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信访都要到北京(3篇)

时间:2024-09-09 15:24:01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为什么信访都要到北京

  

  信访制度的弊端

  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的一部分。但近些年来,信访制度却面临着巨大的困境,信访制度中存在的弊病也显露出来。那么信访制度的弊端究竟有哪些?请阅读以下文章内容,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

  进入21世纪后,民主政治成为全球各国所追求的目标,更成为我国政府在政治建设中所大力主张和推广的模式。在这一政治建设过程中,信访无论就其地位还是就其作用而言都体现出其独特的重要地位。同时又因为信访工作是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一种政策制度,所以党中央对它也是格外重视,把他列为日常政治工作中的重要项目。XX年,中国政治遭遇了罕见的信访洪峰。对此,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当前中国信访工作乃至中国信访制度的现状,探讨一下信访所存在的弊端,如何解决这些弊端以及信访未来的发展要求和趋势。

  一、中国目前信访的现状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设置,在历史与现实中起到了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维护社会正义的作用。但是现如今,信访制度之所以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生活中一个倍受关注的话题,是因为它已经进入了两难的困境。据统计:“XX年中国进入了信访洪峰时期,仅从当年7月1日至8月20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到北京市委门前上访的人数就达万人,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的人员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达453批,平均每天100多人,最多的一天达到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新高。”“在这些上访案件中,40%是反映公检法机关问题的,33%和政府行政工作有关,13%反映单位腐败,11%反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而与此高上访率相反的是极低的信访解决率。据社科院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占总问题的2%,这无疑是凤毛麟角。尽管解决的比例极其低,但人们的上访热情仍然不减,上访案件仍居高不下。

  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和谐的脱节,适应不了时代的发展要求,更适应不了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俗话说“磨刀不误砍柴功”,在对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提出合理化的改革意见之前,我们必须先把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来,然后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改革整治。

  二、信访工作及信访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针对以上所论述的我国信访的现状,可以从权利、沟通、作用、人员素质和社会等几个角度发现以下问题。

  1.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在信访案件的处理权限和权利大小的分配上存在着权利划分不合理、权限模糊的问题。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在《条例》中规定指出在中央一级

  设置专门的信访机构称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各省、市、自治区一直到县分别设置信访局、信访办公室,相当县一级的企事业单位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信访干部。虽然《条例》明确的划分了各级设置的信访机构,但对每个机构应管辖的范围没有做出硬性的规定。常常出现这样的状况:群众反应的问题在管理范围上属于本级信访部门,但本级信访部门要么没有处理这类问题的权利,相应的权利在上一级信访部门的手中,要么就是涉及到其他部门如司法或经济部门,没有跨部门作业的权利。这不仅使信访部门发挥不了其原本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了无用的摆设。这种情况同时也是群众越级上访现象产生的根源。这样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中央信访部门的负担越来越不堪重负,地方信访部门无事可做。人民群众的问题因为过分集中到中央而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致使群众不满,社会不安定因素增加,社会稳定受到威胁,进而影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

  2.信访举报系统和受理机关结构复杂,权利范围交叉,信访程序存在严重的缺失。目前,我国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府都设置了信访举报系统,这样做固然是为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检举控告提供了方便,但同时也在无形中加大了检举信访的难度,提高了检举信访的门槛。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有二:一是宪法和党章的有关内容规定了党员和公民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直接向不同层级的各部门中的任何一个反映问

  题,提出意见。但在实际的信访工作中实行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即检举的问题是由下到上逐级层层上传的,如此一来不仅耗时浪费时间,而且沟通的层面过多,会对原始问题的真实表述产生失真,甚至是信访原件的丢失。这种情况下,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二是从信访举报的受理者来看。"我国有权利受理信访案件的机关部门不仅仅是一个信访局,而且包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权利机关、人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上述部门机关都只是单一的负责自己应管辖的范围,细微琐碎的划分让上访的群众晕头转向,摸不着该到哪个部门检举。至于那种涉及多个部门管辖范围的检举案件,要想得到最终的解决是遥遥无期。

  3.信访部门官僚作风严重,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态度和工作素质上存在着不踏实和严重欠缺等问题。个别地区的信访部门不是把精力放在如何更好的更快的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上,而是对上访的群众采取处罚手段,希望借此减少上访的人数。这种防民之口的做法,无异于画饼充饥,剜肉补疮,只会造成更大更广更坏的结果和影响。这会大大的降低信访部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还会使人民群众对中央形成误解。当然了,信访部门的官僚作风和信访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工作素质密切相关的。“现如今的信访工作人员,无论是上级的领导还是下级的办事人员在思想上都对

  信访工作有一种潜意识的误解,认为信访就是人民群众到处告状、惹是生非,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信访就是应该致力于减少信访的人数和次数。因此,他们便以为对群众的检举不予理睬或相互推委就可以不了了之。其实这样做的结果只会适得其反,不仅给中央造成更大的麻烦,还会激起人民群众更大的不满,从而使更多的人民群众把问题的解决寄托在诸级越级上访上,地方解决不了的问题,中央能够给予解决。信访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水平不高,也是导致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4.民间信访组织严重干扰了正规信访部门对于问题的解决。实事求是的讲,民间信访组织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他在当事人双方之间穿针引线,用和平的手段解决了问题;有时他还代人民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能比较容易的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使相关问题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经民间信访组织调解处理的事情无论是其程序还是方法都没有正规的法律依据,甚至是民间信访组织自身就是不合法的。这样一来,被解决的问题就没有任何的法律保护可言。人民群众的利益自然也无法得到正规的法律保护和援助。

  三、信访困境的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找解决途径:

  1.明确权利归属,进行系统内部的部门整合,加大信访

  部门的权利。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基层的信访部门拥有的自主权利太少,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央手中集中了过多的权利,而且从我国整体的权利划分上来看,信访这部分所拥有的权利实在是太小了,以至于使信访工作一直处于公检法工作的附庸。中央和层次较高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放权于基层的信访部门,加强基层信访部门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加大对信访程序的设置力度,这样可以把大部分问题在基层就解决掉,而中央和高层次的主管部门只需批阅事件的最终解决结果并备案即可。中央和高层次的主管部门只保留对重特大事件的直接处理权。对信访检举系统中各部门各自管辖、各扫门前雪的现象,美国白宫的信访部门设置具有很大的可借鉴性。白宫只设有一个专门处理信访的部门,下设四处,分别是分析处、答复处、问候卡处和有关官僚福利等问题的针对处。我国的信访检举机构也可以只设一个信访局,下面也可以只设分析处,用来对信访检举案件进行分析归类,对涉及相关单位的检举可以转发给相关的单位,再设一个答复处,负责将调查的结果和做出的处理意见一一答复给相关的人民群众。这样设置部门不仅可以方便人民群众检举,而且可以防止相互推委扯皮,达到政令统一的效果。

  2.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一支业务水平高,专业素质精的信访工作队伍对作好信访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要从哪几个方面来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素质呢?第一良好的政治素质。一名称职的信访干部首先要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将实话、办实事,求实效,而且还要能正确的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政廉洁、勤政为民、秉公办事,不徇私枉法不受贿,同时还要在政治思想组织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的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开展信访工作。第二要有浓厚的群众感情。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还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信访工作是最直接最具体的群众工作,这也就要求一名信访工作者要想称职,必须要有浓厚的群众感情,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

  3.在信访系统内部加大教育力度,彻底整改官僚作风。在信访系统内开展大规模的整风运动,通过政治学习、经验交流会和批评自我批评等多种形式相结合,使信访工作人员深刻意识到官僚作风的危害,从自身的思想上、言行上来抵制官僚作风。另外,还应该加大人民群众对信访部门的监督力度,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因为正是由于人民群众监督意识不强,用于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太少,才助长了官僚作风的形成。应该通过普法教育来加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努力扩大人民群众监督的渠道,让其自觉的把对信访部门的监督当成一种权利来行使。

  4.在信访工作中实行首长负责制,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上级领导干部对工作是否用心,对下属督促是否严格是直接

  影响工作进程和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信访工作更是如此。应大力主张实行首长负责制,由上到下的抓工作。最好的例子是河南省公安部在XX年11月中对上级交办的160起信访案件的处理。为了处理好这160起案件,河南省公安厅采取超常规的办法,由省厅每个领导直接分片包案督办,省直辖市、县直辖区公安机关领导分包到案,亲自解决;涉案县市区公安局长作为第一负责人也是责任人,承包具体的案件,具体落实工作措施;对每起案件逐案定办案单位,定办案人员,定工作责任,定结案时间,坚持“问题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信访人不停访息诉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从上级领导开始就加大督办力度,这样解决问题的速度自然就快。

  5.妥善利用民间信访组织,实现信访部门在角色上的转变。民间信访组织可以秉承自古已经有之的调解传统,充当新时期的“民间调解员”.信访部门可以适当的运用民间信访组织,使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不必经过正规部门就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少信访部门的工作量,节约时间来处理更多更复杂的问题,对提高信访部门的工作效率也有一定的作用.不过应当注意的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即问题由民间信访组织解决的过程中,正规信访部门应当加大对民间信访组织的指导,使其工作方向一直保持正确,另外还应加大法律和社会舆论对这一过程的监督力度.

  四、信访的未来及其发展趋势

  针对目前信访的现状,学术界主要存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信访取消论和信访强化论。强化论认为当前信访的问题是因为信访机构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位造成的。因此,要解决信访问题就必须赋予信访机构以更多更大的权利并将信访立法。而取消论认为,信访容易导致人治,给信访以法治地位有很大的风险。应该取消不起作用的信访部门而单一的实行法治。

  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要想将信访完全取消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将法治引入到信访工作中则是信访工作在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也是很多学术界的学者所期望的。如果这样的改革措施能够有效的运行起来,不仅对当前非常猖獗的行政侵权行为是一个有力的遏制,对司法腐败都有很大的威慑作用,顺便还可以吸纳相当数量的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

  执法为民,执政为民。这是我党政治建设的目标。信访是这个目标是否真正实现的一个衡量的标尺,也是人民群众衡量党中央工作的一个标尺。作好信访工作,是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信访的定义

  法人、公民或是其他的组织运用电话、书信、传真、走访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或是各个地级

  的人民政府表达不满,提出有关的意见、建议或是投诉的请求,相关的行政机关部门依照法律进行的活动过程。新中国的信访制度是成立之后设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些年来,信访制度一直坚持服务大局的信念,在传达群众的意愿上,合法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益,加强了人民群众同党及政府的沟通交流,为我国的社会的稳定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二、中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访机构多而杂乱且协调能力不足。中国信访的主要机构有人大、政府、党、法院与检察院,五大部门都设立了供群众信访的机构,并且每个系统都在实际的工作中,制定了相关的法规。信访架构的多样性能有效的知晓人民群众的疾苦,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不过也会有信访群众同时把一个问题寻找多个机构处理,得到的结果与解决的措施均不一致,可能还会出现互相矛盾的状况。因此制度的复杂便影响了沟通的效率,降低了沟通的质量;再者信访机构间并无隶属的关系,因此信访部门间的关系同所属的部门关系并不一样,便导致信访的系统缺少一致性与完整性;信访的系统内部管制的协调能力也有局限性,容易引起各类矛盾向中央与省级汇集,因而也是近些年群众越过地级的信访机构,导致上访的数量逐渐上涨。(2)信访制度无程序性的规定。信访制度没有程序性的规定,也是导致信访困难的原因之一。首先是信访的程序,虽然有制定相关文件,而且普通

  的信访也会有先登记。此外,接谈、立案等步骤无程序性的规定,因而导致实际工作无法依据法律信访与处理;其次是在实际的工作中,面临解决信访的形式与程序不符合法律的问题。例如,应是上级解决的信访问题,但实际工作中,并未按时上报、转送至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部分信访的机构对下级附属机关或者是其他的相关部门反复批转同一个案件,相互推脱的现象依然还有;再者现有的信访制度没有明确规定信访机构处理事件的时限,导致在实际中群众信访的行为很随意,信访机构也缺少相应监督机制,操作性不强,不能确保信访在处理时的公平性。(3)信访机构权力不受限制。从法律角度而言,信访机构还没有行使行政的权力与职能,在解决信访事项的职能上仍存在局限性。以现在的信访模式而言,信访机构在不具备行使行政的权力的时候,权力大以及不受约束,工作范围扩展至社会的每个领域,以致超出了国家机关赋予的职能与范围。

  三、减少信访困境的措施

  (1)增加法律的服务意识。提高法律的服务意识。首先应把法律的服务系统渗透进信访的机制里,鼓舞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与其他的法律工作者都能参加信访接待的工作。融入其他的中介组织,共同思索信访的制度,通过这样的途径不但让政府的政策透过中介组织使公民顺利的接受,而且让公民寻求了合理有效的途径,消除了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

  而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扶持与激励各种没有政府背景的中介组织加入信访代理的领域,是很有必要的。(2)促进司法独立及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促进司法独立,提高司法的权威性也是解决信访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首先一定要落实好法院在群众信访事件上的审判权力,其他的行政机关不应干扰法院裁决;其次是司法机关不但需踏实、公正,还应走合法的程序、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

  四、结语

  我国的信访制度的发展已经迈进一个新时期,信访是党与群众在工作中组成的重要部分,是社会建设中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信访的问题已经不再是特定的一个机构的工作,更是影响全局的工作,只依附信访机构本身,是无法较好地处理信访问题的。因此,应为完善新阶段的信访工作,真正促进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

  参

  考

  文

  献

  赵育健.浅析中国信访制度的现存问题及对策.思政建设.XX(8):345~341罗三奎.当前我国信访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浙江青年专修学院学报.XX(3):9~12张红霞,孙翠.我国信访制度的现实问题分析与对策探讨.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XX(2):26~28

篇二:为什么信访都要到北京

  

  北京信访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信访事项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作为首都北京,信访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信访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一些关于北京信访的注意事项。

  作为信访人,我们在信访过程中要合法合规,不要采取不当行为。信访人在表达诉求时,应当理性、客观地叙述问题,不要使用过激言辞或进行人身攻击。同时,要保持秩序,不要堵塞道路或造成其他人的困扰。

  信访人在信访时要尽量准备充分。在向相关部门提出信访申请前,我们要对问题进行充分调查和了解,确保自己的诉求合理有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这样可以提高信访的成功率,也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地处理问题。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注重方式方法。我们可以选择书面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信访,但要注意合理选择,以便更好地传达我们的诉求。在书写信件或撰写电子邮件时,要注意用词得体,语言得体,文笔流畅,尽量避免使用口头禅、俚语等。

  信访人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在信访时,我们要注意不要泄露自己的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

  如果有必要提供个人信息,要确保相关部门具备保密措施,以免个人隐私遭到泄露。

  信访人在信访中要有耐心。信访工作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处理,我们要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量和工作压力,不要急于求成,耐心等待处理结果。如果长时间未得到回应,可以适当地进行催促,但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给工作人员带来过大的压力。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冷静。面对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复杂情况,我们要保持冷静,不要过分激动或情绪化。只有理性思考,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要注意合法权益的维护。如果在信访过程中遭受侵害,我们要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进行违法行为,以免自己陷入麻烦。

  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作为信访人,我们要遵循上述注意事项,合理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理解和支持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篇三:为什么信访都要到北京

  

  近来,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在大陆朝野引起了争论。

  一些来自信访部门的人士认为,现行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信访部门权力有限,主张强化信访,加强信访部门的权力。有些人则建议出台《信访法》,甚至提出了所谓的两访终访制。

  毋庸置疑,信访制度确实为一些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机会和渠道,但是,倘若这些建议得以实现的话,那将是大陆法治进程的一个倒退,信访制度权威确立之日,就是整个政府系统的权威和信用颠覆之时。

  现在的问题不是如何修订信访条例或出台信访法,也不是如何加强信访制度建设,而是要不要取消,如何取消,何时取消。

  历史的经验和教训表明,权力要在公正、法治的框架内运行,不在于建立重床叠架的政府机构,而在于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三大分支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在于国家与地方之间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这是政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内涵。如果背离了这一政治原则,就只能不断地陷入增设政府机构,扩大职权和公务人员的传统之中。

  在信访制度面临何去何从之时,不能再次陷入这样的困境和恶性循环之中。应该站在政治现代化的大局高度,来看待信访制度的存废问题。

  当一些人把信访制度当成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时,却忽视了如果从国家制度的大处着眼,现行信访制度的许多规定,其实是直接跟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出现了行政权僭越立法权或者司法权的现象。这既体现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或者政策中,也体现在具体的实践里。这有悖于建设法治国家的大方向。

  就《信访条例》而言,其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遵守该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人员,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这实际上是一条涉及人身自由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和地方人大,都无权就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问题做出规定。因为按照《立法法》,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更耐人寻味的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废止了以后,《信访条例》里还赫然有着针对信访人员的收容、遣送字样。

  按照大陆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实际上是肯定了请愿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公民对于国家政策有意见,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利益,有权向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等政府机构表达自己的意愿。可是《信访条例》和一些地方性法规,对走访人数有这严格的限制。比如,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黑龙江省信访条例》规定,多人反映共同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不超过五人的代表提出。沈阳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工作秩序的通告”则规定,信访人员“不准组织、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的串联访;不准组织或参加无同一

  上访理由的串联访”。

  至于这些具体规定或者政策的合理性,且不管它,但就一个大国而言,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守法首先是政府守法。当然,可以问既然上访本身合法,为什么10或者6个个人一起去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就不合法了呢?既然信访包括来信的形式,为什么组织不同行业的人就某个共同关心的问题-比如说防止污染-向政府请愿就要禁止呢?但这不只是一个人个人数问题,也不只是一个组织串联访是否合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地方人大或者行政机关有没有权力作出这样的规定,有没有切实的机制审查它们的行为或作出的规定是否合乎宪法。况且集体上访已经是一种客观存在,而现行的信访制度却把所谓的集体上访排除在了合法之外。问题是,既然集体上访是一种客观存在,那怎么处理呢?难道定出个集体上访罪?或者是集体上访就不接待?好像又没有这样的规定。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信访制度的问题实际上就是法治之路能不能坚定地走下去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自从2003年开始,大陆一些城市,比如郑州、呼和浩特、深圳、珠海、大连、阜新、沈阳、徐州、昆山、辽阳等城市的市政府,陆续发布了“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而成都市则是由市公安局和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发布的。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动向。

  这些通告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等基本权利。比如,按照郑州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不得强制或唆使他人参与走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走访活动;按照徐州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任何人不得煽动、胁迫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按照辽阳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规定的是信访人不得煽动其他信访人无理上访;按照昆山市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误导他人参加集体上访或阻止他人退出集体上访。

  可见,各地行政机关的规定并不一致。那么什么叫“误导”?什么算“强迫”?怎样算是“唆使”呢?如果上访被当成是一种“权利”,那么鼓动别人运用这个权利本身又何来贬义的“唆使”呢?这岂不成了“唆使”他人行使自己的权利?且不管这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否合法,在强政府的环境下,这些规定随意解释的空间往往非常大,因此就可以用来作为惩罚上访者,甚至包括入人于罪的便利工具。

  可以说,对于上访者和潜在的上访者,行政机关拥有制度性的伤害权。比如有一个城市政府在2004年10月发布的“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规定,信访人“借上访名义造谣惑众、非法筹款、非法集会、煽动群众闹事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给予信访人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带离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从《立法法》角度来说,这完全是一个非法的通告。而从法理角度看,行政机关的文件里喜欢动辄写上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之类的话,纯属多余。如果相关法律已经有了规定,这类的话是废话,如果没有法律规定,那么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而无论哪级行政机关,都无权作出某类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规定或裁决。因此,这样的规定凸显了行政权的越位和错位。但是,在实行两审终审制,法院地方化的背景下,类似上述“通告”这样的高压规定,就具有在司法上予以“落实”的制度基础。这类通告能够出台,能够为媒体所

  报道,本身就说明行政权力缺乏宪法框架内的有效制约。

  由此可见,大陆在上访问题上更需要“防官”,而不是“防民”。虽然,1996年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但是用什么保证上访者不被当成精神病患者关起来?对于有些官员来说,把上访说成“闹事”,说负面的“不稳定因素”,这样“治理上访”就有了政治正确性,而颁布这样那那样的条例,发布这样那样的通告,就可以“依法治理上访”了。不但在制度上为一些官员胡作非为提供了空间,也为一些地方官员掩盖问题提供了可能,通过高压措施保证不要在自己的三五年的任期内“出事”就行了。要是从这个角度看,现行信访制度在多多少少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在不断地累积矛盾。

  信访制度到了该废除的时候了。

  信访制度是与计划经济时代强政权弱社会、弱司法弱人大,强行政、甚至一度是无司法无人大强行政的环境相适应的。从名称上来看,大陆的行政机构都叫“政府”,似乎司法、立法机关都不属于政府,而“县长”、“市长”、“省长”的叫法,又给人的印象似乎他们是一县之长、一市之长或者一省之长。本来在法律上来讲,任何级别的行政首长,既不能对人大发号施令,也不能对法院指手画脚。其实不然。几十年来,相对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缺乏应有的权威,在公众中缺乏足够的信用,比如司法被认为并不独立,缺乏司法公正,人大被人为是橡皮图章,而行政机关相对于中共党委,作为行政首长的县长在人们印象里不如中共县委书记权力大。作为乡长、县长、省长,在宪法角度来说,省长并不能够撤了乡长的职务,也不能决定乡长的政治前途,可在现实中,人们却又被认为省长官大。一个县的报纸电台不能自由报道和批评本地县长书记,遇到问题只能向地区电台或者省台省报反映,国内媒体都不能报道就往国外捅。如此等等,导致宪法基础上设置的国家机关,整体上都缺乏应有的权威和尊严,换句话说,也就缺乏公共信用。正是这种制度的结构性缺陷,导致了国民遇到了问题就去找自己认为最管用的人或者部门。

  正是这种结构性缺陷,使得上下之间相互推诿问题和责任。有意思的是,在等级森严的背景下,上级很容易表现出正确的姿态,而下级即使明白事情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也不能公开批评或者辩解,这样就显得总是上面的政策是好的,只是下面的人贯彻不力,或者是把好经给念歪了。如果某个领导公开表态要如何如何,再批示几件什么事情要求严肃处理,大力宣传一番,就更显得问题是出在下面。不过,下面的官员在工作中也把责任往上推,说自己的所作所为都是奉命行事。上面和下面相互抨击对方的信用-虽然事实上大陆的许多问题不简单是个出在基层还是上层的问题。

  这样一来,相对于不同的“上面”,“下面”就总是显得缺乏公共信用和权威。也就是说,一些权宜之计实际上是挖了下面的墙角。而人们形成的“越往上面官越好”的心态和思维,在一些政策说法或者事例的引导下,越来越多的问题涌向北京,“御状”往往成了许多上访者最后的希望。其实,上级实际上心里明白,自己根本无力应对不断增加的上访,所以就需要设法把压力下移。北京是招架不住与日俱增的上访问题的。据有关资料,2003年前八个月,信访局就收到11641封有关拆迁问题的投诉信件,上访人数5360人,比2002年增加47.从纯粹行政技术角度上来说,没有一个中央政府自己应该应对并能够妥善处理如此多的事情。可以说信访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公共信用危机的表现,政府治理危机的表现。

  某种意义上来说,把上访次数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指标,就是上级为了减轻自己的政治压力,维护自己的政治信用。而且上面越是宣传已经解决了什么上访中的疑难杂症,就越会出现上访奔涌而来。在越发显得下面缺乏公共信用和权威的同时,上面的压力就越来越大。这是个靠所谓加强信访机关权限所无法解决的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上面解决不了,下面已经失去公共信用,那么,在实践中不断获得教训的上访者,将对整个国家机器产生怀疑,这将意味着整个政权的公共信用将受到严重的质疑。因为上访者开始他们只是觉得是下面的歪嘴和尚把中央的好经给念歪了,所以不惜千里迢迢,甚至是冒着种种难以想象的危险到省城、到京城上访。不过,这种“上面”的公共信用本身也是相当脆弱的-每天都有“下面”的官员说自己干的那些不得人心的事是“依法”、是“奉命”、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如何充分利用这一非常宝贵而且已经相当有限的政治资源,以利于社会转型,而不是让信访制度把这一资源最后消耗殆尽,是大陆面临的一个重要关口。

  不能迷信强化信访制度是比切实推进司法独立更好的选择。一些对信访制度持批评意见的人,认为目前的信访制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把信访制度当成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这是没有意识到,如果不能从大处入手,解决公共信用问题,觉得司法缺乏权威,司法公正受到怀疑,因此就要有信访制度,就得设立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这就会陷入了恶性循环,不断走弯路。道理并很简单。既然司法都没有信用,在同样的环境里,用什么能够保证信访制度的信用和权威呢?如果政府自己不能相信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又如何让百姓相信呢?虽然以目前的形势,司法独立本身还是一个有待争取,并不是现实,但是,以此为由鼓吹强化中央集权,却并非解决上访问题的良策,除非把所有的担子都压到北京,否则,相对县得加强地区行署或者市的集权,相对市和行署,又得加强省级政府的集权。如果这样的话,那就永远不可能有司法独立,司法永远都不会有足够的权威和信用。

  当然,仅仅靠司法制度改革是不够的。国家制度是一个整体。政治现代化是整个国家制度的现代化。如果意识不到问题的艰巨和复杂,以为只需要强化某个机构,就可以完满地解决上访问题。大陆需要尊重基本权利,改革司法制度、立法制度、行政制度、党政关系等,牵一发而动全身。否则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建立解决问题的制度和机制。就人大而言,不应该设立信访机构,更应该避免在信访问题上表现出的行政化倾向,而是应该大幅度精简代表数量,取消常委会,使政治成为一种职业,任何政府官员不能同时是人大代表,做到议会常年开会,以“议”以“会”来履行自己的职责,使代表和选民之间能够建立直接的联系,使得人大逐步演变为真正的代议制机构。比如,选民可以向具体的代表写信、见面,可以联名请愿等等,使得代表真正成为代表。代表必须直接面对选民,由他们来代表选民,从而在制度上解决国民的利益表达渠道问题,减少街头表达的可能性。

  就纵向的政府关系而言,各级政府之间必须权责明确,都能够在宪法框架内独立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而不是现在依靠自上而下的行政压力来约束下级政府。仅仅靠官管官,那是管不过来的。应该使选举类官员的政治生命取决于他所在行政区域的民意。用大陆过去一句常用的话来说,应该相信人民群众。如果大部分民众对政府的治理表示满意,即使有三五个人上街,三二百人在政府门前喊几句口号,又何妨呢?这样一来,通过制度性的权力和责任下移,使得地方都有自己良好的议会、行政、司法运作机制,民众在自己的地区就有良好的利益表达和权利保障机制,问题因此也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消解于它所发生的行政区内,这不但理顺了各级政府之间的权责关系,也可以树立和维护各级政府的信用和权威。

  黄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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