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4篇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 一、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1 - 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清单一、违反企业登记、审批、备案等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
- 2 - 条,公司清算组未按规定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公司未按规定将其设立分公司情况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但未发现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广告内容违法,也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违反电子商务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
- 3 - 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未按规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或者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核验、登记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情节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违反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 4 - (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许可使用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十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二十)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八条,商标印制单位承印的商标印制业务符合有关规定,但是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后未在 15 天内提取标识样品和造册存档,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一)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九条,商标印制单位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未进行商标标识出入库登记和废次标识集中销毁,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二)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未按要求保存,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违反计量、认证认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 5 -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四)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七)违反《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六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标识不符合有关样式、规格等标注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八)违反《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或者能源计量工作人员未接受能源计量专业知识培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二十九)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四项,集市主办者未按规定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 6 - 登记造册和备案,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者未标注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一)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二)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三)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四)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已通过认证但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
- 7 - 正后及时改正的。
六、违反产品质量、特种设备、标准化等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三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十八)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收购毛绒纤维活动中,对所收购的毛绒纤维不按净毛绒计算公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三十九)违反《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毛绒纤维经营者在加工毛绒纤维活动中,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麻类纤维经营者收购麻类纤维,不具备麻类纤维收购质量验收制度、相应的文字标准和实物标准样品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一)违反《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麻类纤维经营者从事麻类纤维加工活动,不具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检验设备和环境、检验人员、加工机械和加工场所、质量保证制度等质量保证基本条件,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8 - (四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9 - (四十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四十九)违反《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电梯销售单位不提供销售的电梯的相关技术资料,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十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十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的产品末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不符合标准化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七、违反食品管理相关规定的下列行为 (五十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10 - (五十五)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六)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七)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五十八)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八、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 (五十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处罚的外,药品包装未按照规定印有、贴有标签或者附有说明书,标签、说明书未按照规定注明相关信息或者印有规定标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六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11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
篇二: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文件号:曳 引 式 杂 物 电 梯
年 度 自 检 报 告
报告编号
使用单位
自检日期
杭州奥立达电梯有限公司
说
明 1、 本报告适用于电力驱动曳引式杂物电梯的年度自行检查。
2、 检验依据 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 T5001-2009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杂物维护说明书 3、“自检结果” 和“审查结果” 栏中填写“合格”、“不合格” 和“无此项”。
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
4、 检验所用计量器具均在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有效期内。
5、 检验条件应符合 TSG T7006-2012《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的规定。
6、 无相关人员签名、 未填写检验日期或未加盖使用单位及维保单位公章或专用章的自检报告无效。
7、 本报告宜由计算机打印输出, 或者用黑色钢笔、 签字笔填写, 字迹应工整,如作修改, 修改处应有修改人员的签章。
8、 本报告一式三份, 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使用单位和日常维保单位分别保存。
注:
对于按照 JG135-2000 及更早期标准生产得电梯, 条文序号为 6. 6 的项目可以仅检查端站层门是否设置紧急开锁装置; 条文序号为 6. 8(2)
的项目, 间接机械连接得门扇中未被锁住门扇上得电气安全装置可以不检验; 其他标有★的项目, 可以不检验。
年 度 自 检 报 告 基 本 情 况 和 技 术 参 数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设备编号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规格型号
产品出厂编号
额定载重量
kg 额定速度
m/s 层站门
层
站
门 使用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控制方式 (□按钮
□
)
控制 轿厢尺寸 长
(mm) 宽
(mm) 高
(mm)
是否可进入机房 □ 是 □ 否
是否运送规则物品 □ 是 □ 否 是否可进入井道 □ 是 □ 否
是否允许公众进入 □ 是 □ 否 是否可进入底坑 □ 是 □ 否
是否为窗台式
□ 是 □ 否 自 检 结 论 该电梯按照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 进行了年度自行检查, 运行状况良好, 各项目符合 TSG T7006-2012《 电 梯监督检验和定 期检验规 则 —杂物电 梯 》 的规定和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 自检合格。
备
注
检验(签章):
审核(签章):
自检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技 术 资 料 审 查
项目 资 料 内 容 见 证 材 料 审 查 结 果1. 4 使 用 资 料 (1) 使用登记资料, 内容与实物相符 使用注册登记表
(2) 安全技术档案, 至少包括 1、 2、 3 所述文件资料(2 的(3) 项和 3 的(4) 项除外), 以及监督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报告、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保存完好 见 1、 2、 3 项所述文件资料
监督检验报告 定期检验报告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 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杂物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杂物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运行管理规章制度
(4) 与取得相应资格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合同编号:
(5)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作业证号:
自 检 项 目 与 结 果 序 号 自 检 项 目、 内 容 与 要 求 自 检 结 果 1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 1 通道及 检修门、检修活板门 (1) 通往机房或者驱动主机及其附件的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通道应当安全、 无阻碍, 并且设有固定照明装置。
(2) 对于人员可进入的机房,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应当设置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门打开后, 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门锁住后, 不用钥匙也能够从机房内部将门打开;
(3) 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 闲人免进” , 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2 2. 2 断错相保护 2. 3 主开 关 2. 4 驱动主每台杂物电梯电梯应当具有断相、 错相保护功能; 当杂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 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3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如果有)
、 驱动主机照明(如果有)
和机房内、 底坑中电源插座的供电电路
4 (1)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油量适当, 无明显漏油。
制动器动作灵活、 工作可靠;
序 号 自 检 项 目、 内 容 与 要 求 自 检 结 果 机 (2) 曳引轮槽等不得有过度磨损, 如果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 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3) 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 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运转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1) 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 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 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 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 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5 2 机 房 及 相 关 设 备 2. 5 紧急操作
6 2. 6 限 速器 使用周期达到 5 年的电梯, 或者限速器动作出现异常、 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损坏的杂物电梯, 应当由经许可的电梯检验机构或者电梯生产单位对限速器进行动作速度校验, 并且由该单位出具校验报告;
年
月 m/s 7 2. 7 接地 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 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线(PE)
可靠连接 (1) 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 当门开启后, 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门锁住后, 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8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 1 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
(2) 应当设置用以验证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3) 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 则应在井道外部靠近检修门和检修活板门的区域设置“杂物电梯井道—危险, 闲人莫入”的须知 极限开关应设置在尽可能接近端站时起作用而无误动作危险的位置上。
该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
接触缓冲器之前起作用, 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始终保持动作状态;
9 3. 2 极限开关
10 3. 3 底坑 设施 与 装置 (1) 底坑地面应当平整、 清洁, 无渗水或漏水
(2) 对于人员可进入的井道, 底坑内应当设置停止装置和2P+PE 型或者以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当确定无须使用 220V的电动工具时)
的电源插座;
(3) 对于人员不可进入的井道, 底坑地面应当能从井道外部进行清扫; 如果通向井道的门的尺寸大于 0. 30m, 则应设置“禁止进入杂物电梯底坑” 须知 (1) 应当采用缓冲器来限制轿厢和对重的下部行程。
如果在杂物电梯的轿厢、 对重之下确有人能够到达的空间, 则应当在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设置缓冲器。
11 3. 4 缓冲器
(2)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 有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
12 3. 5 限速器绳或安全绳 ★当限速器绳或者安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 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 使电梯停止运转
序 号 自 检 项 目、 内 容 与 要 求 自 检 结 果 13 4 轿 厢 与 对 重 ★4. 1 防止轿厢移动装置 如果允许人员进入轿顶, 则轿厢应当设置机械停止装置以使其停在指定位置上, 并且在轿顶上或者井道内每一层门旁设置停止装置, 并设置“进入轿顶之前务必启动机械和电气停止装置” 须知
14 4. 2 护脚板和自动搭接地坎 ★(1) 轿厢地坎下应当装设护脚板, 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有效开锁区域的高度, 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2) 如果杂物电梯采用垂直滑动门且其服务位置与层站等高, 可用固定在层站上的自动搭接地坎取代护脚板, 自动搭接地坎应当满足下述要求:
①层门开启时, 自动移动到服务位置; 在层门关闭作用下收起;
②宽度不小于轿厢入口宽度;
③长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 50mm 或轿底至层门地坎的距离加 20mm;
④无论轿厢在何位置, 都与轿底有不小于 20mm 的重叠 (1) 轿厢入口处设置的挡板、 栅栏、 卷帘以及轿门等, 应当配有用来验证其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2) 轿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 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15 4. 3 轿厢 入口
16 4. 4 对重的固定 如果对重由重块组成, 应当可靠固定
17 4. 5 安全 钳 ★轿厢上应当装设一个在轿厢安全钳动作以前或同时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
18 5悬挂装置 及旋转部件防护
5. 1 悬挂装置的磨损、 断丝、 变形等情况 悬挂钢丝绳未出现下列情况①笼状畸变、 绳芯挤出、 扭结、 部分压扁、 弯折
②断丝分散出现在整条钢丝绳, 任何一个捻距内单股的断丝数大于 4 根; 或断丝集中在钢丝绳某一部位或一股, 一个捻距内断丝总数大于 12 根(对于股数为6 的钢丝绳)
或者大于 16 根(对于股数为 8 的钢丝绳)
③磨损后的钢丝绳直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 90% 19 5. 2 端部 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 连接部件无缺损。
钢丝绳在卷筒上的固定应当采用带楔块的压紧装置, 或者至少用 2 个绳夹或者具有同等安全的其他装置。
20 ★5. 3 旋转部件的防护 在机房内、 轿厢和对重上、 井道内、 滑轮, 以及限速器及张紧轮等与钢丝绳形成传动的旋转部件, 均应当设置防护装置, 以避免人身伤害、 钢丝绳因松弛而脱离绳槽、 异物进入绳与绳槽之间
21 6 轿6. 1 门间隙 门关闭后, 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 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不大于 6mm; 使用过程中由于磨损, 允许达到 10mm
≤
mm
序 号 自 检 项 目、 内 容 与 要 求 自 检 结 果 22 门与层门
6. 2 门重开装置 动力驱动的的层门在关闭过程中, 当人员或货物被撞击或将被撞击时, 一个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23 6. 3 门运行和导向 层门运行时不得出现脱轨、 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24 6. 4 自动关闭 层门 装置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 如果层门开启(无论何种原因)
, 应当有一种装置能确保该层门自动关闭。
自动关闭层门装置采用重块时, 应当有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
25 ★6. 5 紧急开锁装置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
紧急开锁后, 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开锁位置
26 6. 6 门的 锁紧
(1) 每个层门都应当设置门锁装置, 其锁紧动作应当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 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 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2) 锁紧元件的啮合应能满足在沿开门方向施加 300N 力的情况下, 不会降低锁紧有效性;
★(3)
门的锁紧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证实, 只有在层门锁紧后杂物电梯才能运行, 当杂物电梯安装在允许公众进入的区域内时, 该电气装置必须为电气安全装置。
对同时满足下列要求的杂物电梯:
a)
额定速度不大于0. 63m/s; b)
开门高度不大于 1. 2m; c)
层站地坎距离地面高度不小于 0. 7m。
门的锁紧可以不由电气装置证实, 但当轿厢驶离开锁区域时, 锁紧元件应自动关闭, 而且除正常锁紧位置外, 无论证实层门关闭的电气装置是否起作用, 都应至少有第二个锁紧位置 (1) 如果一个层门或者多扇门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 在正常操作情况下, 应当不能启动杂物电梯或者不能保持继续运行;
★(2) 每个层门的闭合都应当由电气安全装置来验证, 如果滑动门是由数个间接机械连接的门扇组成, 则未被锁住的门扇上也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其闭合状态
开门高度:
m 地坎离地高度:m 27 6. 7 门的闭合
28 6. 8 层站 标识 每个层门或者其附近位置, 应当标示杂物电梯的额定载重量和“禁止进入轿厢” 字样和保证安全使用杂物电梯的须知
29 7 功 能 试 验 7. 1 轿厢安全钳动作试验 轿厢空载, 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下行, 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对于采用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轿厢安全钳, 轿厢装有空载, 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
限速器、 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30 7. 2 对重安全钳试验 轿厢空载, 以额定速度或者检修速度上行, 进行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对于采用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触发的安全钳, 轿厢空载, 模拟悬挂装置断裂或者安全绳被触发的状态进行试验。
限速器、 安全钳动作应当可靠
序 号 自 检 项 目、 内 容 与 要 求 自 检 结 果 31 7. 3 空载曳引试验 7. 4 运行 试验 7. 5 制动 试验 对于曳引式杂物电梯, 当对重压在缓冲器或限位挡块上, 而曳引机按杂物电梯上行方向旋转时, 应当不能提升空载轿厢
32 轿厢分别空载、 满载, 以正常运行速度上、 下运行, 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功能有效、 指示正确、 动作无误, 轿厢平层良好, 无异常现象发生
33 (2) 轿厢空载以正常运行速度上行至行程上部, 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 轿厢应当完全停止
篇三: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隔离点设计导则(试 行)一、总则 1.1 为完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体系,优化防控措施,建立以收治、隔离为中心的风险人员排查管控联动机制,加强集中隔离点建设,制定本设计导则。
1.2 集中隔离点是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入境人员及高风险职业人群等相关规定要求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和医学观察的建筑及其配套设施。本导则适用于新建集中隔离点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既有建筑改造为集中隔离点的工程项目设计可参照执行。
1.3 各地应结合城镇总体规划、医学隔离观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具体资源情况,制定区域集中隔离点规划,高效、均衡布局,构建科学、合理的集中隔离点设施网络。
1.4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平时使用,做到平急结合。
1.5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实际要求,结合当地资源、功能要求、建设条件、管理模式等具体情况,科学、合理、经济地确定建设规模。
1.6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在满足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前提下,综合功能、成本、工期等方面因素,合理确定设计工作年限和结构形式。
1.7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满足国家及地方医学隔离观察的相关工作流程,做到防疫安全、环境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运行可靠。
1.8 集中隔离点应按照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合理分区,各区的建筑布局、机电系统设置应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并兼顾平时使用功能。应制定平时与应急时功能及系统快速转换方案,做好物资储备、日常演练工作。
1.9 集中隔离点的设计,应为隔离人员提供安全、实用的生活居住环境,应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便捷的工作条件。场地环境、材料、室内色彩等设计和选择,应适应使用人群的生理和心理需求。
1.10 集中隔离点应设置具有明确引导、管理等功能的标识系统。
1.11 集中隔离点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防范、健康监测、心理干预、感染控制、物资配送、设备运行维护等动态管理,在保证隔离观察工作效果、效率基础上,降低工作人员工作强度。
1.12 集中隔离点建筑、结构、机电、消防、环保、节能、无障碍等各专业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要求。
二、选址和建筑 2.1 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疫情防控工作等的要求,宜预留扩展条件。
2.2 集中隔离点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形较平坦,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流通,地质条件良好,市政设施完备; (2)交通方便,与传染病医院、定点救治医院等医疗机构之间交通联系便捷; (3)环境安静,应远离人口密集区域以及幼儿园、学校、老年人照护设施等易感人群场所; (4)应远离污染源和易燃、易爆产品的生产、储存区域,远离噪声、振动和强电磁场等区域。
2.3 集中隔离点应进行合理的功能分区,包括:
(1)隔离观察区:隔离人员接受隔离、医学观察的区域,由若干隔离观察单元组成,并根据需要设置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应急医疗用房及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设施等配套用房。
根据管理需要,按建筑单体、楼层等,可将隔离观察区划分为不同的隔离观察单元。隔离观察单元包括若干隔离观
察房间,及为本单元服务的管理用房、服务用房、储藏间、设备机房、垃圾暂存间、污洗间等附属用房。同一隔离观察单元应安排同一类型的隔离人员。
隔离观察房间是隔离人员隔离观察期间居住、生活的房间。
(2)工作服务区:隔离观察区外工作人员工作及休息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物资库房,开水间、备餐间、设备机房(含视频监控室)等,可根据需要设置警务工作站、厨房、工作人员餐厅、宿舍等用房。
(3)卫生通过区:设于隔离观察区与工作服务区之间,供工作人员及物资由工作服务区进入隔离观察区、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时进行卫生处置的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换鞋、更衣、洗手、沐浴,以及穿戴、卸去防护用品的操作空间,并应安排物资配送通道。
2.4 集中隔离点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互相匹配的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的建设规模,各区宜预留扩展条件。
2.5 集中隔离点出入口不应少于 2 处,隔离观察区、工作准备区应分设出入口,且相互距离不宜小于 10m;宜设置独立的污物出口;出入口附近宜设置车辆洗消场地、物资接收区及消毒区、警卫室、管理办公室及休息室等。
2.6 隔离观察区内的建筑及设施与院区外周边相邻建筑、及工作服务区内建筑之间的绿化隔离距离不宜少于 20m,当不具备绿化条件时,其隔离距离不宜小于 30m。
2.7 集中隔离点应合理规划内部道路、绿化系统,隔离人员、工作人员、物资配送及垃圾运输流线应清晰、便捷,避免交叉。有条件的可设置室外活动场地。
2.8 隔离观察区内各建筑宜分别设置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出入口;隔离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车辆停靠、落客的场地,并宜设雨雪遮蔽设施;工作人员出入口结合需要设置车辆停靠场地。
2.9 隔离观察区应设入住接待和结算办理区,并应设服务台、隔离人员等候区、公共卫生间等设施。根据隔离人员规模和使用需求,在隔离观察区内设置必要应急医疗用房等功能用房。
2.10 三层及三层以上隔离观察单元宜设电梯;应根据流线、规模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电梯数量。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电梯应分别设置;宜设置专用的污染物品电梯。
2.11 隔离观察单元应以单人隔离观察房间为主,单人隔离观察房间每间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4 平方米。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多人隔离观察房间和无障碍隔离观察房间,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陪护照料需求。
2.12 隔离观察房间内应设置卫生间,配置洗漱、厕位、淋浴等基本设施,并应设存储空间;不宜与电梯井道贴邻布置;外窗应安装防蚊虫纱窗。应设置必要安全防护设施。
2.13 工作服务区宜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和风险等级,将各类用房合理分区,合理规划人员、物资等流线。不同的办公区域和宿舍区域可设置各自独立的出入口。宿舍宜采用单人间,房间内宜设置卫生间,配置洗漱、厕位、淋浴等基本设施。
2.14 厨房、备餐间的面积和平面布局应根据管理流程、隔离人员和工作人员规模合理确定。应采取措施避免噪声、油烟、气味及食品储运对其他区域造成干扰。
2.15 卫生通过区附近宜设置运送工作人员及物资车辆的停靠场地。应综合集中隔离点规模、管理流程、工作人员通过卫生通过区消耗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卫生通过用房建设规模。
2.16 工作人员进入隔离观察区应经过更衣、穿戴防护装备、缓冲等房间;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应经过一脱、二脱、淋浴(可根据需要设置)、更衣等房间。应设置物资进入隔离观察区的专用通道。卫生通过区医疗废弃物的外运通道应相对独立、便捷。
2.17 根据需要设置的给水排水、通风与空调、燃气、供暖、变配电、网络通信、消防控制及安全防范等设备用房的
位置应符合感染控制的要求,宜靠近负荷中心,噪声和振动不应对隔离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扰。设备用房应设置或预留安装和检修大型设备的通道。管道穿越不同房间处应采取密封措施。
2.18 集中隔离点的材料选择和构造设计,应满足耐擦洗、防腐蚀、防渗漏、便于清洁和维护的要求。
三、结构 3.1 集中隔离点结构安全等级不得低于二级,抗震设防分类不得低于标准设防类。
3.2 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结构设计工作年限。永久使用的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50 年,应急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 5 年。
3.3 结构作用及楼面和屋面活荷载取值,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 及《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的规定。
3.4 应急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结构形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满足方便加工、运输、安装及快速建造的要求。
3.5 主体结构及围护结构应满足密闭性要求,其结构材料应满足防渗、防漏要求。
四、给水排水 4.1 集中隔离点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的规定;当采用既有建
筑改造时,其给水排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工业给水排水系统安全评价标准》GB/T51188 进行安全评估,且其安全评价等级应为 III 级或 IV 级。
4.2 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水质污染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的规定。
4.3 应根据集中隔离点规模、建设条件合理确定生活热水系统方案,永久性建筑宜采用集中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临时建筑宜采用分散式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4.4 结合功能需要和建设条件,生活饮用水可采用集中供应或瓶装水供应方式。
4.5 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水封破坏的技术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立管的最大设计排水能力取值不应大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规定值的 0.7 倍; (2)存水弯的水封高度不得小于 50mm,且不得大于100mm; (3)当地漏附近有洗手盆时,宜采用洗手盆排水给地漏水封补水的措施。
4.6 地面排水地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浴室和空调机房等经常有水流的房间应设置地漏; (2)卫生间等有可能形成水流的房间宜设置地漏;
(3)对于空调机房等季节性地面排水,以及需要排放冲洗地面、冲洗废水的区域,应采用可开启式密封地漏,且水封应符合 4.5 条的规定; (4)地漏应采用带过滤网的无水封直通型地漏加存水弯,地漏的通水能力应满足地面排水的要求。
4.7 集中隔离点污水处理应采取平急结合的方式,保证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当集中隔离点污水排入的城市污水系统下游无城市污水处理厂时,其污水处理应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消毒后出水满足当地要求后排入自然水体;当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时,集中隔离点的污水处理宜充分利用化粪池实施集中消毒处理,并符合下列规定:
(1)化粪池的格数不应少于 2 格; (2)消毒剂投加位置应在化粪池的第二格进水处,接触消毒时间不应小于 2h。
五、供暖、通风及空调 5.1 集中隔离点各功能房间室内设计温度冬季宜为 18-20℃,夏季宜为 26-28℃。
5.2 供暖系统宜采用散热器供暖系统或地板辐射供暖系统;空调系统应采用各室独立的分体式空调系统、多联式空调系统或风机盘管系统。
5.3 隔离观察区、工作服务区、卫生通过区的通风系统应按区域独立设置。
5.4 工作服务区各房间设置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宜不小于 2 次/h。
5.5 隔离观察房间设置新风系统的,新风量宜按 30~50m3 /(h·人)设计。隔离观察房间卫生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量应大于房间新风量 150m3 /h。
5.6 隔离观察房间卫生间排风应通过排风立管排至屋面,各卫生间接至立管的支风管上应设置止回阀,屋面应设总排风机。排风立管不应与送风立管共用竖井。
5.7 工作人员由隔离观察区返回工作服务区的一脱、二脱、淋浴、更衣等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并应控制周边相通房间空气顺序流向一脱房间。一脱房间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20 次/h,室内气流组织应采用上送风、下排风。
5.8 垃圾暂存间、污水处理等设施应设机械排风。
5.9 隔离观察区、卫生通过区排风系统的室外排出口不应临近人员活动区,排风口与新风系统取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 20m 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不小于 6m。
5.10 隔离观察区空调的冷凝水应集中收集,并应采用间接排水的方式排入污水排水系统统一处理。
六、电气
6.1 隔离观察房间内的照明及排风负荷等级应为二级;卫生通过区的照明及通风设备、入住接待和结算办理区照明及入住接待和结算设备、安全防范系统负荷等级应为一级。
6.2 集中隔离点应在变电所等适当的位置预留应急柴油发电机接口。
6.3 配电系统宜按隔离观察区、卫生通过区、工作服务区独立设置。
6.4 配电柜、配电箱宜设置在专用配电间或管理用房内。
6.5 隔离观察房间内一般活动区照度宜为 100lx,书写、阅读区域照度宜为 300lx,其他用房照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的有关规定;垃圾暂存间宜设置紫外线消毒器或紫外线消毒灯。
6.6 隔离观察房间内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
6.7 公共区域应设置清扫及智能设备用插座。
6.8 电线电缆宜采用低烟、无卤、低毒类线缆。
6.9 隔离观察房间内的淋浴间应设置等电位端子箱,房间内外露可导电物体应进行等电位连接。
6.10 集中隔离点的防雷与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的有关规定。
6.11 当利用既有建筑设置集中隔离点时,应评估其电气系统是否满足要求,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改造。
七、智能化
7.1 集中隔离点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在隔离点各出入口、隔离观察区、隔离观察单元、卫生通过区、垃圾暂存间等重要部位应设置监控摄像机。卫生通过区应采用双向语音对讲摄像机,便于院感值班或护士站相关人员进行远程监督和指导。
7.2 集中隔离点出入口控制系统应根据管理流程和隔离区域设置,采用非接触式控制方式。当火灾等紧急情况发生时应联动解除。
7.3 集中隔离点宜在隔离观察房间设置双向对讲系统,主机宜设在隔离观察区的值班室。值班室宜设置一键报警按钮,报警信号传至安防监控中心或指挥中心。
7.4 集中隔离点宜设置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室内应实现 Wi-Fi 全覆盖、手机信号全覆盖;工作服务区宜分别设置内网和外网信息插座。
7.5 隔离观察房间的卫生间宜设置紧急呼叫按钮,安装于便器旁易于操作的位置,底边距地宜为 400mm~500mm。
7.6 隔离观察房间的卫生间总排风机宜采用集中控制和工作状态监控的方式。
7.7 集中隔离点应根据防控工作要求,设置与疾控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等主管部门的专用通信接口。应为隔离人员提供所在地区的心理援助热线号码,方便有需求人员及时拨打求助。
7.8 集中隔离点宜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应用技术,实现“无接触式”体温监测及人脸识别、心理疏导、场所消毒、物资配送、重点人群体征监测和污物跟踪管理等安全防疫功能。
篇四: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省贯彻落实“ 十四五” 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实施方案 国家应急体系规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积极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应急体系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1〕36 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深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降低灾害事故损失,全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为推动云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和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坚持预防为主。立足云南灾害事故多发的实际,完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加强源头管控,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灾害事故风险评估、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运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手段,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坚持依法治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持权责法定、依法应急,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实现应急管理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
坚持精准治理。科学认识和系统把握灾害事故致灾规律,统筹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差异化管理、精细化施策,
做到预警发布精准、抢险救援精准、恢复重建精准、监管执法精准。
坚持社会共治。把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贯穿工作始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强化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不断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筑牢防灾减灾救灾的人民防线。
二、主要目标 到 2025 年,我省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建成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应急管理法治水平、科技信息化水平和综合保障能力大幅提升,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形势趋稳向好,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防范和应对处置灾害事故能力显著增强。到 2035 年,建立与我省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应急体系,全面实现依法应急、科学应急、智慧应急,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应急管理新格局。
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领导体制、指挥体制、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协同机制更趋合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应急管理机构基础设施、装备条件大幅改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装备配备达标率达到 80%。
灾害事故风险防控更加高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感知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显著增强,危险化学品、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火灾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引发次生环境事件。灾害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准确,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公众覆盖率达到 90%。
大灾巨灾应对准备更加充分。综合救援、专业救援、航空救援力量布局更加合理,应急救援效能显著提升,应急预案、应急通信、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应急广播、紧急运输等保
障能力全面加强。航空应急力量基本实现 2 小时内到达灾害事故易发多发地域,灾害事故发生后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时间缩短至 10 小时以内。
应急要素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科技资源、人才资源、信息资源、产业资源配置更趋合理高效,应急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与周边省份防灾减灾救灾交流合作机制更加完善。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专业人才占比达到 60%。
共建共治共享体系更加健全。全社会安全文明程度明显提升,社会公众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显著提高,共建共治共享的应急管理格局基本形成。积极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和全国综合减灾示范县(区)。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新增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率达到 100%。
三、主要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构建优化协同高效的治理模式。
1.健全领导指挥体制。建设省、市、县应急指挥部,健全分级响应机制,进一步理顺防汛抗旱、抗震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等指挥机制。推进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完善统一领导、分级指挥的领导体制。完善应急管理部门管理体制,全面实行准军事化管理。(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省林草局、省水利厅、省地震局、
应急部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 年底前)
2.完善监管监察体制。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监管执法职责,组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和一线倾斜。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行业联合监管、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能力建设,加强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力量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国家矿监局云南局,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 年底前)
3.优化应急协同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充分发挥相关议事协调机构的统筹作用,明确各有关部门在事故预防、灾害防治、信息发布、抢险救援、环境监测、物资保障、恢复重建、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健全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协同机制和灾害事故应对处置现场指挥协调机制。强化区域协同,完善全省防灾减灾救灾区域协同联动机制,常态化开展联合实战演练,加强与周边地区在灾害监测预警、应急力量调配、应急救灾物资保障、应急救援演练、联动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合作。强化军地协同,完善军地抢险救灾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需求对接、行动协同,形成应急救援合力。(省应急厅,省级有关部门,省军区,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压实应急管理责任。强化地方属地责任,将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纳入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制定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将安全生产纳入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地方政府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等工作责任制。明确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夯实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新型燃料、人员密集场所等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治理机制,建立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健全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组建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团队,实施工伤预防行动计划,按规定合理确定工伤保险基金中工伤预防费的比例。严格责任追究,健全灾害事故直报制度,严厉追究瞒报、谎报、漏报、迟报责任,建立完善重大灾害调查评估和事故调查机制,加强对未遂事故和人员受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定期开展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回头看”,综合运用巡查、督查等手段,强化对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省应急厅,省级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夯实应急法治基础,培育良法善治的全新生态。
1.推进完善法规制度架构。加快推进《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云南省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等地方性法规政策的修订工作,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和专项审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加强普法宣传。(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地震局、省司法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 年底前)
2.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综合运用“四不两直”、异地交叉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大重点抽查、突击检查力度,推进“互联网+执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报告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健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细化行政处罚等级。严格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移送标准和程序,规范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省应急厅,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推动依法行政决策。对一般和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分类管理,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
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和配套制度,健全并实施应急管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定期制定和更新决策事项目录和标准,依法向社会公布。建立依法应急决策制度,规范启动条件、实施方式、尽职免予问责等内容。深化应急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和地方承接能力建设。(省应急厅,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4.推进应急标准建设。研究制定全省“四名一文一传”有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加快出台氢能、页岩气等绿色能源产业和绿色铝、绿色硅等绿色制造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加油(气)站、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电力设施及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地方标准。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地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积极申报国家级应急管理标准试点示范。(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 年底前)
(三)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织密灾害事故的防控网络。
1.注重风险源头防范管控。
加强风险评估。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摸清全省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救灾能力,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健全城乡消防安全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城乡消防安全评估。开展城市安全风险评估,定期开展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大型油气储存设施等安全风险评估,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开展全省产业园区应急资源和能力全面调查,指导推动各地建设产业园区应急资源数据库。(省应急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森林消防总队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2025 年底前)
科学规划布局。探索建立自然灾害红线约束机制。强化自然灾害风险区划与各级各类规划融合,将地质灾害防治、防灾避险移民搬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国土空间规划、乡村振兴等有关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特大城市治理中的风险防控,统筹县域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严格控制区域风险等级及风险容量。全力推进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工程,加快形成有效防控重大安全风险的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方式布局。推动将公共安全设施、消防训练、安全科普教育基地等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严格各类开发区选址及产业链选择,落实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安全要求。将
城市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纳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完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布局,在自然灾害易发多发县(市、区)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高标准应急避难场所,健全避难场所建设标准和后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厅、省林草局、省乡村振兴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强化风险监测预警预报。充分利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遥感、视频识别、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技术提高灾害事故监测感知能力,推动完善地震、地质、气象、水旱以及森林草原火灾等分类监测网络,探索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探索开展灾害快速评估和综合评估。高危行业安全监测监控实现全省联网并接入国家系统。发展精细化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体系,优化地震长中短临和震后趋势预测业务,提高安全风险预警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优化发布方式,拓展发布渠道,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公众覆盖率达到 90%。强化针对特定区域、特定人群、特定时间的精准发布能力。建立重大活动风险提示告知制度和重大灾害性天气停工停课停业制度,明确风险等级和安全措施要求。推进跨部门、跨地域的灾害事故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