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审计报告4篇

时间:2022-11-18 16:15: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资产清查审计报告4篇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02020年年XXX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摸清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根据财政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资产清查审计报告4篇,供大家参考。

资产清查审计报告4篇

篇一: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2020 年 年 X XX 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为摸清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家底,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 号)、及省、市财政部门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下发的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按照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决定组织开展 2020 年全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资产清查)。为保证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财政部“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要求,组织开展全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一)全面摸清家底。对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情况以及资产情况等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奠定基础。

 (二)完善监管系统。通过资产清查,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提出初始信息,充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财政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三)实现两个结合。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为编制年度预算、加强资产收益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创造条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根据资产清查发现和暴露的问题,全面总结经验,认真分析原因,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范围

 (一)清查基准日。以2019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的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1.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

 三、工作方法

 乡人民政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

 (一)对于近三年已经进行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可以在以前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此次资产清查的统一政策和要求,对其资产清查结果进行补充、调整,审核并更新有关数据。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数据应与同年度资产报告数据、财务会计决算数据进行核对,不一致的予以说明,应严格按照资产清查的要求如实填报资产存量数据,不得漏报、瞒报。经过清查后的资产,要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账卡,完善管理信息。

 (三)为确保资产清查工作质量,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计。乡机构改革所涉单位按照区委办、区政府办《印发关于新建区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执法力量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办字〔2019〕102号)文件要求,将国有资产合并移交后由新权属单位完善管理。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础数据库,对资产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按时上报,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防止“前清后乱”和“清管两层皮”现象。

 (五)为更好地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原则上暂停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有关工作。

 四、工作内容和步骤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 号)有关规定,做好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2020 年 8 月-2020 年 8 月底)

 1.研究制定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 印发资产清查有关文件、报表等。

 3.召开全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布置会。

 4. 组织开展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业务培训。

 (二)实施阶段(2020 年 9 月—10 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 号)的规定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成立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按照清查的范围和要求,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自查结果进行申报。各单位自查工作完成后,乡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名称报区国资中心备案。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审计工作结束后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资产清查审计报告,区财政局将根据审计报告内容批复各单位,各单位依据区财政局的批复依法依规调整账务。

 (三)总结阶段(2020 年 10 月-11 月)

  乡人民政府对全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资产清查结果,研究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各乡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完善具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五、组织实施

 为切实加强领导,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六、操作系统

 此次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使用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各单位应当利用系统完成资产清查及资产卡片的录入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分工明确,落实到人,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确保资产清查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制定资产清查的具体实施方案,保证工作顺利完成。

 (三)严肃纪律。各乡行政事业单位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问题,不得瞒报虚报,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对于资产清查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工作督导。各单位要加强对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上报资产清查工作进展情况。

篇二: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1 财务审计报告(式样)

 ××××: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后附的××地税局 2013 年 8 月 31日的资产清查情况报表,以及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和清查资料的真实、完整是××地税局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在对××地税局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的基础上,对××地税局进行全面清查,并发表意见。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实施了包括盘点、函证、检查、询问、收集证据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清查工作基本情况 (一)导语。主要概述清查组织人员组成情况、确定清查基准日期,扼要总结等。

 (二)单位概况。包括单位性质、职能、地址、人员等概况。

 (三)清查工作情况,如清理财产、确认债权债务、财务审计等。

 (四)确定清查基准日账面资产、负债及净资产情况。经审计,截止 2013 年 8 月 31 日,××地税局清查出的资产合计****元,负债合计****元,净资产合计****元,情况属实,可以确认。

 二、清查审计情况 (一)清查基准日资产状况。根据单位资产负债表所列内容详细说明。

 1、现金:2013 年 8 月 31 日余额****元。

 2、银行存款:2013 年 8 月 31 日余额****元。

 3、债权确认及清理情况,说明债权的组成和债务人的情况。如:暂付款 2013 年 8 月 31 日余额****元,明细如下:

 …… 4、固定资产:2013 年 8 月 31 日账面原值****元。其中:

 房屋建筑物账面原值****元,建筑面积****平方米; 土地账面原值****元,占地面积****平方米; 车辆账面原值****元,数量****辆; 设备账面原值****元,数量****台(套); ……

 5、在建工程情况(有在建工程的单位,说明以下情况):

 (1)在建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地点、计划部门批准立项文号、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建设单位项目联系人。

 (2)基建账务情况:按照资金平衡表中科目逐一列示。

 6、其他资产。

 …… (二)清查基准日债务确认及清理情况。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情况等,说明债务的组成及债权人的情况。

 例如:暂存款 2013 年 8 月 31 日余额****元,明细如下:

 …… (三)清查基准日净资产情况。其中:

 …… (四)清查其他情况。

 三、收入支出情况 2013 年 1 月 1 日至 2013 年 8 月 31 日期间,收入总额合计****元,支出总额合计****元,情况属实,可以确认。分类说明如下:

 1、收入情况 ……

 2、支出情况 …… 四、其他说明事项 …… 五、清查结论 ……

 本报告仅供审核认定××地税局单位 2013 年 8 月 31 日财务清查结果之用,不作其他用途。

  附件: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地方税务局资产清查情况表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

 月

 日

篇三: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清查专项审计所需资料清单

 本次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存货(库存材料

 部分所需资料如下, 需在 2007 年 9 月10 日 前完成并提供书面材料:

 (本次清查基准日为 2006 年 12 月 31 日 )

 1、 存货清查明细表、 存货盘点表 2、 盘盈、 盘亏的存货应提供证据:

  (1)

 存货盘点汇总表(包括盘盈、 盘亏的数量、 金额等)

 ;

  (2)

 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3)

 其他应附报材料:

  ①存货保管人对于盘盈和盘亏的详细说明;

  ②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包括相关入库手续、 相同或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如:

 社会中介机构的估价报告资料)

 ;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

 包括完整、 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 单位内部有关审批文件;

  ④涉及索赔的, 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3、 报废、 毁损的存货应提供证据:

  (1)

 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 由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出具技术鉴证证明;

  (2)

 单项金额较大的重要存货, 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3)

 涉及索赔的, 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4)

 其他应附报材料:

  如单位内部关于存货报废、 毁损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

  4、 被盗的存货应提供证据:

  (1)

 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公安机关立案、 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2)

 涉及索赔的, 应有理赔情况说明;

  (3)

 单位保卫部门、 上级部门的审批资料等。

 1、

篇四:资产清查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 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编号:

  甲方:

 乙方:

 某某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定义仅限于对本约定书所使用名词的解释。

 1.1 “甲方”:指

  。

 1.2 “乙方”:指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4 “一方”:指乙方或甲方。

 1.5 “约定书”:指本约定书文本及其与本约定书不可分割的若干附件与补充文件。

 1.6“执业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 2010 年 11 月 1 日以财会【2010】21 号文颁发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1.7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1.8 “中注协”: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 “地方注协”:指中国各省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服务内容和服务目标

 1 2.1 服务内容

 甲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规定,委托乙方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 20X2 年 XX 月 XX 日为基准日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乙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以下工作:

 (1)清查材料核实

 主要是指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数据报表、损益证据、相关资料等进行核实。

 (2)资产账务核对 主要是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截止 20X2 年 XX 月 XX 日的各种银行账户、资产、负债、权益、收入、成本费用等会计科目的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实,核对账账、账证、账表和账实是否相符。

 (3)资产实物盘点 主要是在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项资产、负债的基础上,对事物进行必要的抽查盘点。

 (4)资产损益鉴证 主要是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挂账及坏账等资产损益情况,按照国家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判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2 2.2 服务目标

 乙方按照执业准则开展专项审计工作,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 20X2 年 XX 月XX 日为基准日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益的真实性、合理性发表鉴证意见,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以 20X2 年 XX 月 XX 日为基准日编制的清产核资报表的合法性发表审计意见。

 三、审计依据

 3.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 号)

 3.2《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6 号)

 3.3《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3.4《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3.5《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3.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3.7《财政部关于开展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3.8《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 3.9《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四、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4.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和清产核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会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损益证明材料)。

 4.2 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是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l)设计、实施和维护与清产核资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清产核资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4.3 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保证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清产核资资料。甲方管理层负责确保及时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清产核资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将所有可能对审计工作形成的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4.4 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4.5 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向乙方作出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该管理层声明书包括(但并不限于) 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须确认:甲方的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已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负全部责任;向乙方提供所有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清产核资及其他相关资料和告知所有相关事项,并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无违反法规行为或舞弊行为;保证按约定书约定的用途使用审计报告。

 4.6 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责任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4.7 乙方的审计工作不能减轻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

 4.8 乙方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发表审计意见。乙方按照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执业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9 乙方的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的金额和披露的相关证据。选择的工作程序取决于乙方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乙方考虑与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的总体列报。

 4.10 乙方需要合理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期望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使乙方为甲方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4.11 乙方有责任在审计报告中指明所发现的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某重大方面没有遵循《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且未按乙方的建议进行调整的事项。

 4.12 就审计责任方面,乙方不应被视为已经知悉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向非承担审计工作的乙方其他员工提供的信息。

 4.13 在出具审计报告后,乙方已没有进一步责任考虑或查询可能影响清产核资报表的期后事项。然而乙方希望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将在报告日后发生的或发现的有可能影响清产核资报表及其他材料的重大事项或事实通知乙方。

 4.14 乙方根据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合理预计完成相应的审计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该时间安排以甲方已为乙方的审计工作提供了所有乙方认为必要的配合和协助,确保乙方可以取得为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所需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且不存在重大专业意见分歧为前提。乙方会随时向甲方报告审计工作进程。如果出现导致需要更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乙方将告知甲方,双方应根据本约定书第 16.4 条和第 16.5 条的规定,另行协商确定审计报告出具的时间要求。

 五、工作局限性

 5.1

 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存在固有限制,比如清产核资报表审计工作的基础是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真实和完整的,因此乙方的审计工作不能对审计报告获取绝对保证。由于存在固有限制,即使乙方已适当地按照执业准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5.2 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未能发现舞弊或违反法规行为导致的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清产核资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审计工作未能发现错误导致的错报的风险。这是因为违反法规或舞弊行为可能涉及经过策划的隐瞒行为,例如串通舞弊、伪造文件、故意漏记交易、高级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或故意向乙方作出不实陈述。如果乙方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法规或舞弊行为,乙方将与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层或治理层进行沟通。

 5.3 保障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安全及防止和发现舞弊、错误和违反法规行为,是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乙方将计划审计工作,以获取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错误还是违反法规行为导致。然而,乙方的审计工作不应被依赖用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舞弊、错误或违反法规行为。

 5.4 在审计过程中,乙方若发现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在乙方认为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层通报。但乙方通报的各种事项,并不代表已全面说明所有可能存在的缺陷或已提出所有可行的改善建议。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乙方提出的改善建议前应全面评估其影响。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乙方出具的沟通文件。

 5.5 乙方开展的审计工作系乙方依据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提供的资料,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得出的职业判断。由于乙方不能确保乙方依据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提供资料进行的理解与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真实意图完全一致,因此,直接而不加选择的采用乙方提出的建议存在无法实现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预期目标的风险。

 5.6 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应被视为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结果及各项资产损益的合法性和公允性提供的绝对保证。

 六、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的使用

 6.1 乙方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程序、资产及负债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对资产清查结果总体评价和判断、重大事项专项说明等。

 6.2 乙方应于 20×3 年×月×日前出具审计报告,并向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致送审计报告一式××份。

 6.3 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提交或对外公布审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后附的已审计清产核资报表。当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认为有必要修改会计数据、报表附注和所作的说明时,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6.4 除非特别约定,乙方的审计工作不为任何第三方而计划或实施。因此,乙方的审计报告将不会特别提及第三方可能关注的事项,且第三方也可能会就某些事项有不同评估。乙方的审计报告亦仅为约定书所述的目的而出具,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应为约定书所明确约定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依赖或使用乙方的审计报告。乙方不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第三方因不当使用审计报告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七、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及有关信息的获取

 7.1 乙方在审计过程中编制的与本约定书约定业务有关的工作底稿和档案(包括电子文件及档案)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7.2 工作底稿包含乙方与审计服务相关的机密专有技术、方法和商业秘密。除非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中国司法或监管机关、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的要求或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7.3 如果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司法或监管机关,包括但并不限于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要求乙方(1)

 在任何法律程序、问询、检查或调查中,或 (2)在中国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系统和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报备与乙方为其服务或客户相关的信息的情况下,提供乙方工作底稿中的信息,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同意并授权乙方为遵照上述要求提供乙方工作底稿所含的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密信息。

 7.4 鉴于乙方根据上述 7.3 条款,允许检查者查阅乙方的工作底稿和提供乙方工作底稿所含的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机密信息,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同意并不因此而取得任何权利,乙方及其合伙人和员工也不对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承担任何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应责任或义务。

 7.5 如果乙方按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求,或按中国政府规定、传唤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要求,就此项业务,提供乙方的工作底稿或传唤乙方员工作为证人,只要乙方不是作为该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报销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用。

 八、互联网通讯

 8.1 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乙方可能有时以电子方式与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交流。但是正如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所知,电子信息的传输并不能保证安全无误,信息可能会中断、损坏、丢失、销毁、延误或不全,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损害或无法安全使用。因此,虽然乙方会在以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之前采取合理措施检查当时最常出现的电脑病毒,但乙方不会向甲方及其所属行政、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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