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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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发布日期:2022-04-2209:15 浏览次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供大家参考。

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5篇

篇一: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 鲁建标字〔2022〕5 号 发布日期:2022-04-22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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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建立建筑工地疫情防控长效机制,合理解决因疫情防控发生的各项费用,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防控措施费。

 疫情防控措施费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包括核酸检测、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器具、隔离围挡、宣传展板、专职防控人员等费用。不包括出现疫情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封闭管理状态下人员隔离转运、停工等发生的费用。

 二、疫情防控措施费不区分专业类别,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省价人工费为计费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计算(见下表),该费用除税金外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建设项目编制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时应包括该费用。

 疫情防控措施费率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3.98% 4.21%

 三、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降效、窝工,以及施工单位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工程造价,由发包人承担。发承包双方根据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确定费用。

 因人工短缺、交通运输不便等原因造成的人工成本和材料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鲁建标字〔2019〕21 号)相关规定,由发包人承担超出风险幅度的价格风险。

 四、因疫情防控造成施工单位人员滞留、隔离、食宿以及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停滞等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测算后,协商合理分担。

 五、集中医学观察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应急抢建项目宜采取成本加酬金模式确定工程造价。使用统一计价依据计价的,人工单价在省市指导价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材料设备按照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同时应计取疫情防控、赶工、降效等费用。

 六、各市要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密切跟踪市场变化,及时发布定额人工指导单价,加快材料信息价格更新频率。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施工降效、窝工、赶工等费用计取办法和应急抢建项目具体计价规则,降低疫情对合同履约的影响。

 各市要把疫情防控要求纳入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日常监管范围,对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疫情防控费用计取、价格风险分担等进行重点监管,对未保障防控费用的建设单位和不落实防控措施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和信用惩戒。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 年 4 月 21 日

篇二: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建立健全统分结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厅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厅安委会)作用,进一步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处室、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厅安委会组成

 厅主要负责同志为厅安委会主任,各分管负责同志为副主任;二巡、总师、专员和厅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综合财务处、行政许可处、建筑节能与科技处、建筑市场监管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勘察设计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城市建设处、城市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住房保障处、物业管理处、村镇建设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机关党委、执法监察局、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联络服务站、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等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厅安委会成员。

 二、厅安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文件精神,组织、指导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3.指导督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

 4.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厅安委会会议,调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排重点工作。

 5.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6.完成省政府安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综合职责

 1.组织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在年度述职中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3.每季度调研或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 1 次,每季度研判安全生产形势不少于 1 次,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问题。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专项整治、应急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5.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二)分工职责

 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重大舆情处置和信息宣传工作,组织应急值班工作,参与厅安委会重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人事处负责将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年度考核评比,将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评议,指导厅有关处室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培训计划,及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调整厅安委会及办公室成员。

 政策法规处牵头起草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

 综合财务处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资金保障,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经济运行形势调度分析。

 行政许可处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工作,做好对各设区市和相应功能区管委会承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在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进绿色建造中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支持安全生产课题研究纳入科技计划,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指导厅信息化专班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技术支撑工作。

 建筑市场监管处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法定建设程序,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牵头承担厅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贯彻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厅安委会部署的各项工作,定期调度分析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情况,指导工程施工质量原因引发的城市既有房屋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

 勘察设计处负责指导勘察和房屋市政工程设计行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和政策标准,负责城市房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拟定城市既有房屋安全鉴定、加固方面的管理政策、制度、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

 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联系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工作,参与全省建设工程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指导全省建设工程较大和一般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联系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城市建设处负责指导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供水、城市集中供热、排水及市政生活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城乡燃气安全管理、城市防汛等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建设。联系省委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城市管理局负责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和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公园及相关城市广场管理、户外广告牌匾管理等市容环卫、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负责指导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开发工程项目安全生产首要责任,指导督促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住房保障处负责结合保障性住房政策,指导督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物业管理处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人做好物业服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排查,建立城市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好贯彻落实。

 村镇建设处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及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乡镇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机构做好限额以下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省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工作专班工程质量安全组工作。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指导建筑业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安全生产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强化党建引领,将党建引领贯穿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全过程。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厅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执法监察局负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督查工作,配合有关处室、单位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信访。

 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中心负责在工程建设类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的制定、修订以及定额的编制、测算工作中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参与由标准问题引起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省建设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二级建造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燃气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等建设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工作;负责在建设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和方案中纳入安全生产课程,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加强对建设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的动态监管,配合有关处室、单位参与安全生产事故中有关建设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的调查工作。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承担全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技术性工作。承担工程质量安全创优、示范创建和建筑业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推广等工作。承担城市既有房屋管理的有关技术性支撑工作。

 省建筑企业外出施工联络服务站负责督促外出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配合驻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协调处置外出施工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承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研究、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参与制定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承担超标准、超规范、跨区域特殊消防设计专家

 评审等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技术调查分析工作。

 四、工作制度

 (一)工作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主要听取成员单位特别是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厅安办提交厅安委会审议的事项,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专题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全体会议、专题会议后应形成会议纪要。

 (二)文件签发制度。厅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

 (三)事故接报和应急处置制度。厅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的接报调度和应急处置,按规定做好值班值守工作;接报后第一时间上报厅分管负责同志,对于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上报至厅主要负责同志;正式接报后填写事故内部流转呈报表,按规定经厅安委会办公室通过事故快报系统等渠道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政府。发生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或具有较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工负责该行业领域的厅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时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指导救援,厅分管负责同志赴现场督查,处置情况及时向厅安委会汇报。

 (四)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厅安委会指导督促各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组织或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办,根据责任认定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并督促有关处室、单位实施处罚。

 (五)约谈制度。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 3 人及以上,或产生重大社会、政治影响的事故)的,厅安委会要约谈事故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三函”制度。按照《关于建立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督办、警示、建议问责制度的通知》(鲁建办字〔2021〕4 号)要求,建立对具体问题及时督办、对面上风险及时警示、对严重后果失责行为建议问责的工作落实机制。

篇三: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标字[2013] 7 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关于发布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 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及最低单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3-18 08: 46 各市住房和城乡 建设委员会(建设局)

 :

 近年来, 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建设市场人工费水平一直处于上涨的趋势中, 现行的定额人工单价水平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 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客观反映建设市场人工价格水平, 保障建设市场各方权益, 经研究, 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 并同时发布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水平, 由原来的 53 元/工日调整为 66 元/工日, 其中包括基本工资、 工资性补贴、 生产工人辅助工资、 职工福利费、 生产工人劳动保护费, 该单价为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综合工日单价的平均水平, 是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中企业管理费、 利润等各项费用的计算基础, 适用于山东省建筑、 安装、 市政、 园林绿化、 房屋修缮、 仿古建筑、 轨道交通等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二、 按省定额人工单价 66 元/工日调整完成的《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 和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 表, 发布在“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信息网” 上。

 三、 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是各市以建设市场代表性工程实际人工费支出为基础进行测算, 并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市场招投标以及工程发承包、 工程结算的实际情况, 进行综合取定的。

 该单价代表现阶段各市工程计价综合工日单价的合理水平, 是各市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工程招标、 投标报价、 签订施工合同以及实施建设市场人工单价管理的重要指导。

 四、 各市综合工日最低单价是各市在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全省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的基础上, 结合各市现阶段建设工程人工费成本和施工企业的实际利润等情况, 进行综合分析取定的。

 为保障工程项目 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 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意压价等不合理行为, 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 新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综合工日单价水平, 均不得低于该最低单价。

 五、 本通知自 201 3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 仍按原合同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合同约定可调整但未对调整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的工程, 自本文件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 按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六、 本通知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解释。

 附件:

 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 201 3 年 3 月 1 2 日

 附件:

 各市综合工日市场指导单价和最低单价表 单位:

 元/工日 市 市场指导单价 最低单价 建筑/安装 装饰 济南 72 80 70 青岛 68 78 66 淄博 65 68 57 枣庄 63 68 59 东营 66 70 60 烟台 66 75 64 潍坊 66 70 60 济宁 66 70 57 泰安 60 60 53 威海 66 72 64 日照 65 70 56 滨州 60 64 53 德州 63 65 56 聊城 67 69 59 临沂 66 68 56 菏泽 66 68 53 莱芜 63 67 60

  相关链接:

 1: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2013 年 4 月)

 2:

 山东省建设工程各专业定额价目表(2013 年 4 月)

 省标准定额站

篇四: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鲁建质安字〔2021〕11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 号)文件精神,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的通知》《山东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部署要求,为加快健全完善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推动提升住宅工程品质,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通过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强化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提高人民群众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获得感,构建住宅工程质量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二、推行范围

  全省依法按程序组织建设的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

 三、公示内容

  (一)建设单位

  1.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

  2.主要建筑材料。(1)对于以毛坯房为交付标准的,住宅工程使用的钢筋、混凝土、保温、防水、门窗、给排水管材、电气管线、供暖或供冷设施等主要建筑材料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测试验结果。(2)对于以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除应按毛坯房主要使用材料公示外,还应包括全装修房中涉及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设备设施的质量信息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

  3.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4.建筑节能信息;

  5.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商品房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

  (二)主管部门

  1.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信息(由负责核发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证的行政审批部门公示);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情况(纳入行政审批机关办理的,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公示;未纳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示);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作出的涉及工程质量的行政处罚情况

 (由作出行政处罚的住房城乡建设或综合执法部门公示);

  4.工程项目获得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情况。

 四、公示方式

  (一)建设单位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购房业主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二)主管部门

  按照“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部门产生、收集的质量信息,可通过部门官方门户网站等渠道公示。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推进。要提高思想认识,把住宅质量信息公示作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品质的重点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务实举措予以推进,细化措施,精心组织,确保住宅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落地实施取得实效。

  (二)加强指导督促,健全长效机制。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对质量信息公示开展较好的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用管理、优质工程创建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或质量投诉频发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记录上网公示曝光,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三)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服务指导,及时掌

 握推进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巩固深化,持续改进提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质量信息公示的企业认可度、业主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11 月 8 日

篇五:山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 2020-2021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31 12:58 浏览次数:1707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行业协会、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共建共享“好品山东”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坚持质量第一、创建百年工程,提高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水平,发挥质量标杆引领作用,现就继续开展“2020-2021 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省优质结构”工程)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要求,以保障主体结构安全为重点,加强全流程质量管控,强化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积极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把“优质培育、品牌创建、标杆引领”转化为推动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

 二、评价原则

 (一)评价工作。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价工作做到“企业自愿、动态评价、属地管理、市地培育、省级复核”,不设数量限制,优中选优,择优推荐。

 (二)评价过程。评价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并主动接受纪检部门检查监督,及时向社会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三)鼓励进步。鼓励绿色建造,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采取“四新”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质量水平。

 三、评价标准

 “省优质结构”工程应满足《山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DB37/5000-2013)评价的有关

 要求,并在智慧建造、绿色施工、数字化管理、BIM 应用、建设工法、QC 成果、新技术应用示范等方面体现区域先进性、代表性。

 四、评价范围及规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的符合规模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分为住宅工程、公共和工业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工程规模具体要求见附件 1。

 五、评价工作要求

 (一)工程要求

 申请参加“省优质结构”评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主要承建单位自愿申报,并经工程所在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监督机构)培育、评价获得推荐。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法定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工程结构设计科学合理,质量保证体系健全完善。工程具有独立的结构受力体系,结构设计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3.创优目标明确,创优策划详实合理,质量保证措施可靠,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技术保证资料真实、齐全;

 4.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开展智慧建造、绿色施工,采用不少于五项“建筑业十项新技术”,项目在施工工法研究、QC小组活动上有所创新;

  5.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合格,主体结构(含二次围护结构)施工应至少完成 2/3 以上,且本年度应基本完工;市政工程应完成主要结构部分;

 6.参评单位已按基础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主体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对于高层建筑工程,每 10 层不少于一次;主体结构工程完成后,装饰工程施工前不少于一次进行自评且评价结果满足评价标准,过程检验、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7.经由设区市监督机构两次以上初评且评价结果满足评价标准,过程检验、实体检验(混凝土强度、保护层厚度)满

 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应在本区域体现示范作用;

 8.县(市、区)、功能区、开发区等监督机构评价过程和结论仅作为设区市监督机构评价工作参考;

 9.住宅工程应主动预防和控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落实各项措施并取得较好成效;

 10.原有建筑物无改建、扩建、修缮,施工过程中未经过加固补强。未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工程,未使用虚假检测报告

 11.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且未受到设区市级及以上行政处罚;

 12.未因结构施工质量问题发生投诉、举报,不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13.不存在其他影响结构质量情形的。

 (二)参评单位要求

 1.住宅小区、组团和公共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由多家主要承建单位联合参与评价时,主要承建单位原则上不多于 3 家,且每家评价规模应满足附件 1 要求。

 2.同一地基(车库)基础上的多个单体工程原则上按同一施工企业的同一标段或按原设计变形缝(沉降、伸缩、防震)参与评价;

 3.建设、监理单位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评价;劳务分包、设备安装等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参与评价;

 4.严格控制住宅小区、组团或公建群团性建筑参与评价工作,参与评价的各个单体工程均应满足评价标准要求,工程必须达到质量均衡。

 (三)评价流程

 1.经设区市监督机构初步评价推荐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省优质结构”工程参评表(含承诺书)、参评资料审查表(纸质版一式两份,PDF 电子版一份均见附件 5),资料审查表中所涉及的证明性资料按顺序以PDF电子版格式汇总;

 (2)设区市监督机构培育和初评报告、推荐意见汇总表(纸质版一式两份,PDF 电子版一份,见附件 2-附件 4),按照评价标准不足 90 分,不得参评;

 (3)PDF 电子版资料按地市每个参评工程一个文件夹形式统一存放至一个 U 盘上提交。

 2.评价工作采取“省复核、省抽检、市代检”等方式择一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三方辅助巡查结论可做为省复核、省抽检结论。

 (四)时间要求

 1.2020 年度上半年已通过省级复核的工程由设区市监督机构负责后期质量追踪,无明显变化且符合评价标准的应在2022 年 1 月 5 日前,提报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 2)纸质版和电子版;

 2.2020 年度下半年未经省级复核但经设区市监督机构已经评价的工程需在 2022 年 1 月 31 日前,提报评价报告、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 3)和工程参评资料;

 3.2021 年度拟申请参加省优质结构评价工作的工程,需在 2022 年 3 月 15 日前,提报评价报告、推荐意见汇总表(附件 4)和工程参评资料;

 4.参评资料目录中新增创优策划、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评估报告(2020 年度上半年的不需要提交);

 5.工程参评资料、参评资料目录详见附件 5。

 六、工作要求

 (一)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价工作,要本着服务企业、服务行业的宗旨,提前介入,结合日常监管,组织、指导做好辖区内相关工程的初评、初审和推荐工作,严格廉政纪律,严禁借评价工作“搭车收费”;

 (二)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要严把初审关,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标准对工程打分,不足 90 分,不得推荐;

 (三)要强化省优质结构工程的培育过程抽测和事后监管,凡发生实体质量问题、质量管理混乱或下降的,一律撤销推荐资格或获得的荣誉;

 (四)各设区市监督机构要严格按时间节点提报,不在另行通知,逾期不再受理。复核的方式、时间另行通知;

 (五)对因出现质量事故、投诉、严重质量问题、质量存在明显下降等不符合评价要求的工程,一律退出评价;

 (六)未尽事宜,请及时与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中心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鹏,0531-51765319;解宗龙,0531-51765321,电子邮箱:sdzjzwp505@shandong.cn,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正觉寺小区一区 1 号,邮编:250011。

 附件 1.“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参评规模要求.docx

 附件 2.2020 年度上半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意见汇总表.docx

 附件 3.2020 年度下半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意见汇总表.docx

 附件 4.2021 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意见汇总表.docx

  附件 5.“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参评资料目录.docx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 年 12 月 30 日

 附件 1

 “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

 参评规模要求

  一、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

  2.建筑面积在 100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工业建筑; 3.住宅工程单体建筑面积为 8000 平方米(含)以上,同一地基(车库)基础上最多申报 3 个单体工程; 4.住宅小区 20 万平方米、小区组团工程 10 万平方米;

 5.未达到以上 1 至 4 项要求,但具备新型结构体系、质量突出、具有影响性的工程。

 二、市政工程、园林工程 1.造价 1 亿元以上的城市互通立交桥、高架桥,项目不同标段应作为一个整体申报; 2.造价 8000 万元以上,长度 500 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地道工程; 3.造价 1 亿元以上,包含综合管廊(1 公里以上)或桥梁工程(单跨 20 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4.造价 8000 万元以上,包含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工程;

 5.投资超过 6000 万元的园林项目。

 附件 2

 注:1.不参评“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请勿在“主要参建单位”栏中填写。2.单位工程名称必须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里面的单位工程名称一致。3.承建单位名称必须同相应的承包合同中的承建单位名称一致。4.表格不够可加附页。

 2020 年度上半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意见汇总表

  序

 号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

 工程

 类型

 结构

 形式

 主承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

 监理单位

 形象

 进度

 工程所在地(区、县)

 基建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同意推荐

 名称

 等级

 项目负责人

 名称

 等级

 总监

 1

 2

 3

 4

 5

 6

 7

 8

 9

 10

 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注:1.不参评“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请勿在“主要参建单位”栏中填写。2.单位工程名称必须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里面的单位工程名称一致。3.承建单位名称必须同相应的承包合同中的承建单位名称一致。4.表格不够可加附页。

 2020 年度上半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意见汇总表

  序

 号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

 工程

 类型

 结构

 形式

 主承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

 监理单位

 形象

 进度

 工程所在地(区、县)

 基建手续是否齐全

 是否同意推荐

 名称

 等级

 项目负责人

 名称

 等级

 总监

 1

 2

 3

 4

 5

 6

 7

 8

 9

 10

 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注:1.单位工程名称必须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里面的单位工程名称一致。2.主承建单位名称必须同相应的承包合同中的承建单位名称一致。

 3.作为主参建单位的请在主参建单位一栏内打“√”4.表格不够可加附页。

  2020 年度下半年“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意见汇总表

  序

 号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

 工程

 类型

 结构

 形式

 主承建单位

 (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主参建单位

 )

 (在此栏打√)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

 形象

 进度

 初评

 得分

 工程所在地(区、县)

 基建手续是否齐全

 名称

 等级

 项目负责人

 名称

 等级

 项目负责人

 )

 (如:总监)

 1

  2

 复查推荐意见:

 设区市质量监督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注:1.单位工程名称必须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里面的单位工程名称一致。2.主承建单位名称必须同相应的承包合同中的承建单位名称一致。

 3.作为主参建单位的请在主参建单位一栏内打“√”4.表格不够可加附页。

  2021 年度“山东省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工程推荐意见汇总表

  序

 号

 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

 工程

 类型

 结构

 形式

 主承建单位

 (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

 主参建单位

 )

 (在此栏打√)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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