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廉洁(8篇)

时间:2024-09-08 14:0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国有企业廉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含国有参股金融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机构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规定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央管理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结合金融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的补充规定,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现行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二:国有企业廉洁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是一项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员工的职业行为,提高国有企业整体素质和形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以下是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国法和国有企业规章制度,做到依法履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廉洁从业:国有企业员工应坚持廉洁从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参与腐败行为,不得收受贿赂,不得进行权钱交易。

  三、诚信守约:国有企业员工应保持诚信守约的良好品质,严格履行职责,维护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承诺,不得违反合同,不得损害国有企业的声誉和利益。

  四、公平竞争:国有企业员工应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市场竞争,不得参与非法垄断行为,保障市场秩序的公正和自由竞争环境的形成。

  五、保密工作:国有企业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潜在资产,不得泄露、转让或者非法利用企业资产和商业机密。

  六、廉洁执法:国有企业的相关执法人员应坚持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执法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对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惩。

  七、廉洁接待:国有企业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接待行为应廉洁自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宴请、旅游等非法私利。

  八、廉洁纪律:国有企业员工应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严格执行国有企业反腐败规定,不得涉及和参与各种违反道德伦理、破坏国有企业形象的行为。

  以上是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规定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建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加强自身素质修养,以廉洁从业的行为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篇三:国有企业廉洁

  

  国有企业廉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企业的廉政建设,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企业廉政管理制度适用于全体国有企业员工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国有企业廉政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廉政目标、廉政原则、廉政约束、廉政监督等。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和完善廉政管理机制,制度体系和工作程序。

  第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坚持依法经营、廉洁经营,防范和惩治腐败,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廉政文化,形成良好的廉政氛围,营造廉洁奉公的工作氛围。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要起到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廉政规范,不断提高自身廉洁修养和道德水平。

  第八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廉政教育培训机制,提升员工廉政意识和廉政素质。

  第二章

  廉政目标

  第九条

  国有企业廉政目标是构建廉洁、透明、诚信的企业文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国有企业廉政目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保护国有资产安全;

  (三)强化道德建设,倡导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

  (四)推动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廉政管理机制,实现廉政目标。

  第三章

  廉政原则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廉政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行为,保证企业合规经营;

  (二)廉洁自律:秉持廉洁自律的工作态度,杜绝腐败行为,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慎独守廉:加强个人道德修养,不以权谋私,不搞特权,不搞腐败;

  (四)阳光透明: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切实提升企业透明度。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廉政原则是企业廉政文化的基础,是廉政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要深入学习、传承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工作作风。

  第四章

  廉政约束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禁令,明确禁止员工从事与职务不符的营利活动。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要严格管理业务活动中的各种费用和开支,做到严格节约、规范使用,杜绝浪费。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要加强对资金流动的监督和控制,确保经营活动资金的安全,防止腐败分子利用资金漏洞。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对企业财务、经营数据的审核监督,发现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廉政约束,不得以权谋私、公款私用,不得插手经济事务,不得干预司法审判。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廉政问责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形成有法必依、违纪必究的工作震慑。

  第五章

  廉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廉政监督机制,实现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要依法设立职工监事会,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和参与。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要加强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审查,促进企业的公开透明。

  第六章

  廉政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廉政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廉政意识和素质。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廉政教育培训机制,加强对员工廉政法规、职业道德和企业规章制度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要利用内部刊物、网站等宣传媒体,宣传企业廉政理念,弘扬良好企业文化。

  第七章

  廉政激励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廉政激励机制,对廉洁从业、努力工作的员工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将廉政表现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国有企业要宣传先进典型,弘扬正气,激发全体员工的廉政道德追求。

  第八章

  廉政责任

  第三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应当履行廉政责任,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廉政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各级组织和各部门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廉政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职工的廉政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要建立健全廉政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查处,形成严肃的工作态度。

  第九章

  廉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国有企业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国有企业党委制定,并报国有企业监事会批准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有企业党委。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国有企业廉政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全体国有企业员工和相关单位能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廉洁奉公的工作环境,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篇四:国有企业廉洁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在国有企业中,廉洁从业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廉洁从业不仅是国有企业应尽的责任,更是保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国有企业廉洁从业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建设,包括组织管理、人才队伍、企业文化等,下面我们就一一来谈谈国有企业廉洁从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实现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支柱,其每一个举措都关乎国家和民众的利益。因此,廉洁从业对于国有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廉洁从业可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国有企业的资产往往是国家财产,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是国有企业廉洁从业的首要任务。如果国有企业在廉洁从业上出了问题,那么国有资产就可能被挥霍、浪费,严重的话还会引发经济危机。其次,廉洁从业可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企业具备竞争力,而廉洁从业可以提高企业的诚信度,提升其在市场中的形象和声誉。最后,廉洁从业可以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责任感。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可以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使命感,让员工们不仅仅把国有企业当作一个地方工作,更当作自己事业的一部分,让国有企业的发展、国家的繁荣成为他们内心深处的信仰。

  实现国有企业的廉洁从业首先需要在组织管理上下功夫。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廉洁从业制度,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国有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在制度框架内完成。其次,国有企业需要塑造一支高素质的廉洁从业队伍。国有企业的领导者要注重队伍建设,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观念,鼓励员工以廉洁从业的态度去对待工作。此外,还要加强廉洁从业的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醒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廉洁从业规定,不得从事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

  企业文化是国有企业廉洁从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文化是国有企业的精神家园,是员工精神的家园。国有企业要树立廉洁从业的企业文化,注重培养员工的廉洁从业意识和职业道德。在企业文化中,要强调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的培养,使员工坚持正当合理的经营行为,杜绝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同时,企业文化还要加强对员工的激励制度建设,通过激励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使员工自觉地维护国有企业的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的廉洁从业重要性不言而喻,实现廉洁从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国有企业要通过组织管理、人才队伍、企业文化的建设,持续加强廉洁从业,确保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的繁荣。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要加大对国有企业廉洁从业的监督和支持力度,使廉洁从业成为国有企业的基本准则,推动国有企业的向高质量发展。只有国有企业在廉洁从业上下功夫,才能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是企业自身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因此,实现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建设清廉企业、廉洁组织,构建廉洁企业生态。

  一方面,国有企业廉洁从业需要加强组织管理,构建清廉企业。国有企业廉洁从业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的廉洁从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提高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水平。需要加强对国

  有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完善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约束机制,确保领导干部清正廉洁、廉洁从政。同时,营造宽松透明的舆论环境,加大对国有企业廉洁从业方面的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员工的廉洁意识和自律能力。此外,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巡视等机制,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问责,形成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廉洁从业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廉洁组织。国有企业应加强对员工廉洁从业意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培养一支清正廉洁、忠诚敬业、奋发向上的员工队伍,建立起一支拥有高度的廉洁从业素养和专业素养的团队。同时,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薪酬激励、岗位晋升等措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员工把廉洁从业的工作态度贯穿于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员工的奖惩机制建设,激励廉洁表现,严惩违纪违法,构建廉洁组织生态。

  此外,国有企业廉洁从业需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塑造廉洁企业形象。企业文化是国有企业的灵魂,是员工的精神家园。国有企业应树立廉洁从业的企业文化,强调法制观念、诚信观念和职业操守,推动企业文化向廉洁道德的方向发展。通过举办各类廉洁文化主题活动、开展廉洁文化教育,引导员工自觉维护国有企业的廉洁形象。同时,加强企业道德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使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形成诚实守信、廉洁自律的企业文化。

  总的来说,国有企业廉洁从业不仅仅是企业自身的问题,更是全社会的问题。国有企业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使廉洁从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切

  实增强国有企业的内生动力和竞争力。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廉洁从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政策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同治理的局面,共同推动国有企业廉洁从业向纵深发展。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强化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内部监督和自我约束水平;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管理,践行企业社会责任,不断提高企业的社会美誉度,推动国有企业全面实现廉洁从业。只有国有企业在廉洁从业上不断加大力度,才有望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篇五:国有企业廉洁

  

  国有企业廉洁纪律

  国有企业廉洁纪律是指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遵守廉洁的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坚决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具体内容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国有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以违法手段获取利益,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诚信经营:国有企业应坚守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等手段牟取私利,不得与供应商、客户等利益相关方进行不正当交易。

  3.职务廉洁:国有企业干部员工应正确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违规揽取业务、虚报虚开、吞并挪用、截留私分、收受回扣等行为。

  4.公开透明:国有企业应加强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重大决策、财务报告等重要信息,提高决策的透明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5.内部监督: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干部员工的教育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反腐败工作。

  6.惩治腐败:国有企业要建立严密的惩治腐败机制,对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廉政建设的有效实施。

  国有企业廉洁纪律的建设对于保护国有资产、提高经营效益、加强企业形象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建设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保障。

篇六:国有企业廉洁

  

  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国有企业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一、禁止官员搞特权,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得接受职务以外的财物,不得参与职务以外的商业活动。

  二、严禁官员搞官倒房产。不得利用任职职权擅自介入房地产买卖、租赁活动,更不得以其它方式违法占有国家土地、房屋或者国家和集体财产。

  三、禁止官员串通投标,不得与他人结盟等合伙,以共同投标等方式参加政府采购用品招标投标活动。

  四、禁止官员出入高消费场所,严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搞贪污、受贿、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在高消费的娱乐场所消费,不得以其它方式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五、禁止官员校园收取贿赂,更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参加学校各种考试的成绩。

  六、禁止官员从事职业性诈骗,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职业性诈骗行为,同时也要求其他廉洁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国家和集体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搞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篇七:国有企业廉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篇八:国有企业廉洁

  

  国企

  廉政制度

  国企的廉政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为确保廉洁自律,促进良好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建立和完善的一系列纪律规定和制度。

  国企的廉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廉政纪律:国企制定严格的廉政纪律,要求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禁止参与腐败行为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2.廉洁自律:国企要求职工忠诚于企业,坚决抵制腐败和其他不良行为。国企建立了监督机构,对职工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良行为。

  3.廉洁审计:国企强化财务审计工作,确保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规范。国企要求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4.反腐败机制:国企建立了反腐败机制,设立了独立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以及处置腐败行为。国企同时要求职工积极参与反腐败工作,提供线索和证据。

  5.奖惩制度:国企建立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廉洁表现和突出贡献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纪者进行处理和惩罚,包括扣发工资、降职、停职或开除等处罚。

  综上所述,国企的廉政制度旨在建立一套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国企各级管理人员廉洁自律,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同时,国企也需要不断完善廉政制度,适应形势变化,提高预防和打击腐败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