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14篇

时间:2022-12-16 15:10: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14篇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XX市农村公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14篇,供大家参考。

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14篇

篇一: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措施(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含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隶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和建制村或建制村和建制村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含农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隶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实施检验、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隶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

  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该采取有力方法,不停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优异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停提升养护管理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重视实效、全方面管护、确保通畅”标准,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组织实施工作。其关键职责是:

  (1)落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法规、政策,实施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隶属设施完好、通畅。

  (2)制订、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时检验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定时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

  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乡村公

  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收乡管理站指导、监督和检验;负责多方法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根据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成和之对应标准。乡村道路养护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齐、排水通畅、结构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施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法进行养护,确保全乡乡村道路每十二个月最少全方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根据行业标准和规范实施。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含有对应资质单位、养护企业或专业养护机构负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油路要加强常常性养护,立即处治各类病害,并确保每十二个月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常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砂砾路要加强常常性养护,实施集中性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十二个月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立即处治多种病害,预防病害深入扩大,不停改善路面技术情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乡村道路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养护计划,立即处治出现多种病害并主动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需设置必需交通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止交通,依法报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止交通,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通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计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关键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公路树木归集体全部,其收益关键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树木不得私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依据《中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难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机关进行抢修,立即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降低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该立即搜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管理实施检验、考评、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统计,严格实施成本核实。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努力争取达成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私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全部有权阻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和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行为。

  

篇二: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村财政奖补道路硬化项目管护制度

  村内道路是全体村民共同财产,是每个村民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建设来之不易,日常维护更是不易,为了更好地保护好道路设施,保障村内道路完好畅通,为广大村民提供安全、舒适生产生活和出行条件,使一事一议这一民生工程真正让群众得实惠,特制定如下管护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道路是指已被硬化本村内乡村路。二、每个村民都有爱护和维护公路义务,对各类破坏附属设施,影响公路质量和安全通行不良行为要自觉进行制止。三、为了切实加强我村道路管护工作,村上成立了以支部书记为组长,村主任副组长,村会计、各组长为成员道路管护小组,具体负责我村范围内道路管护工作。四、村内道路每三天清扫一次,做到路面清洁,无柴草、沙石、土块等杂物。五、为了防止交通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交通活动。六、广大村民严格监督使用情况,严禁超载行驶,一经发现超载,村道路管护小组有权要求卸载。七、鼓励沿路村民和其他村民在闲暇时间对道路进行清障和加固等维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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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

  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

  公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

  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

  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四: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XXX乡XX村委会XX村民小组村内道路管护措施

  XX镇XX村委员会XX村民小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顺利建成,为加强对项目的管理,使之永久利用,长期发挥效益,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的基础,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凡属村寨道路每个村民都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和维护的义务。

  第二条为使路面长期保持清洁、文明、安全畅通,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即包清扫、包安全、包畅通。

  第三条公共道路路旁严禁乱停乱放车辆,严禁堆放砖石、木料、粪土、柴草和垃圾,不得阻碍车辆和行人畅通。

  第四条严禁村民将污水、粪水排入道路上,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废水自觉、自行妥善处理。

  第五条养殖户赶猪、牛、羊、马经过村寨道路时,对其在路上排放的粪便,要求主人自觉清扫处理。

  第六条严禁20吨以上的重车在村寨道路上穿行,一般重车在村寨道路上应安全减速行驶。

  第七条严厉打击破坏村社道路的行为,对车辆、重物导致的损坏道路者,责任人应及时按质、按量进行修补。

  第八条组织义务监督员及宣传员,广泛宣传,自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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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广大村民以爱护公共设施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思想。对损坏路面设施不修复的给予500元以上的处罚并责令其修复。

  第九条在工程未验收前,任何大小机动车辆不能从该路面通过,违者给予2O0—500元的罚款,并必须修复好损坏的路面。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村两委及村民小组长拟定,于2012年12月25日在XX村民小组召开群众会议通过,进行公示,由村两委、村民小组和全体村民共同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从即日起开始实施,本规定由村两委负责监督执行,并纳入村规民约。

  XX村民委员会XXX村民小组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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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

  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

  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XX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

  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

  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

  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XX国森林法》和《XX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

  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XX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

  

篇六: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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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求操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3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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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2次;对公路构造物,如挡墙、桥涵、公路标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

  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1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1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下方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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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

  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

  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1.乡养护站每月组织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2.乡养护站组织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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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

  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

  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

  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

  (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

  (二)无擅自开设

  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

  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

  (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

  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

  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八: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

  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

  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

  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

  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

  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

  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

  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

  具体金额以财政

  评审金额为准。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

  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

  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

  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

  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

  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

  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

  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

  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

  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

  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白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白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二^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白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

  (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白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

  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

  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

  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

  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

  2.上级财政转

  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

  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

  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

  及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

  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白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

  (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

  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

  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

  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

  (三)

  汛期

  或因白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

  乡政

  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

  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

  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

  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

  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

  《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

  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

  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

  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

  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

  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

  (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

  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吩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白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白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九: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XX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乡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包括乡道(含以乡镇为养护责任主体的群养县道)、村道公路及其公路附属设施.其中,村道是指经XX市交通局认定,连接乡镇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农村公路的大、中、小修工程和水毁修复工程,每批次(处)维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为大修;在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中修;在2万元以下的为小修,小修资金在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资金中列支,具体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为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第三条各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公路养护管理水平,确保公路路产完好,路权不受侵犯。第四条养护管理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的科技含量,走科技兴交之路.第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护、保证畅通”的原则,做到“建养并重、有路必养”.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在XX市交通局的统一领导下,由XX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政府是本乡(含群养县道、下同),乡、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乡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

  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站设在经发办,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公路养护规范及技术标准,保持公路及附属设施完好、畅通。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XX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组织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组织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组织实施公路养护计划。

  第三章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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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

  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组织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

  每年至少全面整修2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

  第十一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油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及时处治各类病害,并保证每年集中修补2次以上,使路面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延长油路使用寿命。

  第十二条乡管理站对列入养护计划的砂砾路要加强经常性养护,实行集中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相结合,要求每年集中性养护不少于2次,及时处治各种病害,防止病害进一步扩大,不断改善路面技术状况。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大中修及水毁工程处理。1.乡道(含群养县道)大中修及2万元以上的水毁工程由乡政府上报市政府,经市财政局和交通局现场核实,市财政局评审,乡政府作为业主进行实施,工程费由市财政出资。2。村道的大中修及水毁工程作“一事一议”上报,工程费用由村委会筹资50%,市财政补助50%,由乡政府或村委会作为业主进行实施。第十四条乡管理站对全乡的乡村道路的养护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护计划,及时处治出现的各种病害并积极组织抢修水毁路段.第十五条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必须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乡道因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依法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前向社会公告;村道养护确需中断交通的,经乡管理站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告知村民。第十六条农村道路的绿化由乡管理站和市交通局负责规划和实施。乡政府种植的乡道树木归乡政府,其收益主要用于乡道养护;属村委会集体种植的公路树木归集体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村道养护.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确需更新砍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或水毁修复需在荒山、荒地取土、取砂、采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非法收取费用。

  第十八条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农村公路严重损毁,责任单位确无力修复的,乡管理站组织干部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注意对沿线生态环境的保护,减少水土流失和植被破坏,养护废弃物应当及时收集清理.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的管理实行检查、考核、评定、验收制度。乡管理站和村管理组要建立养护管理台账,填写养护或巡查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三章路政管理s238255D11崑264196733朳33117815D腝362428D92趒22570582A堪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争达到以下要求:(一)无侵占公路、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边坡行为;(二)无擅自开设交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无新的违章建筑;(四)无堆放杂物、违章作业、挖沟引水行为;(五)无摆摊设点、马路市场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和侵占公路路权以及不依法进行路政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绿化,由乡管理站会同市交通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应结合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在公路两侧划留植树绿化用地.

  第二十四条乡管理站应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保护路产路权不受侵占和破坏。

  第二十五条乡管理站负责协助市交通局对乡道实施路政管理,具体职责如下:(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二)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三)实施公路巡查,保护公路路产,发现破坏、损害、非法占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四)协助农村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工作;(五)协助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路政案件;

  村道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村民进行管理,制定行之有效的村规民约,维护村道的安全和通畅,制止损害村道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因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增设交通标志以及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乡道或者使乡道改线的;在乡道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事先经市交通局的批准,对公路造成损害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317777C21簡6283746ED6滖cSN2605765C9旉$

  因建设需要占用、利用、挖掘村道或使村道改线,或开设道口、砍伐路树的,应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对因组织领导不力,管养措施不落实,造成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严重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对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人,乡管理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按照“谁受益、谁养护、谁管理”的原则,积极拓宽乡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1。市政府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际需要,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初预算,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运行;2.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中包含的民工建勤工资、义务工日工资和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3。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4。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向受益群众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与监督(一)市财政拨付的专项养护资金,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管要加强本乡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村道公路养护资金要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向村民公布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二)村委会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村、社道路养护资金,由村委会按照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专项用于村道的小修保养和养护工程,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如通过项目整合了其他财政性补助资金的,在项目管理及资金使用上应满足其被整合资金的使用规定.(三)汛期或因自然灾害致使乡道交通中断或严重损坏时,乡政府及时组织物力、财力、人力迅速抢通保通,乡道损毁特别严重的应及时向市交通局报告,市交通局及

  时约请财政及相关部门人员并经现场确定整治方案经市财政评审后,下达灾毁恢复工程资金计划,资金由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下达;村道原则上由村委会组织村民投工投劳抢通及恢复。

  第三十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XX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日常检查考核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方案,经审定后由市财政局向乡政府下达和拨付养护管理补助资金。乡政府按对各村、社的考核结果分配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乡管理站每月对各村养护组的巡查记录及村道养护情况(路况质量、构造物状况等)进行检查。每半年对全乡乡、村公路养护及路政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乡管理站应及时向乡政府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问题督促村养护组立即整修,保持全乡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每季度对乡道、村道养护人员进行考评,对考评优异的人员适当进行奖励,对考评较差的人员通报批评或者调换,充分调动养护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十二条乡政府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对各村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各村在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安排、管理、使用、到位情况以及公路养护管理落实情况、公路路况改善情况等方面予以考核并据此分配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经乡管理站检查认定,村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所在村管理组予以奖励:(一)全面完成养护管理任务,养护质量稳步提高的;(二)路况等级标准提高的;a2167754AD咭243565F24弤269506946楆336488370荰367738FA5辥286516FEB濫

  (三)养护工程全部达到优良的;(四)对公路养护管理做出重大贡献的;(五)路政案件及时查处,路产路权未被侵犯的;(六)村道养护管理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经乡管理站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所在村管理组处罚:(一)经检测,好路率或综合值达不到养护计划指标或全年路况质量无明显提高者,扣发计划列支养护经费的20%—30%;(二)发生塌方、滑坡等自然灾害后等待观望、不及时抢修,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阻断交通72小时以上的,追究村支书和村主任的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三)全年列养路线有失养现象或路况质量低下,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甚至中断交通的,责令村委会筹资整修,恢复路况,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四)路政案件未能及时上报,路产路权侵犯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XX乡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篇十: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那么(nàme)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guǎnlǐ),保障农村公路平安(píngān)畅通,促进(cùjìn)农村经济社会开展(kāizhǎ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那么。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平安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方案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方案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jiāotōng)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施行(shīxíng);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xínɡzhènɡqūyù)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施行(shīxíng)。乡道的养护(yǎnghù)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施行。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施行。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展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平安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施行。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进步抗灾害才能和事故应急救援才能。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者公示绕行道路。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yǎnghù)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zījīn)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tónɡjí)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方案(fāngàn)完成情况(qíngkuàng)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制止以下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燃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背前款规定,给别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当修复费用。

  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工程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前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平安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当修复费用。

  

篇十一: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____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____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____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挡墙、桥涵、公____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____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____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____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____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____乡养护站每月____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____乡养护站____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某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范本(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____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____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____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____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____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____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____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一条

  

篇十二: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乡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切实解决本乡农村道路管理养护滞后的问题,真正发挥农村公路的功能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特制订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人民交通人民办,办好交通为人民”的原则,切实按照“谁受益,谁养护”的管理原则,努力开创我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局面。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为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__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三、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乡辖区的乡村可供机动车辆通行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本方案所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隧道及辅助建筑物。

  四、养护目标:1、20__年以来新建的水泥公路无沉陷、严重破碎板、坑洞、裂缝等路面病害。

  2、路面定期清扫,及时清除杂物、积水、积雪等,但是清除的杂物不能堆积在路肩上,以保持沿线的清洁。水泥路面应定期清除缝内多余的添缝料,以保持其伸缩性能。养路人员在进行公路巡查、清扫时,拣拾公路两侧的塑料垃圾。

  3、进入汛期前,要按照标准对路基进行全面整修。进入汛期后,要进行边坡杂草修剪,使杂草与边坡间平顺适应,边坡坡面平顺、坚实。因

  雨水冲刷形成的缺口应及时修补、夯实。养护用土要在远离路基的地方均匀浅挖。

  4、路肩平整、坚实、整洁、无杂草、车辙、坑洼、堆积物,与路面的接茬平顺。

  5、排水设施无淤泥,保证路基、路面不积水。雨中应上路巡查,及时清除堵塞物,保证水流畅通。

  6、及时清扫、清除桥面杂物,疏通泄水孔,保持桥面整洁、排水畅通。要经常清除伸缩缝内的杂物和沉积物。

  7、涵洞各部件完好,要保持水流畅通,进出水口洞内无堵塞、淤泥现象。

  8、沿线标志及安全设施齐全、醒目,无破损。

  9、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按照规范因地制宜搞好绿化。

  五、公路受益村村委会职责1、公路受益村村委会要加强公路养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村公路养护专项基金,并实行专款专用。

  2、公路受益村要物色责任心强、任劳任怨的人员担任专职养护工,对养护工实行严格管理,实行工作考评制,并在养护经费中适当配置铲、锄和手推车。

  3、村干部要对辖区内的的农村公路实行分段包干,落实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所辖路段进行养护和检查。

  4、由于公路养护资金较少,村委会要按“一事一议”制度,制定落实本村负责路段的《道路养护公约》,发动群众义务投工和受益营运车辆积极参与。

  5、确保路产不受侵占和道路车辆安全营运,积极协助上级交通部门查处各种破坏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6、公路两边5米范围内不准批地建房,不准设置障碍物,影响视线,切实维护交通道路安全。

  7、制止村民在公路边种植作物、影响道路通行的行为。

  六、养路工职责1、养路工实行考勤制,按分段包干的办法做好养护工作。

  2、必须保证路面平整,不能有大坑,出现有坑洼的路段要及时拉沙及碎石填平,保证排水沟畅通,保持公路路面宽度,如有群众侵占路面及种作物现象要及时制止。如因严重自然灾害致使公路效能阻断,养路工要组织人员及时抢修,尽快恢复交通。

  

  

篇十三: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年度农村公路商河县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干线管理机构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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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使用、养护管理和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符合国家规定技术等级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统一管理。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交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工作。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第五条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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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坏农村公路和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分为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第八条市、县(市、区)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全市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由其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乡道、村道的年度养护计划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第九条章丘市、历城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其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县道的养护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乡道的养护和村道的大、中、小修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村道的日常养护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第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养护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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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大修、中修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作业单位,但抢修工程可以除外。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可以由养护责任单位择优确定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单位应当与养护作业单位签订养护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使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大、中修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第十四条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避让。第十五条农村公路的绿化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砂石料场以及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以及取水,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十七条养护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农村公路灾害防治工作应急保障机制,提高抗灾害能力和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农村公路交通中断,养护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不能及时修复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修建临时通道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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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公示绕行路线。第三章养护管理资金第十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和国家、省拨给的补助资金组成。第十九条市和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经费预算,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第二十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年度补助标准,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补助资金和市专项财政预算资金的数额、养护里程、技术状况确定。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对上级拨给的养护管理资金和同级专项财政预算资金应当统筹安排,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完成情况计量支付。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实行年度审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关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在农村公路上应当按规定设置警告、禁令、指示等标志、标线。第二十五条在农村公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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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事建筑作业活动;(三)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四)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及设置其他障碍物;(五)挖沟引水、漫路灌溉;(六)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七)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他人财产、人身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车辆轴载质量或总质量超出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七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二十八条临时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从事其他涉路项目作业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原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承担修复费用。第二十九条除农村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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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立其他标志的,应当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农村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县道十米、乡道五米、村道三米。第三十条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处理各种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损坏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载车辆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二)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农村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农村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农村公路畅通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一)摆摊设点、设置集贸市场及各类经营场所的;(二)堆放物料、从事建筑作业活动及设置其他障碍物的;(三)挖沟引水、漫路灌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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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焚烧秸秆、堆粪沤肥、倾倒垃圾及撒漏污物的;(五)其他损坏、污染农村公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挪用、截留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七条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电工班是综合楼管理的一个重要技术部门,负责综合楼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及维护、保养、检测等事项。为确保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聘用制度   1、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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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   2、服从领导,严格按要求操作各项设施;   3、熟练掌握水电维修、维护和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4、严格管理好综合楼的水、电,做到不浪费水电;   5、及时向后勤管理中心汇报综合楼的水电运行状况;   6、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各种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避免因管理维护不善而发生相关事故。二、岗位职责   1、负责全综合楼水、电及有关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   2、定时或不定时对综合楼进行有关巡检,确保水、电、电梯、空调、广播、监控、阴井管道等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转,发现故障及时排除。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3、负责监督安全用电,随时检查用电情况,发现不符合用电规定或擅自接线、装灯用电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拆除;   4、提出采购日常维修材料及配件的意见;   5、妥善保管有关器材和维修工具。工具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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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外借;   6、按要求按时倒闸操作。三、工作制度   1、在局后勤管理中心领导下,负责综合楼水、电及有关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及指导使用等;   2、坚守岗位,严格执行管理中心的考勤、考核制度;   3、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节约使用器材和原材料;   4、坚持巡检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力避长流水、长明灯的现象发生;   5、热爱本职工作,树立爱岗敬业思想、态度和蔼、随叫随到、维修及时、保证质量;   6、保管好维修工具,工作间各种器材摆放有序;   7、工具和器材丢失或损坏者,照价赔偿;   8、搞好工作间的清洁卫生。四、值班制度   1、水、电工值班实行24小时不空档工作责任制;   2、保证值班室经常有人,电话、手机畅通;   3、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分解任务、巡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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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事故处理、打扫卫生等;   4、认真做好巡检记录、工作日记和维修更换设施配件的登记;   5、按要求按时做好倒闸操作;   6、做好交接班情况说明和工作衔接。五、巡检工作制度   1、水、电工对综合楼水、电重点部位设备及其他设施的巡检工作每天不少于两次;   2、巡检时间为每天上午上班时间开始至1小时,下午下班时间前1小时至下班,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时进行,但不可少缺;   3、巡检人员巡检时工作要认真细致,不得马虎、遗漏,尤其是重点部位;   4、巡检情况必须认真填写巡检工作记录,字体要工整,看得清楚;   5、综合楼水、电重点部位设备及其他如出现重大事故,属于巡检不到位造成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六、违纪处理制度   1、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2、迟到、早退每月累计三次,扣除一天工资;   3、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4、值班室空档或出现一次电话无人接听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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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班人员每人50元;   5、未按制度要求和规定程序工作和作业,造成重大事故或案件者,直接责任人除承担事故或案件的所有损失外,若触犯法律,则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七、解聘辞退   触犯以下任意一条者予以解职并辞退:   1、在单位打架、斗殴;   2、故意破坏公共设施物品;   3、有不道德行为,作风败坏者;   4、工作时间酗酒;   5、有偷窃、诈骗行为者;   6、触犯法律、法规者;   7、挑拨离间、拉帮结伙、制造事端者;   8、工作时间举止不雅、偷懒耍滑、屡教不改者;   9、无视领导或各项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10、紧急关头、动摇者,临阵退缩者。八、奖励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情况给予奖励:   1、服从领导,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2、勇于负责、责任心强、恪尽职守、埋头苦干、积极主动完成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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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刻苦钻研、技术高超、完成任务好;   4、无迟到、早退、旷工及其他违章违纪、工作表现好;   5、拾金不昧,数额较大,在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做出较大贡献的;   6、在工作中发现险情,排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公物和人身财产安全,英勇顽强,奋不顾身,成绩显著者;   7、集体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授予集体奖励;   8、奖励分表扬、记功、奖励实物、现金,晋升工资等。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其它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机关、窗口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第三条对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的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一)在行政执法、司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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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3、偏袒、保护社会邪恶、黑势力的;4、违反规定查扣、处罚车辆的;5、滥用权力,干扰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的;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7、擅自使用、损毁或保管不当被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8、将政府职能转让给社会中介机构或其它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的;9、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10、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11、对投资者的投诉,不及时处理的;12、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二)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设置行政审批、登记项目或将登记备案变为审批的;2、继续执行已经废止或撤销的行政审批、登记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审批、登记等事项,审批单位拖延不办的;4、在办理行政审批、登记、年检、认证、裁决等事项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三)在执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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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的;2、继续对已经废止的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3、将应由服务对象自愿接受的咨询、检测、信息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4、以召开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为名,强制服务对象参加并收取费用的;5、经过中介组织向服务对象乱收费的;6、收费时不开具合法凭据或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四)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2、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3、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4、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6、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7、对企业实行强买强卖、强行承包工程、推销产品的;8、向企业索要“保护费”的;9、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10、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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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12、对各种聚众阻工、向企业或客商敲诈勒索等行为采取放纵态度或制止不力的。(五)有其它损害经济发展软环境行为的。第四条问责方式(一)领导干部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1、作出书面检查;2、责令限期整改;3、通报批评;4、诫勉谈话;5、调整工作岗位;6、停职检查;7、给予行政处分;8、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二)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采取以下方式追究责任:1、作出书面检查;2、取消当年评选先、优、模资格;3、通报批评;4、扣发奖金;5、调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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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给予行政处分;7、辞退;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三)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是管辖范围内一年内投诉达五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对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以上行政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1、主动承认错误,并立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的;2、主动挽回影响或损失,并及时向服务对象检讨的;3、检举他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4、有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情节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处理:1、个人年度内被投诉达二次以上,并查证属实的;2、同时犯有本暂行规定第三条(一)至(五)款所列两种以上行为的;3、认错态度差的;4、对检举人、证人及管理相对人打击报复的;5、有其它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第七条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意见,由县委、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本暂行规定作出处理;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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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由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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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四:乡镇村组道路村级道路管护制度范本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切实落实农村公路养护工作的各项任务,提高农村公路的使用功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

  一、农村公路养护的基本要求1.经常保持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状态,及时修复损坏部分。2.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其构造物、附属设施的抗灾害能力,减少灾害损失。3.农村公路的养护生产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努力降低生产成本。二、养护人员工作职责养护人员须按农村公路养护规范技术要____作,确保所养路段路面平整、横坡度适顺、路面、路肩整洁、边坡畅通、构造物、沿线设施完好。1.养护人员上路作业时间每月不少于____天。2.应及时清理、清扫路面上的散落物。3.应随时剪除路肩高草、回填路肩填土。4.应及时清理排水系统堵塞物,雨季前对全线的排水系统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排水畅通。5.每月对养护路段巡视不少于____次;对公路构造物,如1挡墙、桥涵、公____志、里程碑等应观测检查。雨季期间,巡视次数相应增加。6.边坡塌方处理。应及时清理少量塌方;如塌方数量较大须及时设置警告标志,____小时内应向乡养护站汇报,同时,____人员进行抢通。

  

  7.构造物损坏处理。应及时修复少量损坏构造物;出现较大构造物损坏,并影响行车安全的,应及时设立警告标志,同时____小时内向乡养护站汇报。

  8.每位管理人员应完整做好统计工作,对管养路段出现的路面病害,如露骨、断裂等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9.对在公路范围内的违章事例,如违章建房、在公路上堆积物品、超重超限车辆行驶应随时制止,并及时向乡养护站汇报。

  10.完成乡养护站临时交办的养护任务。三、安全生产制度1.养路材料要靠一边整齐堆放。做到桥头不堆、弯道内侧不堆、狭路不堆、行车密度大的不堆,尽可能堆在路基外。2.傍山和在陡坡作业时,要戴安全帽,坡过陡要系安全绳索。清除塌方要从顶部向下清理;上方作业,____不得同时作业或站人,注意来往的行人及车辆安全。3.暴雨、冰冻季节应经常巡视公路,遇有道路损毁、中断及毁坏迹象,要立即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部门。4.文明养护,在养路作业中不设障、不阻车,注意避让来往车辆,确保车辆的安全通告和自身安全。成段、成片整修路基、路面时,工地两端要设立“施工路段,车辆慢行”标志。5.冬季清除水沟、柴草时,严禁野外用火。6.在清扫路面时,要面对车辆正向行驶方向相对作业。四、资金使用制度1.养护资金主要用于养护人员工资支出、机具购置、管理支出等。2.设立养护资金应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3.上年度养护资金余额滚动下年度养护资金内使用。五、检查制度____乡养护站每月____管理人员对全乡农村公路检查。____乡养护站____有关人员分半年度对全乡农村公路大检查各一次。3.随时接受县交通局等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制度范文(二)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指农村公路的小修、保洁、绿化管护、附属设施维护和排水沟、涵洞清淤等。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指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养护统计、养护计划执行检查、养护资金监管和技术培训。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指对农村公路建控区、超载超限、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路产路权进行管理和保护。

  

  (2)制定、编制本乡公路养护管理年度计划,定期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及养护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向____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及所在乡人民政府通报乡村公路养护情况。

  (3)____公路养护管理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和辖区内的乡村公路养护。第七条村委会成立村道养护管理组,村主任为组长,负责____村组道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乡管理站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多方式筹集村道公路养护资金和实施养护管理,____实施公路养护计划。第三章养护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养护生产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路况质量要逐步达到与之相应的标准。乡村道路养护的总体要求是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构造物和沿线设施完好,行车通畅。第九条乡政府所管养的乡道(含群养县道)由乡管理站实行常年养护;村道由村委会采取群众性____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养护,保证全乡乡村道路每年至少全面整修____次。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及大中修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应由乡政府____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养护公司或专业养护机构承担建设任务。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