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团日活动总结3篇

时间:2022-12-02 18:0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国庆团日活动总结3篇国庆团日活动总结 “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团日活动情况总结2021年9月25日下午,在机电楼112教室,自2105团支部组织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庆团日活动总结3篇,供大家参考。

国庆团日活动总结3篇

篇一:国庆团日活动总结

ldquo;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团日活动情况总结 2021 年 9 月 25 日下午,在机电楼 112 教室,自 2105 团支部组织开展了“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团日活动,全班共 29 人参加,其中 27 人为团员。

  团支书 XX 作引言、回顾百年党史,并介绍本次活动的内容和目的,引导全班同学知史爱党,学史爱国。他强调:“同学们需要聚焦学习党的奋斗历程、伟大成就、历史经验,通过深入交流、思想碰撞,深刻领悟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本次活动主要是为了教育引导同学们铭记党的关怀、了解发展成就、增强奋斗意识。” 活动第一项:由 XX 同学对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片段作研读,并由李 XX、韩XX、李 XX、范 XX、张 XX 五位同学分享学习心得,在党的百年华诞之际,重温党的奋斗历程。

 回首百年峥嵘路,中国共产党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锤炼出鲜明的政治品格。站在新的起点,我们展望未来征程,从党史中汲取知识力量,凝聚起启航新征程、再创新辉煌的磅礴伟力,不负期望、勇担使命,追求卓越、奋进争先,以青春力量书写时代篇章。

 活动第二项:由冯 XX、苏 XX、张 X、郭 XX、付丹丹五

 位同学分享研读《论中国共产党历史》等党史,并分享自己的学习心得。一百年风华正茂,一百年春华秋实。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点上,我们要认真学习党的历史,勇于承担起新时代的历史使命。

 第三项:青年大学习知识竞答 活动第三项:全班同学共同参与“青年大学习知识竞答”,共同去探寻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一起来领悟先辈的奋斗精神,一起传承奋进荣光、赓续奋斗青春。

 未来属于青年,希望寄予青年。我们要勇做走在时代前面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把自身融入祖国建设的长河中。

 第四项:观看建党百年微电影 活动第四项,全班同学共同观看建党百年主题微电影《在场》。

 电影改编自《丰碑》这篇文章,一名牺牲英雄的英灵穿越古今,看到中国的发展,国家繁荣昌盛,人民安居乐业,而自己的肉体,永远留在了那场寒冷的大雪中,换来了全中国的春天。

 青山埋忠骨,英魂佑中华。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楷模,都有属于自己时代的英雄,英雄在成为英雄之前是一个普普通通的人,英雄来自人民,伟大来自平凡。建党百年,已有许多为我们负重前行的人离去,但他们永远活在每一个

 中国人的心中。

 英雄赴死,我们的铭记就是他们的归途!

 第五项:进行宣誓活动 由 XX 同学带领大家宣誓:“请党放心,强国有我!” 活动总结 本次活动团支部全体成员以及非团员的青年们都进一步具体学习和了解了更多关于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历史中的细节,学习了百年党史中的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丰富了精神世界,拓展了知识视野,增强了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做到以史为鉴,通古鉴今。通过活动,同学们深刻领悟到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马克思主义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什么好!同时,本次活动切实增强了同学们的爱党热情,激发了同学们的强国热情,可谓意义重大!

 

篇二:国庆团日活动总结

dquo;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团日活动计划

 2021 年 7 月 1 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把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提升到了新高度。为响应学校号召,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庄严承诺,努力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先锋力量,我院特开展“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团日活动。

  一、活动时间

 (一)非新生团支部

 2021 年 8 月 27 日(周五)—2021 年 9 月 3 日(周五)

 (二)新生团支部

 2021 年 9 月 17 日(周五)—2021 年 9 月 23 日(周四)

  二、活动地点

 (一)非新生团支部

 线上平台

 (二)新生团支部

 XX 校区

 三

 活动形式

  以团支部为单位,采用线上会议、集体观影、自主学习、录制微视频等形式开展活动。

  四

 活动项目

  序号 活动项目 内容 备注

 1

 校规学习 带领支部成员学习《学生手册》,增进对校纪校规的了解,加强遵纪守法意识。

 各新生支部必须开展

 2

 “请党放心,强国有我” 主题团课 组织支部成员以学习论坛、线上课堂讲座、自主学习等形式开展“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教育团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各支部需提交至少三张照片和至少两篇不少于300字的学习心得)

 各支部必须开展

 3

 联名宣誓 组织支部成员以联合签名或录制接力视频等方式,宣告青春誓言“请党放心,强国有我”。(需提交相关成果文件)

 各支部必须开展

 4

 “请党放心,强国有我” 主题交流会 组织支部成员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主题交流会,分享自己或身边的青年优秀事迹,凝聚榜样力量。(需提交会议记录和至少三张会议照片)

 各支部任选一项及以上活动即可

 5

 观看 影视资料 围绕“一部党史就是一代代青年矢志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的奋斗史”学习主题,组织支部成员以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观看相关影视资料。(需提交至少三张照片和至少两篇不少于 300 字的观后感)

  6

 其他 各支部创新开展其他符合主题的活动。

 注:新生团支部必须开展校规学习活动(非新生团支部可不开展);“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团课和联名宣誓这两项活动各个支部必须开展;此外,各支部还需自行组织开展除这两项以外的一项团日活动,可从上述团日活动中自选一项。

  “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主题团日活动总结

  2021 年 7 月 1 日,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7 万余名各界代表以盛大仪式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在庆祝大会上,共青团员和少先队员代表集体致献词:“不忘初心,青春朝气永在,志在千秋,百年任是少年,奋斗正青春!青春献给党!请党放心,强国有我!请党放心,强国有我!”一张张青春年少的面庞,一句句郑重有力的誓言,彰显着新时代中国青年的志气、骨气、底气。

 百年征程步履铿锵,百年初心矢志不渝。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 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对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引领,永远感恩党、听党话、跟党走,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青春誓言,XX 积极组织各团支部开展“请党放心,强国

 有我”系列主题团日活动。此次团日活动中,各团支部积极响应号召,达到了本科生,研究生团支部全覆盖。

 一、准备充分,多方涵盖有层次 在活动开始前,各班团支书精心准备了 PPT 和流程,各班同学分工明确,活动开展前准备充分,保证了活动的开展有条不紊。

 XX 团支部采用分组的方式,各组同学积极准备了包括建党百年庆典上青年代表集体朗诵视频、优秀党员代表的纪录片等活动材料,通过各小组独立准备、共同研讨的方式引导各组成员主动学、主动讲、主动评,极大地提高了支部成员活动的参与感,促进了支部成员主动学习先进代表的积极性,增强了同学们作为共青团员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XX 团支部把党的发展历程分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进行了详细讲解,通过回望百年党史,同学们深刻体会到建党以来的艰辛与不易,更加明白了认真学习党史,牢记使命教育,践行党的宗旨的重要性,更加坚定了心努力为党和人民争取更大光荣的理想信念。

 二、形式多样,寓教于乐强效果

 活动形式上,本次团日活动涉及学习研讨、分组汇报、主题演讲、实地考察、视频鉴赏、感悟分享、轮换点评等多种形式。XX 团支部采用知识竞答的方式,充分增强了团日活动的趣味性,主持人还通过对赛题答案的详细讲解,寓教于乐,让同学们对党史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与认识; XX

 团支部还充分利用校内红色资源,联合组织支部成员走出教室,在校园各处探寻微景观,扫码收听党史解说并进行打卡,在重温历史的苦难与辉煌中更加坚定了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三、贴合热点,理论实际重结合

 XX 团支部结合“第八批在韩志愿军烈士遗骸安葬仪式”这一热点引出抗美援朝这段历史,陈雨杭同学从战争背景、战争经过、战争结果三个方面介绍了这场艰苦卓绝、英勇顽强的战争,并在最后引用《最可爱的人》中的一段话:“他们的品质是那样的纯洁和高尚,他们的意志是那样的坚韧和刚强,他们的气质是那样的淳朴和谦逊,他们的胸怀是那样的美丽和宽广!”来歌颂中国人民志愿军。通过陈雨杭同学的讲解,让同学们更加深刻地明白我们如今安稳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离不开革命先烈们的热血付出和党的艰苦奋斗;XX 团支部着重领悟讲话中所提到的各项伟大成就,着重对“四个自信”、“四个意识”、“两个维护”进行剖析,呼吁同学们要努力学知识,强本领,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自己的贡献,在祖国最需要自己地方绽放青春之花。

 总结感悟,心得摘录 此次团日活动紧扣爱国和建党的主题,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样的活动形式,充分调动了每一位同学的积极性,形成大学生积极参与,积极学习的良好风尚。同学们通过对伟大建党精神的深入学习,对习总书记讲话精神核心要义有了更加准确的把握,牢固树立了在学习和工作中不怕困难,刻苦钻研,敢于面对挑战,在各专业领域勇攀高峰,做勇敢走在时

 代前列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的坚定决心,以实际行动践行“请党放心,强国有我”的铮铮誓言。

 2021 年是一个有着特别意义的年份,这一年让身为中国人的我们内心甚是感触,面对党,更是感激不尽,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自然也就没有如今属于我们的幸福生活。因此,我们要学会感恩,用实际行动报答党的恩情。当下我们要不断努力地汲取理论知识的滋养,茁壮成长,提高自身素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努力奋斗!我们要向党、向祖国许下青春的誓言:同心向党、同心为民,不忘初心、朝气磅礴,顽强拼搏、不懈奋斗,请党放心、强国有我!

 古人“以史为镜,以史为鉴”,今人更应在历史长河中思考“我们从哪儿来”,在时代风云中感受“我们应往哪儿去”,当下我们站在百年大党启航新征程的交汇点,更应从党史学习教育中感悟“中华上下五千年”的文化精髓,汲取前进的知识力量,转化为践行使命的动力源泉,在历史与现实”的交汇之点和融合之处,以历史的、辩证的角度去主动地改变自我,改造世界,不纠结眼前的矛盾、不拘泥于当下的困境,永葆初心、恪守本心,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公心与胸怀,继续奋斗,再创辉煌!

篇三:国庆团日活动总结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出 纳 人 员 对 各 项 货 款 及 费 用 的 支 付 , 应 将 本 支 票 或 现 金 交 付 受 款 人 或 厂 商 , 本 公 司 人 员 不 得 代 领 , 如 因 特 殊 原 因 必 需 由 本 公 司 人 员 代 领 者 , 需 经 财 务 经 理 核 准 。

 第 七 条 公 司 一 切 支 付 , 应 以 处 理 合 法 、 合 规 的 发 票 或 凭 证 为 依 据 , 任 何 要 求 先 行 支 付 后 补 手 续 者 均 应 予 拒 绝 。

 第 八 条 支 付 款 项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

 应 根 据 统 应 在 传 票 上 签 署 领 款 人 印 鉴 , 付 讫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及 经 手 人 戳 记 。

 第 九 条 本 公 司 支 付 款 项 的 付 款 程 序 , 悉 依 照 下 列 步 骤 办 理 。

 原 始 凭 证 的 审 核 :

 国 内 采 购 、 工 程 发 包 款 :

 应 根 据 统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

 一 发 票 、 普 通 凭 证 , 以 及 收 到 货 物 、 设 备 的 验 收 单 并 附 请 购 单 经 有 关 部 门 经 理 签 章 证 明 及 核 准 , 公 司 财 务 经 理 、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票 或 汇 票 。

 2 预 付 、 暂 付 款 项 :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

 预 付 、 暂 付 款 项 :

 应 根 据 合 同 或 相 关 协 议 文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借 款 单 , 注 明 合 同 文 字 号 , 呈 报 核 准 后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支 款 。

 3 一 般 费 用 :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一 般 费 用 :

 应 根 据 发 票 、 收 据 或 内 部 凭 证 , 由 经 办 人 员 填 具 付 款 凭 证 , 经 有 关 部 门 主 管 签 章 证 明 及 公 司 核 准 , 送 交 财 务 部 门 开 具 付 款 。

 会 计 凭 证 的 核 准 :

 会 计 应 负 责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的 各 项 经 济 内 容 , 对 不 能 确 定 的 事 项 报 财 务 经 理 审 核 。

 2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会 计 审 核 传 票 时 , 应 先 审 核 原 始 凭 证 是 否 符 合 税 收 法 律 及 公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

 司 规 定 的 手 续 。

 3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传 票 经 财 务 经 理 , 及 总 经 理 核 准 后 , 送 交 会 计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工 作 。

 第 十 条 有 关 货 物 运 费 及 外 汇 结 售 汇 款 、 发 样 , 及 各 项 费 用 等 支 出 款 , 应 填 具 “ 借 款 单 借 款 单 ” 或 或 “ 支 款 凭 证 支 款 凭 证 ” ,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 附 发 票 、 许 可 证 影 印 , 送 交 会 计 部 门 以 “ 预 付 预 付 ” 或 或 “ 暂 付 暂 付 ”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方 式 制 票 转 出 纳 办 理 支 付 。

 前 述 款 项 可 由 经 办 人 员 直 接 向 出 纳 签 收 , 但 必 须 于 支 付 后 7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日 内 向 会 计 办 理 冲 转 手 续 。

 第 十 一 条 本 公 司 各 项 支 出 的 付 款 日 期 如 下 :

 国 内 采 购 货 品 的 付 款 , 每 月 2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日 集 中 付 款 一 次 , 但 以 原 始 凭 证 经 核 准 后 于 付 款 日 前 日 送 达 财 务 部 门 者 为 限 。

 一 般 费 用 的 付 款 :

 经 常 发 生 的 费 用 , 仍 以 前 项 期 限 办 理 , 内 部 员 工 费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

 工 资 :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用 , 每 天 支 付 的 , 以 原 始 凭 证 齐 全 并 经 核 准 者 为 限 。

 薪 金 工 资 的 付 款 :

 工 资 :

 全 体 员 工 工 资 均 于 每 月 1 日 前 转 账 支 付 。

 日 前 转 账 支 付 。

 2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过 节 费 和 补 贴 :

 过 节 费 在 节 日 前 一 周 内 , 补 贴 在 月 底 支 付 。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支 付 者 , 得 由 经 办 部 门 另 行 签 呈 财 务 经 理 转 呈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 再 予 以 支 付 。

 第 十 二 条 出 纳 支 付 款 项 若 有 扣 缴 事 项 时 , 应 将 代 扣 款 项 于 次 月 1 0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日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报 缴 书 向 公 库 缴 纳 , 并 以 影 本 一 份 并 附 于 传 票 后 , 凡 有 扣 缴 税 款 及 免 扣 缴 应 申 报 事 项 者 , 出 纳 应 于 次 年 元 月 底 前 填 具 有 关 机 构 规 定 的 凭 单 向 稽 征 机 关 申 报 , 并 将 正 、 副 本 交 各 纳 税 义 务 人 。

 第 十 三 条 薪 金 工 资 的 支 付 , 应 由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行 政 部 根 据 考 勤 表 会 同 财 务 部 编 制 “ 工 资 表 工 资 表 ”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 于 付 款 期 限 前 一 周 内 送 交 出 纳 。

 第 十 四 条 业 务 部 门 于 收 到 货 款 后 , 应 将 其 中 所 收 货 款 如 数 解 缴 出 纳 , 出 纳 应 将 解 缴 凭 证 送 交 会 计 , 并 据 以 编 制 传 票 。

 销 售 部 门 收 到 汇 款 通 知 时 , 也 要 及 时 送 交 出 纳 , 以 便 及 早 落 实 回 款 。

 第 十 五 条 为 便 于 办 理 薪 资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申 报 起 见 , 公 司 员 工 应 于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 每 年 度 开 始 一 个 月 内 , 及 新 进 人 员 报 到 时 , 填 报 “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薪 资 所 得 受 领 人 申 报 表 ” ,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 由 出 纳 收 执 , 作 为 所 得 税 扣 缴 申 报 的 依 据 , 出 纳 应 就 每 一 员 工 给 付 薪 工 资 及 扣 缴 情 况 填 载 于 “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各 类 收 入 所 得 扣 缴 资 料 登 记 表 ” 上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上 , 作 为 日 后 扣 缴 申 报 之 用 。

 第 十 六 条 凡 依 法 应 扣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漏 报 、 漏 贴 或 短 扣 、 短 报 、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

 附 则 三 、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缴 的 所 得 税 款 及 依 法 应 贴 用 印 花 税 票 , 若 因 主 办 人 员 的 疏 忽 发 生 漏 扣 、 漏 报 、 漏 贴 或 短 扣 、 短 报 、 短 贴 等 情 事 以 致 遭 受 处 罚 者 , 以 及 劳 工 保 险 费 的 滞 缴 事 项 , 其 滞 纳 金 及 罚 金 应 由 经 办 人 员 及 其 直 属 部 门 负 责 人 赔 偿 。

 附 则 三 、 会 计 核 算 基 础 工 作 规 定 第 一 条 充 分 体 现 会 计 信 息 的 可 靠 性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 按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须 报 批 准 。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 。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会 计 科 目 的 运 用 及 帐 户 的 设 置 、 按 《 企 业 会 计 制 度 》 执 行 , 不 得 任 意 更 改 或 自 行 设 置 , 个 别 因 公 司 业 务 需 要 新 增 会 计 科 目 时 , 须 报 批 准 。

 第 三 条 凭 证 统 一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 在 实 行 会 计 电 算 化 操 作 后 , 可 采 用 软 打 印 记 帐 凭 证 。

 第 四 条 会 计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

 采 用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总 表 核 算 程 序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 月 终 ,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如 下 :

 根 据 审 核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填 制 记 帐 凭 证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汇 总 表 编 制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根 据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现 金 日 记 帐 和 银 行 日 记 帐 ; 根 据 记 帐 凭 证 及 所 附 的 原 始 凭 证 登 记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 月 终 , 根 据 总 分 类 帐 和 各 明 细 分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 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类 帐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核 算 组 织 程 序 的 特 点 是 :

 先 定 期 将 所 有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编 制 成 科 目 汇 总 表 , 然 后 再 根 据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登 记 总 分 类 帐 。

 记 帐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编 制 方 法 是 :

 根 据 一 定 时 期 的 全 部 记 帐 凭 证 , 按 照 相 同 科 目 归 类 , 定 期 汇 总 每 一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本 期 发 生 额 , 填 写 在 科 目 凭 证 汇 总 表 的 相 关 栏 内 , 以 反 映 全 部 会 计 科 目 的 借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和 贷 方 本 期 发 生 额 。

 第 五 条 记 帐 规 则 :

 记 帐 须 根 据 审 核 过 的 会 计 凭 证 。

 除 按 照 会 计 核 算 要 求 进 行 转 帐 时 , 用 记 帐 员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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