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地方国资委加强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资发综合[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行业(领域)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特别是国有企业重特大事故呈现多发势头,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发展方式,从根本上提高企业安全技术、安全标准和安全管理水平,采取有效措施,彻底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近年来,地方国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隐患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张步伐过快,管理水平与发展规模不相适应。近年来,国有企业抓住机遇,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生产规模急剧扩大,但在发展过程中一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及时跟上,人员、技术、装备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需要,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一些企业
片面追求规模,未对兼并重组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严格评审,埋下了重大隐患。一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效益,在缺乏安全评估和相应管理队伍的情况下进入不熟悉的行业,特别是涉足煤炭、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给企业安全发展带来了极大风险。
(二)责任落实存在盲区,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一是部分企业基层单位责任落实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落实到班组、岗位和个人。二是分包队伍管理责任不落实,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甚至违法分包;一些分包队伍管理水平和队伍素质较低,冒险作业、违章作业等现象普遍。三是一些企业没有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在事故发生后以客观原因掩盖主观问题,未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剖析,举一反三,吸取教训。
(三)制度建设滞后,执行效果大打折扣。一是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与企业实际结合不紧密,有的甚至是从其他企业照搬照抄,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制度形同虚设。二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被束之高阁,停留在纸上,没有有效落实到行动中。三是相关制度流程未能及时修订,无法适应安全生产的新情况和新要求,存在严重的管理漏洞。四是制度执行不到位,甚至有规不依、有章不循,随意变更操作流程。
(四)投入不足,重大隐患难以根除。能源、建筑、冶金、交通运输、机械设备制造等行业,长期处于高需求、高增长、高负荷运行状态,甚至正常的设备检修维护都难以保证,导致设备长期带病运行。部分企业历史包袱较重,经营比较困难,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老、旧、杂设备较多,安全生产隐患得不到及时治理。
(五)班组建设滞后,农民工成为事故多发群体。建筑、煤炭、船舶等行业大量使用农民工,由于培训不到位,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格,习惯性违规违章操作现象比较普遍,成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把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抓紧落实。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和骨干,承担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和光荣使命,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工作力度,下大力气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工作的被动局面。
二、准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工作定位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臵安全管理人员、强化安全培训教育、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实现自我约束管理、创造良好安全业绩的责任。安监总局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地方国资委作为企业的出资人代表,应积极履行出资人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这既是落实“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也是减少
事故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保证。各地方国资委要重点从五个方面履行对所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是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各项方针政策。二是督促企业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三是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和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四是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调查并落实事故责任追究。五是引导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各地方国资委要正确把握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定位,确保到位、不缺位、不越位。
三、切实做好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方国资委要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和《通知》有关要求为契机,引导所监管企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力做好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一)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部署所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能整改的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该停产的坚决停产,确保“不安全、不生产”。对存在腐败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督促有关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分析,深入查找引发事故的深层次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制度到位、责任到位、人员素质到位、措施到位。
(三)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安全投入,重点加强老旧设备、落后
工艺和流程的技术改造,逐步解决安全生产欠账问题。加大对困难企业隐患治理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好影响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关键、突出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企业防范安全事故的能力,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完善责任链条,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完善安全业绩考核,将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的收入与安全业绩紧密挂钩。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在责任清晰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重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该调整领导班子的要坚决调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一0年四月六日
篇二: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10.122005.10.12总工发[2005]38号
工会
团体规定
现行有效
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问题的通知
(总工发[2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加强对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这些企业工会的作用,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就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国资委不建立领导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由于地方国资委是政府特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对企业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维护出资人权益,因此在地方国资委建立领导所属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与国资委的职责不符。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分属于不同的产业,如果在地方国资委建立领导企业工会的工会组织,势必造成现行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混乱,不利于地方总工会对企业工会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也不利于地方总工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做好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二、地方国资委应当建立机关工会,该机关工会由同级省、市直属机关工会领导。
三、要认真贯彻《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决定》,做好国资委监管企业工
会的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关于“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规定,按照上述意见就理顺本地国资委监管企业工会领导关系的问题,积极与本地国资委协调,主动做好有关工作。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5年10月12日
——结束——
篇三: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
一、引言
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战略性、公益性和稳定性。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和管理问题,导致了一些国有企业存在利益输送、腐败、低效等问题,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从国有企业监管的现状出发,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加强措施。
二、国有企业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国资委对中央层面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管;二是地方政府对地方层面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管;三是监察机构对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督调查。
在中央层面,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行业规范和政策文件,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建设和监管工作。但是,国有企业数量众多,涉及众多行业和领域,国资委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和有效监管。此外,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地方政府的干预也导致了国有企业的监管不力。
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也对国有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由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存在利益交织、利益输送的问题,导致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形同虚设。同时,地方政府对企业的过度干预也限制了企业的自主发展,影响了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在监察机构方面,对国有企业及相关人员进行监督调查,属于事后监管,难以起到事前预防的作用。
三、国有企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权限不清:中央国资委对中央层面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管,地方政府对地方层面的国有企业进行监管,但由于一些企业跨地区或涉及多方面利益,导致监管权限不清,监管职责难以落实。
2.监管层级过多:国有企业监管过程中涉及到多个管理机构,财政、审计、纪检等多个部门都有涉及,导致监管层级过多、山头过多,消息传递和监管效果受到了限制。
3.监管手段单一:目前国有企业监管主要采用财务审计和后期监察调查的方式,以及国资委的行业规范和政策文件,但这些手段难以实时监控和预警企业的问题,监管效果有限。
4.监管缺乏有效约束机制:监管机构在国有企业的监管中往往面临着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问题,导致监管行为受到限制,监管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
四、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改进和加强措施
1.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防止监管权力的交叉和冲突。
2.简化监管层级:将国有企业的监管职责整合,合并监管机构,简化监管层级,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
3.采用多元化的监管手段:除了财务审计和后期监察调查外,还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实时监控和预警机制,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国有企业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
4.建立健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监督,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确保监管行为的公正性,减少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问题。
五、结论
加强国有企业监管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简化监管层级、采用多元化的监管手段、建立健全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等措施,能够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能,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篇四: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
国资委监管下属企业建议
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负责监管和管理国有资产,其中包括下属企业。下属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承载者,对其管理和监督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关于国资委监管下属企业的建议:
1.加强企业治理:国资委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治理,明确企业的目标和职责,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2.完善监督机制:国资委应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对下属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资产状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提高透明度:国资委应要求下属企业加强信息披露,向社会公开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治理情况,增加对公众的透明度,提高社会信任度。
4.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国资委应注重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帮助下属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5.强化风险管理:国资委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风险管理,建立风险防控机制,预防和化解风险,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6.优化资源配置:国资委应根据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需要,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推动下属企业的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资源
利用效率。
7.支持创新发展:国资委应鼓励下属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引进力度,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8.加强合规监管:国资委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合规监管,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9.激励机制建设:国资委应建立激励机制,对下属企业的优秀绩效和突出贡献给予适当奖励,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0.加强国际合作:国资委应积极推动下属企业与国际企业的合作,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拓展市场空间和资源渠道。
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下属企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同时,国资委还应注重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