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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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7篇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7篇,供大家参考。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7篇

篇一: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

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1987 年 9 月 23 日国务院批准 1987 年 11 月 10 日公安部发布 根据 2011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20 年 11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 2022 年 3 月 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新修订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将于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修订前后对比 2020 年版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2022 年修订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 3 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 3 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要具备必要的防盗等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 3 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

 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 3 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

 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 年 8 月 15 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篇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03 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已经 2011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布, 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 年 6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0 号发布 2011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 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 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 由专职人员组成, 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 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 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 进行现场督察:

 (一)

 重要的警务部署、 措施、 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

 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 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

 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

 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的受理、 立案、 侦查、 调查、 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

 治安、 交通、 户政、 出入境、 边防、 消防、 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

 使用武器、 警械以及警用车辆、 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

 处置公民报警、 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

 文明执勤、 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 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 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 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 听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及时出警, 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 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 命令的, 可以责令执行;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 命令, 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当场处置:

 (一)

 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 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

 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 警械以及警用车辆、 警用标志的, 可以扣留其武器、 警械、 警用车辆、 警用标志;

 (三)

 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 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必要时, 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措施的, 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 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 10 日以上 60 日以下; 禁闭的期限为 1 日以上 7 日以下。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 取消警衔的, 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 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的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 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不服禁闭的申诉, 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申诉期间, 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 应当予以撤销, 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 必须实事求是, 严格依法办事, 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 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 不徇私情, 严守纪律;

 (二)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 公安业务知识;

 (三)

 具有 3 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 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篇三: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

警察学院收到公安部人事训练局 叶关于委托开展修订公安队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专题调研工作的通知曳渊公人传发﹝2019﹞12 号冤后袁立即组织进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调研和修订初稿草拟工作遥一尧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修订调研及建议稿的起草过程2019 年 2 月初袁学院领导召集组织人事处尧法律系尧公安管理系等相关部门的领导尧教授及骨干教师成立了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课题组袁由院长程小白教授总负责袁并召开专门会议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进行布置尧落实袁对调研报告和修订稿的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袁 明确了分工院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修订调研报告由公安管理系负责袁牵头人为章剑教授曰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的修订稿由法律系负责袁牵头人为邓国良教授曰组织人事处负责收集尧 提供公安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及资料等遥2 月 15 日至 3 月 12 日袁课题组成员先后前往深圳市公安局尧惠州市公安局尧萍乡市公安局尧九江市公安局尧景德镇市公安局和抚州市公安局就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的修订进行调研遥 围绕事先设定的六个方面的问题听取和征求公安机关政工尧人事尧警务保障等部门以及基层派出所的领导和民警的意见与建议袁 探讨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体制中涉及的机构设置尧职务序列尧人员编制尧经费保障尧招录体制尧工资待遇尧奖励与处分尧辞退与退休以及正在进行的野警员尧警务技术职务系列冶套改等存在的问题和调整完善的建议遥 课题组成员在调研的基础上袁根据我国叶公务员法曳叶人民警察法曳的规定袁研读了公安部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曳和 叶公安机关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方案 (试行)曳叶公安机关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改革方案 (试行)曳等文件以及 叶法官法曳叶检察官法曳叶法院组织法曳叶检察院组织法曳叶人民警察法渊修订草案稿冤曳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曳叶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关于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的思考要要 要 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调研报告及建议稿程小白袁邓国良袁章 剑等渊江西警察学院袁江西 南昌 猿猿园员园园冤摘要院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是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权益的重要的行政法规遥 当前进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袁时机恰当且成熟遥 本次修订要解决以下重大问题院突出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曰体现党中央对公安民警的关爱曰抓住野公安事权划分冶这个关键点曰建立科学的编制管理制度曰建立野公安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冶制度曰明确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原则曰高度重视公安教育训练工作曰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遥关键词院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曰修订曰调研中图分类号院D922.14 文献标志码院A文章编号院2095原2031渊2019冤0猿原0005原11收稿日期院2019-0缘-圆愿作者简介院程小白渊员怨远园原冤袁男袁江西永新人袁江西警察学院党委副书记尧院长袁二级教授袁从事公安学尧侦查学与经济犯罪侦查研究曰邓国良渊员怨缘猿原冤袁男袁江西南昌人袁江西警察学院首席教授袁从事行政法学与警察法学研究曰章剑渊1970-冤袁男袁浙江永康人袁江西警察学院教授袁从事公安管理学研究遥 调研组成员包括程小白尧邓国良尧章剑尧朱炜尧钟琳尧曹慧丽尧彭小武尧梅坤尧罗斌飞尧余红梅尧文津遥2019 年 缘 月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Ma赠. 2019第 猿 期 总第 21苑 期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No.猿 Sum.21苑5 窑 窑

 录工作意见曳叶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曳等袁并逐条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进行修订袁形成了初稿遥3 月 15 日袁学院邀请省公安厅人事处尧现役办尧警务保障部尧法制总队的领导以及课题组成员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初稿进行了研讨袁到会的领导结合公安队伍管理的实际袁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初稿提出了许多好的修改建议或设想袁课题组成员在听取意见的基础上袁 对初稿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遥3 月 21 日袁学院召集课题组成员对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建议稿逐条进行了研讨袁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解析袁在充分研讨的基础上达成共识袁形成了现在的修订送审稿遥二尧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的修订定位与时代背景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是全面系统地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和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以及保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正当权益的重要行政法规袁 是彰显人民警察职业特点尧 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人民警察管理的制度设计遥本调研组认为袁当前进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袁时机恰当且成熟遥 此时修订袁是为了适应新时代公安工作发展的要求遥 新时代的公安工作袁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袁积极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要求遥此时进行修订袁也是法律衔接的要求遥近些年来袁我国叶宪法曳尧叶公务员法曳等法律进行了修改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需要及时与这些法律相衔接遥也正因为以上理由袁本调研组认为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作为叶公务员法曳和叶人民警察法曳的配套法袁此次修订应为野大改冶遥 通过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的修改袁用法律法规确认公安改革成果袁预留公安改革空间袁引领下一步的公安改革袁用法治方式来解决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挑战尧新问题遥 为此袁修订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院渊一冤体现公安体制改革的特色与成果公安体制改革是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遥2015 年 2 月中央审议通过并印发实施叶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曳 及相关改革方案袁 系统构建了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整体框架并明确了具体改革路径遥 将完善公安机关管理体制列为八项主要改革任务之一袁 为了解决公安机关机构设置中存在的分工过细尧职能交叉尧警力分散等问题袁提出按照野精简尧统一尧效能原则冶推进公安机关机构改革遥2018 年 3 月袁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曳中亦涉及公安体制改革遥 通过法律制度的设计袁从组织管理体制尧机制尧 措施等方面凸显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鲜明职业特色袁加强公安队伍革命化尧正规化尧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袁将公安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与实践成果规范化袁制度化尧法治化遥渊二冤建立和完善执法勤务警员尧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根据人民警察武装性尧实战性尧高强度尧高风险等职业特点袁以及公安队伍规模大尧层级多尧主要集中在基层一线等实际情况袁 完善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袁建立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袁拓展执法勤务警员和警务技术人民警察职业发展空间袁 完善激励保障机制袁激发队伍活力袁是推进人民警察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遥渊三冤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生活待遇野高于地方尧略低于军队冶的原则袁构建符合人民警察职业特点的工资待遇体系公安部会同人社尧财政部门袁积极研究人民警察警衔津贴尧 值勤岗位津贴和法定节假日外加班补贴政策袁提高津补贴标准袁向基层一线尧艰苦危险等重点岗位倾斜遥渊四冤实体与程序相融合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主要是一部实体法袁但为了增强其可操作性袁又有一些程序性的设计袁体现了实体与程序相融合遥渊五冤体现了新旧法规之间的承继关系尽管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修订稿对现行条例进行了大改袁增设了许多新的规定袁但对现行条例中能够适应现实需要袁 且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规定予以保留袁保持了新旧法规之间的承继关系遥三尧现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存在的问题现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是 2006 年 11 月1 日国务院第 154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 2007 年 1 月1 日起施行遥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 对加强和改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遥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形势发展对公安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要求袁现行条例存在诸多不适应遥 通过调研后调研组认为现行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遥渊一冤未对公安事权进行划分袁公安机关呈现野职责同构冶的组织架构6 窑 窑

 有同志谈到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规定的公安事权是针对整个公安机关袁 没有明确界定哪些是中央公安事权尧哪些是中央与地方共同公安事权尧哪些是地方公安事权袁分别由哪级公安机关来行使遥这使得我国公安管理体制袁 从中央到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高度一致袁地方公安机关几乎就是中央渊公安部冤事权的延伸或细化遥 这种野职责同构冶的组织架构导致公安机关职能重叠袁同一事务各级公安机关野齐抓共管冶袁 呈现 野上下对口尧 职责同构冶 的基本特征要要 要 上下级职能交叉尧事权重叠遥 上级公安机关可以越权行使下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袁 对本该由下级公安机关负责的具体工作提出过细的要求和考核指标袁从而陷于繁杂的具体事务之中袁而对自己应当履行的制度设定袁解决体制性尧机制性尧保障性问题的职能履责不力曰另一方面袁下级公安机关习惯于听命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尧命令袁疲于应付上级的部署与考核袁而对本应负起的属地治安责任缺乏主动性尧积极性与创新性遥还有同志指出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在表述公安事权时袁大量使用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冶的立法表述袁模糊了公安机关的事权关系尧层级关系尧结构关系袁没有区分公安机关内部管理中的抓总尧主责尧主战尧协调关系遥渊二冤没有规定内设机构的设置原则袁导致机构设置偏多袁分工过细袁实战性差基层公安机关普遍反映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条文过于模糊袁致使内设机构数量过多袁职责交叉遥 而且袁上级公安机关在各类考评中袁又常将上下对口作为考评内容袁更导致机构膨胀遥 这种野上下对口冶的机构设置模式袁虽然方便上级决定下级事权袁有利于理顺业务关系袁但也使基层内设机构的设置不以实战为目的袁 没有反映基层的组织特性袁 造成基层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小而全袁警种多又杂袁业务交叉尧警力分散尧行政运行成本高袁官僚化突出袁警务效率低下遥抚州市公安局提出袁 内设机构还存在数量尧级别尧名称没有科学设置标准的问题遥 以该市为例袁有的县局在机构设置上工作沟通得细袁 得到地方编制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政策倾斜袁 内设机构的级别相应配得高袁而有的县局部分内设机构级别长期野按兵不动冶袁指挥中心尧看守所等本该确定为副科级的单位却仍为股级机构遥10 个县局中袁有 8 个县局的全部内设机构均按副科级配置渊除交警大队外冤袁有 2 个县局仍有部分机构为正股级配置遥 内设机构的名称也比较混乱袁10 个县局中有 2 个称为政工监督室袁4 个称为政治处袁4 个称为政工科遥此外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 对市局与分局的关系表述也不明确袁带来工作上的诸多不便遥 以景德镇市公安局为例袁 市局和直属分局的人事权在市局袁经费保障由市财政统一保障袁但编制是单列的遥实际工作中袁市局和分局间的人员交流调动频繁袁而这种调动作为跨编制调动需要提交市人社局调配尧并经编办核编才能完成调动袁 程序繁琐袁 给人事管理尧警力调配带来诸多不便遥 抚州市公安局也存在类似情况遥 该局市局机关尧交警支队尧临川分局尧高新分局尧东临分局五大块袁虽然同为市局机构袁但各单位的政法专项编制不能进行分配或交流袁 造成了目前机关编制多尧干部交流不畅尧混编混岗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遥 深圳市因历史沿革袁作为无县域城市袁该市公安延续市尧区分级管理体制袁行政渊新冤区分局的干部管理和党组织关系受制于区组织人事部门袁 干部选用尧调配交流等方面协调成本过高遥渊三冤警力调整机制僵化袁致使基层警力严重不足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在编制管理上袁统得过死袁没有给地方增加和调整警力的权限遥 各地公安机关都反映警力严重不足袁 存量警务配置失衡的问题遥比如深圳市野万人配警比冶9.5袁不及全国平均水平12.86袁与野北上广冶平均水平 21.3尧其他 14 个副省级城市平均水平 14.1 差距明显遥 究其原因是近年来中央严控编制增长袁 深圳市公安编制配置严重滞后于深圳社会发展袁致使目前警力严重不足遥 经侦尧监所尧轨道交通安保等警力缺口较大, 原特区内外分局警力配置结构性失衡, 宝安尧龙华等分局警力缺口问题长期存在遥 景德镇市公安局也认为袁在既定的编制数量下袁如需进行编制数的调整非常困难袁没有体现编制跟着任务走遥 九江市公安局反映袁当前公安部对各地警力配置的比例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袁 招警指标受地方政府编制部门的制约袁 多年来说的警力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在地方上很难实现遥惠州等地方还指出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没有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条文遥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袁但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没有只言片语袁这急需制度层面予以规范袁做到野有法可依冶遥渊四冤关于警察工资待遇的条文过于原则基层公安的人事部门民警指出袁叶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曳野第三十...

篇四: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

新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警察违纪可禁闭 7 天

 法制晚报讯

 今天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对外公布了新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根据《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等督察人员可当场处置。

 新修订的条例对公安机《条例》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一些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主要包括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以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对于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采取措施当场处置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条例》还指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对停止执行职务期限和禁闭期限做了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 10 日以上 60 日以下禁闭的期限为 1 日以上 7 日以下。

 《条例》表示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已在今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记者 王永生

 【刊载日期2011-9-8】【来源法制晚报】

篇五: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

603 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已经 201 1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 6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布, 自 201 1 年 1 0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 997 年 6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0 号发布 201 1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 69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 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 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 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 由专职人员组成, 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 公安部设督察长, 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 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 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 进行现场督察:

 (一)

 重要的警务部署、 措施、 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

 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

 刑事案件、 治安案件的受理、 立案、 侦查、 调查、 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

 治安、 交通、 户政、 出入境、 边防、 消防、 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

 使用武器、 警械以及警用车辆、 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

 处置公民报警、 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

 文明执勤、 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 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 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 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 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 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 听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

 第九条 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 应当及时出警, 按照规定给予现场处置, 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已经进入信访、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督察机构应当将投诉材料移交有关部门。

 第十条 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 命令的, 可以责令执行; 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 命令, 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当场处置:

 (一)

 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 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二)

 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 警械以及警用车辆、 警用标志的, 可以扣留其武器、 警械、 警用车辆、 警用标志;

 (三)

 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的, 以及拒绝、 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 必要时, 可以带离现场。

 第十二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措施的, 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 报本级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 1 0 日以上 60 日以下; 禁闭的期限为 1 日以上 7 日以下。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 取消警衔的, 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 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被停止执行职务或者被禁闭期间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由公安部督察机构作出的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的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公安部督察委员会。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对不服停止执行职务的申诉, 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5日内作出是否撤销停止执行职务的决定; 对不服禁闭的申诉, 应当在收到申诉之时起 24 小时内作出是否撤销禁闭的决定。

 申诉期间, 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决定不停止执行。

 受理申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停止执行职务、 禁闭决定确有错误的, 应当予以撤销, 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当事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在督察工作中, 必须实事求是, 严格依法办事, 接受监督。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维护。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原则, 忠于职守, 清正廉洁, 不徇私情, 严守纪律;

 (二)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 公安业务知识;

 (三)

 具有 3 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四)

 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 应当佩带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督察标志和督察证件的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1 1 年 1 0 月 1 日起施行。

篇六: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

021 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 第 第 41 条 非现场执法

 条文释义、 新旧条文对照、关联法条

 一、条文新旧对照

 行政处罚法(2017 年)

 行政处罚法(2021 年修订)

 解读

 无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新增 条文

 二、条文释义、案例评议、关联法条

 备注:本部分内容节录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 ,袁雪石著 ( 司法部行政执法监督局协调处处长 )

 ,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21 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9 月 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 年 1 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一条 【非现场执法】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 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本条来源 新增。

 立法演变 一审稿新增了本条,规定了非现场执法的要求。二审稿第二款从证据的角度增加了“真实”“完整”,第三款增加了“陈述和申辩”。三审稿第一款增加了“符合标准”,删除了“标

 准合格”,第三款进一步保障陈述和申辩权,规定“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增加了“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并做了其他文字调整。

  条文释义

 一、规范意旨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 》提出:“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本条对行政机关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作了规范,体现了时代特点。为了平衡权利与权力,本条设计了以下几个制度:一是法制和技术审核;二是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三是记录必须符合真实、清晰、完整、准确四个要求;四是记录必须经过人工审核;五是充分保障查询、陈述和申辩权,不能只方便行政机关,而不方便当事人。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款中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以下几种理解:一是“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可以作为设定依据。[1]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只是对调查取证行为提出要求,并不是要求“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也需要行政法规以上的依据。[2] 本书认为,如果采用第一种观点,可以考虑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作为行政机关利用电子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法律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非现场执法是适应时代发展的监管方式,考虑到在本法规定前已经有大量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投入使用,似可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作为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行政法规依据。

 从现实的情况来看,不少部门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同时,《立法法》明确“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类似养犬的地方事权,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烈性犬类项圈要内置芯片,则该规定是否不符合本条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等,需要研究。

 本条的立法初衷是在利用科技手段的情况下,充分保护私权利,因此,应从严在程序上保护私权利,加强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没有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本法适用前补充法律手续,修改工作流程,增加人工审核环节,强化电子证据的适用要求。

 三、法制审核和技术审核 (一)法制审核 与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类似,本条也没有规定由谁进行法制审核、如何进行法制审

 核。对此,可以由部门内的法制机构审核,也可以由部门外的律师事务所等审核。审核的标准,即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如,在没有任何提醒的情况下,道路由限速 120公里/小时,猛然转为限速 20 公里/小时,则难谓合理。

 实践中,行政机关在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时采取公私合营(如 BOT)等形式建设,在与市场主体签订合同,约定以未来一定时间内罚款支付,并在实际运行中委托由该市场主体实际运营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在此情形下,罚款容易异化为目的,此类行为在法律审核当中应当严格把关。

 (二)技术审核 本法没有规定由谁进行技术审核、怎么进行技术审核。对于属于计量器具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可以依据《计量法》等规定实施技术审核。《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四、其他适用问题 (一)保密义务 注意与本法第五十条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规定结合起来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行政机关应当加大电子监控技术设备的技术保障,充分履行保密义务。

 (二)电子证据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取得的证据是电子证据,应当与本法第四十六条结合起来适用。本条在证据条款外明确提出了“真实、清晰、完整、准确”的要求,是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具体表现形式。鉴于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可能存在瑕疵,因此,本条规定了“人机结合”,目的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审核,确保其符合证据的基本要求。实践中,注意与本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规定结合起来适用。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 本条在陈述申辩权的基础上增加了查询权,是为了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但是查询权并不意味着免除了行政机关的告知义务,行政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相关行政处罚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杜某交通违章巨额罚单案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典型案例[3],此案当事人被监控设备抓拍 105 次,罚款共计 10500 元,行政机关未通知本人,此案最后以当事人撤诉,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结案。

 当然,电子监控记录的违法行为是否都要一律给予行政处罚,还应与第三十三条关于不予处罚的规定结合起来适用。

 案例评议 田某鹏诉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站前分局行政处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单位,设立道路交通违法自助处理系统,自助打印处

 罚决定书、缴纳罚金的,在行政单位已经明确给予指引、公示且明示了处理流程,被处罚人根据指引和公示能够取得处罚决定书并处理违法信息的情况下,被处罚人以行政机关未向其出具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法院主张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的,不予认可。

 ◆评议 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的基础上,自动化执法能够切实解决“人少案件”的老大难问题,大有可为。

  三、关联法条

 1、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2020 年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 年)》的通知 22.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 2016 年年底前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强化科技、装备在行政执法中的应用。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修正) 第一百一十四条 【根据技术监控记录进行的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2020 年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

 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篇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修订

安管理研究】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以《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为分析样本魏 旭(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2)

 摘要:广州养犬管理立法始于 1996 年,2009 年制定地方条例,2019 年启动条例修订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不断为立法所吸收固化,数十年之后仍然能够保留不变的制度是广州养犬管理立法的精华所在。表面上波澜不惊的“不变”底下却是暗流涌动的争论分歧。对于“不变”的意见分歧研究,可以推导“不变”的基本立场、价值取向、发展趋势,既为“不变”的坚持和升级统一思想,也能为各地相关立法复制和借鉴提供参考。以 2009 年《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修订为分析样本,重点分析修订中引发争议的养犬主管部门、强制免疫、养犬管理费、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等热点问题,对现阶段养犬管理立法作出合法、合理的安排。关键词:养犬;地方立法;养犬管理;立法变化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1565(2020)05 -0143 -10收稿日期:2020 -08 -20作者简介:魏旭(1981 -),女,广东汕头人,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社会管理法制、地方立法。基金项目:本文系华南农业大学 2020 年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广州市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研究”(项目编号:X2020105640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一、问题的提出:地方立法变迁中的“变”与“不变”

 制定法传统国家的立法,总是不断面临立法条文的修改。“所有法律思想都力图使有关对稳定性的需要和对变化的需要方面这两种相互冲突的要求协调起来。”[1] 虽然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其根本属性之一,但立法设计者的智慧总是有限的,对于未来的制度设计总是不可能穷尽所有。与时俱进的立法修改体现法律规范对现实问题的映射。换言之,每一次立法修订,其原因总是社会实践中出现了原有立法无法企及的新情况、新事物,才需要对法律规范予以修订,赋予其解决新问题的历史使命。因此,每一次立法修订的内容总是引人注目,一方面,立法变化说明了现实中存在的新问题已经亟待解决;另一方面,立法变化必将对相应权利义务产生变动,相关主体必然有利益增减。地方立法变迁中尤其如是。以2015 年《立法法》修订为契机,地方立法权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主体针对本地区实际问题及时更新立法,所更新的内容总是引发相应的社会讨论,也引发学者的诸多评论。然而,笔者认为,相比起地方立法的变,其不变的内容更值得深入研究。如果某一项制度,在历经长期立法变迁中巍然不动,只能说明该项制度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其设计的适用条件、权利义务的得当性、法律责任的有效性等都能够经得起实践的考验,也就说明这项制度合法合理、在未来仍然具有存在必要和发展空间。3 4 12020 年 9 月第 5 期总第 173 期山东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Sep.,2020No.5 Ser.No.173万方数据

 2019 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对 2009年 7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修订工作。尽管《条例》修订中改变的内容总是更加吸引社会关注,但是对《条例》修订中坚持保留不变的制度却是养犬管理经过反复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精华所在。对于保留不变的制度认识,也不是众口一词的赞成,相反都是经过多次争论的。目前,全国专门的养犬地方性法规共 45 件,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数量正呈现加速增长态势。广州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修订学习借鉴了许多兄弟省市的经验做法,也为更多正在起草、修订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兄弟省市所关注。《条例》修订中不变的制度,经过了实践检验、时间考验、反复论证,结合广州养犬管理服务实践深入研究对不变制度的坚持与升级,可以为养犬管理地方立法选择正确路径指明方向。二、《条例》修订中的问题导向养犬既是社会管理的热点,也是社会争议的焦点。目前,养犬管理并没有直接的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地方立法成为养犬管理的主要依据。立法是否有效管用,要学会“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只有建立在‘定量’基础上的‘定性’,才可能合理,才能更具合理性和说服力,才能真正让群众信服。”[2] 数据显示,广州市登记的犬只由 2006 年底的 842 只上升到 2019 年底的15.3 万只。①2011 年、2019 年,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对《条例》的两次执法检查,每次执法检查都会带来犬只登记数量的大幅增长,2011 年执法检查前后犬只登记数量从 46,686 只增加到65,021只,增长了 39.27%;2019 年全年犬只登记数量增长了 31.02%,其中公安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整治不文明养犬行动以来(7 月 8 日至 11 月 28 日)增长了 23.39%。②经由登记纳入规范化管理的犬只数据增幅足以说明,《条例》自制定以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其设定的基本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另一组数据却是另一番景象。2017 年1 月至 2019 年 6 月,全市受理和处理各类涉犬纠纷、投诉 2.5 万宗。[3] 从政府 12345 热线电话数据来看,“2018 年全年来电量超过 3000 个的次高频诉求 15 项,同比 2017 年上升幅度超过 50%的有:养犬管理 93.84%。”[4] 因此,广州市民对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不满意也是现实存在的而且日渐强烈。③犬只管理的日益规范化与社会公众对养犬管理服务工作的不满形成鲜明对比,其中的逻辑矛盾非常明显:如果公众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持抵制态度,则犬只登记数量不会出现增长,或者至少不会出现大幅增长;如果《条例》的制定和实施确实行之有效,则社会公众对养犬服务工作又不会形成差评较多的现象。究竟症结所在何处?笔者认为,将养犬纳入立法规范轨道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见证,社会公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不满并不能否认《条例》本身存在的合理性,而说明《条例》执行效果不佳,其根源究竟是立法时机不对,还是制度设置不当?对此,地方立法机关提出,“事实上,这一条例是在总结我市多年养犬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经过了充分调研和论证。……养犬管理效果不理想,不是条例本身的问题,恰恰是执行条例不力的4 4 1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0 年第 5 期①②③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EB/OL].http://www.rd.gz.cn/200/content/post_50919.html.广州市公安局.持续严格执法,促进养犬登记[EB/OL].http://gaj.gz.gov.cn/gaxw/ztbd/payx/content/post_5617239.html.于金惠.市人大常委会对养犬管理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得到落实 [EB/OL].http://www.rd.gz.cn/rdlz/jdgz/content/post_58630.html.广州市公安局.持续严格执法,促进养犬登记[EB/OL].http://gaj.gz.gov.cn/gaxw/ztbd/payx/content/post_5617239.html.广州市公安局.730 名养犬人被罚款或责令限期改正[EB/OL].http://gaj.gz.gov.cn/gkmlpt/content/3 /3983 /post_3983753.html#330.广州人大网“议案建议”栏目列举了许多人大代表议案,其中有许多涉及养犬管理。例如,杨继贤.关于合规核发管理饲养犬只的建议[EB/OL].http://www.rd.gz.cn/rdweb/yajy/content/post_84267.html.孔繁华.关于切实执行《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执法的建议[EB/OL].http://www.rd.gz.cn/rdweb/yajy/content/post_84078.html.庄伟燕.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养犬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建议[EB/OL].http://www.rd.gz.cn/rdhy/dbdh/gzsrddswjdsshy/yajy/content/post_83768.html.刘惠连.关于加强养犬管理的建议[EB/OL].http://www.rd.gz.cn/rdweb/yajy/content/post_83395.html.郭史忠.关于引导文明养犬的建议[EB/OL].http://www.rd.gz.cn/rdhy/dbdh/gzsrddswjdsshy/yajy/content/post_82970.html.曾少华.关于加强广州市养犬管理力度的建议[EB/OL].http://www.rd.gz.cn/rdweb/yajy/content/post_83056.html.万方数据

 结果”[5] 。按照这一思路,要查找《条例》上述症结的原因,必须从社会公众最关注、《条例》执行中最薄弱的关键问题入手,而这一系列的关键问题,恰恰就是《条例》修订中意见分歧最大、立法机关反复论证的问题。因循这一思路,笔者转而投向《条例》的修订过程寻找答案。2019 年 4 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广州市立法工作部署动员会上,广州市公安局介绍《条例》主要的修订思路:“一是对部门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建议由城管部门作为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公安机关主要负责犬只伤人等涉犬案件处理;二是在养犬登记费用方面实行政策优惠,吸引群众进行养犬登记。”[6] 2019 年 7月,广州市司法局主持召开《条例》(修订送审稿)立法协调会,对是否调整养犬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取消养犬管理费、是否取消强制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等分歧较大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随后,广州市政府向广州市人大提交《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2019 政府修订草案》)。2019 年 10 月,广州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发布《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7] ,按照立法机关工作流程,一审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般只提审议意见,并不对具体内容做直接改动,因此该修订草案应当就是市政府提案的修订草案稿。2020 年 3 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发布《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0 法工委修订草案》)。[8] 笔者仔细对比了《2019 政府修订草案》和《2020 法工委修订草案》,发现两部草案稿对前文提及部门较大分歧的关键问题都坚持了《条例》制定时的基本立场,并未作实质性修改。正如前文所述,地方立法中的“变”固然是除旧迎新的举措,“不变”更是历经实践和时间检验的精华,看似波澜不惊的条文背后是暗流涌动的分歧争论,对“不变”的解读有助于揭开分歧争论的实证面纱,更好地解决《条例》修订的社会接受程度与社会公众对《条例》执行不满之间的矛盾,因此确有必要逐一分析理清。三、关于主管部门的“不变”坚持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范围,涉及部门监管职权法定性、合理性、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如何分工协调合作、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分配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向来是立法草案的争议焦点。2009 年《条例》制定时确定养犬行政主管部门为公安机关,当时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对此的说明是,这种做法是符合养犬行政管理体制原则、符合当时已有做法、且与北京、上海和国内其他城市相一致的。①提交广州市人大审议时,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尊重市政府对其政府部门的分工安排,认为目前由公安机关作为养犬行政主管部门是合法、合理的,并未对立法草案中关于政府部门分工问题进行重大调整。近年来,学界出现关于调整养犬主管部门的讨论,反对公安机关作为养犬主管部门的学者观点不绝于耳。有些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作为养犬主管部门。②在国内地方立法层面,个别地方也出现了将养犬管理主管部门由公安机关调整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做法,如深圳、郑州、克拉玛依将其调整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学界的讨论和其他地市立法的调整引发关于养犬主管部门的讨论,而广州市《条例》修订中却依然将公安机关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坚持是否必要且可行?笔者认为,公安机关作为地方养犬主管部门具有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从法的历史渊源角度来看,由公安机关作为养犬管理部门在我国已经有长期确定的法律依据。1984 年 8 月 20 日,卫生部、农牧渔业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对卫生、农牧、公安三部门关于养犬管理5 4 1魏 旭:养犬管理地方立法的“不变”选择①②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负责人指出:“关于养犬行政管理体制问题,是草案起草过程中反复协调、论证的重要问题之一。草案在确定养犬行政管理体制时,主要把握以下原则和方法:一是建立系统、协调、有效的养犬行政管理体制,保障条例的贯彻落实;二是维护我市养犬管理工作延续性与稳定性;三是参考其他城市养犬管理体制。按照原《规定》,我市目前的养犬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公安机关,这也与北京、上海和最近一段时期其他城市相关立法所确定的养犬行政管理体制相一致。”详见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吴明场.关于《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EB/OL].http://www.rd.gz.cn/200/content/post_50919.html.反对公安机关作为养犬主管部门的学者,例如,何银松.城市宠物犬管理立法问题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88.吴剑平,陈平.试析《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兼论借鉴国外养犬管理规定[J].现代物业,2009,(1):32.张苏华.城市宠物与管理[J].中国比较医学杂志,2010,(Z1):73.等等。另外还有一些高校的硕士论文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万方数据

 的职责做了基本分工,并提出由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的审批。1984 年 9 月 5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该通知,并要求“以上意见如可行,请转发各地贯彻执行”。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关于确立养犬管理权限的规范性文件。1991 年 10 月 4日,《国务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的批复》中指出:“卫生部: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由你部发布施行。”① 1991 年 12 月 6 日,卫生部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重申了上述三部委联合通知关于职责分工的规定。随后,各地立法纷纷依据卫生部规章建立由公安机关作为登记主管部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的工作局面。关于确立公安机关作为养犬主管部门的合法性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在于是否应当适用《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 29 条第 1 项“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的规定。相关地方立法在此问题上态度审慎。以浙江省金华市为例,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 >的说明》指出,金华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养犬主管部门问题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了专题请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集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等单位召开论证会,就确定养犬主管部门反馈了意见。金华市人大常委会经反复研究,考虑到金华市及全省绝大部分地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养犬管理工作的实际和城市管理发展的方向,按照既不与上位法抵触,又尊重目前管理体制,以及为今后进一步规范职权划转留出空间的要求,将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规定为“公安机关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行政机关”。此处,《金华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关于公安机关作为地方养犬主管部门的规定作了扩张解释,既不否认公安机关的主管部门地位,又为其他机关作为主管部门留下空间,其理由之一是“不与上位法抵触”。笔者认为,《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是部门规章而非行政法规,并不是地方立法的上位法依据。卫生部起草的部门规章,涉及到了公安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划分,当然需要国务院的批准,但这不等于国务院批准了就是行政法规。从《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出台的历史背景考虑,当时立法的迫切需求是解决“有法可依”,部门规章可以搭便车把其他部门职责捎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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