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5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 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后监管,结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地核查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实地核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量类行政许可现场考核、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等。
第三条
省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并对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观察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局负责观察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市局观察员需向省局备案。
第四条
市局负责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加强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质监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观察实地核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
(二)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市局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反馈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情况;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
(四)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
(五)观察员应当签署《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见附件1),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第七条
省局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市局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
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及时委派一名观察员,出具《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县(区)局。
市局应当为实地核查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第九条
市局在选派观察员时,应了解观察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落实观察员回避规定。观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核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二)本人与被核查单位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核查公正性的。
被核查单位认为观察员需要回避的,也可向观察员派出市局提出回避申请,市局认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另行选派观察员.第十条
观察员工作主要由任务接受、开展实地观察和反馈观察信息三部分组成:
(一)任务接受
观察员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要求,按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二)开展实地观察
观察员监督实地核查工作,主要包括:
1、参加首次会议。观察员应当参加首次会议,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出示《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并表明在实地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和态度;
(2)了解本次实地核查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了
解实地核查日程进度安排和审查组成员分工;
(3)确定被核查单位是否有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并做好监督.2、对实地核查行为进行监督
观察员应当对审查组实地核查过程中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公正性和被核查单位接待核查行为等进行监督。
3、参加末次会议
观察员应当参加末次会议,并收集审查组实地核查情况、被核查单位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反馈观察信息
观察员应当在实地核查活动结束的次日,将《实地核查观察记录》(见附件3)报市局和省局许可办。
观察员应当将为证后监管收集的信息及时报市局。
第十一条
观察员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施求是反映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观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有效履行观察员职责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刁难被核查单位,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财物;向被核查单位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为被核查单位拉关系,或干预审查组正常实地核查工作,妨害核查公正性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观察员行为规范行为的.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
2、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
3、实地核查观察记录
附件1:
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
我自愿接受
(市局)的委派,承担实地核查观察1、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地核员任务,保证做到:查观察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认真执行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
2、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公正、客观地做好实地核查观察工作,并对实地核查观察记录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3、未经受被核查企业的书面许可,不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管理信息。
4、不利用职务之便,刁难被核查单位,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财物,不在企业报销发票,不参加企业安排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要求被核查单位接受有偿咨询、服务,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5、不参加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观察工作,不为被核查单位拉关系、谋取私利。
6、不干预审查组正常实地核查工作,不对实地核查工作施加妨害核查公正性影响;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件一式两份,分别由承诺人保存和市局
存档。)
附件2:
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
_______(单位名称)、现场审查组:
依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____
___(观察员姓名)将作为_____
_(申请单位名称)的
_______(许可事项)的观察员,请予以配合。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实地核查观察记录
核查计划编号:
核查日期:
审查组长:
成员:
观察员:
企业名称
许可事项和许可类型
所在市县
许可事项:
许可类型:□发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审查组到达时间:月
日
时
分
审查组工作时间: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末次会议时间:
日
时
分
抽封样品时间:日
时
分
实地核查
过程概况
实地核查结论
(可附页说明)
1、审查组组成是否满足考核要求:2、审查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是否合规:审查组成员
履行职责情况
3、审查组公正性评价:
(可附页说明)
被核查单位迎接评审工作情况
是否发生过影响实地核查的问题
(若有,请详述)
□
同意
对实地核查
□
不同意(请详细说明)
结论的意见
观察员(签字):
时
间: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注:1、此表由观察员独立填写,内容应准确、真实。
2、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观察员派出单位和许可办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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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实地核查观察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提高行政许可质量,加强证后监管,结合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许可改革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地核查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许可证实地核查、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评审、计量类行政许可现场考核、特种设备类行政许可现场评审等。
第三条
省局负责制定和修订实地核查观察员制度,并对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观察员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局负责观察员的选拔、推荐和日常管理。市局观察员需向省局备案。
第四条
市局负责建立观察员工作档案,并加强对观察员的管理考核。
第五条
观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职公务员和在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质监业务和审查、监管要求,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从事质量技术监督工作2年以上。
第六条
观察员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负责观察实地核查情况,监督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行为;
(二)如实填写实地核查过程观察记录,及时向市局和省局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局许可办”)反馈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情况;
(三)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了解和掌握被核查单位的基本情况,为证后监管提供信息;
(四)不干预审查组实地核查工作,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不参与审查组审查结论的评价;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当专题报告市局和省局许可办;
(五)观察员应当签署《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见附件1),遵守观察员行为规范。
第七条
省局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实地核查工作,由被核查单位所在地市局委派观察员。
第八条
市局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计划》及时委派一名观察员,出具《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见附件2),并及时告知被核查单位、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所在县(区)局。
市局应当为实地核查观察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市局在选派观察员时,应了解观察员是否存在回避的情形,落实观察员回避规定。观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核查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二)本人与被核查单位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核查公正性的。
被核查单位认为观察员需要回避的,也可向观察员派出市局提出回避申请,市局认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另行选派观察员。
第十条
观察员工作主要由任务接受、开展实地观察和反馈观察信息三部分组成:
(一)任务接受
观察员应当根据《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要求,按时参加实地核查工作。
(二)开展实地观察
观察员监督实地核查工作,主要包括:
1、参加首次会议。观察员应当参加首次会议,并做好以下工作:
(1)向审查组和被核查单位出示《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并表明在实地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和态度;
(2)了解本次实地核查目的、依据、范围和主要内容;了解实地核查日程进度安排和审查组成员分工;
(3)确定被核查单位是否有需要审查组回避的事项并做好监督。
2、对实地核查行为进行监督
观察员应当对审查组实地核查过程中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公正性和被核查单位接待核查行为等进行监督。
3、参加末次会议
观察员应当参加末次会议,并收集审查组实地核查情况、被核查单位情况等相关材料。
(三)反馈观察信息
观察员应当在实地核查活动结束的次日,将《实地核查观察记录》(见附件3)报市局和省局许可办。
观察员应当将为证后监管收集的信息及时报市局。
第十一条
观察员应当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恪尽职守,不推诿、扯皮、拖沓、应付,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实施求是反映实地核查情况,保守秘密;
(三)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刁难被核查单位,不借机“吃、拿、卡、要、报”,不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的红包、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
(四)谦虚谨慎、礼貌待人,自觉维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良好形象。
第十二条
观察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有效履行观察员职责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刁难被核查单位,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财物;向被核查单位提供有偿咨询、服务,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为被核查单位拉关系,或干预审查组正常实地核查工作,妨害核查公正性的;
(四)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观察员行为规范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省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
2、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
3、实地核查观察记录
附件1:
实地核查观察员承诺书
我自愿接受
(市局)的委派,承担实地核查观察员任务,保证做到:
1、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地核查观察员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认真执行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
2、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公正、客观地做好实地核查观察工作,并对实地核查观察记录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3、未经受被核查企业的书面许可,不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管理信息。
4、不利用职务之便,刁难被核查单位,索取、收受被核查单位财物,不在企业报销发票,不参加企业安排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要求被核查单位接受有偿咨询、服务,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5、不参加与本人有利益关系的被核查单位实地核查观察工作,不为被核查单位拉关系、谋取私利。
6、不干预审查组正常实地核查工作,不对实地核查工作施加妨害核查公正性影响;
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处理。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此件一式两份,分别由承诺人保存和市局存档。)
附件2:
实地核查观察员派遣通知书
_______
(单位名称)、现场审查组:
依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____
___(观察员姓名)将作为_____
_
(申请单位名称)的
___
____(许可事项)的观察员,请予以配合。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实地核查观察记录
核查计划编号:
核查日期:
企业名称
许可事项和许可类型
所在市县
许可事项:
许可类型:□发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审查组到达时间:
月
日
时
分
实地核查
过程概况
审查组工作时间: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日
时
分
至
时
分
末次会议时间:
日
时
分
抽封样品时间:
日
时
分
实地核查结论
(可附页说明)
审查组成员
履行职责情况
(可附页说明)
被核查单位迎接评审工作情况
是否发生过影响实地核查的问题
(若有,请详述)
1、审查组组成是否满足考核要求:
2、审查组工作纪律、工作程序是否合规:
3、审查组公正性评价:
□同意
对实地核查
结论的意见
□不同意(请详细说明)
观察员(签字):
时
间:
其他需要
说明的情况
审查组长:
成员:
观察员:
注:1、此表由观察员独立填写,内容应准确、真实。
2、纸质材料一式两份,报观察员派出单位和许可办存档。
篇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职责、设施和环境要求、人员要求、工作流程和要求、服务要求、工作制度、投诉举报、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大厅。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4〕71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质监法发〔2011〕9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鲁质监法发〔2011〕5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鲁质监许发〔2011〕76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国质检纪监〔2009〕125号)
《全省质监系统治理“庸懒散”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二十不准”暂行规定》(鲁质监办发〔2013〕11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禁令》
《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通知》(鲁质监许字〔2011〕134号)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鲁质监办发〔2013〕10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鲁质监许便字〔2014〕92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发证前抽查复核工作规范》(鲁质监许发〔2012〕25号)
《山东省质监局关于严格贯彻国家总局149号令终止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鲁质监许字〔2013〕275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档案管理规定》(鲁质监许字〔2012〕522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质监财字〔2011〕144号)
3政务大厅职责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2014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省质监局一楼办公区域设立政务大厅,主要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提供行政许可业务咨询等服务,实现省局行政许可工作“两集中、两到位”、“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
4设施和环境要求
4.1总体要求
4.1.1政务大厅应在显要位置标明“山东省质监局政务大厅”,标志样式、色彩及文字应与省质监局办公环境整体风格保持一致,应保持文字完整,无明显污迹及灰尘。
4.1.2政务大厅整体环境干净整洁,门窗、地面、墙面等应保持完好、整洁,光线良好,灯光色度及照明度适宜。
4.1.3室内通风良好,空气清新无异味,根据气候变化适时开启空调、保持温度适宜。
4.1.4办公设备、服务设施等配备齐全,满足申请人现场办理的基本需要。大厅布局、物品摆放合理,桌面材料整齐有序。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悬挂告知牌,并及时修复。
4.1.5应根据需要设置功能性标志,准确说明政务大厅服务设备、设施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包括:
a)
服务柜台业务标志;
b)
公共设施类标志,包括
“公用电脑”、“洗漱间”等;
c)
消防安全标志,包括“安全出口”、“禁止吸烟”等。
4.2办公区域设施与环境
4.2.1政务大厅办公区域设置行政许可岗位服务窗口,各岗位柜台上方应设立服务窗口标志牌,标明业务受理窗口编号,服务柜台前配置统一的座椅,服务柜台上应提供书写工具、印泥等并保持可用。
4.2.2办公区域包括受理(审批)服务窗口和辅助岗位服务窗口,包括:
——受理(审批)服务窗口4个,负责工业产品类许可、特种设备类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类许可、计量类许可、设备监理许可等省局受理、审批事项的办理;
——辅助岗位服务窗口2个,包括:
a)
收费窗口1个,负责收取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单据;
b)
银行窗口1个,负责收取和管理现金并提供银行服务。
4.2.3办公区域应配备满足办公需要的电脑、打印(复印)机、电话、传真机、桌椅、资料柜等。
4.2.4办公区域配备的电脑应统一使用省局内网系统,并安装必要的信息安全软件,确保系统运行可靠。
4.2.5办公区域工作环境应保持整洁有序。
4.3服务区域设施与环境
4.3.1设置触摸屏信息查询机,提供各类办事指南信息查询,各类信息应及时更新。
4.3.2设置排队机及叫号系统、服务评价系统,各项功能应保持正常可用。
4.3.3设置书面办证须知取阅处,各类办证须知应使用最新版本、类目齐全、摆放整齐。
4.3.4设置政务公开显示屏,提供许可办证须知、行政许可各岗位人员信息、廉政规定及相关需要公开的信息,所公布信息应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4.3.5设置两台公用电脑,连接互联网,电脑软、硬件配置满足申请人网上提交申报材料的需要。
4.3.6设置写字台及座椅,提供书写工具及印泥,并保持完好可用。
4.3.7设置等候座椅,座席数应能满足申请人等候的需求,并保持清洁。
4.3.8为申请人提供现场办理过程中必要的文件复印及传真的便利。
4.4其他
4.4.1政务大厅安装监控系统,包括省局及省监察厅的电子监察系统,24小时进行监控。
4.4.2政务大厅还应设置以下设施、物品,并保持完好可用:
a)
饮水设施及饮水工具;
b)
便民雨伞;
c)
消防设施;
d)
洗漱间;
e)
意见箱;
f)
绿化植物。
5人员要求
5.1总体要求
省局政务大厅受理、审批人员应为公务员,其它窗口根据工作性质配备相应人员。行政许可工作人员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5.2仪容仪表
5.2.15.2.25.2.35.2.4应穿着统一、整洁的工作装。
应坐姿端正,站立挺直。
应礼貌、热情、大方,表情自然亲切。
应保持个人卫生,女工作人员不得涂浓指甲油、化浓妆,男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发、蓄胡须。
5.3服务态度
5.3.1工作人员接待申请人时应尊重对方,服务热情主动、耐心细致,不随意打断申请人讲话。
5.3.2向申请人传递资料时,应轻拿轻放,不应丢摔。
5.3.3遇到高龄老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申请人时,工作人员应尽最大可能为其提供方便。在服务中应尊重对方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
5.3.4对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等要虚心听取。遇到对法律法规、政策等理解有差异的申请人,工作人员要坚持耐心说明。当申请人对服务工作表示不满时,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耐心解释,不得争吵或打架。
5.3.5遇重大、紧急事件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按照规定报告、处理。
5.4文明用语
5.4.1工作人员应使用普通话与申请人交流,解答问题应清晰、准确。
5.4.2接听申请人电话时,应先说“您好”,并报“这里是省质监局许可办”,再问事情;中断或挂止电话,应先征得对方同意。
5.4.3接待服务时,应说“您好,您要办理什么业务”,并指明准确办理岗位。
5.4.4与申请人交流,应使用“您、请、欢迎、对不起、谢谢、没关系”等文明用语。
5.4.5服务结束时,应说“请慢走”、“再见”等等。
5.5服务忌语
5.5.1在服务场所应文明用语,接待申请人或接听电话时,不讲脏话粗话,不讲牢骚话、怪话,严禁出现语言粗俗、态度蛮横的恶劣现象。
5.5.2不得使用“不知道”、“不好办”、“办事的人不在”、“你去问XX”、“已经告诉你一遍了,还不懂”、“没有看我正忙着吗”、“有意见投诉去”等各类推脱工作、为难办事人、不文明不礼貌的语言。
5.6廉洁自律
窗口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系统行风建设“十不准”规定》、《全省质监系统治理“庸懒散”改进作风提高效能“二十不准”暂行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禁令》、《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6工作流程和要求
6.1行政许可事项
省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类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类许可、计量类许可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具体许可事项目录见附录A。
6.2审批平台
行政许可工作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的支撑作用,全部许可事项必须通过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实施申报、受理、审查、审批和办结,实现行政许可事项统计、查询、立体监督等功能。
各类用户对审批平台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6.3许可环节及岗位设置
行政许可工作分为受理、审查、审批三个环节。省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环节,委托山东质量认证中心负责审查环节。
6.3.1行政许可受理环节包括受理审查、受理审核、受理决定三个岗位,许可环节包括许可审查、许可审核、许可决定、许可审批四个岗位,另设收费、证件领取、后台辅助岗位。
6.3.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许可岗位包括人员审查、人员审核、人员决定、人员审批四个岗位。
6.4申请
申请人通过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办事大厅栏目的行政许可在线申报窗口进行网上申请,并可查询所申报许可事项的办理状态。网上申请事项应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6.5受理
6.5.1按照省局《关于统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分工的通知》、《山东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转变职能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省局政务大厅具体负责水泥、建筑用热轧钢筋、司法鉴定机构(试点)和省级实验室、省级计量机构(含省局发证的事业单位授权机构)、乙级设备监理资质、省局发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计量检定人员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其余各类行政许可受理事项一律委托下放到市质监局负责。
6.5.2省局负责受理的许可事项,申请单位提交在线申请后,自政务大厅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由受理审查岗在审查系统启动受理流程。
6.5.3启动受理流程的许可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由受理环节各岗位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决定。
6.5.4对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的许可事项,审查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交费和(或)领取受理、补正、不予受理通知书。
6.5.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在线申请后,自政务大厅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由审查岗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即时启动流程;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启动许可流程,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限内由审查岗为主、一次性提出补正或不予受理意见,通过审查系统退回申请单位;申请材料全部退回,本次申请终止。补正后提出申请视为新的申请。
6.5.6受理审查岗负责对完成受理的许可申请事项的书面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材料移交清单、转送审查机构。
6.6审查(评审)
6.6.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类许可、计量类许可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的审查工作委托山东质量认证中心组织实施。
6.6.2特种设备类许可鉴定评审实行约请制,由申请单位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的、具有相应资格的鉴定评审机构实施。
6.6.3审查(评审)机构对完成审查的许可事项通过审查系统提交许可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转送的许可审批书面材料填写材料移交清单,转送省局许可办。
6.7审批
6.7.1对审查系统收到的审查机构报送的许可审批材料,由许可审查岗启动许可流程,许可审查、许可审核、许可决定、许可审批岗分别按照《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工作岗位设置及工作流程》规定的岗位工作职责完成许可材料的审查,在规定时限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6.7.2对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许可事项,审查系统向申请人发送电子邮件和短信,通知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6.7.3许可审查岗负责在许可事项完成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材料移交清单,将书面材料转送审查机构存档。
6.7.4为加强对审查(评审)机构和审查员的监督,在行政许可事项发证前按5%-10%的比例,对待发证的事项组织评审员,实行不预先通知的抽查复核。抽查复核按《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发证前抽查复核工作规范》进行。
6.8证书领取
许可事项在许可或不予许可后,申请人可根据审查系统发出的通知邮件和短信提醒,持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受理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到原受理申请窗口领取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6.9许可终止
对已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办理行政许可终止的,根据《山东省质监局关于严格贯彻国家总局149号令终止许可有关规定的通知》办理行政许可终止工作。
6.10档案管理
省局审批的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案卷材料应当在审查系统归档后45个工作日内立卷,各类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验室资质认定类许可、计量类许可和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等行政许可事项档案委托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归档管理,特种设备类许可档案委托山东省特种设备协会归档管理,具体执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案卷档案管理规定》。
6.11其他工作内容
6.11.1收费
行政许可事项收费执行《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许可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各项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的规定。
6.11.2业务咨询
提供各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法律、政策规定、办理流程等有关事项的咨询服务。
6.11.3预先指导
申请人通过山东金质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填报的申请材料在正式提交许可申请前,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预先指导服务,由后台辅助人员对填报材料进行审阅,提出修改建议并由审批系统回复申请人,由申请人根据修改建议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正后再行申报。
6.11.4政务公开
对所有许可事项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办事大厅栏目提供办证须知、表格下载,在政务大厅6
提供省局负责受理的许可事项的书面办证须知,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行政许可栏目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范等参考性材料。
办证须知内容包括设定依据、办理依据、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许可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许可程序、许可期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办理地点和时间、政务咨询电话等内容。
在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信息查询栏目提供所有许可事项发证信息的查询服务。
6.11.5特殊情况
对申请人咨询的问题或提出的特殊事项,不能当场答复、需要经研究答复的,应与申请人确定联系时间、联系方式、联系人。
7服务要求
7.1工作日受理岗位、收费岗位人员必须在政务大厅工作岗位值班。
7.2值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上岗,不得迟到、早退,到岗后清理好工作台,做好工作前准备工作。
7.3政务大厅实行首问负责制,当申请人向工作人员提出行政许可业务办理或业务咨询时,首位接待人员应负责处理,不得推诿。
7.4政务大厅各岗位人员实行补位制度,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安排和请假、休假制度,请假、休假应提前提出,便于及时调整工作安排。
7.5工作人员按“公开承诺”、“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要求,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为服务对象提供满意服务,提高工作效率。
7.6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符合下述要求:
——先主动向申请人问好,并请其就座;
——办理业务应符合规范和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其他申请人的等候时间;
——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差错或因故障影响业务办理时,应主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或道歉;
——不在办理业务时中途离岗,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向申请人解释;因故暂时离开服务岗位时,应及时安排代岗代班人员;
——申请人办理完毕离开时,应主动向申请人道别;
——服务时间结束时,若仍有申请人的业务未办理完毕,应继续完成;
——不在工作时间无故串岗、用电话或网络聊天、网上购物、玩游戏、看影视、炒股票、打牌下棋、吃零食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工作时应保持窗口、柜台、办公桌及办公区域整洁;
——下班要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妥善保管好办公设备及文件资料。
7.7工作人员不应有以下行为:
——对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漠,推卸拖延,“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设置障碍,增加企业和申请人的负担;
——以任何理由收受企业好处、对服务对象吃拿卡要;
——无故拖延申请事项,刁难、辱骂申请人;
——工作日中午饮酒;
——从事有偿咨询服务或指定中介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有偿服务;
——泄露申请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7.8当申请人对业务办理发生强烈不满时,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到现场妥善解决问题。
8工作制度
8.1大厅管理制度
省局许可办负责对大厅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的统一管理,对设备设施、环境等的管理、维护由许可办提出需求,由相关部门落实。
8.2定期轮岗制度
各岗位人员共同参与各类许可事项的受理和许可环节,分工负责受理审查、受理审核、许可审查、许可审核岗位并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对受理环节每三个月轮岗一次,许可环节每半年轮岗一次。
8.3补位制度
各岗位人员因故离岗超过1个工作日,应填写补位登记表,由离岗人员与补位人员协商及时处理有关工作,避免许可事项超期等。
8.4分析报告制度
对行政许可事项建立周和月度总结计划、月快报、季分析、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定期对许可事项的数量、变化趋势、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等进行分析,供领导、省局各有关处室、各市局参考。
8.5风险预警研判制度
及时搜集、整理行政许可工作动态、信息,适时进行风险分析研判,供领导和有关处室、部门参考。
8.6集体审议和专家论证制度
对重大、疑难、符合听证条件行政许可实行集体审议制度。
对涉及到产业政策的建筑用热轧钢筋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在受理前组织实施重大许可事项专家论证制度。
9投诉举报
9.1投诉渠道
省局政务大厅利用省局局长信箱、12365质监热线、省局政务大厅业务咨询电话、意见箱等接受来信、来电投诉。对申请人上门进行投诉的,有关负责人应直接接待。
9.2投诉处理程序
9.2.1受理。所有投诉均应登记在受理投诉登记表内。
9.2.2阅处。受理投诉登记表由有关负责人阅处,在查清有关实际情况后,提出处理决定意见。
9.2.3回应。应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投诉人。
10监督考核
10.1监督
10.1.1各业务处室、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审批平台对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过程进行监督。
10.1.2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10.2考核
对省局公务员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对辅助岗位人员按照各岗位工作要求进行考核。
11自查与改进
11.1省局许可办定期依据本规范对政务大厅各项工作情况进行自查,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改进服务质量。
11.2认真开展服务质量测评,充分利用现场满意度评价系统、回访等方式获得评价信息。
11.3加强服务改进,利用服务投诉、服务评价、服务监督等信息,确定并实施改进措施,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来源:中国质监新闻网(http://www.njjyzj.gov.cn)
序号
12345678许可事项名称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
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气瓶充装许可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许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
备注
特种设备类许可
实验室资质认定类附录A省质监局负责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91011121314151617181920
司法鉴定机构计量认证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机动车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授权
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
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仪器设备审批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许可
计量类许可
许可
11
篇四: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技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科技管理机制,推动科技进步,增强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充分发挥科技在质监事业开展中的先导性作用,促进科技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全面提升质监系统科学技术总体水平,根据国家对科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质监系统实际,特修订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山东省质监系统科技工程的立项、管理、鉴定、奖励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省局科技处负责全省质监系统科技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建立省直技术机构、各市局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部门年度重点科技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沟通,推动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减少重复、分散和浪费;负责构建省直、地方信息沟通平台,加强省直与各市局之间科技资源配置的协调,联合推动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推动地方创新体系的建设。
省直属技术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工程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立项
—
—
第四条
科技工程包括纵向工程、横向工程和省局工程。
纵向工程是指国家及各部委、省级各政府部门下达的各类科技方案以及在各市县级科技方案中由我局及所属机构承当的工程。
横向工程是指由企业、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等出资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的工程,及其它非政府出资的方案工程。
省局工程是指由省局进行工程立项的各类研究工程。
第五条
纵向工程及省局工程由省局科技处统一组织和管理;横向工程由市局科技科〔处〕及省局直属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并向省局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
省局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方案,对列入国家和省科技方案的科技工程,视情况给予适当资金补助;鼓励和支持争取国家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国家特种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
第七条
省局将根据不同科研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专家咨询、政府决策的立项机制,以及科研工程预算的编制与评审制度,适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提高科研工程立项及预算的科学性和标准性。
第八条
省局将完善专家参与科研工程管理的机制,建立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九条
省局将逐步提高科研工程管理的透明度,逐步实行网上申报,逐步推行网上评审,积极实施公告、公示制度。
—
—
第十条
省局工程主要用于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根底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动。省局工程申报条件。
〔一〕立项申请理由充分、准确,创新点明显、技术路线可行,技术经济指标到达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工程申请单位应具备根本的研究条件,工程组主要成员有实施工程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
〔三〕经费预算合理,数额准确、可靠,工程承当单位有一定比例的经费匹配;
〔四〕工程负责人每年申请工程原那么上不得超过三项,已批准的在研工程有两项未完成的本年度不予申请立项,新申请立项的工程原那么上要求两年内完成;
〔五〕申请手续完备,提交材料齐全,内容、格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省局工程申报条件相近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给予支持:
〔一〕列入省局规划及属我局重点研究领域并具优势的工程;
〔二〕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技术或能够填补质检技术领域空白的高新技术工程;
〔三〕能够解决质监工作中关键性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工程;
〔四〕有经费投入,完成了一定前期工作,并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研发工程;
—
—
〔五〕对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领域,形成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共同参与实施产学研多种结合新机制的工程;
〔六〕工程负责人获得过创造专利、奖励,或承当完成过省部级的科研工程;
〔七〕工程负责人为我局系统有突出奉献的中青年专家、首席检测师等称号,或具有博士学位者。
第十二条
省局工程申报程序。
〔一〕省局科技处于每年定期组织一次相对集中的立项申报。对于涉及应急突发事件的科技工程及重大的科技工程,可随时提出立项申请,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业务部门对工程进行评审,并提出立项建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可作为增补方案工程。
〔二〕申报省局工程需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工程方案建议书?一式三份,同时附工程的科技查新报告;属软科学的工程填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软科学工程方案建议书?一式三份。
〔三〕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的申报工程进行初审,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通过初审的工程报省局科技处。
第十三条
省局工程评审与下达。
〔一〕省局科技处组织专家及相关专业处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
—
1、拟申报的工程是否与质监系统的业务领域吻合,是否符合本章第八条的要求;
2、工程实施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创新性、合理性、时效性;
3、工程负责人及成员的专业知识、科技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与拟申报工程相适应;是否具有与工程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是否具有完成工程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经费、仪器设备等根本科技条件保证情况;
5、工程支出经费总体预算的合理性。
〔二〕根据评审意见,省局科技处编制?年度科技工程方案?,并提出经费预算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三〕省局科技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审议结果,对方案进行调整后,进行工程的经费下达。
〔四〕工程和经费下达后,省局科技处组织与工程承当单位签订工程方案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科技工程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对申报的重点工程将实施工程论证或工程负责人报告、辩论制。需要时,对重大工程将辅之招标或指令委派的立项形式。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立项建议,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工程按合同方式管理。纵向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按方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由工程承当单位与国家、省有—
—
关部门直接签订的纵向工程合同,以及各单位的横向工程合同,市局科技科〔处〕应在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报省局科技处备案。省局工程合同的签订工作在方案下达一个月内完成,到期不签合同的,作自动撤项处理。
第十六条
省局科技处负责省直属机构承当的工程及跨地区工程的协调工作。市局科技科〔处〕负责本辖区内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和应加强省局科技工程方案实施的管理工作,以维护省局科技工程方案的严肃性。
(一)
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要加强工程实施的全过程的督查、管理,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二)
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于每年6月、12月底前向省局科技处报年度工程进展情况。
(三)
省局科技处定期检查、通报省局科技工程方案的进度情况。
第十八条
工程的变更。
〔一〕
科技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工程的方案目标、技术路线、主要研究内容、研究进度、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工程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需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工程承当单位应提出变更书面申请报告,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报省局科技处审批。省直属机构承当和跨地区的工程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
—
〔二〕科技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完成,须申请撤销或结题。工程承当单位应按原申报渠道提交
“科技工程结题申请报告〞,该报告应包含下述内容:
〔1〕工程实施情况,已完成的科研工作;
〔2〕已撰写和发表的论文或技术报告;
〔3〕工程经费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审核〕;
〔4〕产生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情况等与工程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在科技工程执行过程中,对于不能按时报告科技工程执行情况或遇有重大问题没有报告的工程承当单位,省局科技处将对其通报批评;对无故逾期未完成的,省局科技处将撤消该方案工程,全额收回资助经费,并视情节暂停其承当省局科技工程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工程鉴定
第二十条
列入省局科技方案的工程由省局自行或委托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科技工程完成后,由工程承当单位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查后向省局科技处提出科技工程鉴定申请〔省直属机构直接报省局科技处〕,并按规定提交有关文档、资料。
省局科技处以任务书〔或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根本依据,主要对科技工程研究工作完成的情况、实施技术路线、攻克的关键技术及效果、科技成果应用和对经济社会—
—
的影响、知识产权的形成与管理、科技工程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与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的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科技工程,由省局科技处提出组织鉴定的方式,报分管局长批准后组织鉴定。
科技工程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鉴定:
1、完成任务书〔或合同〕规定任务不到85%;
2、提供的鉴定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擅自改变任务书〔或合同〕考核目标、研究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鉴定的科技工程,承当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鉴定的科技工程,省局将视情节暂停工程承当单位或工程主要负责人承当省局科技工程的资格1至3年。
第五章
工程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省局科技工程年度方案的工程,根据经费来源分为两类:第一类由省局下达补助经费的工程;第二类承当单位自筹经费列入省局方案下达的工程。列入省局年度方案的工程,工程承当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其它组织和个人申请经费资助或开展技术合作。
第二十六条
经费管理
〔一〕纵向工程经费的管理按照工程下达部门的经费管理方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省局工程的规定执行。横向工程经费由—
—
工程承当单位直接管理。
〔二〕省局每年设立200万元的科技专项基金,各省局直属机构、各市局每年以不少于业务收入1%的比例设立科技专项基金,为科技开展提供经费支持。
〔三〕省局工程经费由省局科技处根据下达的年度科技方案中的经费预算,在签订工程方案书与合同书半月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在半月内拨付到各市局或省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每年6月初组织工程承当单位编写工程情况汇报并填报资金拨付申请表,经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于6月底前报省局科技处。省直属机构承当的工程按上述程序直接报省局科技处。
〔四〕省局科技处于7月底前对工程情况汇报和资金拨付申请表审核后,提出剩余资金拨付申请,经分管局长批准后交省局计财处。省局计财处于8月中旬前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市局或省直属机构。
〔五〕按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经费拨付按政府采购方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科技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截留和挪用。省局直属机构、市局科技科〔处〕负责对科研工程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经费使用的标准性和合理性。
—
—
〔七〕健全科研工程经费的内部管理制度。各科研工程承当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科研工程经费内部管理制度。科研工程承当单位要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工程负责人在科研工程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科研工程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工程结束后,工程负责人应会同单位财务部门及时清理帐目,核实经费收支额;财务部门应如实填写?科技工程经费决算表?,经省局直属机构或市局科技科〔处〕审核后,一式二份并加盖公章,报省局科技处、省局计财处审核后,作为单位处理帐务的凭据和确定无形资产本钱的原始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撤题或结题的工程,工程负责人和承当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工程经费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收归省局,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相关物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局将加强科研工程经费的监督检查。建立包括审计、财务、科技等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在内的财政科技经费监督体系,逐步建立对科研工程的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制度。
第三十条
省局将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未按工程合同书执行的工程,对违反国家财政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省局科技处将会同计财处终止经费拨款,给予追回已拨付资金等处分,并取消其以后1至3年申请—
—
省局科研工程的资格。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省局将逐步建立科研工程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应用型科研工程,明确工程的绩效目标,并对其执行过程与执行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将成为单位和个人今后申请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奖
励
第三十二条
省局认可由县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评定的各类奖项,并对获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奖励工程承当单位进行表彰;省局科技处负责按?山东质量检验协会科学技术奖励方法?的规定组织评奖工作。
第三十三条
省局鼓励科技工作者发表论文、著作。凡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的、第一作者为我系统人员的学术论文,或由国家成认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第一作者〔编著者〕为我系统人员的科技著作,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省局鼓励申请专利,并对获权的职务创造专利的创造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系指科技工程在实施中所取得的阶段成果和验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11
—
新设计、标准、规程、计算机软件以及专利、论文和专著等。
第三十六条
科技工程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以保证重大国家利益、国家平安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或任务书〔或合同〕事先明确的约定外,由工程承当单位所有。在特定条件下,省局根据需要保存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力。
第三十七条
通过鉴定的科技工程成果按照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方法?进行成果登记,工程承当单位应于鉴定后1个月内向省局科技处履行登记手续。
第三十八条
省局科技处负责成果公布的组织管理,各类科技工程应视不同的特点定期或按需发布成果。成果归属关系存在争议或成果公布、发表将影响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可不先行对外公布、发表。
第三十九条
科技工程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对外公开发表时,无论个人或单位,必须标注科技工程所属方案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及科技工程名称,且不得影响科技工程的专利申请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重大成果的学术报告、论文和专著公开发表后,工程承当单位应在科技工程年度执行情况中报告。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推广应用本单位科技成果,扩大科技成果的影响,促进其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应积极配合省局科技处,提供成果信息,加强成果信息的交流、发布、展示、汇编、上网等宣传—
12
—
介绍工作。对于具有重大推广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要争取纳入各级政府部门的推广方案或重点支持工程,以便尽快实现产业化和商品化。
第四十一条
工程承当单位应按?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标准?和有关科技工程数据管理规定要求,将科技工程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他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省、市科技科〔处〕按分工管理的范围,检查工程归档情况。
第四十二条
科技工程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省、市科技科〔处〕按分工管理的范围建立科技工程数据库,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章
附
那么
第四十四条
各直属机构、各市局可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方法由山东省技术监督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
13
—
篇五: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主管部门入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4.04.16?
【字
号】鲁政办发[2004]32号
?
【施行日期】2004.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4]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经贸委、计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
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
人事厅、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农业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清洁生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00号),进一步推动全省的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保护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清洁生产的重要意义
清洁生产是一种将资源节约与污染防治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的新的生产方式,其实质是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原材料的消耗,对生产实行全过程控制,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对加快全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进程,保证经济与社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推行清洁生产是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目前,我省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和环境形势比较严峻。从资源状况看,水资源危机、耕地减少、矿产资源短缺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三大资源因素;从环境状况看,环境污染加重、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在有些地方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影响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的突出因素。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形势,要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必须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采用先进的生产方式,通过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促进调整结构,革新工艺,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加强科学管理,合理高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推行清洁生产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有效途径。过去对污染物实行末端治理的方式投入多、运行成本高、治理难度大。实施清洁生产能够实现节约降
耗,减污增效,合理高效配置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根本上减少污染物的产生,改善环境质量;能够极大地调动企业防治污染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推行清洁生产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对企业生产提出的新要求,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发达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利益,设置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目前难以达到的资源环境技术标准,不仅要求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回收等各个环节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当前,与环境相关的绿色贸易壁垒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实施清洁生产,提供符合环境标准的“清洁产品”,有利于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统一、四个结合”的原则(即坚持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相统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将推行清洁生产与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与强化环境监督管理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执法监督、政策引导、技术进步、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从源头开始,节约资源,减少污染,提高效益,保护环境,实现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三、总体目标
(一)使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尽快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基本规定,提高对推行清洁生产的认识,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推行清洁生产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的机制。
(二)建立起完善的清洁生产管理网络和清洁生产审核体系。组建一支由企业经营者、专家与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的推行清洁生产队伍。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技术、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
服务。
(三)全省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工艺与管理水平有明显提高。到2005年,建立起有效的示范城市、示范园区带动机制,全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有较大提高,培植出50户高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和推广50项先进成熟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成果。全省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2010年达到86%以上,其中煤矸石、粉煤灰综合利用率达到87%以上。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清洁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省政府建立清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召集,省经贸委、计委、环保局、科技厅、财政厅、人事厅、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教育厅、国土资源厅、国税局、地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提出全省推行清洁生产的工作部署和政策措施,解决推行清洁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经贸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意见,负责具体组织、落实和协调全省清洁生产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推行清洁生产规划及配套措施,组织开展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推广工作,指导企业搞好清洁生产项目。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职责,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清洁生产的指导。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科技、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推行清洁生产工作。
(二)强化对实施工作的指导。省经贸委、环保局要会同省计委、农业厅、建设厅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在指导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
同时,要逐步扩大推行清洁生产的范围,积极引导农业生产、建筑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等领域以及旅游业、修理业等服务性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各级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清洁生产推行规划。清洁生产推行规划的内容应包括污染状况分析,实施清洁生产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点内容、主要措施和进度安排,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工业企业名单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投资项目规划等。县级以上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生产、销售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具体办法由省经贸委制定。
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的作用,在政府领导下或接受政府委托,建立行业清洁生产中心和信息系统,制定本行业清洁生产指标体系、规划、规范,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开发与推广、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提供服务。
(三)落实优惠政策。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里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鼓励政策,如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技术进步等方面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实施清洁生产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所得收入,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以及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列入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资金的扶持范围;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等活动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对建设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进口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研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据实计入管理费用;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加速折旧;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清洁生产的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在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加速折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企业,应用清洁生产工艺而削减的污染
物排放指标,可接转用于企业其他扩大再生产项目。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在制定和实施省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要把节能、节水、综合利用等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工业污染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积极引导企业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加大资金投入,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努力降低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各级财政、环保部门每年从排污费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省科技厅每年在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一定的资金,支持清洁生产技术攻关和推广。金融部门对经济效益好、治理效果显著且企业自筹资金落实的清洁生产项目,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适当财政支持。有条件的市可以设立清洁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地方性清洁生产激励机制,积极推动本地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五)推进技术进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大科技投入,推动产学研相结合,提高清洁生产技术开发水平和创新能力,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科技开发计划应将清洁生产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安排清洁生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加大对中小企业清洁生产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和产品,提高清洁生产的技术水平。企业作为清洁生产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清洁生产技术的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管理经验的应用,对重大关键性技术可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进行联合攻关。同时,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公布的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进一步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坚决依法关闭浪费资源、产品质量低劣、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厂矿。
要积极推动清洁生产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推行清洁生产的成功经验,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省清洁生产水平。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要尽快对清洁生产企业和清洁生产设备(产品)、技术、工艺进行筛选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我省鼓励推广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示范案例。对经确认为先进的清洁生产设备(产品)、技术、工艺以及审核成果,科技部门要纳入科技成果奖励范围。
(六)开展示范试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城市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试点。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实施企业清洁生产自愿行动计划和清洁生产区域示范试点工作,在工业企业较集中的区域,建立清洁生产示范园区,推动清洁生产工作由点到面开展。省里选择济南、青岛、东营、日照为清洁生产示范市,青岛、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威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清洁生产示范区,造纸、酿造、石化、冶金、纺织为清洁生产示范行业。省经贸委要选定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市、区、行业要按照国家和省里对开展清洁生产的要求,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洁生产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示范企业要不断改善工业生产过程管理,大力开发清洁工艺、产品及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积极开展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减少资源浪费,防治污染,保护环境。
按照企业自愿与政府政策激励相结合、政府指导推动与企业自主实施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创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活动,尽快创建一批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环境清洁优美、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清洁生产企业。同时,要积极推广先进企业的典型经验。
(七)推进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管理者要转变观念,真正把实施清洁生产作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依法自觉实施清洁生产。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重要手段,要按照自愿审核与强制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将审核结果报当地环境保护和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要坚持“积极主动、先易后难、持续实施”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优先实施无费、低费方案,中、高费方案要纳入企业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逐步实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清洁生产方案的落实,努力提高能源、原材料的利用率,减少商品的过度包装和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重点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对不公布或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八)严格项目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应当采用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的先进技术和工艺、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包括清洁生产分析专题,对建设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进行分析评价。对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九)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环境执法,及时查处各类污染环境行为,坚决制止企业非法排污。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经常性的环保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防止“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检查中发现的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并依法吊销有关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将清洁生产审核结
果作为核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重要依据,对未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比照已审核的企业执行。涉及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等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因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被责令限期治理的企业,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并限期达到治理要求,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同意恢复生产,有关部门不得提供相应的生产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按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宣传和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做出具体部署。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舆论工具,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清洁生产促进法》,使全社会正确认识清洁生产在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接受清洁生产理念,为《清洁生产促进法》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氛围。要加强清洁生产教育和培训,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管理者、技术人员及员工的培训,正确理解和掌握《清洁生产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把清洁生产贯彻落实到产品开发、工艺技术、工程设计、装备制造和生产服务管理等各个环节。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