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4篇

时间:2022-12-05 12:5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4篇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全文逻辑清晰、规定具体、责任明确,将&ldqu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4篇,供大家参考。

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4篇

篇一: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 《办法》 )全文逻辑清晰、 规定具体、 责任明确, 将 “ 行政败诉后果” 与 “ 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 紧密联系起来, 实现了权力和责任的“ 无缝焊接”。案件审核人员在工作中贯彻落实好本《办法》 、切实履行好本职责, 至关重要, 这就要求案件审核人员一方面要做好实体法的审核把关工作,使得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适用法律、 法规正确;另一方面要积极纠错,克服执法程序上的不规范,使得行政执法案件做到合情、 合理、 合法。

 具体分析如下 :1. 要严把证据关。

 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下工夫。在行政诉讼中, 法院对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角度进行审查的, 其中认定事实的审查主要是立足于审查行政程序中的证据。

 在证据规则中的突出体现是, 行政审判的事实认定是以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为基础,对其在获取和处理证据及得出事实结论上是否符合法律要求,进行审查。

 因此, 行政程序证据是行政诉讼中的复审对象, 法院对诉讼的行政程序证据的证据效力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即对“ 三性” 进行审查,只有同时具备 “ 三性” 时才具有证明效力,证明效力的大小就是证明力。

 具体到案件审核时, 首先对稽查办案组提供的材料进行关联性审查,只有与案件待证事实具有证实作用才能进入证据的第一道门槛;其次, 审查该关联性证据在形式上、取得并处理证据的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对证据进行“ 合法性” 审查;最后, 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主要纠正 “ 重口供轻证据”、 “ 重实体轻程序” 等错误的观念和做法。即一方面要纠正违反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另一方面要看调查笔录中所记载的事项是否有其他证据相应证做进一步的补强。通过上面的步骤,坚决把不符合定案证据的材料排除在外,使得放在□ 文/ 陈刚案件审核人员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角色定位和功能分析中国食品药品监管6·第七期中国食品药品监管CHINA FOOD DRUG ADMI NI STRA TI ON33执法探讨200

 案卷中的每一份证据都是经得起推敲的定案证据。要做到定案证据确凿或不因为主要证据不足而被法院或复议机关撤销或部分撤销,就需要看定案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对于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问题要不同情况不同分析:涉及的权利越重要,正当程序的要求就越严格。对于一般行政案件中所采用的证明标准应该是高于民诉中优势证明标准,而低于刑诉中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于类似于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证照等案件因为涉及到相对人重要权利而应当采取类似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2. 要严把法律关。

 努力提高法律水平, 正确适用法律, 确保把每件案子都做成铁案。

 合法性, 要求一切执法行为都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者既要遵守实体法、 又要遵守程序法 ;既要了解法律条款的字面含义, 更要准确把握法律的深刻内涵, 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

 具体到案件中, 首先看执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是否存在错位、 越位和缺位现象 ;其次看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此处的法律不仅仅指法律法规,而且还指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即法律的深刻内涵, 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

 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 法规, 参照规章。

 其基本含义是:法律、 行政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部门规章、地方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 是有条件的适用, 即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 笔者的理解是适当参照。

 只要符合法的实质精神和价值取向, 只要不和上位法相抵触, 在行政执法时可以引用, 但最好是作为加重或减轻处罚的依据,但如果没有上位法的支持, 绝不单独作为处罚依据。

 其实, 这也是跟 《办法》 中 “ 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的或者司法解释不一致的”等败诉排除规定相一致的。

 最后看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 是否存在违法调查, 违法取证等只重视案件的处理结果, 却忽视了案件的处理程序等“ 重实体轻程序”、“ 程序虚无主义” 的观念和做法。其实, 由于违反法定程序被法院或复议机关撤销并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占有败诉案件的很大一部分。

 具体到药品监督执法就是要严格按照 《行政处罚法》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程序办案。3. 要严把合理关。

 与行政诉讼法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同是行政复议坚持有错必纠原则:除了按照合法性原则审查之外,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同时对一部分抽象性行政行为(如某些部门的规定)

 还有审查权。

 合理性是指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 做出的决定合乎理性, 符合案件事实,情节、执法对象本身的情况,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减少任意性, 增强规范性和确定性,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

 自由裁量权存在和运用要合理、 公正。

 它的核心含义是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具有理性基础, 禁止行政决定的武断专横和随意。

 合理还应当包括有善意、诚实和正当动机的含义。

 它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理性, 即行政裁量决定应当符合并体现法律对裁量权限的授权目的, 不得以形式合法背离立法的实质要求 ; 行政裁量决定应当建立于对相关因素的正当考虑之上, 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有的自由裁量权都有可能被滥用”,“ 所这仍是一个至理名言。

 因此, 我们既要强调行政裁量权的需要,也要注意到它的危险性,强调对这种权力的监督与控制。判断执法行为及作出的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一是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设定此项权力的目的行使, 从公共利益出发, 全面考量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执法权力被用于法律规定之外的目的,这显然是滥用职权, 与公平正义相违背。

 二是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幅度相当,根据合理性原则, 在执法中, 行政处罚等要充分考虑必要、 适度、比例、 相称的要求。三是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如果两个相同情形的案件不能得到相同的处理,就会导致当事人失去对行政机关和法律制度的信任,社会公众也会评判我们的执法是不公平的。针对因本 《办法》 的出台可能会伤害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主动性,使他们因为害怕败诉后会追究责任,为逃避责任而不作为的顾虑,笔者认为作为法制工作人员是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严格遵守法律,这是忠于党, 忠于人民, 忠于法律原则对执法者的要求。

 一方面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学素养, 为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把好证据、 法律关; 另一方面应该多与一线执法人员多沟通, 特别在遇到一些疑难复杂和法律规定太原则或不明确而确实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案件, 要深入分析, 运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他们理解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精神和原则, 从法理上打消他们的顾虑。争取不让一个违法人员逃脱法律的制裁,不让一个无辜的人员遭受法律不公正的追究。(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常熟食品药品监管局)3中国食品药品监管6·第七期中国食品药品监管CHIN A FOOD D RU G ADMI NI STRA TI O N执法探讨4200

篇二: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员制度 第一条、 基层法制员的设置、 基本条件

  1、 大队设置法制员 1 人, 各中队设立法制员, 人数不少于 2 人。

 2、 法制员有两年以上的基层执法工作经验、 具有主办民警资格。

 3、 热心法制工作, 对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较为精通。

 4、 政治素质高、 工作责任心强、 秉公执法, 有一定的协调能力。

 第二条、 法制员的职责

  1、 法制员在本单位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2、 履行本单位的执法指导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对本单位的执法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3、 负责对本单位办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案件、 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纠正意见, 参与重大、 疑难事故案件的研究和事故责任认定工作。

  4、 负责本单位执法台帐、 执法考评档案、 民警执法档案的建立和完善, 督促落实本部门的执法责任制, 为执法考核评议提供相关资料。

 5、 参与本单位的法制宣传及对民警进行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工作, 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6、 参与办理涉及本单位的申诉控告、 听证、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案件。

 7、 完成上级单位领导以及法制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法制员主要从以下内容进行案件审核; 事实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程序是否合法; 定性及法律条款的适用是否准确; 处罚是否适当; 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第四条、 执法民警应按规定和程序向法制员提供真实、 全面的审核材料, 执法民警不提供或不全面提供审核材料或弄虚作假, 造成执法过错的, 由该执法民警承担责任。

 第五条、 因法制员工作粗心、 审核不细、 把关不严, 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执法问题而造成执法过错的, 法制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各级领导应支持法制员的工作, 对于领导不采纳法制员的建议而造成执法过错的, 由该领导承担责任。

 第七条、 在年终考核中, 对严格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 有力促进执法质量提高的法制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勤务管理规定 一、 为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以下简称公路巡警)

 队伍建设, 促进公路巡逻勤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充分发挥公路巡警在维护公路交通和治安秩序工作中一警多能的作用, 特制定本规定。

 二、 根据工作情况, 本着最大警力上路面的原则, 推选辖区路段自行管理责任制, 并与考勤考核挂钩。

 三、 公路巡警要保证管辖路段不失控, 实行五定一包一满意工作责任制(定时、 定人、定车辆、 定路段、 定任务、 包辖区交通秩序, 达到人民群众满意)。

 四、 每个巡逻组对辖区主干道白天 2 小时巡逻一次, 夜间 3 小时巡逻一次, 每次巡逻人员不少于 2 人, 巡逻时, 认真负责, 要按规定着装并要开启警灯。

 五、 按照“有警必接、 有难必帮、 有险必救、 有求必应” 的原则, 发现有遇险或需救助人员必须予以救助, 不得推诿。

 六、 公路巡逻民警的巡逻, 要严格交接班制度, 当班巡逻处理的问题要当班处理完结,

 因问题复杂需交下班处理的, 要交接清楚, 并按规定履行警械装备的交接, 交接班要有交接记录。

 七、 公路巡逻民警在巡逻中, 遇有紧急情况, 应立即向上级报告, 在报告的同时, 要控制事态, 并按规定做好先期处置。

 八、 公路巡逻民警在巡逻时, 要举止端庄、 文明执勤、 纠正违法行为时, 要使用礼貌用语, 不准耍态度。

 九、 公路巡逻民警在值勤时, 必须按规定着装、 警号、 警衔、 执法证件必须佩带齐全,须保持服装整齐清洁。

  中队长职责 中队长负责中队的全面工作, 侧重负责组织开展交通管理各项业务工作。

 一、 按照正规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 带好队伍, 做好各项执法工作。

 二、 根据大队管理的要求, 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并组织干警依据要求,贯彻、 落实、 完成。

 三、 根据辖区道路交通的动态与道路治安动态, 确定管理重点, 科学合理调配警力, 实施有效管理和领导全队干警开展标准化中队达标创优活动。

 四、 协助政治指导员做好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 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五、 负责完成大队交办的各项工作, 及时向大队领导请示、 汇报。

 六、 经常检查干警执行法律、 法规、 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七、 落实勤务管理和岗位责任制, 定期组织召开全队会议, 布置、 检查、 总结全队工作。

  八、 负责协助配合其它中队和部门开展工作, 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材料和报表。

 中队勤政廉政制度 一、 中队要把勤政廉政建设为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 教育全体民警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 切实变管理型为服务型。

 二、 全体民警要严格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 及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 工作中要严格依法办事, 不得吃拿卡要、 徇私舞弊、 贪赃枉法, 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乱设卡的公路“三乱” 行为。

 三、 严格执行“二公开一监督” 制度,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 杜绝“四难” 现象, 严禁民族刁难报复群众, 严禁办事推诿、 拖拉、 扯皮。

 五、 严格财经纪律、 财务制度, 严禁假公济私、 化公为私, 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请客送礼。

 六、 充分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厉行节约, 全体民警要带头移风易俗, 婚丧喜事严禁大操大办广收礼品。

 七、 不准公车私用, 特殊需要的, 须经大队领导批准。

 配发的油料不得随意送人或私用,不准乱借车、 乱拦车、 打的不付费等。

 八、 实行勤政廉政一票否决制。

 对违反本制度的民警, 除按规定处理外, 在年终评先评优中, 将取消评选资格。

 图书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 图书阅览室为中队民警学习及借阅书刊场所、 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 管理员应对图书登记造册、 按类摆放, 保持图书阅览室整洁。

 三、 借阅书刊必须办理借书手续, 并在借阅期限内归还图书, 如需续借, 要按规定办理续接手续。

 四、 每位民警每次最多借书 2 本, 借阅期为一个月, 续借期为半个月, 杂志类借阅期为四天。

 五、 选阅图书、 期刊、 应注意排架次序, 不得随便乱插, 阅毕应即放回原处。

 六、 读者应自觉爱护图书, 不得污损、 圈阅、 折角、 撕毁、 裁剪、 遗失, 违者按价赔偿。

  读者在借书时, 应当面检验图书。

 如发现有损坏、 缺页等情况, 可提出更换或由管理员注上标志; 否则, 在还书时查出上述情况, 概由当次借书人负责。

 七、 阅览室必须保持整洁, 不得乱丢纸屑、 果皮等物, 室内严禁吸烟、 吐痰、 吃东西。

  请示报告制度 为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根据《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规定, 建立请示报告制度:

 一、 请示报告制度实行逐级请示报告。

 二、 民警在值班、 巡逻期间遇到或接报下列情况时, 必须及时报告带班领导, 并按照信息报告制度, 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延迟不报。

 1、 重大突发事件, 包括群众集体上访请愿、 游行、 罢工、 罢教、 罢市、 罢驶、 械斗、堵塞交通、 非法集会等;

 2、 各种重特大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

 3、 各类重特大事故;

 4、 重要的社会民意, 社会治安动向;

 5、 自然灾害事故。

 三、 公路巡逻民警遇到下列情形时, 发现或者接警起, 不能超过 30 分钟, 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时, 然后再按有关规定续报详情。

 1、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 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初步情况, 现场勘查结束, 按规定续报详情;

 2、 客车相撞, 造成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的事故;

 3、 涉及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

 4、 涉及交通事故;

 5、 涉及重要党、 政、 军领导、 社会知名人士的事故;

 6、 政法系统车辆, 民警发生的事故;

 7、 与防汛抢险、 救灾和社会敏感问题相关的事故;

 8、 地震、 洪水、 雪灾、 泥石流、 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道路、 桥梁交通中断;

 9、 严重交通堵塞以及罢驶、 堵路等群体事件;

 10、 与执勤执法有关的交通事故和纠纷。

 四、 中队生活、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五、 对领导交办的任务完成的情况要及时报告。

 六、 超过民警或中队领导个人决定权限的事项, 要提出拟办意见或方案, 呈请领导审批。

 值日警官细则 一、 负责接待群众咨询及求助, 热情、 主动、 准确地为群众解难答疑。

 二、 负责受理群众投诉, 及时、 客观、 公正地进行处理, 对因群众误解带来的投诉要作好解释、 宣传工作; 对因民警执法偏差造成的投诉要依法纠正, 保证投诉人停访息诉。

 三、 负责按照《公安机关信访条例》 的规定和要求, 办理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

 四、 负责对队部环境、“窗口” 秩序、 警容风纪进行督察考核。

 五、 值日警官要注意在工作中发现问题, 掌握民警动态, 及时发现违法、 违纪苗头。

 协助大队领导开展日常性的法纪教育。

 六、 值日警官在履行职责时, 对不服从指挥的民警, 要及时向领导建议给予处理。

 七、 值日警官要按一事一表的原则认真填写《值日警官接待群众登记表》, 同时每天报值班领导签阅, 要将每月的监督、 投诉、 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由大队主要领导签字后报纪检室, 作为对民警考核和干部考察的依据。

 八、 值日警官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 在群众来咨询、 投诉有关事项时, 要耐心细致地解答、 办理、 转交或引导, 避免让群众多跑路、 跑冤路, 要主动引导当事人到具体承办部门,让群众方便、 快捷地找到经办人员, 及时办理。

 九、 值日警官要熟知熟记、 熟练运用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 法规、 规章, 熟悉大队辖区内的道路状况, 交通标志、 标线的设置情况。

 十、 值日警官在处理群众投诉时, 要把握好原则, 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又要注意保护民警的执法权威。

 十一、 值日警官对不能及时答复、 办结的事宜, 必须在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办结, 并与群众约定时间, 按期答复。

 十二、 值日警官必须忠于职守、 严格履职, 对造成的失职、 渎职行为, 将严格依照相关规定, 追究值日警官及领导的责任。

  值日警官制度 为切实发挥值日警官作用, 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 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密切警民关系, 促进严格、 公正、 文明执法, 推进交警系统“三基” 工程建设深入开展,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交警系统推进“三基” 工程建议意见), 制定本制度:

 一、 值日警官代表本单位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1、 值日警官实行“首问负责制”, 不得无故推诿, 值日时间为正常工作时间, 并根据工作需要, 实行延时办公。

 2、 热情接待群众咨询、 办事和求助, 认真负责地为群众解难答疑, 并做好记录。

 3、 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建议, 及时、 公正、 依法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并做好记录,对因群众的误解带来的投诉要做好解释、 宣传工作; 对因民警执法偏差造成的投诉要依法纠正, 保证投诉人息诉平访。

 4、 按照《公安机关信访条例》 规定和要求, 对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 及时向本单位领导请示报告。

 5、 负责对值日期间中队内务管理、 值班备勤、 执行规章制度、 纪律作风、 警容风纪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

 对发现的问题, 能够当场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 不能当场整改的, 限期整改。

 6、 对民警履行岗位职责、 执勤执法、 完成工作等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和考核, 对发现的问题, 能够当场整改责令立即整改, 不能当场整改的, 限期整改。

 7、 在履行职责时, 对不服从管理的民警, 及时向领导建议给予处理。

 二、 值日警官工作要求

  1、 值日警官应按规定着装, 保持警容严整, 接待群众要用语文明, 举止端庄。

 2、 要心怀群众,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 自觉践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热情接待来访、 办事、 求助群众, 公正、 高效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及时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3、 要精通业务。

 要按照“三懂五会” 要求不断加强学习, 刻苦钻研各项业务知识, 掌握并熟练运用各项交通管理法律、 法规、 规章、 熟悉辖区道路交通状况, 切实具备较强的业务工作能力和服务能力。

 4、 在接待处理群众投诉时, 要认真调查核实, 依法、 公平、 公正处理, 掌握好尺度,把握好原则, 化解群众怨气, 稳定群众情绪, 防止矛盾激化, 切实将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当前。

 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又要注意保护民警严格依法履行职务, 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5、 对群众提出的问题、 疑惑、 咨询, 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准确无误、 耐心细致的予以解答。

 6、 值日警官必须忠于职守、 严格履职, 对造成的失职、 渎职行为, 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值日警官及相关领导责任。

 7、 值日警官要认真做好值班登记和填写《值日警官日志》, 遇有紧急情况立即向大队领导报告。

 8、 大队考核组要定期、 不定期检查、 考核值日警官工作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定期予以通报。

 首问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创建人民满意基层所队活动, 结合交警工作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一、 人民群众直接或间接的报案, 求助、 咨询、 举报, 接到询问的第一位民警为首问责任人, 对该事项办理全过程。

 二、 首问责任人接待群众应热情周到、 细致认真、 态度和蔼, 坚决杜绝“冷、 硬、 横、推、 拖” 和“四难” 现象。

 三、 首问责任人对待群众...

篇三: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执法三项制度解析及实务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这三项制度的目的是提高社会对于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是对行政信息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程序等等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范。本文通过解析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和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的时间节点和适用情形等,深化行政执法人员对三项制度的实务操作。

 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出台的背景 2017 年 1 月 19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 32 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2018 年 12 月 5 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能力和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透明等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和政府公信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

 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对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对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纳入行政处罚法,增加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增加公示、公开要求,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3 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体现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细化法制审核要求,列明适用情形,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处罚公示,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在行政处罚事前、事中、事后阶段,按照“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示有关行政

 处罚信息,确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职责权限、实施程序、救济渠道、执法人员等信息。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同时对已公开但被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 3 日内撤回相关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包括∶ 第一,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有些执法行为应当采用音像形式,有些执法行为可以采用文字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处罚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全过程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文字记录应当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背景下,

 国务院将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分别制定本系统、本地方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便于在执法活动中完善文字记录。二是音像记录应当规范。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处罚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处罚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充分发挥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

 第二,全过程记录涵盖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各个过程。同时需要把握∶一是固定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事实一般都发生在行政处罚启动之前,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在行政处罚程序启动后可以纳入全过程记录的范围。二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记录要求不尽一致。对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调查取证与审核,决定、送达与执行等程序可能是高度连贯或者重合的,不必要求其分别作出记录。

 第三,全过程记录应当归档保存,确保所有行政处罚行为有据可查。一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探索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防删改的信息化记录储存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

 中储存。三是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等形式对行政处罚全过程进行数据化记录,确保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

 四、行政处罚法制审核制度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是指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该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的审核。法制审核是行政处罚的重要程序性制度,有利于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公正。

 关于法制审核的时点。法制审核是事前审核,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再补办法制审核手续。根据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关于法制审核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明确,法制审核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一方面要求法制审核人员应当相对固定,以保障法制审核的专业性、连贯性、统一性。另一方面没有统一要求成立法制审核机构,避免“一刀切”。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2 款规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这是 2017 年行政处罚法修改增加的规定。这里的“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是指 2017 年修改后的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实施以来,行政机关中

 第一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包括 2018 年 1月 1 日以前已经在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可继续从事法制审核工作。

 关于法制审核的适用情形。行政处罚法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了四类情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这是从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利益重要程度和案情疑难程度的角度,确定了法制审核的范围。除了明确列举的前三类情形外,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还可以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属于这些情形的,也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关于法制审核的内容。法制审核主要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最大量的日常行政活动,是实施法律法规、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政

 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通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可以使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篇四:法制审核人员是不是执法人员

区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法制审核人员 定期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提高法制审核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我所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各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

 第三条:接受法制培训是每名法制审核人员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实施,分层分级,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培训原则。

 第五条:培训时间。每年中心办公室应至少组织两次法制审核人员培训。

 第六条:法制培训的对象:

 行政执法所有人员; 第七条:培训的内容 (一)法律基本知识;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 (三)与卫生监督业务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 (四)国家普法规定的内容;

 (五)法制审核程序和本单位的各项制度; (六)典型案例解剖、分析; (七)法律文书的运用与制作。

 第八条:培训方式、方法及要求。

 (一)参加上级机关及政府部门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二)自行举办培训班,分批分期集中培训; (三)采取自学的方式,对照案例和法律法规进行自我学习; (四)新颁布或经过修改重新颁布的有关法制审核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三个月内完成骨干培训,六个月内完成全员培训。

 第九条:法制审核人员必须进行培训。

 第十条:考核。每次培训结束后,将进行考试,考试成绩作为法制审核人员上岗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次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一条:奖惩。培训考核成绩合格的人员,报请区法制办备案,作为全员执法考试成绩的参考。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人员,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的,调离法制审核岗位。

 第十二条: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21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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