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6篇

时间:2022-12-04 16: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6篇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 一、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抗诉案件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6篇,供大家参考。

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6篇

篇一: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

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一直以来,刑事抗诉案件数量较少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我院作为基层检察院 2004 年—2008 年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数分别为 218 件、256 件、289 件、329 件、320 件,与此同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案件数分别为 1 件、1 件、0 件、3 件、0 件,提起抗诉的案件数与法院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数比例分别为0.46%、0.39%、0%、0.91%、0%,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数与法院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数之间的比例已经达到严重失衡的程度,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之少可见一斑。2.刑事抗诉案件改判率低,效果差。尽管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数量少之又少,但就是这少之又少的抗诉案件,有些案件提出抗诉后法院置之不理,有些案件抗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都很充分,但法院却不予采纳,维持原判,客观上造成抗诉案件改判率低,刑事抗诉工作法律效果差。二、制约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发展的原因1.办案人员不想抗、不敢抗、不会抗。不想抗是指办案人员对行使抗诉权漠不关心、满足于有罪判决,对判决内容不做认真细致的审查和研究,存在法院判决有罪就行的思想,草率签上“同意法院判决”了事。不敢抗一般是担心抗诉会影响双方关系,不利于今后案件的起诉。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抗诉必然触及到检法两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利益、工作考核等一系列敏感问题,过多地考虑两家的工作关系,怕撕破脸皮伤感情,在抗诉问题上采取迁就态度,放弃职责,应当抗诉而未抗诉。不会抗是因为有些检察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办案能力不强,对案件的定性、量刑把握不准,对法院的判决是否确有错误、应否提出抗诉心中没底,导致实践中对有些本应抗诉的案件下不了决心,认为如果抗诉失败,不仅自己脸面不光彩,也会影响检察院的威信,使得一些本应抗诉的案件没有抗诉。2.法律的不完善,检、法两院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和对事实认定不一致,制约了抗诉权的有效发挥。我国刑法条文中法定刑幅度过大,过宽的量刑幅度造成法官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并且刑法条文中还存在大量的“情节较轻”、 “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等规定,由于这些规定比较模糊,容易造成检、法两家理解不一,从而导致对同一案件得出不同的处理结论。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致,是基于法律以及相关解释的不完善和不配套;对事实的认定不一致,主要基于对证据采信的角度不同,刑事立法中存在的模糊概念,导致适用法律条款上存在偏差;司法解释滞后,使刑事抗诉标准难以掌握。最高检虽然规定了六种可以抗诉的情节,但是对大量存在的是否属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的判决裁定,却没有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标准,从而导致抗诉标准掌握不当,抗诉的盲目性、随意性较大,有时抗诉的效果也不好,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难以显现。3.人民法院内部的请示制度,打击了检察机关抗诉的积极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敏感的、可能引起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下级法院事先通过内部请示,在与上级院达成默契后再下判决。这种请示汇报制度,破坏了审判权的独立性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使两审变成一审,基层法院的判决、裁定往往是中级法院的指导作者简介:张玉军,男,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基层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张玉军(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河北 遵化 064200)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Tianjin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Supplementary Issue2009 年增刊关键词:刑事抗诉;检察体制;监督职能12

 意见,在此情况下,刑事判决即便存在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仍然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导致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形同虚设,抗诉改判的案件极为罕见,导致有抗无果,人为地加大了刑事抗诉工作的难度,影响了检察机关抗诉的积极性。4.检察院与法院横向的案件沟通制度,影响了刑事抗诉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每当遇到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在罪与非罪、诉与不诉把握不准时,往往会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看法,分歧意见得到统一,既减少了承担败诉的风险,又保证了案件的公正、高效处理。这样一来,却从根本上堵住了抗诉案件的源头,使得刑事审判监督的职能作用丧失殆尽。5.重指控犯罪,轻审判监督思想的存在,淡化了刑事抗诉工作。随着庭审方式向当事人主义的转变以及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试行,出庭检察官更加关注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活动中公诉权的运作,更容易站在控方的立场上,忽略了自己法律监督的色彩,面对刑事抗诉的困难,主动放弃刑事抗诉权,将公诉部门完全视为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能机构,重视案件质量的考核而忽视审判监督的效果,刑事抗诉工作被淡化。三、基层检察院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对策1.提高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刑事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与指控犯罪处于同等重要位置。审判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依法惩治犯罪,确保指控犯罪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突出审判监督职能在公诉工作中的重要性,应当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强化法律监督的意见》要求,提高对刑事抗诉工作的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克服畏难情绪,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坚决提出抗诉。2.严把审查起诉关口,为提高抗诉质量打好基础。提起公诉案件质量好坏直接决定抗诉的成功率,抗诉水平高,必须要有较好的起诉质量作为基础和保证。实践证明:案件质量有问题是无罪率高、撤回起诉率高、撤抗率高、改判率低的直接原因,因此,公诉人必须大力提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着重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坚决防止有问题的案件进入一审、二审、再审。为了提高抗诉案件质量,要严格执行承办人审查、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落实责任,层层把关。3.进一步细化刑法规定,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其统一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使刑法规定由模糊变得清晰明了。对目前刑法规定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把原先的量刑幅度由 3-10 年缩小成 3-5 年,通过细化量刑幅度,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刑法中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情节较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等规定的认定标准,由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或由最高法、最高检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并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防止因立法和司法解释本身的不严密而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同时,最高检应对“量刑畸轻,适用缓刑不当的判决、裁定”确定一个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认定标准。4.下级法院应当杜绝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我国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就意味着,上级法院不应该对下级法院审理的个案提出具体的审判意见,而只能通过审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形式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只有下级法院杜绝就具体案件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听取上级法院的意见,上级法院才能真正起到对下级法院的监督作用,才能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5.检察院要尽量减少与法院进行横向的案件沟通。检察机关要及时改正就具体案件与法院沟通的错误做法,虽然这种做法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平衡检法两家的关系,保证案件不出现大的质量问题,但这种做法损害的是检察机关的自身法律监督职能的实现,损害的是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因此,检察机关在具体个案方面要尽量避免与法院进行横向的沟通,而应当多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树立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的形象。6.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基层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指导。对提起抗诉的案件,基层检察院应当主动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汇报,尤其对一些政策法律性强的抗诉案件,抗诉前加强沟通,确保上级检察院支持。上级检察院也应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抗诉工作的指导。7.不断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培养善于抗诉的本领。检察人员特别是公诉人,要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行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法学理论学习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通过岗位练兵、专题学习等形式,检察人员应牢牢掌握抗诉的标准和尺度,提高抗诉能力和水平,有效、准确地行使刑事抗诉权,不断提高刑事抗诉案件的质量,实现抗诉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总之,基层人民检察院要始终意识到,刑事抗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能,在准确、及时指控犯罪的同时,要进一步增强监督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努力提高监督能力,依法行使刑事抗诉权,客观、公正、高效地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13

篇二: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

检察机关维稳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高海波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四川 天全 625000摘 要:维稳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保障,是检察机关应当承担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使命,特别是基层检察院要直接面对社会和人民群众,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基层检察机关应该如何立足检察职能,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工作任务。本人旨在通过透视维稳现状,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建议,为党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关键词:涉检信访;宽严相济;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中图分类号:D92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4-0155-02作者简介:

 高海波(1987-),汉族,四川天全人,法学学士,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维稳工作的目的在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肩负着法律监督、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职责,同时也肩负着维稳工作的重要责任。面对当前维稳工作的严峻形势,必须结合检察院实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不断深化和加强维稳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一、当前维稳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矛盾纠纷多样化、复杂化随着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矛盾纠纷变得更加复杂化、多元化,如灾后重建过程中所涉及的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问题。(二)维稳工作认识不到位由于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部分突出问题短期内仍难以化解,少数重点群体、重点人员时有活动,且检察人员岗位变动,年轻同志较多,对维稳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三)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对政策法律理解不够透彻,掌握不够扎实,较难适应新时期维稳工作的需要;在宣传、教育与解决实际问题上做得不够细致、不够及时;人员变动频繁,基层实践经验少,接待群众能力较弱。二、加强和创新维稳工作的对策建议(一)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1.依托办案,打击非法,保护合法。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影响群众安全的各类刑事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公共安全。在办案中,要保持查办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上访、影响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要继续深化“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抢劫、抢夺、盗窃等多发侵财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加强“打黄打非”、打击拐卖妇女儿童和做好禁赌、禁毒等工作。2.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发挥检调对接机制,运用轻型刑事案件和解手段,在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落实宽严相济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做到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过失犯罪人员以及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涉嫌犯罪人员,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最大限度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3.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和化解社会矛盾。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的诉求,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稳定的突出问题并认真解决,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办案预警机制,在办案中及时发现和处置社会不稳定因素,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1.加强侦查和刑事审判监督。通过侦查监督防止和纠正侦查活动中出现的“有罪不究、无辜被究以及违法办案”问题。同时要详细审查、明辨秋毫,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案件中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对侦查机关违法侦查的行为予以纠正。充分行使抗诉权,对判决、裁定中存在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案件坚决抗诉。2.认真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在工作中以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为原则,强化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从维护国家及公共利益的角度,积极开展支持起诉工作。3.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全面强化对刑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执行和强制医疗执行以及有关监管活动的监督。积极开展罪犯交付执行与留所服刑专项检查活动,认真开展重点事项专项监督检察工作,搞好特殊人群的管理监督。严格排查管控重点高危人群,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保外就医、监外执行、假释人员回访、监督执行工作,加强对监外执行犯罪的监督管理,严防脱管、漏管和重新犯罪。(三)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和挽救工作1.以担任法制副校长为依托,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实际案例,向学生和家长介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要原因、家庭教养方式不当的具体表现以及容易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不良行为等,对学生家长就如何正确履行监护人的监管职责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生家长树立法律意识,更好地从家庭角度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2.加强青少年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探索建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捕、诉、审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和法律援助的帮扶机制,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办案,积极探索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保护的司法援助、全面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下转第 154页)· 5 5 1 · 司法实践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 2017·08(下)万方数据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不公开审查。(2)犯罪嫌疑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查。(3)为了避免暴露关键性证据、下一步侦查线索和证人身份等情况发生,对于犯罪证据不足的逮捕案件,一般不宜进行公开审查。2.应当公开审查的案件根据保障人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对特殊人群保护的需要,建议符合以下条件的逮捕案件,可以作为公开审查的重点: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二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或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三是“盲聋哑人、患严重疾病者、怀孕及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涉嫌犯罪的案件”;四是“因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之间的矛盾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三)参与公开审查案件的主体审查逮捕阶段毕竟处于侦查环节之中,公开不恰当会影响案件的顺利办理,因此,公开审查应该是有限制的公开,参与者应当是与案件有密切关联的人,如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证人、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等一般可以成为逮捕案件公开审查的参与者。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诉讼化改造思路要改变我国审查逮捕救济途径单一的问题,除了在法律上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不服逮捕决定时应有的救济途径外,还需要探索完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建议当前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首先,在程序启动方面,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捕后羁押必要性进行主动审查,也可以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依申请启动审查:一是犯罪嫌疑人一方向检察机关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提供相关材料说明不应当继续羁押的理由的;二是犯罪嫌疑人一方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作出不予变更的决定,犯罪嫌疑人一方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其次,在审查内容方面,应当包含:一是适用逮捕措施是否恰当,一旦发现不应当逮捕而逮捕,应当予以纠正;二是适用逮捕措施的理由是否依然存在,若事实、证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其中一方面发生了改变,都应当重新进行审查。最后,在审查方式方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审查相关案卷材料、了解捕后侦查取证进展情况、审查相关人员提供的不应当继续羁押的证据材料、直接听取办案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等方式来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公开审查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公开审查的结论作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参 考 文 献 ][1]柯志欣,刘宪章.当前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改革之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4(199).[2]李建明,刘用军.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研究[J].人民检察,2013(13).[3]黄凯东,张涛.实然与应然之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审查逮捕程序诉讼化研究[C].以审判为中心与审判工作发展———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2015.(上接第 155页)策工作。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依法专人办理。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均进行走访、调查,对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捕或不诉决定,并及时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回访。(四)推进平安小区创建,加强维稳信息网络建设1.积极采取措施,积极开展平安小区创建。要积极建立健全平安创建机制,开展平安创建活动,努力提高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整体联动防范工程的水平和实效,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要积极完善检察院内综合治理防范措施和工作安全措施等,完善安全办案制度,枪、弹、文件、资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门卫值班制度,节假日值班制度,车辆管理制度,保密制度等,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2.加强维稳信息网络化建设。依托信息网络建立起与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衔接的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确定专职维稳工作联络员,及时组织维稳工作的相关培训,通过软硬件设施的配置,切实提高维稳信息网络化建设进程,进一步提高维稳工作的科学化管理程度和工作效率。(五)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积极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1.加强信访工作。严格按照《文明接待室标准》规范信访接待工作,不断完善接待场所软硬件设施。规范审查受理机制,对受理的信访案件按照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要求,准确甄别诉求性质,按照管辖范围和“诉访分离、依法导入”的要求,对控告、申诉和举报依法及时受理。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做好案件受理后的移送、跟踪和督办工作,协调有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当事人的答复工作。2.切实履行监督制约职能。规范申诉案件的审查受理,对民行部门办理后不予监督的案件,与民行部门一起做好当事人的息诉工作,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违法行为的控告依法审查办理。3.加强举报中心工作。要强化举报线索统一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要求,对移送到侦查部门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和反馈,对举报线索进行定期清理,积极开展举报线索的初核工作,认真做好实名举报人的答复工作。(六)健全维稳工作宣传教育机制1.根据检察院实际情况,健全维稳工作宣传教育机制。结合检察院工作实际,充分认识维稳工作的重要性,突出重点,丰富内容,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维稳是第一责任”的意识。2.健全维稳宣传教育机制,进一步提高全民思想认识。通过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健全维稳宣传教育机制。各业务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领悟相关会议精神及内涵,全面、系统了解维稳工作的目标要求,并深入到各乡、镇开展法制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维稳意识。[ 参 考 文 献 ][1]彭新华.“检调对接”若干问题研究[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2]高金桂.论刑法上之和解制度[A].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 11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周建军,董桂武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厘清概念再谈关系[N].检察日报,2009-04-09.· 4 5 1 · 2017·08(下)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 司法实践万方数据

篇三: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

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 的问题、 原因和对策 内容摘要:

 我国法律关于民行检察法律监督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 基层检察院履行民行检察法律监督时常遇到困难和阻力, 应该强化基层检察院在民行审判中 的检察监督职能, 除提请抗诉和建议抗诉权外, 应赋予基层检察院抗诉权、 检察建议权、 建议纠错权、 侦查权等,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完善。

  关键词:

 基层民行检察审判监督改革与完善

 基

 层民行检察是全国民行检察监督体制中 的重要组成部分, “强化法律监督, 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工作 的主题, 更是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的中心。

 但是, 近年来,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展却与这一主题要求相距甚远。

 由于体制与历史方面 的原因, 民行检察职能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才在全国检察系统正式开展, 且很不完善, 基层检察院尤其如此。

 基层院 的民行检察工作非常薄弱, 远远无法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 属于各条业务线最薄弱 的部分。

 [1]主要原因是现行法律和监督体制上 的不完善等原因, 使基层民行检察 的作用微乎其微。

 因此, 为推进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全面、 深入、 健康发展, 本文仅对基层民行检察存在 的主要问题、 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认识。

  一、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 的问题

 (一)

 民行检察立法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在民事诉讼中, 检察机关 的地位或者定性问题一直没有被提到应有 的高度。

 法制 的不完善是民事审判中检察机关角色不清 的主要原因, 但从另一个角度说检察机关在民事审判中地位不高也是法律对其规定不健全 的原因。

  首先,虽然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在具体 的实施过程中仅规定了一种抗诉 的监督方式, 即只能作出终审判决、 裁定 的法院 的上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因此, 基层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 的生效裁判, 不能抗诉。

 从某种意义上说, 现行民行抗诉机制不能体现和发挥基层检察院 的监督职能。

 民行抗诉不但形式单一, 而且性质上属于事后监督, 是一种消极 的监督, 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也降低了法律监督 的权威性。

 [2]

 其次, 在现有司法程序中, 基层检察院不能对确有错误 的同级法院生效裁判实行直接 的法律监督, 只能作为上级检察院 的一种协助力量, 客观上使其法定职权受到一定程度 的削弱, 也影响了基层检察院 的工作积极性。

 基层院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 上级院决定抗诉到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的诉讼过程漫长, 司法资源耗用大, 办案周期长, 效率低, 当事人得到 的往往是“迟到 的公正”。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 的积极性, 也对基层检察机关 的审判监督作用产生了质疑。

 虽然办案期限在不同 的环节作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 多数案件不能在规定 的期限内办结, 当年提、 建抗 的案件很少在当年见效。

 从检察机关办理民行申诉案件 的法定期限来看, 自受理到立案审查期限为 1 个月, 自立案到建议或提请抗诉, 审查期限为 3 个月, 这其中还要扣除向法院调卷 的时间, 因此一件申诉案件

  从受理申诉到最终结案将历时 4 个月有余。

 嗣后如基层院提请上级院抗诉, 上级院又需要 3个月甚至更长 的审查期限,如建议提请抗诉, 更要经过两层上级院 的法定审查期限,单单累计正常 的审查期限, 理论上是超过 1 年。

 但根据 我院建议提请抗诉 的二审案件情况来看,从 我院受理到法院再审结案一般在 3—5 年。

 最为典型 的是 我院2 0 0 2 年办理 的甲公司和乙公司 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原审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 80 多万余元加工款,

 我院在受理后经立案审查, 认为申诉人甲公司 的申诉理由成立, 建议提请上级检察院抗诉,2006 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省人民检察院 的抗诉对此案再审后改判, 此案从 我院受理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期 4 年。

 此外, 一些正在办理 的抗诉案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被迫执行和解, 而事实上一些被错误执行 的案件往往也很难执行回转。

 上述弊端, 无疑不仅侵害了当事人 的合法利益, 而且也损害了检察机关 的形象。

  再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民行抗诉案件应由做出生效裁决 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但法院对同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基本上发回原审法院再审, 其结果就是上级检察院抗诉, 下级法院再审, 基层检察院受上级院委托出席再审法庭, 形成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不对等关系。

 且再审法院与原审法院为同一单位, 只是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同, 想纠正本院错误裁判 的难度可以想象, 检察机关正确 的主张不易得到支持。

 总之, 基层民行检察在现行抗诉体制框架内难以有所作为。

  (二)

 基层检察院对法院最终维持错误 的判决缺少有效 的制约机制

 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抗诉 的案件, 久拖不审、 久审不决, 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 的裁判,导致很多当事人对抗诉失去耐心, 这也是当前民行检察案源不足 的重要原因。

 对此虽然法律规定可以通过更高一级检察院来监督, 但操作起来又是何等 的艰难, 更何况最终还是要在法院解决。

 2002 年最高法院《本文章共 2 页, 当前在第 1 页[1][2]下一页本文章共 2 页,当前在第 2 页上一页[1][2]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纠纷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 的规定》以及相关通知, 虽然对案件再审次数作了限制性规定, 但基层检察院客观上也不便于多次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再审改判率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 的质量。

 法院再审改判率 的统计数据并不能完全反映民行抗诉案件 的真实情况。不少抗诉应当再审改判 的案件,因缺少有效 的制约机制而以法院维持错误裁判

 告终。

 如 我院办理 的申诉人赵某抗诉一案, 申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的纠纷定性为民间借款纠纷性质是错误 的, 本案应是合伙纠纷。经两级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申诉人 的申诉理由成立。

 检察机关抗诉后, 法院再审后认为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虽然成立, 但在调解未果 的情况下, 再审法院实体判决却维持了原错误判决。

  (三)

 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监督途径与方法简单、 抽象

 综观近几年来检察改革, 不难发现唯有民事行政检察改革思路是由下而上进行 的,要求基层院先行。

 在近几年 的检察实践中, 基层检察机关虽创建了一些新 的民行检察监督方式。

 如检察建议, 检察建议是指对于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需改进 的问题, 检察机关可以向审判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建议其自行纠正或改正。

 虽然检察机关拥有检察建议权, 但在立法上还不具有约束力, 即没有强制性, 法律上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督 的处分权。

 因此,这种监督方式不具有特别 的强制效力, 仅仅是提出问题, 供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参照纠正或者参考改进。

 [3]又如再审检察建议, 基层检察院与基层人民法院研究再多 的实施方案, 也

  不能最终解决再审检察建议 的法律效力问题。

 据此, 在现行 的民行监督机制下, 基层民行检察 的职能极其有限。

  (四)

 基层检察院民行侦查权难以运作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分工 的通知》 (高检发[2004]12 号), 民行检察部门对正在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过程中发现 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线索, 经检察长批准, 可以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 对新形势下强化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 行政诉讼活动监督 的职能, 增强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有着积极意义。

 [4]但目前浙江省基层检察院绝大部分民行部门都不具备进行侦查工作所需要 的侦查能力, 没有配备具有 2 名以上既懂民事检察业务又懂侦查业务 的复合型干部, 无法直接行使对审判人员职务犯罪 的侦查权。

  (五)

 基层民行检察人员业务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法律监督工作形势 的需用

 人员 的专业素质不同, 对法律条文 的理解、 判断和执行结果就会不同, 这样就势必影响国家法律 的统一正确实施, 影响民行检察在人民群众中 的形象。

 因此, 能否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日益繁重 的民行检察工作任务是关系到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兴衰成败 的关键。

 现阶段, 基层院民行检察人员配备学历、 年龄、 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5]队伍 的状况尚不适应民行检察发展形势 的需要。

 嘉兴市检察系统五县二区 的基层检察院从事民行检察 的十多名干警中, 由于历史原因, 年龄结构趋于老化, 学历水平和专业化要求不相适应, 其中本科生不到三名, 真所谓凤毛麟角, 真接影响到办案数量、 质量。

 且有一半以上人员没有经过正规法学教育与理论培训, 群体知识结构不合理。

 这是阻碍基层民行队伍结构优化 的一个重要原因。

 且基层院民行队伍不稳定, 民行干警流动过于频繁。

 这些问题, 已严重制约基层院民行检察 的全面、 深入、 健康发展。

  二、 存在问题 的主要原因

 (一)

 民事行政抗诉活动在实践中存在立法上和认识上 的问题,是制约和影响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的主要原因

 由于立法上 的不完善, 必然导致现行抗诉机制 的不完善。

 其一, 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行政审判监督 的唯一手段, 具体 的监督手段和权利显得单一和贫乏。这种单一 的手段只能对生效判决、 裁定实施监督, 而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过程中 的违法审理行为及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无法直接进行监督、 纠正和制止,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审判活动 的监督真空。

 这样造成 的结果必然是:

 如果检察院由于某种原因没有能够或未能及时进行民事审判 的抗诉监督时, 确有错误 的判决会有无法挽回 的后果, 由此会给人民群众带来对法律 的不信任感。

 其二, 鉴于检察权 的公权性质和民事权利 的私权性质, 抗诉与尊重法院 的独立审判权威 的理念之间存在一定 的冲突。

 其三, 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检察建议为一种法定 的监督方式, 及其可以依据 的程序规定。

 因此, 检察建议它对被监督单位没有强制性 的约束力, 检察机关只是针对被监督单位 的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意见, 最终会产生什么样 的法律效果, 决定权不在检察机关。

  (二)

 基层检察院对民事抗诉方面 的主要障碍因素

 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其出发点以国家利益、 社会利益代表者 的身份监督法院 的民事审判活动, 其针对 的对象是法院 的审判活动, 而不是案件本身, 不是再以一个法官 的身份重新判案, 而是通过案件审查法院 的审判活动是否有错误。

 但在司法实践中, 首先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或出于对抗诉权 的误解, 或未能注意抗诉权和审判权 的区别,在审查案件时以其审查时掌握 的证据和自己对法律 的理解来判断案件裁判是否错误, 法律理解上 的分歧和新证据都成为了抗诉理由。

 其次极少数基层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不高, 对少数申诉案件为达到改判目 的, 或出于其它目 的, 先入为主, 只收集对申诉人有利 的证据, 大量调查取证, 成为申诉人 的“代言人”, 使不该抗诉 的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

 再次, 由于检察机关内部 的考核机制, 也使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或建议提请抗诉案件重数量轻质量, 导致所办案件质量不高。

  极少数基层检察院对抗诉权运用不当, 不仅影响了法院判决 的权威, 造成司法资源 的浪费, 而且损害了检察机关抗诉 的严肃性和检察机关 的形象, 甚至还侵害了另一方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有悖于民事诉讼法 的基本原则。

  (三)

 法院对检察院民事抗诉方面 的主要障碍因素

 首先, 再审法院多回避检察机关抗诉理由。

 再审判决书中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只是简单地照搬照抄, 但在“本院认为”中, 对检察机关 的抗诉理由不加评论, 即便是改判 的案件, 也难以见到对原审裁判错误 的确认及分析, 从再审判决书中看不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是否被采纳。

  其次, 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调解结案” 的多, “判决结案” 的少。

 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以“不调解,

 我就下判, 对你不利”等语言, 强迫、 诱骗当事人搞调解, 尤其是对再审抗诉 的案件, 有 的不制作调解书, 而是以双方当事人签字 的协议代替。

  再次, 再审法院对检察机关抗诉案件定期宣判 的多, 当庭宣判 的少, 立法尚未规定审判期限, 实际定而无期, 逐渐形成了执法断层、 弱化地带。

 多数当庭口头宣判 的内容与宣判后文书所认定 的内容不一致。

 这种于法不合 的作法, 亟待立法完善。

  三、 解决问题 的对策

 (一)

 建议修改民诉法和行政诉讼法, 通过立法程序和司法解释, 规范基层检察院抗诉权

 在抗诉程序上, 应当建立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 的制度。

 当事人对法院 的裁定、判决作出后有不同意见 的, 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也可以在超过上诉期限后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同级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 认为符合民事、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即可向作出判决、 裁定 的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

 这样可以减少上级人民检察院 的工作压力, 集中力量办理大案、 要案, 加强业务指导, 同时也可节约司法资源, 减少当事人 的讼累, 并有利于社会 的稳定。

 目前, 民行检察不能同级抗诉是制约当前民行检察工作 的瓶颈问题, 也是各地基层检察院工作发展 的最大阻力。

 (二)

 建议在民诉法、 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 在全国民行检察系统建立互动办案机制

 民行检察系统互动办案机制, 是指下级检察院直接受理和上级检察院交办 的民行申诉案件, 下级检察院 的承办人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 由上级...

篇四: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

势下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战斗力的基础,检察队伍建设是全部检察工作的根本与保证。近年来,由于诸多原因,检察干警的创先意识、履职能力、后续发展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何在新的时期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培养出一支能干事、会想事、善办事的检察队伍,就成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笔者想就当前基层检察队伍所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作一些简要分析,以期对进一步加强基层检察队伍建设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建议与参考。

 一、当前基层检察队伍存在的问题

 1 1 、 执法能力不能完全适应新 形势、新要求。一是政治素质存在差距。部分干警在思想上未能充分认识到加强政治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学习政治无关紧要,组织学习时注意力不集中、不认真听、不作笔记、不认真领会。由于

 缺乏必要的学习,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就不能很好地把握和运用。二是业务素质存在差距。目前,基层检察院多数检察干警不是“科班”出身。一些干警学历低,专业不对口,加上部分干警自认为工作只要能应付就行了,钻研业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强,平时又加强学习不够,知识更新升级自然就难以跟上。三是执法水平存在差距。由于业务素质存在差距,导致部分干警在执法水平的提高和上层次难以取得新的突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处理起来往往无的放矢、顾此失彼,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

 2 2 、创先意识不强,工作突破性不大。一是主人翁意识不够。表现在主人翁意识逐渐淡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够,按部就班地完成一般性工作较多,开展创新性工作较少,常常满足于日常工作, 不想、不愿也不敢为全院的发展出谋划策。二是当前我国法律体系比较复杂,法律法规门类较多,更新较快,很多干警往往疲于应付,自觉学习法律新知识更新升级跟不上。加上不善于总结办案中的经验和教训,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三是创先争优作为不够。表现在工作上常满足于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能创出亮点的工作少,一年到头更是难以找出自己拿得出手的有特色的工作业绩,从而影响到了全院的整体工作。

 3 3 、履职能力不强,政绩观有偏差 。一是少数年龄偏大的干警,接受新知识、掌握新方法的能力不够,在办公办案自动化、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方面不够熟练,有时仍需借助年轻干警的协助。二是少数年轻干警工作实践经验不足,有的甚至政绩观存在偏差,不愿到综合部门等不易出成绩的部门磨练,只想到业务部门一线去,成长较慢。

 4 4 、管理力度不够,干警思想不太稳定 。基层检察院干警工作、战斗在检察机关的最基层,收入少、待遇差、工作清苦。而随着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对人才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通过初任公务员招考、在任公务员选调、面向社会遴选等方式吸纳了不少具有高学历的年轻人走进了基层检察机关。虽然这些青年干警学历高、知识新、创新意识强,但同时也存在着思想根基不牢、实务水平不高、自我约束不强的情况和问题。如何留住、用好优秀青年检察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兴检”的效应,是当前理应重视的最主要问题。

 5 5 、对专业人才依赖性过高,待遇跟不上影响了部分干警的工 作积极性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检察机关工作的多样化,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计算机、财务会计、法医等专业人才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然而,由于初任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始终处于从属和辅助地位。因此,在检察机关以检察官为主体的人事管理

 模式下,此类专业人员身份的边缘化导致其在职务职级晋升上机会有限,而工资福利却又享受不到专业人才的待遇,因此其工作积极性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挫伤。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 1 、抓学习,努力提高干警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一是强化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加强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学习和掌握,切实采取多种形式及有效载体促使干警通过学习和实践在头脑中牢牢树立检察工作受党领导、为党服务的大局意识。二是强化业务知识学习。检察干警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除掌握各种法律法规外,还要广泛学习市场经济知识、科技知识等,并要通过办案实践,进一步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三是要注重学习、交流与考察。要通过向先进的兄弟县院取经的做法,开阔自我眼界、拓宽思路,进一步提高本院检察工作 能力和出谋划策的水平。

 2 2 、抓机制,搞好责任落实。一要完善检务督察机制。要切实做到对制度负责、对检察长负责、对检察事业负责;同时要善于观察、敢于督察、主动建议、大胆纠错;要在问题面前讲原则、讲制度、讲标准、讲统一,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不搞特殊。二要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科学制定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尽量将属地考核与基层院综合考核相结合,克服考核的时间断层和内容断层现象,尽量使各个

 门类的工作在考核上能够得到充分地体现,以确保考核能较好地反映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确保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得到真正的实现。

 3 3 、抓教育,弘扬正气强素质 。为弘扬正气,强化干警素质,基层检察机关一要抓好理论武装。要始终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检察干警,并借助各种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进一步增强检察干警的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要典型引路,弘扬正气。近几年来,检察系统涌现出不少先进的人物和典型,为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形成良好的创先争优的氛围,基层检察机关应大力宣扬这些典型的先进事迹,唱响正气歌,并注意发现、总结、培养出自已单位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以确保广大干警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三要常抓“警示教育”, 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干警思想分析制度,找准倾向性问题,院领导要经常性地与干警谈心,及时发现并帮助有思想问题的干警,切实做好及时提醒工作。

 4 4 、抓培训,有计划地培养专家型、复合型人才。

 。《 检察官法 》 要求,对检察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

 务培训。为此,基层检察机关一要采用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和案例研讨相结合,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经常性的业务学习。二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本着“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练什么”的原则,分别制定各类人员岗位练兵计划,明确训练内容、方法及应达到的标准,适时组织岗位练兵比赛和业务知识考核。三要加强业务培训。要组织检察干警参加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班,精心组织学习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和相关法律知识;经常性地邀请专家学者举办讲座,积极鼓励检察干警参加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有计划地培养一些专家型、复合性人才,适时进行必要的学术研究。

 5 5 、抓作风,强化廉政建设 。为强化廉政建设,大力提高廉洁从检水平,检察干警一要认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高检院“五条”禁令、《检察人员八小时之外行为准则》等相关制度;二要进一步强化自律意识,培养耐得住艰苦、经得住考验、顶得住歪风、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小节的不屈不挠的精神和良好品行;三要不怕面对问题,敢抓敢管,不做好好先生,不搞好人主义,以铁的纪律确保队伍的风清气正。

 6 6 、抓改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要建立选人、用人激励机制。要在选人、用人上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创造一种鼓励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形成

 崇尚知识、崇尚才能、崇尚勤政、崇尚廉洁的氛围,切实带动和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二是强化从严治检的监督制约机制。权力失去制约必然导致腐败,只有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征求和倾听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才不会使矛盾扩大,难以收拾。三是完善履行检察职责的保障机制,认真落实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职、辞退或者处分”、“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切实把履行职责的职务保障、司法保障列入各级检察院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从而将各项检察工作落到实处。

篇五: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又是一支以党员为主体的队伍,如何保证检察机关在国内外形势深刻变化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应对国内外各种风险考验中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建设者和坚定捍卫者,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始终成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中坚力量,必须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党的建设,全面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保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巩固和加强党员干警的党性修养、作风和能力建设,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提供坚强政治与组织保障。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党中央工作部署,把党建工作作为提高干警素质、塑造检察形象、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工程来抓,在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新常态下,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察队伍思想的多元化。当前检察改革涉及的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司法办案责任制等问题,给基层检察人员带来较大思想冲击。同时,受社会转型期与矛盾凸显期社会新思潮的影响,少数党员干警思想认识模糊、政治站位不高,艰苦奋斗、砥砺前行的精神也有所淡化弱化,这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无疑对检察机关党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党建理念手段的陈旧化。党建工作的方式方法尚没有跟上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缺乏必要的创新思维与手段,号召力不强,推动力不够,创新力不足。无论是教育活动形式,还是监督管理举措,无论是思想教育的针对性,还是教育内容的实效性,还存在创新意识不够,方式方法单一,缺乏生机与活力等现象。

 (三)党建与业务工作的脱节化。少部分人政绩观有偏差,对检察党建重要性认识不够,存在着重业务轻党建、重

 形式轻效果现象,配备的党建干部兼职多,疲于应付,党建与业务工作没有统筹安排,难以契合,存在各定各的调,各谱各的曲,党组织的政治思想保障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从而影响党建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XX 市人民检察院以党建带队建促业务的实践探索 近年来,XX 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建工作的思想引领、文化引领、先锋引领、品牌引领作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业务,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劲动力。主要做法有:

 (一)坚持思想引领,铸牢检察队伍根与魂。引导党员干警筑牢信念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掌好思想之舵。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建重要内容,与检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用好“学习强国”学习平台,设置学习日,举办辅导讲座、读书会、网络课堂,开展“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引导干警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对事业绝对忠诚负责。二是加强政治引导。发挥好党组织在办案中的政治保障作用。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四大检察之上,融入到法律监督过程之中,体现在办案环节全过程,引导党员干警对事关司法办案方向性、长远性、基础性工作及时向党组汇报,听从党组决定。落实员额检察官办案责任工作机制,突出政

 治和纪律要求,规范权力运行。三是加强激励关怀。建成党员谈心谈话室,制定《谈心谈话实施细则》。完善党员思想问诊机制,全面、及时、深入掌握党员干警的思想状况;完善党员心理疏导机制,在干警工作受挫、岗位调整、思想波动等情况下,第一时间进行心理疏导;完善党员关爱慰问帮扶机制,在干警家庭成员去世、家庭发生意外或生活遇到特殊困难时,第一时间走访慰问;完善党内表彰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向身边典型学习等活动,让全院干警学有榜样、行有示范、赶有目标。对争得荣誉、获得表彰的干警,第一时间送上鼓励,以此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坚持文化引领,凝聚检察队伍气与神。将党建理念融入检察文化。一是加强党建硬文化建设。打造党建文化长廊、支部 “文化墙”、廉政文化长廊,把党建文化融入党员干警的日常生活工作。获评市级机关十佳“海棠花红”先锋阵地、市级机关十佳党建品牌。二是加强党建软文化建设。全面加强院学风、党风、廉政和团队建设。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方式,邀请专家、教授为党员干警讲课,分批组织党员干警外出学习充电,参加各种培训,扎实开展岗位练兵和党务知识竞赛,提高党员干警政策理论水平。三是大力开展党建文化活动。组织创作党建作品《湛蓝的的守望》《那是检察蓝》,参加各级党建文艺作品汇演,录制干警原创党建品牌歌曲《初心》《信仰徽章》等,先后获得广泛好评。

 坚持在中秋、春节等重要节假日和七一、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举办书画、摄影,开展学、谈、讲互动式“主题党日”活动,切实加强对党员干警的熏陶引导。

 (三)坚持先锋引领,锻造检察队伍 筯 与骨。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夯实三项工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深走实。一是夯实党组龙头工程。坚持院党组在学习、工作、作风上当表率、做标杆。通过院党组成员到所在支部过组织生活,检察长讲大党课,其他院领导讲专题党课等形式,引领党员干警锤炼党性修养。二是夯实支部堡垒工程。以“三会一课”为重点,丰富党建理论研讨、优秀主题党日评选等载体,不断提升组织生活的实效性。把支部建在重点项目上,让工作重点项目化、工作项目具体化、工作责任清单化,激发支部的创新创优潜能。三是夯实党员先锋工程。进一步树立党员先锋表率作用,组建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广泛开展帮扶、调解、宣传等志愿服务。组织党员干部广泛参与慈善活动,捐款捐物,涌现出了一批常年资助困难学子的先进党员。

 三、XX 院党建工作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XX 市检察院以抓好党建是基础的理念,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探索党建引领检察业务、队伍建设的模式经过几年实践,干警职工党性意识明显提升,在司法

 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过程中呈现出了较强的大局意识与政治觉悟。

 启示之(一):突出思想建设,保持检察队伍政治本色。XX 检察院始终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干警头脑,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引导干警深刻认识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的内在统一性,进一步增强宗旨意识,端正司法理念,自觉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以公正廉洁司法的实际行动,回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待。

 启示之(二):突出全面从严治检,保持检察队伍良好形象。XX 检察院在开展党建工作中,始终以强烈的忧患意识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纪律作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将强化纪律意识作为开展组织生活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强化自身建设的常态,时刻把纪律红线标在心头。同时还将党群关爱帮扶与检察形象塑造紧密融合,开展各种形式的结对共建、扶贫帮困、慈善捐助等活动,提高检察机关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

 启示之(三):突出忠履职责,保持检察队伍担当本色。XX 检察院在党建工作中,注重引领干警深化对检察院人民

 性的理解和认同,从思想深处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问题,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增强群众感情,筑牢检察为民的根基。注重推广党建工作好的经验,通过“知心行益”行动支部等一批党建项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检察产品,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

 启示之(四):突出两个融入,保持检察队伍生机活力。XX 检察院切实将党建融入检察队伍与业务之中,检察业务的目标要求,交由党建宣传推动;检察队伍的思想认识,依靠党建教育引导;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依托党建塑造培养。党建工作的计划方案,从检察业务队伍实践中来,党建工作的形式载体,适应检察业务队伍规律方法。检验党建工作的成效,看对队伍业务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狠抓工作规范,健全党建工作考核评估机制,将党建带队建促业务的工作任务落地落实。

篇六:困扰基层检察院的突出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存在的 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于基层检察机关的队伍素质、司法能力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思想政治工作也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面对新形势、新问题,思考如何做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挑战 (一)思想波动普遍存在。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每个检察人员特别是员额检察官面临责任、压力、知识更新等挑战,容易产生对岗位要求认识不足、对前途产生迷惘和本领恐慌的焦虑。如太仓院员额检察官队伍中,70 后与 80后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员额检察官年龄段相对集中,让部分新进检察官助理对职业前途产生迷茫困惑,而司法行政人员

 面临着工作压力大且职业发展空间狭窄等,也存在工作动力、信心不足等问题。

 (二)工作形式相对滞后。基层检察机关对思想政治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往往流于形式,调研摸底浅尝辄止、浮于表面,导致思想政治工作针对性不强、灵活性不够、生动性欠缺,与基层院干警现实思想反映结合度不够,无法满足当前检察干警现实思想所需,出现问题后只能被动应付。无法妥善处理好抓改革与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对司改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还缺乏有效的工作方法。

 (三)专职人员存在短板。政工人员多为司法行政人员兼职,专职人员较少,且多集中在干部人事工作部门,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不断变化,将导致政工队伍将面临人才流失、人员减少、工作压力增加的困难。

 二、司改背景下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困境成因分析 (一)重业务轻教育现象突出。检察机关主要职能是法律监督,干警普遍认为业务工作是实务工作,而思想政治工作是务虚工作,相对于实务工作的立竿见影,思想政治工作需要潜移默化、久久为功,并且难以量化考核,绝大部分基

 层检察院在工作部署、经费保障方面,会更侧重于业务部门,导致思想政治工作弱化、乏力现象。

 (二)保障机制无法适应现实需要。一方面,在招录政工干部时,大部门基层检察机关都会招录中文类专业或法律类专业毕业生,专业陌生加上大部分基层院对思想政治工作的忽视,导致部分政工干部不会做、也不愿做思想政治工作。另一方面,虽然各基层院都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是相对注重事中监督和事后查处,忽视事前教育,对一些在改革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没有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政工人员工作积极性不足。司法体制改革直接影响到检察人员的劳动量、工作收入、晋升机会、职业荣誉和保障等,与每位检察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但作为少数群体的从事政工的司法行政人员,则面临着改革所带来的身份认同、行政事务日益繁重、政策前景不明等困难和冲击,配套机制的不完备、晋升空间的不明朗,大大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三、司改背景下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是机关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维护机关稳定、促进机关和谐、完成工作任务的重要保证。”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必须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切实将主题教育成果转化为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强大力量,坚定理想信念、创新教育方式方法、深化从严治检,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突出“ 理想信念” 这一核心,正确把牢政治方向 一是强化政治自觉。引导干警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打牢思想政治根基、严守政治纪律和规矩,严格政治责任和担当、严肃政治作风和风纪,不断增强检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二是强化党组领导。坚持发挥党组的核心引导作用,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纳入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党组班子既牵头组织创建活动,又带头加强自身理论学习。通过深入开展“一把手”下基层、“六个一”大走访等活动,身体力行,党组牵头开展创建;通过党组中心组学习交流、党日活动、专题讲座等形式,强化党组自身政治理论学习。三是强化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推进主题教育活动常态化制度化特色化。在一系列学习教育活动中形成领导干部带头学、深度学,普通干警规范学、按计划学的良好氛围,推动广大干警补足思想之钙、汲取精神力量,从而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二)把牢“ 创新突破” 这一关口,适应时代变化需求 一是不断强化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要紧紧围绕司法体制下检察工作主题,将检察干警关心关注的问题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关键点、着力点,把司改政策讲透、把发展空间讲明、把职业保障讲清,钝化改革中出现的负面情绪,确保司法体制改革平稳顺利进行。二是不断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灵活性。要切实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生命线”作用,主动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下干警思想意识多元多样多变格局,将思想政治工作由以往单向灌输向交流互动、由单纯说教向多种载体传播转变,提高思想政治工作质效。三是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生动性。要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思想教育、人文关怀、心理疏导三位一体思想建设体系,探索寓教于乐的教育方式,以生动、活泼的内容和形式促进思想政治工作内化,从而引导干警做坚定理想信念的坚守者、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捍卫者、推动检察改革的参与者。

 (三)丰富“ 多重教育” 这一手段,激发思政工作活力 一是注重集中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结合基层检察干警实际,采取集中教育、专题辅导、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基层检察干警进行思想教育,进一步提高基层检察干警的党性修养。同时,积极鼓励基层检察干警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自我学习,并为基层检察干警自学创造良好条件,如建立图书室、

 开设“流动书架”、组织在线学习等,切实把教育工作做活、做细、做实。二是注重领导教育与贴心交流相结合。强化院领导班子授课辅导制度,切实提高干警的思想站位。通过检察长上专题党课,领导干部专题辅导,进一步加强对检察干警的思想引导。可以通过召开检察干警座谈会、谈心谈话等方式,与干警进行经常性面对面交流,鼓励干警敢于面对挑战,勇于担当重任,为检察事业积极贡献、奋斗终身,激发干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注重经常教育与多种载体相结合。通过制定出台加强和改进检察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建立思想动态定期分析制度,干警定期汇报个人思想动态。积极创新学习教育活动形式、方式、载体,确保干警对党的改革路线方针政策入脑入心。如可以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搭建学习教育新平台,组织干警参与改革理论微博、微信专题策划等,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正确政治立场。

 (四)抓住“ 从严治检” 这一关键,锻造过硬检察队伍 一是抓好廉洁从检底线。要成立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深挖廉政风险点,建立防控措施。引导干警充分认识到廉洁自律的重要性,守住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真正做到执法如山、公平如度、廉洁如水。二是抓细纪律作风建设。要坚定不移落实中

 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整治“四风”,深入开展案件评查、专项检查和检务督察工作。探索推进“嵌入式”监督新模式,积极构建新型“责任检察”体系,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向纵深发展。深入学习贯彻《江苏检察机关十条禁令》,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切实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三是抓实政工队伍管理。要大力提升思政干部的能力素质,着力抓好优秀政治品格的塑造和良好工作环境的营造。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一方面要关心、关爱政工干部,帮助解决司法体制改革时期政工干部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要严格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对于工作中产生的思想懈怠、消极懒散现象开展领导谈话、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