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7篇

时间:2022-12-01 15:45:06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7篇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XX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发发放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7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7篇

篇一: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 发 发 放 办 法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切实做好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工作的衔接、落地实施,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特整合各项政策,制定 XX 区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资金发放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居民,自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止,给予每人每月 6.5 元的奖励费。

 (二)资金来源 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其中,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农村户籍居民的奖励费由街道办事处负担;其他居民的奖励费由区、街道两级财政按 5:5 比例承担。

 (三)发放程序 1.机关、事业组织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经本人申请,由用

 人单位支付。

 2.农村户籍居民及其他人员的办理程序为:

 (1)个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原件、复印件,于每年 6 月 1 日至 6 月 30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请表》。城镇失业(无业)等人员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其他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失业证书。

 (2)社区居委会审查:对新增加人员的个人申请进行登记、汇总、核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对往年受奖励人员再次核实。确认无误后,于 7 月 15 日前向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

 (3)街道办事处审核: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会同发放对象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最终审查,将确认人员名单在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天),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群众举报情况予以查实修正,并对修正情况进行公示。

 (4)直通车发放:街道办事处通过代发机构,每年 9 月 20日前将奖励费划转到独生子女父母个人账户上;发放结束 5 日内,将发放明细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四)发放时限 奖励费按上一年度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6 月 30 日为发放年度,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签发月份起计发,子女年满 18

 周岁的次月停发;子女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自 2016 年1 月份续发至子女年满 18 周岁;发放对象死亡、户籍迁出本区、再就业、再生育的自次月停发。

 二、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 XX 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企业退休职工不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二)资金来源 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其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的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企业经营情况,企业可与独生子女父母协商签订分期支付协议,承诺兑现时间,兑现时限不超过 2 年。

 3.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破产企业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序清偿,按规定发放。

 4.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所在企业连续工作满 15 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职工,因所在企业裁员或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仍然按照《XX 市单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规定》(X 政发〔2013〕

 21 号)由所在企业按解除劳动关系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

 上述四种情况的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督促落实。

 5.对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或负担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由区与企业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 5:5比例落实兑现资金。

 (三)发放程序 对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或负担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或补差,根据 XX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XX 市经济委员会、XX 市财政局、XX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由所在单位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X 计生字〔2006〕18 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理顺企业职工劳动关系的报告的通知》(X 政办发〔2009〕36 号)、XX 市企业改革与组织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关于市属国有工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X 企改调字〔2005〕20 号)有关规定,按照以下程序兑现发放:

 1.个人申请:需补助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开具的破产企业无能力依序清偿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证明或区困难企业认定小组开具的困难企业证明,于每年 7 月 20 日前到原企业所在地街道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填写《XX 区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申请表》。

 2.街道受理核查:街道办事处对个人申请进行登记、汇总、核查后,原件退回本人,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确认无误后,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街道公章于 8 月 10 日前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3.区级审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名单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员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加盖公章后返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独生子女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用款计划。

 4.资金发放:区财政局按规定审批用款计划后,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区级配套资金拨付至相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按比例配套资金后,于 8 月 31 日前,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委托银行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个人账户。

 (四)发放时限 区属国有、集体困难、破产企业或进入破产、关闭程序的区属国有、集体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按

 上一年度 7 月 1 日至下一年度 6 月 30 日为发放年度计发。

 (五)有关要求 1.加强预算管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准确测算一次性养老补助资金需求,并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提报年度预算。区与街道两级财政应按规定将一次性养老补助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严格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的管理与审查。对协保、退养、提前退休和纠正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工作,按照 XX 市卫计委等 5部门《关于解决社会公益性岗位和协保人员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的通知》(X 卫政发〔2015〕18 号)办理,由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对提报的申报证明材料汇总审核后,填报《一次性养老补助补差花名册》报区人社局,经区人社局确认盖章后,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将审批材料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在 30 日内核拨企业主管部门(单位),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局收到款项 30 日内逐级发放至补差对象。

 3.相关资料管理。企业主管部门(单位)应督促企业每年 12月 31 日前将本年度已领取独生子女一次性养老补助人员名单报所在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区人社局应于每月 18 日前将上月企业退休人员名单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馈到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城镇其他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和农村部分计划生

 育家庭奖励扶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1.对符合以下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村夫妻,可享受每人每月 120 元的奖励扶助。

 (1)本人为 XX 区农业户籍或界定为农村居民; (2)1933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1973 年以来没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未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或其他年老奖励; (5)年满 60 周岁。

 2.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符合以下条件可享受每人每月 120 元的奖励扶助。

 (1)本人非机关、事业组织、企业退休职工;(2)XX 区城镇户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居民;(3)未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或其他年老奖励;(4)年满 60 周岁。(2016 年 1 月 21 日及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仍按《关于印发XX 市 XX 区城镇失业、无业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的办法的通知》(X 政发〔2013〕20 号)、《关于印发 XX 区社会公益性岗位中独生子女父母年老一次性奖励规定的通知》(X 政发〔2014〕10 号)办理;2016 年 1 月 22 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执行此办法)。

 (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三)发放程序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社区居委会审议并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公布、信息录入;备案;资金发放。

 针对奖扶对象面广、资料多的情况,为确保无遗漏、保证符合奖扶条件人员的信息准确性,采取提前半年申报、审核、确认的工作制度,即每年 8 月份开始受理申报下一年度符合奖扶条件的人员材料。

 具体程序如下:

 1.8 月 31 日前,个人申报。未纳入当年奖励扶助、符合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条件要求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见附件)。

 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原申报信息发生变化的,要重新申报。

 2.9 月 30 日前,社区审议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报要求确认为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和本年度的奖励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情况,并将核实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 天。

 公示结束后社区应在《申报表》上签署审议意见。对申报要求确认为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资格但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出具书面告知单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

 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有关信息虽发生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要将新的《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街道办事处初审。

 3.10 月 20 日前,街道初审公示。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街道受理材料后,应到人社部门核实是否存在已由企业办理退休应由企业负责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的情况,如有,向申报人说明原因,不予受理,名单审核通过后公示10 天。公示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定。

 4.12 月 31 日前,区级审核确认。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汇总名单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人员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审核(排除机关、事业组织、企业退休职工),确认无误加盖公章后返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将最终确定名单发回各街道,由街道进行再次公示,确认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

 5.次年 4 月 15 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阶段。经确认本年度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农村居民,由区级依据《申报表》和《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将其信息录入“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经确认本年度具有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和因故退出奖励扶助的城镇其他居民,将其信息录入“城镇其他居民信息管理系统”。

 6.次年 6 月 10 日前,部门信息报送。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要向区财政局和委托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励扶助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即《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预测)汇总表》。

 7.次年 7 月 31 日前,委托发放机构根据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供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上半年的扶助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帐户;下半年的扶助金于下年度的 1 月31 日前发放;填写《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反馈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奖励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帐户之前,发现奖励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立即终止向该对象发放资金,并填写《退出报告单》,立即作退出处理。

 (四)人员退出 社区居委会应于每月 5 日前将本社区上月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于每月 10 日前将本街道上月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民政部门要于每月 10 日前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我区户籍的上月殡葬人员名单;公安部门要于每月 10 日前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我区户籍的上月变更人员名单(死亡、迁出、户籍性质发生变化,60 周岁及以上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及时核对信息变更情况确定退出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自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次月停发奖励扶助资金,并将退出名单反馈各街道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四、独生子女父母特别扶助 (一)发放范围与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享受每人每月 500 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享受每人每月 400 元的扶助金。具体要求如下:

 1.夫妻双方均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 49 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须年满 49 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出生时间在 2016 年 1 月 1 日前)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收养时间在 2016 年 1 月 1 ...

篇二: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申报材料创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申报材料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近年来,我区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提升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为重点,深入开展创建省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活动,积极完善优质服务工作机制,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与增进群众生殖健康、建立幸福家庭统一起来,全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不断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进一步提高。对照《印发省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标准的通知》(粤人口计育办[2011]4 号)的重点评估指标进行自评,我区各项工作指标符合要求。特向贵委申请批准我区为 2011 年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以下简称“省优”),请予以验收评估。现将我区创建运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我区位于广东的西部,全区总面积约 470 平方公里,辖管 8 个镇、7 个街道办和 1 个开发试验区,213 个行政村(居)。2011 年,我区总人口 824073 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 153667 人,政策生育率为

 98.03 %,出生人口性别比为 106.07,“两无”镇(街道)比例为 81.25%,“两无”村(居)比例为 62.91%,查环查孕率为 98.5%,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及时率为 97.9%。以上各项指标均达到创建“省优”标准。2010 年10 月至 2011 年 9 月,全区出生 8799 人,出生率为 11.03‰,共落实“四术”9626 例,其中结扎 3195 例(二女扎 295 例)、上环 6385 例、补救措施 46 例。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1.领导重视,落实责任。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创建“省优”工作,把创建“省优”定为 2011 年人口计生工作的奋斗目标。成立了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区长亲自担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创建活动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具体工作。出台了《XX 市 XX 区创建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实施方案》,确定了创建活动的目标、要求和主要内容,明确了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和区直单位在创建活动中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创建活动的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也切实把创建“省优”工作摆上日常工作议程,认真按照工作方案,落实职责,狠抓各项工作落实。

 2.加大投入,保障经费。多年来,我区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投入机制,全区各级加大对人口计生事业的投入,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和各项计生奖励优惠措施的落实,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的落实,确保对人口计生事业投入水

 平逐年提高。据统计,近三年来,我区对区、镇、村三级计生服务站、所、室等基础设施的投入达到 3300 多万元,2011 年投入创建“省优”专项经费 2000 多万元,进一步完善了服务设施和网络建设。

 3.配强队伍,注重服务。一是加强村(居)“两委”班子建设。2008 年 9 月,区委组织部牵头举办了各村(居)委支部书记、主任培训班,邀请了市、区有关领导作人口计生理论、政策的专题辅导,提高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能力。二是配强计生服务队伍。对全区的计生专干进行重新聘用、审核和充实,确保新聘用的计生专干在 45 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以女性为主,实行“区管、镇聘、村用”。2009 年 1 月,我区公开招考了一批计生技术服务医技人员,目前我区服务站所工作人员全部落实了编制及财政工资,既充实了力量,又稳定了队伍。三是加强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开展医技人员“岗位大练兵”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和服务水平。为努力建设一支思想解放、求实创新、依法行政、优质服务、高素质的职业化干部队伍,2011 年 8 月份,区人口计生局分批对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分管人口计生工作领导,计生办全体人员和村(居)计生干部进行了计生业务知识培训,参训人员达 592 人。四是落实待遇报酬。我区计生专干的工资由区财政拨给,并享受村(居)委会干部的同等福利待遇。在 2011 年的村级换届选举中,有 15 名计生专干被选上村(居)委干部,有 8 名计生干部被提拔重用,真正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人口计生工作的重视和抓好人口计生工作的决心,做到对基层计生干部“高看一眼,厚爱一层”。

  (二)提高优质服务,确保群众满意。

 在创建“省优”活动过程中,我区始终坚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的工作理念,全面提升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水平。

 1.改善服务环境,强化服务阵地的规范化建设。

 (1)构建改造计生综合服务大楼,优化服务环境。为了达到创建“省优”的各项标准,更好地为育龄群众营造方便、优质的服务环境,我区购买了位于茂南开发试验区锦华一街 20-42 号一栋大楼进行改造装修,作为新的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大楼。该大楼共八层,实用面积达 3900 多平方米,大楼严格按照《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指南》的要求,以标准、规范、合理、实用为原则进行改造。大楼手术室等功能室图纸经贵委科技处审核通过。设有服务大厅、男女生殖健康诊室、妇检室、乳腺检查室、心电图室、术后观察室、治疗室、手术室、生化检验室、优生实验室、b 超室、供应室、生殖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康复理疗室、青少年性教育室、避孕药具发放室、图书档案室、避孕药具库、中心药房及婚育学校等。按照“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群众满意”的建设要求,重点加强了技术服务阵地的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和人员配备。各镇(开发试验区)服务所也进行了改造和扩建,统一配备了孕检工作台、b 超机等生殖健康检查服务设备。据统计,区、镇两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共投入 300 多万元,先后配备了血凝仪、数字电子阴道镜、彩色 b 超机、输卵管通液诊断治疗仪、全自动生化仪、麻醉机、精子

 质量分析系统等医疗器械一批,不断改善办公和服务条件。各村(居)也依托社区卫生服务站(室),将计划生育宣传服务融入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之中,进一步完善计生服务规范与标识规范,成为广大育龄群众的温暖之家。

 (2)强化服务阵地的规范化建设。2011 年,我区重点加强了服务机构、项目、人员的资质监管。全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项目开展服务,从严执行《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规范》、《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护理指南》、《消毒技术常规》等规范要求,推行承诺服务和岗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建立了规范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各种手术文书登记齐全,保证了服务质量,满足了群众健康需求。全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 0.5‰以下。

 2.拓宽服务领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运行。

 (1)以“三查一治”为切入点,全面开展优质服务。我区把查环查孕查病治病作为切人点,推动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我们从区计生服务中心、各镇计生服务所以及区人民医院、卫生院等医疗机构抽调医务人员,组成医疗队,实行划分区域,深入基层,结合季度查环查孕,开展妇科疾病普查普治。根据广大育龄妇女的要求,普查普治范围由最初的查环查孕和一般妇科病查治,扩大到利用红外光乳腺诊断仪开展乳腺保健检查等。此外还积极开展了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和不孕不育诊断治疗等项目,为广大育龄妇女提供生殖

 健康普查普治服务。据统计,全区共有 4 万多名育龄妇女接受了普查普治,查出掉环、环移位 54 人,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查出患妇女常见病 5894 人,现已对其中 4350 人进行了治疗,共派发生殖健康资料 26728 张,赠送优生优育书籍 1400 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 9672盒(件)。

 (2)积极开展“三大工程”,满足群众生殖健康需求。一是推行避孕节育知情服务。在鼓励已婚育龄群众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前提下,指导她们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避孕节育措施,让育龄群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二是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由计生、妇联、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对新婚夫妇进行家庭育儿、新生儿护理等知识辅导,并开展婚前、孕产期健康检查,指导育龄群众优生优育。三是实施生殖道感染干预。通过开展生殖道感染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及时开展“五期”保健,免费发放安全套,利用生物芯片阅读仪开展检查服务等措施,有效防治生殖道感染。同时与市妇幼保健院、市中医院等医疗机构联合印制宣传资料,宣传最优质的服务理念。通过这些服务活动,使全区 85%以上的育龄妇女,20%以上的男性享受到初级生殖保健服务。

  (3)全面落实“六个一”,提高育龄群众满意度。深入开展评比“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站室”活动,用计划生育服务车专门接送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群众,并为每个结扎术后的育龄妇女送去一斤牛奶、一斤鸡蛋、一斤面粉、一斤蔬菜、留院观察一天、住院康复一宿。对因使用避孕药具或绝育术后育龄妇女出现的并发症,进行积极治疗,病

 情特殊的,转诊到上一级医疗单位医治,并做好随访工作,让老百姓从心底里感受到计划生育政策的温暖。

 (三)全面 清理“四术”库存,确保“两无”成效。

 近年来,为提升我区人口计生工作水平,我们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人口计生工作文件和措施,明确各自职责,兑现奖罚,形成了全区上下对人口计生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1.进一步落实层级动态管理责任制。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XX 区 2011 年度镇(街道、开发试验区)、村(居)两级人口计生工作动态(月)考核方案》等一系列文件,实行“一月一考核,一月一通报,阶段预警,动态否决”的计生经常性工作机制。在月考核工作的推动下,我们的计生底子比以前清了,计生基础也进一步夯实。通过推行月考核机制,全区共考核了 2020 名计生包户干部,通报批评 630 人,扣发奖金 514 人,停发工资 54 人,“一票否决”10 人。由于强化责任,重奖重罚,使镇村两级干部抓计生工作从原来的“要我干”转变为“我要干”,我区人口计生工作进入了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2.在全市率先推行定点结扎。为确保计划生育手术质量,杜绝假数字、假手术,我区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茂南发[2010]3 号),明确规定从 2010 年 5 月 1 日起,实行计划生育定点手术,我区所有镇(街道、开发试验区)“四术”对象均要到区人口计生服务中心或市人口计生服务中心落实手术,各镇(开发试验区)人口计生服务所不能再开

 展计划生育手术。“四术”对象在 XX 市区和 XX 区有计划生育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落实手术的,受术者须复印经手术医生、分管院长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手术病历和收款凭据,经区人口计生局核实方可确认;在其他地方(含 XX 区)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部门落实“四术”的,三个月内须由所属镇(街道、开发试验区)计生工作人员陪同受术人员到区计生服务中心进行核实方可确认。从 2010 年 5 月推行定点手术以来,我区共完成“四术”13868 例,其中结扎 5292 例,上环 8479 例,落实补救措施 97 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效果,有力地夯实了“两无”活动成果。

 3.严格奖惩促计生集中服务活动开展。区委、区政府规定,每次集中服务活动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结扎、上环其中一项未完成30%以上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给予通报批评;第二阶段,未完成 70%任务的,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对其党(工)委书记、镇长(主任)、分管计生领导和挂钩单位的主职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三阶段 100%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 5000 元,未 100%完成任务的,进行第二次诫勉谈话,并要在全区公开检讨,且作为年终人口计生工作综合评优的重要依据。区人口计生局还通过短信息平台,及时报道各镇(街道、开发试验区)每天的“四术”进度和区四套班子领导、区直挂钩单位支持挂钩点情况,使全区形成了不甘落后、你追我赶、真抓实干的局面。

篇三: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与计划生育局先进个人事迹材料合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总结

 **区位于**市东北部,总面积 159 平方公里,总人口 22.7 万,农业人口 6.4万,现辖 5 个街道办事处,31 个社区居委会, 2 个乡镇,43 个行政村。今年年初以来,我区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开展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按照“制定方案、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对象申报、资格确认、资金组织、资金发放、监督保障”的程序,稳步开展奖励扶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绩。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全区共确认 20**年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对象 69 人,占全区农业人口的 1.07‰,其中 A 乡 38 人、B 镇 15 人、C 办事处 7 人、D 办事处 9 人。至 7月底,奖励扶助各项工作已全部按程序落实到位,奖扶对象个案上报率和奖励资金发放到位率均达 100%。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广大农民群众响应党的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切实做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成立了**区落实省 8 件、市 10 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省 8 件、市 10 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其中。今年 2 月初成立了**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任组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有:区人口计生局、区纪委、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办事处也成立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区人口计生局成立了“**区人口计生局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指导小组”,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配 2 名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工作人

 员,配备了电脑、档案柜等硬件设施。区奖励扶助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听取奖励扶助工作运行情况,具体部署安排奖励扶助工作,保证了奖励扶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规范程序,积极稳步推进 我们认真领会精神、理清思路、规范程序、抓住关键、分步实施,争取了奖励扶助工作稳步顺利推进。

 1、突出政策宣传。为确保让所有落实奖励扶助试点的工作人员及广大群众准确掌握和了解奖励扶助政策。我们以宣传为先导,采取了多层次、全方位地宣传培训,使奖励扶助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一是层层进行专题培训。区委、区政府专门召开计划生育党政分管领导会议,进行宣传动员。区人口计生局先后召开多次乡镇、办事处主管领导和计生专干会议,对开展奖励扶助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乡镇、办事处也多次召开联村干部会,村支部书记、村计生专干、村计生协会会长会议,对奖励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政策条件、确认程序、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等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培训。

 二是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区人口计生局对奖励扶助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布置,各乡镇、办事处充分利用宣传车、计生阵地和宣传板报、橱窗、标语等载体广泛开展奖励扶助制度社会宣传。据统计,全区共安排宣传经费 1.5 万元,共出动宣传车 16次,制作张贴宣传标语口号 280 条,张贴宣传画 200 余张,发放宣传资料 3000 余份,组织上街宣传 6 次,组织干部进村入户 65 人数,上门宣传服务 1496 人次。

 三是结合六月份集中活动月的开展,在宣传内容上把奖励扶助政策知识,作为活动月的宣传重点。在对农村群众宣传教育中,我们利用播放录像、发放资料,重大计生纪念日中演出计生节目等方式,以生动的事例和图片资料等向农村群众宣传奖励扶助政策。通过多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奖励扶助政策已家喻户晓、深入民心,真正做到了让政策走进群众,让群众了解政策。

 2、狠抓工作环节。工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就是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为了保证确认对象的准确无误,我们狠抓了这个重要环节。1 月 25 日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开展了奖

 励扶助工作培训班,传达了全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并对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及要求进行了全面的培训和测试,使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掌握了奖励扶助的政策口径。会后,各乡镇、办事处及时开会部署,培训骨干,组织调查。各乡镇、办事处计生办人员利用春节农村人员大部分回家的有利时机上门入户调查,完成了全区奖扶对象的第一轮摸底工作。3 月 12 日-21 日,村委会将摸底上报的名单按省里统一要求的内容进行了张榜公示。3 月 26 日-27 日村计生专干指导公示期内群众没有异议的对象填写了《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员申请表》。3 月 28 日-29 日,经协会理事会评议、村民代表大会审议后再次确认上报对象。3 月 30 日-31 日,村委会将奖励扶助名单及对象申报表、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协会评议表和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一并上报乡镇、办事处计生办。4 月5 日前,由乡镇、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大主席、纪委书记、计划生育分管领导、派出所长、计生协会会长和计生办主任组成了审核小组,根据各村干部的核实情况和群众举报情况,对奖励扶助对象逐一审核。4 月 6 日-15 日,乡镇、办事处计生办按照省里统一要求的内容再次张榜公示。4 月 16 日-20 日,各乡镇、办事处按要求为公示后无异议的对象建立个人档案装袋上报区计生局,并向区政府递交了申请审批的请示。同时对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做好了解释工作。5 月 8-18 日,乡镇、办事处将区人口计生局已审定的对象在所在的村务公开栏、交通要道处、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的醒目位置进行了第三次张榜公示。5 月 15 日前,区、乡两级将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资料全部整理完备,归档保存。摸底调查结束后,区人口计生局采取不打招呼直接进村入户的方式,分赴 A 镇、B 乡、C 办事处、D 办事处,对上报的信息进行质量核查,极大地提高了奖扶数据的准确性。区人口计生局经过先后 5 轮的筛查,最后确定我区 20**年度符合条件的对象 69 人。月 29 日、30 日,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家主要领导带队将光荣证和存折分别送到确认的 69 名奖励扶助对象家中,群众反应非常好。

 三、强化责任 ,确保良好效果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是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一项严肃工作,也是一项时效性很强的工作,为了确保政策执行

 公开、公平、公正,对象确认准确无误,确保工作的高质量、高效率,我们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

 1、强化责任。区计生领导小组下文明确了计生、公安、财政、民政、审计、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做到紧密协作、密切配合、同心同力,全面推进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全区各乡镇、办事处也出台强有力的措施,把确认对象准确与否和村干部、计生工作人员的经济、政治待遇挂钩,增强了工作责任感。

 2、严格考核。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区落实省 8 件、市 10 件实事考核办公室,下发《关于落实省 8 件、市 10 件实事考核指标分解任务的通知》,将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做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纳入其中,将奖励扶助工作纳入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并组织计生、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等对乡镇、办事处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进行抽查,对宣传政策出现重大偏差而造成群体性上访、集体弄虚作假、虚报奖励扶助对象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厉处分。区计生领导小组下发的《二 00 五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评分细则》要求奖扶对象上报准确率达到 100%,年终进行考核评估。

 3、完善制度。一是责任追究制度。采取“谁的联系点,谁承担责任”、“谁出错,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进一步严格把握政策口径,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明确对在奖励扶助试点工作中以权谋私、索拿卡要、克扣贪污奖励扶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二是监督举报制度。区、乡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举报人员实行保密奖励,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审计监督、媒体监督。

 三是信息反馈制度。区、乡、村对奖励扶助对象的信息及时通报和反馈,对审核中不合条件取消资格的对象,耐心宣传解释,及时做好思想工作,稳定群众的情绪强化服务。在资金管理、发放渠道、跟踪服务上实行“三专”,即开设“专户”,设置“专柜”,确定“专人”。一是严格资金管理。区财政设立专户,对奖励扶助资金实行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为保证财政负担的奖扶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财

 政在年初纳入预算,提前准备,既未分摊到乡镇,也没有挤占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并且,财政和计生部门不直接参与资金发放,按照“委托发放、加强监管、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开通“奖扶资金直通车”,由邮政部门代理发放。直补渠道的畅通,农民及时、安全领取奖励扶助金,有力的维护了党和政府的信誉和形象。

 二是畅通发放渠道。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局与区邮政局签订委托发放合同,在宋家桥邮政储蓄所设立了计划生育奖扶金发放专柜,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三是实行跟踪服务。采取定点、定时、定人的“三定”服务方式,确保了奖扶金及时、安全的发放到群众手中。特别是对那些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人,确定了专人上门服务。我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由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计生人员工作认真负责,确保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上报准确率和奖励扶助金发入及时到位率均达到 100%,圆满完成了所有工作任务。

 计划生育局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计划生育局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我叫闫 xx,现任 xx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股统计员。20**年从事人口计生工作六年来,我一腔热血为计生,一心务实报实数,把责任放在心间,把信心装在胸中,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了“计生人”的良好形象,诠释了“计生人”精神的深刻内涵,争当“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合格计生标兵,着力打造“阳光计生、和谐计生”新格局,受到了局领导和同事们的一致好评。在工作中坚持做到:

 一、加强学习,提高服务计生的能力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和实用性很强的工作,在计生工作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它不仅要求统计员有较强的思想素质,还要有高人一筹的业务能力。作为一名普通的“计生人”,要完成工作任务,就要有完成工作所具有的业务知识,为了适应工作需要,我时刻不忘学习,始终把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作为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学习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坚定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强化自身修养,为做好人口计生统计工作打牢政治基础。为了提高自已的文化水准和业务能力,我不断的提醒自己要加强学习,重点是学习计生统计业务,在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下,我系统学习了《人口统计学》、《计划生育统计基础》、《计划生育规划统计与考核评估》、《育龄妇女数据信息管理资料》等书籍及有关省、市印发的计生统计口径等资料,使自已对统计工作有了足够的了解和认识,并慢慢地爱上这份工作,学习中有不懂的地方就向老同志学习和请教,不清楚的数据就请乡镇帮忙,坚持在学中干,在干中学,边学边充实自已,经过不断努力,使自已很快从不懂到了解再到精通业务的统计行家,现如今我能独力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特别是 20**年,正值新、旧 PIS 转换的关键时期,再加上局里统计员新老交替,我对 PIS 系统一窍不通,且工作任务大,要求严,标准高,当时对市下发的纠错通报,我头都大了,不知

 如何下手,为了不影响 PIS 正常运行,按时完成任务,我心里压力很大,为此暗下决心,努力学习,经常加班加点,遇到困难和疑惑,积极通过电话和 QQ 向领导或同仁及乡镇老统计人员学习和咨询,总是坚持打破沙锅问到底的态度,绝不一知半解蒙混过关。经过努力,逐步把自己煅造成了一名能熟练撑握和运用计生统计知识,出色完成各项计生统计任务的业务骨干。

 二、实事求是,提高 PIS 数据准确率 计生统计是全县人口计生工作的重中之重,数据准不准、信息全不全、质量高不高,都直接关系到全县人口统计质量的提高。几年来,我时刻站在讲党性的立场上,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情况,维护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上报数据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客观地反映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的趋势和变化,坚决拒绝虚报、瞒报和漏报,为了保持人口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形成规范、科学、准确、及时的统计工作机制,为领导提供了详实、可靠的数据信息,为保证全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我坚持每月及时与公安、民政、妇幼保健院等相关部门沟通,比对相关信息,特别是重点核对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户籍地、暂住人员、空挂户人员等信息,利用卫生出生医学证明和免疫登记卡对 0-3 岁儿童信息进行核对,利用民政结婚登记系统对新婚人员信息进行核对,进一步实现了相关部门数据与计生信息系统资源共享,缩小了双方统计数字的差距。及时将所差相关人员的信息通报给相关乡、镇计生办,以便统计录入。由于一个人要核对全县出生人口的信息,既要核对基本信息又要清查逻辑错误,所以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而且这项工作是没有任何技巧性,它必须要求你一个字、一个数的去查去看,这样才能保证信息的准确无误。通过认真核对,全县当年出生人口的准确率、及时率均达到 x%以上。我做的工作还...

篇四: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广州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是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和特别扶助,包括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的申领、资格确认和发放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政策工作。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实施本办法。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

  —2—

 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并将辖区内配套资金按照程序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及时开展资金发放、清算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资金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随养老金渠道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代发。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服务事项信息共享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范围

  第五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子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政策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3—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六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符合生育政策且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 49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子女均死亡或现存活唯一子女且该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亲生子女死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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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且该继子女已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 49 周岁。

 第七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纯生二女且未再生育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本市原农业户籍居民,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以下简称到龄),可以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八条

  201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本市原农业户籍居民中的已婚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止,可以申领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三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资金来源和发放 第 九 条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照经费供给渠道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解决;其他人员独生子

 —3— 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在剔除中央、省补助资金后,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财政体制规定比例分担。市分担财政资金年初下达,区分担财政资金按月拨付。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所需经费按照户籍所在地由各区财政承担。

 各区提高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需按规定报备后实施,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

 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标准。

 第 十 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150 元的标准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按每人每月 1100 元的标准发放,独生子女伤病残的家庭,按每人每月 780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120 元的标准发放。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按每人每月 50 元的标准发放。

  —6—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的次月开始计发,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9 年 1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至(三)项规定且在 1980 年 2 月 2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人员,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200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已经领取的奖励金不抵扣,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且在 2015 年 2 月 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 2015 年 2 月开始计发。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且在 2015 年 5 月 1日前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 2015 年 5 月开始计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中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可同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奖励金自2021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到龄当月开始计发。扶助对象到龄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的,以独生子女死亡或定残当月开始计发。2008 年 10 月 1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8 年 10 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

 第十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自奖励对象到龄当

 —3— 月开始计发。2004 年 3 月 8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04 年 3月份开始计发。

 第十四条

 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自已婚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计发至男性年满 60 周岁、女性年满 55 周岁止。2010年 10 月 23 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自 2010 年 10 月份开始计发。

 第十五条 符合本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条件且在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迁入本市后可申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已享受按月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且当地终止待遇时间晚于申请人迁入本市时间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接续计发。

 2017年1月1日前已经迁入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自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计发。

 第四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申请和资格确认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镇)审核确认。

 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由所在单位初审,上级主管单位审核确认;所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本市财政供养人员统一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初审,街

  —8—

 (镇)审核确认。

 初审单位和审核确认单位统称审核单位。

 第十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由本人依申请办理。奖励对象行动不便的,可以向初审单位预约上门办理。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在到龄前 2 个月内可以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也可以在“粤省事”“穗好办”等平台预申报。采用预申报的,应当在预申报后 7 个工作日内向初审单位递交材料,办理受理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初审单位可以终止该申请。预申报被终止的,奖励扶助对象应重新申报。

 第十八条

 居民提出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三)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项情形的,应当提供子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和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2008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内单位退休的奖励对象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本人退休证或者经档案管理机构确认的《退休审核表》复印件。

 —3— 市外迁入人员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婚育情况说明承诺书及迁出地街(镇、乡)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或退休单位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材料。

 第十九条

 居民提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死亡子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残疾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第二十条 居民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者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第二十一条 居民提出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奖励对象本人市民卡,没有市民卡或市民卡信息不全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二)实施绝育措施材料; (三)本人免冠证件照 1 张。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婚姻状况有变动,审核单位可以要求奖励扶助对象补充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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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 (二)丧偶的提供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三)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司法裁判书或者前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相关证件可通过内部信息或信息共享获得的,可免予提交。

 第二十三条 初审单位收到申请,对于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信息系统核验无误的应当即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对需要补充信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并出具告知书。

 申请人确实无法提供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审核单位既无法通过信息系统核查,又无法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证实的,可依据申请人签署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送审核确认单位审核;审核确认单位收到初审通过的申请,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纳入发放范围按时发放。

 初审或者审核确认不通过的,应当出具不符合奖励条件告知书,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五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渠道分为以

 —3— 下三类: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随其养老金渠道代发。

 (二)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通过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

 (三)市、区财政供养人员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部门按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也可通过财政部门“一卡通”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每月发放一次。

 第二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月核实确认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市卫生健康发展和服务管理中心将市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信息系统生成社保代发台账导出,报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发放。

 第二十七条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需要变更姓名、证件号码、社保编号、户籍地址、奖励金发放渠道或者发放账号等信息的,由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向初审单位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相关信息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需变更内容的相关材料。

 审核单位依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渠道不能正常发放的,审核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对象,并协助变更发放渠道。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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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励扶助对象消除发放失败原因或成功变更发放渠道后,延误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予以补发。

 随社保养老金渠道代发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对社保已接收代发台账但因对象基本信息有误,或者银行账户问题造成当月无法到账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指引协助处理,在当年度内落实补发。

 第二十九条 非本市财政供养人员中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可以凭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迁入地办理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发放关系的转入登记,纳入迁入地发放。转入登记生效前迁出地因户籍迁出暂停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金,在转入登记生效后由迁入地接续发放。

 第六章 奖励和特别扶助金退出 第三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和特别扶助对象迁出市外的凭迁出地的计生奖励扶助金发放关系转移通知,依迁入地的政策接续奖励...

篇五: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育新风, 创文明企业

  ——**电力局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申报材料 一直以来, 我局按照各级计生部门的要求,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履行计生工作的程序和职责, 面对新形势下的计生工作, 不断改革创新、 与时俱进, 坚持以“三个建设” 重要思想为指导, 围绕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要求, 坚持抓好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教育, 全局 137 名 职工计划生育率及已婚夫妇、 育龄女职工管理率均达到了 100%, 为我局三个建设的发展起到了 基础保障作用, 企业多次获文明先进单位称号。

 一、 加强 领 导 , 明 确 责任, 计生工作常 抓不 懈

 我 局 一直以来始 终坚 持把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列 入企业职 工“文明 先 进” 评 比 奖励 的 重 要内 容, 局领导班子将计生工作同其它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同重视, 同考核, 强调在完成各项生产经营指标的同 时, 要严格遵守计生工作要求, 对计生工作考核行使一票否决制 。

 并层 层 签订计生工作目 标管 理责任状。

 把计生工作与 职工生产 经营工作相挂钩 , 形 成 了“责任有人负 、 工作有人管 、 任务有人干”的 良 好局 面 。

 其次我 局 注 重 发挥组 织 领 导 的 表率 作用 ,将计生工作作为 大事要事来办。

 在组 织 上, 设立了 计生

 工作专干, 使得计生工作有专人来抓。

 在工作中 , 制 定了 计生专干工作职责、 计划 生育 目 标及奖罚 制 度, 从而保证计划 生育 工作能 常 抓不 懈。

 二、 加大宣 传, 提高 觉 悟, 促婚育 观念转变 。

 在计生工作中 我局 始终把宣 传教育 放在首位, 通过多 渠道, 采 取灵 活 多 样的 形 式 向 职 工 宣 传 相 应 法 律法规、 优生优 育 等知 识, 把宣 传教育 融 入日 常 生活中 , 为全局 人口 和 计划 生 育 工 作 的 健 康 发 展创 造了 良 好的 舆论环境。

 一是大力 宣 传以 人为 本的 科学 发展观, 宣 传人口 计生 工 作 在 和 谐 社会建设 中 基础 性 地 位和 在 社会主义建设中 的 职能 作用 ; 二是大力 宣 传国 家“十 五” 人口控制 成 就和“十一五” 人口 发展战 略; 三是大力 宣 传稳定低生育 水平, 对促进人口 、 社会、 企业 和谐发展的 重要性; 四 是 宣 传新形势下的计划 生育 政策法规, 要求职工认真贯彻 “五五” 普法的 要求, 加强 对人口 计生工作依法 行 政和 法 制 化 建设 的 理解;五 是 大 力 宣 传 优 生 优育 、 独 生 子女科学 教育 知 识 , 鼓励 “少生、 优生, 幸福一生” 不要“超生、 多生、 下岗拖穷” 。

 极大的 提高 了 职 工自 觉 实行计生政策的 觉 悟和积 极性, 促进了 职工婚育 观念的 转变。

 三 、 奖罚 并举, 政策导向、 促计生工作落实

 一方面我局落实国家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积极鼓励职工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

 对于独生子女员 工家庭, 每年发放独生子女经费上万元, 在六一儿童节期间为独生子女发放慰问金及儿童用品, 对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独生子女家庭退休补贴。

 并为育龄内在职职工提供健康服务, 鼓励进行婚前健康检查, 实现优生优育, 对育龄内女职工定期开展生育保健体检。

 另 一方面制定了 严格的违反计生制度处罚 条例, 从严要求职工。

 这些工作的开展, 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推进奠定了 良好的基础。

 其次我局认真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按法定年龄推迟 3 年以上结婚的为晚婚, 已婚妇女 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为晚育。

 实行晚婚晚育的分别奖励 15天和 30 天的婚假和产假, 对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再增加 30 天。

 并依照局生育保险实施细则对全局所有女职工支付生育、 节育费用及生育补助金, 对男 职工支付发生的节育手术费用; 对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男 职工支付配偶生育一胎给付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等等。

 切实维护了 职工的合法权益, 确保了 计生工作的有效落实。

 目 前我 局 计生工作能 做到 自 我 管 理、 自 我 教育 、 自我 服务、 自 我 监督、 自 我 约 束, 职工计划 生育 意识有了显著提高 。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是我国走好可持续发展道路, 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髓。

 我局将一如既往按上

 级的要求和部署, 结合实际情况, 进一步提高了 全局职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的认识, 理解领会计划生育工作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性、 艰巨性, 为职工自 觉履行计划生育权利和义务打下了 坚实基础。

 我们有信心, 在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的大力 支持下, 通过全局 职工的共同 努力下, 进一步把我局计划生育工作做得更好。

篇六: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关于新修订《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政策解读

 写在开端•此次新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是:〈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的问题,有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同有关部门解释。也就是说:报刊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体等的宣传报道性解释不具备权威解释。此次新政策的最终解释权是:〈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的问题,有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同有关部门解释。也就是说:报刊电视等大众新闻媒体等的宣传报道性解释不具备权威解释。•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一起解读的培训讲义是综合上级主管部门金山区人口计生委政策科的培训讲义和石化的一些特定情况还编制成的,讲述中我会把上级规定和个人观点列开说明,上级标准解释我已经印发给各位,建议和意见属个人观点,请大家注意区分。今天我在这里与大家一起解读的培训讲义是综合上级主管部门金山区人口计生委政策科的培训讲义和石化的一些特定情况还编制成的,讲述中我会把上级规定和个人观点列开说明,上级标准解释我已经印发给各位,建议和意见属个人观点,请大家注意区分。•讲义中提到的〈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同一含义。•培训结束后我会留下时间、留下联系电话,请在听的中途尽量不要打断我的讲述,发现问题的请记录好后面的交流意见的时候再提问。培训结束后我会留下时间、留下联系电话,请在听的中途尽量不要打断我的讲述,发现问题的请记录好后面的交流意见的时候再提问。•还请大家把手机调震动档,不要干扰周遍其他同志的听讲。石化街道计生办张月秋还请大家把手机调震动档,不要干扰周遍其他同志的听讲。石化街道计生办张月秋

 一、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发布时间一、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发布时间干规定》发布时间干规定》发布时间

 发布时间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新修订《奖励补助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享受的条件–持有《光荣证》–本市户籍–其独生子女不满16周岁发放标准每人每月30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按原标准发放的,自领证之日起补足差额。日以后领取《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按原标准发放的,自领证之日起补足差额。(新领证)■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未满16周岁的,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已按原标准发放,自日以后已按原标准发放,自2011年1月1日起补足差额。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发放渠道–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判断有无用人单位依据:■持有《劳动手册》■记录显示“无单位录用”或“退■持有《劳动手册》■记录显示“无单位录用”或“退工”(无法判断的请劳动部门出具目前仍在待业的补充证明无法判断的请劳动部门出具目前仍在待业的补充证明)■务农人员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难以确定情况:协保人员、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个体户等,情况比较复协保人员、退休人员、非正规就业、个体户等,情况比较复杂待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再杂,待与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后再确定。

 (上述人员支付方法尚未明确,不是不支付,只是暂缓受理,明确后还是从规定发放的时间补发的)

 • 补充:外省市在户工作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由其户籍地支付。(也就是说:各单位以后可以不再支付户籍不在上海市的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外省市在户工作的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付:由其户籍地支付。(也就是说:各单位以后可以不再支付户籍不在上海市的工作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群众可能提出问题的时建议解答(个人体会):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条第二款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女母奖励费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女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上海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适用用上海市公民,这个属于地方奖励政策。(各地方领证条件和奖励政策均有不同)实在遇到不听解释的也可以提议当事人向街道或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咨询;上海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适用用上海市公民,这个属于地方奖励政策。(各地方领证条件和奖励政策均有不同)实在遇到不听解释的也可以提议当事人向街道或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咨询

 • 建议与意见:因单位不完全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相当一部分以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再婚再生育而单位不清楚,更有一部分因单位不完全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相当一部分以前是独生子女父母的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再婚再生育而单位不清楚,更有一部分单位当事人从没领过证就按独生子女父母对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位当事人从没领过证就按独生子女父母对待,还有一部分单位在2004年条例修改调整后,原支付年条例修改调整后,原支付5元的没更换的,为此导致了有的多发有的漏发等;借此契机望各单位在调整过程中做一次清理。元的没更换的,为此导致了有的多发有的漏发等;借此契机望各单位在调整过程中做一次清理。

 通知当事人带:1、结婚证;2、户口本;3、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光荣证)到单位计生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复查登记。、独生子女证(或父母光荣证)到单位计生部门或劳动人事部门复查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单位主要审核:1、结婚证上夫妻双方姓名是否与独生子女证上的孩子父母的姓名相同;、结婚证上夫妻双方姓名是否与独生子女证上的孩子父母的姓名相同;2、当事人的户口是否是上海市户籍

 原支付5元(支付双方)的单位本次停发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时请注意:元(支付双方)的单位本次停发一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时请注意:1、出具停发通知(写明原支付到什么时间,何时起停发。)、出具停发通知(写明原支付到什么时间,何时起停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2、退出一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三联单)、退出一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三联单)3、告知当事人让其配偶到自己的工作单位或是户籍地的政府计生办申领。、告知当事人让其配偶到自己的工作单位或是户籍地的政府计生办申领。

 • 请关注:以2004年4月15日为界:之前发的有《独生子女证》也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怔》,同时还有发的有《独生子女证》也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怔》,同时还有2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父母双方各一张,单位凭此通知书支付当事人“独生张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通知书,父母双方各一张,单位凭此通知书支付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子女父母奖励费;其中,持独生子女证的部分父母,出具的通知书有“一方支付其中,持独生子女证的部分父母,出具的通知书有“一方支付5元”的;以后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出具“通知书”,只是凭证享受。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出具“通知书”,只是凭证享受。

 • 存在的情况:1、当事人婚育状况发生变化,如再婚再生育,在审批的过程中当事人以“遗失”为由,不上缴领取过的《独生子女证》,或是因只有一证,无法收缴,而证件还在当事人手中,等因素造成原《独生子女证》还在当事人手里;、当事人婚育状况发生变化,如再婚再生育,在审批的过程中当事人以“遗失”为由,不上缴领取过的《独生子女证》,或是因只有一证,无法收缴,而证件还在当事人手中,等因素造成原《独生子女证》还在当事人手里;2、当事人一方可以领证一方不符合领证,单位审核时没关注“、当事人一方可以领证一方不符合领证,单位审核时没关注“持证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持证人;3、一部分单位当事人生好孩子后,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就主动在工资内发放了、一部分单位当事人生好孩子后,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单位就主动在工资内发放了2.5元的“独生子女费”,导致当事人误解单位帮自己办好了“独生子女证”而没去办证;元的“独生子女费”,导致当事人误解单位帮自己办好了“独生子女证”而没去办证;

 • 强调:1、本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调整时间是从2011年的1月1日开始,也就是说在2011年1月1日,孩子还没满16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可从周岁的持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可从2011年1月1日补发。2、2011年1月1日以前的不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3、2011年1月1日还没领证的不发,什么时候领证什么时候发;日还没领证的不发,什么时候领证什么时候发;4、发生迁移的人群,迁移时间已经执行新政策了(如2011年3月5日调动工作)以迁移时间为界限,之前的到原工作地补发,之后的到新单位执行。日调动工作)以迁移时间为界限,之前的到原工作地补发,之后的到新单位执行。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光荣证》的办理(受理点):1、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2、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应当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时需提供的材料:– 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户籍证明●子女的户籍证明– 已有子女状况声明– 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 关于维权问题:政策调整了群众最关心的问题:我的独生子女费那里拿?谁发工资谁支付现在最大的情况: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企等相当一些单位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资列表里项目是无明确标注的,你无法判断他是否支付了,当事人最多可能是和同待遇非独生子女父母对象进行对照来判断是否享受了此待遇,遇到不支付的该怎么办?资列表里项目是无明确标注的,你无法判断他是否支付了,当事人最多可能是和同待遇非独生子女父母对象进行对照来判断是否享受了此待遇,遇到不支付的该怎么办?建议:找单位的监督部门群众威权部门,如工会组织

 (二)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年老时一次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年老计划婚后无子女奖励老时一次性划生育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享受的条件–持有《光荣证》–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计发养老待遇后未参保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发放标准–参保人员:5000元/人–未参保人员:5000元/人发放渠道参保人员——社保机构未参保人员——区县政府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参保人员:从参保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按新标准执行,已按原标准发放的补足差额。已按原标准发放的补足差额。具体事宜请咨询社保中心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未参保人员:(看年龄)●)●2011年1月1日以后,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按新标准执行;(周岁的,按新标准执行;(5000元)●2011年1月1日以前,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人员,按原标准执行。(周岁的人员,按原标准执行。(2300元)

 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的过渡性规定●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1993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本规定施行前已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但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按照新标准执行。(遇到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咨询,请他们直接去咨询社保,具体执行办法有他们负责解释)(遇到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咨询,请他们直接去咨询社保,具体执行办法有他们负责解释)

 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计划生育奖励• 基本材料(原件):5件–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有子女状况声明–《光荣证》参保人员补领的,还需提供计发养老待遇的证明参保人员补领的,还需提供计发养老待遇的证明

 (三)婚后无子女奖励(三)婚后无子女奖励(三)婚后无子女奖励(三)婚后无子女奖励

 婚后无子女奖励• 享受的条件– 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 本市户籍公民– 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1、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1、领取《独生子...

篇七: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奖励

划生育先进单位验收 的申请报告 省评审工作委员会:

  近年来,

 我市在各级党委、 政府 的正确领导下, 紧紧围绕国家、 省计划生育工作部署, 以争创优质服务先进单位为目标, 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 负总责, 部门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 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长足 的发展, 各项指标均达到了省责任目标要求。

 我市 的主要做法是:

 一、 强化组织领导, 加大工作力度。

 市委、 市政府始终坚持把计

 划生育工作当作一件大事来抓, 摆在突出位置。

 为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的领导, 工作中,

 我们一是认真落实主要领导亲自抓、 负总责责任制, 层层签订责任书, 立下军令状, 形成了一级抓一级, 级级有责任、 层层抓落实 的工作局面。

 二是狠抓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的落实, 使各级任务更明确, 责任更具体。

 三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 明确各级 的工作职责, 严格考评奖惩措施, 使队伍网络建设进一步健全, 管理更加科学有序。

 四是改革完善计生经费投入管理体制, 新 的投入管理机制运行良好, 各项经费全部落实到位。

  二、 严格奖惩兑现, 推行激励机制。

 为切实提高各级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的自觉性,

 我们坚持“重点管理、 一票否决、 离职审计、 追踪奖惩”制度不动摇。

 在每年召开 的计划生育奖惩兑现大会上, 对获奖单位都给予大张旗鼓 的表彰奖励, 对存在问题较多 的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和重点管理, 并严肃追究镇区、 单位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的责任。

  三、 突出工作重点, 狠抓专项治理。

 针对工作形势变化和不同时期 的不同工作重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开展一系列专项治理活动, 以专项治理带动全面工作共同提高。

 今年先后开展了以“八个加强”为重点 的冬季专项治理活动, 以“五个提高”为主要内容 的春季专项治理活动, 以“三个促进”为重点 的百日奋战活动, 为 我市整体工作上档次、 上水平奠定了坚实 的工作基础。

  四、 大力推行村民自治, 搞好优质服务。

 对照省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标准, 从基层基础工作抓起, 大力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和优质服务工作。

 在每次召开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调度会议时, 都深入到镇村检查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 并多次召开创建活动流动现场会,狠抓猛促。

 在优质服务工作中,全面推行规范 的避孕节育方法知情选择, 认真落实随访服务责任制, 积极开展优生咨询服务, 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教育, 有针对性地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性健康、 生殖保健、 预防艾滋病等知识教育培训。

 同时, 加强病残儿家庭生育二胎优生监护, 建立健全了育龄群众信息采集工作机制, 基本形成了“收集信息—科学决策—组织实施—考核评估”新 的优质服务运行模式。

  五、 抓后进促平衡, 深入开展薄弱镇村帮促转化工作。

 每年,

 我们对考核成绩排名较后 的单位都要进行了重点跟踪帮促, 派出工作组驻镇指导, 督促整改。

 与此同时, 对计划生育薄弱村实行联动帮促, 并制订具体 的实施方案, 通过帮促, 各薄弱村帮扶转化率均在 85 以上。

  六、 广泛宣传教育, 转变婚育观念。

 我们一直把宣传教育摆在计划生育工作 的重要位置, 不断加大力度, 充实内容, 改进宣传教育方式方法, 促进群众 的婚育观念有了进一步转变。

 在电台、 电视台常年开辟计生专题栏目, 利用各级党校对广大党员、 干部进行国策、

  国情及人口理论教育, 利用人口学校举办各类培训班, 在中小学校广泛开展国情、 国策和青春期教育, 搞好社会舆论宣传。

 等等。

 通过强有力 的宣传教育, 广大干部群众 的婚育观念有了较大转变, 按计划生育已逐渐成为人们 的自觉行动。

  七、 创新工作思路, 提高工作水平。

 我们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的要求, 与时俱进, 不断创新工作思路, 改变工作方式方法, 进行大胆实践和探索。

 近年来, 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 企事业单位下岗分流等人员到周边地区务工经商, 其中不排除有以外出务工经商为名逃避计划生育管理 的人员。

 同时, 异地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私自接生、 流引产现象也时有发生。

 为堵塞各种违法生育漏洞,

 我们与周围地区联手打造了一个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平台。

 针对 我市外出务工人员流入到 XX 地、 已婚育龄妇女较多 的实际,

 我们在 XX地设立了办事处, 使 我市在 XX 地 的已婚育龄妇女全部纳入了正常管理。

  同时,

 我们还狠抓了依法行政、 综合治理、 属地管理等工作, 均取得了较好成绩,特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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