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8篇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1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 在具体工作中,很多企业难以清晰界定董事会和党委(党组)决定事项及权责关系。虽然国有企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问题及建议
在具体工作中,很多企业难以清晰界定董事会和党委(党组)决定事项及权责关系。虽然国有企业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细化各治理主体决策内容和权责边界,但关于“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划分是否合理”的疑惑一直存在。所以,从顶层设计角度,为国有企业制定各治理主体权责划分可依照的标准尤显急迫。
《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作为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对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然而,在国有企业具体实践中,一些国有企业仍存在治理主体高度重合、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董事会未发挥定战略作用等突出且急迫性问题。基于此,本文深刻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并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参考性意见和建议。
一、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高度重合。设立董事会且结构科学合理,是董事会平稳高效运行的组织基础。然而,从实践情况来看,部分应该设立董事会的企业未设立董事会(“应设未设”),只有执行董事;另外,很多国有企业虽然设立了董事会,但全部为内部董事,再加上过度强调“双
2 向进入、交叉任职”等制度安排,导致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董事会、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同一群人,讨论同一个事,开一个会记两个本子违反规定,但开两个会是否会降低决策效率”的困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
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尤其是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明确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边界是董事会高效平稳运行的前提条件。从实践情况来看,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不清现象严重,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权责划分不合理,权责错位;还有些国有企业董事会有形少实,党委会“前置讨论”变成“前置决定”;有的企业无论大事小事全都上党委会,决策效率低下;有的企业前置研究讨论“走过场”,党委(党组)领导作用没有得到有效保障。
董事会没有发挥战略引领作用。作用发挥是董事会平稳高效运行的功能表现,董事会承担着“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职责,引领企业发展战略方向是董事会极为重要的职责。然而,从实践来看,包括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在内的很多国有企业董事会作用发挥有限。现有董事会更多地围绕“防风险”发挥作用,“定战略”功能发挥有限。
二、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第一,未构建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是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主体高度重合的主要原因。未设立董事会的企
3 业,根本无法满足治理结构最基本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更无从谈起。高度重合的两个治理主体无法实现“有效制衡”,这也使得党委(党组)决策前置失去了意义,从而加重了“内部人控制”和“一把手说了算”问题。因此,从理论层面上,治理主体高度重合无法满足公司治理机制中“有效制衡”的要求。
深入分析发现,构建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外部董事在董事会中占多数之所以能够有效解决治理主体高度重合的问题,一方面它能起到对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可以在董事会内部形成有效制衡的关系。调研也表明,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作为一个整体,选聘不同背景的外部董事,从多元角度综合考量,更有助于提升决策的科学性。然而,目前在持续推进外部董事建设的过程中,涌现出很多问题和不足:一是外部董事选聘渠道有限。目前,外部董事多数为国企退休领导、政府退休领导、行业资深人士、知名专家学者等,未采取市场化公开选聘,这不但影响了国有企业外部董事数量,更影响了董事会专业化、差异化结构构成。二是专职外部董事比例偏低且激励方法不足。目前,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占比较小,且专职外部董事市场化不足、内在激励不足,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加入专职外部董事队伍。
4 第二,权责划分缺少可供参考的标准是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不清的直接原因。结合国外公司治理经验,各治理主体“权责透明”是其发挥作用的有效保障,因此对各治理主体“确权”、“明责”至关重要。目前,很多国有企业各治理主体权责不清,必然会影响决策效率和决策效果,使得治理主体作用难以发挥、治理效率难以提高、治理目标难以实现。
深入分析发现,权责划分缺少可供参考的标准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党章规定“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企业重大事项”,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国办发 2017 年 36 号文《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亦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在具体工作中,很多企业难以清晰界定董事会和党委(党组)决定事项及权责关系。虽然国有企业在实践摸索中不断完善细化各治理主体决策内容和权责边界,但关于“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划分是否合理”的疑惑一直存在。所以,从顶层设计角度,为国有企业制定各治理主体权责划分可依照的标准尤显急迫。
第三,对董事缺乏行之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定战略作用发挥有限的主要原因。战略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其具有方向性、全局性,企业在不断变化
5 的环境中,可以通过战略调整资源配置来寻求当期竞争优势或维持长期竞争优势,从而使企业处于不败之地。可以说,战略是企业长期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础,掌握着企业未来发展的命脉。因此,不论是基于国有企业董事会职责要求,或是国有企业发展需要,抑或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深水区和攻坚期的现实情况,国有企业董事会定战略作用的发挥不仅重要,而且迫切。
深入分析发现,对董事(既包括内部董事,也包括外部董事)缺乏中长期激励是造成董事会定战略作用发挥有限的主要原因。战略决策的效果主要体现在企业的中长期发展上,而防风险的效果主要体现在当期和中期上。因此,行之有效的中长期激励是体现战略决策效果的重要内容。然而根据现有制度文件,中央企业内部董事的中长期激励明显不足,外部董事报酬也未涉及中长期激励,专职外部董事虽然原则上包含中长期激励,但并未有专门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虽然近年来很多地方国资委对外部董事、专职外部董事激励开展了积极探索,但因为缺乏可供参考的标准和原则,各地方国资委做法千差万别,激励效果亦需持续跟进。
三、 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持续推进董事会建设,建强关键治理主体。一是推进董事会“应建尽建”。针对当前存在一些国有企业子
6 公司还没有设立董事会,建议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子公司,设立董事会。二是落实外部董事占多数这一制度性安排。由上一级公司按照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要求,选派外部董事派驻到企业。三是逐步构建专业化、多维度优势互补的董事会结构。董事会成员构成中,除了保障外部董事占多数,还应充分考量成员间多维度优势互补,构建具有完整能力结构、互补专业结构和丰富阅历结构的董事会。四是强化外部董事队伍建设和管理,尤其是专职外部董事。首先,扩大专职外部董事来源和渠道。建议建立“社会来源→专职外部董事→央企领导干部”的流动渠道、建立“央企领导干部
专职外部董事”的双向流动渠道,增加专职外部董事的岗位吸引力。其次,强化专职外部董事专业化培训。建议形成“常态化”“专业化”“精准化”的培训机制,提高专职外部董事的政治素质、责任担当和业务能力。再次,对外部董事进行职业化管理。建议由国资委统筹建立外部董事专家库,持续建立健全相应的任职资格、能力水平、履职评价、退出等一系列规范的管理办法,畅通运行机制。
第二,依据权力类型,明确党委(党组)权力。董事会与相关治理主体权责不清问题主要聚焦在董事会与党委(党组)会两个治理主体上,因此明确党委(党组)权力是厘清各治理主体权责内容的关键。为了确保党对国有企
7 业的领导,同时保护和激发其他治理主体的积极性,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国有企业党委(党组)应该具有决定权、把关权、监督权三种权力。首先,对党的建设、重要人事任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等重大事项,党委(党组)必须拥有决定权。决定权事项经党委(党组)研究决定后,由董事会和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建立跟踪落实和监督机制,确保决定得到有效落实。党性和人民性具有内在一致性,党委(党组)拥有决定权,是确保人民利益的根本途径,是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根本保证。其次,对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必须拥有把关权。党委(党组)行使把关权后,由其他主体最终决策,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出现利益输送;另一方面可以保证董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授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保证经理层依法行使管理生产经营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职权,从而调动董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积极性。对把关权事项,党委(党组)主要把好政治关、政策关、程序关,重点是看决策事项的四个“是否”: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契合党和国家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再次,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等,党委(党组)
8 必须拥有监督权。党委(党组)拥有监督权,有利于发挥制度优势,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通过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进行监督,保证企业依法经营;通过构建内部监督体系,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率和监督效果。
第三,建立健全董事中长期激励机制。首先,建议改革企业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一是建议在推行经理层成员市场化选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基础上,试点推行内部董事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二是建议参照《百户科技型企业深化市场化改革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专项行动方案》,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实行股权激励、中长期分红激励、中长期超额利润分享、中长期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其次,完善外部董事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一是在加大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和来源的基础上,探索研究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中长期激励的方法和途径,如中长期业绩增长挂钩制度等。二是建立和完善外部董事声誉激励机制。外部董事中长期激励不能仅包含物质激励,还要与声誉激励相结合。三是建立和畅通专职外部董事的职业转换通道。针对专职外部董事,建议畅通“专职外部董事央企领导干部”的流动渠道。
篇二: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市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 开展调研情况记录表任职企业 :
专职外部董事:
签名确认:
填报人: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调研时间
调研对象
调研方式
调研内容
1
2
3
4
5
注:1.调研方式主要包括现场调研、座谈交流等,可根据具体情况填写; 2.本表由任职企业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填写和报送,专职外部董事签名确认; 3.本表每半年报送一次,每年 7 月底前报送半年以来的情况,每年 1 月底前报送上年度情况。
篇三: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市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采购行为,有效利用国有企业资金,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使用企业资金开展的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采购,是指国有企业使用企业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形成固定资产的物品。
第三条
国有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项目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国有企业货物和服务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项目,各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国有企业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
职责包括:
(一)拟订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有关采购单项合同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文件和公告的备案; (二)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制订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三)指导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采购文件和公告; (四)组织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五)指导市属国有企业做好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限额标准为 100 万元人民币。限额标准以上的国有企业采购项目须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国企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为国有企业自主采购项目,由各市属国有企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也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国企采购平台自行组织采购。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成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相关负责人以及采购、财务、法律等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企业采购活动进行决策管理。市属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人员可列席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国家及市国资办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 (二)组织编制并审核企业年度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预算; (三)负责对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采购文件及公告进行审核备案; (四)负责组织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国资办相关规定,做好采购项目验收、采购供应商投诉及举报案件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落实国有企业采购监管主体责任,明确采购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专设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对所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做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可建立或联合建立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国有企业财务、采购、技术等内部专业人员,以及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外部专家组成。如不具备上述建库条件的,应合理使用有关采购监管部门、招标代理机构等外部评审专家库。
第十条
一般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定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可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程序建立临时专家库,并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是指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十二条
采购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采购的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要求、数量、需求时间等内容全面详细地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经集体决策后将年度采购计划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在采购活动中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理采购事宜的机构。采购代理机构经采购人选定,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遵守本办法及其相关规定代理国有企业采购事项。采购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售后保障等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招投标等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严重失信行为和行贿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国有企业采购。
第十五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制定的采购文件和公告,必须经市属国有企业审核备案。对技术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市属国有企业应组织专家论证后将有关意见编入采购文件,原参加采购文件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该项目的评审专家。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十七条
在国有企业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八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有关规定,制定符
合企业实际的采购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办备案。市属国有企业制定的采购管理办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公司采购范围,以及不同采购方式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实施采购的具体程序,包括编制采购计划、制定采购需求、采购项目执行、签订合同、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 (三)明确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检查主体及职责。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保安服务、会计服务、评估审计、系统和技术项目维修维护等经常性服务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其中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采购的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采购活动决策机制和执行程序,并明确具体采购项目经办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落实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度。
第五章
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合法合规的采购方式。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采购实行备案制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其他国企采购平台以外的平台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国资办备案。
自主采购项目需要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按市属国有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采购项目评审。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参照国家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成立谈判、磋商或询价小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该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人采用书面推荐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的,或在其他省级以上监管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供应商的,须将确定的供应商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国企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公开招标中仅有唯一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第二十九条
采购项目符合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等条件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之间及内部可以提供的货物和服务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须为国有全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在采购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采购,并按要求组成协议采购小组,采购过程的相关材料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等特殊的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后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响应(指投标或谈判、报价)截止时间止及评审期间,出现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如采购文件事先已在指定媒体公开征求了供应商意见且无重大异议,或经专家论证且出具了“供应商资格条件和项目技术指标等没有歧视性和倾向性”意见的,同时采购信息已在本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告,采购文件的发售和截止时间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由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认可后,可以按
原采购方式继续进行采购活动,但采购项目第一次评审活动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20 日。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原因确需缩短公告时间的采购项目,经市国资办备案后可以缩短公告时间,但最低不得少于 10 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从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采不得少于 10 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方式的公示期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示期限为 1 个工作日。中标公示期限结束无异议的,采购人与中标人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对技术难度较大的采购项目应当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验收。
第三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活动档案,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采购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市国资办及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需要组织采购管理专项检查,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三十八条
国有企业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三十九条
国有企业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经内部法律部门或法律中介机构审核。
第四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企业成本、费用影响重大的采购事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投标供应商反映的企业本部及所属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答疑回复。投标供应商认为国有企业答疑回复处理结果不合法的,可以采购人或...
篇四: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路研究导读: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路研究】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权责不清、约束不够 1、国有企业多数采用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的模式,拥有最高的行政级别。“一把手”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一把手”的决策就是公司决策。以“一把手”意志代替董事会集体决策是此类现象发生的制度根源。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路研究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董事会权责不清、约束不够
1、国有企业多数采用董事长兼党委书记和法人代表的模式,拥有最高的行政级别。“一把手”的意志就是公司的意志,“一把手”的决策就是公司决策。以“一把手”意志代替董事会集体决策是此类现象发生的制度根源。
2、有些重要的法定权力仍然掌握在相关政府部门手中,政府干预企业经营较多,不少企业经营性事项需要政府部门审批。
3、企业党委与董事会的关系没有理顺明确,存在一方代替另一方决策的现象。
二、董事会的追责和免责机制均不完善
董事会虽是集体决策,但要个人担责。从目前实践情况看,国有企业决策失误鲜有追究董事个人责任的案例。对于重大决策失误,上级部门通常检查是否遵循集体决策的原则,而对于董事个人是否履职尽责重视程度不够。这样易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自主决策的权力得不到保障,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抑制;二是内部人控制导致重大腐败或决策失误,被给予厚望的董事成为花瓶。
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的思路研究
建议下一步以机制建设为重点,推动机构建设和机制建设协同前进。机制建设的核心是“落实权力、理清责任、权责对等”。
(一)充分落实董事会的权力
国资管理部门应逐步减少行政管理,落实董事会的权力。重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公司法》落实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公司经理层的权力。
2、分类放松对公司主业的限制。对于非竞争性企业,包括自然垄断行业企业和承担公益职能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限定公司的业务范围。
3、减少对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下级企业的审批事项。
4、在企业内部理顺党委和董事会的关系,按照“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方式化解重复决策的矛盾,避免一方替另一方决策致使责任不清。
(二)完善对董事的追责和免责机制
1、由于《公司法》对董事义务的规定不够详细、不够完整,可根据国有企业的特点制定更加详细的规定,明确国有企业董事应尽义务,以及违反义务必须承担的经济责任。
2、国资管理部门作为股东,监管方式应从事前审批向事中和事后监管转变。通过建立追责机制强化董事的责任,避免董事职务成为少数人的福利,避免董事会沦为花瓶。
3、对于超出个人能力而董事又做到尽忠尽职的决策失误,应该免除董事相关责任,并建立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同时鼓励董事采取积极进取的心态应对市场挑战和开展创新,建议借鉴西方国家“商业判断原则”,建立董事免责机制。
4、可通过考核免除失职董事的职务,并向社会公示。
(三)完善董事结构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的重点是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公司党组织领导作用,突出董事会治理功能,加强国资有效监管。
对于董事会成员,应加强培训和考核,提升集体决策能力,而不仅是简单盯住“一把手”。其次,全面建设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外部董事派出制度,完成外派监事改革。
对于董事会成员,应合理安排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分工,二者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关键是要通过公司章程和相关规定列明各自的决策范围。董事会不宜管得过多过细,否则就没有足够的精力处理重大事项,而且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再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议事程序,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避免仓促决策、盲目决策。
(四)进一步加强董事人才队伍建设
建设一支复合型董事成员尤为关键。即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造就一大批政治坚定、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董事长和职业经理人,培育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通、勇于担当的董事队伍。
还应进一步完善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的选拔机制,拓宽人才渠道,建立董事人才库,准备充足的人才后备资源;对于候选和在职董事,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应提高透明度,防止不当干预。
以上就是关于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思路研究的相关介绍。
篇五: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理塘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 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州委州政府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董事会履行选人用人职权,现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以董事会规范化建设为前提,以市场化改革为方向,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提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水平,实现职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加快建设一支充满活力的优秀职业经理人队伍,引领和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发挥党组织在国有企业选人用人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创新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有效实现形式,确保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业绩,严格选人用人程序,扩大选人用人视野,着力选拔思想素质高、治企能力强、职业操守好的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坚持市场认可、出资人认
2 可,聚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树立开放理念,强化市场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的发现和评价机制作用,面向企业内外择优遴选经得起市场检验、对出资人负责的优秀人才。坚持依法依规、契约化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素质、能力和业绩的持续对标,全面推行聘任制,任期制和经营目标责任制,促进高级管理人员正常更替、优进劣退。
二、选聘范围和方式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是: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企业分类监管要求和企业岗位特点开展市场化选聘,包括组织选调企业内部竞聘、社会公开招聘、市场寻聘、出资人推荐等,其中商业类企业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以组织选调和市场化选聘为主,公益类企业暂行组织选调为主,逐步提高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化选聘比例。
市场化选聘一般在上级党组织建立的人才库中选聘,特殊人才可通过面对社会公开选聘。各企业党组织也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人才库。
三、任职条件 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根据实际,在企业章程中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职数,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岗位任职条件。
3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遵规守法,品行端正,诚信廉洁,勤勉敬业,团结合作,职业素养优良;熟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过 3 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金融工作,具备必要的任职经历和实践经验;初次任正职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两个任期及以上(其中企业内部竞聘的可放宽至一个任期),初次任副职年龄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三个任期及以上(其中企业内部竞聘的可放宽至两个任期);身体健康;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选聘程序 上级党组织要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企业党组织要把好选聘的人选关、程序关、纪律关。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作为选聘工作的执行机构,提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组织书记担任。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和董事会工作机构承办具体选聘工作。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的程序一般为:
(一)提出选聘需求。企业董事会根据经理层结构模型和企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选聘职位。上级党组织可根据改善企业领导班子结构、加强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向企业提出开展选聘要求。
4 (二)制定选聘方案。企业选聘工作承办机构制定选聘方案,经企业党组织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同意后实施。选聘经理层副职的,其选聘方案应在企业党组织研究前征求总经理意见。
(三)征集比选。通过公告、中介机构等渠道征集选聘对象,采取资格审查、知识测试、履历分析等方式初步比选后,企业党组织先提出差额人选,董事会及其提名委员会再比选、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应多于拟任职人数。上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人岗相适原则向企业推荐人选,由企业进行比选。
(四)组织考察。企业党组织会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实施具体考察工作,考察方式根据选聘方式和人选实际合理确定,上级党组织派员参加考察。
(五)提出初步人选方案。经理层副职人选由总经理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人选建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初步人选方案。总经理人选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人选方案。
(六)企业党委研究提出意见。在董事会审议人选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将初步人选方案提交企业党组织,企业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并提出意见。具有曾被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处罚或有不良履职记录,有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并经查实,资格条件明显不符合任职岗位要求,需任职回避,其他不宜
5 任职等五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党组织可予以否决。企业党组织否决或提出暂缓研究的人选方案,不得提交董事会研究讨论。企业党组织研究同意的人选方案,由企业党组织与上级党组织进行沟通。
(七)董事会研究决定。董事会按照有关程序研究决定拟聘任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名人选未获通过时,需补充考察的,由考察组负责补充资料或重新考察;决定更换人选的,另行征集比选、考察提名,相关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再行审议。对董事会通过的拟聘任的人选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八)履行聘任手续。由董事会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手续,总经理聘任前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后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会对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实行契约化管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年度及任期考核,并根据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决定薪酬高低和是否续聘。
五、有关要求 (一)企业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职责,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发现选聘工作存在重大疏漏或违规问题时,须向董事会及时提出、要求纠正,并报告上级党组织。
(二)企业董事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上级党组织
6 和本企业党组织的沟通,突出力量整合,从严落实选聘纪律、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真正把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聘任到高级管理人员职位。
(三)各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制定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细则,注意与企业章程衔接,明晰工作流程,完善议事规则,形成科学合理的选聘决策机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内部培养和外部引进相结合,统筹使用好企业内外的各类人才资源,并加强后备专业管理人才培养使用,建设优秀的经营管理团队。进行股权多元化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办法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另行制定。
理塘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6 月 21 日
篇六: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国企 公司董事会工作程序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和作用,提高董事会的工作效率与决策的科学性,依据《x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制订本程序。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行使其权力。董事会决议经董事长、各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为日常工作人员,协助董事长办理董事会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在决策、经营管理等具体工作中形成紧密的协作与配合关系,由此成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并依据本程序检查、监督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工作大致可分为会议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程序适用于 x 公司董事会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议工作
第七条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会议时间的确定 1、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依据公司章程定期组织召开; 2、经三分之一的董事联名提议,由董事长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3、在董事会议结束时,确定下次会议的时间范围; 4、董事会议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根据实际需要由董事长召集主持。
二、会议地点和参会人员的确定
1、会议地点由董事长根据情况确定; 2、参会人员为全体董事,董事长决定列席会议的人员,监事会成员有权列席会议; 3、由董事长指定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列席该公司董事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在董事长的授权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主任有权列席公司的会议。
三、会议议程的编制 1、董事会秘书征求各董事的意见,收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2、上次董事会议未讨论或未形成决议的议案; 3、董事会办公室对拟审议的议题进行整理,编制议程方案报董事长审批,经董事长批准后确定为本次董事会议程。
四、会议通知 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会议通知,经董事长审核后,于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发至各参会人员,特殊情况需召开紧急临时会议需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发至各参会人员。
第八条 会议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征询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按照会议议程起草议案,经董事长审核后,于会议通知发出后三日内发至各董事;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会议所需的相关资料,若需公司配合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督促,经董事长审核后,保证于会议通知发出后三日内发至各董事。
第九条 会议前磋商 一、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召开预备会议,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和磋商,也可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统一意见;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磋商的情况,对会议文件进行
修订; 三、经董事长审核后,确定为董事会议文件。
第十条 会议准备 一、提交会议审议的董事会议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前三日发至各董事;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务工作。
第十一条会议及决议 一、议事规则 会议应严格按照《x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
二、决议的方式 1、会议决议:召开会议对列入议程的所有事项逐项当场作出决议; 2、书面通知方式作出决议:一般适用于问题比较简单、意见容易统一或时间要求等不到下次会议,或是上次会议已原则决定只是履行手续。
以上二种形式决议的议事规则是相同的,均由董事长和出席董事签名后生效。
三、会议程序 会议应按照会议议程逐项进行审议,审议程序为:
1、董事长或授权人宣读议案; 2、各董事须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不得弃权; 3、以举手表决的方式确定审议结果,董事会秘书统计表决情况,将同意票数及反对票数报董事长; 4、根据 x 公司董事会“四个委员会”工作细则确定审议结果,由董事长当场宣布审议结果〔一致通过或通过或未通过。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与会议决议
一、会议记录 1、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按照会议议程记录各董事的发言要点,应客观、准确。特别注意相反意见的发言; 2、董事有修改其本人发言记录的权力; 3、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应在会议结束后 24 小时内整理完会议记录,并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48 小时内完成董事长和董事的签字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存档。若签字人出差,可授权他人,也可电话联系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并同意回来后补签。
二、会议纪要及决议 1、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应在会议结束 24 小时内完成起草董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的工作; 2、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48 小时内完成会议纪要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或经董事长审核批准盖董事会章的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存档。若董事或董事长出差,应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议文件的保密 会议文件在会议结束后,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收回,除一份存档外,其余一律销毁。
第三章
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的贯彻 董事长负有贯彻董事会决议的责任,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决议生效后 24 小时内召开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传达董事会决议的精神,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及会务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起草有关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文件,经董事长审核批准并在决议生效后 48 小时内发至
有关单位或人员; 三、董事长督促协力公司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组织落实董事会决议,并在决议生效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实施方案。情况特殊或较复杂,由董事长决定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五条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在董事会会议结束至下次会议召开期间,董事长负有检查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的责任,并在下次会议上讨论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检查方式为:
一、董事会秘书随时与各单位沟通,按照决议逐项进行调查,将决议执行情况及时反馈至董事会。
二、公司总经理根据情况召开会议,分析决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议对决议执行情况要有明确结论,并确定进一步落实决议的实施办法,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工作。
三、在下一次董事会召开时,由董事长介绍决议执行的情况。
第十六条 书面通知的形式作出决议 对于比较简单且各位董事经过酝酿即可取得一致意见的事项,可利用书面通知的形式统一意见后,由全体董事签署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会文件档案管理 一、文件归档 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文件类别建档,采取随时归档、方便查阅并具有保护措施的方式妥善保管。
二、档案管理 1、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文件的保管负责,不得丢失、损坏;
2、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文件的保密负责,除本公司董事有查阅档案的权力外,其他任何人均需经董事长批准,方可查阅或复制文件。
第十八条 报审文件的流转 一、收文 1、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报审文件进行登记,将时间、文件主题或摘要、申报单位或人、报审要求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明确记载; 2、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收文登记制作董事会文件签阅单。
二、签阅与签批 1、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已作收文登记的报审文件呈送各董事审阅; 2、董事须在董事会文件处理单上签署意见; 3、如果需要形成决议的,由董事长决定采取会议决议还是书面通知方式形成决议。
三、文件转递 1、审批后的文件经董事长同意,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报审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转送原申报单位或个人; 2、申报单位或个人在收到文件后应作签收; 3、董事会办公室应将报审材料、收文登记、审批意见及签收记录均作为备查资料归档; 4、若各单位认为还需报审,应按照本条上述程序进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程序视公司业务发展情况,随时进行修订,所修订内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程序与公司内部文件相关内容不一致者,
以本程序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篇七: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市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标准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报告行为,保障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信息畅通,维护国有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是指 xx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会。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应认真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按本制度规定对需要报告的事项及时进行报告。
第四条工作报告向市国资办提交,执行工作报告制度情况作为董事会年度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工作报告 第五条董事会工作报告为年度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年度报告原那么上于次年的 4 月底前向市国资办提交,并抄送监事会。董事会年度报告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参加的董事会会议通过,经董事长签字。
第六条董事会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运转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及其机构设立、人员调整以及相关制度建设情况;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会议决策事项、董事出席会议、董事会决议执行等情况。
(二)企业开展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开展战略规划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主业开展及调整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及主要经营指标完成和变动情况;核心竞争力培育提升情况等。
(三)改革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根本管理制度等情况;下属子企业产权转让情况;董事会通过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改制、重组、上市、破产关闭情况;企业管理、技术和制度创新等情况。
(四)重大投融资情况。主要包括董事会通过的公司投资方案、重大投融资项目进展及其完成情况;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
(五)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指市委、市政府及市国资办确定的任期和年度主要工作、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未按时完成的应说明进展和主要影响因素。
(六)重点关注事项:
1.重大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情况。关联方指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2.重大担保。主要包括年度内已经履行和尚未履行的重大担保合同。
3.重大涉诉事项。主要包括涉诉、仲裁事项的根本情况,涉及金额和执行情况。
4.对外借款及捐赠赞助。主要包括对外借款及捐赠赞助的数额、用途、依据。
5.安全稳定情况。主要包括重大安全事故、治安情况和信访事件。说明事故和事件的性质、损失及责任落实、责任者处理情况。
6.本年度履行职责分析。主要包括董事会重大决策事项的深度分析,企业长远开展存在的根本问题及重大潜在风险,企业开展情况及未来的开展方向,董事会履职的经验体会和努力方向等。
(七)市国资办要求董事会报告的事项,监事会要求整改的事项,以及公司章程约定需要报告的事项。
(八)下年度工作安排。主要包括企业改革开展目标、保障措施及重点工作,董事会的工作方案,经营层的主要经营指标。
(九)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需要另行对年度报告中第六条第八款所列内容进行全面的报告。
第八条建立董事会工作沟通制度,公司明确董事会办公室人员或其他专人负责董事会与市国资办的沟通,向市国资办报告董事会日常工作。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当会议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办提供董事会会议议程、讨论事项及董事会决议。
第三章报告受理 第九条成立市国资办董事工作管理办公室,由市国资办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国资办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工作报告由市国资办相关科室负责受理、登记、造册归档,并及时送董事工作管理办公室审阅。
第十一条市国资办相关科室、董事工作管理办公室等应做好工作报告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应保密的内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董事会工作报告作为董事会年度履职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企业的年度综合考核和领导人员的任期考核,与企业领导人员的年薪和评先评优相挂钩。对未按本制度规定进行报告的,市国资办将对公司董事会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未按制度规定履行报告责任,出现以下一项或多项情况的,在年终综合考核时对公司予以扣分(在企业领导人员项目中扣 0.5 分)。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报告或未提交报告的; (二)报告内容不齐全,存在漏报现象的; (三)超过规定报告时间三个月以上或拒不提交报告的; (四)未如实报告,成心隐瞒重要情况的; (五)存在违反报告制度的其他行为。
出现第(三)、(四)项情况的,取消该公司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已取得先进资格的予以撤销。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市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市属国有独资公司,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由股东(大)会就是否执行本制度作出决议,决议通过后执行。
篇八: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情况调研报告
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属 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 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为了加快推进我县国有企业改革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意见》(川办发〔2016〕19 号)精神,现就建立我县专职外部董事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国资局拟于 2017 年 10 月前组建成立理塘县董事监事管理中心,推进外派董事和监事的管理职能,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理塘县国资局通过理塘县董事监事管理中心集中聘任、管理、外派、培训董事、监事工作。
二、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的基本原则 县属国有企业建立专职外部董事队伍,要按照上级和县委的总体部署,坚持深化改革,兼顾积极稳妥,先选择有代表性的企业开展试点,积累经验,再逐步推开。
(一)身份“专职”。专职外部董事受委派到出资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职务,每名专职外部董事服务 1-2 户企业,不得在其他出资企业和出资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二)能力“专业”。专职外部董事应在法律、财务、金融、生产经营、战略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专职外部董事岗位职能职责认识深刻,对现代公司治理要求把握准确。
(三)履职“专管”。专职外部董事作为出资人代表,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选派、聘任、发放薪酬,并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与任职企业无聘用关系,不在任职企业领取任何薪酬。
(四)职责“专用”。专职外部董事是一支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遴选、培养和管理的专门队伍,主要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董事会中优化决策和监督制衡的作用,不承担任职企业其他岗位职责。
三、专职外部董事的主要职责 专职外部董事要按照出资人要求认真履职,忠实维护出资人权益,正确行权,勤勉敬业。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县委以及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议。
(二)依法参加任职企业董事会会议,就会议讨论决定事项独立发表意见,并为此承担受托责任。
(三)督促和支持经理层执行落实董事会决策。
(四)主动研究和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五)向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报告履职情况和企业情况。
(六)《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履职企业要为专职外部董事履职提供必要条件,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等重要职权。
四、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任职条件 专职外部董事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商企业董事会后,针对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特点、发展需
要,按具体岗位履职要求设置。担任专职外部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品质,勤勉尽责,遵纪守法,能够忠实代表国有出资人利益。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能够独立、慎重、负责地履行职责。
(四)具有 10 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经济工作经验,有法律、财务、金融、生产经营、战略管理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
(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55 周岁,其中,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转岗为专职外部董事的,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 59 周岁。
(六)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担任专职外部董事,不得有《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九)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县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的,还不得有以下情形:
1.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2.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对所在企业经营不善负有主要
责任的。
3.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4.其他不宜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情形。
五、专职外部董事的遴选方式 围绕企业改革发展和董事会优化结构的需要,严格按照任职资格条件,采取现职转岗、公开招聘、交流任职等方式,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社会专业人才和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中,择优遴选一批聘为县属国有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着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符合企业需要的专职外部董事队伍。
遴选专职外部董事,注重从现职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中选聘一批经验丰富的同志转任专职外部董事。社会专业人才进入专职外部董事队伍,按照公开、竞争、择优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委托中介机构寻聘等多种方式进行。符合专职外部董事任职条件的县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要具有相关专业特长,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经济工作,符合企业董事会知识结构需要,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把握转任条件。
六、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方式 (一)专职外部董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选聘、管理、考评和奖惩,受其委派到县属国有企业履行职责。
(二)由企业家和专家组成的外部董事资格评审委员会对外部董事人才库人选进行独立评审,择优入库。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根据企业董事会结构要求,有针对性地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选派专职外部董事。
(三)专职外部董事每届任期 3 年,不超过两届。
(四)专职外部董事考核评价坚持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主要涉及职业操守、履职能力、勤勉程度、工作实绩、廉洁从业等方面,具体操作办法按相关文件执行。
(五)履职能力突出的专职外部董事,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企业其他领导职务,也可推荐给企业董事会,由企业市场化选聘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六)对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履职情况较差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专职外部董事的,及时予以免职(解聘)。外部董事符合延迟退休条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行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届,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 63 岁。
七、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待遇 (一)专职外部董事薪酬包括基本薪酬、年度评价薪酬和任期评价薪酬三部分,总体水平参照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平均水平,比照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办法,根据专职外部董事任职企业户数和履职考核评价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从严控制标准。
(二)专职外部董事的“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基数和比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县财政统筹列支。
理塘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2017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