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在公司章程里的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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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在公司章程里的规定3篇

篇一:党组织在公司章程里的规定

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新华社北京 9 月 13 日电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是新时期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必将开启国有企业发展的新篇章。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全国人民的热切期盼。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导意见》提出,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

 《指导意见》共分 8 章 30 条,从改革的总体要求到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等方面,全面提出了新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 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到 2020 年,在国有企业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为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不同国有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将国有企业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并实行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推动国有企业同市场经济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商业类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以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目标。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按照谁出资谁分类的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制定所出资企业的功能界定和分类方案,划分并动态调整本地国有企业功能类别。

  针对国有企业存在的制约不足的问题,《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引入各类投资者实现股权多元化,大力推动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实现集团公司整体上市。针对一些国有企业董事会形同虚设、“一把手”说了算等问题,提出完善治理结构的重点是推进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一方面,切实落实和维护董事会职权,法无授权任何政府部门和机构不得干预;另一方面,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针对一些国有企业激励约束不足、活力不够的问题,提出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同时继续深化企业内部用人制度改革,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比例,真正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合理流动机制。

 针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越位、缺位、错位等问题,按照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的要求,《指导意见》提出:一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二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

 权经营体制,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三是以管资本为主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清理退出一批、重组整合一批、创新发展一批国有企业。四是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建立覆盖全部国有企业、分级管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党建工作纳入公司章程

 日前,根据省委的部署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省国资委专题召开省属企业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会。21 家省属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在会上紧扣抓基层党建工作,突出各自实际情况,进行逐一述职。

 省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吕业升强调,省属 21 家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要带头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在企业内部形成明确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突出党委(党组)书记的模范作用,抓好党委(党组)班子自身建设,强化党建工作的问题导向。要围绕实现体制、机制、制度和工作对接推进国企党建工作创新,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完善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机制,积极回应各种诉求。

 此外,还要通过切实抓好企业党建基层基础工作,抓好企业党务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夯实党建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形成党建工作与国企改革发展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格局。

 《指导意见》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目标是促进

 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放大国有资本功能,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行效率,实现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成熟一个推进一个。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试点先行,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为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指导意见》提出,一是强化企业内部监督,突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防止权力滥用;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外部监督机制,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三是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四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和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

 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指导意见》强调,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企业章程,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综合考核评价,及时调整不胜任、不称职的领导人员。切实落实国有企业反腐倡廉“两个责任”,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努力构筑企业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环境条件,《指导意见》提出,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二是要加快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三是形成鼓励改革创新的氛围,要大力宣传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宣传改革的典型案例和经验,营造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良好舆论环境;四是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篇二:党组织在公司章程里的规定

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内容

 一、章程总则部分 第 X 条

  为维护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 X 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二、增设一章“公司党组织” 第 X 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 XX 委员会(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 XX 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公司纪委)。

 第 X 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党委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配备一名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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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 X 条

 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公司贯彻执行;

 (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使用人权相结合。党委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提出意见建议。履行党管人才职责,实施人才强企战略;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五)加强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事业;

 (六)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战工作、公司文化建设和群团工作;

 (七)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 X 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决议。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

 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 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在董事会章节增加 1 条,修改 1 条:

 增加的条款:第 X 条 董事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修改的条款:第 X 条 经公司党委、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或总经理提议时,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篇三:党组织在公司章程里的规定

XX 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全资公司(不设董、监事会)

 —党总支/党支部建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维护 XXX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是由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汾西矿业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实体,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机制。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照章纳税,充分发挥公司的整体优势和规模效益,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以提高经济效益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或党总支/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围绕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开展工作。公司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应写入公司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税前列支。

 第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公司名称 、 住所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名称:XXX 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条

 公司住所:XXXXX。

 第 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XXX 万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宗旨、职责

 第十二条

 经营宗旨:坚持依法经营的方针,按照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依靠科技进步,发展 XXX 主业,同时发展其他产业,为公司和股东增加收益,为改善和提高公司职工的生活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在国家有关行业政策的指导下,根据市场需求制订生产经营计划及管理目标,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各类经济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保证执行国家财政、金融管理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同时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实行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公司维护和保障股东在股权范围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工作,接受政府主管部门、上级主管机关的考核检查和工商、税务、银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积极进行横向经济的联系和联合。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十九条

 经营范围:XXXXX 第二十条

 经营期限:XX 年(以《营业执照》核定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股东名称: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二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 汾西矿业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以XXX认缴出资,出资额为XX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100%,出资时间为 XXX 前。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作为公司的唯一出资者,对公司投资、管理运作体制和经营管理机制设计及股东利益的事项拥有最终决策权,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二)享有投资收益和分取红利; (三)公司清算解散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按照管理权限,委派、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按照管理权限,委派、提名经理层人员,决定经理层人员的报酬事项; (七)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八)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九)审议批准总经理(经理)报告;

  (十)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三)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四)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和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作出决议; (十五)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以及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六)审核、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依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五)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第一”的方针政策; (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七)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 七 章

 公司党总支/ / 公司 党支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的组成人员和人数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要求配置,由 X 人组成,其中设书记 1 人,纪检委员 1 人,总支/支部委员 X 人,每届任期 3 年,期满应及时换届。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执行董事、监事、经

  理层成员,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经理层成员与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领导班子成员适度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及要求,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的监督,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经营方针和改革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二)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关停并转等重要事项以及对外合资合作、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方案的制订和修改。

 (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监督、考核,薪酬分配、福利待遇、劳动保护、民生改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安排,及其有关事故(事件)的责任追究。

 (五)公司年度经营目标、财务预决算的确定和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及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改。

 (七)公司对外捐赠、赞助、公益慈善等涉及公司社会责任,以及企地协调共建等对外关系方面的事项。

 (八)需要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参与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先议。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是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研究讨论后,再由执行董事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发现执行董事、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并根据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认为另有需要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执行董事、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尤其是任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经理)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执行董事或总经理(经理)办公会前就党总支/党支部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执行董事、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在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时,充分表达党总支/党支部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成为执行董事、经理层成员的党总支/党支部成员要将执行董事、经理层决策情况及时报告党总支/党支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建立重大问题决策沟通机制,加强与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层之间的沟通。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成员要强化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坚决执行党总支/党支部决议。

 第三十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对公司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政策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要求的做法,应及时

  与执行董事、经理层进行充分的沟通,提出纠正意见,得不到纠正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要统筹内部监督资源,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领导人员在重大决策、财务管理、产品销售、物资采购、工程招投标、公司重组改制和产权变更与交易等方面行权履职的监督,深化效能监察,堵塞管理漏洞。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的各项规定。抓好对权利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等重点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保证人、财、物等处置权的运行依法合理、公开透明。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规决策、草率决策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责任。严厉查处利益输送、侵吞挥霍国有资产、腐化堕落等违纪违法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部署亲自研究,突出问题亲自过问,重点工作亲自督查;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其他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结合业务分工抓好党建工作。

 第 八 章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股东负责,执行股东对公司的决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策; (三)向股东报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向股东报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向股东报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公司重组、股份制改造和对外投资与担保的方案; (七)向股东报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定编定员及职工准入的方案; (八)向股东报批公司中层干部任免事宜;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听取公司党总支/公司党支部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执行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因决策失误造成的公司损失负相应责任; (二)对公司侵犯股东权益的行为负相应责任; (三)对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司设立监事 1 名,由股东委派,对股东负责。. 第三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总经理(经理)办公会议,对总经理(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犯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检查公司财务;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发现公司经营有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