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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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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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一)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副所长、副局长),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人选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
(二)设置属于企业高管层的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等类似职位的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可不再另行设置总会计师职位,但应当明确指定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第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的任免按照国资委有关规定办理:
(一)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总会计师,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的总会计师,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与程序任命。
第九条
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各级子企业实施总会计师或者财务总监委派等方式,积极探索完善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第十条
担任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或者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分管企业财务会计工作或者在企业(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任正职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业或单位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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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会计师:
(一)不具备第十条规定的;
(二)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五)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六)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除国资委或公司董事会批准外,在所在企业或其各级子企业、关联企业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总会计师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结合董事会建设,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逐步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促进建立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的经营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第十五条
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运用现代管理方法,组织和规范本企业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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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制定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政策,确定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体系;
(三)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核算与管理,开展财务收支的分析、预测、计划、控制和监督等工作,组织开展经济活动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经营管理的具体措施;
(四)组织制定财会人员管理制度,提出财会机构人员配备和考核方案;
(五)组织企业会计诚信建设,依法组织编制和及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六)推动实施财务信息化建设,及时掌控财务收支状况。
第十六条
企业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企业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财务战略,组织拟订和下达财务预算,评估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促进企业预算管理与发展战略实施相连接,推行全面预算管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拟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长短期融资方案,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开展资产负债比例控制和财务安全性、流动性管理。
(五)制定企业增收节支、节能降耗计划,组织成本费用控制,落实成本费用控制责任;
(六)制定资金管控方案,组织实施大额资金筹集、使用、催收和监控工作,推行资金集中管理;
(七)及时评估监测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财务收支状况和财务管理水平,组织开展财务绩效评价,组织实施企业财务收支定期稽核检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东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相关部门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七条
企业财会内控机制建设职责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建立健全企业财会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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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织评估、测试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组织建立多层次的监督体制,落实财会内部控制责任,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财务监督和控制;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机制。
第十八条
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监管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审核企业投融资、重大经济合同、大额资金使用、担保等事项的计划或方案;
(二)对企业业务整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及改革改制等事项组织开展财务可行性论证分析,并提供资金保障和实施财务监督;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兼并收购、资产划转、债务重组等事项组织实施必要的尽职调查,并独立发表专业意见;
(四)及时报告重大财务事件,组织实施财务危机或者资产损失的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赋予总会计师有效履行职责的相应工作权限,具体包括: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建议权,以及企业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
第二十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是指总会计师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者企业其他重大决策会议,参与表决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具体包括:
(一)拟定企业年度经营目标、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企业发展战略;
(二)制定企业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物资采购计划、筹融资计划以及利润分配(派)、亏损弥补方案;
(三)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企业改制、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决策和企业资产管理工作;
(四)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评审。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对重大决策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权具体包括:
(一)按照职责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的重大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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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企业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向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提出内部审计或委托外部审计建议;
(三)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财会人员配备的人事权是指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参与组织财务部门负责人或下一级企业总会计师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大额资金支出联签权是指企业按规定对大额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由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联签制度;对于应当实施联签的资金,未经总会计师签字或者授权,财会人员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条
企业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
(二)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三)违反企业经营决策程序;
(四)对企业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企业作出的重大经营决策应当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有不同意见或者有关建议未被采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
第四章
履职评估
第二十六条
为督促企业总会计师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建立规范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履职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分为年度述职和任期履职评估。年度述职应当结合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工作,对总会计师年度履职情况予以评估;任期履职评估应当结合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总会计师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向董事会述职,董事会应当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议,董事会评议结果及总会计师述职报告应当抄报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2020年12月20日星期日12:10:2……………………………………………………………最新资料推荐…………………………………………………
股东会或者出资人备案;未建立董事会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将述职报告报送出资人,出资人根据企业财会管理状况对总会计师工作进行履职评估。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围绕企业当年重大经营活动、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风险、内控机制等全面报告本人的履职情况,对本人在其中发挥的监督制衡作用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做好对其各级子企业总会计师履职评估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总会计师履职情况评估,应当根据总会计师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总会计师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动态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总会计师财务监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企业应当保障总会计师相应的工作权限。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总会计师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管责任;企业财务机构负责人对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总会计师有责任提请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纠正,有责任向董事会、股东会(出资人)报告。
第三十四条
企业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主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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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企业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企业财会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三十五条
总会计师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企业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企业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企业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十六条
企业总会计师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企业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应当依法追究企业总会计师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总会计师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应当依法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企业总会计师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企业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企业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企业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
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总会计师未能正确履行责任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企业总会计师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本企业或者由本企业建议国资委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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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对于企业总会计师玩忽职守,造成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追究总会计师工作责任时,发现企业负责人、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关责任的,一并进行工作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者未按规定明确分管财务负责人及类似职位人员兼任总会计师并履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的,或者企业总会计师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权限有效履行工作职责的,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责任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各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所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相关工作规范。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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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下文是总会计师条例,欢迎阅读!总会计师条例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
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
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
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
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
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款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
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经总会计师签署。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
任免与奖惩
第十五条
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
职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
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
(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五)有其他突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八条
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产,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
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3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几项规定(草案)》、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同时废止。
总会计师指的是什么
总会计师是指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协助单位行政领导人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专门人员,是单位行政群体的成员之一。是在单位主要领导人领导下,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在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有利于加强经济核算和会计管理。总会计师的提法源自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定位是“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主要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我国1985年颁布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设置总会计师的要求,充分肯定了总会计师制度,从而大大推动了我国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总会计师条例》。《条例》结合我国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对总会计师的地位、职责、权限、任免与奖惩作了完整、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使我国总会计师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1993年修改《会计法》时再次明确规定:“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可以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当然,这次修订的《会计法》对设置总会计师的范围又有了新的规定,即“国有的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且是“必需设置总会计师”。
篇三: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国有控股公司章程
FinalrevisionbystandardizationteamonDecember10,2020.
××××国有控股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是xxx有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宗旨:××××××。
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亿元。
第十四条
公司由×个股东组成:
股东一:(法人股东全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万元,于
×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股东×:(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在×年×月×日前一次足额缴纳(或以×××方式出资××万元,其中首期出资××万元,于
×年×月×日前到位,第二期出资××万元,于×年×月×日前到位,……;以×××方式出资××万元,……;共计出资×××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核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股权转让等的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市国资委所派股东代表应当事先根据市国资委印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十一)审议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二)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代表。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股东会表决方式:
(一)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作其他特殊规定)。
(二)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做出关于其他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
股东应保证公司注册资本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由股东提名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派)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五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股东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三)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
(五)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八)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九)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股东会批准;
(十)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股东会批准;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三)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各种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
效,其中对某些重要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决议应向股东报告和备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按有关规定程序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董事会批准可设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中×名成员由股东提名,并经股东会选举产生,×名成员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选举,并过半数通过产生。(监事几名人员要分别写清楚,是否已报工商部门备案)
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九)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程序: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三)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按有关程序确定的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纳入公司财务预算,由公司承担。
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和产权转让
第四十四条
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六条
在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中,除省国资委、温州市政府批准的协议转让项目外,其他产权转让都必须进场交易。在
转让方确定转让产权的挂牌价格时,应当符合资产评估结果及其使用有效期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四十八条
本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股东会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应在自公司作出解散决议之时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六十五条
股东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后,对应当通过股东会程序做出决定的事项及时召开股东会作出决定。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股东会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章程经批准后生效,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其计算。
第六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
均含本数。
第七十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篇四: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所属企业总会计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22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会计师是指企业中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均应设总会计师岗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二、三级企业。集团公司参股、控股公司中,应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其他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上市公司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条
总会计师接受出资人与所在企业双重管理,对出资人负责,并接受同级董事会、经理层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条
总会计师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
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
8年及以上企业工作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经历,其中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5年及以上;
(三)任职年龄按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具有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合法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中高级职称;
(六)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在会计、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七)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八)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十)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作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或者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分的,以及有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情形的,均不得担任企业总会计师。
第八条
各级企业拟聘总会计师在被聘任前,均须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有以下两种认证方式:
(一)通过集中公开招聘认证取得。集团公司牵头建立各级企业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经过公开招聘等程序进入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的人员,即取得相应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进入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取得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及时提交下列文档材料登记备案:
1.《*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备案登记表》。
2.总会计师后备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认证取得。根据工作需要,可由集团公司或二级公司推荐尚未核准具备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选担任总会计师,在履行任前备案审批手续前,须先申请核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集团公司在收到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后,及时按程序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档材料:
篇五: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单元05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考点6】总会计师(★★★)(2018年多选题、判断题)
1.地位
(1)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2)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2.设置
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设置总会计师。
【考题1·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总会计师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是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B.是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
C.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
D.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答案】CD【解析】总会计师是主管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行政领导,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
【考题2·判断题】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置总会计师。()(2018年
【答案】×
【解析】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其他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自行决定。
【小结】
单元06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1】会计法律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解释】会计职业道德,是指在会计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调整会计职业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
项目
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职业道德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2)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会计法律制度是对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会计法律制度通过国家行政权力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颁布的,其会计职业道德依靠会计从业人员的自觉性,具有很强的自律性
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和职业实践,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联系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区别
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
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
规定
(4)实施保障机制
不同
(5)评价标准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
会计法律制度以法律规定为评价标准
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会计职业道德以道德评价为标准
【例题1·多选题】会计法律制度与会计职业道德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A.两者评价标准不同
B.两者作用范围不同
C.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D.两者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答案】ABCD【解析】(1)选项A:会计法律制度以法律规定为评价标准,会计职业道德以道德评价为标准。(2)选项B: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3)选项C:会计法律制度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4)选项D:会计法律制度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会计职业道德主要依靠道德教育、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法律制度二者关系的观点中,正确的有()。
A.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吸收
B.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C.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D.会计职业道德是对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
【答案】ABCD【例题3·多选题】关于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求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B.会计职业道德的实施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自觉性
C.会计法律制度既有成文的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定
D.会计职业道德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
【答案】AB
【解析】(1)选项C:会计法律制度,其表现形式是具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规定。而会计职业道德,其表现形式既有成文的规范,也有不成文的规范。(2)选项D:会计法律制度侧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法化,具有较强的客观性。会计职业道德不仅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调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
【考点2】会计职业道德的主要内容(★★★)
【解释】会计职业道德主要包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内容。
主要内容
基本要求
爱岗敬业
(1)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4)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
(3)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1)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一身正气
(1)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如实反映,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1)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2)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要求会计人员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管理,使管理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诚实守信
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
坚持准则
提高技能
参与管理
强化服务
【例题1·单选题】“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是()的基本要求。
A.办事公道
B.客观公正
C.爱岗敬业
D.坚持准则
【答案】C
【解析】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例题2·单选题】“理万金分文不沾”、“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这两句话体现的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是()。
A.参与管理
B.廉洁自律
C.提高技能
D.强化服务
【答案】B【解析】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一身正气。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自律的核心是用道德观念自觉抵制自己的不良欲望。
【例题3·多选题】某公司因技术改造,资金周转困难,需要向银行贷款3000万元。公司总经理找来返聘的老会计赵某,说:“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急需向银行贷款,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一定要漂亮一点,请你负责技术处理一下”。赵某开始感到为难,在总经理的反复“开导”下,赵某认为,公司领导对他十分照顾,退休以后又被返聘,现在公司有难处,应该知恩图报,况且自己只是个返聘人员,做一些“技术”处理也不为过。于是编制了一份“漂亮的”会计报告,获得银行3000万元贷款。下列对赵某行为的认定中正确的有()。
A.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B.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C.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爱岗敬业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D.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AB【例题4·多选题】甲公司处理一批下脚料获得收入5000元,公司领导王某要求会计人员李某将此笔收入不要在账上反映,另行保管,会计人员李某遵照办理。李某的行为违反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有()
A.客观公正
B.诚实守信
C.坚持准则
D.提高技能
【答案】ABC
【例题5·多选题】甲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李某努力学习会计理论知识,精心设计会计业务核算流程,并对相关人员核算业务进行指导,提高了会计核算质量和效率。李某还向单位领导反映经营活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李某的行为体现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有()。
A.廉洁自律
B.提高技能
C.参与管理
D.强化服务
【答案】BCD【小结】
单元07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考点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会计人员有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例题·多选题】某企业将出售废料的收入1万元不纳入企业统一的会计核算,而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解决行政管理部门的福利问题。则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A.通报批评
B.责令其限期改正
C.对该企业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BCD【解析】不依法设置会计账薄等会计违法行为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2)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2】伪造变造、隐匿、故意销毁”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018年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
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法律责任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3)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5)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6)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提示】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考题1·多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违法行为的有()。(2018年)
A.指使会计人员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B.变造会计账簿
C.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D.拒绝接收金额记载错误的原始凭证
【答案】ABC【解析】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行为包括:(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选项B);(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选项C);(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选项A);(5)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考题2·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因会计违法行为触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2018年)
A.终身
B.5年内
c.10年内
D.15年内
【答案】A【解析】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考题3·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于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2018年)
A.对单位罚款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B.对个人罚款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C.对单位罚款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D.对个人罚款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答案】B【解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题4·单选题】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尚不构成犯罪的,会计人员()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2018年)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答案】A【解析】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考题5·多选题】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亏损已成定局。为了实现公司提出的当年实现利润100万元的目标,公司负责人钟某指使财务部会计人员余某在会计账簿上做一些“技术处理”,余某请示财务经理张某后遵照办理。该公司行为尚未构成犯罪,请问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A.通报
B.责令限期改正
C.对财务部经理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D.对该公司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案】ACD【解析】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2)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4)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5)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考点3】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提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题·多选题】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对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补救措施。下列各项中,属于补救措施的有()。
A.警告
B.恢复原有职务
C.恢复原有级别
D.恢复名誉
【答案】BCD【解析】选项BCD:《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选项A:警告属于行政处分,而不属于补救措施。
【小结】
【共勉】
我承认我平凡,但我始终在拼命追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