理所 52. 王文祥

 南阳市宛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53. 陈

 静

 南阳市一体化示范区环境卫生管理站 54. 王中方

 南召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55. 张

 楠

 南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生活垃圾处理厂

 56. 张留雁

 商丘市示范区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局 57. 刘洪杰

 商丘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58. 户念文

 虞城县城市市容管理局 59. 陈

 建

 民权县城管执法局 60. 张

 涛

 信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61. 鲁

 浩

 信阳市明港镇综合执法局 62 罗

 俊

 罗山县环卫所 63. 古耀中

 商城县环卫所 64. 潘

 峰

 沈丘县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65. 郭伟杰

 扶沟县城市综合管理大队 66. 张

 帅

 周口市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67. 崔保成

 周口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68. 薛永华

 驻马店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69. 陈宝光

 驻马店市驿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70. 舒向田

 确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71. 郭树举

 上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管理大队 72. 周

 霞

  济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73. 丁建才

 济源市环卫服务总公司

 74. 孟铁军

 济源市环卫服务总公司

 75. 杨行联

  济源市环卫服务总公司

 76. 李雪桃

 巩义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77. 张晓晖

 巩义市城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78. 孔德福

 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79. 张卫国

 兰考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0. 贾文国

 汝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81. 闫春红

 汝州市城区执法监察大队 82. 付海瑛

 滑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卫所 83. 冯永胜

 长垣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84. 李自安

 长垣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85. 张智先

 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86. 胡光立

 邓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87. 代秀欣

 永城市园林局 88. 聂长飞

 永城市垃圾清运大队 89. 向洋阳

 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90. 李

 俊

 固始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91. 陈国茂

 鹿邑县环境卫生管理队 92. 刘卫杰

 鹿邑县城管局街巷管理办 93. 赵勇强

 新蔡县城管执法局监察大队 94. 陶

 涛

 新蔡县阳光垃圾处理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25 日印发

篇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河

 南南

 省省

 文豫建村镇[2009]37 号

 —————————————————————————————————————————————————— 文

 物物

 局局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文物局 关于印发《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 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委(局)

 、规划局,文物局、文化局: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传统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我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与评选工作, 依据 《城乡规划法》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 现将修订后的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 (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文件

  2 附件: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 弘扬传统民族文化和地方特色,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范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与评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连片,保留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或革命意义的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均可参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评选。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依法负责全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与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与管理,具体工作由同级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历史上曾经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者军事要地,或者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者曾为革命政权或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者其传统产业、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且延续至今;或者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传统建筑技术,特色文化风情与传统文化风貌。

 第五条 建筑遗产、 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丰富且比较集中。

  3 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第六条 保留着古镇村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主体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第七条 符合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条件,镇或村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在4000 平方米以上或200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 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镇(村)总体规划及保护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申报评选按现行程序进行:镇(乡)人民政府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提出申请报告,组织规划建设、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申报材料,经省辖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推荐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论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对经综合考核符合条件的镇(村)

 ,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为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并可从中择优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推荐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4 第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四至七条规定条件,而没有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可以向该镇、 村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报建议; 仍不申报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可以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确定该镇、村庄为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建议。

 第十一条 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报告应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历史沿革、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现状,并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填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见附件2)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见附件3)

 。

 4、依法编制和批准实施的镇(村)总体规划、保护规划。包括文本、说明书和图件。

 5、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具体办法。

 6、能反映该镇(村)传统建筑群风貌,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音像资料、电子幻灯片等。

 电子幻灯片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并与《评价指标体系》有对应关系的照片集(注明照片的名称)

 。

 (4)保护规划简介。

 (5)保护措施简介。

  5 以上申报材料第1—3、5 项装订成册。全部申报材料按逻辑顺序制作电子文档 (文本为 Word 格式, 图纸和照片为 Jpeg格式,视频文件为 Mpeg 格式,电子幻灯片为 Powerpoint格式)

 。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特殊情况也可提前进行。

 第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并应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 年内编制完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四条 申报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须首先获得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并符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管理局择优推荐申报(可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建村[2003]199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建规函[2007]360 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及填报说明)

 。

 第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实行动态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对全省范围内国家、省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对因保护不力使其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提请列入濒危名单,并责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对已经不具备条件者,提请取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称号。

 第十六条 各省辖市、县(市)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地实际,组织开展市级、县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评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文物局负责解释。

  6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选办法》 (试行.2006 年版)同时废止。

 附:1、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2、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 3、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基础数据表 4、 《评价指标体系》及《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

  7 附件 1::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 镇(村)名称 所在省辖市 所在县 (市)

 、 镇 (乡)

 镇(乡)长及电话

  现存建筑 最早建造年代

 历史建筑 完好程度(%)

 历史建筑规模(平方米)

 核心保护区

 面积(公顷)

 名

 称 长度(米)

 形成年代 主要特点

 主要传统街巷 基本情况

  传统建筑 主要特点

 县级人民政府 意

 见

 (签章)

 市级规划建设、文物主管部门 推荐意见

  (签章)

  备

 注

  8 附件附件 2 2

  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河南省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村))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指标体系

 镇(村)名称:

  市

 县(市、区)

  镇(村)

 填表人及电话: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盖章)

 指标 指标分解及释义 分值升降方法 指标填写 最高 限分 实际 得分 一、价值特色 70

 1、历史久远度 (1)现存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最早修建年代 解放初 2 分;民初 3 分;明、清年代 4 分;元代及以前 5 分。

 5

 2、文物价值 (稀缺性)

 (2)文物保护单位最高等级 县市级 1 分;省级 3 分;国家级 5 分。

 5

 (3)

 反映重要职能与特色的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重要职能特色指历史上曾作为区域政治中心、军事要地、交通枢纽和物流集散地;或少数民族宗教圣地;或传统生产、工程设施建设地;或集中反映地区建筑文化和传统风貌)

 3

 3、重要职能特色或历史事件名人影响度

 (4)

 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或名人生活居住地历史建筑保存完好情况 一级 3 分;二级 2 分;三级 1 分。

 一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 二级:历史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级:因年代久远,历史建筑(群)及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

 3

 4、历史建筑与 文物保护单位规模 (5)

 现存历史建筑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面积 名镇:4000 m名村:2000 m2为 1 分,每增加 2000 m2增加 1 分。

 2为 1 分,每增加 1000 m2增加 1 分。

 5

 5、历史建筑(群)

 典型性 (6)

 保存有集中反映地方建筑特色的宅院府第、祠堂、驿站、书院、会馆等的数量 1 处 1 分,每增加 1 处增加 1 分。

 (宅院府第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 300 平方米,其他面积不限)

 6

  9

 6、历史环境要素 (7)

 保存有体现村镇传统特色和典型特征的环境要素 (指城墙、 城 (堡、寨)门、牌坊、古塔、园林、古桥、古井、100 年以上的古树等)数量 2 处 1 分,每增加 2 处增加 1 分。

 (拥有 50%保存完好的城墙为 1 分,每增加 10%增加 1 分,以保存城墙的长度为基准衡量,出现明显断裂坍塌的分值减半)

 5

 (8)保存有形态完整的、传统风貌连续的的历史街巷(河道)数量 2 条 1 分,每增加 1 条增加 1 分。

 (历史街巷或河道的走向、宽度均应保持原貌,且长度不应低于 50 米,3 条及以上需有相交街巷,否则分值减半)

 6

  7、历史街巷 (河道)规模 (9)保存有形态完整、传统风貌连续的历史街巷(河道)总长度 200 米 1 分,每增加 100 米增加 1 分。

 [两侧或一侧有建筑的街巷(河道),历史建筑比例应为 60%以上;对所有历史街巷(包括两侧均无建筑的街巷、河道),其路面(河岸)保持传统材料及铺砌方式的比例均应为 75%以上] 6

 (10)聚落与自然环境完整度 聚落自然环境完整优美 2 分,聚落自然环境一般 1 分。

 2

 (11)空间格局及功能特色 聚落空间格局保持较为完整,传统功能尚在为 1 分;聚落空间格局保持十分完整或仍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消防、给排水、防盗、防御等)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 2 分;聚落空间格局既保持十分完整并且保存有明显特殊功能反映传统布局特色理论的 3 分 3

 (12)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规模 注:核心保护区内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建筑面积至少占 50%以上,其中:

 名镇 5 公顷及以下 1 分;每增加 2 公顷增加 1 分。

 名村 2 公顷及以下 1 分;每增加 1 1 公顷公顷增加 1 分。

 5

  8、核心保护区 风貌完整性、历史真实性、空间格局特色功能

 (13)核心保护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区全部用地面积比例 50%及以下 1 分,每增加 10%增加 1 分。

 5

 9、核心保护区生活延续性 (14)核心保护区中原住居民比例 50%及以下 1 分,每增加 10%增加 1 分。

 (每公顷用地面积常住人口不得小于 50 人,否则分值减半)

 5

  11、非物质文化遗产 (15)拥有传统节日、传统手工艺和特色传统风俗类型,以及源于本地,并广为流传的诗词、传说、戏曲、歌赋的数量 2 个 1 分;镇每增加 2 个增加 1 分; 村每增加 1 个增加 1 分

 3

  10 (16)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级 省级 1 分,国家级 3 分。

 3

 二、保护措施 30

 12、保护规划 (17)保护规划编制与实施 已编制完成保护规划 3 分;规划已通过审查 5 分;规划已经批准并实施的 8 分。

 没有编制保护规划,或未按保护规划实施,造成新的破坏的此项不得分。

 8

 (18)对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登记建档并挂牌保护的比例 50%及以下 1 分;每增加 10%增加 1 分。

 其中,未在挂牌上标注简要信息的分值要减半(简要信息包括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位置、面积高度、形式风格、营造年代、建筑材料、修复情况、产权归属、保护责任者等情况)

 10

 (19)建立保护规划及修复建设公示栏情况 建立保护规划公示栏 1 分;建立保护规划、修复、建设公示栏的 2 分。

 2

  13、保护修复措施

 (20)对居民和游客建立警醒意义的保护标志数量 2 处 1 分,4 处及以上 2 分。

 未设置核心保护区保护范围标志的分值减半。

 2

 (21)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 办法已制定 1 分;正式颁布为 2 分。

 2

 (22)保护机构及人员 有保护管理人员 1 分;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的 2 分;已成立政府牵头多部门组成的保护协调机构 3 分。

 3

  14、保障机制 (23)每年用于保护维修资金占全年村镇建设资金比例 10%及以下 1 分;每增加 10%增加 1 分。

 (注:资金使用范围内限于镇、村建成区范围内)

 3

 总计 其中:一、价值特色为

  分;

  二、保护...

篇三: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我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意见

 豫建设标[2016]24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实际情况,经专家反复研究,并进行大量工程实例测算,现就营改增后《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调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 号)文规定,工程造价暂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二、为保证实行营改增后,将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合理调整,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并配合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调整测算工作,共同做好工程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的调整,做好价格信息的调整、测算和发布。

 三、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工程造价计价方法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调整为增值税计税方法。

 四、新老工程落实营改增政策原则,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2——“营业税改增值

  2 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 4 月 14 日

  3 附

 件

 河南省建筑业“营改增”后计价依据 调整的实施细则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印发研究落实“营改增”具体措施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建标造〔2016〕49 号)等文件精神,对我省《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计价综合单价(2009)》等计价依据做出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人工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

 二、材料费:营改增后,各类工程材料费均为“除税后材料费”,材料价格直接以不含增值税的“裸价”计价。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整、发布价格信息,以满足工程计价需要。

 三、机械费:机械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11.34%,即营改增后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

 四、企业管理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管理费核算,相应调增费用 0.86 元/综合工日;企业管

  4 理费中增值税~ ~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 5.13%,即营改增后企业管理费为营改增前企业管理费×(1-5.13%)。

 五、利润:利润不做调整,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

 六、安全文明费: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暂定为 10.08%,即营改增后安全文明费为营改增前安全文明费×(1-10.08%)。

 七、规费:规费不做调整,营改增后规费仍为营改增前规费。

 八、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涉及应纳税额的算法、票据等都会不同。因此,在实际编制工程预算时,有关建设方应明确选择一种计税方法,以便工程造价计价工作。

 九、编制工程造价控制价,原则上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计价程序暂可参照原营业税下的计价依据执行。

 具体调整表详见:表 1、表 2、表 3、表 4。

  5 表 表 1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 工程造价费用组成表(营改增后)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备注 1 定额直接费:1)定额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2

 2)定额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3

 3)定额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4 定额直接费小计 [1]+[2]+[3]

 5 综合工日 综合单价分析

 6 措施费:

 1)技术措施费

 [6.1]+ [6.2]+ [6.3]

 6.1 技术措施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6.2 技术措施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6.3 技术措施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7

 2)安全文明费 [5]×34×1.66×费率×(1-10.08%) 不可竞争费 8

 3)二次搬运费 [5]×费率

 9

 4)夜间施工措施费 [5]×费率

 10

 5)冬雨季施工措施费 [5]×费率

 11

 6)其他

  12 措施费小计 ∑[6]+[7]~[11]

 13 调整:

 1)人工费差价

  14

 2)材料费差价

 裸价调差 15

 3)机械费差价

  16

 4)其他

  17 调整小计 ∑[13]~[16]

 18 直接费小计 [4]+[12]+[17]

 19 间接费:1)企业管理费 (综合单价分析+[5]×(2.8+[人工费指导价-定额工日单价]×6%+0.86))×(1-5.13%) 综合单价内 20

 2)规费:①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21 ②社会保障费 [5]×8.08 不可竞争费 22 ③住房公积金 [5]×1.7 不可竞争费 23 ④工伤保险费 [5]×1.0 不可竞争费 24 ⑤其他

  6 25 间接费小计 ∑[19]~[24]

 26 工程成本 [18]+[25]

 27 利润 综合单价分析

 28 其他费用

 1)总包服务费 业主分包专业工程造价×费率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29

 2)优质优价奖励费

 按合同约定 30

 3)检测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1

 4)其他

  32 其他费用小计 ∑[28]~[31]

 33 不含税工程造价合计 [26]+[27]+[32]

 34 增值税~销项税额 [33]×11% 一般计税方法 35 含税工程造价总计 [33]+[34] 一般计税方法

  7 表 表 2 《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 )》 工程量清单招投标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备注 1 清单项目费用 ∑(清单工程量×相应子目综合单价)

 1.1 其中:综合工日 综合单价分析

 1.2

 1)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1.3

 2)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裸价计价 1.4

 3)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1.5

 4)企业管理费 (综合单价分析+[1.1]×(2.8+[人工费指导价-定额工日单价] ×6%+0.86))×(1-5.13%)

 1.6

 5)利润 综合单价分析

 2 措施项目费用 ∑[2.1]~[2.6] 投标报价自主 2.1 其中:

 1)技术措施费 ∑[2.1.2]~[2.1.6]

 2.1.1 其中:综合工日 综合单价分析

 2.1.2 ①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2.1.3 ②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裸价计价 2.1.4 ③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2.1.5 ④企业管理费 (综合单价分析+[2.1.1]×(2.8+[人工费指导价-定额工日单价] ×6%+0.86))×(1-5.13%)

 2.1.6 ⑤利润 综合单价分析

 2.2

  2)安全文明措施费 ([1.1]+[2.1.1])×34×1.66×费率×(1-10.08%) 不可竞争费 2.3

  3)二次搬运费 ([1.1]+[2.1.1])×费率

 2.4

  4)夜间施工措施费 ([1.1]+[2.1.1])×费率

 2.5

  5)冬雨季施工措施费 ([1.1]+[2.1.1])×费率

 2.6

  6)其他

  3 其他项目费用 ∑[3.1]~[3.5]

 3.1 其中:

 1)总承包服务费 业主分包专业造价×费率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2

 2)零星工作项目费

  3.3

 3)优质优价奖励费

 按合同约定 3.4

 4)检测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5

 5)其他

  8 4 规费 ∑[4.1]~[4.4]

 4.1 其中:

 1)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4.2

 2)社会保障费 ([1.1]+[2.1.1])×8.08 不可竞争费 4.3

 3)住房公积金 ([1.1]+[2.1.1])×1.70 不可竞争费 4.4

 4)工伤保险 ([1.1]+[2.1.1])×1.00 不可竞争费 5 不含税工程造价合计 [1]+[2]+[3]+[4]

 6 增值税~销项税额 [5]×11% 一般计税方法 7 含税工程造价总计 [5]+[6] 一般计税方法

  9 表 表 3 《河南省仿古建筑工程 计价 综合 单价(2009)

 )》 》

  仿古建筑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备注 1 直接工程费:1)定额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2

 2)定额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3

 3)定额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4 直接工程费小计 [1]+[2]+[3]

 5 综合工日 综合单价分析

 6 措施费:

 1)技术措施费 [6.1]+[6.2]+[6.3]

 6.1 技术措施人工费 综合单价分析

 6.2 技术措施材料费 综合单价分析

 6.3 技术措施机械费 综合单价分析×(1-11.34%)

 7

 2)安全文明措施费 [5]×34×1.66×费率×(1-10.08%) 不可竞争费 8

 3)二次搬运费

 双方协商 9

 4)夜间施工措施费

 双方协商 10

 5)冬雨施工措施费

 双方协商 11

 6)其他

  12 措施费小计 ∑[6]+[7]~[11]

 13 调整:

  1)人工费差价

 按合同约定 14

  2)材料差价

 裸价调差 15

  3)机械费差价

 按合同约定 16

  4)其他

 按合同约定 17 调整小计 ∑[13]~[16]

 18 直接费小计 [4]+[12]+[17]

 19 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 (综合单价分析+[5]×(2.8+[人工费指导价-定额工日单价]×6%+0.86))×(1-5.13%) 综合单价内 20

  2)规费: ①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21 ②社会保障费 [5]×8.08 不可竞争费 22 ③住房公积金 [5]×1.70 不可竞争费 23 ④工伤保险 [5]×1.00 不可竞争费 24 ⑤其他

  25 间接费小计 ∑[19]~[24]

 26 工程成本 [18]+[25]

 27 利润 综合单价分析

 28 其他费用

 1)总承包服务费

 按合同约定 29 2)优质优价奖励费

 按合同约定 30 3)检测费

 按合同约定 31 4)其他

  32 其他费用小计 ∑[28]~[31]

 33 不含税工程造价合计 [26]+[27]+[32]

 34 增值税~销项税额 [33]×11% 一般计税方法 35 含税工程造价总计 [33]+[34] 一般计税方法

  10 表 表 4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 轨道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营改增后)

 序号 费用项目 计算公式 备注 1 估价表直接费: 1) 估价表人工费 基价分析 基价内 2

  2) 估价表材料费 基价分析 基价内 3

  3) 估价表机械费 基价分析×(1-11.34%) 基价内 4 估价表直接费小计 [1]+[2]+[3]

 5 其中: 综合工日 基价分析

 6 措施费:

 1)技术措施费 [6.1]+[6.2]+[6.3] 措施子目 6.1 技术措施人工费 基价分析

 6.2 技术措施材料费 基价分析

 6.3 技术措施机械费 基价分析×(1-11.34%)

 7

 2)安全文明措施费 ([1]+[3]/(1-11.34%))×费率×(1-10.08%) 不可竞争费 8

 3)二次搬运费 [5]×费率

 9

 4)夜间施工措施费 [5]×费率

 10

 5)冬雨施工措施费 [5]×费率

 11

 6)其他

  12 措施费小计 ∑[6]+[7]~[11]

 13 调整:

  1)人工费差价

  14

  2)材料费差价

 裸价调差 15

  3)机械费差价

  16 4)其他

  17 调整小计 ∑[13]~[16]

 18 直接费小计 [4]+[12]+[17]

 19 间接费:

 1)企业管理费 (([1]+[3]/(1-11.34%))×费率+[5]×(2.8+[人工费指导价-定额工日单价]×6%+0.86))×(1-5.13%)

 20

 2)规费:①工程排污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21 ②社会保障费 [5]×8.08 不可竞争费 22 ③住房公积金 [5]×1.70 不可竞争费 23 ④工伤保险 [5]×1.00 不可竞争费 24 ⑤其他

  25 间接费小计 ∑[19]~[24]

 26 工程成本 [18]+[25]

 27 利润 ([1]+[3]/(1-11.34%))×费率

 28 其他费用:1)总承包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29

  2)优质优价奖励费

 按合同约定 30

  3)工程检测费

 按实际发生额计算 31 4)其他

  32 其他费用小计 ∑[28]~[31]

 33 不含税工程造价合计 [26]+[27]+[32]

 34 增值税~销项税额 [33]×11% 一般计税方法 35 含税工程造价总计 [33]+[34] 一般计税方法

  11

篇四: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1-4-8 16:36: 44 点击:

 18 次 豫建〔2011〕 52 号

  各省辖市(扩权县)

 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燃气行业管理, 规范市场秩序和行政许可行为, 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工作实际,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试行)

 。

 现印发给你们, 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 燃气经营许可制度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设定的重要行政许可事项, 是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燃气经营许可工作, 认真执行《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切实规范燃气经营行为, 维护燃气市场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对辖区内正在经营的燃气企业和分销站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摸底, 敦促其尽快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和《河南省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

 已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已通过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及已取得原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燃气企业须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前向本办法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 发证机关应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的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 法规、 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 审批、 发放许可证。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 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城建处。

 联系人:

 范军付

  郭歌舞

  联系电话:

 0371-68080856

 69523920

  附件: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 件 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 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3 号)

 及《河南省燃气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燃气、 瓶装燃气、 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 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 县(市)

 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后, 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省辖市从事瓶装燃气储配灌装、 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后, 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县(市)

 从事管道燃气、 瓶装燃气储配灌装、 汽车加气经营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

 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后, 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 (包括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具备气瓶储存功能的代客换气点)

 须取得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后, 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

 申请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管道燃气、 瓶装燃气储配灌装、 汽车加气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建设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 有稳定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 有固定的、 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 燃气生产、 输配、 储存、 充装、 供应等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 建设质量的要求;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有运输、 接卸、 储存、 灌装等生产设施, 凡液化石油气含有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燃气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日供气能力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0 人, 日供气能力低于 10 万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5 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 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2 名, 标准站、 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 1 人。

 6.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 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 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组织, 有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 仪器、 设备和交通工具;

 9.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10.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有资格申请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

 2. 站点的设置符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规定的安全条件;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5、 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 备件、 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 配备 2 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6.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三)

 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下列条件:

 1. 符合当地瓶装燃气换气点布局规划;

 2. 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 有资格申请设立换气点;

 3. 有合法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 换气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 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 相邻房间应是非明火、 散发火花地点;

 5. 换气站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0. 36 立方米(相当于 15KG 液化石油气钢瓶 10 瓶)

 且无过夜重瓶;

 6. 换气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 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 2 具以上 8 公斤干粉灭火器;

 7. 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城乡 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

 3. 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5. 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 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 《压力容器使用证》 (储罐)

 、 《压力管道使用证》 、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防雷装置检测证; 液化气经营企业要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 企业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建立的安全责任制、 岗位责任制、 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 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证明, 经营负责人职务、 职称证明、 从业经历, 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 职称证明、 从业经历,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 与供气规模相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 以上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 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 设备、 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委托抢险协议书)

 ;

 10. 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社会工伤保险证明、 劳动合同;

 11. 法律法规政策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

 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2. 《燃气经营许可证》 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

 4. 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 专业技术人员、 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 劳动合同;

 6. 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 职称证书、 身份证;

 7. 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8. 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三)

 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的代客换气点, 应提供下列资料:

 1. 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3.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人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

 4. 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 换气点外景照片;

 6. 换气点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

 7. 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8. 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证明;

 9. 防泄漏、 防火、 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营业制度。

 第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 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由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统一组织印制。

 《燃气经营许可证》 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分为正本和副本, 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加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 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

 运行状况, 并实行年度动态考核。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 应责令限期整改。

 对在规定限期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业, 发证机关应视情节轻重做出是否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函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 《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的经营企业或者供应站点发生分立、 合并、 转让的, 应在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 原证件作废。

 第十条

 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 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审批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或者《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 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向无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 由燃气主管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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