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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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6篇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转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的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锡价费[2006]9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6篇,供大家参考。

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6篇

篇一: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的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锡价费[2006]98 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市医院治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请各市(县)、区和市医院治理中心及时组织非医疗服务项目的申报,并于 2006 年 5 月 15 日前报市物价局、卫生局。

 附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苏价费[2006]136 号)

  附:

 省物价局 省卫生厅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政策的批复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苏价费[2006]136 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

 按照南通市物价局《南通市新医疗价格执行中有关咨询题的请示》(通价费[2006]11 号)、无锡市物价局《关于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过程中有关咨询题的请示》(锡价费[2006]69 号)、扬州市物价局 扬州市卫生局《关于转报扬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传染病消毒费立项申请的请示》(扬价费[2006]43 号)、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要求将医用拉链和医用硅酮凝胶膏列入专门医用材料价格治理名目的请示》(常价费[2005]277 号)、江苏省人民医院《关于核定新增医疗项目收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06]2 号、65 号)、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关于新价格标准执行中我院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建议及新增医疗项目的申请》(中大[2006]行字 2 号)、江苏省中医院《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请示》(省中财[2005]第 111、129 号)、南京军区总

 医院《申报彭氏多功能解剖器收费项目》、江苏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关于申请“行气通便贴”“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专门医用材料列为“除外内容“的请示》(省中西医[2005]118 号)等请示、申请,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 、新方法、新技术认定 及有关成本测算,决定新增、调整、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一、二),增加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详见附件三),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规程。严禁利用各种组合的方式增加检查、检验项目,重复收费,分解项目,增加病人负担。按照医学检验检查互认的制度规范,对无效(重复)检验、检查的,病人有权要求退费。

 二、凡应由病人(或其亲属,下同)自主选择能够单独计费的专门医用材料(以下简称“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应执行以下规定:

 1、在收费处和部分 诊疗场所公示耗材名称、规格、价格并注明自主选择;

 2、指导病人选择使用与其承担能力相适应的医用耗材或医疗服务项目;

 3、实行事前告 知,病人自主选择,不得诱导、暗示、强制病人使用医用耗材或同意服务。

 三、“床旁 B 超检查”(220201008)是独立计价项目,不得与“B 超常规检查”(220201002)重复计价。

 四、非医疗服务项目由各市和省级医疗机构申报,省统一编码后,公布施行。

 本批复从 200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新增专门医用材料编码

 三、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

  附件一:

 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编

  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讲明

 一、新增医疗项目

  120400014 储血费

  100m或0.5单位 3 经批准,建立独立血库的医疗机构收取。由血站直供的医疗机构不得加收储血费 270800008 甲基转移酶检测 含图文报告

 次 500 试行 6 个月 311201058 妊高征临床监测 含图文报告

 例 16

  二、新增检验方法、新治疗手段

 110900001-1 传染(皮肤)病医院(病区)消毒费加收

  床.日 2

  250501013-a 结核分枝杆菌快速培养

  次 140 噬菌体法。24 小时内出报告。

 250203018-a 血浆凝血因子活性测定 指手术中动态测定。含血液八项凝血功能、纤溶活性及肝素活性

 例 750 限器官移植术和体外循环手术及出血量超过 2000ml 的病人 31010002-a 无创脑水肿动态监测 含一次性电极片

 次 60

  33-c 神经导航系统及定位加收 指颅内手术的病灶定位

 次 1500 事先告之,病人自主选择 33-d 超声切割止血刀(含刀头)加收

  小时 1300 按实际使用时刻计价。事先告之,病人自主选择。

 330100015-b 输血指征动态监测 含血红蛋白测定(Hb)、红细胞比积测定(HCT)

 次 30 指手术中快速测定。指仪器法 三、调整价格

 310100011 事件有关电位 包括视觉、体感刺激P300 与听觉 P300

 次 50

  311100017 前列腺专门治疗

 一次性材料 次 60 激光、微波、射频等法分不计价

 四、完善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讲明和调整价格

 33 (三)

 手术治疗

 一次性使用医用拉链、彭氏多功能手术解剖器、微创穿刺器、一次性刨削器、一次性冲洗管、一次性汽化电烧头、复合人工鼻/过滤器

  311201020 妇科专门治疗 包括外阴、阴道、宫颈等疾患 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 每个部位 20 包括激光、微波、电熨、冷冻等法 120400006 静脉输液 含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等专门性消耗材料,包括输血、留置静脉针 过滤器、采血器、胰岛素专用注射器、三通管、延长管、留置针、肝素帽、避光输液器、避光注射器、泵条(管);药物、血液和血制品 次 6 不得加收躺椅费、留观诊查费、降温取暖费等其他任何费用。首次 6 元/次,门诊输液自第二瓶(袋)(包括中途加药)起每瓶(袋)加收 1 元,住院输液自第四瓶(袋)(包括中途加药)起每瓶(袋)加收 1 元。

 120400006-b 静脉输液每瓶加收

  瓶 1 门诊输液自第二瓶(袋)(包括中途加药)起每瓶(袋)加收 1 元,住院输液自第四瓶(袋)(包括

 中途加药)起每瓶(袋)加收 1 元。

 1206 6.换药 包括门诊拆线。含引流片、碘酒、碘伏、纱布、棉垫、酒精、双氧水、外用生理盐水、换药器械 专门药物、引流管、绷带。长效抗菌、消疤贴(膜、剂、膏)、无机诱导活性敷料。剂、膏按平均分摊次数加收

  拆线和换药不能同时计收 120600001 特大换药

  次 30 创面在 40cm²以上 120600002 大换药

  次 20 创面在 40-30cm² 120600003 中换药

  次 10 创面在 30-15cm² 120600004 小换药

  次 5 创面在 15cm²以下 1309 疾病健康教育

  不得向住院病人收取 311400056 烧伤换药 包括天疱疮换药 绷带、长效抗菌、消疤贴(膜、剂、膏)、平纱布、无机诱导活性敷料,剂、膏按平均分摊次数加收 1%体表面积 20

  311202009 新生儿兰光治疗

  小时 2

  330100002-a 神经阻滞麻醉

  次 30 口腔门诊 330604005 复杂牙拔除术 指死髓或牙体治疗后其脆性增加所致的拔除困难

 每牙

 更正部分

 原苏价费[2006]36 号

 250403042-d 结核菌抗体测定

  项 70 金标法 33150101059 经皮椎间盘射频髓核成形术 包括经皮椎间盘射频纤维环成形术

 每椎间盘

 现更正为

 250403042-d 幽门螺杆菌抗体测定 指现症感染检测

 项 70 金标法 331501059 经皮椎间盘射频髓核成形术 包括经皮椎间盘射频纤维环成形术

 每椎间盘

  附件二:

 新增专门医用材料编码 编码 项目名称 专门医用材料名称 讲明 1204 注射

  1204-4

 注射器 原为注射器等专门性消耗材料,现更正为注射器 120400006 静脉输液

  120400006-1

 胰岛素专用注射器

 120400006-2

 三通管

 120400006-3

 延长管

 120400006-4

 留置针

 120400006-5

 肝素帽

 120400006-6

 避光输液器

 120400006-7

 避光注射器

 120400006-8

 泵条

 1206 6.换药

  1206-2

 绷带

 1206-3

 长效抗菌贴(膜)

 病人自主选择 1206-4

 长效抗菌剂 病人自主选择 1206-5

 长效抗菌膏 病人自主选择 1206-6

 消疤贴(膜)

 病人自主选择 1206-7

 消疤剂 病人自主选择 1206-8

 消疤膏 病人自主选择 1206-9

 平纱布 病人自主选择 1206-10

 无机诱导活性敷料 病人自主选择

 311100017 前列腺专门治疗

  311100017-1

 一次性材料

 311201020 妇科专门治疗

  311201020-1

 纳米银妇女外用抗菌器 病人自主选择 311400056 烧伤换药

  311400056-1

 绷带

 311400056-2

 长效抗菌贴(膜)

 病人自主选择 311400056-3

 长效抗菌剂 病人自主选择 311400056-4

 长效抗菌膏 病人自主选择 311400056-5

 消疤贴(膜)

 病人自主选择 311400056-6

 消疤剂 病人自主选择 311400056-7

 消疤膏 病人自主选择 311400056-8

 平纱布 病人自主选择 311400056-9

 无机诱导活性敷料 病人自主选择 33 手术

  33-8

 一次性使用医用拉链 病人自主选择 33-9

 彭氏多功能手术解剖器 病人自主选择 33-10

 微创穿刺器 病人自主选择 33-11

 一次性刨削器 病人自主选择 33-12

 一次性冲洗管 病人自主选择 33-13

 一次性汽化电烧头 病人自主选择 33-14

 复合人工鼻/过滤器 病人自主选择 331505035 跟骨骨折切开复位撬拨术

  331505035-1

 内固定材料

  附件三:

 部分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编码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 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讲

 明

 15 (五)非医疗服务项目

 150000001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

  证 4

 150000002 死亡医学证明工本费

  证 2

 150000003 儿童出生保健卡工本费

  卡 3

 150000004 伙食费

  病人自主选择 150000005 一次性巾单

  病人自主选择 150000006 腹带

  病人自主选择 150000007 胸带

  病人自主选择 150000008 婴儿奶粉

  病人自主选择

 150000009 传染病员服装

  病人自主选择 150000010 翻译费

  按《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省外事翻译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函》(苏价费函[2003]154号)执行

篇二: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调整吉林省各类办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1〕 11 号 各市、 州物价局、 财政局:

 我省各类办班收费标准是一九九二年制定的。

 近几年由于办学成本逐年提高, 办班单位纷纷要求调整收费标准。

 为加强各类办班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 理顺收费标准, 经研究, 决定对其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指的各类办班系指基础教育、 中高等教育、 社会力量办学、 职业技能培训以外的非学历教育, 即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 省政府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培训。

 二、 未经省政府规定部门批准的各类办班, 物价和财政部门不予批准收费标准、 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发放收费票据。

 三、 办班收费标准的审批:

 属跨地区的全省性办班, 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报省物价局、 财政厅审批; 中直、 省直、 外省及驻我省各单位办班, 由办班单位提出意见, 报省物价局、 财政厅审批; 其他各类办班, 由办班单位所在物价和财政部门审批, 报上级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

 四、 各类办班收费标准:

 应本着"以收抵支, 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根据办班条件、 内容、 学员数量及费用支出情况, 按每人每学时 0. 80-1. 20 元的标准, 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核定。

 五、 教材资料费:

 公开发行的教材, 按定价收取; 内部使用的教材、 讲议、 资料, 按分级管理权限,由同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定工本费后方可收费。

 六、 办班收费属预算外资金。

 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项用于教师讲课酬金、 管理人员经费、 教室租金等培训费用支出。

 七、 吉省价收字[1992]第 17 号文件同时废止。

 过去各类办班收费,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 按本通知执行。

篇三: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件 3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

  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6 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发布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6〕108 号)和《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降低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苏发改收管发〔2019〕9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费程序 (一)首次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人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缴纳。

 (二)变更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人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许可事项变更注册申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注册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缴纳。《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中属于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申请的,不收取变更注册费。

 (三)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申请人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延续注册申请,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出具《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要求缴纳。

 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费说明 (一)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单元提出产品注册申请并按规定缴纳费用,对于根据相关要求需拆分注册单元的,被拆分出的注册单元应当另行申报。

 (二)按依照法定职责、对辖区内注册申请人提出的境内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注册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三)注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医疗器械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缴纳注册费,未按要求缴纳注册费的,其注册程序自行终止。

 (四)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主动提出撤回注册申请的,或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已缴纳的注册费不予退回。再次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当重新缴纳费用。

 三、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一)优惠范围

  小微企业提出的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首次注册申请,免收其首次注册费。

 (二)需提交的材料 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条件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时向执收单位提交下述材料:

 1.《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见附表);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表(统计部门出具)。

 四、其他问题说明 (一)药械组合产品。药械组合产品以发挥主要作用的物质为准,相应收取注册费。

 (二)退费问题。需要办理退费的,由注册申请人向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退费申请,并提供汇款收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有关材料,由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退费手续。

  附表 小型微型企业收费优惠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行业类型:

 企业类型: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业声明 从业人员(人):

 上一纳税年度营业收入(万元):

 企业资产总额(万元):

 兹郑重声明本企业属

 □小型企业

 □微型企业,并保证申报的数据和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本企业不再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将主动申明。

 (公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初审意见:

 初审人员:

 年

 月

 日

  核准意见: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篇四: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名称 单位 收费标准(元) 备注

 一 门诊收费

 (一) 挂号费

 1 普通门诊

 "A 医院是指城市三级甲等医院;B 医院是指市级以上,县(市)中心医院和县中医院;C 医院为以上未包括在内的各级各类医院。"

 A 医院

 1.00

  B 医院

 每人次

 0.80

  C 医院

 0.50

  2 急诊

 每人次

  A 医院

 2.00

  B 医院

 1.60

  C 医院

 1.00

  3 专家门诊

 副主任医师

 每人次

 3.00

  主任医师

 每人次

 5.00

  享受政府津贴

 每人次

 10.00

  (二) 门诊诊察费

 A 医院

 每人次

 2.00

  B 医院

 每人次

 1.50

  C 医院

 每人次

 1.00

  (三) 体检费

  1 成人健康检查

 每人次

 6.00

 各种仪器检查检验另收费;医院给病人开据的诊断书不收费。

 2 高考体检

 每人次

 6.00

  3 中学生、儿童健康体检

 每人次

 2.00

  4 婚前医学检查

 每人次

 6.00

 "含体检、宣教、婚前医学检查证明费用,其它检查项目按相应标准收费。"

 (四) 往诊、救护车

  1 往诊费

 "应病人要求往诊的收往诊费;出诊和护送病人所需交通费由病家负担,另收挂号费和门诊诊察费。"

 A、B 医院

 每人次

 5.00

  C 医院

 3.00

  2 救护车费

 每人次

 "按当地出租车费计取收费,并按 B 医院收取往诊费、诊察费。"

 3 尸体处理存放费

 每人次

 由各市物价、卫生部门确定。

 二 住院收费

  (一) 普通病房

 "1.病室内设有卫生间的每床日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 2 元。2.普通病房每床不应低于 6 平方米,每少于 1 平方米每床日在原收费基础上减收 2 元。3.传染病房在原收费基础上每床日加收 2 元。4.使用空调机的病房收费由各市物价、卫生部门自行确定。5.上述标准均不含取暖费,取暖费由各市物价卫生部门确定。"

 A 医院

 每床日 13.00

 B 医院

 每床日 10.00

 C 医院

 每床日 7.00

 (二) 观察病房

  观察病床 每床日

  在普通病房相应级别医院基础上减收 3 元。

 (三) 爱婴病房

  爱婴病床 每床日 20.00

 (四) 干部病房

 按省物价局辽价发(1998)71 号文件执行。

 干部病床 每床日

 (五) 家庭病房

  1 建床费 每床 3.00 建床时一次收取。

 2 巡诊费 每人次

  按门诊挂号费、诊察费、往诊费收取。按参加巡诊人员数计取。

 (六) 住院诊察费

 A 医院

 每床日 6.00

 B 医院

 每床日 4.00

 C 医院

 每床日 3.00

 (七) 护理费

  1 特级

 每床日 30.00

 2 一级

 每床日 6.00

 3 二级

 每床日 4.00

 4 三级

 每床日 2.00

 (八) 其他

 1 烧伤病房单人封闭隔离间 每床日 40.00 含消毒费

 2 ICU 监护床

 每床日 25.00

 3 CCU 监护床

 每床日 25.00

 三 各科综合检查治疗收费

  (一)注射费

 1 皮试(过敏试验)

 次

 1.00

 "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另收费,注射用水大瓶不收费。"

 2 皮下、肌肉注射

 次

 1.00

  3 静脉注射

 次

 1.00

 4 静脉采血

 次

 1.00

  5 动脉采血

 次

 3.50

  6 静脉输液

 次

 2.00

  7 心腔注射

 次

 2.50

  8 加压输液泵输液

 次

 1.00

  (二)外伤缝合

 指皮肤、脂肪层、肌肉

 1 四至六针

 次

 20.00

  2 七针以上

 次

 35.00

  (三) 一般封闭

  1 三叉神经封闭

 次

 20.00

  2 其他各种封闭

 次

 15.00

  (四)各种穿刺

 次

 20.00

 含穿刺包费用

 (五)导尿

 次

 5.00

 一次性导尿袋另外收费

 (六)留置导尿

 次

 5.00

 从插管到拨管全过程

 (七)膀胱冲洗

 次

 5.00

 一次性膀胱冲洗另加导尿费。

 (八)下胃管

 次

 5.00

 含胃管

 (九)胃肠减压

 次

 5.00

  (十)鼻饲

 次

 2.00

 另收饮食费

 (十一)灌肠

 次

 10.00

  (十二)肛诊

 次

 10.00

  (十三)十二指肠引流

 次

 10.00

  (十四) 消毒中段尿 次

 1.00

  (十五)洗胃

 次

 10.00

  (十六)抽胃液

 次

 5.00

  (十七)蒸气吸入

 次

 2.00

  (十八)雾化吸入

 次

 3.00

 药、氧另收费

 (十九)冰敷

 次

 2.00

  (二十)三腔管止胃出血

 次

 8.00

 三腔管按实际进价收费

 (二十一)吸痰

 次

 1.00

  (二十二)小脓包引流

 次

 5.00

  (二十三)皮肤湿敷

 次

 1.00

  (二十四)电灼

 次

 1.00

 (二十五)胸腔闭合引流

 次

 8.00

  (二十六)拆线

 次

 4.00

 显微手术拆线加收一倍

 (二十七)保留灌肠

 次

 10.00

  四 麻醉、手术费 "手术费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一倍,麻醉费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五 理疗康复

 在原收费基础上加收一倍

 六 检验收费

 收费标准另行下达

篇五: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可以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也可以采用准入法,分别列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适当增补,但不得删减。对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省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但必须严格控制调整的范围和幅度。五、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对于本省基本医疗保险

 诊疗项目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六、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按排除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外的,或属于按准入法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准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七、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的发展进行适时调整。各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要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调整的基础上作相应调整。八、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另行组织制定有关规定。九、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的工作中,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管理工作。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附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2.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3.各种健康体检。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五)其他1.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2.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l.应用χ -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 -刀、χ -刀)、心脏及血管造影χ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治疗。3.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4.各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二)治疗项目类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2.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3. 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三)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价格昂贵的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

 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员单独收费。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四)膳食费;(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其他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是否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四、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确定。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支付标准按本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但不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五、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在安排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时,应将所安排的床位收费标准告知参保人员或家属。参保人员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主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留观床位。由于床位紧张或其他原因,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把参保人员安排在超标准病房时,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家属的同意。六、参保人员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以实际床位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的,在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参保人员自付。七、各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本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标准。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八、劳动保障部门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时,要充分征求财政、卫生、物价、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收费标准时,要充分征求劳动保障、财政、卫生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管理工作。

 中学中学安全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管理制度汇编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地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县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中学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学校行政方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汇编(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汇编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 “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汇编。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有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 110、119、122、120 等)使用常识的教育。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 ,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内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汇编为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师生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现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3、教室、办公、学生宿舍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由化学实验员两人同时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6、图书馆、化学实验室、物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7、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

篇六:吉林省物价局医疗收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6] 31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长白山管委会, 各县(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已经省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00 六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 规范公办高校收费行为, 坚决治理乱收费, 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保障学校、 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 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教财[2006]2 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 2006 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2006]6 号)的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

 一、 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 住宿费和考试费。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 省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 进一步强化管理, 明确收费项目,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一)学费。

 各类普通、 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 专科(高职)生的学费继续按《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物价局、 吉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 2000 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等问题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教计字[2000]68 号)执行。

 部属高校按照单独审批的现行标准执行, 省属高校部分特殊专业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批准的规定执行。

 经省教育厅确认为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学校, 根据学校管理需要, 可以改按学分制收费。

 学分收费标准按照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

 具体折算方法为:

 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收费标准×正常学习年限/ 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

 也可按学校实际情况, 采用基础学费加学分学费的办法收费。

 实行学分制后,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学分制教学管理的具体规定, 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 确定实行学分制专业的总学分、 每一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学费标准, 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备案。

 学校可在每学年初按每学年的收费标准预收本学年学费, 学年结束时, 由学校根据学生实际选修课程的情况及学分数,

 计算每个学生本学年应交的学费数额, 多退少补。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校, 对所选课程考试未及格的学生, 要免费提供 1次补考机会。

 学生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学校应按不高于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高等学校招收的预科生, 在预科学习期间, 按照每生每年不超过 5000 元的标准收取学费。

 预科生升入本、 专科后, 其学费标准按照同类专业本、 专科学费收取。开设的各类第二学位、 双专业、 双学位、 辅修专业等, 按照不高于现行同类专业收费标准 80%的比例收取学费。

 全日制自考助学班学费标准, 按现行各普通高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 60%收取, 非全日制的按照全日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对财政没有安排拨款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 在职攻读硕士、 博士学位研究生, 委托培养、 自筹经费硕士、 博士研究生,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按照成本分担的原则, 研究生课程班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 8000 元, 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 1 0000 元(体育类专业不得超过 1 2000 元、 艺术类专业不得超过 15900 元), 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 1 2000 元(体育类专业不得超过1 5000 元、 艺术类专业不得超过 1 8000 元)。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研究生学位学费,申请硕士学位每生不超过 5000 元, 申请博士学位每生不超过 8000 元。

 成人本科(含自考本科生和远程教育本科生)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学费每生 200 元。

 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 按照学分学费标准收费, 具体标准折算办法与普通本科生学分制收费折算办法一致。

 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 仍按现行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各高校在最高学费标准幅度内的具体学费标准, 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 报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审核后执行。

 (二)住宿费。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发[2001 ]1 2 号)精神, 结合我省实际和学生家庭的实际承受能力, 高等学校学生住宿费标准调整为:

 学生住宿条件符合学校公寓标准的, 生均建筑面积达到 1 0 平方米, 每室居住不超过 4 人, 每平方米年收费 1 20 元; 生均建筑面积达到 8- 1 0 平方米(含 8 平方米, 不含 10 平方米), 每平方米年收费 11 0 元; 生均建筑面积 8 平方米以下(不含 8 平方米), 每平方米年收费 1 00 元。

 本科生住宿费最高不超过 1 200 元。硕士生、 博士生住宿条件达到公寓标准的, 按每平方米年收费 1 20 元执行。

 学生住宿条件未达到学校公寓标准的, 按不超过上述标准 80%的比例收取。

 公寓建筑标准, 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 调整如下:

 学生公寓建设可采用通廊式或单元式。

 建筑层高一般应掌握在 3-3. 2 米之间,寝室设封闭晒衣阳台或集中封闭晒衣间。

 厕所、 浴室、 盥洗室仍为公用, 不进居室;电视、 电话原则上也不进居室, 可在本楼的公共活动场所中集中安排。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 不得预收。

 学生缴纳学费、 住宿费后, 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 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 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住宿费。

 (三)考试费。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考试, 可以向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研究生入学考试费每生每次 1 80 元; 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费每人每科 100 元;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费每人 1 00 元, 学科综合水平考试费每人 1 00 元; 网络教育学生入学报名考试费每生 1 20 元; 专升本学生升学考试费每生每次 1 50 元; 保送生测试费每人每次 200 元; 自主招生报名考试费每人每次200 元;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费每人每次 80 元; 艺术类学生入学专业测试费每生每次 200 元; 高水平运动员、 单招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每次 700 元(含辅导费、 术科考试和理论考试费); 特殊教育学生入学测试费每生每次 200 元。大学四、 六级和实用外语考试、 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其他教育考试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 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学生提供服务, 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

 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 高校可以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一)服务性收费。

 高等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服务性收费, 必须严格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 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高校向校外人员提供的服务, 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高等学校以学校或学院(系、 所、 中心等)名义, 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收费, 由学校按照双方协议以及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 报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

 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 向接受培训的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代收费。

 高校为学生提供的教材、 运动服、 军训服和实验实习服等, 要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并按照确定的采购折后价格提供给学生, 学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 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 也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提前预收的费用, 要及时据实结算, 多退少补。

 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 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按照国家教委《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的规定, 学校要做好新生入学的体检工作,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

 体检分为新生(包括研究生)入学体检和在学期间常规体检, 入学必检项目包括一般项目、 体质测试项目、 其他项目和特殊项目, 在学期间常规体检每年检查一次(因病休学后复学的学生需增加一次常规体检), 项目 包括

 一般项目 、 体质测试项目和其他项目(见附件 3)。

 有条件的高校, 由校内医院自行组织体检的, 入学体检收费每人次不得超过 55 元, 在学期间常规体检收费每人次不得超过 1 6 元。

 委托校外医疗机构代行体检的, 按照医疗部门的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体检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不得漏检、 少检、 多检。

 三、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06]1 735 号)精神, 切实加大收费公开、 公示力度, 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前通过校内公示栏、 公示牌、 公示墙、 校园网形式向学生公示, 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主动接受学生、 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任何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 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

 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四、 加强收费资金管理, 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 经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 要到省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到省财政厅办理《票据准购证》,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服务性收费要到税务部门领购相应的税务发票。

 高校收取的学费、 住宿费和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要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 管理和核算, 收入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 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 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学校包括服务性、 代收性收费在内的各项收入, 均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 严禁多头开户、 多户管理、 分散核算。

 各高校在接到本通知后, 要立即组织人员, 对学校内现存的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全面清理, 所有资金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部门进行管理和核算。

 各高校收取的各项资金, 要全部用于学校的各项办学支出, 用于学校事业发展,任何单位不得挤占、 挪用、 截留。

 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使用, 严禁将学校教育经费用于房地产投资开发、 购买股票、 证券、 期货和滥发奖金、 补贴、 津贴、实物及组织公费旅游等。

 五、 加强监督检查, 坚决治理高校乱收费

  各高校要切实落实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 和责任追究制, 杜绝乱收费行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认真清理、 规范本单位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认真办理相关审批、 许可手续。

 省教育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将定期对高校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擅立收费项目 、 不按标准高收费、 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从 2006 年秋季开学起在新生中试行, 在校生仍执行原办法。

 以前规定凡与本文件有抵触的, 以本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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