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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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2篇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第30卷第2期20l2年2月河北法学Hehetlmwsc沁ncep白Z.3O.,vo.2,e^..20l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2篇,供大家参考。

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2篇

篇一: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0 卷第2 期2 0 l 2 年2 月河北法学H e h e tlm w sc 沁n c ep 白Z . 3 O . , v o . 2, e ^. . 20 l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原因及相关对策王建中, 翁辉( 河北省石家庄If 】

 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石家鹰0 50 0 7 】

 )摘要:

 法院民事执行J:

 竹, 的混乱、 有效临督制度的缺火, 使得实践t}・的大量执行问题难以解决, 甚至严重损害法院权威和裁判公俯力:

 通过分析民事执行榆察监督的现状、 问题、 原闻, 提Ⅲ 相应对策. 希望对司法实践及改蚺柏所裨箍.关键词:

 民事执行; j}:

 ; !

 察监督; 埘策中图分类号:

 D F 8 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 0 2—39 33( 20 12)0 2. 0 19 2- 0 3T h eP r o b le m s. C a u se s a n d C o u n te r m e a su r e s o nP r o se c u to r ia lS u p e r V isiO no f th e C iV ilia nIm p le m e n ta tio nW A N GJia n —z h ( m g , W E N GH u i( G r a ssr u o t l’ e o p le § P r o ¨ ¨ 毽lo r a ko f X jn h u a D istr ic IS h 巧ia zh u a n g C ity H e b e i P ru v illce, S h jjia zh u a llg 0 50 0 7 l( :

 h in a )A b str a c t:

 T h P Ⅲ * o H lP ro f th f :

 ( iv Ⅲa n imp Jem cn la I沁11 lo g c Ih e l_ w iIh d e “ciP n o yn f a n P rk t’ tiv em ・- Ⅲ【lJri“g 8 y sk n l c a “g jv cr jsPIoala ’ g Pn IJm h e r f’ fjm I’ IP m P n id Ii‘JrIj, su rsIJJa I8 }Jf ’ ea rtJlf ljcu n to so lv ei“p ra ( 。

 “cc,n re v e nsP ^0 IJslyIIlreu lP ¨ JIltI¨ jaa u Illo rity ‘)fth e c o url a n ( JcrP ( 1ibili‘yn r th e r P l- r r e .h l th e llI’ I’ f‘Jr IJen en ij” gb o thju ( { i( ja Ip r a c Iic e a n drI、 “’ rnl.Ih isf la 『, P raJla ly zcsH t a Iu s.p rtJl)lem s a n f Jc a u s e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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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v ilia n i』 n p lenlenld ljo “; pro R P cu Inm I su F r v ㈧¨ n ; ㈨u n m r m e a su r cs随着我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 涉诉民商案件大量涌现, 民事执行活动也随之增多。

 民事执行活动作为实现民事裁判的重要屏障, 是实现法律目的、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n 勺重要途径. 今年令国“阴会” 收到要求检察机关加大民事{ j政法律j监督力度的议案、 建议、 提案高达20 多件, 表明人民群众要求检察机关加大监督力度的呼声很高, 加强民事执行}|; ; = 督L 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 民事执行监督的现状长期以来, 对民事执行权的监督主要有法院内部监督、 各级党委、 人大的临督、 新闻媒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

 法院内部的监督山于其规定的监督范同不清晰、 运用程序不明确、 小透明以及自身峪督的现实弊病, 使得监督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也难逃公众对法院自身护短的质疑. 而各级党委、 人大的监督更多的体现在对设立组织机构和法院整体工作的监督,无法保障个案公平、 公正。

 舆论监督在法制进程中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这种监督小身的芹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律观卜也制约r 其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々 门豁督主体的缺失、 监督职责的不明确、 不清晰, 事后临督的滞后性, 使得各种舱督关系复杂烦乱, 对危害行为缺少实时控制。

 现有监督模式的不足, 强烈要求具仃更强制约性的监督机关出现,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 担当这一重任有着毋容置疑的正当件和u f 行性。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面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大量执行问题, 检察机关认真探索K 事执行活动进ij监督的L 作机制, 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但尚/f :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其原闪在于:收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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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H 数‘≯…版. 个球发ij作者简介:

 li缱【{ l( 1955一), 男. 河北旗城人. f 【JIJ匕省, i家庄m 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愉褒长:翁辉( J9 7 8 一), 女. f f lf 此沧州人, 河北省7 i家J{ 川f 新华K 人l也检察院掩躲员。一19 2 —万方数据

 ( 一)法院排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由于检、 法两家各自从自身部门利:

 f ; ; i出发, 对民事执行监督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以批复排除检察机关埘民事执行的监督。

 19 9 5年8 月 10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中指出:

 “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存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 不属于抗诉的范围” 一20 0 0 年6 月 30 日,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处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暂缓执行建议问题的批复》 中规定:

 “人民榆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出暂缓执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 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排除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可能导致错误的裁定无法纠正。( 二)检察机关内部对民事执ij监督存在思想障碍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 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缺少统一部署和指导, 加之法院系统的排斥. 检察机关内部有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于法无据, 不宜推进; 有观点认为该T 作虽然于法有据, 但欠缺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手段, 实践中难以开展;还有观点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的“份外之事” , 没必要去做。( 三)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监督职权小明确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 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民事诉讼法》 总则第4 条规定_ r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但分则关于执行程序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未曾提及。

 民事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活动、 检察机关是否具备监督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 是否享有民事执行监督权,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明确, 各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能否监督理解不同, 如f u 『监督做法各异. 监督程序、 范围、 方式不统。( 四)检察机关获取监督线索的渠道不畅检察机关获得案件线索的渠道通常为自行发现、 群众举报、 移送受理。

 由丁法律规定不清晰、 相关寅传小充分, 当事人认为法院的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或执行裁决行为有错误时, 往往向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申诉, 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院长启动监督程序, 而很少通过检察机关进行执行救济。三、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相关对策( 一)消除认识误差, 坚定执行监督信心从法理角度和对法律精神的理解来看, 民事执仃检察监督有其理论基础, 并且和各利- 叫法理论并行不悖。I.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午义的JF 当件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r 检察监督原则, 但有人认为执行不属于审判程序。

 理由足按照“法未授权即禁止” 的公权力行使原则. 检察监督权理所当然彳 :

 应涵盖执行领域:

 从体系解释的角度, 关于榆察监督的舰定列入民诉法第二编, 执行程序中并末见类似规定, 故认为榆察机关对1二民事执行进行监督f 法无据…?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理由如下:

 第‘, 《宪法》 第129 条明确规定, 人民愉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对法律适用和实施进{ j监督, 宪法在赋予人民检察院以法律监督权的同时. 并未对监督的范围作任何限制性的规定i民诉法作为基本法, 应以《宪法》 的规定为基础来进行理解, , 审判活动应指民事案件从起诉刮执行整个过程. 执行活动足审判活动的合理延伸千f I发展, 也是f “义审判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 唯其如此, 才能体现出诉讼活动的完整件。第二, 《民事诉讼法》 第J4 条中的“审判” 1亏第_ 编, { 一的“审判” 是f 讧阶不同的两个概念’ 。

 前者与后者相比是I:

 位的概念, 不仅仅包括纠纷解决权, 还包括调查权、 执行权等一系列与纠纷解决这个}体性权力卡H 天联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将人民检察院时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规定为一项基水原则. 其目 的就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地行使各种形式的审判权能, 不f f l人民法院解决纠纷的活动要受陔原则的制约, 而且人【己法院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也要受该原则的支配。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彳 j活动, 都统一受民事诉讼法的规范, 电统一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4 , 如果仪对总则中的“审判” 二字作狭义解释. 民诉法第6 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彳 i受任何行政机父、 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也就于法无据r .2. 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不尽合理审判权和检察枚独立、 对等. 并行. 々 司审削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对々 司检察权的人民榆察院的职权范围予以限制. 二者郁应霞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下:

 全田人大常委会早在19 8 1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1就明确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分歧, 报请伞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从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来看, 由被监督者给监督者划定范闱足不合适的一人民法院作为被监督者, 从本部门的、 Z 场出发, 限制监督者的监督范围, 品然不符< ?法律监督的立法初衷3. 执彳 j- 权与检察监督权并行/f i悖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仟何权力缺乏监督都会失控. 任何权力失控都会膨胀并被滥『干J’ , 民事烈制执行仪作为一种运H 1国家强制力, 通过对义务人的财产手"人身自由进行t二预、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同样具有权力与生俱来的扩张性、 侵略性与腐蚀性、 主动性、 单项性等特点, 耍防IE 其设滥用. 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但波执行当事人11j有的信息、 资一19 3 —万方数据

 源以及能量都无法对执行权形成制约。

 在当事人的权利尢法抗衡权力的情况F , “以权力制约权力” 成为唯一选项。

 受执行权主动性和灵活性影响, 这种制约应当是经常的、 及时的、 透明的、 程序化的. 检察机关以四家的强制力作保障, 具有严格规定的法律约束力, 加之地位独立, 易于排m 执行权系统内各种因素1:

 扰, 能够客观行使监督权。检察权的行使以程序控制为限, 具有程序建议性特点。

 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f l{ 监督意见, 只是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建议有关机关纠正违法, 不具有终局或实体处分的效力“。

 违法行为足甭得到纠正, 最终需要通过其他国家机关的合理处分权完成。

 监督权和实体处分权的分离. 决定了检察机关不可能形成对执行权的f 涉和々 横, 能够保障执行权的正确运行二( _ 二)检、 法齐力根除执行监督分歧近年来, 随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各试点的开展, 有效避免r 违法执行、 滥用职权、 怠于行使职权等行为的发生, 使执行真正落到实处, 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最终实现, 并取得了法院系统内部的赞同声音. 检、 法腑家根据现实需要, 本着时事实尊蘑、 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协商制定r 一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促进了执行_ r :

 作顺利进行、 理性监督, ,20 】

 1年3月 ,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了《关丁在部分地方JF 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试点的范围、 方式和程序达成共识, 并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jj人的执行案件, 人民法院阂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 人民榆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m 检察建议。

 这足“两商” 对多年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探索工作的肯定, 部分弥补r 现行法律的不足, 为正在进行的相关立法工作提供J, 良好的. jJ法实践基础。

 f F I遗憾的是该《通钼l》规定的监督范围仅限于超期放款、 超期裁定、 超期执行以及执行被执行人提供的保障款物、 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而对超额查封、 扣押、 违法追加、 变更被执行人、 违规采取拍卖、 变卖措施等常见违法执行行为只字末提; jj盆督方式也仪规定了检察建议一种, 并未赋予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 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的前提必须是有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的申清, 自行发现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不能进行监督。

 因此, 应进一步加大检法沟通力度. 扩人监督范围、 增加监督措施、 拓宽监督渠道。( _ 三)充分发挥人大的协调及立法作用I. 提请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解释检、 法两家多年来存在分歧的根源在于对民事执行活动是否属于审判活动的范畴存红不同理解. 而全罔人大是唯・有资格和权威解决检法冲突的机关7 。

 关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活动, 全国人大持有肯定态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9 9 1年4 月 2口七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关于民事诉讼法( 试行)修改草案的说明》 明确提到:

 执行是审判工作的一个f ‘分重要的环节, 它关系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尊严:

 这表明在立法机关看来, 审判小仅包括法院在审判程序中, 巾. 理民事案件的活动, 还包括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工作。

 提请全国人大进行立法解释. 使问题的解决能够相对超脱, 更具公信力2. 提请人大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借罄《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 制订内容较为丰富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 …, 对民事执ij检察监督进行具体解释,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扩大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及权力:

 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在民事执行【{ J所作的裁定有抗诉权, 明确对违法的执行措施以及不适宜以抗诉方式纠正的裁定有检察建议权; 第二, 完善检察执行监督的方式:

 对于一螳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院呵以派员到执行现场, 监督执行过程、 执行措施是否违法, 然后根据玎:

 同情况提出/f i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 建立特定案件报备制度:

 即要求法院在执行生效的民事判决、 裁定需追加被执行人、 变更被执行人等特殊案件时应送同级榆察机灭备案, 埘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的生效民事裁判, 法院应将末执行完结的原因、 执行计划等向检察机关提供书面材料二( 四)立案查处执行人员职务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 增加规定了“执ij判决. 裁定失职罪” , 为追究违法执行行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当前检察机关执{ j阶段抗诉权被排除的情况下, 榆察机天对法院民事执行阶段职务犯罪的立案侦古比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更具震撼力。

 检察机大应当充分发挥职能, 加大立案侦查民事执行阶段的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裁判犯罪力度, 以切实加强执行监督。参考文献:[ 1]赵志刚. 舆论监督的异化与媒体自律[ N ]. 检察日报, 20 0 l- I2- 19 .[ 2]刘恒. 构建比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J]- I一囝检察胄. 20 0 6 . ( 5).[ 3]宁建海. 沦比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J]河南社会科学. 20 lo , ( 】

 J).[ 4 ]f 学成, 张和林. 民事执行检察岭督的实践探索与制度构建『J1. 河北法学, 20 0 8 , ( 11)【5 J俞其林, 沈建新. 试论民事执行程序的检察监督[ J]. 河北法学, 20 0 8 , ( 10 ).【6 ]陈雄胜, 何土惠.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初探[ J]南方沦刊, 20 10 , ( 5).[ 7 ]陈玉璜. 在司法困境巾探索民事执行监督新途径[ J]. 法治论坛, ...

篇二: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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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 4 期新形势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吴秋成(5410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 桂林)摘 要:当前,一方面我国每年的民事行政案件不断攀升,另一方面却是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案源匮乏,二者之间的矛盾,正是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需要深思的问题。如何补齐短板,破解工作难题,坚强有力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是摆在每一个民事行政检察干警面前的,需要深思熟虑的,需要积极应对的问题。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问题;对策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民事诉讼全过程、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在强化基层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基层民事检察监督的难度和工作量,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人员理论素养、法律知识的掌握运用和实际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新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根据司法需求和实际,赋予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新的职责使命。新增加了违法调解监督、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等职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进入一个有利的发展机遇期。随着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公益诉讼、行政违法行为监督、行政强制措施监督三项改革不断深化,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进一步拓展,任务更加繁重。我们要认真履行好民事、行政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一、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问题1. 理论认识不清理论支撑乏力是制约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监督的“瓶颈”。检察机关自身对行政检察监督的研究还不够,许多行政检察监督的重大理论问题缺乏研究,未能达成理论共识,在很多方面得不到行政机关的认同;行政检察工作基本上与民事检察工作合二为一,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不够明晰;在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上,未能从根本上明晰监督什么、怎样监督等问题。2. 法律依据缺乏行政检察工作中由于行政权的强制性特点,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缺乏被监督意识,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消极对待行政检察监督,而此时检察监督又无明确法律监督依据和手段,因此监督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缺乏刚性。从立法层面看,有关行政检察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为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但内容仅涵盖了行政诉讼监督职能,且规定过于原则。各地检察机关探索开展的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工作虽然符合十八大提出的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要求,也符合社会各界对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愿望和呼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和统一规范的执法标准。3. 工作机制不畅从外部来说,检察机关与行政行为的其他监督主体沟通联系不畅。诉讼监督仍然打不开局面。虽然办理了一些案件,但没有形成成熟的监督体系,监督机制不健全,办案模式较落后。特别是对法院的审判执行情况不了解、不掌握,找不到突破口,存在问题发现不了,或者发现了但没办法解决,监督不到位,总体监督效果不理想。4. 干扰阻力较大对于行政权面临的这一新监督,不少地方政府还不习惯,行政执法部门也不欢迎,借助司法力量推进严格执法的共识尚未形成。一些行政机关表面上接受,实际上抵制。一些地方偏离了方向。没有把重点放在转变监督观念、调整结构重心上。有的把民行当成反贪反渎来干,有的把精力过多地放在诉讼外监督特别是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上,偏离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生命线。5. 人员力量不足在机构设置上,采取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合一的设置模式,造成行政检察工作发展的空间被民事检察工作挤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检察工作的发展。在人员配置上,大部分的办案力量集中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上,缺少行政检察的专门队伍,又缺少行政检察的专业化人员。二、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面临问题的对策1. 全面构建行政诉讼多元化监督格局认真落实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以检察建议和抗诉为手段,实现对行政诉讼活动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全面监督。建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渠道、调查方法、纠正举措的相关制度。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与行政违法监督的衔接机制建设。注重与人民法院共同探索对行政权力司法监督的相互配合、协作机制,实现司法对行政监督效率的最大化。2. 探索开展非诉行政执行监督加强对非诉行政执行行为的监督,依法严格审查引起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行为和法院执行裁决行为、执行实施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行政行为不合法的,除向法院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外,还应当督促行政机关依法纠正,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继续做好支持起诉工作。支持起诉作为民事检察多元化监督方式之一,这项工作主要在基层。各基层院要认真总结经验,摸索工作规律,严格规范程序,推动完善支持起诉制度。非公益诉讼试点地区的基层院,可以通过支持适格社会组织起诉,在惩治环境污染等公益保护方面发挥作用。3. 善内部沟通,建立执行监督联动机制一是横向加强市院内部协作与配合。与控申、反贪、反渎等部门建立联动办案机制。在接到执行监督线索之后,及时制定调查方案,在必要时,邀请自侦部门协助调查,充分利用自侦部门的侦查资源,确保监督案件的证据固定。二是纵向加强上下两级院的监督合力。深化指导机制,加强对基层办案的督查和对疑难复杂案件的研讨及指导,两级联动,促进执行监督工作深入开展。跨省的跨行政区划司法体制是未来司法改革的大趋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行政区划设置,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进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这项改革必然对当前司法区划造成直接影响,比如依照级别管辖制度的上诉审程序是诉讼当事人行使诉权,获得权利救济和维护正当权益的法定渠道,这就需要相应的司法机关予以保障。因此,这必然要求在一个省域范围内(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等省一级行政区划范围)先设立若干个跨行政区划的检察院和法院。因此,以铁路运输检察院为基础设立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的跨区划检察院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行政体制改革要求相适应。4. 加强人员配备由于民行工作起步晚,人员少,业务水平相对薄弱,首先要解决的是人员的问题。第一,可从本院或本地区检察系统抽调具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资格且有民行工作经验的检察官从事民行检察工作。其次,可引进具有民商事法学教育背景或者法律职业经历人才,如律师等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到民行检察部门中,或可引进法院民事审判、执行人员(下转第 1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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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andi-116- 2017 年第 4 期

 职工法律天地(上接第 113 页)充实到民行检察队伍中来。第三,稳定民行检察队伍。从检察系统内部的业务来讲,民行部门的业务跟其他部门有很大区别,要想做好民行工作,必须保持民行检察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专业化民事检察队伍的培养制度。基层检察机关倾向于将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年轻骨干力量配置到侦查监督、公诉等刑检部门以及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等自侦部门,而分配到民事检察部门的年轻骨干力量比例较小。基层院需转变观念,重视民事检察工作人才的培养,鼓励年轻干警刻苦钻研民事检察业务,适时开展业务竞赛督促干警全面掌握业务知识。适应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在检察监督体系中占五分之二的新格局要求,合理配置各级院特别是基层院民行检察官入额比例,优化基层民行机构或专门办案组织,科学设定民行检察官权力清单,推进机构专门化和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和实战训练。充分发挥业务专家、标兵能手、人才库的引领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坚持培养为主,以用为本,多采取案例式、模拟式教学和互联网+教育培训模式,加大实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力度,不断提高监督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学习研究,提升监督能力。要重点学习掌握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和工作流程,逐步掌握审判规律,挖掘审判活动中问题多发环节,加强实证研究,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在积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执行监督工作的发展模式。作出处理决定前尤其是提出检察建议前,要做好分析研判,穷尽所有的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务必做到准确适用法律,监督意见力争做到全面深入,确保监督取得实效。参考文献:[1]张兴中.论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更新[J].中国检察官,2012 (13).[2] 王涛,任密密 . 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重新构建 [J]. 法制与社会,2014(01).[3] 伍倩 .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J]. 法制与社会,2014(04).[4] 张程 .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J]. 中外企业家,2014(02).[5] 朱华汉 . 浅析我国民事检察监督 [J]. 法制与社会,2013(24).[6] 路志强,高继明 . 中国民事检察监督的法理思考——以评析理念变迁为基点 [J].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05).(上接第 114 页)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侦查措施的监督;对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追捕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监督;公安机关受理后久拖不决的监督,作为执法引导和法律监督的重点内容,拓展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延伸执法办案职能1. 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积极参与平安黑龙江建设、反邪教、打击非法集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电信新型违法犯罪等社会综合治理和专项打击行动,加强对高危人群、复杂场所、重点区域的打防管控力度,在构建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针对经济转型期间社会矛盾的特点不断探索深化社会治理方式,把正确认识和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置于司法办案和推动经济发展的全过程,深入排查劳动就业、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积极预防、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2. 延伸办案职能结合办案加强对企业的法治教育和犯罪预防,运用检察建议、以案释法、法律讲座等各种形式帮助企业明确法律红线,强化依法经营意识,防控法律风险;深入企业开展调研,解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研究服务措施,撰写调研分析报告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建设,查找行政执法领域的制度缺失和监管执法盲点,对市场管理方面存在的风险漏洞和制度缺陷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提高管理水平;与行政执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合力,共同营造支持、关心、服务经济发展的氛围。3. 充分发挥检察室、检察联络室的作用为企业提供特色服务依托乡镇、社区检察室和检察联络室在服务经济建设、营造发展环境方面的基层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两室”在服务非公经济、化解社会矛盾、优化发展环境中的独特优势,积极推进检察工作进企业、进工厂、进社区,普及涉企法律知识,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涉法涉诉问题,提供看得见、摸得到、用得着的特色服务,为企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参考文献:[1] 庄建南 .《强化法律监督与检察权配置》,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年版 .[2] 陈瑞华 .“刑事侦查构造之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9 年第 5 期 .[3] 王兆鹏 .《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定期通报办案流程监控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通报全院案件办理、管理情况,对流程监控中发现检察官在程序上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三是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部门负责人承担行政负责人和检察官的双重角色,在带头办案的同时,注意部门内部案件风险评估,合理调配办案力量,优化工作流程,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四是协助检察长督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主任检察官授权范围内的重大、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部门负责人可以调阅案卷材料,了解办案进度和相关处理情况,必要时听取主任检察官对案件进展的专项汇报。审核案件处理决定文书。主任检察官、检察官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由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相关文书进行备查并提出意见,主任检察官、检察官不接受的,可提请检察长决定,但备查不影响案件进程。五是完善逐案定期通报制度。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以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等情况登记报告制度,定期对受理检察官举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向检察官通报,从源头上预防自身腐败。建立检察官廉政档案。将检察官办案过程中的检风检纪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并为评优表彰、职级职务晋升以及绩效考核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参考文献:[1] 张智辉 . 检察改革要以检察职权优化配置为核心 [J]. 河南社会科学,2011(03).[2] 宋凯利 . 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语境下的检察职权构建 [J]. 人民检察,2014(13).[3] 多岩峰 . 检察职权配置的规律性内容分析 [J]. 法制与社会,2015(22).[4] 王玄玮 . 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职权规定的修改建议 [J]. 人民检察,2014(07).[5] 徐汉明 . 我国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路径选择 [J]. 人民检察 .2010(03).[6] 熊霞 . 浅议检察职权配置的要求及实现途径 [J].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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