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什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
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规范我市财政投资项目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和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3日第十二期《关于2011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和平台公司重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支持?什邡市弘诚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发展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各部门相关业务可优先考虑委托弘诚公司实施,弘诚公司招标代理费暂不收费。探索免费服务,财政适当安排工作经费,以奖代补。?的会议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什邡市实际项目情况制定什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一、什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范围
(一)鉴于什邡市政府投资规模具体情况,参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建议我市凡政府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必须实行代建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或其他不宜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市政府投资是指市政府财政投入或财政担保的贷款投
入,包括:
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含预算内外资金)。
2、国债专项资金。
3、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
5、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资金。
6、贷款合同中无特别规定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因政府贷款。
7、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变现后投入新的非经营性项目。
(三)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建筑物。严格区分非经营性项目与经营性项目,严禁以非经营性项目的名义或使用非经营性项目的土地搞经营性项目建设。
(四)代建管理是指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专门管理机构通过委托方式确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二、代建管理的原则
参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市场竞争和部门相互监督的原则。
三、市政府成立专门的代建领导小组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什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代建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德阳市已成立代建局)具体负责项目代建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市代建办是市政府授权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工作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项目代建管理规则、实施细则、运行程序。
2.组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参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小条规定,建议委托我市政府国有项目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工作。
3.全过程监管项目建设,协调解决建设中的问题。
4.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防止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
5.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
6.定期向市代建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市级有关部门审定。
7.指导全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工作。
8.指导政府国有项目管理公司的工作
(三)
参照《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小条规定,建议我市发展改革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
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核准、备案和监督。
1、市发改局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并监督控制项目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对工程重大变更调整进行审核、备案;筹集建设资金、下达年度计划、确保建设资金到位;负责招标事项的核准以及项目投资效益后评价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审核工程重大变更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依照规范、标准.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
3、市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的监督与管理。
4、市监察局负责对涉及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廉政建设,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资金的有效运用。
6.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和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7.市公安局负责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的督导检查,建
立社会治安预防机制.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四)、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编制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的使用功能、标准提出要求,提供项目建设所需条件;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协调工作,协助完成有关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移交的档案资料和固定资产。项目使用单位不参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和管理。
四、项目管理程序
(一)市发展改革局批准项目可研后,市代建办委托我市国有项目管理公司对项目建设实施专业化管理。
(二)市代建办委托我市国有项目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工程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
(三)因特殊原因需要邀请招标或委托确定参建单位的,须报市代建领导小组批准。
(四)工程竣工后,由市代建领带小组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
(五)项目决算和审计完毕后,由市代建办负责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建设档案和固定资产并向城建档案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六)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履约担保、工程支付担保、工程保险、网上招标、参建单位信誉管理和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制
度。
(七)从事项目招标代理、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业务。其资质等级要求,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按工程类别及等级在具体工程招标文件中
(八)项目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的变更:
1.因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引起的变更,在不超出总投资概算的情况下,项目使用单位严格审查变更内容,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平衡调整,报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批准执行。
2.因地质条件变化及不可抗力自然因素影响需要变更增加投资的,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联合审核,在总投资概算范围内平衡,报市政府批准,设计单位按批准的变更内容进行设计调整规定。
五、国有投资项目管理机构的建立和工作职责
(一)
国有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平台公司的建立。
首先建立我市统一的、规范的国有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平台。由国有投资部门注资成立国有投资管理(代建)公司,明确该公司的权属和性质为国有投资管理性质。立项之前市代建办即与该管理(代建)公司签订书面的代建协议,根据该代建协议,发改部门在招标方案核准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
办理招标事宜)即可将招标组织形式依法核准为自行招标(探索免费招标代理,因项目管理‘代建’公司已具备国家核发的招标代理资质,同时又是该国有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至于是否对项目进行管理(代建),根据项目投资情况及项目使用单位实际情况而定。
鉴于什邡市弘诚工程招投标有限公司作为我市的全资国有公司,拥有能胜任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等相关专业的管理人员52人,其中高级工程师5人,工程师22人,全国注册建造师8人,全国注册造价师7人,招标从业人员22人,四川省评标专家13人,项目管理从业人员30人,目前已具备项目管理资质,招标代理乙级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乙级资质。能充分保障我市国有投资项目的管理(代建)、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同时尚可参与市场的经营及竞争,为国有投资节约资金及经营创收,由政府注册资金成立该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平台是可行的,也有先例的(例:四川省人民政府有四川省代建办,设置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由原攀枝花市建筑总公司(国有建筑企业)成立代建‘项管’公司,代攀枝花市政府进行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和项目管理,巴中市和自贡市早已成立代建局,德阳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代建局)。
(二)
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公司的工作职责
通过该国有投资项目管理(代建)公司,政府可有效的对国有投资项目在招标、工程造价、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动
态的管理。统一规范标准,严格控制招标过程,在招标过程中事先确定好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能有效的减少挂靠等现象的发生,从而选择出具备相应技术、经济能力的合格施工企业及项目成员承担项目的建设。减少项目管理过程中因施工企业原因及其它事先未说明的技术、经济原因造成项目建设的延期及纠纷;对工程造价可从项目决策阶段到竣工决算阶段进行严格控制,依靠科学的计算方法和合理的管理措施,把建设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和核定的造价限额内,使投资控制目标能够实现,保证每一阶段的造价都被控制在合理范围,才能使投资控制目标能够实现,取得最好的投资效益。(相对社会中介公司,国有投资公司具有人员和技术的相对稳定性)同时造价和招标和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有机统一,也是项目节约投资的一个必要办法,可以达到工程建设中堵漏和少留活口的功效,对一个地区来讲也便于统一和规范口径、流程,避免差异化和缺口的产生。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不进行比选也可节约10天左右的时间。政府自有的国有投资公司经营而不委托社会中介公司进行收费服务,钱仍在政府手中支配,可以达到节约投资的效果。
六、项目管理公司职责及义务
(一)项目管理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管理,其职责和义务是:
1.受市代建办委托组织项目建设,负责控制投资、质量、安全、工期。
2.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按月上报工程进度情况,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
3.负责移交合格工程,向市代建办移交项目档案资料。
4.负责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提交项目后评价报告。
5.协助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6.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二)项目建设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三)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七、实行国有投资项目统一管理对政府资金的节约
暂不说实行项目管理(代建)对投资节约,若按我市一个年度在建设、交通、水利、国土等各方面的国有投资项目为400个,每个500万元,共为20亿元来计算,其仅在以下三项具体中介服务费上可达到:
1、招标代理费:按500万元3.8万元
2、造价咨询费:按500万元1.8万元
合计:5.6万元(国家标准收费)
社会中介机构收费为:5.6万元×0.8=4.48万元(国标收费下浮20%)
国有投资公司按工作经费支付为:5.6万元×0.4=2.24万元(国标收费下浮60%)
合计单个项目可节约2.24万元
3、项目管理服务费:
社会中介机构收费为:按500万×1.8%=9.0万
国有公司按工作经费支付为:9.0万元×0.6=5.4万元
合计单个项目节约3.6万元
即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项目管理总共可节约投资5.84万元/个×400个=2336万元/每年(节约率可达48%)
作为国有投资公司,其收取的费用和经营所余的利润最终也属市政府财政部门。其在日常办公、差旅、注册、培训、学习、工作人员的薪酬等方面均有支出,待公司经营条件成熟后,在技术、管理、经营等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和经验时,可在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按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进行经营。
附:
什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小组及成员名单
组长:周述强(纪委书记)
副组长:张道彬(常务副市长)
代建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
办公室主任:游勇
办公室成员:何泽新(发改局)王高照(财政局)张小峰(住建局)
邓英华
(水利局)杨孝荣(交通局)吴本忠(监察局)曾令贵(审计局)廖首龙(国土局)何渝(公安局)
附件一:《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
附件二:什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5月3日第二十期《关于2011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计划和平台公司重点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篇二: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
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
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
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0.8%]”;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0.5%]”;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0.2%]”;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0.1%]”。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
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
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
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
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八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条
代建项目工程结算;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财务决算;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十五条
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
代建管理费
第十六条
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
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
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
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篇四: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后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推行代建制本着“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试点项目首先在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进行,在此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实行代建制的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教科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社会事业项目;
(三)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政法设施项目;
(四)其他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工作。
财政、审计部门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监督,省级其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督管理。
使用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代建活动的实施和管理。
代建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建设。
第五条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
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开始,经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前期和实施两阶段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六条代建制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具体履约保证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
中确定。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代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权利义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向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申请代建单位资格:(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资金实力。
第九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本着“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代建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规定,组织代建单位资格评审和资格认定。
第十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
(一)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二)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审批初步设计;
(四)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五)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依法进行稽查和监管,查处违规行为;
(七)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负责项目建议书编制及办理立项、规划等报批手续;
(二)负责提出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等;
(三)参与确定代建单位及项目招标活动,监督工程建设;
(四)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与结算;
(五)提出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经批准后,下达给代建单位;
(六)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七)组织审核工程决算,并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
(一)工程前期征地、拆迁和建设条件落实、协调;
(二)根据合同要求办理或协助办理项目报批的相关手续;
(三)在全过程代建中,负责建设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编制和
报批工作;
(四)负责办理开工报告、建筑许可证等工程实施中有关手续;
(五)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六)负责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以及合同履行的全过程管理;
(七)按项目进度要求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按月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八)审核、签证工程进度报表及提出进度拨款意见;
(九)负责施工中出现的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手续;
(十)协助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编制工程决算,负责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
第三章代建程序
第十三条对省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第十四条采用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后,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分阶段代建的,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在项目建议书批复
后和初步设计批复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分别确定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应遵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项目代建合同》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根据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中标的投资估算,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可研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认证后,根据评估结论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核批复。
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概算确定相应的代建合同约定投资额,并作为代建单位控制投资和对其考核管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工程的招标、设计、采购、监理和施工等。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
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政府拨款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相关合同等,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或施工企业以及其
它相关单位;
自筹资金及其它配套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的年度投资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资金拨付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帐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验收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代理、设计和监理等咨询服务费用。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核定的投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使用单位同意,并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使用单位要求,内容、标准等设计方案有重大变更,累计额超过项目概算10%的或投资超过金额在500万以上的;
(四)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施工图设计时有重大技术调整。
第五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六条代建工作结束后,根据代建单位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并经工程决算审核批准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如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它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一律从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补偿;履约
保证金额不足的,相应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
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市、县(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篇五: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代建制管理规定
CompanyDocument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建制,是指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内外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间接融资资金以及市级政府管理的其它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先在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中试行,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
下列市级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凡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均可依照本规定推行代建制:
(一)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等用房项目;
(二)市属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属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等政法设施项目。
上款所列以外的其他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管理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四条
代建项目可以采用全过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从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直至竣工验收实行全过程管理,也可以采用分阶段的代建方式,将代建项目分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两阶段分别委托代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指导和协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工作,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建设程序审批代建项目,对代建项目实施投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负责代建项目的财政
财务管理和监督;市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项目代建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市监察局对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
第七条
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市财政核拨或者拨补经费的一级预算事业单位的办公以及为办公服务的接待、会议、培训用房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原则上由使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统称组织实施部门)。
第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在项目代建过程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法组织开展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共同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依法组织开展监理招标工作,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法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和监理合同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履行监理合同;
(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
(四)审核并汇总上报代建单位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审定其中的非财政资金计划;
(五)对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六)协调代建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关系,对项目代建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将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参与或组织项目竣工验收、资产移交。
第九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本规定明确的各方权利、义务及奖惩等内容写入代建合同;对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单位,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代建合同中明确由其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代建单位牵头,就建设工程项目统一投保。
第二章
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
(二)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总承包或房地产开发及以上资质之一,或者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项目管理机构或市级国有投资公司;
(三)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
(四)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
国家对代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三年内承接的建设项目中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近五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第十二条
市建设局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信誉、业绩等情况考核,对代建单位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代建单位名录。
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的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符合招标公告规定条件的,不再对其进行资格审查。根据项目实际,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允许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且在福州注册的本省代建单位参与本市代建项目投标。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名录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办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与该阶段相关的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行政许可手续;
(二)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三)依法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项目勘察、设计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五)代办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消防等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六)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依照代建合同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与组织实施部门、使用单位沟通协调,保证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地满足使用单位的需要;
(二)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依法组织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施工、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项目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五)负责签订的建设合同条款中必须规定接受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的相关内容。
(六)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但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将代编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直接交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批;
(七)按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财政部门审批的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用款申请,由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向财政部门申领资金;
(八)按月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以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代编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九)代办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和消防、人防、市政等竣工验收前必须履行的报批手续;
(十)组织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报批手续;
(十一)协助监理单位组织项目中间验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和使用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
(十二)负责代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十三)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项目建设的技术资料完整地整理汇编移交,并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项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十四)办理代建项目资产移交手续后,向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和组织实施部门报送项目代建总结报告;
(十五)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项目代建合同,依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全面负责。
代建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并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建设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项目代建工作转包或分包。
代建单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单位承担下列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会同组织实施部门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三)配合做好项目建设的外部环境,包括建设用地、用水、用电等资源的提供和协调;
(四)参与组织项目的监理招标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审查;对设计及变更的合理性提出建议;
(五)协助项目代建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参与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将项目代建单位依照本规定代编并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送组织实施部门审核、审定;
(七)负责自筹建设资金的筹措,代建项目的接收、使用和保管。
第三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部门按照程序报请市发改委审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有建设管理形式的内容,阐明是否采用代建制和代建单位选择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议。
第十九条
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确定该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并明确代建单位选择方式。
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市审批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等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达到《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照规定由组织实施部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单位。按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实行前期工作代建的,确定代建单位的工作均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项目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确定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进行,确定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进行。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做好两个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通过招标选择代建单位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责令其改正。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项目代建单位招标,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办法应当重点考核投标人的项目建设管理人员构成、项目建设管理方案、履约信誉、代建工作业绩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内容。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确定后,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确定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要求。
项目代建合同应当对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材料标准、使用功能、内外装饰标准和具体要求等作出详细约定。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项目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代建合同报市发改、财政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当向组织实施部门提供银行出具的金额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函。具体金额根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项目的监理单位由组织实施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依法另行组织招标确定。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监理合同由组织实施部门同中标人签订。组织实施部门应当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监理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独立监理,并按月向组织实施部门报送代建项目监理月报。
与项目代建单位有股权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该项目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要求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项目全过程或者建设实施阶段实行代建制的,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控制投资,在施工图设计中实行限额设计。项目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设计概算。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设计、增加投资。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核定的项目总概算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项目监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意,组织实施部门预审,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涉及增加市财政专项投资的,原概算审批部门在审批前应商市财政局同意: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重大政策变化对项目造价影响较大的;
(三)因资源、水文、地质、考古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四)拟变更的设计合理性比原设计有较大提高的、设计明显优化的,且变更项目的子项投资没有超过中标合同子项投资,或投资相对减少的。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的招标,并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标人的规定。
代建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组织实施部门备案。
代建单位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格要求,不得以特定的单位为依据编制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竣工文件和技术、经济签证,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由代建单位核实并经组织实施部门确认后依法依规报市财政局审定。
第二十七条
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实行代建制的,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向组织实施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移交涉及项目前期工作的全部资料。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在三个月内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组织实施部门审查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按照经批准的资产价值,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等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项目档案。对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根据产权归属向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工程保修期内,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维护;工程保修期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代编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
出预算,交由组织实施部门或使用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其中,年度非政府资金投资计划由组织实施部门直接审定,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财政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进度要求及组织实施部门审核意见将资金拨付给代建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市财政局可以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施工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
代建项目自筹的非政府投资资金,由使用单位根据组织实施部门审定的年度投资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和代建合同约定,按时拨付给代建单位。
代建项目的代建管理费和监理费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财政局申领后按照有关合同约定分别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建预算管理、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使用,定期向组织实施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相关材料。符合在线监控要求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纳入在线监控。
由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拨付给项目代建单位的建设资金不列为代建单位的收入来源,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中提取代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概算,在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
实行分阶段代建的项目,概算中的代建管理费原则上按前期工作阶段占30%、建设实施阶段占70%进行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由组织实施部门根据项目特点和代建单位确定方式而定。
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包括代建单位自行承担的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等服务费用。组织实施部门或代建单位直接承担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代理服务的,由项目使用单位另行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费用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概算中原则上不得再列建设单位管理费。组织实施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已发生的建设单位管理费,需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在项目概算中列项。
第三十四条
通过直接委托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确定。
通过招标方式选定代建单位的项目,代建管理费可以由组织实施部门在招标前确定,或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招标前或者在招标时通过竞标方式确定的项目代建管理费不得超过下列公式确定的限额标准:
(一)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的限额标准为“投资估算值×2%”。
(二)经批准投资估算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00万元+(投资估算值-5000万元)×1%]”;
(三)经批准投资估算1亿元及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150万元+(投资估算值-1亿元)×%]”;
(四)经批准投资估算5亿元及以上、1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470万元+(投资估算值-5亿元)×%]”;
(五)经批准投资估算10亿元及以上、20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720万元+(投资估算值-10亿元)×%]”;
(六)经批准投资估算20亿元及以上的项目,代建管理费限额标准为:“[920万元+(投资估算值-20亿元)×%]”。
特殊情况需要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的,由组织实施部门参照不高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并提出,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批准。因提高代建管理费标准而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预备费或者总投资结余中开支。
第三十六条
项目代建管理费应由组织实施部门按项目进度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
实行前期工作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开工后再支付10%,余额待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
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在项目竣工前支付不超过8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再支付10%,余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奖惩规定
第三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将项目代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发改、财政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依法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组织实施部门不依照本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工期
延误等后果的,由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需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代建单位在组织项目勘查、设计、施工、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中,依法应当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依法应当招标未经批准擅自不招标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组织实施部门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九条
市审计局应当依法加强对代建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
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代建项目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监察,对违法违规人员依法及时予以查处。
经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确认代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组织实施部门可依法解除项目代建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对项目因前期工作阶段设计不当造成的超概算承担连带责任,可按超概的相应比例扣减其代建管理费。
项目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或者全过程代建单位存在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设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或者未对投资控制实行科学管理等情形之一,造成项目总决算超出总概算的,超出部分由代建单位负责赔偿。
第四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造成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代建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增加的投资费用由项目代建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中的责任单位共同负责赔偿。
项目代建单位在责任期内,如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代建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代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应当赔偿损失的,在赔偿额确认后的十五日内,由组织实施部门相应扣减其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不足支付的,从代建单位的履约担保中收取其余赔偿金;履约担保仍不足以支付的,由代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赔偿金应全部用于项目建设。
第四十三条
代建单位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代建项目未能在移交使用目标日前完成移交的,每超过一天,组织实施部门可扣除其项目代建管理费1‰。
第四十四条
项目如期建成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经验收全部符合代建合同约定,质量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如审定投资比合同约定同口径投资有节余,且该节余是由于代建单位通过优化设计、加强管理、配合决算审核等工作形成的,经市发改委、财政局和组织实施部门共同认定,可给代建单位予奖励,并记入其代建业绩档案。
奖励金额为节余资金的10-30%,具体金额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项目部分使用自筹资金的,奖励金额由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按建设资金来源比例分摊支付。其他节余资金按原投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五条
市发改、财政、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组织实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并参照本规定,制定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篇六:关于代建的有关规定
“代建”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第一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国税总局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第二编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
《浙江省代建单位资格评审暂行办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宁波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