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3篇

时间:2022-11-09 08:40: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3篇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3篇,供大家参考。

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3篇

篇一: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组织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战斗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农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级组织工作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路线,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统一,严明纪律,严守规矩,严格监督,构建统一协调、运转有序、监督到位、精干高效的体制机制,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夯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农村的组织基础。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村级组织,主要包括村党组织(含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共青团、妇女、民兵等组织。

 第二章组织功能定位 第四条 强化村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村党组织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村级组织,都要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村级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重要工作、重要问题,都要由村党组织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讨论、领导实施。

 第五条 完善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定期向村党组织汇报工作,村党组织要提出具体意见建议,给予领导和指导。

 第六条 落实村民代表会议决策职能。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级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一般每季度召开 1 次,遇到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作用。村务监督委员

 会接受村党组织领导,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对村级事务决策、财务收支公开、村级“三资”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惠农政策落实等进行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建立村务情况分析、村务监督报告、定期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强化监督职能。

 第八条 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在深化农村改革中,保证和落实村集体所有权。

 第九条 提倡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兼”。一般情况下,村民代表会议主席应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应由村党组织班子中负责纪检工作的成员兼任,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兼任。

 交叉任职应严格履行规定程序。

 第十条 创新村级组织设置。推进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民工聚集地建立党组织。根据党员数量、产业布局、村庄规模,符合条件的党支部可升格为党总支或党委。探索联村并建、村企联建、强村带弱村党组织设置方式。

 第三章重大事项决策 第十一条 村级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调整,村级组织设置和调整; (二)村级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上级扶持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改制、招投标,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和处置方案,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村级收益分配; (四)宅基地安排使用,征地补偿款使用分配; (五)贫困户、贫困人口、低保和五保对象的确定,危房改造等扶持对象的确定,领取误工补贴人数、标准的确定; (六)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七)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进行:

 (一)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在充分征求党员、群众意见和认真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召开村党组织会议,研究提出议案。

 (二)村“两委”联席会议商议。召开村“两委”联席会议,对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后,报乡镇党委、政府重点就政策法规和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三)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审议,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审议后,组织党员深入农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表决审议事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会议。

 (五)决议事项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村务公开栏或其他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六)实施结果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

 第十三条 村级日常工作由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村“两委”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两委”成员参加,不是村“两委”班子成员的村民代表会议主席、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列席,参加会议人数不得低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村“两委”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议定事项方为有效。

 村“两委”联席会议应将研究内容、过程和结果如实记

 录在案。

 第四章村务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严格村级财务开支审批,数额较小的村级日常经费支出,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签;数额较大的经费支出,由村“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审核同意;数额巨大的经费支出,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定。财务支出事项,应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查。

 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乡镇党委、政府征求各村意见后提出,报县级农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明确。

 第十五条 规范村集体资产管理。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宅基地的审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村集体资产拍卖、转让或实行各种形式的承包租赁经营,实行公开招标,结果公开。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级集体投资经营情况和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矿产等资产资源处置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由上级党组织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规范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管理。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以及较大工程项目的维修,实行公开招标承包,须签订书面合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工程项

 目从立项、招投标、质量验收到资金预决算、支付等进行全过程监督。

 村级组织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第十七条 规范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村集体土地、房屋、山林、水面、矿产和其他集体固定资产有偿承包、租赁,都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经济合同的签订,由村民委员会履行法律手续,由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合同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规范印章使用管理。村级组织的印章不得由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保管,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实行审批和备案制度,逐项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次数、批准人和经办人等情况。因印章管理、使用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规范经济责任审计。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离任,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群众关注的建设工程、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等需要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实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

 第二十条 深入实施村务公开。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及村级重大事项都必须向村民公开。一般的村务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

 的事项应随时公开。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经签字盖章后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明细账目。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每月公开一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施村务网上公开。

 第五章联系服务群众 第二十一条 推行村级“网格化”管理。以自然村落、片组或一定数量的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网格,落实村综治、治保、信访、调解组织分包责任制,加强农村社会治理。依托网格整合社会公共服务资源,组建网格服务团队,为全体村民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构建农村服务体系。充分整合便民服务中心、党员活动中心、文体活动中心等资源,为村民提供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老年福利、法律服务、创业就业、综治调解、流动人口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各类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组织,促进农民增收。积极培育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为民服务全程代办。建立健全村级便民服务站,实行村干部轮流坐班值班制,对需要到县(市、区)、乡镇(街道)办理的事项(不需村民本人出面的),根据村民需要,由村级组织指定专人代为办理。加快建设村

 民“办事不出村”网络服务平台,逐步实现县、乡、村三级网上办事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农民群众教育引导。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文明道德风尚,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农村各种歪风邪气。注重培育农村致富带头人,加强教育引导和政治引领。普遍建立红白理事会,统一规范文明节俭婚丧礼仪形式,制定适合本村的具体标准。

 第六章 从严管党治党 第二十五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党员必须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村党组织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村党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对提出的整改事项,要逐一列出清单,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落实村党组织监督职责。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了解党员、群众意见建议,定期向乡镇党委反映情况。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发现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及时教育或者处理,问题严重的及时向乡镇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全面推行党务公开。村党组织要定期向党员群众公开党内事务,主要包括村“两委”班子成员分工和

 主要职责;村党组织任期目标、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党组织评星定级、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党员设岗定责、结对帮扶、联系服务群众情况;发展党员情况等。

 重大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实行农村党员“先锋指数”管理。将农村党员划分为在职党员、无职党员、流动党员等不同类别,围绕参加组织生活、服务群众、创业致富、遵纪守法、弘扬正气等方面,设定分值,定期考评。根据考评结果,评选出优秀党员、先锋党员、合格党员、警示党员。连续两年被评选为警示党员的,确定为不合格党员,村党组织应及时妥善处置。

 每名党员都要按规定自觉缴纳党费,对转入农村居住地的非农党员,按照收入标准收缴党费。

 第二十九条 严格村干部日常管理。建立村级事务“小微权力清单”,严格规范村干部行为。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星级管理,完善村干部任期和年度任务目标考核,开展“双述双评”,完不成目标任务或被评议为不称职的,依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退出。

 第三十条 加强村干部教育培训。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县或县以上的集中培训,其他村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乡镇组织的培训。加强对其他村级组织成员、村民代表、村级后备干部、农村致富带头人的

 教育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村包含行政村、农村社区。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共河北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纪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厅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篇二: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 XX 区委组织部 &&市 XX 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 XX 区村(居)

 干部绩效管理 考核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乡 镇党委、 各乡镇人民政府:

 《XX 区村( 居)

 干部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已经区委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市 XX 区委组织部

  &&市 XX 区民政局

  2010 年

 月

  日

 XX 区农村村(居)

 干部绩效管理考核办法 ( 试行)

  为了 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充分调动村( 居)

 干部工作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 促使村( 居)

 干部队伍在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 根据区委《关于全面推进村干部“一定四有” 工作机制》 和《XX 区村( 居)

 干部管理办法》 相关精神, 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总则 (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紧紧围绕年初确定的各项目 标任务, 通过百分加量化考核, 科学评价村( 居)

 干部的工作实绩和德才表现, 奖优罚劣, 在村级干部队伍中逐步建立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 积极调动和保护村( 居)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不断引 导村 ( 居)

 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勤政务实、 干事创业, 切实增强基层组织的创造力、 凝聚力和战斗力, 为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城乡 统筹、 “三区一中心”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 二)

 考核原则及方法:

 1、 考核原则 :

 坚持民主、 客观、 公正、 公开原则; 坚持分级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 坚 持 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的原则。

 2、 考核方法:

 常规工作、 重点工作、 创新工作相结合,分类考核、 综合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 年度考核相结合。

 ( 三)

 考核依据:

 区委区政府目 标督查办公室提出的年度目 标考核标准, 乡 镇党委、 政府与 各村( 居)

 及村( 居)

 干部

  签订的目 标责任书。

 ( 四)

 组织领导:

 区委成立由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 区委农办、 区农业局及各乡 镇党委主要负 责人组成的区农村村( 居)

 干部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 负责全区农村村( 居)

 干部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 检查和督促等工作。

 区农村村( 居)干部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组织部。

 各乡 镇成立乡 镇村( 居)

 干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负 责具体组织实施对村( 居)

 干部的年度考核和日 常管理工作, 并于次年 1 月 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备案。

 二、 考核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村(居 )

 干部, 指由区财政发放报酬的行政村“四职” 干部、 “村改居” 社区居委会的“四职” 干部和场镇社区“三职” 干部。

 行政村“四职” 干部、 “村改居” 社区居委会的“四职”干部, 包括村( 居)

 党组织书记 1 职、 村( 居)

 委会主任 1职、 村( 居)

 文书( 会计)

 1 职、 其他村( 居)

 干部 1 职。

 场镇社区“三职” 干部, 包括社区党组织书记 1 职、 居委会主任1 职、 社区专职干部 1 职。

 三、 考核内容 ( 一)

 常规工作。

 主要包括基层组织建设、 区域内经济发展、 基础设施建设、 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社会稳定等方面。

  ( 二)

 重点工作。

 主要是上级党委、 政府部署的阶段性重点工作。

 ( 三)

 承诺事项。

 主要包括村干部承诺的内容、 目 标。

 ( 四)

 创新工作。

 由各村( 居)

 结合自 身实际向乡 镇党委、政府申报, 并由乡 镇审定的创新工作。

 四、 考核程序

  ( 一)

 平时考核。

 1、 日 常工作考核。

 由各乡 镇结合平时的工作检查、 督查和党务公开、 村( 居)

 务公开, 建立经常性检查和督查的记录档案, 并及时分类汇总作为年度村( 居)

 干部绩效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2、 重点工作考核。

 由各乡 镇党委结合实际, 对村( 居)干部完成上级、 区委、 区政府和乡 镇党委、 政府安排的各项阶段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自 行制定切实可行的平时工作考核办法, 并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

 ( 二)

 年度考核。

 1、 召 开考核大会。

 村级考核大会由村( 居)

 党组织负责人召集, 乡 镇考核组主持。

 参会人员 包括联系 村( 居)

 的乡 镇干部、 村( 居)

 “两委” 班子成员 、 村( 居)

 民小组组长、 党员 代表、 村( 居)

 民代表及在本村( 居)

 的各级“两代表一委员 ” ( 党代表、 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 )

 、 离任村( 居)

 干部代表等。

 参加会议的人员 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80%以上。

 2、 公开述职。

 先由村( 居)

 党组织书记、 村( 居)

 委会主任分别代表村(居 )

 “两委” 班子在村级考核大会上公开述职, 然后由村( 居)

 干部依次就履职情况进行个人述职。

 3、 民主测评。

 由乡 镇村( 居)

 干部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测评组, 村( 居)

 干部考核大会上进行民主测评。

 测评票由考核组统一印制, 测评等次分为“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由参会人员 填写民意测评票。

 民主测评结束后,由考核测评组回收并汇总民主测评情况。

  4、 个别谈话。

 考核组根据需要分别找村( 居)

 干部、 党员 和群众代表座谈, 核实测评中反映出的问题, 并进行意见反馈。

  5、 上级评议。

 由考核组在乡 镇全体机关干部、 乡 镇涉农站所负 责人、 村 ( 居)支书、 主任参加的专门会议上, 对村 ( 居)支部书记、 主任进行民主评议。

 6、 综合考核。

 考核组采取实地查看和查阅档案资料的方式对村( 居)

 干部各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

 结合平时考核、 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 上级评议等情况, 根据《XX 区农村村( 居)干部绩效管理考核表》 各乡 镇细化表进行打分, 得出 绩效考核综合评分结果。

 五、 考核评分标准 各乡 镇对村( 居)

 干部绩效管理考核实行“100 分+” 制。即:

 常规工作和重点工作( 100 分)

 +创新工作加分。

 各乡 镇每年初应根据本办法原则和精神, 结合乡 镇和村( 居)

 的常规工作和当 年的重点工作、 创新工作, 在《XX 区农村村( 居)

 干部绩效管理考核表( 样表)

 》 ( 附后)

 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评分标准及加分项目 、 分解细化考核内容, 形成具有自 身特色的《考核细则表》 , 做到“一乡 镇一则 、 一年度一修订” 。

 对在 计生工作、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其具体否决标准和内容由各乡 镇与 各主管单位按有关规定共同商定。

 六、 考核结果运用 ( 一)

 建立考核档案。

 建立村( 居)

 干部个人绩效档案,主要包括以下相关材料:

 1、 考察对象述职述廉材料、 个人总结; 2、 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材料; 3、 考核考察登记表; 4、 日 常工作表现及其它相关材料; 5、 重点工作绩效档案; 6、 创新工

  作完成情况。

 村( 居)

 干部个人绩效档案由各乡 镇党委负责建立、 管理。

 ( 二)

 与 绩效报酬挂钩。

 绩效考核结果与 村( 居)

 干部工作报酬直接挂钩, 实行“标准报酬( 固定报酬+绩效报酬)

 +奖励”结构制。

 将区定的基本报酬的 80%作为固定报酬, 20%作为绩效报酬。

 村( 居)

 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后, 由各乡 镇将绩效报酬和年终一次性奖励按考核等级发放给村( 居)

 干部。

 年终一次性奖励金额由各乡 镇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确定。

 绩效考核结果得分在 80 分以下者, 列为不合格村( 居)干部, 不得发放绩效报酬和奖励。

 ( 三)

 与 政治待遇挂钩。

 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上级党委评选优秀村( 居)

 干部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得分在 80 分以上为合格, 80 分以下者, 列入加强教育及调整对象; 90 分以下者, 不得作为评优对象。

 绩效考核合格者方可参与 本地乡 镇公务员 或事业干部定向考录; 绩效考核结果特别优秀的在可按程序推荐选拔进入乡 镇领导班子。

 出现一票否决事项的村( 居)

 干部不得评为优秀。

 ( 四)

 实行谈话制度。

 年度绩效考核后, 乡 镇党委书记要与各村( 居)

 党组织书记谈话, 各村( 居)

 党组织书记要与 其他村(居 )

 干部谈话。

 谈话时要以考核情况为重要依据, 达到鼓励先进、 激励一般、 鞭策后进, 推动发展的作用。

 ( 五)

 对不合格的处理。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村( 居)

 干部进行警示谈话。

 对任期内两次考核为不合格的村 ( 居)

 干部,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失误、 引 发不稳定事件甚至严重违规违纪的, 对缺乏大局意识、 长期不团结、 能力素质较差的村( 居)干部, 村( 居)

 党组织成员 由乡 镇党委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

  调整, 村( 居)

 民委员 会成员 由村( 居)

 民会议依法罢免, 并报区委组织部和区民政局备案。

 七、 各村(居)

 干部绩效管理考核要纳入本村(居)

 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工作之中。

 八、 本考核办法由各乡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九、 以往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附:

 1、 XX 区农村村( 居)

 干部绩效管理考核总表( 样表)

 2、 XX 区农村村( 居)

 干部绩效档案归档登记表

 附 1:

 XX 区农村村( 居)

 干部绩效管理考核总表( 样表)

 一、 常规工作和重点工作( 100 分)

 类别 (标准分)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分值 考核 分 常规 工作 (50分 ) 组织建设 有村( 居)

 长远建设理念和规划, 有工作计划

  落实目 标责任, 班子成员 和谐、 分工明确、 团结合作

  党建和办公经费有保障, 合理使用

  群团组织健全, 发挥作用好

  建立党员 或志愿者服务队伍

  与 城市社区或单位开展城乡 共建;

 辖区有条件建党的产业组织 100%建党, 并建立辖区社会各种组织台帐和推进“支部+协会( 合作社)

 ” 工作 在党员 队伍中开展“三培养” 工作, 培养入党积极分子符合要求

  党小组健全, 有党员 分门别类台帐;

 创造良好的大学生干部成长环境和大学生干部作用 得到有效发挥等 建立党内帮扶、 党员 结对、 党员 示范和关心老干部等制度

  建立落实干部考勤、 首问责任制、 轮流值班等制度

  落实三会一课、 党员 发展、 评议和流动党员 管理等制度;

 开展述职和报告工作制度

  年内无干部违纪受到处理, 考核无不称职 有经济发展计划, 调整产业结构规划 全面开展“党员 农贷快车” 农民增收全面实现年度目标

  经济发展

  集体经济收入有路径( 不含下拨工作经费)

 农户 ( 居民)

 有经济增长路子, 产业发展好, 年人均收入不断增加

  引 进产业、 企业, 努力培养种、 养大户

 推进村特色产业发展, 扩大规模化生产

  基础设施建设 村道路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

  村( 居)

 综合服务设施制度健全, 环境整洁

  “一门式” 服务大厅设置岗位齐全, “三站两中心”配备齐全 多功能活动室能容纳村( 社区)

 党组织全体党员 , 音响、 座椅等配套齐全

  现代远程教育站点设备齐全、 作用发挥好

  民主政治建设 监委会组织健全, 发挥作用好 村民小组组织体系健全

  建立健全成体系 的民主自 治机制

  公益建设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 重大项目 公开招投标、 公共资产发包公布于众

  群众办事的各种事务、 程序公开

  村( 居)

 务、 党务、 监务公开内容齐全、 规范、 及时

  社会和谐稳定 建有常住和流动人口 台 帐

  有年度惠民计划, 群众知晓

  辖区内适龄儿童入学率、 巩固率达到 100%

  低保应保率 100%, 惠医政策落实

  建有贫困户 或失地无业农民建立和“三孤” 人员 台帐,并搞好培训、 就业服务和帮扶等

  建有上级单位和领导联系办实事、 走访薄等

  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 接待群众和处置信访规定

  建有人民调解、 反邪教、 禁毒工作等网络体系

  建有治安巡逻队和群防群治队伍

  辖区年度治安、 刑事案件发生按属地原则与 上年同期比下降, 居民群众对辖区治安满意测评率不低于 98%

  年度内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辖区非正常上访“零” 到省、 进京, 无安全等重大责任事件等

  承诺事项 ( 20 分)

 实行“承诺、 践诺、 述诺、 评诺”

 重点 工作 ( 30 分)

 全面推进“一定四有” 工作 推进“三委五权四议两晒一单” 工作机制 新农村示范片建设

  党建示范带建设

  ( 其他重点工作)

 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 加分项目

 类别 (标准分)

 创新 工作 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分值 考核分 由各村( 居)

 结合自 身实际向 乡 镇党委、 政府申报, 并经审定的创新工作

  获得表彰、 奖励 获得中央表彰奖励的项目 进行加分 10

 获得省级表彰奖励的项目 进行加分 5

 获得市级表彰奖励的项目 进行加分 3

 获得区级表彰奖励的项目 进行加分 2

 注:

 1、 具体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由各乡 镇党委细化设定;

 2、 各乡 镇要结合样表中的考核内容及本乡 镇实际, 将工作内容细化落实到每一个村( 居)

 干部, 并有针对性地具体制定村( 居)

 干部个人绩效管理考核表;

 3、 创新工作分值原则上不超过 20 分, 如确需增加, 须报区委组织部批准。

  附 2:

  XX 区农村村( 居)

 干部考核绩效档案登记表

 (

  年)

 姓 名

  单位职务

 岗位职责与目 标要求

 推进程度与实施效果

  加分名 称项目

 分值

  奖惩 情况

  承诺兑现 情况

 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考核组 年度综合评价 年度绩效总分

 综合评价

 乡镇党委 审核意见

 ( 盖章)

 注:

 此表用于乡 镇党委汇总归档, 报区委组织部、 区民政局备案。

篇三:关于淳化县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 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

  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 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9〕 1431 号

  各区、 县级市人民政府, 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实施“中调” 战略, 加快旧城更新改造, 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 建设宜居城市,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将《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臵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请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广州市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为积极实施“中调” 战略, 在保护城市历史文化的基础上, 加快旧城更新改造, 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 优化和提升城市功能, 建设宜居城市, 根据《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现就旧城更新改造拆迁补偿安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经批准的市辖区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臵, 适用本意见。

 二、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坚持“公开、 公平、 公正” 的原则, 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各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更新改造项目的房屋拆迁补偿安臵管理工作。

 各区规划、 建设、 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 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三、 各区政府从实际出发, 按照“规划先行” 的原则, 编制旧城更新改造规划; 在规划指导下, 有计划、 分步骤地实施旧城更新改造, 制订改造及补偿方案; 在旧城更新改造实施前就改造及补偿安臵方案公开征询意见, 广泛听取和尊重改造范围内居民意见。

 四、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旧城更新改造的安臵需要, 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有计划、 分步骤统筹建设一定数量的跨区域异地安臵住房和本区域就近安臵住房。

 “跨区域”和“本区域” 以市辖区行政区划为准。

 五、 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住宅房屋拆迁,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以下三种补偿安臵方式之一:

 (一)

 货币补偿;

 (二)

 跨区域异地房屋产权调换(下称:

 异地永迁)

 ;

 (三)

 本区域就近安臵(下称:

 就近安臵)

 。

 旧城更新改造项目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拆迁, 对被拆迁人主要实行货币补偿, 如改造项目有条件提供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 被拆迁人也可依条件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臵。

 六、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为鼓励被拆迁人支持旧城更新改造工程,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可由项目实施单位实行同一改造项目统一标准的改造奖励(含按《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的 20%补偿增幅及本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搬迁时限奖励费)

 。

 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费原则上不得高于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场价格。

 根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 的有关规定, 拆迁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起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止用侨汇购建的华侨房屋, 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其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高补偿比例, 具体补偿比例分别为:

 住宅房屋增加 5%, 非住宅房屋增加 10%。

 七、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安臵方式的, 异地永迁应当补偿安臵的住房建筑面积(下称:

 应当补偿面积)

 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

 应当补偿面积=(被拆迁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异地永迁安臵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建筑面积。

 异地永迁安臵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大于或小于应当补偿面积的, 超出或不足部分按照异地永迁安臵住房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 面积差来结算差价。

 八、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臵方式的, 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加上改造奖励与安臵住房的市场价格结算差价。

 安臵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低于被拆迁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

 如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 从其约定。

 九、 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的建筑面积小于 40 平方米, 被拆迁人符合以下情形, 按40 平方米予以补偿(改造奖励和搬迁奖励也按 40 平方米进行计算)

 :

 (一)

 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的,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 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二)

 被拆迁人选择就近安臵的,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 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3. 被拆迁人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条件。

 (三)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被拆迁人具有广州城镇户籍;

 2. 被拆迁房屋属于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产权的自住住宅。

 3. 被拆迁人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被拆迁人不得通过分户、 析产、 交易、 赠与等方式适用本条规定。

 十、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 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加改造奖励之和的 30%给予房屋承租人弃租补偿, 不再提供直管住宅(含廉租房)

 进行安臵。

 符合直管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不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 由拆迁人统一安排住房安臵承租人, 安排住房的使用面积不小于原承租面积, 国土房管部门依法配合安臵工作。

 十一、 按照《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的规定,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的, 临时安臵补助费标准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的当年房屋租金参考价确定, 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发出安臵住房入住通知之日后 3 个月止。

 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应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使用面积。

 十二、 为加快推进旧城更新改造工作, 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可以实行搬迁时限奖励制度。拆迁人可以按照被拆迁人、 承租人(包括公、 私房承租人)

 在规定搬迁期限外提前搬迁和在规定搬迁期限内按时搬迁的不同时限, 给予不同的搬迁时限奖励费。

 搬迁时限奖励费标准应当控制在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15%以内确定。

 十三、 房屋补偿安臵面积以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准。

 符合《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8 7 ‟ 号, 下称 7 号文)

 规定, 但尚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 视同已领取房地产权证, 按 7 号文确定条件核定的面积确定房屋补偿安臵面积。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但对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实施前建设的住宅房屋, 可按照不超过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60%给予货币补偿。

 十四、 拥有合法产权, 但由业主自行“住改商” 的住宅房屋, 被拆迁人选择异地永迁或就近安臵的, 按住宅用途进行补偿安臵; 选择货币补偿的, 按以下方式给予补偿:

 (一)

 1997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施行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 依法纳税证明, 并实际正在营业的, 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60%给予补偿。

 (二)

 1997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 施行后至 2001 年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颁布的住改商管理规定实施前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被拆迁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执照、依法纳税证明, 并实际正在营业的, 拆迁人可按照经营性用房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 50%给予补偿。

 按前款第(一)

 、 (二)

 项计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按照本意见

  第六条有关住宅用途计算出来的补偿总额(即货币补偿款加上改造奖励)

 的, 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六条规定确定补偿。

 十五、 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拆迁评估市场监管力度, 确保评估结果依法公正。同一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负责实施评估。

 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 经拆迁当事人申请, 可以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十六、 对已批准实施的旧城更新改造项目, 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拆迁人限期组织实施拆迁补偿安臵, 在旧城更新改造决定规定的拆迁期限内, 通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如签订补偿安臵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户数达到或超过总户数的 2/3 的, 对逾期未达成拆迁补偿安臵协议的被拆迁人, 拆迁人可向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启动拆迁裁决程序。

 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对行政裁决结果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结果的, 由旧城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 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十七、 本意见所规定的改造奖励费、 搬迁时限奖励费以及 1990 年 4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实施前建设但未领取房地产证的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 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就同一旧城更新改造项目, 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标准一经确定不因随后市场变动情况而调整。

 十八、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旧城更新改造决定或房屋拆迁公告的项目不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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