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5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中文简体|繁体中文|邮箱搜索提交2009年6月19日星期五网站首页|城乡规划|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监管|房地产业|建筑市场|诚信体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5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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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页码1/6(W)w2009/6/19http://www.cin.gov.cn/zcfg/jswj/gczl/200906/t20090602_190664.htm
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页码2/6(W)w2009/6/19http://www.cin.gov.cn/zcfg/jswj/gczl/200906/t20090602_190664.htm
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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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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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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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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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建办质〔2018〕31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 号)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废止。
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17 日
附件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过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m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m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2 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m 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 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
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N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度 搭设高度 m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 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m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m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2 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m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N 7kN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m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篇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亍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不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梱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与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与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与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与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对亍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与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与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与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与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幵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与项施工方案经与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
考与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与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与家意见进行修改,幵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与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不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成果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与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与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与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与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与家库与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与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与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与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与家库与家的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与家业绩,对亍与家丌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丌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与家资格。
《关亍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废止。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 年 5 月 17 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亍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丏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亍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丏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亍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丏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叱建筑或历叱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篇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八条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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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施工安全的主管主任担任,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科技与村镇建设处、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
第十条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 建立专家诚信档案, 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组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库” )
,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执法机构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类别及对应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件等见附件 1。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 3
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 1 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公布。专家聘用期限一般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4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档案,并采取咨询、抽查等方式定期跟踪专项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跟踪报告。
施工单位应如实、及时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或 5 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以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项目参建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召开 3 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 2)
,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论证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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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论证工作结束后 7 日内, 专家组组长应负责将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各一份送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参建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和本规定实施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立即采取措施,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6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编制专项方案,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1.专家库专业类别、范围和专家条件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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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专家库专业类别、范围和专家条件专家库专业类别、范围和专家条件
序号序号
专业专业类别类别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家条件专家条件
备注备注1 岩土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2 模架工程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 8m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及以上, 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 集中线荷载 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4.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5.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6.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
7.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8.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结构施工或模架专业技术工作 15 年以上,并主持过重大工程模架方案的编制;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3 吊装及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4 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4.身体健康,能胜任专项方案论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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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工程名称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专家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工作单位 职务 职称 专业
专家论证意见:
(加盖论证专用章)
年
月
日 专家签名 组长:
专家:
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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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1 - 建设部文件 建质[2009]87 号关于印发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怱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 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怱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 3 -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 5 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怱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怱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怱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怱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怱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怱改的,怱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
- 4 - 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 5 - 附件一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 基坑支护 、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 、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 、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 、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 、 拆除 、 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 、 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 6 - 附件二 :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 、 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 、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20kN/m 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00Kg 以上。
三 、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 200m 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 、 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 150m 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 20m 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 、 拆除 、 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 、 其它
(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 16m 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