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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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5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5篇,供大家参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5篇

篇一: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 年第 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2014 年 5 月 11 日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加强全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总体目标: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保持优良。到 2017 年,6 地区行署所在地城镇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拉萨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超过 2013 年。

 一、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可能会对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2.有效抑制城市扬尘污染。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统称为重点区域)主干道等采取每天定期洒水降尘措施,道路清扫采取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生活区等区域进行地面临时硬化,料堆实现封闭储存或采取防风抑尘措施。到 2015 年,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市政建设工程做到科学施工,减少开挖面积。大范围开挖后应采取洒水、覆盖等降尘措施,并及时回填恢复。

 3.整治矿山扬尘污染。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措施和生态恢复治理方案,对露采断面、运输道路、选矿厂(特别是尾矿库干滩)等重点部位采取喷淋等洒水抑尘措施;对矿石、废渣和精矿等堆场采取遮挡、覆盖、密闭、绿化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4.治理餐饮业油烟污染。城区营业面积 3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抽油烟机。加强对露天烧烤的监管,合理规范烧烤地点、用碳和方式,鼓励露天烧烤商户入店经营。

 5.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秸秆等固体废物。加快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规范处置生活垃圾。推广秸秆综合利用工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

 6.绿化国土、严控尘源。控制扬尘污染是我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要大力提高国土覆被率。到 2015 年底,完成 91744 公顷防护林建设;完成退牧还草711.16 万公顷,治理严重鼠害草地 416.66 万公顷,虫害草地 44.24 万公顷;完成 18 万公顷沙化土地治理任务。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大道路、庭院、居民区绿化和绿道绿廊、公园绿地建设。推进城市周边、农村和房前屋后绿化。积极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

 二、加大点源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7.加强水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到 2017 年底,全区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除尘、脱硝设施。淘汰全区所有立窑及湿法水泥生产线。

 8.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到 2015 年底,全区燃煤锅炉或其他燃烧设施要安装脱硫和除尘设施。到 2017 年底,重点区域全面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鼓励现有燃煤锅炉实施煤改气、煤改电。

 9.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综合整治。到 2014 年底,全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0.加强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大力发展城市公共自行车网络,积极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

 11.提升燃油品质。到 2014 年 5 月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到 2014 年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到 2017年底,全区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合格的车用汽、柴油。

 12.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 2014 年底,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面实施黄标车和重型货车限行,要严格划定限行区域和时段。到 2015年,基本淘汰 2005 年年底前注册公有和用于营运的黄标车。到 2017 年,全部淘汰全区范围内公有和用于营运的黄标车。2014 年 6 月起,严禁出售、转让黄标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办理黄标车过户等手续。按规定淘汰老旧车辆。

 13.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在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检验合格证,不得上路行驶。稳步推进城市公交、出租车辆的“油改气”、“油改

 电”工作。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车销售监管,自 2014 年 6 月起,全区禁止销售国四标准以下车辆,禁止区外注册的国四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2017 年 12 月起,全区禁止销售国五标准以下车辆,禁止区外注册的国五标准以下二手车在我区上户。

 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14.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涉及大气污染的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重点开发区,严禁在生态脆弱区和环境敏感区建设“两高”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相关规定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5.严格行业准入。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制,严肃查处越权审批、拆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16.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按期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严格禁止区外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流动,严格禁止各地引进和新建限制类、禁止类和淘汰类的项目和生产工艺。

 五、开展环境科研,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17.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研究。尽快开展影响我区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污染物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研究,开展高原扬沙浮尘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下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技术方法、标准研究,开展有针对性的治理对策和技术研究。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8.大力推广绿色技术。推广绿色建筑、商砼混凝土等适用技术。在水泥等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编制并实施《西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规划(2013—2020 年)》。大力推广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积极培育节能环保

 产业。大力推广太阳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和风能等清洁能源,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9.完善投融资和价格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市场化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未按有关要求整改及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效水平对标达标和节水对标达标工作。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20.加大财政投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对涉及黄标车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出租车公交车“油改气”或“油改电”等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七、严格执法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1.强化环境法治。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违法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严格环境准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准入门槛,健全大气污染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批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23.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城区大中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未安装或安装后未有效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等部门给予处罚。

 24.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非法生产、销售不达标油品和机动车的,由商务、工商等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没收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机动车无环保检验合格证和黄标车违规驶入限行区域的,由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5.严查违法焚烧垃圾行为。在人口集中地区或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垃圾、塑料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处罚。

 26.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到 2015 年底,建立覆盖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并实现全区联网。自治区和地(市)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八、建立应急预案,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27.加强环境信息公开。构建各部门协调一致的信息联合发布平台,规范发布模式,整合信息资源,提升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权威性。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国控企业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规定,开展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

 28.加强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要加强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实现部门间监测信息完全共享,完善部门会商研判机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到 2014 年 8 月,制定完成自治区、各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案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等内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为确保以上重点工作落到实处,提出以下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相关部门、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明确责任分工。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确定工作重点,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合力。排污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广泛发动群众。积极开展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污染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资金,鼓励公众举报排污企业偷排偷放、车辆“冒黑烟”、渣土运输车辆遗撒、生活垃圾及秸秆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严格考核奖惩。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要层层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和企业。2015 年对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中期评估,2017 年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环境空气质量下降、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由自治区约谈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地(市)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在环境保护执法监管中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本地(市)、本部门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附件 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

 一、深化面源污染治理,严格控制扬尘污染 1.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禁止在城市主导风向的上风向新建可能会对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境保护厅。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2.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统称为重点区域)主干道等采取每天定期洒水降尘措施,道路清扫采取机械化等低尘作业方式。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生...

篇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落实情况考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 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发?2013?23 号)、《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大气污染防治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简称《大气五十条》)情况的年度考核及终期考核。

  本办法所称年度考核,是指自 2014 年起,每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上一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的年度考核(不含终期考核)。

  终期考核是指 2017 年对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大气五十条》整体实施情况进行的全面考核。

  第三条

 考核坚持质量改善导向,突出责任落实,实行实事求是、综合评估、分类考核、定量打分、注重实效、奖惩并重的原则。

  1

  第四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是实施《大气五十条》的责任

 主体,要根据《大气五十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确定重点工作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实施细则确定的目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区)政府(定州、辛集市将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按职责分工,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依据实施细则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并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年度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环境保护厅)。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分年度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建立相应工作台账,并指导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落实到位。

  第六条 考核重点内容分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部分。

  (一)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包括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其中,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和定州、辛

  2

  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与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以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工业及民用大气污染治理、扬尘污染防控、机动车污染防治、煤炭管理与清洁能源供应、秸秆禁烧和农村散煤燃烧治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 11 方面内容。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实行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与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双百分制。综合考核结果按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较低得分确定等级。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档次。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或终期考核未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绩效目标,视为未通过考核。

  第八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根据实施细则及年度实施计划的重点任务设臵,结合考核要求,建立完善工作台账,并对《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中旬将上年度自查报告(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和治理项目进展、资金投入等)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

  3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有关部门,依据各地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实施计划、自查报告及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结合日常督查、重点抽查及现场核查结果,于每年 3 月底前完成各地上年度《大气五十条》实施情况的评估考核。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组织部门按照

 有关规定,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和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并达标的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予以资金扣减。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约谈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并督促落实整改意见;省环境保护厅暂停该市新增涉气重点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市,还要加大问责力度。

  第十一条

 考核中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和定州、辛集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

 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

  4

  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修订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考核指标

  2、部门台账

  3、实施细则

  5

  附件 1

  考核指标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注:括号内为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评估考核分值。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6

  注:a.括号内分值为无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年度任务时的分值;

  b.括号内为年度无燃烧锅炉淘汰任务时,相应指标分值;

  c.括号内分值为《目标责任书》中考核年度无城区餐饮油烟控制任务时,相应指标分值; d.括号内分值为区域无矿山企业时,相应评估考核指标的分值。

  7

  附件 2

  部门台帐

  注 1、大气污染防治其他资金投入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城市其他道路扬尘控制工作台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8

  附件 3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落实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实施细则落实工作。

 三、本实施细则坚持日常管理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分类考核与差别计分相结合、质量变化与工作推进相结合的原则。

  四、本实施细则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绩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实行双百分制考核,并按上述两项指标中较低得分确定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得分 90 分及以上为优秀,70 分(含)至 90 分为良好,60 分(含)至 70 分为合格,60 分以下为不合格。

  9

  第二章 空气质量改善绩效指标

  一、考核目的

  坚持把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的检验标准,建立以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的考核体系,确保《大气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中 PM2.5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与重污染天气减少目标按期实现。

  二、具体指标

  (一)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

  1、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 PM2.5 年均浓度与考核基数相比下降的比例。

  2、考核要求

  (1)2014 年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10%。

  (2)2015 年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35%。

 (3)2016 年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 65%。

  (4)2017 年终期考核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 PM2.5 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3、指标分值

  对于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该项指标总分值为 100 分;

  10

  对于其他市,该项指标总分值为 90 分。

  4、数据来源

  (1)PM2.5 年均浓度监测数据来自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2)各设区市 PM2.5 年均浓度采用各设区市设臵城市国控点位的PM2.5 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

  (3)省直管县 PM2.5 年均浓度采用其辖区范围内设臵省控城市点位的 PM2.5 年均浓度算术平均值。

  (4)对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缺失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

  5、考核基数

  以 2013 年度 PM2.5 年均浓度为考核基数,根据监测数据,定州市考核基数取保定市 2013 年度 PM2.5 年均浓度值的 1.07 倍,辛集市考核基数取石家庄市 2013 年度 PM2.5 年均浓度值的 1.04 倍。

  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结合各市城市 PM2.5 浓度实际变化程度,兼顾考核年度的环境空气质

 量达标状况,进行打分。若各市城市 PM2.5 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且满足目标考核年度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 PM2.5 年均浓度得分为 100 分,其余市得分为 90 分。

  若各市城市 PM2.5 年均浓度没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及以上标准,PM2.5 年均浓度变化

  11

  情况得分为基础得分和奖励得分之和。其中,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基础得分为 75 分,奖励得分为 25 分;其余市基础得分为 65 分,奖励得分为 25 分。具体计分方法如下:

  (1)基础得分

  2014、2015、2016、2017 年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计 75 分,其余市计 65 分;PM2.5 年均浓度下降但未满足考核要求,按照 PM2.5 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参数(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为 75,其余市为 65)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不降反升的,计 0 分。

  (2)奖励得分

  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的市,可获得奖励得分。2014-2017 年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的基础上,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分别超过《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0%及以上的,计 25 分;PM2.5 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超出年度考核要求但低于 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目标责任书》确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30%的比重乘以参数

  (25)计分。

 (二)重污染天数减少情况

  1、指标解释

  考核年度重污染天数与考核基数相比变化情况。重污染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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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J633-2012),AQI 大于 200,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2、考核要求

  (1)各市 2014、2015、2016、2017 年度重污染天数分别比上一年减少。

  (2)各市 2017 年度重污染天数比 2013 年度减少 10%。

  3、指标分值

  不考核此项指标的市(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市),分值计 0 分;考核此项指标的市总分值为 10 分。

  4、数据来源

  (1)各设区市采用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省直管县采用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测数据。

  (2)各设区市重污染天数为其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监控的重污染天数。定州、辛集市为其省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位监控的重污染天数。

  (3)对非不可抗因素导致数据缺失的城市,进行通报批评,并在考核中以未通过考核统计。

 5、考核基数

  以 2013 年度重污染天数为考核基数,定州市考核基数取保定市 2013年度重污染天数数值 1.1 倍,辛集市考核基数取石家庄市 2013 年度重污染天数值 1.05 倍。

  13

  6、年度考核计分方法

  (1)2014-2016 年,每年重污染天数比上一年减少 5 天及以上的,计 10 分;减少 4 天,计 8 分;减少 3 天,计 6 分;减少 2 天,计 4 分;减少 1 天,计 2 分;重污染天数不降反升的,计 0 分。

  (2)2017 年,重污染天数比 2013 年度减少 10%及以上的,计 10 分;重污染天数比 2013 年有所下降,但下降比例未满足 10%的,按照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下降比例的比重乘以总分值(10 分)进行计分。2017年,重污染天数与 2013 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 0 分。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指标

  一、评估考核目的

  督促各市落实《大气五十条》及《目标责任书》工作要求,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现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二、具体指标

  (一)产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指标解释

  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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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工作要求

  建立相应的工作台帐,在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方面,需有禁止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的政策性文件,全市年度核准、备案的工业项目清单(包括名称、时间、产能、文号等)。在清理整顿违规在建项目方面,需有发改、工信等部门年度过剩产能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计划及清单,年度清理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单及其清理情况(按尚未开工建设的、正在建设的、确有必要建设分别说明)。在淘汰产能方面,需有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及淘汰项目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及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的完成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清单、当地政府出具的现场检查记录、验收意见等,淘汰小火电机组需至少拆除锅炉、汽轮机、发电机、输煤栈桥、冷却塔、烟囱中的任两项,需有小火电机组拆除影像资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职能部门或央企二级以上公司)人员安臵证明、市级电力淘汰落后产能主管部门关停热电机组热负荷替代情况说明、省级电网企业电网运行记录材料(含机组容量、...

篇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都市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过程 为持续深入打好打赢蓝天保卫战,突出自然生态环境本底,为“十四五”成都市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开好局、起好步,围绕2021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度目标,坚持大气污染防治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联动治气,推进 PM 2.5 和臭氧协同治理,实施污染物减排和降碳协同,市生态环境局在全面评估总结“十三五”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效和充分借鉴“京津冀”“长三角”等先进地区管控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成都市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前期,《方案》经过市级相关部门多次研究讨论和修改;并通过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修改意见征求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根据相关意见修改完善,3 月 17 日《方案》经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审定,以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名义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我市“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形势,确定了我市 2021 年要在完成省政府目标的基础上,

 — 2 — 争取 2021 年细颗粒物浓度≤40 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率达到78%及以上。同时,按照“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根本原则,明确了“简阳市、都江堰市、邛崃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要确保持续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锦江区、金牛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双流区、新津区要力争细颗粒物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工作目标,并将根据各区(市)县“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及大气污染防控工作形势,专门印发文件明确各区(市)县 2021 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和总量减排任务。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工作要求,督促各级各部门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推进,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积极迎接中央、省环保督察。加强统筹调度和督查问责,由市“三大战役”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专题会议,严格落实奖惩考核机制;由市“三大战役”办负责《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各区(市)县 2021 年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进行逐月分解,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各区(市)县空气质量进行周通报、月调度、季排名和年考核;由各主责部门及各区(市)县根据《方案》制定任务实施计划,明确工作内容、要求和职能职责等,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和督查范围,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由市环保督察办负责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将督查结果按程序纳入目标绩效管理。

  (三)细化大气污染防治六大行动 《方案》紧密结合 2021 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度目标,围绕产业、能源、交通、用地、农业投入等结构优化调整,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联动治气,推进PM 2.5 和臭氧协同治理,实施污染物减排和降碳协同,进一步深化细化协同降碳、治污减排、控车减油、清洁降尘、综合执法、科技治气措施,立足精准化、差异化管控。提出了具体的六大行动,50 条细化措施,厘清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综合监管责任,为 2021 年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提供有力保障。具体如下:

 一是协同降碳行动。在“十三五”期间淘汰 1800 余台燃煤锅炉和完成中心城区餐饮门店“炭改电”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碳达峰工作,研究大气污染防控和二氧化碳协同减排和二氧化碳达峰路径,划定低碳示范区;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消费比重,发挥我市水电价格优势,以锅炉、炉窑电能替代为重点,加大电能替代力度;严格限制新增燃煤项目,持续推动压减燃煤行动;加快电动车、氢燃料电池车辆推广,强化新能源充电站、充电桩、加氢站建设;持续推动锅炉达标整治和“气(油)改电”。

 二是治污减排行动。在“十三五”期间完成 200 余户落后产能淘汰,1.4 万余家“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4000 余家小微企业义诊帮扶的基础上。持续开展夏季臭氧防控行动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战役。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严控新增涉气项目,动态调控现有

 — 4 — 涉气项目;推动石化、水泥、玻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大行业企业,对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 年修订版)》绩效分级中 A 级、B 级或引领性企业要求开展深度治理,打造行业标杆;推动工业炉窑污染提升整治,组织开展全市工业炉窑工艺提升、废气治理“义诊”帮扶;推动重点排放行业企业污染排放绩效管理,强化涉 VOCs 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治理,加快重点行业企业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和绿色化发展提升;持续推动农业源、餐饮源、汽修源污染防控。

 三 是控车减油行动。在“十三五”期间完成 2.3 万余辆黄标车淘汰,14 万余辆新能源车推广,2.5 万余个充电桩建设,近 800个加油站(储油库)全覆盖油气回收检测,地铁运营里程达 558公里,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率达 60%的基础上。持续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进“公转铁”和“中优”疏解;强化油品及油气回收监管,在全域范围内加快供应符合《车用汽油》(GB17930-2016)标准的国 VI(B)汽油;强化新车准入、老旧车淘汰和在用车监管,实施车辆分级分类管控;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优化调整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机械使用标准;强化在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精细化管控,持续开展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和标志管理工作,创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及感应智能识别门禁系统试点。

 四是清洁降尘行动。在“十三五”期间建立扬尘治理体系,实施智慧监管,打造标杆工地,实施运渣车名录管理的基础上。强

  化新建工程项目审批,根据重点区域内大气环境容量,合理安排施工规模,动态调控新增项目;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筑;全面推行绿色施工,进一步提高文明施工管理标准,修订各行业绿色标杆施工工地技术标准;强化工地 VOCs 污染防控,全面推广水性建筑涂料、高分子防水材料;强化裸地、拆迁地块扬尘防控,应用卫星遥感等手段,按月监控裸地和拆迁地块整治情况;提高道路扬尘治理水平,强化城市道路清洁保洁分级管理;加强渣土运输监管,推进现有渣土环保清运,严禁带泥上路。

 五是综合执法行动。进一步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检查、监测、执法,加强排污许可证监管执法,开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强化执法检查,充分动员全市执法力量,运用科技手段,开展诊断式执法和强化巡查检查;强化工地污染执法,对照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强化对全市施工工地扬尘、VOCs 污染防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和工地台账管理检查,对大气污染防控不到位的工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施信用惩戒,定期组织开展城市道路运渣车整治;强化移动源污染执法,强化油品质量抽检和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装置抽检,开展打击非法经营汽油和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成品油专项行动;强化其他大气污染监管执法,强化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巡查,严控烟花爆竹污染,倡导重点时期文明祭扫,强化春节前后腊肉熏制面源污染防控。

 。

 六是科技治气行动。在“十三五”期间创新打造成都“数智环境”系统,建成“大气污染源电子地图”,设立大气污染防控院士(专

 — 6 — 家)工作站,成功研发新能源吸霾车、车载空气净化装置等治气产品、机动车尾气净化装置的基础上。加快全市空气质量标准站、路边站、微站建设和激光雷达布设,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区域、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企业非现场监管和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加快配备对应现场执法监测设备;加强数据整合和大气科研,打通全市生态环境相关数据,充分服务于大气日常工作调度、科研、重污染天气应急、夏季臭氧防控和冬季战役;开展工业、工地、油烟等污染防控技术科研,进一步完善大气科研观测网;建强院士(专家)工作站,加快引进气象院士,强化 2021 年世界大学生运动会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提升及技术支撑;持续推进国家环境保护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与模拟国家重点实验室(成都基地)建设。

 (四)综合保障措施 加快推进大气立法进程,推动《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出台,以法律形式对大气污染治理各方责任予以明确和固化,厘清工作职责。修订《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进一步强化全市移动源污染防控。加快先行先试,编制夏季臭氧污染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强化行业监管,争取省上支持,推动出台成都市餐饮油烟排放标准。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公众参与,开展大气污染科普宣传,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普法教育,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公众低碳生活、提倡绿色出行,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篇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要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爆发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研究显示,雾霾对健康有显著的负外部性影响,显然,这是大自然对我国多年来一味追求高 GDP 而忽视环境质量“粗放式”发展工业的反击。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资源相协调已成为建设我国生态文明的一大战略目标。由此,国务院在 2013 年针对我国尤为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该计划对我国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城市群的 PM 2.5 污染提出了明确的治理目标。本文基于我国2003-2016 年 279 个地级城市面板数据分别以雾霾(PM 2.5 )浓度和工业二氧化硫(SO 2 )排放量为结果变量利用广义合成控制法(GSCM)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效果和可能带来的环境协同效应进行了定量分析,此外,考虑到不同地区或城市的发展特征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进一步将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三大城市群分别单独作为处理组进行分析。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第一,从三大城市群整体角度来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 PM 2.5 的治理并未达到理想效果,但 SO 2 排放量得到了显著控制,这证实了环境规制政策环境协同效应的存在;第二,从区域角度来看,《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 PM 2.5 治理效果存在区域差异性,珠三角收到了一定的治理成效,但京津冀和长三角污染形势依旧严峻,其中既有天气原因也有人为因素,而 SO 2 协同减排效果稳定,这对我国今后的污

 II染治理有一定帮助。最后,根据研究结论,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提出了我国的大气污染治理以及利用环境规制政策的环境协同效应使治污更高效的切实可行的参考意见。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义合成控制法,协同效应,PM 2.5 ,SO 2

 III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re are frequent outbreaks of severeenvironmental pollution problems such as haze in various parts of China.The situation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is very severe. Research showsthat haze has significant negative externalities on health. Obviously, thisis a counterattack from nature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dustry in China formany years, which blindly pursues high GDP and neglects the"extensive"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quality. To realize thecoordination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resources has become a major strategic goal in the construction ofecolog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 As a result, in 2013, the State Councilissued an Action Plan for th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Air Pollution inresponse to China"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air pollution problems, whichis aimed at Beijing-Tianjin-Hebei and the Yangtze Delta and Pearl RiverDelta three major urban agglomeration PM 2.5 pollution put forward aclear control goal.This paper uses generalized synthetic control method (GSCM) toquantitatively analyze the effect of the Action Plan of Air Pollution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possible environmental co-benefits based onthe data of 279 prefecture-level city panels in China from 2003 to 2016with PM 2.5 concentration and industrial SO 2 emissions as the resultvariables. In addition, considering that there are great differences in the

 IV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s of different regions or cities, this paperfurther analyzes the three urban agglomerations of Beijing-Tianjin-Hebei,Yangtze River Delta and Pearl River Delta separately.The results ofempirical research show:First, from the overall perspective of the threeurban agglomerations , the Action Plan of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Control did not achieve the desired effect on PM 2.5 governance, but SO 2emissions were significantly controlled, which confirmed the existence ofenvironmental co-benefits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policies. Second,from a regional perspective, there are regional differences in the PM 2.5governance effects of the Action Plan for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Control, Pearl River Delta has received certain governance results, whileBeijing-Tianjin-Hebei and Yangtze River Delta are "dragging their feet ",in which there are both weather reasons and human factors, while theeffect of coordinated emission reduction in SO 2 is stable, which havecertain help to the future pollution control in China. Finally, according tothe conclusion of the study and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this paperprovides a practical reference for air pollution control control in Chinaand using the environmental co-benefits of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policy to make pollution control more efficient.Key Words:theAction Plan of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Control,Generalized synthetic control method,Co-benefits,PM 2.5 ,SO 2

 目录摘 要............................................................................................................ IABSTRACT...............................................................................................III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11.2 国内外研究现状.............................................................................31.2.1 环境政策评估方法研究........................................................31.2.2 环境规制的测度方法研究....................................................61.2.3 环境规制的协同效应研究....................................................8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技术路线.........................................................91.3.1 研究内容................................................................................91.3.2 研究思路..............................................................................101.3.3 技术路线..............................................................................101.4 创新之处........................................................................................112 我国大气污染现状与环境规制的环境协同效应机理分析2.1 我国大气污染现状.......................................................................132.1.1 我国雾霾污染现状考察......................................................132.1.2 我国 SO 2 污染现状考察......................................................152.2 环境规制的环境协同效应机理分析...........................................162.3 本章小结....................................................................................... 183 实证模型设定与估计方法3.1 模型设定....................................................................................... 19

 3.2 估计方法....................................................................................... 213.3 本章小结....................................................................................... 224 实证结果分析4.1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34.2 数据说明....................................................................................... 244.1.1 指标选择与说明..................................................................254.1.2 数据统计描述......................................................................274.3 模型结果分析...............................................................................304.3.1 三大城市群整体分析结果..................................................314.3.2 三大城市群分析结果..........................................................354.4 稳健性检验................................................................................... 394.4.1 剔除直辖市..........................................................................404.4.2 将安徽省归入控制组..........................................................424.5 本章小结....................................................................................... 445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5.1 主要研究结论...............................................................................455.2 政策建议....................................................................................... 46参考文献....................................................................................................48致谢............................................................................................................55

 环境规制政策的环境协同效应——基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证研究11 引言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近年来,我国环境质量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各地频频爆发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环境污染形势变得十分严峻,这是大自然对我国多年来一味追求高GDP 而忽视环境质量“粗放式”发展工业的反击。当前,污染范围广、污染程度高是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主要特点,环境污染中最主要的污染问题为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与水污染。近年来,大气污染问题尤为突出,其造成的危害涉及了包括人体健康、工农业生产以及气候等在内的多方面。2012 年我国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与之前的标准相比,新标准大致有了以下改变:强调以保护人体健康为首要目标、扩大了人群保护范围、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方案、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新标准等,且新标准大体分成了三个阶段来逐一实施[1] 。图 1-1 显示,2005 年至 2012年我国城市的空气质量超标率有明显的下降,而且 2005 年超标率甚至低至 10%以下,但这是基于以前的旧标准得到的评估结果,从 2013 年开始我国便实施了新标准,在现今的新标准下,用旧标准得到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显然是不合适的。在实施新标准之后,我国城市的空气质量超标率非常高,2013 年 74 个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中仅有 3 个城市达标,2013 年至 2018 年间我国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率一直都在 60%以上,且环保部发布的 2016 年全国空气质量状况仍旧堪忧,全国共 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城市仅有84 个,占比低至 25%[2] 。由此可见,我国的空气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我们应深刻认识到环境保护对我国的重要性不亚于经济发展。如何寻找实现经济发展目标与兼顾资源环境承载力之间的平衡点,已上升为实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战略问题。

 环境规制政策的环境协同效应——基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证研究2图 1-1 2005 年至 2018 年我国空气质量达标率和超标率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市场机制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市场机制在解决外部性方面却存在着“失灵”现象。规制经济学等理论知识的出现使人们逐步认识到在“环境市场”上政府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政府需要通过制定环境方面相关的规制政策对经济主体的某些行为(如违规排放、能源浪费等)加以干预,以实现保持资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构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美好愿望。为此,我国自 1996 年“九五”计划起,就开始强调要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自此,环境规制开始上升为政府职能的重要方面,并成为我国建设两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治理大气环境,2013 年我国国务院针对 2012 年以来我国爆发的大气污染问题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大气十条)这一环境规制政策。本文拟对该政策的大气污染治理效果进行评估。本文具有重要研究意义,首先,改革开放以来,环境污染问题伴随着我国飞速的经济发展而来,我国各大城市的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本文基于颁布于 2013 年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从提升绿色发展的角度探究环境规制政策对大气污染物之间的协同效应(一种排放物或污染物的减排措施对另一种排放物或污染物的减排效果实物量带来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我国此后环境规制政策的制定。其次,当前...

篇五: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

 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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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公安县环保局

 日期:

 2014-08-13

  各市、 州、 县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 37 号), 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不断改善全省大气环境质量, 结合我省实际,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立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污染防治的实际, 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 综合采取法律、 行政、 经济、 科技等多种手段, 坚持长期达标和近期改善相结合、 标本兼治和综合治理相结合、 政府主导和全民行动相结合, 多措并举, 多管齐下, 形成全社会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常态机制和良好氛围, 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 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到 2017 年, 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 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

 力争到 2022 年, 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基本达到或优于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具体指标:

 到 2017 年, 全省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 2012 年下降 12%。

 其中, 武汉市、襄阳市、 荆门市、 孝感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 2012 年下降 18%; 宜昌市、 荆州市、 随州市、 仙桃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 2012 年下降 15%; 黄石市、 十堰市、 鄂州市、 潜江市、天门市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 2012 年下降 10%; 咸宁市、 恩施州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较2012 年下降 5%; 黄冈市、 神农架林区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不超过 2012 年水平, 并进一步改善。

  武汉市 2017 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较 2013 年下降 15%以上。

  三、 具体措施

 (一)

 强化规划指导, 制定年度工作方案。

  1. 制定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武汉市、 宜昌市、 襄阳市、 荆州市应在 2014 年 6 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其他城市应在 2014 年 10 月底前制定并印发实施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规划应确定空气质量分阶段达到的目标、 指标、 重点工作, 明确防治措施和保

 障机制。

 规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实施, 报省环保厅备案, 并向社会公开, 接受监督。(各地方政府负责)

  2. 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

 各城市应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 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 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各地方政府负责)

  (二)

 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3. 优化空间格局。

 强化主体功能区划的约束作用, 以环境容量、 生态承载力、 污染物排放总量及生态安全为约束条件, 科学制定重点行业发展规划, 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优化区域工业布局, 加快推进“两高一资” 产业技术升级改造, 严格禁止过剩产能新增项目用地。

 积极推进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发展循环经济, 打造绿色、 环保、 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工业园区。

 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 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 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及城市新城、 新区设立和布局, 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 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 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 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 石化、 化工、 有色金属冶炼、 水泥、 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或改造, 到 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

 武汉市应重点研究推进武钢集团等企业的环保搬迁或改造工作。(发改、 经信、 环保、 住建、 国土部门负责)

  4. 调整产业布局。

 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 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所有新、 改、 扩建项目, 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 制度; 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 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违规建设的, 要依法进行查处。

 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 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 行业项目。

 严禁核准、 备案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新、 改、 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全省城市城区严禁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 热电联产外的燃煤电厂。

 城市城区不再新建重污染型企业。(发改、 经信、 环保、 国土部门负责)

  5. 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 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 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将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武汉市新建火电、 钢铁、 石化、 水泥、 有色、 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 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 环评审查的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审批、 核准、 备案, 不得提供土地, 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有关单位不得供电、 供水。(发改、 环保部门负责, 经信、 国土、住建、 质监、 安监、 银监、 电力、 水务部门配合)

  6. 优化能源消费结构。

 加大天然气、 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 开发利用风能、 太阳能、 生物质能, 安全高效发展核电。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到 2017 年, 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 60%以下。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结合城中村、 城乡结合部、 棚户区改造, 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 阶梯电价、 调峰电价等措施, 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

 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

 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用能设备达到

 一级能效标准。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 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 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地源热泵、 空气源热泵、 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 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发改、 经信、 住建、 物价部门负责)

  7.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 的要求, 采取经济、 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提前一年完成钢铁、 水泥、 电解铝、 平板玻璃等 21 个重点行业的 “十二五”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制定实施《湖北省落后产能淘汰目录》, 明确地方、 部门责任和淘汰时限, 完善激励政策, 加大考核和追责力度,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未按期完成的区域, 实行区域限批制度。(经信部门负责, 发改、 环保、 财政部门配合)

  (三)

 加强科技研发, 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8.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工作。

 加强灰霾、 臭氧的形成机理、 来源解析、 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 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

 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

 积极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政策、 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增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 可操作性。

 武汉市、 襄阳市、 宜昌市等重点城市可率先启动 PM10 和 PM2  5 的源解析研究工作。(环保部门负责, 科技、 卫生、 气象部门配合)

  9. 加强科技研发和推广。

 加强脱硫、 脱硝、 高效除尘、 挥发性有机物控制、 柴油机(车)排放净化、 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 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 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 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科技、 环保部门负责, 发改、经信、 电力部门配合)

  10. 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对钢铁、 水泥、 化工、 石化、 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 工艺和装备, 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到 2017 年, 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 2012 年下降 30%以上。

 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 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 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发改、 经信、 科技、 环保、 农业部门负责)

  11.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 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 废物交换利用、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 园区循环式发展、 产业循环式组合, 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

 鼓励水泥、 钢铁等行业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 推进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发展。

 到 2017 年,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 年降低 20%以上, 在 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 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 40%左右。(发改部门负责, 经信、科技、 环保、 国土部门配合)

  12. 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 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 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 新模式,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 大气污染治理装备、 产品、 服务产业产值大幅增加, 有效推动节能环保、 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发改部门负责, 经信、 科技、 环保、 商务部门配合)

  (四)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大力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13.

 限期完成重点领域污染治理工程。

 所有燃煤电厂、 钢铁企业(烧结、 球团工艺)、 石油炼制企业、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 每小时 20 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

 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火电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2014年 7 月 1 日以前, 全省单机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武汉地区为 20 万千瓦)

 以上火电燃煤机组全部建成投运烟气脱硝设施, 并同步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十二五” 期间, 所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并建成投运脱硝设施, 其中, 生产能力 4000 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须在 2014 年底前建成投运脱硝设施; 2015 年底前, 钢铁行业烧结、 球团设备、 石化行业催化裂化装置全部实现烟气脱硫。(环保部门负责, 发改、 经信、电力部门配合)

  14. 加强燃煤锅炉整治和改造。

 加快推进集中 供热、 “ 煤改气”、 “ 煤改电” 工程(www. congzong. com)

 建设, 到 2017 年,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 改用电、 新能源或洁净煤, 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在化工、 造纸、 印染、 制革、 制药等产业集聚区, 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发改、 经信、 环保部门负责)

  15.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在石化、 有机化工、 表面涂装、 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技术改造。

 全面开展加油站、 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 武汉市应于 2014 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其他地区应于2015 年底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积极推进石化、 溶剂、 涂料使用类行业和精细化工等行业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和治理; 全面提高表面涂装工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推广使用环保和低毒原辅材料, 推进溶剂使用过程的污染治理。

 (环保部门负责, 发改、 经信、商务、 质监、 安监部门及中石油、 中石化湖北分公司配合)

  (五)

 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加速黄标车淘汰进程。

  16. 出台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政策法规。

 2014 年底前出台《湖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法制办、 环保部门负责, 公安、 质监部门配合)

  17. 促进交通可持续发展。

 大力发展城市公交系统, 优化城区路网结构; 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 鼓励选用节能环保车型, 推广使用天然气、 新能源汽车, 逐步完善相关基础配套设施。

 到 2015 年, 武汉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比例达到 65%以上。(发改、 经信、 公安、 交通、 住建部门负责)

  18.

 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工作。

 落实国务院批复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要求, 2014 年 6 月底前建成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 其他市级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于 2014 年底前建成。

 全面推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 推进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委托工作, 2014 年底前实现社会化的环保检验机构在地级及以上城市全覆盖。(编办、 环保、 质监部门负责)

  19. 限期淘汰黄标车。

 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 2015 年底前基本淘汰 2005 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 到 2017 年, 基本淘汰黄标车。

 推行黄标车限行措施, 扩大限行范围。

 充分利用城市视频监控系统, 强化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监管。

 武汉市要率先做好黄标车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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