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破产工作报告8篇

时间:2022-11-07 13:0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破产工作报告8篇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x法院四举措持续推进破产案件审理(1)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度,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rd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破产工作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破产工作报告8篇

篇一: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法院四举措持续推进破产案件审理(1)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破产案件审理进度,深入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近日,x 法院破产案件合议庭成员实地走访了宁夏锦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走访过程中,合议庭成员听取了该企业管理人对目前破产工作的推进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打算的汇报。还就企业重整相关事宜与该企业股东作了沟通交流。并就深入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提升破产案件审理质效提出具体举措:

 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落细府院联动机制。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方向及原则下进行府院配合,共同规范破产审理活动以及相关破产参与人的行为,协同并进,实现破产审理司法联动保障,共同推动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

 简化破产程序,缩短破产案件审理周期。简化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受理,确保早日进入破产程序,让无营业价值和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及时市场出清,让无清偿能力但仍有营业价值的“僵尸企业”实现破产重整。

 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加强法官专业化队伍建设,在人员和物资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健全破产合议庭工作制度,优化破产审查制度、破产告知、财产清查等流程,跟进督促管理人履职情况,定期组织破产阶段性进展汇报,严格履行审理职责,提速案件审理周期,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质效。

 强化管理人履职保障,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审理。加强破产管理人履职权利的保障,促进管理人的履职能力提升,推动管理人专业优势的发挥。严格审慎监督,督促管理人工作进展、加快工作进度,加快重整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合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制定以及破产财产处置等,以促进利益最大化、价值最大化,实现企业重整再生化和可持续发展。

 x 区法院四项举措推进破产案件审理(2)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在市场资源配置、实现市场出清等方面的功能,x 区法院通过采取四项举措,积极推进破产案件审理。

 一、完善破产案件审判机制 为推进“僵尸企业”及时出清,提高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区法院推动成立破产(清算)公益基金并获得批准,有效缓解因缺乏资金而导致破产案件无法开展的难题。出台《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的办法》,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让业务经验丰富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积极参加管理人选任。

 二、做好执转破案件审理 优化破产启动程序,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今年上半年,全院已受理执转破案件 x 件。对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案件,通过识别难易程度,依法以最优方式选取管理人,缩短破产案件各环节的时间,力争快审快结,高质高效。

 三、推行繁简分流及流程节点管控 根据破产企业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在立案审查、企业接管、债权申报、债务清理、财产变现、财产分配、程序转换等各个不同阶段,设置相关节点期限及审理规范要求,抓好流程节点规范监控工作,提高案件审理质效。

 四、强化不同角色的联动衔接 强化法院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多次对案件专题会办。强化法院与破产管理人之间的衔接,今年,该院执行裁判庭已经召开五次破产案件法官与管理人见面会,要求破产管理人工作效率要高、方案决策要准、工作计划要细、业务水平要专,与法院互相配合,形成良性互动,并建立排除机制对管理人工作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的管理人不得再参与新受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招募。强化执行裁判庭与执行局、鉴定办的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提高效率,共同加快推进“僵尸企业”清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x 区法院三举措助推破产审判质效(3)

 为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x 区法院从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入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护航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繁简分流,着力优化破产审判质效 健全完善破产审判工作规程,制定并出台了《关于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的操作意见》,明确简单破产案件原则上六个月内审结,对

 适宜快速审理的简单案件就送达、指定管理人、财产接管与财务状况调查、债权人会议等方面作了规定,依照该意见,2021 年快速审结破产案件 x 件,有效压降案件平均审理天数。

 二、科技助力,大力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 利用破产案件管理系统,在案件管理、资金管理、网络债权人会议三大板块实现案件流程管理可视化和资产账户监管精细化。2021年利用网络平台召开债权人会议 x 次,涉及债权人 x 余人,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降低了破产程序费用。全面推行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制度,2021 年网拍处置破产财产 x 元,有效提高了资产处置效率。

 三、规范引导,进一步提升破产管理人执业能力 总结相关工作经验,促进管理人能力与案件审理需要相匹配。2021 年上半年召开管理人联席会 x 次,听取其办案中遇到的难题并帮助其梳理解决。加强对管理人破产资金使用的监管。依托办案系统,采取限额管理、转账审批等方式进行有效监管。充分听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债务人企业股东、政府部门等对管理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管理人履职监督和评价,对管理人实施考核并探索建立不当履职惩戒机制。

篇二: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人:XXX 汇报时间:202X深 入 贯 彻 2 0 2 2 年 全 国 两 会 精 神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聚焦两会 了解两会

 2022年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深 入 贯 彻 全 国 两 会 精 神

 一二

 第01部分---深入贯彻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

 2021年主要工作结案标的额8.3万亿元审结案件28720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结、执结案件3010.4万 件地方各级法院

 2021年主要工作主 要 完 成 的 工 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四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五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六

 2021年主要工作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惩治各类犯罪。我国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25.6万 件,判处罪犯171.5万 人 。

 2021年主要工作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犯罪。 依法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审结涉黑涉恶犯罪案件3409件18360人。 依法惩治腐败犯罪。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

 2021年主要工作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司法服务就跟进到哪里。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1574.6万 件,行政案件29.8万 件。

 2021年主要工作 持续服务“六稳”、“六保”。妥善处理因疫情引发的劳资用工、购销合同、商铺租赁等纠纷。出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加强产权司法保护。 促进创新驱动发展。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54.1万件。出台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明确“青花椒”等“碰瓷式维权”不受保护。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2021年主要工作 推动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有效救治。审结破产案件1.3万件,涉及债权2.3万亿元。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32件。 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服务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2021年主要工作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出台贯彻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举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 服务区域发展战略实施。 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积极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

 2021年主要工作 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审理侵害袁隆平名誉荣誉案、女童热心助人致伤案、高铁霸铺案,鼓励崇尚英模、助人为乐、舆论监督,让广大群众知道法治社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 切实实施民法典。审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居住权、人格权等一系列“第一案”,让群众感受到民法典就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就是日常生活的法律百科全书。 扎牢民生司法保障网。审结涉民生案件154万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

 2021年主要工作01 03 02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完善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贯彻未成年人“两法”。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促进家庭文明建设。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3.1 万件,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维护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

 2021年主要工作 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全国法院受理执行案件949.3万件,执结864.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94万亿元。 用心化解涉诉信访。 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站式多元解纷服务。建成世界上联动资源最多、在线调解最全、服务对象最广的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三

 2021年主要工作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

 加强司法责任体系建设。推进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01提高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

 完成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02加强智慧法院建设。

 全国法院在线立案1143.9万件,在线开庭127.5万场。

 03完善互联网司法模式。

 在全球率先出台法院在线诉讼、在线调解、在线运行三大规则。

 04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 四

 2021年主要工作自觉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五01 03 02保障人民参与司法。全国33.2万名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237.3万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把456件代表建议、399件日常建议和153件政协提案饱含的民声民意,转化为公正司法的具体措施。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

 2021年主要工作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着力提升司法能力。开展全国基层法官大轮训。深入开展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着力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铁军 六

 第02部分---深入贯彻2022年全国两会精神---

 2022年工作安排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做到维护核心、绝对忠诚、听党指挥、勇于担当。一是筑牢政治忠诚。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二是维护安全稳定。

 2022年工作安排紧盯帮助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20条司法措施落实落地。坚决依法反制外国对我国企业和公民实施的“长臂管辖”。中国法院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坚定不移,捍卫国家主权和司法管辖权寸步不让。三是服务发展大局。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四是保障民生权益。

 2022年工作安排坚持改革不停步,不走回头路,依靠改革解决体制机制深层次问题和新出现的问题,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五是巩固改革成果。教育整顿有期限,队伍建设无穷期。一刻不放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勇于自我革命,建设一支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院铁军。六是锻造法院铁军。

 不 忘 初 心 牢 记 使 命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埋头苦干、勇毅前行,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X深 入 贯 彻 2 0 2 2 年 全 国 两 会 精 神奋进新时代筑梦新征程聚焦两会 了解两会

 心得体会1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中,一针见血地指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受贿从来不是单方面的事情。行贿和受贿就是大搞权钱交易的狼狈为奸,行贿促发受贿,受贿滋生行贿,二者之间往往会形成一种利益联盟,损害的是党的威信和人民的利益。党员干部务必擦亮双眼,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破除三张“网”,防止被糖衣炮弹击中,被别有用心者“围猎”。破除“好处费”之“网”,坚定理想信念。不少腐败分子在忏悔中声泪俱下,表示自己之所以最终走上犯罪道路,成为人民的罪人,都是从一点一滴开始的,并且大多是从半推半就中收到“好处费”,慢慢滑向深渊的。有的干部认为,为别人办了事情,别人“表示表示”,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事,只要双方不说,天知地知,组织上是不可能知道的,完全忘记了自己的理想信念,忘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样的党员干部,时间越长就会成了金钱的奴隶,没有好处不办事、收了好处乱办事。为此,党员干部要做到防微杜渐,牢记手中的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为群众办事,为服务对象解难,是职责所系,坚决不以职权捞取任何好处。破除“潜规则”之“网”,坚守为民初心。曾几何时,“潜规则”一词甚嚣尘上,甚至有人认为,如果不懂“潜规则”,就会与别人格格不入,被别人排除在“圈子”之外。于是,有的人便挖空心思去研究“潜规则”,适应“潜规则”,最终在不知不觉中,信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认为不吃白不吃、不拿白不拿,最终扭曲了人性,损失了党性,迷失了方向。这样的人,与党员干部应有的为民初心背道而驰,与应有的作风格格不入,等待他们的必将是法纪的严惩。为此,党员干部务必永葆初心、永担使命,时刻怀着高度警惕,破除“潜规则”,走实“阳光路”,始终做到遵纪守法、光明磊落、干干净净。破除“发财梦”之“网”,坚持廉洁自律。共产党人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是人民的公仆。个别党员干部之所以成为腐败分子和人民的罪人,就是看到别人发了财便眼红,一心做着“发财梦”,时刻想着把手中的权力“变现”,从而达到“发家致富”的目的。殊不知,最终都落了个两手空空,留给自己的是无尽的悔恨。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须具备的做人底线。党员干部要始终强化党性修养,坚持廉洁底线,时刻牢记“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戒除贪心,不做任何“发财梦”,确保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清清白白为官,树立起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

 心得体会2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宣示出党中央加大行贿治理力度,坚定不移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态度决心。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的政治自觉,以如磐意志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努力在提高站位、保持定力、严明纪律中,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以“一官来此几经春,不愧苍天不负民”自省,不走“赃贿狼籍”之“路”。“围猎”一词,在反腐败斗争中是指一些别有用心之人拉拢腐蚀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细数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例,绝大部分都是因为没有抵制住形形色色的诱惑,继而沦为不法分子的“盘中之餐”。禁微则易,救末者难。党员干部要绷紧作风建设“这根弦”不放松,把“公权民赋、公权民用”理念谨记于心,在慎思慎行慎为中用好权力“公器”,在为民亲民爱民中对照“初心”明镜,于细微处修为政之德、于经常时思贪欲之害,以律己之心铸牢思想堤坝,不做被利益驱使的傀儡附庸。要从反腐倡廉的典型案例、从《围猎者说》《警钟长鸣》等警示教育片中汲取经验教训,以案为鉴、以案为戒,深刻认识隐藏在“围猎”者温情面纱下的丑恶嘴脸,明纪于心、挺纪在前,以发自内心的真诚敬畏和坚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以“操劳本是分内事,拒礼为开廉洁风”自律,不受“货赂公行”之“财”。纵观受贿行贿类案例,行贿者从瞄准目标时异乎寻常的关心,到抛撒诱饵时的吃请送礼,再到最后以“情谊”为遮羞布徇私帮忙,所图所想都是受贿者手中的权力;受贿者因馋上钩、因欲弄权、贪婪沉沦,从久经检验的“人民公仆”一步步沦为功名利禄的“阶下囚”。究其根本,还是“被围猎”者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了岔、走了偏。人生富贵驹过隙,惟有荣名寿金石。党员干部为党尽忠、为民尽责是应有之义,绝不能把权力与名利、地位、财富等同,用错位的权力观、扭曲的虚荣心接受不义之“财”,打权力寻租“擦边球”,自认为不越线就是安全、不违法就是合理。要时刻保持“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政治清醒,摒弃懒政怠政、以权谋私等“私心杂念”,把价值取向锚定为民造福,将工作目标指向人民利益,在为民办实事、办好事中取得“重于泰山”的人生价值。以“迷恋色财法难忍,舔沾贿赂锁银铛”自警,不入“声色犬马”之“笼”。为牟取不当利益,“围猎”者把渗透干部生活作为腐蚀干部的突破口,精心乔装打扮、悉心准备“工具”、用心造就纸醉金迷的“合适场所”,刻意逢迎只为投其所好,曲意奉承只求“公权私用”。千方百计、无所不用其极地“围猎”领导干部,只因正常途径已经远不能满足“围猎”者的无穷欲壑。苍蝇不叮无缝蛋,腐败专找贪心人。党员干部要自觉与违法乱纪划清界限,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政治自觉,慎交友、严自律、行有止,努力炼就一双见微知著、知事识人的“火眼金睛”,坚决防止在人际交往中给感情“注水”“掺假”、在工作生活中为情谊“点头”“放行”;时刻保持对各种攀关系、拉交情行为的高度警惕,对那些怀着不可告人目的的拉拉扯扯、吃吃喝喝敬而远之,不受“名利场”“销金窟”“歌舞巷”等腐朽没落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侵蚀。

篇三: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韩德洋 2022 年 1 月 22 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们提出意见。

 2021 年,在省委坚强领导,省人大监督关怀,省政府、省政协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在最高法院正确指导下,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严格落实省委十二届九次、十次会议重要部署,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服务大局、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奋发有为、砥砺前行,各项工作得到全面提升。全省法院共审结案件96.4万件,同比上升29.05%,法定审限内结案率99.89%,法官人均结案 329 件,位列全国第五,均创历史新高,为“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把对党的绝对忠诚,落实为人民法院红色基因的高

  质量传承赓续

 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高标准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牢记殷切嘱托、忠诚干净担当、喜迎建党百年”专题教育,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在百年党史中汲取奋进力量,筑牢“两个确立”“两个维护”思想根基。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入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向省委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83 次,科学制定全省法院“十四五”规划和开局之年工作计划,高质量通过省意识形态专项督查,切实将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全省法院应对挑战、护航高质量发展的能力优势。

 赓续红色基因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完成中央政法委布置的司法红色基因调研任务,《从瑞金传承而来的法治红色基因》作为全国政法系统献礼建党 100 周年成果, 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贵州高院此份报告很有意义,要充分运用好”。出台全面传承法治红色基因专门意见,制定 18 项举措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协调解决企业和群众实际困难 4600 余个,把贵州红色资源优势落脚到为民司法的实际成效。

 二、把对司法公平正义的执着,落实为建设平安贵州的高质量担当作为

  全力护航社会大局稳定。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2.9 万件,判处罪犯 3.8 万人。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制定《严厉打击网络政治谣言违法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等文件,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审结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案件 7374 件。制定《打击毒品犯罪适用刑法量刑工作指南》,统一毒品犯罪量刑标准,重刑适用率较其他刑事案件高 16.36 个百分点,缓刑适用率低 21.34 个百分点,新收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 26.81%,得到谌贻琴书记、李炳军省长等多位领导的批示肯定。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依法判处贪污贿赂案件 353 件 398 人。建立七项常态化巩固扫黑除恶成果工作机制,审结涉黑恶及其“保护伞”案件 110 件 786人,涉案财产执行到位 10.75 亿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

 全力维护人民生产生活安全。联合省药监局、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制定《贵州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依法审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 101 件,判处金安食品公司罚金 3.46 亿元、判处主要被告人有期徒刑 15 年并处罚金,保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惩处交通肇事、高空抛物等案件 753 件,守护百姓出行安全。制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专项行动工作要点》等文件,判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 1709 件 3249 人,返还被害人损失 7178 万元。积极参加“黔盾”行动,依法惩处“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案件 146 件,涉及金额 49.47 亿元。

  全力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落实防范刑事冤错案件工作机制,对 7 名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对 29 人免予刑事处罚,再审改判刑事案件 114 件,确保无罪的人得到司法保护、有罪的人受到公正惩罚。对 15件案件给予国家赔偿,保障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未成年人罪犯数同比下降35.19%。

 三、把胸怀中心大局的执着,落实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高质量服务保障

 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出台《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等文件,制定 60 条司法措施,审结涉“三农”案件 2270 件。依法严惩生产销售假种子、假化肥等违法行为,妥善化解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带着脱贫攻坚的荣光,投入乡村振兴新战场,347 名法院干警接续倾情奉献。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要认真总结和推广贵州高院的做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谌贻琴同志也批示肯定鼓励。

 高质量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出台 26 项措施服务全省产业大招商,推出 24 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举措,发布 21 项措施保障“强省会”五年行动。省委副书记、省长李炳军同志批示:“很好”。审理各类合同纠纷 34.8 万件,大力弘扬有约必践契约精神。开展破产案件清理专项行动,优化升级破产审判工作,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各级政府大力支持下,破产案件清结率达 95.65%,一批陈年旧案得到有力化解。

  用好破产重整制度,46 家企业重获新生,引入投资 61 亿元,盘活资产 159 亿元,帮助 2324 名员工稳住就业。及时将“蓝月亮”等商标权利人大规模商业维权纠纷化解在诉前,两个知识产权案件分别入选最高法院、国家版权局发布的典型案例。

 高质量服务美丽贵州建设。出台 21 项措施提升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审结环境资源案件 7913 件,在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上介绍先进经验。在 2021 年生态文明贵阳国际论坛上,与省人大常委会一起唱响贵州生态环境法治保护好声音,产生良好国际影响。建立酱香型白酒产业带特殊生态环境跨区域司法协作保护机制,建设跨省司法协作生态修复基地。帮助近千户群众实现地质灾害受损债权 100%获偿。发出全国首份“传统村落司法保护令”,保护我省传统村落民族原生态文化。推进 34 个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实质化运行,实现全域司法保护,建成司法保护“升级版”,得到最高法院周强院长批示肯定。

 四、把司法为民真挚情怀,落实为人民群众的高质量获得感满意度

 全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 18 项措施加强民法典宣传贯彻实施,组织“法官讲民法典”等 6 个系列 102 场专题培训,开展“百场模拟庭审进校园”“万件案例大宣传”活动,开展法治宣讲 1174 场次、巡回审判 8400 余场。推送民法典典型案例 20 期、 “每日一典”182 期、以案释法案例 3335 个,制作民法典普法视频 245 个,点击量过亿。组织“黔法基层

  行”系列活动,编发普法读本 30 余万册,让民法典走进百姓生活、走进群众心里。

 全面强化民生权益保障。依法审结涉民生案件 7.1 万件,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 8 万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77 份,把司法保护的力度延伸到家庭内部。联动预防校园暴力,开展“安法护航·少年的你”等系列活动,审结涉未成年人案件 8866 件。严惩恶意欠薪,帮助农民工讨回欠薪 5.28 亿元。落实最高法院对军人军属保护的司法意见,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为困难群众减免缓交诉讼费 2681.4 万元,向1832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821万元,让司法的温度深入人心。

 全面提升诉讼服务品质。全面建成“厅网线巡”诉讼服务新格局,设立 1683 个“法院立案邮政便民服务中心”,做优诉讼服务“最后一公里”。开展“有案不立”专项巡查督办,坚决落实应立必立原则,“有案不立”问题得到切实解决。1212 个调解组织、4037 名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群众提供菜单式在线调解服务,成功调解案件 14 万件。“网上立、自助立”和跨域立案服务网点全覆盖,网上立案 20.61 万件,网上缴退费 45.3 万件,百姓诉讼更加便利便捷。

 五、把新时代的法治需求,落实为人民群众看得见的高质量公平正义

 全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联合省委依法治省办出台《关于推进减少行政诉讼促进纠纷化解的意见》,19 项规定支持、推动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审结行政案件 1.36 万件,助力行政

  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推动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行政争议法律上化解,推进行政争议问题实质上化解。开展“两降一升”专项工作,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下降 6.05 个百分点,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提高 18.98 个百分点,政府公信力、法治权威、司法权威实现全面提升。

 全力助推法治社会建设。积极推进“万人起诉率”落实见效,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加强诉调对接,出台 18 项措施规范诉前调解,推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向更广领域延伸。牢牢把握“三个服务”工作原则,推出 58 项举措,建设“枫桥式法庭”。“午间法庭”“夜间法庭”司法服务不打烊,“田埂法庭”、巡回法庭纠纷化解不迟延,涌现出 80 个优秀人民法庭。“三联三促”做法获最高法院在全国推广。深入开展涉诉信访案件专项治理活动,对梳理出的案件 2705 件,以及“12337”举报平台涉诉信访案件 385 件,均实现 100%化解。

 全力助推诚信社会建设。深入督查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对“3+1”核心指标、执行案款发放“日通报、周调度”,对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法院提醒约谈。持续强化公告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行动,收到基层网格员查人找物线索 1.56万条,开展联合惩戒 11.05 万次。实际执行到位 592.96 亿元,实际执行到位率 33%,高于全国均值 12.27 个百分点,位居全国第七,西南第一,社会诚信指数显著提升。加大涉民生案件执行力度,执行到位 19.44 亿元。推出 30 项举措提升执行工作质效,执行案件平均用时 89.97 天,同比节省 10.98

  天,群众胜诉权益更快得到实现。

 六、把推进改革创新的坚定,落实为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高质量业绩成效

 持续抓牢责任制“牛鼻子”。出台《“十四五”时期司法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强化院庭长办案责任,更好发挥院庭长示范引领作用。全面开展“发改指”案件“会诊”,持续加强审判监督。出台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规程,积极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审权利。建立类案强制检索制度,健全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促进法律适用统一。

 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瑕疵案件专项整治,全省法院随机评查案件 9817 件,瑕疵案件占比为 2.02%,同比下降 2.68 个百分点。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一年以上长期未结案件同比减少 749 件、下降 54.99%,“三定三逐”工作机制在全国推广。出台 20 项措施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严格规范“减假暂”工作,坚决杜绝“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加强“三个规定”记录报告,强力推进公正廉洁司法。

 持续深化智能化建设。构建以知识为中心的信息化 4.0版。智慧合议、暂予监外执行等智慧审判管理系统上线。全国律师服务平台、网上预约立案平台、网上缴退费系统为律师和当事人提供“指尖上”的便利。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覆盖率达 99.5%,位居全国第三。“智慧融合法庭”“廉政风险监督预警处置系统”荣获全国政法智能化

  建设创新案例奖。99 家法院在全国率先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办案,上诉案件平均移送周期和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减少约 10天,用科技赋能更高水平数字正义。最高法院周强院长专门批示:“贵州高院以无纸化办公办案为抓手,促进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成效明显,要总结和推广”。

 七、把深入开展教育整顿,落实为建成一支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高质量人民法院队伍

 坚持强规范抓落实。坚决扛起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重大政治责任,紧紧围绕“五个过硬”要求,聚焦“四项任务”“三个环节”,落实“三个突出”,高站位开局、高标准部署、高质量推动。组织“一把手”上党课 168 场,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等专题讲座 390场,广大干警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自觉进一步增强。注重“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建立省级层面制度机制110 个,在全国创新建立干部管理监督四项机制。

 坚持强铸魂保廉洁。健全法官惩戒制度,防范和严惩司法腐败。聚焦审判执行突出问题,累计排查核查“减假暂”等各类案件 179.5 万件,出台违规违法办理“减假暂”等案件问责追责办法。刀刃向内,通报 27 起法院系统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依规依纪依法处分 200 人,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坚持强担当扬正气。全省法院党员先锋志愿者深入社区街道,向社会传递法治精神力量。统筹推进新形势大练兵,涌现出 568 名事迹可信、品格可敬、精神可学的先进典型,展现了法院队伍教育整顿成果。遵义法院 700 多名干警党徽

  和法徽在抗疫前线闪耀荣光。贵阳清镇环保法庭法官先进事迹入选最高法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正义之星》。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谌贻琴同志高度肯定:“省法院通过高质量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干部队伍建设成效显著,有力推动了高水平的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

 八、把全面接受监督的理念,落实为推动人民法院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全省法院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 112 次,省法院就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审议意见及时整改落实。全省法院邀请代表委员视察座谈、走访代表委员 4293人次,办理书面建议 112 件、非书面...

篇四: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__________

  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____公司破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及相关债权审核原则对本案申报债权进行了初步审核,现将审核确认情况汇报如下,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讨论:

 1、____商业银行 申报债权人民币____元 该债权是因对____工程公司、____总公司的担保形成,故根据债权确认原则,初步确认额为本金人民币____元,利息人民币____元,合计人民币____元。

 2、____银行____支行 申报债权人民币____元 该项债权共为____笔借款形成,根据债权确认原则,该申报债权初步确认额为本金人民币____元, 利息人民币____元, 合计人民币____元。

 ………

 ____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

 月

  日

篇五: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这条主线,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2017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破产审判庭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经认真讨论,对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破产审判的总体要求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破产法治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意义,以更加有力的举措开展破产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的要求是:

 一要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人民法院要通过破产工作实现资源重新配置,用好企业破产中权益、经营管理、资产、技术等重大调整的有利契机,对不同企业分类处置,把科技、资本、劳动力和人力资源等生产要素调动好、配置好、协同好,促进实体经济和产业体系优

 质高效。

 二要着力服务构建新的经济体制,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要充分运用重整、和解法律手段实现市场主体的有效救治,帮助企业提质增效;运用清算手段促使丧失经营价值的企业和产能及时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从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救治和退出机制。

 三要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最大限度释放破产审判的价值。要进一步完善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政府与法院协调、案件信息沟通、合法有序的利益衡平四项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破产审判工作良性运行,彰显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和社会责任。

 四要完善执行与破产工作的有序衔接,推动解决“执行难”。要将破产审判作为与立案、审判、执行既相互衔接、又相对独立的一个重要环节,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化解执行积案的促进功能,消除执行转破产的障碍,从司法工作机制上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

 二、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 审判专业化是破产审判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环节。各级法院要大力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努力实现审判机构专业化、审判队伍专业化、审判程序规范化、裁判规则标准化、绩效考评科学化。

 1.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法〔2016〕209

 号),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

 2.合理配置审判任务。要根据破产案件数量、案件难易程度、审判力量等情况,合理分配各级法院的审判任务。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审理难度大的破产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审理难度不大的破产案件,可以主要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通过快速审理程序高效审结。

 3.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

 要尽快完善清算与破产审判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在充分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确定绩效考评标准,避免将办理清算破产案件与普通案件简单对比、等量齐观、同等考核。

 三、管理人制度的完善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能力和素质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还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要加快完善管理人制度,大力提升管理人职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和有效监督,为改善企业经营、优化产业结构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4.完善管理人队伍结构。人民法院要指导编入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吸收具有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经

 营能力的人员充实到管理人队伍中来,促进管理人队伍内在结构更加合理,充分发挥和提升管理人在企业病因诊断、资源整合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5.探索管理人跨区域执业。除从本地名册选择管理人外,各地法院还可以探索从外省、市管理人名册中选任管理人,确保重大破产案件能够遴选出最佳管理人。两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请求联合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自愿协商、优势互补、权责一致要求且确有必要的,可以准许。

 6.实行管理人分级管理。高级人民法院或者自行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管理人的专业水准、工作经验、执业操守、工作绩效、勤勉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人等级,对管理人实行分级管理、定期考评。对债务人财产数量不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相应等级的管理人中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7.建立竞争选定管理人工作机制。破产案件中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选任管理人,提升破产管理质量。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在本地有重大影响的破产案件或者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涉及债权人、职工以及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破产案件,在指定管理人时,一般应当通过竞争方式依法选定。

 8. 合理划分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能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代替管理人作出本应由管理人自己作出的决定。管理人应当依法管理和处分债务

 人财产,审慎决定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不得将自己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

 9.进一步落实管理人职责。在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要督促管理人制订监督债务人的具体制度。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管理人应当代表债务人参加监督期开始前已经启动而尚未终结的诉讼、仲裁活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管理人应当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

 10.发挥管理人报酬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方式,发挥管理人报酬在激励、约束管理人勤勉履职方面的积极作用。管理人报酬原则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管理人履职情况分期支付。案情简单、耗时较短的破产案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11.管理人聘用其他人员费用负担的规制。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聘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或审计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如所需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12.推动建立破产费用的综合保障制度。各地法院要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或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报酬中提取一定比例等方式,推动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保障长效机制,解决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启动的问题。

 13.支持和引导成立管理人协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引导、推动本辖区范围内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个人成立管理人协会,加强对管理人的管理和约束,维护管理人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规范、稳定和自律的行业组织,确保管理人队伍既充满活力又规范有序发展。

 四、破产重整 会议认为,重整制度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全国各级法院要高度重视重整工作,妥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14.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15.重整案件的听证程序。对于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参加听证。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16.重整计划的制定及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沟通,引导其分析债务人陷于困境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促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

 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要与政府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帮助管理人或债务人解决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中的困难和问题。

 17.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重整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还应审查其中的经营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合法、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18.重整计划草案强制批准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19.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条件和程序。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同意或者人民法院不批准变更申请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20.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新表决与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的相同。

 21.重整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障。企业重整后,投资主体、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业相比,往往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法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帮助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优惠,以利于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22.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拟定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五、破产清算 会议认为,破产清算作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淘汰落后产能、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对于缺乏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债务人,要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全面清理,重新配置社会资源,提升社会有效供给的质量和水平,增强企业破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23.破产宣告的条件。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

 24.破产宣告的程序及转换限制。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

 25.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置,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除外。

 26.破产财产的处置。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

 27.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

 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8.破产债权的清偿原则和顺序。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因债务人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其中涉及的惩罚性赔偿除外。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9.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

篇六: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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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

  为正确适用破产重整相关法律规定,规范重整案件审理,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破产重整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重整程序总体要求

 第一条

 重整程序应当充分发挥破产保护和拯救功能,对经济上陷入困境、仍有再建希望的企业,在考虑重整失败风险、重整成本收益比等前提下,企业未来持续经营的营运溢价可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既有债务和新增债务,且偿还部分高于全体债权人即刻通过破产清算可以获得的清偿额,应当优先拯救企业;在重整企业成本过高、成功概率较低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企业营业或核心业务整体处置的形式实现拯救目的。

 第二条

 为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公平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在重整程序中应当贯彻对债务人具备经济上生存能力的主营业务维持持续

 经营的理念,保存企业的营运价值,以期获得超过其清算价值的营运溢价。

 二、

  重整申请和审查

 第三条

 债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即认为具备重整原因,债务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整。

 第四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第五条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

 第六条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列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 (二)债务人主体资格证明和最新工商登记材料;

 (三)债务人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依照法律法规及企业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等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

 债务人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对债务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申请重整的文件; (四)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以及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管、财务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产状况说明、债务人对外投资明细。债务人如果有子公司、分公司、持股参股、联营、合作企业等情况的,应专项说明; (六)最近三个年度企业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三周年的除外)及财务会计报告; (七)正在履行合同及待履行合同清单; (八)债权人名册,列明全体债权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债权成立时间、是否有担保和催讨情况; (九)债务人名册,列明相应债务人名称、住所、联系方式、债务数额、债务性质、债务成立时间、是否有提供担保和被催讨情况; (十)有关诉讼、仲裁、执行情况;

 (十一)职工安置预案,应列明拟安置职工基本情况、安置障碍及解决方案。如有拖欠职工工资、工伤津贴及社保费用等情况的,应专项说明。

 (十二)上市公司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通报情况材料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维稳预案等材料; (十三)金融机构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重整可行性分析报告、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或批准的意见。

 (十四)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资本控股企业申请重整的,应当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十五)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出资人申请重整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本指引第六条(一)、(二)、(四)、(五)、(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列明的材料。

 第八条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破产重整申请书,并应当列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重整的事实和理由等; (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债权发生的事实,以及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的证据; (四)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五)债务人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说明材料; (六)其他与申请事实、理由有关的材料。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登记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重整申请人。申请人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主体的,应当自登记立案之日起 5 日内将重整申请及合议庭组成情况通知债务人。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立案部门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债务人作为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 10 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本指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八)、(九)、(十一)项规定材料的,出资人未提供第六条第(一)、(二)、(五)、(十一)规定的材料,债权人未提交第八条(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已知主要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

 (一)上市公司、金融机构重整;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 (三)预重整; (四)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的; (五)不同主体分别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重整或和解申请; (六)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债务人或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出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 (七)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产或债务规模较大的债务人重整;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听证通知发出至听证结束,为听证期间。听证期间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一条 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 7 日内,可以就立案人民

 法院的管辖权、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重整原因等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重整申请受理前撤回重整申请。重整申请在破产清算受理后、宣告破产前提出又撤回的,破产清算程序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

 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债务人异议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 15 日。

 申请审查期间,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的期间、人民法院组织听证的期间、指定管理人的期间以及预重整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四条

 对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案件,重点从以下方面考虑是否进入重整程序:

 (一)主营业务是否持续经营,未停业、歇业或停业、歇业不超过 3 个月;

 (二)债务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因以下情形之一,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重整保护:由于持续性流动资金缺乏,债务人日常生产经营即将陷入困境;即将因清偿大额到期债务、接受强制执行而支付不能;由于市场、政策、突发公共事件或商业风险等原因,陷入财务危机,不通过重整程序难以脱困; (三)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合理事由。

 第十五条 “执转破”案件是否具备重整可能性,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识别审查:

 (一)相关当事人有重整的基本意愿; (二)债务人拥有重大价值的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特许经营资质等优良资产; (三)企业产品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或品牌知名度; (四)困境企业有继续经营的基本生产条件; (五)所在行业属于国家积极鼓励和扶持的行业; (六)其他具有重整可能的情形。

 第十六条

 在企业进入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可预先通过自愿协商的方式在庭外谈判重组。重整程序启动后,相关权利人可以重组协议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人民法院在重整受理审查期间,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前庭外重组协议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主要条款内容的,可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破产申请资格,或债务人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二)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有控股债务人重整申请未经有关机关依法批准或同意; (三)

 债务人不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本指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五)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未出现新的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重整; (六)进入重整程序后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未出现新的事实与理由再次申请重整;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重整申请的,应当在裁定书中明确指出不予受理的事实与理由,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九条

 除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日内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是债务人的,人民法院还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 5 日内送达债务人。

  三、关于预重整

 第二十条

 本指引所指预重整,是指在重整程序启动前,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主体在人民法院主导下通过协商谈判,预先就重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取得一定比例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程序。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程序。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可以提出预重整申请;债权人申请预重整,债务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

 债务人应当书面承诺接受预重整程序中临时管理人的调查和监督,履行预重整相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

 (一)上市公司及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关联公司; (二)产业规模庞大,占据行业龙头或重要地位,对地区经济发展和金融秩序稳定有重大影响的大型企业; (三)债权人较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职工安置数量较大,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四)其他直接受理重整申请可能对债务人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或者产生重大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企业;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适用预重整程序的其他债务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内部情况复杂,外部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先启动破产清算程序。在清算过程中,若债务人具备重整条件,人民法院可再根据债务人、债权人或适格出资人的申请转换成重整程序。

 第二十四条

 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执转破”程序提出预重整申请的,负责移送案件的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本指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及时通知其他执行人民法院中止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进行预重整的,应当同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可以由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产生,也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机构推荐产生。推荐人选应当优先从《广东省破产管理人名册》中产生,也可以从广东省外在册管理人中产生。推荐人选不得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主体对临时管理人人选意见不一致或无推荐意见,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

 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对管理人选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自人民法院发出预重整通知书之日起至临时管理人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之日止,为预重整期间,预重整期间为 3 个月,有正当理由的,经临时管理人申请,可以延长 1 个月。

 预重整期间不计入重整申请审查期限。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开展征集意见、披露信息、进行表决等相关工作,临时管理人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有关债权人会议的规定,组织债权人成立临时债权人委员会。

 对人数较多、性质差异较大的已知债权人,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债权不同性质进行合理划分,组建不同性质的临时债权人委员会。

 临时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预重整期间申请人民法院组织听证调查。

 第二十八条

 在申请预重整前或预重整期间,对于金融债权比重较高、金融债权人人数超过三家以上的债务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可以发起成立金融债权人委员会,提前参与企业危机化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可以由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成立或由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发起成立。

 债务企业的所有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原则上均应当参加债委会;非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债权人,也可以加入债委会。

 金融债权人债委会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的债权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涉及中央企业以及重大复杂的企业集团,可以在总行层面组建金融债权人债委会。

 第三十条

 金融债权人委员应当签署《债权人协议》。《债权人协议》是债委会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债委会组织架构、议事规则、权利义务及共同约定、相关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金融债权人委员会可以通过议事规则就以下事项形成表决意见:

 (一)在债务人破产受理前协调金融债权人一致行动,如果达成对债务人暂停期的,在暂停期内,全体金融债权人应当停止对债务人追偿; (二)给予债务人必要的、风险可控的收回再贷、展期续贷等信贷支持; (三)为保证债务人营业的持续运营,对债务人新融资需求,通过...

篇七: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 试行) ) 与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汇编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 试行) )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 1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19、受理破产申请的公告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 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 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 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 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 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 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3、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 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 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 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 2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

 定书 41、更换管理人的公告 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 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 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 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48、拘留决定书 49、罚款决定书 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 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 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3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 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 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 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 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 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 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 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4

  篇二: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管理人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目录 1 通用类文书 1、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12、通知书(要求债务人财产的持有人交付财产用)33、通知书(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

 54、通知书(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用)65、通知书(回复相对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用)76、方案一:通知书(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9 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相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用)7、方案一:通知书(中止执行程序用)12 方案二:申请报告(请求法院通知其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用)8、通知书(告知管理人已接管债务人财产用)149、申请报告(申请聘用工作人员用)1610、申请报告(请求停止/继续营业用)1811、申请报告(管理人申请实施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用)1912、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113、申请报告(请求法院调整管理人报酬用)231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用)2415、申请报告(申请收取管理人报酬用)2516、通知书(要求追回债务人财产用)2617、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缴出资用)2818、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高管返还财产用)3019、通知书(要求取回担保物用)32120、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权利人取回财产用)3421、通知书(要求出卖人交付在途标的物用)3622、通知书(决定是否同意抵销用)3823、关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清偿情况的报告 3924、申请报告(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用)4125、告示(公布职工债权用)4226、通知书(回复职工债权异议用)4427、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用)4628、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的工作报告(破产清算程序用)4829、关于债务人财产状况的报告 5130、关于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 5331、通知书(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532、申请报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用)56 2 重整程序用文书 33、通知书(重整期间决定是否同意取回财产用)5734、申请报告(申请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用)5935、申请报告(管理人提请审议重整计划草案用)6136、申请报告(请求延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用)6337、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用)6538、申请报告(请求法院批准表决未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用)6639、关于重整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报告 6840、申请报告(请求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用)7041、申请报告(重整失败请求终止执行重整计划用)72

 3 和解程序用文书 42、关于管理人执行职务情况的报告(终止和解程序时用)7343、申请报告(和解程序达成协议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76 4 破产清算程序用文书 44、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用)7745、申请报告(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0246、申请报告(提请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用)8247、公告(破产财产第×次分配用)8348、公告(破产财产最后分配用)8549、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执行情况的报告 8750、申请报告(无财产可供分配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8951、申请报告(最后分配完结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用)9152、关于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报告 9231 通用类文书文书样式 1××(债务人名称)管理人(××)×破管字第×号通知书(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用)×××(债务人的债务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因(写明破产原因),××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破字第×号决定书,指定×××担任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你公司/你因事项(列明债务事由),尚欠×××(债务人名称)人民币×元(大写: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请你公司/你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所欠债务。若你公司/你对本通知书列明的债务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并附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据,以便管理人核对查实。若你公司/你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仍向×××(债务人名称)清偿债务,使×××(债务人名称)的其他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你公司/你继续清偿债务的义务。特此通知。

 (管理人全称)(管理人印鉴)××年××月××日 1 附:

 1、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2、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3、清偿债务应汇入:开户银行:开户单位:银行帐号:

 4、管理人联系方式:文书制作说明:

 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通知书由管理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发送。

 2、通知书应当载明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清偿的法律后果。2 篇三:温州市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二○一四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7、不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不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9、不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0、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1、维持或撤销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12、驳回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3、驳回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4、驳回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5、驳回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16、维持或撤销驳回破产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17、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18、受理破产申请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120、告知债务人有关人员相关义务的公告 21、扩大有关人员范围的决定书 22、要求有关单位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书23、要求有关单位中止执行程序的通知书 24、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决定书 25、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民事裁定书 26、宣告破产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27、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28、确认债权表记载的无异议债权的民事裁定书 29、有异议债权期满无人诉讼时确定债权额的民事裁定书 30、临时确定表决权额的决定书 31、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2、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3、通过

 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34、维持或撤销本院民事裁定的复议决定书 35、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民事裁定书 36、认可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复函 37、针对监督事项的决定书 38、许可管理人为某些行为的复函 39、批准或驳回债权人会议更换管理人申请的决定书 40、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的决定书 242、许可或驳回管理人辞职申请的决定书 43、决定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4、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的决定书 45、确定管理人收取报酬数额的决定书 46、管理人报酬异议的决定书 47、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民事裁定书 48、拘留决定书 49、罚款决定书 50、不服拘留、罚款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51、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52、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告 53、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的决定书 54、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民事裁定书二、重整 55、收到债权人重整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56、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7、根据债务人的申请对其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8、根据出资人的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59、根据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申请对金融机构重整的民事裁定书 60、裁定债务人重整的公告 361、不受理债权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2、不受理债务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3、不受理出资人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4、不受理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5、维持或撤销不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二审裁定 66、许可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决定书 67、裁定债务人重整后致已知债权人的通知书 68、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的复函69、许可担保权人恢复行使担保权的复函 70、设小额债权组的决定书 71、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2、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 73、根据申请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4、法院直接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公告 75、延长重整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76、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7、不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 78、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的公告79、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的民事裁定书 80、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民事裁定书81、受理变更重整计划的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82、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的民事裁定书4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

 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征求意见稿)二○○九年三月目录一、破产清算 1、收到债权人破产申请后致债务人的通知书 2、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3、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通知债务人提交材料的通知书 4、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5、受理清算义务人破产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6、受理国务院金融监...

篇八:法院破产工作报告

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的调研报告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区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总结获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指导性意见和建议,督促区法院提高破产案件审理的效率,更好地做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推动全区经济发展,根据区人大常委会 XX 年工作安排,常委会副主任 XX 带领调研组,于 X 月上旬组织区法院、经信委、人力社保局等 X 个单位、XX 道等 5 个镇街展开了专题调研,以座谈会的形式听取了法院的专项报告和相关部门工作汇报,听取了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 年至今,区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 X 件,(其中破申X 件,破产重整 X 件,破产清算 X 件),已经审结 X 件(其中破申 X 件,破产重整 X 件,破产清算 X 件),未结案件

 X 件(其中破申 X 件,破产重整 X 件,破产清算 X 件),其中申请破产的工业企业共计 X 家,破产重整 X 家,破产清算 X 家。破产企业涉及到民生工程、食品加工、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服务行业等多领域。

 二、区法院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面对新的形势和挑战,区法院克服了司法改革的困难,坚持破产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工作思路,妥善做好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创造性开展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审判职能,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一)组织保障,加强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领导、监督和协调 区法院高度重视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按照上级法院的要求,成立了破产审理工作小组和破产合议庭,负责对本院审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XX 年建立了区级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区府办、区法院、区信访办、区财政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府办,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联络等工作,为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提供了组织保障。

 (二)制度保障,强化制度建设

 区政府设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专项资金 X 万元,用于支付“僵死企业”处置以及“无资产企业”破产清算等产生的破产费用,解决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经费问题。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难度大、风险高、周期长,导致法院、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不高,区法院执行市高法院关于《全市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规定,制定破产案件审理的评估意见和绩效考核办法,设置合理的案件折算系数,科学核定法院、法官的工作量,充分调动法院、法官审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

 (三)创新机制,探索新的工作方法 区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注重做好破产申请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对于虽然已经出现无法经营或者丧失清偿能力的企业,如果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区法院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及和解程序的作用, 加强破产程序中的调解工作,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积极支持债务人、管理人和出资人等为挽救企业所做的各项工作,为挽救困难企业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对其进行积极有效的挽救。XX 年至今,区法院顺利审结破产重整案件有四件:重庆市华源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博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鑫业船舶件有限公司、重庆嘉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三、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特点 (一)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涉及企业与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各类合同关系,还涉及与工商、税务、劳动、建设、土地、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交错的管理关系,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对破产重整案件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提出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三个月,对于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均没有时间限制,我区破产清算案件周期一般在 1-2年,最长达 6 年。

 (二)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变现难, 资金回收难 一是现代企业对机器设备、厂房等要求越来越高,破产企业的设备大多数陈旧老化,本身利用价值不大,一些专用设备因技术落后很难找到买主,即使有人愿意购买,所出的价格也是非常低,而且不能一次性付款,致使资产无法变现,破产程序不断拉长,不能及时终结,其固定资产一直无法变

 现。二是资产出售后办证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买破产企业房地产后,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而办理这些手续需向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的相关机构交纳勘验费、评估费、测量费,以及土地出让金,契税、交易费等,这些费用的总和往往是房地产价款的 27%以上。购买方无力或不愿交纳,破产企业更是不堪重负,造成破产企业资产出售后却不能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现象,影响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

 (三)破产案件审理专业性强 由于破产案件审理中涉及到税务、土地建设、劳动纠纷等多个方面,与民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多部法律衔接,所以破产案件审理对法官的专业性要求很高。

 四、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转变困难,对破产法的认识存在误区 企业对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和解程序了解甚少,破产保护的理念还尚未植入人们的商业文化中,市场主体对破产知识严重缺乏, 同时由于破产案件审理的周期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导致资产变现率和债权清偿率很低,因此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对比,进入司法程序的企业破产案件数量较少。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

 或自行注销的企业中,多数企业没有债权债务清理而直接退出市场。

 (二)专业审理力量不足 目前,区法院没有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庭,在民二庭设立破产合议庭,受理的执转破案件均由民二庭兼办,人员配备上明显不足,同时由于破产案件审理专业性强,涉及到民法、税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知识,对法官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区法院缺少这样的专业审理破产案件人员。

 (三)破产企业债权追回困难 破产企业存在大量的债权,进入破产程序后,导致清收非常困难。一是债权形成的时间较长,已经形成“呆账坏账”,追讨成本高,周期长。二是债务人距离远,甚至不清楚具体居住地,导致无法进行追讨。三是有些破产企业对债权凭证管理不善,没有留存凭证存根,没有证据进行追讨。

 (四)破产企业职工纠纷化解难 企业破产就意味着职工失业,由于破产企业长期停产,没有经营效益,长期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社保金等,更无力兑现职工赔偿和安置费用,同时破产企业下岗的职工普

 遍年龄偏大,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对职工的要求,导致职工的生活和就业无着落,职工上访现象时有发生。

 (五)破产管理人作用发挥不充分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和事务的管理以及破产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的专门机构,由上级法院随机指派,外地的破产管理人对我区的破产企业基本情况不了解,在进行工作交接中容易产生理解和认识偏差,加大了对破产企业的审理难度。

 (六)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不足 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涉及到工商、税务、司法等多个单位,例如破产企业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时,除了法院裁定外,还需要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提供税务注销证明,才能完成注销。破产企业面临职工劳动和安置纠纷,引发上访事件,如果部门之间不协调,不统一信访回复口径,会导致信访事件发酵,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五、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引导,转变传统观念 通过利用典型案件的示范,加强对破产程序积极作用的宣传,积极探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新思路,把破产逃债的理

 念转变为破产保护,改变企业“谈破色变”的传统观念,在企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动申请破产,充分发挥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确保企业安全退出市场。同时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宣传,使企业职工切实了解其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享有的权利和可能承担的不利后果,从而建立良好的心理预期,减少职工在企业破产后因对法律不了解,而要求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法律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保障,有效防止职工上访事件的发生。

 (二)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办案能力 一是从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方面,通过专题研讨、案件交流、和庭审观摩的方式进行集中和重点培训,提升法官的专业能力。二是加入外部力量,将更多理论知识过硬,业务水平一流的专业办案人员充实到法院破产案件审理的队伍中来,切实加强我区破产案件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畅通债权回收和资产变现渠道 利用互联网建立企业破产资产公开变现的信息平台,充分宣传破产资产的利用价值,宣传破产企业有价值的商誉和有形、无形资产,扩大资产处理的范围。建议制定并落实相关的破产企业优惠政策,对相关税费应积极协调税务等征收机关减免,不能协调一致的,按最高法院有关规定,由征收

 机关按第三顺序债权申报,以减轻破产企业的压力。进入破产程序后,由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回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灵活措施予以清收,多种渠道解决破产资产变现难题。

 (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解决职工利益 企业申请破产后,要及时召开职工大会,对涉及到职工利益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做好法律宣传和解释工作,让职工提前对今后的工作和生活做好安排,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强化服务意识,凡是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绝不推诿,应找相关部门进行协调,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法律规定,优先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社保、补偿金等费用。

 (五)加强破产管理人培训和监督 我区应加大对破产管人培养,尽力取得破产管理人资质,完善管理人队伍的建立和管理。同时在破产案件审理中,法院要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指导和监督,加强与破产管理人的沟通协调,尽快接收破产企业,促使管理人按照破产法规定的要求尽职尽责地履行职务要求。

 (六)加强府院联动,做好沟通协调

 要从全局的高度进行工作谋划,切实加强法院和执行部门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在审理破产案件过程中,要协调好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利益,依法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做好债权人的工作。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维护社会稳定。

 (七)制定激励机制,调动办理破产案件法官的积极性 要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特殊性,积极探索能够客观反映破产案件审理工作情况的科学评价标准,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鼓励法官办理破产案件,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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