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9篇

时间:2022-11-14 10:10:03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9篇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进一步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部&rdq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9篇,供大家参考。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9篇

篇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用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有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 , 进一步规范 xx 公司(以下简称 “ 公司总部 ” 〉公务用车管理 , 结合实际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和所属各单位。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提及车辆为公司和所属各单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第二童车辆编制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定编管理 , 车辆编制由公司总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第五条 所属各单位要严格控制车辆数量。新设立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车辆编制 , 由该企业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 , 报公司总部审批。第六条 所属各单位应于每年 12 月底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情况报公司总部备案(附件 1 )。第七条 车辆符合报废条件或退租时 , 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后 , 统一报公司总部办公室备案。-i

 第三章配备标准第八条 各单位新购置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轿车型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x 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 ,下同)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 , 商务车型要控制在购车价格 x 万元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因地理环境复杂、道路条件较差等客观原因确有使用越野车保障经营和业务需要的单位 , 可以适当配备 x 万元以内、排气量 x 升(含)以下的国产越野车。越野车实行集中管理 , 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第九条 通过租赁方式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视同公务用车进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控制所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和标准 , 价格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 , 降低租赁费用。第十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企业出资挂个人或其他单位牌的形式购置车辆。第十一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规范租赁车辆管理 , 严禁租赁挂个人牌的车辆。第十二条 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须严格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 并报公司总部审批。第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购置(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 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门,,中

 第四童车辆购置(租赁)第十四条 公司总部购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由总部办公室填写《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见附件 2 )以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 , 呈报上级单位审批后予以实施。(一)在上级单位车改批复方案定编内 、 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经上级审批通过的)的置换更新 , 需填写《车辆购置审批表》并附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二)突破定编数或未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的必须向上级上报请示。附件包括 :

 1. 车辆购置审批表 ; 2 . 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第十五条 所属各单位购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由所属各单位填写《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见附件 3 )以及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表统一报公司总部 , 由总部转报上级单位审批同意后予以实施。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租赁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 原则上控制在上级批复的编制内 , 由公司总部审批后予以租赁。公司总部须填写《车辆租赁备案表》(见附件 4) "车辆租赁合同报上级单位办公室备案。第五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责。(一)公司总部办公室是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经营和nJ

 业务保障用车的归口管理部门。(二〉公司总部办公室的管理职权如下 :1. 制定公司总部车辆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2. 编制、执行公司总部车辆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年度预算 ;3. 负贵公司总部车辆的配备、调配、更新、置换,以及车辆报废申请 ;4 . 负责办理公司总部车辆标识、油卡、通行卡 , 办理车辆保险、车船税等 , 以及加油、维修 、 保管、保养、费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5. 监督、检查、指导公司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工作。第十八条 车辆的申请使用。(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应对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 按照业务的轻重缓急统一调配 , 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二)车辆管理部门要完善车辆的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明细登记制度 , 确保每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都登记在册。1 . 公司总部领导班子成员因公出行的 , 提前 1 天向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 , 办公室负责填写办公系统《用车申请表》(附件 5 )

 , 统一安排车辆。2. 公司总部各部室员工因公出行的,由用车人员提前 1天向办公室申请 , 并填写办公系统《用车申请表》 , 由办公- 4 一

 室统一安排车辆。第十九条 车辆的日常运行管理。(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要对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 , 统一调配。严格按照 “ 一标识 + 双卡 + 双定点 ’' (统一标识 , 通行卡和加油卡 , 定点维修和定点停放)模式施行。(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按规范做好车辆的统一标识工作 , 对租赁车辆做好详细登记 , 严力口管控。(二〉车辆应全部使用通行卡和加油卡。因特殊原因需现金加油的 , 驾驶员应事先向办公室报备 , 并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凭据报销。(三〉车辆需保养维修的 , 由驾驶员按要求填写《车辆保养维修申请表》(附件 6 )

 , 定点保养维修。出车期间 , 如需要紧急维修的 , 驾驶员应先请示办公室车辆管理负责人 ,同意后方可维修 , 事后完善相应手续。(四)驾驶员应在车辆使用完毕后 , 将车辆统一停放至指定位置 , 不得随意停放。第二十条 车辆费用管理。(一)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车辆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 , 列入公务用车专项预算 , 严格执行。(二〉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车辆的油费、通行费、保险 、 车船使用税等费用报销工作。(三)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不得向子企业调换 、 借用车辆及转嫁车辆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 叫 U

 第二十一条 车辆安全管理。(一)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二)驾驶员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9 )

 , 严肃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强化安全意识 , 确保安全出行。(三)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 , 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第六童车辆使用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纪检、财务等职能部门联动,加大车辆使用管理、维修、保管、费用报销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一经发现 ,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购置(租赁)的车辆车型、排气量、价格等与报批不相符的;(二)擅自突破编制违规购置(租赁〉车辆的 ;(三〉违规使用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车辆的 ,(五)擅自接受有相关利益的单位和个人赠送、借用车辆的 ;一 6 一

 (六〉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七)将车辆购置(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转嫁下属单位的 ;(八〉违规处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件 :

 1.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汇总统计表2. 车辆购置(租赁)审 批表3. 车辆购置(租赁)审 批表4. 车辆租赁备案表5. 用车申请表6 . 车辆维修呈请表7. 车辆出车登记本8. 车辆加油登记本9. 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一 7 一

 d 叶 TEJA咱 EEEEEATM-EE M 旧 川”吉·在t 晶 ttt也 哩 , --EEEU E E忡附川 节目川 崎Fll 」+且 lm罔川幢阳忡血恃mm 肯儿 血一血相户曹国mE 年 H 0 阳 ; ~ . ~ ~ !

 刊证丰辆购 E国 E 时间 酣睡旦起 自购/明自 单位名称 丰牌号 品 牌 排气量 革型 座位盘 款(含购 E 盹企业名 l 称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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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费租/元)明 i 10 11 1~ 国古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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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管部 门 负责 人:numuw

 附件 2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

 :

 使用地点 :序号 型号规格购置数量计划单价 计划总价资金来源 备注/租赁 (万元)

 (万元〉使申用请单理位由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意司见办 公负责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室公意司见财务 部负责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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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公单司位分管领 导使意用见审批 人 (签名〉 :

 年 月 日公 司 批 审主意要 见令员导审批 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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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办理情况备注 :

 租赁车辆到期续约,不需要填报此表。- 9 一

 附件 3车辆购置(租赁)审批表申请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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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地点 :序号 型号规格购置数量计划单价 计划总价资金来源 备注/租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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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肿忖BATH-E, E , aa帽 E·E·-回 HHHHMEE车辆醋备案表单位(盖章)

 ;序丰牌号码 品牌 型 号 排量车辆目值 租置费用酣酬 使用时 出租单位 备在(万 元 )

 (元/月)单位负责 人(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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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 人:

 联系电话 :4EBEE- .-EEE---

 附件 5用车申请表填表日期 :申请 人 员 申请部 门起始地点 目的地点出发 时 间 返 回 时 间乘车 人 员用车事直派遣车辆 :

 驾驶 人 员 :派车信息 备注信息 :派车 人 :

 日 期 :主管部 门意见办 公室意见分管领导意见门r白唱 Ei

 附件 6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填表日期 :申请 人 员 申请部 门车 辆类型 车 牌 号 码运今行车 公 里数保养 / 维修间隔 公里 数上 次保养 / 维修 / 请 保养 / 维修 / 洗车地洗日期 点维 修项 目 费 用 预算(兀 )合计金额 :7巳办公室意见分 管 领导意见主 要领导意见叫‘ υ唱 Ei

 附件 7车牌号 :驾驶员出车地 点出 车 时间备 y 王车辆出人登记本(封面)xx 公司车辆出车登记表年 月日 至 年 月日(内容〉车牌号码乘车人年月 日分至 年 月 日分- 14 -

 附件 8车辆加油登记本(封面)车牌号 :加油卡号 :车辆加油登记表年月日至 年月日(内容)姓名 车牌号码 日期加油前公里加油升数 加油金额数卡内余额 备注Fhu 唱 Ei

 附件 9驾驶员安全责任书为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 确保车辆高效、安全 、 有序运行 ,实现上级安全生产目标 , 结合岗位实际 , 签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 、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 , 把爱护上级财产和个人安全放在首位。二 、 严格执行出车前 、 行车中、收车后 “ 三检 ” 车辆 , 并定期保养维护 , 不带病车上路 , 不疲劳驾驶。三 、 文明礼让开车 , 不抢冲红灯 , 通过交叉路口 、 繁华路段 、转弯 , 以及学校门口 、 雨幕天气 , 必须降低车速 , 确保安全。四 、 严禁公车私用。节假日、每天收车后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对应的停车位。因私开公车外出发生车辆损坏、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 , 其直接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五 、 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受到处罚的 , 相关责任由驾驶员承担。六 、 严禁酒后驾车 , 因黄 、 赌 、 毒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七 、 本责任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16 -

 单位(盖章)

 :日期 :

 年月日驾驶员(签字)

 :日期 :

 年月日巧i唱 Ei

篇二: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确保机关公务用车的规范管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有效降低机关车辆运行开支,更好地服务全局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车辆及驾驶员管理,是指对本局机关车辆的用车安排、油料供应、维护修理、经费报销、驾驶员安全行车等日常工作的管理。

 1、局机关车辆管理实行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指定停放、单车考核的办法,由局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驾驶员受相对固定的局领导及办公室双重领导。

 2、机关车辆的派遣安排。在本着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的前提下,机关各科室出差或带大宗材料、物品、保密材料的,直接向分管局长汇报,使用分管局领导用车;若分管局长用车不能满足使用时,向办公室提出用车计划,由办公室主任调用其他车辆。

 局机关各科室人员在 XX 县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确需用车的,按上述规定给予安排。

 3、本局用车实行用车人负责制,由用车人安排用车时间并由驾驶员合理安排行车路线。

 4、办公室派出车辆,实行办公室统一加油。因特殊情况外出无法由办公室加油时,可以由驾驶员根据行车需要在外按要求适当补充加油,如实开据发票,并由用车人签

 字证明,出差回来后一周内交办公室主任签字,进行报销。

 5、车辆的维护修理实行定点维修制度。凡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修理统一在指定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特殊情况下,确因定点维修厂无法修理或外出需要紧急维修时,报局办公室主任并请示局长批准后,方可在其他有维修能力的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车、购置零配件或在非指定的厂家修车,其费用不得报销。

 6、 车辆的维护和修理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事前申报审批制。车辆驾驶员要经常检查维护好车辆,按照车辆运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有序的进行维护和修理,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车辆的日常维护、修理由车辆所属驾驶员填制《车辆维修审批单》,说明维护理由、维护项目及维护预算,交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办公室局长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修理。车辆维护、修理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

 7、车辆的维护修理费用、加油费及洗车保养费的报销,由办公室人员核实,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签、批准。

 8、 车辆的一切运行费、保险费、养路费等的缴纳和报销,由办公室按照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办理。

 9、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自觉搞好车辆的保洁和日常维修保养,保证车辆机械状况和安全状况良好,妥善保管车辆的保险、年检等各种必备手续,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

 全。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不得带“病”出车。

 10、 驾驶员必须服从局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服从大型会议、重大活动等公务用车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保证及时出车。驾驶员手机应 24 小时开机,以保证有事联系方便,不得随意关机或不接听电话。每天上、下午上班前出车的,需告知办公室主任,若无公派外出,必须到司机班签到,等待安排,做好出车准备,不得擅自外出和离岗。既不告知去向,又不报签到者,按旷工处理。迟到一次扣 5 元,旷工一次扣 10 元。不服从领导,不服从调度,无故不出车或频繁请假影响调度者,出现一次,扣罚 50 元,经教育不改者,停车整顿学习一周或另行处理。

 11、用车均实行出车登记制, 驾驶员应逐日、逐次填写出车日志。县区外用车,注明目的地、出车时间等,并请用车人签字确认。车辆出车返回后,驾驶员均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以便于车辆调度。办公室负责做好每位驾驶员的出车登记,作为出差补助报销的参考依据。差旅费报销,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司机每次出差,差旅费标准为:下乡 30 元、XX 县内 50 元、XX 县外 80 元。

 12、车辆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机关车辆办私事。凡私自出车办私事的,一旦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若因此发生安全事故或被盗的,由车辆驾驶人员个人承担全部安全、经济等责任,并由单位作出相应的处理。

 13、驾驶员下班后必须把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第一次发现,点名批评教育;第二次发现扣罚 100 元;第三次发现扣半年度安全奖,并收缴汽车钥匙,听候处理。造成车辆受损或被盗的,当事人应全额赔款。

 14、车辆驾驶员应当不断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停车后的车辆安全检查,严禁酒后驾车,坚决杜绝行车安全事故的发生。车辆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无事故的,每季度发给一次安全奖,奖金为 600 元。凡因驾驶员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实行责任事故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发生一次责任事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损失在 5000 元以下,扣安全奖 200 元,并负担经济损失的 5%;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 5000 元以上的,扣季度安全奖 600 元,并承担经济损失的 10%。驾驶员负次要责任损失在 5000 元以下,扣安全奖100 元,并负担经济损失的 2%;损失在 5000 元以上的,扣季度安全奖 300 元,并承担经济损失 5%;驾驶员无责任的,不承担维修费。违反交通安全规则造成违章罚款的,由驾驶员个人自负。

 15、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2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7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全市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 (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市、区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

 (一)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等公务用车编制、标准、配备、处置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区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协助做好中央和外地驻渝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协助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以及本辖区国

 家级开发区管委会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三)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产权单位,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每个市级党政机关 (含厅级党政机关垂直管理的下级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原则上不超过 1 辆,应急保障用车原则上不超过3辆,其中:人员编制 100 人以下(不含本数)的,原则上不超过1辆;人员编制 100—200 人的,原则上不超过2辆;人员编制 200人以上 (不含本数)的,原则上不超过3辆.配有执法执勤用车的市级单位从严核定应急保障用车,其处级(含)以下单位

 人员编制数大于 50 人,且无执法执勤用车的,可核定应急保障用车1辆。

 区县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的机要通信用车和应急保障用车合并核定,其中党委、政府机关原则上不超过5辆 (含1辆机要通信用车),人大、政协机关原则上不超过4辆 (含1辆机要通信用车)。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机关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所在区县政府机关标准核定。

 区县党政机关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由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总量控制原则统筹核定。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认定标准确定。

 (三)其他按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核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机构撤并或职能、人员编制调整后,应当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涉及执法执勤用车编制调整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因新设立党政机构需要新增公务用车编制的,由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涉及新增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的由财政部门核定。区县党政机构新增或调整公务用车

 编制后,由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1.6 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 (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九条 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实行年度配备更新制度。市级党政机关每年定期向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报送次年公务用车配备更新需求,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现状和配备更新标准,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市级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各区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公务用车年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执法执勤用车购置经费预算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纳入年度配备更新计划的公务用车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集中采购。

 因新设立党政机构、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形需新增配备公务用车的,由党政机关根据本单位车辆编制情况,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新增公务用车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筹调剂配备,不能调剂配备的,会商财政部门采购配备。涉及新增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国产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党政机关机要通信用车和相对固定路线的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更新时,原则上应当配备国产新能源汽车。

 第十五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每年应当将本地区配备国产越野车情况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规范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第十七条 市级党政机关不得向区县党政机关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向区县党政机关配备车辆的,须经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接收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二)车辆购置经费应全部由市级党政机关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安排;

 (三)车辆类型、品牌、排气量、价格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市垂直管理部门为区县下属机构配备公务用车的,应当纳入市级部门公务用车配备管理。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积极建立本级跨部门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推进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统筹调度、高效使用,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台管理运行效率。

 第二十条 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公务用车“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等实行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管理,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平。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建设和对接应用工作,并为本级纪检监察、财政等单位预留接口,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特殊需要的公务用车外,其余公务用车全部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监管,确保市、区县、乡镇(街道)三级信息有效传输。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财政资金保障。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标识化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识。公务用车标识化工作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经费按照规定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执法执勤用车标识化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加强监督,降低运行成本。

 严格公务用车使用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有关制度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到市外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自有保障不足的,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党政机关通过租赁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须实行定点租赁,不得采用长期租赁或以租代购等方式,变相增加车辆。租赁社会车辆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汽车。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时,可统筹使用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等公务用车,在党

 政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无法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完善公务出行保障。

 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包括:处理重要紧急公务,应对安全事件、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等特殊任务;市、区县领导机关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级党政机关安排或布置的临时性、紧急性工作;涉及保密、安全特殊专项公务活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的重要公务活动 (大型会议、集体活动等);其他重要、紧急、特殊公务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环保部门认定的黄标车必须报废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按规定更新车辆或因机构撤并、职能 (人员编制)调整等情况需处置公务用车的,应当向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拟处置公务用车申请,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调剂划拨、公开拍卖、厂家回收、报废注销方式进行规范处置。有关部门办理车辆处置相关手续或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时应当审核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车辆处置批复文件。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区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前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计汇总。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和运行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内部审计、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变更转移、报废注销等情况的监督,定期与公务...

篇四: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税务局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加强县局、税务分局和稽查局机 动 动车辆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车辆安 全 全运行,提高效率,节约开支,特 制 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县局、 税 税务分局和稽查局配备的机动车辆 , ,主要用于下乡、下企业开展税收 工 工作,不准出县行驶,不准外借, 不不准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须经县 局 局批准。

 二、县局、税务分局和 稽 稽查局机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实 行 行税务分局长和稽查局长负责制。

  三、县局、税务分局和稽查局要 确 确定专人驾驶车辆,驾驶人员必须 有 有正规的驾驶本和熟练的驾驶技术 。

 。驾驶人员一经明确,不得随意调 整 整,确需调整的,须经县局批准。

 四、驾驶人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 辆 辆整洁,出车前认真检查车况,不 准 准开带病车,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 ,保证本单位公务用车。

 五、驾 驶 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 安 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酒后驾 车 车发生事故的,造成损失,后果自 负 负,分局长负连带责任。

 六、县 局 局、税务分局和稽查局的车辆在夜 间 间、节假日和日常不使用时必须停 放 放在县局院内。对不按规定办理出 现 现问题的,后果自负。

 七、县局 、 、税务分局和稽查局机动车辆的使 用 用实行用车报告制度,由司机填写 用 用车单,定明始发地、目的地、起 止 止公里数、公务内容,税务分局附 税 税收管理员工作日志、稽查局附稽 查 查工作计划,由税务分局长或稽查 局 局长签字后报办公室。

 八、县局 负 负责为税务分局和稽查局的车辆缴 纳 纳保险费,进行定期保养和大修。

 九、税务分局车辆的燃油费、日常 维 维修费等实行年度定额补贴,每车 每 每年定额补 3000 元,由县局在 年 年终统一拨付,各单位凭合法有效 凭 凭据进行报销,超支自负。

 稽查 局 局的车辆除每车每年修理费等定额 补 补 3000 元外,每月燃油费按用 车 车单记载的公里数计算耗油量凭据 进 进行报销,实际报销汽油费最多不 能 能超过用车单记载的公里数所计算 耗 耗油量的 10%。

 十、税务分局 和 和稽查局应参照县局车辆管理办法 制 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加强对 本 本单位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

篇五: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院公报 2018·1 中央文件 设标准 ,合理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

 第三十七条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以及中 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应 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 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 各 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适用本办法 。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 理办法 ,另行制定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 由国家机关 事务管 理 局 、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

 第四十条 本办法 自 2017年 12月 5日起施 行 。其他有关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定 ,凡 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

 (新华社北京 2017年 12月 1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近 日,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 , 要求各地区各部 门认真遵照执行 。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管理 ,有效保障公务活动 ,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 节约型机关建设 ,根据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 浪费条例》、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 用于党 的机关 、人 大机 关 、行政机 关 、政 协机 关 、监察 机关 、审判 机 关 、检察机关 ,以及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人 民 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 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 括机要通 信用车 、应 急保 障用车 、执 法执 勤用 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 的 公务用 车。

 一1 2 一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 、运送机要文件 和涉密载体 的机动车辆 。

 应急保 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 、抢险 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 的机动车辆 。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 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 (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 的机动车辆 。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 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 备 、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 的机动车辆 。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 理 、定向保 障、经济适用 、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 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 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根据职责 实行统一编制 、统一标准 、统一购置经费 、统一 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编制和标准管理 第六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

 国务 院公报 2018·1 中央文件 因素确定 。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 定配备 的公务用车编制 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 门确定 。

 执法执勤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 由财 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备案 。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 行以下标准 :

 (一)机要通信 用车配备价格 l2万元以 内、 排气量 1.6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 车 。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 的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 18万元 以内、排气量 1.8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 型客车。确 因情况 特殊 ,可 以适 当配备价格 25万元 以内、排气量 3.0升 (含)以下的其他小 型客车 、中型客车或 者价格 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 12万元 以内、 排气量 1.6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 车,因工作需要可 以配备价格 18万元 以内、排 气量 1.8升 (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 车 。确因情况特殊 ,可 以适 当配备价格 25万元 以内、排气量 3.o升 (含) 以下 的其他小 型客 车 、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 术用 车配备标准 由有关部 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 原则确定 。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万 元 。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 行业技术发展 、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严 格控制执 法执勤 用车 的配备范 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 限 定在一线执法执勤 岗位 。

 第三章 配备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根据公务用车配 备更新标准和现状 ,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计划。

 第十条 财政部 门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 新计划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 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预算。

 第十一条 财政部 门会 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 用车运行费用 ,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按照政府采购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统一组织实施公 务用车集中采购 。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 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 能源汽车配备 比例。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 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 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 要 ,按照程序 报批后 ,可 以适 当配备 国产越 野 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 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 产权注册登记所有人应 当为本机关法人,不得将 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 、企业或者个人名下 。

 第四章 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 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 用、私车公养 ,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 使用公务用车 。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服务 平台建设 。各地区应 当结合实际 ,将各类公务用 一]3 一

 国务院公报 2018·1 中央文件 车纳人平台集中管理,采用信息化手段统筹调 度 、高效使用 ,鼓励通过社会化专业机构提高平 台管理运行效率 。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推进公务用车标识 化管理 。除涉及 国家安全 、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 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 ,公务用车应当统一标 识 。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用车管理 台账 ,加强相关证照档案 的保存和管理。

 各省 、自治 区、直辖市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 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应 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管理 信息系统 ,提高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信息化水 平 。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 使用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 ,加强监督 ,降低运行 成本 。

 严格公 务用 车 使用 时 间、事 由、地 点 、里 程 、油耗 、费用等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执 行回单位或者其他指定地点停放制度,节假日期 间除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 、加油政府集 中采 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 、定点加油制度 ,健全 公务用车油耗 、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 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政机关应 当减少公务用车长 途行驶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 ,除特殊情况 外 ,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 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 限超过 8年 的 可以更新 ;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 当 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 的,应 当 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 ,可以采取拍 卖、 厂家回收 、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处置收人 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一1 4 一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 当建立公务用车配 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 区 、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地 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国家机关事务 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统计 汇总中央和 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 况 。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 当严格执行公务用 车配备使用管 理各项规定 ,将公务 用车配备更 新 、使用 、处置和经费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 审计 、政务公开和政务诚信建设范围,接受社会 监督 。

 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 用车配备更新 、使用 、处置等情况 的监督 检查 , 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

 财政 、审计部 门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 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法处理、督促整 改违规问题 ,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 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 部门交换公务用车注册登记信息 、使用状态等情 况 。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 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 ,严肃查处违 纪违法问题 。

 第二十五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 门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

 (二)违规审批超 编制 、超标 准配备公 务用 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 的; (五)有其他未按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

 国务院公报 2018·1 中央文件 为的。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 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

 (一)超编制 、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 、 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 ,或者 既领取公 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 单位和个人 的车辆 ,或者擅 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 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 者 固定 给个 人使用 执法 执勤、 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 车增加 高档配置或者豪华 内 饰 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 中虚列名 目或者夹 带其他费用 ,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 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 定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 车、大型客车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 行业标准 GA802—2014《机动车类 型 术语和定 义》界定 。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 央和国家机关各部 门,应当根据本办法 ,结合实 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垂直管理 机构 、派 出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 门依照本 办法进行管理 。

 各 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 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 自2017年 l2月 5日起 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 2011年 1月 6日印发的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 理办法》同时废止 。

 (新华社北京 2017年 12月 11日电)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 近 日,中共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了 《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制度改革方案 》,并发 出 通知 ,要求各 地 区各部 门结合 实际认真贯彻 落 实。

 《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全文如 下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 一15 —

篇六: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严格落实《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财政、审计等公务用车管理部门,规范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管理、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提高公务出行保障能力和水平。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本单位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四条

 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原则上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岗位工作保障用车(实物保障车)编制实行总量控制。

 省直机关保障范围为党政机关厅局主要负责同志岗位、省级领导班子副秘书长岗位、省人大和省政协专委会主任岗位、党政机关正厅长级负责同志岗位。

 市、县(市、区)两级除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岗位外,其他保障岗位编制严格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执行;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需报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六条

 机要通信用车编制按照单位设置核定。省直机关原则上每单位 1辆。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原则执行,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

 第七条

 应急保障用车编制原则上按照“三定方案”核定的干部人数编制核定,适当考虑工作性质。

 省直机关执行以下标准:人员编制 100 人以下,核定 1 辆;100 人(含)至 200人,核定 2 辆;200 人(含)至 300 人,核定 3 辆;300 人(含)以上,核定 4 辆。

 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应急保障用车数量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原则执行,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因工作性质特殊,需增加应急保障用车编制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专项申请,逐级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后追加。

 第八条

 接待调研用车和综合执法用车编制原则上统筹核定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但总数不得突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时核定总额;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需报请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

 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或者经批准成立的非常设机构不得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十条

 党政机关人员数量或机构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公务用车编制的,应当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车辆编制变动申请。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一条

 建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报告制度。县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公务用车编制情况应于每年 10 月底前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县级情况连同市本级情况于每年 11 月底前向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

 车辆配备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应当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

 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配备价格 12 万元以内、排气量 1.6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 18 万元以内、排气量 1.8 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 25 万元以内、排气量 3.0 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 45 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 18 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现状和用车单位需求,于每年 6 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全年配备更新计划,在组织实施前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协议采购;单个品牌批量采购达到或超过 10 台的,应当组织进行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报废后可以更新。达到使用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更新配备公务用车,或者更新配备国产越野车的,必须按程序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批程序,在保障公务出行的基础上,控制超标车辆和越野车配备数量。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市、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配备大中型客车的,应当报省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 (二)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 (三)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车辆; (四)向企事业单位摊派为本机关购买车辆; (五)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固定个人使用; (六)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七)使用公务用车参加私人聚会、婚丧嫁娶等非公务活动; (八)在娱乐场所、景区等非定点停放场所停放非执行公务的公车; (九)损坏卫星定位装置或遮挡、毁坏公务用车标识等规避监督管理; (十)其他违反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直机关机要、应急、接待调研、综合执法等公务出行应当限定在以下使用保障范围: (一)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公务; (二)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召集的紧急会议、活动或安排的紧急公务; (三)随同省级以上领导参加调研活动; (四)接待上级机关和外地对口部门来当地的检查督查或学习调研行动; (五)参加外事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活动; (六)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七)接收或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单位存取大额现金、干部职工因伤因

 病紧急就医等; (八)部门领导带队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地区开展专题调研、专项检查、精准脱贫等公务出行; (九)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公务用车。

 本条所指的“紧急”,是指从受领任务到执行相关要求之间,时间间隔不足1 小时的。

 市、县(市、区)两级可参照上述范围,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规定,确定当地机要、应急、接待调研、综合执法等公务出行的使用保障范围。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一般应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集体活动的用车范围不得超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保障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应当统一实行标识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务用车平台。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需求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特殊需要的车辆外,其他公务用车包括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全部纳入公务用车平台,实现公务用车管理“全省一张网”。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公务用车跨地区跨部门调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提升服务保障公务出行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全省各级公务用车平台信息系统应当向中央和省驻地垂管单位开放接口。中央和省驻地垂管单位可通过平台使用车辆,按照相关标准向平台支付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强化公务用车平台信息保密、数据安全和权限管理等工作,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配合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务用车统一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绩效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做好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加油、保险和维修的定点采购工作;完善公车运行维护的执行和监管模式,依法科学确定运维供应商。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在公务用车平台公布车辆保险和维护保养信息。承接保险供应商在平台发布承保范围、承保时限、保费金额和服务内容等信息;承接维修供应商在平台发布维修零件品牌、维修具体费用和维修所需时间等信息。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选择结果、相关资料和实际结算信息,在公务用车平台上公布。

 第三十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同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车辆运行费用信息,包括平均百公里油耗、季度平均维修保养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级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公务用车费用定额标准主要依据当地公务用车全年平均运行费用金额确定,适当考虑经济发展、物价和公务保障需求变动等因素。

 第三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公务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应当封存停驶。

 第五章

 车辆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党政机关计划处置车辆的,应当向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二)固定资产卡片; (三)行车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车辆使用超过 8 年、不足 15 年的,申请车辆处置时须提供国家质检部门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认可的汽车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汽车质量检测报告; (五)单位分立、撒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车辆的,提供分立、撒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的批文; (六)处置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车辆,提供车辆损失调查报告、责任认定书、单位处理决定、保险理赔和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

 (七)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汽车质量检测机构鉴定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车辆鉴定费用由申请单位负担。

 第三十五条

 汽车质量检测机构鉴定车况较差、不宜继续使用的,应当核准更新,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处置旧车。

 报废车辆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或车辆回收机构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

 党政机关依据公务用车管理部门的车辆处置批复以及公开处置相关资料办理核销资产或登记变更手续,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核准更新的车辆在新车配备到位前,可以继续使用。新车配备到位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核销资产或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车辆使用未达到 8 年的,不得提出处置申请。确因交通事故等特殊原因需要处置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交附资料处置申请。

 属于交通事故原因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在提交处置申请时必须同时提交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文书。己方人员对于交通事故有重大过错的,还应当同步提交相关部门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领导班子的专题会议纪要。

 属于质量缺陷原因确实无法保障公务出行的,在提交处置申请时同时提交汽车质量检测机构的鉴定报告。质保期未满或者属于厂家单方责任的,应当同步提交索赔结果或者法定裁判文书。

 第三十七条

 公务用车属于黄标车或强制淘汰老旧车的,报经公务用车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进行报废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监督问责,按照《山西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四十条

  省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公务用车由行政主管部

 门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 2020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七: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电瓶车、自行车使用管理办法

 依据国家新《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积极倡导节能低碳新生活、公共机构做表率,减少公务车辆的使用和节约能源,方便我镇机关人员在镇里的公务出行,为规范我镇公务自行车(电瓶)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电瓶车、自行车由党政办负责管理、维护和保养,镇政府工作人员可以免费借用,作为镇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城头镇境内公务活动的交通工具。

 二、公务电瓶车、自行车是国有资产,镇直机关各单位要共同协助做好公务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三、公务电瓶车、自行车必须在工作日工作时间使用,不得在外过夜。

 四、借车人员应爱护车辆,公务自行车因使用不当发生损坏或丢失的,先从借车人单位预交的维修保证金中垫支,由借车人所在单位负责办理维修或赔偿事宜。

 五、借车人员应文明骑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服从交警的指挥和管理,公务自行车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其责任由借车人负责。

 六、借车人员应严格遵守“随借随用、用后速还”和“从哪借、到哪还”的原则。公务电瓶车、自行车存放点分布如下:

 公务电瓶车、自行车存放点设在车棚 (借车还车点)。

 七、借车卡办理:以部门为单位,到党政办办理公务自行车借车卡,原则上每个单位限办理 2 张,每张借车卡由单位预交维修保证金 200 元,借车卡由各单位集中管理使用。

 借车证应有专人负责保管,若借车证遗失,应及时向党政办办理挂失,如因借车证遗失造成公务电瓶车、自行车丢失,由持证单位负责赔偿。

 八、借还车时间:

 夏季时间:8:30-17:00 冬季时间:9:00-16:30 九、借车流程:

 (一)借车人凭借车卡到传达室办理借车手续。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直接到党政办签字办理借车手续;镇直部门负责人、机关工作人员需经分管领导签字后办理借车手续。

 (二)借车人将借车卡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并登记相关借车信息,领取自行车钥匙。

 (三)借车人与工作人员一道取出公务自行车,查验车况,确定车况完好后即可使用。

 十、还车流程:

 借车人归还车辆时,由管理人员检查车辆,如车辆完好,借车人交还自行车,管理人员将借车证交还借车人,借车人应及时将借车卡交给本单位保管人员;如车辆有损坏,由借车人签字确认并交还自行车,借车卡暂由管理人员保管,待车辆维修完好后,由管理人员将维修车辆收款票据交给借车人,管理人员收取维修车辆费用后,交还借车卡给借车人。

篇八: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用车、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公务用车、租车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租车使用管理,严肃公务用车、租车纪律,根据××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租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91 号)、《关于印发××市××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改领〔2018〕1 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的原则,坚持统筹管理、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

 第三条

  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

 路社区、

 路社区、 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的公务出行,不再派遣使用公务用车。在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能够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客车等)的,原则上不再申请使用公务车。

 (一)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车辆:

  2 1.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 2.参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重要会议、重点活动等; 3.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机要通信、应急及行政执法等公务; 4.前往飞机场、火车站接(送)站;

  5.前往基层开展扶贫、调研活动。

 (二)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 1 天,市外用车需提前 2 天,大型活动需提前 3 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用车。

  第四条

 公务租车使用范围 (一)公务出行保障范围界定。局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范围内(××主城区,包括青梅路社区、京兆路社区、六四〇社区、轻管所社区,元坝镇元坝村、桂花村、胜利村、长坝村所辖地)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不再申请租用车辆:

 (二)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以申请公务租车:

 1.重大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集体公务出行等; 2.现有车辆无法满足需要时;

  3 3.须经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

  (三)局机关股室(馆、所、队)工作人员公务出行,市内用车需提前 1 天,市外用车需提前 2 天,大型活动需提前 3天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后,由办公室申请公务租车。

 第五条

 公务用车、租车使用原则 (一)优先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在现有车辆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由局办公室租车保障班子成员工作用车。

 (二)紧急情况需要出车的,由局办公室主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局机关中层干部及普通工作人员外出办事原则上乘坐具有营运资格的公共交通工具,费用据实报销。紧急情况或同行人员 2 人以上可向分管领导申请、主要领导同意后派车或租车予以保障。

 (四)车辆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路径和目的地,不得公车私用。

篇九: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银行 公务车辆管理办法

  为规范本行)公务车辆管理,节约成本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明确车辆管理职责,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服务范围和使用流程

 第一条

 公务车辆管理职能部门为:综合管理部。

 第二条

 公务车辆使用优先保障行领导公务用车。

 第三条

 各部门公务用车应由部门负责人事先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报综合管理部核准,并经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由综合管理部安排。

 第四条

 行内员工原则上不得私用公务车辆,如遇特殊情况急需用车,须经行长批准方能用车。

 第二章

 驾驶员及车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驾驶员必须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并具有一定的驾龄和行车经验。

 第六条

 驾驶员应遵守本行的各项管理制度,非出车期间要和其他员工一样按时上班,无出车任务要在综合管理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或承担综合管理部其他分配工作,不得私自外出。

 第七条

 驾驶员驾车实行专人专车,不得转借他人驾驶。未经同意不得驾驶其他车辆,如有违反一切责任和后果由驾驶员承担。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增强行车安全意识,专心驾驶,文明行车。

 第九条

 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要爱护车辆,勤检查勤保养,杜绝技术事故。日常维护、保养、检查要利用出车前后和未安排出车任务的空余时间。未经安排不得以日常维护、保养、检查为由私自离开综合管理部影响出车安排。

 第十条

 驾驶员严禁酒后开车,严禁途中私自接受用车人员非公务用车请求,严禁私自带乘搭坐“顺风车”人员。

 第十一条

 驾驶员负责车辆的日常清洁、维修保养等工作,并设立公务用车专用台账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详细记录用车时间、使用人、使用缘由、行驶地点、路程等信息,尤其对车辆出市要有详细记载。

 第十二条

 驾驶员在车辆停放时应把车辆停放在专用车库(场)或相对安全的地方,并必须仔细检查车辆是否锁好,完成出车任务车辆必须停放在安全适合的位置或专用车库(场),严禁私自带车回家。

 第十三条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应严格执行本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车辆维修须事先报行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本行车辆原则上以领导用车为主,其他员工常规下乡不得使用车辆,但下列情况下员工可以按程序使用车辆:

 (一)在满足总行领导用车有余车的; (二)上级安排、总行同意到县外出差学习的; (三)经安排陪同上级领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县内执行公务的; (四)经安排处置基层网点紧急事件或下乡办理急办事务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用车,均应使用派车通知单,填明用车事由,经部门

 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综合管理部安排,综合管理部应逐次登记,按月装订报分管行长审查。

 第十六条

 车辆加油,凭加油站合法收款凭证,由专人予以报销,综合管理部进行登记。

 第三章

 车辆违规及肇事

 第十七条

 车辆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罚款每年市内三次、市外五次以上由驾驶员承担。

 第十八条

 驾驶员行车发生事故,驾驶员应立即报综合管理部,并向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申请处理,及时做好善后和理赔工作。根据公安机关鉴定本人不负主要责任的,致使本行损失的由本行承担理赔后的损失。凡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或发生事故不报案,或未停放在规定场所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第十九条

 凡驾驶员在职期间三次以上违章驾驶造成一般交通事故或发生一次重大交通事故的,立即解除劳动用工合同。驾驶员有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和不良表现的,综合管理部可以提出辞退意见报行长办公会议同意后,解除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公务用车申请单(存根联)

 用车部门

 用 车 人

 车牌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出车时间 时 分 回来时间 时 分 驾 驶 员

 出车公里数/公里

 回来公里数/公里

 出车地点

 事

  由

 乘坐人数

 承办情况

 备

  注

 …………………………………………………………

 **公务用车申请单

 用车部门

 用车人签名

 车牌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出车时间 时 分 回来时间 时 分 出车地点

 事

 由

 驾 驶 员

 出车公里数/公里

 回来公里数/公里

 乘坐人数

 承办情况

 备

 注

 部门审批意见:

 综合管理部审批意见:

 负

 责

 人:

 审核(批)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长(分管行长)审批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注:此单由驾驶员保管并定期上交综合管理部由后勤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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