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方式(3篇)

时间:2023-05-03 16:1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

  海港区城乡建设局对行政权力委托相对单位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局各执法科室负责辖区内建筑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建设领域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区城乡建设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区城乡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等,对有关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建设系统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建设领域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

  (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

  (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

  (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

  (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

  (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管辖区内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保证海港区城市规划区域外建设工程质量,强化政府监督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管辖区域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纳入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单位及人员的相关活动是否符合《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依法纳入监管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安排、检查工作要求等。

  (二)实施检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检测、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人员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给予处理或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动态记分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三)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抗震工作监督管理

  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7号)、《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48号)、《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建部令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管辖区域内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A.相关责任主体

  1、建设单位

  (1)施工前是否完成施工图设计抗震专项审查;

  (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情况;

  (3)设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与主体安全性的抗震设计变更是否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4)抗震审查意见是否落实。

  (5)所提供的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是否有审查机构盖章。

  2、施工单位

  (1)施工图中抗震措施落实情况抽查;

  (2)抗震措施问题整改和事故处理情况;

  (3)专项技术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3、监理单位

  (1)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及记录情况;

  (2)有关抗震措施的检验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情况;

  (3)监理日志与监理通知提出的抗震措施问题是否落实。

  B.关键部位的监督包括:

  1、地基液化处理、桩基承载力与配筋情况;

  2、钢筋、承重砌体、混凝土结构;

  3、隐蔽工程;

  4、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落实情况;

  5、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部位。

  C.抽测项目包括:

  1、主要受理钢筋和箍筋数量、位置、间距;

  2、现浇砼构件厚度、尺寸、强度等级;

  3、砌体承重部位砌块和砂浆强度;

  4、非结构构件的抗震措施检查;

  5、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各监督检查对象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我科室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监督对象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和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单位:海港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承包人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二)负责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二)管辖区域内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年度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针对招投标监督管理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明确整改内容、监督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管辖区域内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5.接受中标人施工合同备案。

  (二)管辖区域内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方面。

  1.每季度制订项目合同履约跟踪管理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

  2.依法对项目施工现场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发放评价表单。

  3.按照评价表单将评价结果记入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管辖区域内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合同履约行为的检查结果纳入信用平台数据库。

篇二: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行政监督的作用有哪些,行政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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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督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设置的,有权利必然就会有监督,只有在监督下的权利才是阳光下的运行,才是真正的权利。那么▲行政监督的作用有哪些呢?行政监督的方式是什么?

  ▲一、行政监督的作用

  行政监督是指政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社会组织、社会舆论和公民以及行政系统内部,依法对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进行监察和督促的活动,这是广义的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的特点:监督主体的多样性;监督对象的双重

  性;监督内容的双向性;监督主体的层次性;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行政监督的重要作用:

  (1)能有效地强化和改善公共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行政监督机关的廉政建设。通过对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对监督所揭露出来的问题的处理,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坚持依法办事,提高行政效率。

  (2)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制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得力妥当的措施,使其造成的损失得到弥补或减少到最小程度。

  (3)是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行政系统的监督

  (1)一般行政监督。是基于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监督。其特征: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领导服从关系,具有普遍性和较强的约束力;属于政府系统和组织内部的监督,具有内部监督的各种优点和不足;层级监督的内容最为广泛,包括了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主要形式有:工作报告、检查、专案调查、审查、备案、批准、提出议案、改变和撤消、惩戒等。

  (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行政组织内专司监察职能的监察部门对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的监督、纠举和惩戒活动,它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专门监督。行政监察机

  关是人民政府内行使监督权的职能部门;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行政监察的内容:通过执法检查、受理公民的检举与控告、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诉、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扥方式对行政监察对象的廉政与勤政状况进行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检查。

  行政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行政监察管辖权:行政监察管辖权与行政监察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行政监察权是国家赋予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力;行政监察管辖权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违纪行为在行政监察机内部由哪一级或哪一个行政监察机关实施监督。行政监察机关依法拥有监督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管辖权是行政监察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监察权必须通过管辖权来行使和体现。

  行政监察机关的职权:基本职权包括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行政处分权(决定权)四种。辅助职权包括对监督事项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的查询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时的请求协助权、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的处置权等。

  监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依法行使政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各人的干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等;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依靠群众。

  (3)审计监督。是指专门审计机关和其他受委托的人员依法对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财政及经济活动进行审核检查,以判断其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的监督、评价和鉴证活动。它是一项专门的财政经济法律监督制度。

  我国目前设置的审计机关有中央审计机关(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两种。我国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地方审计机关同时接受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在行政上,审计机关直接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领导;在业务上,地方审计机关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垂直领导。

  我国审计体制的特点:国家审计具有强制性,国家审计具有权威性。

  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的财务收支;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效益;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的其他审计事项。

  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审计机关可根据情况采取不同的处分方式。

  ▲行政监督的作用就是为了改善行政机关的运作,是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从另一方面也只是为了让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玩忽职守、贪污腐败。这就是行政机关监督的作用。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雅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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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篇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规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方案3篇

  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乱执法。

  5、执法自由裁量权是否规范。检查是否建立公开、统一、规范的自由裁量权标准,自由裁量权幅度是否合理、可操作,是否完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6、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否全面落实。检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严肃追究失职、违规人员的责任。

  六、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确保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取得实效,达到三个明显减少:检查次数、检查主体、检查层级明显减少;实现三个一律:能合并的一律合并,该取消的一律取消,可精简的一律精简;坚决遏制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加强监督检查。监察机构要坚持把监督检查贯穿专项检查工作始终,对行政执法典型案件要及时立案查处,公开曝光行政执法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严格责任追究。落实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对主动查纠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可减轻或免予处理,对工作不落实、弄虚作假、走过场的,要严格间责,以专

  项检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成立由县纪委副书记。各成员单位认真履责,协同配合。

  自查自纠阶段

  各地各相关部门对在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政策落实中,执行政策、履行职责、严肃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着重查找问题和不足。同时,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职责要求,重点对以下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根据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情况,采取回访、核查的方式,对XX年以来全县各销售点的销售兑付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抽查;重点对销售点执行代垫直补期间的进销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补贴2台以上的农户进行100%回访核查。对XX年汽车下乡和XX年以来摩托车下乡报补资料是否齐全进行全面清查,对购买的真实性情况进行抽查。对XX年以来家电以旧换新情况进行检查。

  2、农业部门:主要对XX年度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农民实际购置农业机械、补贴操作程序规范性、农民和生产企业及经销企业自主权落实、补贴机具编号喷涂、补贴档案整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3、商务局:对XX年以来全县家电下乡销售点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销售信息录入、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负责牵头组织、引导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点进行自查自纠。

  4、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点:重点对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代垫直补兑付的真实性、是否存在骗补行为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各相关部门要将本系统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集中检查阶段

  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对有关部门和销售点开展自查自纠情况进行集中检查,针对自查自纠不主动、不认真、不到位,尤其是有涉嫌骗取财政补贴资金、收受贿赂和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员,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检查;对明显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违规的问题坚决立案查处,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作出相应处理。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整改落实阶段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深刻反思,剖析原因,落实整改责任,明

  确整改时限,逐一整改到位。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确保我县强农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总结提高阶段

  各有关部门要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其内容主要包括:工作开展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与做法、经验及成效、制度建设和工作建议等方面。并将本系统书面总结材料于XX年6月25日前报县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认识,切实把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汽车摩托车下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强农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党代会和省纪委十三届二次、市纪委三届二次全会、县纪委十三届二次全会精神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精心组织,注重实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开展“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汽车摩托车下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具有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检查内容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难度大等

  特点。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根据全市监督检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给合工作实际,突出检查重点,讲究工作方法,掌握时间节点,加强组织协调,落实跟踪问效,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全县监督检查工作按照预定目标整体推进,并取得明显成效。

  把握原则,宽严相济。对监督检查有关问题的处理,要坚持“宽严相济,惩防结合”的原则。凡自查自纠出来的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被集中检查和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除收缴违法违纪所得外,还要依法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对抗检查、销毁证据的,将依法依纪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各相关部门所收违纪违规款,要统一通过纪委监察局罚没款收入账户上缴财政。

  作风、规范行政行为,以一流的干部作风营造一流的发展环境,以作风整治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重点监测系统及测评对象

  重点监测系统

  1、行政执法类:

  公安、消防、交警、林业、国土资源、人口和计生、工商、国税、地税、质监、司法、药监、安监、烟草专卖、环保、物价、城管、交通、公路等19个部门。

  2、经济和社会管理类:

  发改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水利、城乡规划建设、广电、财政、民政、文化、经贸委、商务局、国资委、教育、卫生、科技、粮食、房管、公积金等18个部门。

  3、公共服务类:

  电力、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工行、农行、农联社等10个单位。

  测评对象

  从每个单位中选择若干具有执法权、审批权和管理权,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内设室或二级单位作为测评对象。

  三、测评内容

  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情况;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五个方面、20种突出问题的情况;落实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

  四、组织实施

  整个测评活动在县机关作风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效能办具体组织实施。

  五、测评原则与方法

  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评价-整改-反馈-再评价-再整改-再反馈”的测评机制,真正做到评改结合、以评促改、边评边改。测评活动注重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监测点监督测评的主渠道作用,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监测点的即时测评:监测点对测评对象到监测点执行公务的情况,或者监测点到测评对象办理有关事项时测评对象的服务情况,或者周围其他企业、群众反映的对测评对象履行职责的情况,通过填报《即时监测表》进行动态、实时测评。每报一次《即时监测表》,视为一次测评。

  监测点的综合测评:在即时测评基础上,监测点每月对当月即时测评结果进行小结、汇总,通过填报

  《综合测评表》进行测评。每报一次《综合测评表》,视为一次测评。

  明察暗访监督测评:效能办组织有关人员或监测小组、监督员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电话或现场咨询办事、查看等方式,对测评对象进行明察或暗访,并根据明察暗访情况,对测评对象进行测评。每进行一次明察暗访,视为一次测评。

  络问卷测评:根据上、下半年测评对象开展干部作风集中整治活动和履行公开服务承诺的情况小结,组织由新闻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服务对象代表等组成的社会各界代表进行上问卷调查,填写《络问卷测评表》。每填报一张《络问卷测评表》,视为一次测评。

  上述四种方法进行的测评,结果分为五档:为优的,记90分;为良的,记75分;为一般的,记60分;为较差的,记45分;为差的,记30分。

  六、统计汇总及计分

  测评活动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综合满意度占80%,整改情况占20%。

  综合满意度=监测点即时测评满意率×40%+监测点综合测评满意率×20%+明察暗访测评满意率×20%+络问卷测评满意率×20%

  测评满意率=/

  测评总次数是指每种测评方式测评次数总和。

  整改情况是指测评对象对效能办通过受理效能投诉、发展环境监测、明察暗访、专项效能监察、上审批电子监察、电子视频监察等手段发现的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方面突出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以及建章立制的情况。整改情况基准分为20分,采取倒扣分方法进行,扣完为止。对测评中发现的问题,能按要求整改的,不予扣分;未整改到位的,每起扣5分;拒不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扣20分。

  测评得分=综合满意度×80+整改情况得分。

  七、结果运用

  根据测评对象测评得分情况,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原则,分别行政执法类、综合管理类、公共服务类,排出名次。

  对排名在行政执法类前4名、综合管理类前4名、公共服务类前2名的县级测评对象,由县效能办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授予“百千万内设机构测评活动先进单位”称号;对排名在行政执法类后3名、综合管理类后3名、公共服务类后2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上的测评对象,责成其书面说明情况,取消年终评优评先资格。

  对得分在70分以下的测评对象,督促限期整改,并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省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测评对象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测评结果将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体系,作为对测评对象所在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作为对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综合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对所在部门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八、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党委政府要把测评活动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阶段、有重点地抓好落实。各参评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好管理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督促测评对象强化大局意识,端正态度,严格按要求参加测评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测评。效能办要做好对测评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督测评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测评对象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狠抓整改,注重实效。要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贯穿测评活动全过程,始终围绕“群众满意”这个目标,抓住“解决问题”这一关键,狠抓整改落实。对监督测评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

  按照“条块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抓系统、系统抓”的方法,按照“评价-整改-反馈-再评价-再整改-再反馈”的测评工作机制,认真整改,深刻剖析原因,建立长效机制,做到发现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到位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对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要认真进行梳理,及时吸收采纳。

  严明纪律,确保公正。各地、各部门要在门户站或主要新闻媒体设置测评活动专栏,将测评全过程予以公开。效能办工作人员要督促和引导测评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客观全面、公平公正、积极主动地对测评对象进行监督测评;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防止工作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确保测评结果客观真实。各测评对象要按要求参加测评活动,不得提供虚假承诺,不得采取不正当行为干扰、影响测评工作,不得对发现问题的测评人员变相施加压力甚至进行打击报复等。各测评人员要按照效能办的工作要求开展监督测评,不得利用测评之机拉关系、办私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对违反工作纪律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出,效能办要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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