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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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模板8篇

篇一:保密协议模板

协议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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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密协议

 本 保密协议 由下述双方于 【

 】

 年 【

 】

 月 【

 】

 日于 【

 】

 订立: :

 1. 【

 】

 ,一家依据 【

 】

 法律设立并存续的 【

 】

 ,住所在 【

 】

 (下称“ 披露方 ”);与

 2. 【

 】

 ,一家依照 【

 】

 法律 设立并存续的 【

 】

 ,住所在 【

 】

 (下称“ 接收方 ”)

 。

 披露方和接收方以下合称“ 双方 ”,分称“ 一方 ”。

 前言

 鉴于, 接收方希望取得与披露 方及其 集团成员 有关的若干信息,以便为披露方可能进行的 【

 】

 项目(下称“ 项目 ”)提供服务 (下称“ 目的 ”)

 ;及

 鉴于,为上述目的, 披露方同意在接收方承诺承担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前提下向接收方提供与披露方及其 集团成员 有关的若干保密信息 。

 故此,双方同意按照下述条款和条件订立本保密协议(下称“ 本协议 ”): :

 第 第 1 1 条

 保密信息

 1.1 “ 保密信息 ” 包括 由披露方或其任何董事、高管、雇员、合伙人、关联方、代表、代理人或顾问 直接或间接 交付或披露给接收方或其代表的,直接或间接涉及披露方、其集团的任何成员或项目的一 切信息及资料(不论其是以何种形式及何种方式传达或保存的,包括口头、书面、电子或通过其它媒 介 ),包括但不限于: :

 (a) 和项目有关的磋商及谈判正在进行这一事实及该等磋商及谈判的进展;

 (b) 本协议的存在和条款;

 (c) 任何与以下方面有关,并会被合理地认作是保密或专有的信息: :

 (i) 披露方或其集团的任何成员的业务、资产、事务、数据、财务、雇员、顾客、客户、供应商、计划、策略、意图或市场机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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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披露方或其集团的任何成员的运营、程序、产品资料、专有技术、设计、商业秘密、软件或其它技术信息。

 “ 集团 ”是指,就披露方而言,本协议有效期间披露方 及其每一个直接或间接附属公司、控股公司和关联方。

 “ 代表 ”是指,就接收方而言,其 及其关联方的 董事、高管、合伙人、联系人、雇员、代表、代理人、承包商、律师、顾问、会计师和其它有真实善意的需要去获取任何保密信息的人士。

 1.2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

 (a) 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前已经处于公开领域的信息和资料,或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之后并非由于 接收方 违反本协议规定或违反其它对披露方的保密义务 而 合法进入公开领域的信息 ,如该信息原本属于公开信息,但以不为公众所知的方式汇编的,则仍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b) 由披露方以外的人士在非保密基 础上向接收方提供的信息,而以接收方所; 知,该信息的来源,就该类信息或数据而言,对披露方没有任何保密义务;

 (c) 有书面记录证明在披露方向接收方披露该信息前接收方已经合法拥有的信息。

 第 第 2 2 条

 不披露保证

 2.1

  接收方应保持保密信息的保密性,除非事先经披露方书面同意 , 其 应 当 ,并促使其代表应 当: :

 (a) 除为前文所定义的目的外,不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利用保密信息;

 (b) ; 除本协议明确许能够外,不披露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给任何第三方;

 (c) 除非为目的所必要,不得复制 、 以书面形式或其它方式记录保密信息, , 并且任何此类副本,书面形式和记录均应成为披 露方的财产;

 (d) 不得在外界可使用的计算机或电子信息检索系统中使用 、 复制 、 转换或存储保密信息; 或

 (e) 对保密信息采取的保护程度不低于接收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保护程度,并且接收方保证该等安全措施和保护程度足以防止未经授权的披露,复制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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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接收方只能向其为项目/ / 目的而 本着诚信原则确有必要接触 保密信息的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前提是: :

 (a) 在向该代表披露保密信息前告知该代表该保密信息的保密性;

 (b) 在任何时候, 其 促使该等代表遵守本协议中所规定的义务; 并且

 (c) 其保存关于 接受保密信息的代表名单 的书面记录 。

 2.3

  如接收方的 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使用或披露保密信息的,接收方应予负责并承担责任。

 2.4

  如果接收方察觉或怀疑有违反本协议的条款的行为 , 应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和承担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以防止或阻止任何可 能 或实际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2.5

  接收方不能使用任何保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来做出对披露方或其集团的任何成员不利的行为。

 第 第 3 3 条

 允许的披露

 尽管有上述第 第 2 2 条 之 规定, 如果法律 法规 、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其它监管机构、法院、证券交易所或其它 有管辖权的 机构强制规定接收方披露保密信息, 则接收方能够披露保密信息,但前提是在有关法 律、法规、命令、裁决或规 定 允许的程度内,接收方有义务在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前至少提前三(3 3 )

 个 工作 日 (除非有关程序 不允许提前通知或 只允许提前更短时间)向披露方发出书面通知 ,听取并接受披露方就披露方式和披露内容所作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 。在 做出 此披露时,接收方应 在有关法律、法规、命令、裁决或规定允许的程度内 仅 按照规定方式 披露规定 要求 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应尽 最大 努力保全该等信息的保密性。

 第 第 4 4 条

 退还信息和公告

 4.1

  当 当 项目 或者 目的终止、本协议终止或经披露方要求时,接收方应立即: :

 (a) 向披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归还或依披露 方的指示销毁已经交付或披露给接收方的一切包含任何保密信息的文件(包括通过采取合理措施能够销毁 或者归还 的含有该等保密信息的一切原件、复制件、复制品或其它媒介,但接收方或代表为法律规定或监管要求之目的保留文件复制件作为记录保存的除外)。为明确起见,上述规定并不适用于任何 接收方 董事会会议记录或其它公司或内部文件或由任何代表就项目制备的书面建议、备忘录或文件中所包含或体现的任何保密信息,但接收方或其代表仍应对因前述原因被保留的保密信息继续承担本协议项下相关保密信息的义务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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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 删除任何被接收方或 代表保存在电脑中或通过其它电子方式储存的 包含保密信息的 数据或信息;及

 (c) 。

 。

 4.2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该等同意不得无理保留或延迟给予),任何一方不得,亦不得允许任何人,做出有关本协议 、项目 或 目的 的任何公开公告,除非是 相关法律 法规 、任何政府、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相关的证券交易所)

 、 法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机关要求的。

 第 第 5 5 条

 期限 和终止

 5.1

  接收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应 自 本协议 签署日开始 生效 ,并 至 披露方根据本协议最后一次向接收方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之日 后 的三(3 3 )年内有效 。

 5.2

  本协议 的终止并不影响披露方因接收方在终止之 前违反本协议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而享有的 累积的 权利、权力或救济,亦不制约或以其它方式限制因接收方在 本协议 终止之前违反本协议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职责或义务而产生的任何诉因 、诉讼 或请求。

 5.3

  除第 3 3 条规定的 允许的披露 外, 保密 义务不受由接收方提起的或针对接收方提起的破产、指定破产管理人 的 接管、转让、扣押或查封程序的影响,亦不受披露方与接收方之间 的 任何协议 ,或 被接收方 的 破产 管理 人 , 或拥有 类似身份的人士拒绝 的影响。

 第 第 6 6 条

 所有权和 知识产权

 6.1

  接收方确认,所有保密信息始终为披露方的财产。

 6.2

  披露方 保留其就保密信息所享有的所有权利,除本协议明确规定外,本协议并未明示或默示地授予接收方任何权利或义务。特别是,披露方并未就其现在或将来持有的、取得的或可许可他人使用的任何专利、发明、发现、著作权、商标或其它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地授予接收方许可使用权。

 6.3

  保密信息中具有的任何和一切知识产权及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切专利、著作权、设计权、商标及商业 秘密 ), 与 保密信息 有关 的一切 申请 和注册登记及保密信息所有的改进、提高和精细化,均 为 披露方的财产,因此接收方及其代表并不享有其中的任何权利,除非披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明确 予以同意。

 第 第 7 7 条

 赔偿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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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接收方应第 根据本协议第 8 8 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作出的终局裁决 赔偿披露方及其集团成员由于接收方的违约行为及接收方的代表的 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或与此相关的责任、成本。

 7.2

  接收方承认,损失赔偿不足以补偿披露方由于接收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遭受的损失。因此,在不影响其享有的任何其它权利及补救措施的前提下,披露方有权享有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的潜在或实际的违反所存在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

 第 第 8 8 条

 适用法律和 仲裁

 本协议 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法律 并 根据其解释。任何由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 的纠纷、争议或索赔,包括任何有关本协议的存在 、 有效性 、 无效性 、 违反或终止,应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在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通过仲裁解决,该等仲裁规则应被视为 经由本条款的提及而被纳入 。

 仲裁庭由 3 3 ( 三 )名仲裁员组成。

 每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协商一致选择确定,双方未达成一致,则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按规则选择确定。

 仲裁语言为 中文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 第 9 9 条

 全部协议 和变更

 9.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 的完整理解, , 并取代双方之间有 关本协议 所议事宜 的所有的谈判,以前的讨论,或以往的所有协议和谅解。

 9.2

  本协议只有以书面形式并且由双方(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方可变更。

 第 第 1 10 0 条

 转让

 披露方在事先向接收方提供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能够向其集团的任何实体让渡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接收 方不得转让,分包合约或以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 第 1 11 1 条

 通知

 11.1 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或其它通讯(下称“ 通知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以 中 文 作出,并经 被 授权发出该通知之人或其代表签署,以作为通知对象的被 授权人士为收件人, 通过传真、挂号邮件发送或由专人交送至 收件人。

 的地址。

 11.2 通过传真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视同在传送确认报告中载明的日期和时间收到,通过挂号邮件发出的任何通知应视同在 寄出 邮 件 日 之 起第 第 7 7 个公历日收到,由专人交送的通知应视同在收件方实际收到通知时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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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 为本条之目的, 收件人 的地址为下面所载的地址: :

 披露方: : 【】

 通信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

 收件人: : 【】

 接收方: : 【】

 通信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

 收件人: : 【】

 第 第 1 12 2 条

 可分割性

 如果根据任何适用法律的规定,本协议中所含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 属于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中所含的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或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受到任何影响或损害,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通过订立和签署新的有效的、合法的或可执行的条款,给予该等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之条款以有效、合法或可执行之效力。

 第 第 1 13 3 条

 非 弃权

 13.1 一方对本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的未行使或延迟行使不得构成其对该项或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的放弃,也不得阻止或限制其对该项或任何其它权利或补救措施的进一步行使。

 13.2 一方对本协议或法律提供的任何权利或补救的单一或部分行使不应阻止或限制其对该项或其它权 利或补救的进一步行使。

 第 第 1 14 4 条

 文本 和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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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协议 中文正本 一式 【】

 ( 【】

 )份、英文正本 一式 【】

 ( 【】

 )份 。

 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两种文本有不一致之处,以中文文本为准 。

 本协议双方业已于文首载明的日期签署了本协议,以昭信守。

 【披露方名称】

 【接收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

 (签字)

 (签字)

 职衔: : 【 】

 职衔: : 【】

篇二:保密协议模板

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公司

 乙方(劳动者):

 1 1 、乙方系甲方员工,服务于甲方,熟悉甲方及其关联企业(以下合称为“甲方”或“公司”)的部分或全部商业秘密,与甲方的客户以及其他与甲方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及个人有着的往来,接触、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

 2 2 、在乙方服务于甲方期间或之后,乙方如对甲方商业秘密的未经授权的披露、使用或处置或与甲方竞争将给甲方的业务带来不利的影响,并给甲方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和损失。

 为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共同签署本协议,双方愿受本协议约束。

 一、甲方商业秘密的范围

 :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商业秘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1 、

 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明、技术秘密(含技术性密码)、技术方案、各种设计、研究项目、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

 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配方、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涉及商业秘密的业务函电等。

 2 2、 、

  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前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客户、合作伙伴 的意向、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内容;谈判方案、内容、会议会谈纪要、决议、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供货来源、销售渠道、客户名单、潜在客户、业务函电、中介单位;产品成本、交易价格、利润率、定价政策;销售策略、方案;采购资料、市场、生产或销售体系或计划。

 3 3 、

 财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簿、报表、财务密码;工资、奖金、福利分配方案及发放情况;公司的盈亏状况;银行账号、开票资料、付款信息及存款。

 4 4 、

 人力资源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薪酬或其他个人资料信息;公司内部重大人事变动;管理、研发、采购、销售等重要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招聘裁员计划。

 5 5 、

 决策与行动计划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计划、收购、兼并、合并、清算、破产、分立计划;准备进行的诉讼、仲裁行动或未公开审理的诉讼、仲裁;企业形象设计,广告计划、活动安排。

 6 6、 、

  。

 公司文件:根据甲方规章制度认定为涉及秘密的各项文件。

 7 7 、

 乙方在从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得、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

 及其他一切与甲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8 8、 、

  乙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向第三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二、保密义务

 对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担以下义 务:

 1 1、 、

 遵守甲方作出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定、制度,履行相应的保密职责;

 2 2、 、

 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甲方商业秘密;

 3 3、 、

 不得使任何第三人(包括甲方单位内部员工)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即除了得到甲方指示和在业务需要的程度范围内向应该知道上述内容的单位内部员工或本单位外业务单位进行保密内容交流外,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甲方内部、外部的人员泄露商业秘密信息;

 4 4、 、

 不得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处分甲方商业秘密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商业秘密信息;

 5 5、 、

 不得将商业秘密从甲方内部移走、复制、抄录或以电子文件方式向外发送, 不得公开包含甲方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等;

 6 6、 、

  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传授或其他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商业秘密的甲方的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然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

 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不得为自己利益使用;

 7 7、 、

  因工作保管、接触的有关甲方的文件应妥善保 存,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在知悉将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司商业秘密案例性或保密性的行为或事件时,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阻止;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因自己过失泄露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8 8、 、

  乙方同意:因职务创造和构思的有关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将向甲方及时汇报,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报告,该职务成果归属甲方;

 9 9、 、

  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乙方应承担仍属秘密 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甲方的商业秘密。

 10、 、

  当且仅当因工作需要,在甲方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乙方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和时间内以被授权的方式使用上述商业秘密。

 11、 、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确保其持有(知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然属于第三方

 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三、其他相关事项约定

 1 1 、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 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任何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书面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书面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

 2 2 、

 乙方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与甲方信息有关的实物载体, 均归于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对甲方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信息的载体是乙方自备的,且信息可以从载体上复制后消除的,可以由甲方将信息复制并消除后将载体归还给乙方,如不能将信息复制时,载有信息的载体收归甲方所有,由甲方按同类载体市场价给予补偿(补偿中不含信息价值,信息无偿归属甲方所有)。如乙方违反或拒绝的,甲方除有权向乙方提出请求外,还有权暂停履行向乙方应尽的义务,乙

 方无权据此向甲方提出索赔。

 3 3 、

 乙方承认保守甲方商业秘密是为乙方应尽之义务,其将从甲方取得的收入中已经包含承担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所应取得的 对价。

 4. 服务于甲方期间,乙方承诺:

 ⑴

 本人(含本人及其近亲属名义,下同)不会自行举办(含现在已经或者将来单独或与人合伙、共同出资等方式,下; 同)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产生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

 ⑵

 本人、或其自行举办的经济实体、或其承租、承包、借用的经济实体不从事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产生竞争的业务;

 ⑶

 本人不帮助与甲方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产生竞争关系他方提供服务、也不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代理人,顾问等);

 ⑷

 本人不在与甲方存在竞争或可能产生竞争关系的经济实体拥有利益。

 5. 乙方如不依本协议约定履行义 务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未尽保密义务,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⑴

 乙方持有、保管或属于乙方主管、负责的部门的商业秘密被他人或甲方以外他方获悉,乙方无证据证明商业秘密是被非法窃取的;

 ⑵

 乙方持有、保管的商业秘密丢失(含出借后不能收回的)或被复制的;

 ⑶

 乙方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私下联络、提供咨询、服务或接受礼物、宴请的;

 ⑷

 拒不向甲方移交所保管的商业秘密载体的;

 ⑸

 其他可视为未尽保密义务的情形。

 四、 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签字盖章和乙方签字之日起开始,至上 述商业秘密公开或被公众知悉时止。乙方的保密义务并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免除,并不因劳动关系事项发生争议而进行的仲裁或诉讼结束而免除。

 五、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商定,如乙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 1、 、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而损害甲方利益,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2 2 、

 若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造成甲方的损失,但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损失。损失额由甲方按适当方法 确定,如:①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的产品销售数量下降,其销售数量减少的总数乘以甲方当季每件产品利润所得之积;②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总额;③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

 使用费的合理数额;④不低于甲方就该项目商业秘密已发生的投资费用的 50% ;⑤其他适合方法。

 甲方因调查、追究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差旅费),乙方构成违约的,由乙方承担。

 3 3、 、

  因乙方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选择根据甲方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4 4、 、

 乙方严重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可依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选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调解。有一方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协议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八、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 执一份,协议自双方签字(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保密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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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密

 协

 议

  甲方: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于 x 年 x 月 x 日签署了《xx 合作协议》,就 xx 业务进行合作,及甲乙双方就“xxx”等其他相关项目(以下统称“合作项目”或“本项目”)即将进行合作,由于在合作项目的洽谈、业务合作及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会接触和知悉对方的有关商业秘密,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利益,现就有关保密事项共同签定商业秘密保密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甲、乙双方保证共同遵守我国关于商业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并共同遵守双方在本保密协议中签定的各项条款的内容。

 二、定义:

 披露方为披露商业秘密的当事人。

 接受方为接触和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当事人。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及披露和使用目的:

 3.1

  甲、乙双方商业秘密的范围为:

 3.1.1 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完整的技术方案、开发过程中的阶段性技术成果以及取得的有价值的技术数据、针对技术问题的技术诀窍等; 3.1.2

 甲、乙双方各自拥有的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介绍、组织结构、人员状况及背景资料、经营管理、服务资讯、商业计划,市场信息,客户信息,数据信息等;

  3.1.3任何一方在执行合作项目过程中产生的与本项目内容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1.4 与甲、乙双方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双方公司或有潜在可能对双方公司造成损害的资料等); 3.1.5上述信息无论是载于书面的或是载于任何其他非书面介质上的或是口头上的,也无论是以供未来使用或是目前合作中正在应用或是以往曾经使用的,都属于商业秘密的范围。

 3.2

 商业秘密的披露和使用目的:

 3.2.1 披露方、接受方只应以 3.2.2 款的约定为目的披露和使用双方披露的商业秘密,而且应履行下述第四条中的各项义务。

 3.2.2 披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仅限于接受方为以下目的之使用:

  。

 四、保密义务:

 4.1 接收方将对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除非获得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法人、机构、组织,或接收方无需知晓保密信息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披露保密信息的任何

 内容。

 4.2 接收方仅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协议约定或披露方所事先书面同意的目的。

 4.3 接收方理解并同意,根据一般的商业判断或惯例,在某些情况下,披露方与接收方进行沟通、交流的行为本身也是一种保密信息,接收方也将对此予以严格保密。

 4.4 接收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顾问及代理人等相关人员(简称接收方代表)仅限于职务上必须知悉或使用的,才能知悉和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代表应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如其违反本协议之任何约定,接收方应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4.5或任何有关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接收方必须对保密信息做出披露时,接受方应在披露前的合理时间内,给予披露方书面通知,接收方披露该保密信息的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或有关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范围。接收方在该范围内进行的披露不承担责任。

 4.6 未经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接受方不得对任何披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接受方基于保密信息的复制品仍然为披露方的产权,且必须含有原密件上的保密或专有标识和图案,披露方另有书面授权的除外。

 五、保密义务的例外:

 在本协议中,接受方对下述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5.1 在接受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5.2 由接受方在披露前或未依靠所披露的信息自行开发的信息; 5.3 依法披露的信息(但不能超出依法披露的范围); 5.4 接受方在事先征得披露方同意的情况下披露的信息。

 六、保密期限: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除非披露方特别说明,接收方根据本协议应当履行的对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以及限制接收方使用该保密信息的约定长期有效,直至保密信息非因接收方的原因而进入公开领域时止。

 本协议保密条款独立存在,不因双方合作协议未达成或解除而失去效力。

 七、保密信息的归还

 在披露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方应将披露方交付其关于保密信息的所有文件资料或其所有的拷贝本、电子文件和摘要,均应返还披露方;无法返还的,应立即清除销毁。在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后,接收方需以书面形式向披露方确认对该文件和资料的返还与销毁,并提供一份返还与销毁文件及资料的清单,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保留依法追究对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双方同意为各自雇员违反本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九、法律适用及管辖:

 因本保密协议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决。

 双方在此同意,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商定,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

 民法院诉讼。

 十、其他条款:

 10.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或函件或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诉讼文书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均应以书面形式寄送至本协议开头载明的联系地址。协议双方或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本协议开头载明的联系地址寄送通知、函件、执行证书或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如任何一方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在变更后的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变动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2 本协议一式 2 份,双方各执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本协议经由双方签订后即生效。

 10.4 除非有本协议其他双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把本协议的权利或责任进行分解或转移。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甲方(公司盖章):

  乙方:(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篇四:保密协议模板

- Secrecy and Evaluation Agreement

 保密与评价协议

 This Agreement made and entered into this ___ day of ___________, 2018, by and between 本协议于 2018 年_____月___日,由

 XXXXXXX XXXXXXX公司 - hereinafter called XXXXXXX – (以下简称 XXXXXXX)签订。

 And 与 XXXXXXX XXXXXXX公司 - hereinafter called XXXXXXX – (以下简称 XXXXXXX)签订。

 WITNESSETH, THAT: 兹证明如下:

 WHEREAS, XXXX represents that it is a chemical product manufacturer that owns valuable, proprietary

 commercial, financial and technica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the acrylic, allylic and/or vinylic monomers and based (co)polymers and has developed know-how and expertise in the synthesis, development, manufacture, marketing and application of said products for various fields of application such as water treatment, mining, oil field chemicals, pulp and paper chemicals, textile chemicals and auxiliaries, construction chemicals , agriculture, specialty auxiliaries for industrial water treatment and process enhancement and home and personal care applications, as well as any related equipment, and owns certain patents related thereto ; and

 鉴于,XX 声明,作为一家化学品生产商,其拥有具有经济价值的专有商业、财务和技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丙烯酸、烯丙基和/或乙烯基单体及其(共聚物)聚合物),在供各种不同应用领域(如水处理、矿业、油田化学品、纸浆和造纸化学品、纺织化学品与助剂、建筑业化学品、农业、工业水处理与工艺强化专用助剂及家庭和个人护理应用等)使用的上述产品及各相关设备的合成、开发、生产、营销和应用方面拥有完善的专有技术和专业知识,并拥有与之相关的特定专利;且 WHEREAS, XXXXX owns valuable proprietary business and technica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xxxxxxxxx. 鉴于,XXXXX拥有具有经济价值的专有商业和技术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xxxxxxxxx。

 WHEREAS, the Parties have expressed a mutual interest to evaluate possibilities,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the evaluation of XXXXX (hereinafter the "EVALUATION").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VALUATION, the Parties may disclose, at each Party"s sole discretion, to each other relevant confidential and/or proprietary information, including product samples. 鉴于,双方均有意愿对 XXXXX 评价的可能性、条款和条件进行评估(以下简称“评价”)。在评价过程中,双方均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单独判断,向对方披露与该评价相关的机密和/或专有信息,包括产品样品。

 NOW, THEREFORE, IT IS HEREBY AGREED BY THE PARTIES AS FOLLOWS: 因此,现双方同意如下:

 1 Definition INFORMATION 1 信息的定义

  The term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a Party (hereinafter the "PROVIDER") shall mean all business, technical and/or commercial information, in tangible or non-tangible form which is disclosed by said Party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the other Party (hereinafter the "RECIPIENT")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Agreement; information disclosed hereunder by a Party"s Affiliates or agents shall equally be considered as such Party"s INFORMATION.

 与一方(以下简称“提供方”)相关的“信息”一词指该方出于本协议之目的直接或间接向另一方(以下简称“接收方”)披露的所有有形或无形的业务、技术和/或商业信息;一方附属公司或代理人在本协议项下披露的信息应同样视为该方的信息。

 The term "Affiliate" means any corporation, company or other entity, which directly or indirectly controls, is controlled by or is under common control with a Party. The term "control" means the right to designate the management through more than 50 % of the voting rights or any other ownership interest.

 “附属公司”一词指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受控于一方,或与一方共同受控制的各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控制”一词指有权通过超过半数的表决权或任何其他所有权益来指定管理人员。

 INFORMATION may include, but is not limited to, technical, industrial, commercial, marketing, financial information like data, studies, chemical composition, formulations, component of formulations, manufacturing process, specifications and/or technical and/or physico-chemical requirements, structure-properties relationship, reports, product samples provided by the PROVIDER to the RECIPIENT in any ways (written, oral, e-mail, mail), all information that the PROVIDER or the RECIPIENT obtains in any way, especially through chemical or physical analysis or any other type of analysis of products that one gets from the other, all information that the employees or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ROVIDER or the RECIPIENT receive or discover during discussion, meetings, visits of offices, laboratories, pilot plants and/or production facilities of the other party, e.g. regarding plant and equipment, and the applications and modes of operation thereof and

 the fact and the nature of the relationship with the other party under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the Evaluation itself and the related results. 信息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工业、商业、营销和财务信息,如提供方以任何形式(书面、口头、电子邮件、邮件等)向接收方提供的数据、研究、化学成分、配方、配方成分、制造工艺、规范和/或技术和/或物理化学要求、结构性能关系、报告及产品样品;提供方或接收方以任何方式获取的所有信息,尤其是通过化学或物理分析或一方自另一方取得的任何其他类型的产品分析获取的信息;提供方或接收方代表或员工在讨论、会议和参观另一方办事处、实验室、试验工厂和/或生产工厂期间收到或发现的所有信息(如与车间和设备相关的信息及应用和操作方式)及与另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关系的事实和性质(包括评价本身和相关结果)等。

 2 Confidentiality and Restricted Use 2 保密与限制使用 2.1 The RECIPIENT shall keep in strict confidence the INFORMATION received or otherwise learned hereunder and shall no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2.2 below,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PROVIDER 2.1 接收方应对在本协议项下收到的或以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严格保密,且根据以下第 2.2 条的规定,不得在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 a) use such INFORMATION for any purpose other than conducting the EVALUATION, or pursuant to a future agreement with the PROVIDER; nor a)

 将该信息用于实施评价之外的任何目的,或按照与提供方之后达成的协议的规定;也不得 b)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or part thereof to any third party; nor b)

 将该信息或其任何部分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 c) disclose such INFORMATION to any officers, employees or consultants other than to those who require access to the INFORMATION for conducting the EVALUATION and who agree to be bound to the terms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n only to the extent required for this purpose; nor c)

 将该信息披露给除需要获取该信息以实施评价,同意遵守本协议之条款并仅在该目的所要求的范围内使用该信息的人员之外的任何高级职员、员工或顾问;也不得 d) make any commercial use of such INFORMATION, nor use such INFORMATION for filing any patent application. d)

 将该信息用于任何商业用途,或将该信息用于提交任何专利申请

 e)

  analyse, disassemble for reverse engineering, or attempt to identify the intrinsic nature of any sample, except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for the proper performance of the EVALUATION e)

 不得对其进行分析或反汇编以用于反向工程,或尝试确定任何样品的内在本质,但在评价的合理实施有需要的情况下除外。

 Notwithstanding the provisions above, RECIPIENT may, for the limited purpose of assisting RECIPIENT in the EVALUATION, disclose INFORMATION to its affiliates as defined under Article 1 above , provided that said affiliates have been advised of the confidential nature of INFORMATION and have accepted all provisions herein as binding,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in the event of such disclosure RECIPIENT shall remain responsible for any prohibited disclosure and/or use of INFORMATION by its affiliates . 尽管有上述规定,接收方仍可将信息披露给其如上述第 1 条所定义的附属公司,但仅限于协助接收方进行评价时使用且接收方必须告知上述附属公司该信息的保密性质并要求其遵守本协议的所有规定;同时,在发生此类披露时,接收方仍应就其附属公司对信息的任何违反规定的披露和/或使用负责。

  2.2 The restrictions provided in Article 2.1 above shall not apply to any INFORMATION for which the RECIPIENT can reasonably demonstrate that such INFORMATION 2.2 第 2.1条中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接收方可合理地证明其满足以下要求的信息:

 a)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hereunder was, or thereafter becomes, through no act or omission of the RECIPIENT, part of the public domain; or

 a)

 在根据本协议披露时,非因接收方的行为或疏忽已经或之后为公众所获取的信息;或 b) was already in the RECIPIENT"s possession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hereunder , or is hereafter in good faith received by the RECIPIENT from a third party, and is not subject to any confidentiality obligations and/or restrictions as to its use; or b)

 在根据本协议披露时,接收方已获取的,或之后自第三方处获取的且就其使用不需要遵守任何保密义务和/或限制的信息;或 c) is hereafter independently developed by employees or consultants of the RECIPIENT who are shown not to have received or had available to them such INFORMATION or relevant part thereof. c)

 此后由接收方员工或顾问独立开发的信息,但要能够证明该员工或顾问未曾收到或获取过该信息或其相关部分。

 Specific items of INFORMATION shall not fall within any exception merely because they are embraced by more general information falling within any exception. Likewise, any combination of specific items of INFORMATION shall not fall within any exception merely because the specific items themselves fall within any exception, but only if the combination as such, and its principles of operation, fall within any exception. 具体的信息项不能仅仅因为其包含在符合例外情形的更一般的信息中即视为其也符合例外情形。同样的,具体信息项的任何组合也不能仅仅因为特定项目本身符合例外情形即视为也符合例外情形,而仅当该组合及其运行原理均属于例外情形时才能视为符合例外情形。

 2.3

  If the RECIPIENT or its representatives is or becomes required to disclose by virtue of a court order or a statutory obligation, the RECIPIENT shall inform the PROVIDER prior to said required disclosure. RECIPIENT and its representatives will not, unless required by law, order, regulation or ruling, disclose INFORMATION until the PROVIDER has first (a) received prompt written notice of such requirement to disclose and (b) had an adequate opportunity to obtain a protective order or other reliable assurance that confidential treatment will be accorded to the INFORMATION. RECIPIENT shall provide PROVIDER with any reasonable assistance required and shall not oppose actions by the PROVIDER to assure confidential treatment. If the PROVIDER is unable to obtain such protective order or other appropriate remedy, RECIPIENT and its representatives will furnish only that portion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hat it is legally required to furnish.

  2.3 ...

篇五:保密协议模板

律师修订 本协议或合同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本文为 Word 格式,可直接使用、编辑或修改

 保密协议书 甲方(企 业):

 乙方(员工):

 第一条

 鉴于乙方在甲方任职,并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保密补贴(已含于工资构成中),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二条

  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经手或接触的文件、资料、档案以及通过有意或无意而获悉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等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所持有或保存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优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也无论其是否标有保密级别等标记。

 第三条

 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四条

  本协议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实施、技术方案、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工程设计、电路设计、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客户情报;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价格方案;分配方案;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管理制度及方法;企业发展规划;协议、协议、意向书及可行性分析及报告等等。

 本协议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条

  乙方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务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甲方有需要时,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以打印、复印、拷贝、电子数据传输、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的任何第三方,如甲方其他员工、乙方的亲属师友等也属于第三方)泄露本协议规定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务秘密等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更改、删除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务秘密等信息。

 第七条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也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

 第八条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打印、复印、拷贝、电子数据传输、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出借、赠与、出租、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等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第九条

 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除法律有其它的强制性规定外,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乙方离职之次日起终身。

 第十条

 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含且不限于各类赔偿、补偿、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评估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等):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从乙方的工资报酬中扣除。若赔偿数额较大甲方将和第三方一起以侵犯秘密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须是甲方书面同意的)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和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具体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条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工资为标志,并以该项工资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任职期间。任职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条 第十四条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纠纷的解决机关。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理。

 条 第十五条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了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捺手印):

  日期;20

  年

 月

  日

 住址:

篇六:保密协议模板

密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例》 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以及国家、 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 协...

 甲方:

  乙方:

  甲、 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条例》 和《***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 地方政府有关规定, 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下, 就甲方商业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 包括商品产、 供、 销渠道, 客户名单, 买卖意向, 成交或商谈的价格, 商品性能、 质量、 数量、 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秘密, 包括经营方针, 投资决策意向, 产品服务定价, 市场分析, 广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 包括财务资料、 人事资料、 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秘密, 包括产品设计、 产品图纸、 生产模具、 作业蓝图、 工程设计图、 生产制造工艺、 制造技术、 计算机程序、 技术数据、 专利技术、 科研成果。

  (二)保密范围

 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秘密, 经双方协议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

  2.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职务发明、 工作成果、 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3.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前甲方已有的商业秘密;

  4.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甲方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 为乙方职务发明、 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应用和生产条件, 并根据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奖励;

  2.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 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 并将生产、 经营、 设计与开发的成果、 资料交甲方, 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进行新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和撰写论文向第三者公布;

  4.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开甲方所拥有的未被公众知悉的商业秘密;

  5.双方协定竞业限止期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止期内乙方不得到生产同类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 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6.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秘

 密;

  7.甲方安排乙方任职涉密岗位, 并给予乙方保密津贴。

  (四)保密期限

 1.劳动合同期内;

  2.甲方的专利技术未被公众知悉期内;

  (五)脱密期限

 1.因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发生变化,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 通知甲方, 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 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 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 乙方应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2.劳动合同终止双方无意续签的, 提出方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_____月 通知对方, 提前期即为脱密期限, 由甲方采取脱密措施, 安排乙方脱离涉密岗位; 乙方应该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并完整办妥涉秘资料的交接工作;

  3.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后, 乙方必须信守本协议, 不损害甲方利益。

  (六)保密津贴

 1.甲方对乙方保守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津贴,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保密津贴人民币___________元;

  2.保密津贴每月 ____日与工资同时发放;

  3.乙方调任非涉密岗位, 甲方停止支付乙方保密津贴。

  (七)

 违约责任

  1.在劳动合同期内, 乙方违反此协议, 虽未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但给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 甲方有权调离乙方涉密岗位, 停发保密津贴, 并予以行政处分;〖1〗〖2〗

  2.在劳动合同期内, 乙方违反此协议, 造成甲方轻微经济损失的, 甲方可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

  3.在劳动合同期内, 乙方违反此协议, 造成甲方较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 并追索全部或部份乙方按月 领取的保密津贴;

  4.在劳动合同期内, 乙方违反此协议, 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予以乙方除名的行政处罚, 追索全部保密津贴; 并追加经济损失赔偿, 构成犯罪的, 上诉人民法院, 依法追究乙方刑事责任;

  5.甲、 方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和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 法规、 赋予双方权限的, 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

 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经甲、 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名

篇七:保密协议模板

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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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密

 协

 议

 甲方: :

 乙方: :

 鉴于,甲方(有时也称 “ 提供方 ” )已经或即将向乙方(有时也称 “ 接受方 ” )披露甲方享有相关权利的与

 项目相关的保密信息,且乙方已充分了解并同意该产品或相关信息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并且甲方已采取了合理保护措施。

 因此,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相互谅解的原则,在青岛市达成如下保密协议 :

  一、保密信息:

 1 1 、

 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向乙方公开的或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一切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不论是以口头的、书面的、图表的、表格的、记录的、电磁的以及其它任何形式,包括书籍、记录、计划、数据、研究、方案、客户数据库、想法、概念、预测、报告、意见、技术、诀窍、程序、公式、进展、部件、生产中部件、商业和贸易秘密、发明、应用、动产、不动产和提供方和/ / 或其关联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或知识产权,以及有关提供方和/ / 或其关联公司的公众一般难以获取的不论形式、种类、性质和获取方式的任何其它信息。

 2 2 、属一方专有的及由一方口头或书面确定为其专有的 任何其它信息。

 3 3 、

 接受方确认,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取和披露的目的仅为对项目的优劣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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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不透露保密信息

  乙方同意,除本协议允许和甲方书面同意的以外,乙方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形式透露、披露、沟通、使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全部或者部分的保密信息,不论为其自己,或者为任何其它人士或者实体。如果乙方被要求( ( 通过口头质问、讯问、信息或者文件要求、传票、民事调查要求或者类似法律程序) ) 披露保密信息,该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该等要求,以便甲方能够寻求合适的法律救济或者以书面形式放弃乙方遵守本协议 规定的要求。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未能取得法律救济或者收到书面放弃,以其法律顾问的意见,乙方如因法律要求而被迫必须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乙方能够向该有权机关合理披露该等保密信息,而不承担此协议下任何责任。

 三 、 乙方对保密信息的管理与使用义务

 1. 乙方同意其员工限于职务上必须知悉或使用的,才能知悉或使用该信息,乙方应与该员工签定与本合同实质内容一致的保密协议,并以甲方为该协议的利益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乙方应提供员工名单及协议复本以备甲方存查。不论乙方将入职、在职或离职员工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时,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 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如因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的工作,而须将保密标的交付或告知第三人时,应取得甲方的书面许可,且应与该第三人签定与本合同内容实质一致的保密协议,并以甲方为该协议的利益第三人,乙方应提供该协议复本以备甲方存查。如该第三人违反保密合同的约定时,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3. 乙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必须以不低于本公司同类性质信息的保密标准对保密信息进行管理。

 本文档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不能作为科学依据,请勿模仿。文档如有不当之处,请联系本人或网站删除。

 4. 乙方在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后向合作方公开从甲方知悉的保密信息时, 保证其遵守本协议下乙方的所有义务,不论是在合作期间还是结束合作之后。

 5. 乙方无权对甲方公开的保密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卖。

 四 、 属于以下情况时将不视为乙方的泄密行为:

  1. 甲方在向乙方披露保密信息后,又通过文字出版等其它形式使其成为公开信息的一部分或全部时。

 2. 具有甲方书面证明的已被解除保密的信息。

 3. 公开时是在公共场合,并有甲方的书面公布证明。

 4. 被甲方泄露给第三方,但甲方对该第三方保密或使用该信息的权利并未做限制。

 5. 乙方在按照政府决定或法院裁决需要提供甲方向乙方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时,但前提是乙方必须要在向政府或法院提供保密信息之后的 30(叁拾)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尽最大努力协助甲方以符合甲方要求的手段防止或限制保密信息的泄露。

 6. 乙方能证明自己在甲方向乙方公开保密信息之前,自己已经拥有此技术或信息。

 7. 乙方能证明自己在不违约或违法的前提下,独立从第三方获得与甲方相同的信息。

 8. 乙方能证明为其独立开发的技术。

 五 、 权利保留

 甲方向乙方披露的保密信息中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营业秘密或技术诀窍或其它权利是属于甲方或 第三人所有。如含有任何能够申请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时,乙方不得进行申请,也不得将其提供给其它人申请该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或其它权利。本协议不得解释为向接受方授予任何提供方知识产权项下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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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或者许可。本协议没有,也不得推定达成任何除与项目有关的保密规定外的协议或者承诺。

 六 、 保密信息的归还义务

 乙方应于本协议终止,或得到甲方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甲方交付给乙方的保密信息或其所有的复制、拷贝本,不论是由甲方所提供或是由乙方所自行制作者,均应返还甲方;无法返还的,应立即清除销毁,并由负责执行人员代表公司 签署销毁确认书,证明已确实销毁。

 七 、 使用限制

 乙方同意以双方约定的合同目的范围为限严格使用该信息。

 乙方使用甲方保密信息以及利用该信息完成的技术成果只能为甲方服务,不能为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服务,除非经甲方书面许可。

 经甲方书面批准使用后,乙方保证不将协议涉及的任何技术或产品直接或间接地出口到中国政府限制或禁止的地区。

 八 、 本协议除双方外,不再有任何代理人或第三方。

 九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都独立有效,不因某一条款发生纠纷或进入诉讼或无效而影响其它任何条款的效力。

 十 、 违约责任

 1. 若乙方因泄露该秘密造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项目费用的 的 15% ;

 2. 若因乙方转卖甲方保密信息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为项目费的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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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由乙方造成的其它方式违约,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金额不低于项目费的 10% ;

 以上三条乙方除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外,直接或间接对甲方产生的所有损失及因此而得到的利益,乙方应无条件地给予全部赔偿。本协议所述项目不涉及项目费或难以计算, , 则以上条款中的项目费按照不低于 10 (壹拾)万元计算。

 本条的约定不排除甲方依法享有的其它权利的主张和行使。

 十一 、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十二、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如因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 、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即生效,如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的披露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前已经发生,则本协议自动具有向前的追溯效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

 十四 、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方为有效。

 双方签字盖章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甲方代表_ _ 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 _ 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

篇八:保密协议模板

协议

 甲方(用人单位):

 *** 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职工)姓名: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广东省英德市青塘镇

 住址: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受聘/服务于甲方,乙方有获得甲方商业秘密的机会,为切实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及公司所在地方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以下术语在本协议具有下列含义:

 1.1 技术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技术、科研成果、产品设计、作业蓝图、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操作方法、控制方法、测试方法、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其它尚未对外公开且对公司发展和商业活动有影响的技术信息。

 同时应包括: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期前所持有的科技成果和技术秘密,经双方协商乙方同意被甲方应用和生产的;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职务发明、工作成果、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

 1.2 商业秘密 包括但不限于:营销资料、定价政策、代理政策、客户名单、行销计划、财务资料、采购渠道、招投标的标底及标书内容、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等等。既包括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所有或持有的商业秘密,也包括虽属于第三方所有或持有,但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就乙方的泄密行为进行调查、索赔。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非经甲方授权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甲方公司商业、技术秘密文件/资料/物品脱离甲方公司控制。

 3.2 乙方无论任何原因,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均不得将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外泄或提供给任意第三方。

 3.3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3.4 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如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和有关协议的约定,如技术合同等,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亦属于乙方保密范围。

 3.5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经营、生产项目和科研项目设计与开发,并将生产、经营、设计与开发的成果、资料交给甲方,甲方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乙方对此商业、技术秘密负有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

 3.6 乙方因工作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有商业价值的载体,均属保密范围内。

 3.7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后的法定/约定期限内,乙方均需对其在甲方工作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不能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

 3.8 乙方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若由此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侵权指控时,乙方将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同时甲方如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9 在乙方离职前,乙方保证在甲方工作期间,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已经全部归还甲方,并按照甲方规定,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或根据甲方指令已经予以销毁; 乙方在离职前保证记录于乙方自有载体上的商业秘密,已经全部删除;不能删

 除的,已将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上述载体全部销毁或已经全部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自己不再持有记录有甲方商业秘密的任何载体。

 3.10 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及乙方从甲方离职后,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技术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乙方在本协议期限内如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甲方可以解除乙方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另外,乙方同意按如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行为

 没有造成损失或损失小于违约金情况下,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标准

 损失大于违约金情况下,乙方赔偿标准

 泄露配方行为 每次每个配方支付违约金10000 元 RMB 甲方按 4.3 条计算后,再加上乙方或第三方获利数额/甲方损失额计算赔偿

 泄露实验数据 每次每项实验数据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 RMB 泄露客户名单 每泄漏一个客户名单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RMB 泄露专利技术核心技术 每次每项专利支付违约金10000 元 RMB 其它泄密行为 根据涉密信息的含金量每项支付 1000-10000 元 RMB 4.2 乙方违反本协议关于保守商业、技术秘密义务,应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

 4.3 甲方损失额依照以下方式计算,可以多项累加,其计算结果为直接经济损失:

 a.甲方获取或开发该产品技术的全部费用;商业秘密研发或购买成本;商业秘密因遭受侵犯而导致的价值贬损。

 b.商业秘密的保密成本,包括保护系统、安全设施配置及其他相关防范措施所花费的经费等,并将此作为直接经济损失。在商业秘密因遭受侵犯而必须加以修改、变更或加固时,所需支出部分也可作为直接损失认定。

 c.被泄露商业秘密为甲方从第三方所得或者有其他权利人,有除甲方外的第三方合法使用者的情况下,因侵犯行为给以上所有权者、合法使用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记入直接经济损失。

 d.被泄露的商业秘密为甲方从第三方处所得,如按甲方与第三方合同约定,甲方应支付给第三方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第五条

 保密期限

 5.1 保密期限:自乙方知晓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起,至该商业、技术秘密成为公众信息为止。

 5.2 关于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劳动者义务,根据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

 5.3 甲乙双方劳动合同可能存在多次续签情况,本协议不必在每次续签劳动合同时另行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视为当然保密期。

 第六条

 其他

 6.1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诉讼均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6.2 双方一致同意对本协议补充、修改时,以书面方式签订补充或者变更协议,该补充、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签订地址: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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