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谈话制度5篇

时间:2022-11-03 21:40:02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廉洁谈话制度5篇廉洁谈话制度 全国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进-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廉洁谈话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廉洁谈话制度5篇

篇一:廉洁谈话制度

税务系统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 进-步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保证党的路线、 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根据中央纪委、 监察部有关规定, 结合税务部门的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 监督的重要措施, 在党组统一领导下, 纪检组长对廉政谈话工作负总责,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负责廉政谈话的组织协调和实施。

 第三条

 廉政谈话包括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任职前廉政谈话和廉政诫勉谈话三种形式。

  (一)

 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是纪检组长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 廉洁自律情况与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讲行的谈话。

 (二)

 任职前廉政谈话是对新任职、 转任或异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需注意的廉政事项进行的谈话。

 (三)

 廉政诫勉谈话是对廉政方面存在问题、 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四条

 谈话的分工

 (一)

 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 任职前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纪检组长负责,

  (二)廉政诫勉谈话

  l. 正厅(局)级领导干部, 由总局纪检组长负责;

 2. 副厅(局)级领导干部, 由总局纪检组长或副组长负责;

  3. 其他级别的干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由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主要领导负责。

 第五条

 谈话的内容

  (一)

 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内容

  1 . 谈活对象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本单位和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班子及其成员廉洁自律情况; 单位与个人作风建设情况; 其他有关廉政工作情况。

  2. 谈话人转达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 反腐败工作及作风建设方面的意见和看法, 提出工作要求。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内容

  l. 重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要求谈话对象廉洁自律, 严格执行有关廉政规定;

  2. 按照"一岗两责"要求, 明确谈话对象对所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承担的领导责任;

 3. 谈话对象对廉政要求作出承诺。

 (三)廉政诫勉谈话内容

  1 . 指出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 帮助分析问题的危害性;

 2. 要求谈话对象就存在的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说明;

 3. 对谈话对象提出改正要求;

 4. 谈话对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作出改正承诺。

 第六条

 谈话的方式

  (一)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采取单独谈话或集体谈话的方式, 可专门进行, 也可利用其他时机进行。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采用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 在到任前进行。

 (三)廉政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形式, 适时进行。

 第七条

 谈话的实施

  (一)纪检组长同下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谈话, 由纪检组长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二)任职前廉政谈话由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纪检组长适时进行。

 (三)廉政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部门商人事部门提出意见, 按谈话分工进行。

 第八条

 谈话要严格掌握政策, 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违反谈话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要进行严肃追究。

 第九条

 廉政诫勉谈话应有 2 人以上参加。

 谈话要有详细的记录,经谈话人员签字后, 与谈话对象书面说明材料一并存入谈话对象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廉洁谈话制度

2020 年企事业单位廉政谈话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对全 X 党员、干部特别是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干部职工廉洁从政、廉洁从业,推进我 X 的党风廉政建设,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做到“立足于防范,着眼于教育”,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 XX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廉政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和重点岗位人员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二)检查督促全 X 党风行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落实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教育,促进廉洁从政、廉洁从业。

 (三)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

 (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适当提醒,保证大家正确履行各种职能。

 二、廉政谈话对象

 (一)新提拔或工作变动的干部。

 (二)公派出国(境)的人员。

 (三)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

 (四)各部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五)关键岗位任职人员。

 (六)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人员。

 三、廉政谈话分类

 (一)任职谈话: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聘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及关键岗位任职人员,在上岗前对其进行的任职廉政教育谈话。

 (二)日常谈话:对干部和普通员工,以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研究问题为基本内容的谈话,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谈话。

 (三)提醒谈话:是指纪检监察部门对有群众反映或已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人员的谈话,包括对存在廉政风险的职工进行的谈话。

 (四)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程度的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四、廉政谈话实施

  (一)任职谈话和公派出国(境)干部的廉政谈话由纪委书记会同组织部、监察室负责。

 (二)日常谈话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分管或联系领导、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分层级负责进行。

 (三)提醒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谈话对象进行。与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的谈话,一般由纪委书记进行;与部门副职领导人员的谈话,可由纪委委员或监察室主任进行提醒谈话。

 (四)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由纪委、监察室提出名单。名单中涉及科室主要负责人的,原则上报党委批准;其他人员,原则上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批准。对主任谈话由院党委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对副主任谈话由党委副书记或纪委书记主持;对干部职工可由监察室同人事科主持。

 五、廉政谈话内容

 (一)任职谈话

 1.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明确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2.重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3.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

 4.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

 5.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6.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建议和打算等。

 (二)公派出国(境)的干部的谈话

 根据中纪委《共产党员在涉外活动中违犯纪律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对出国(境)人员提出书面或口头要求。

 (三)日常谈话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决议、决策、重大工作部署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2.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作风、纠正“四风”、执行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情况;

 3.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4.反馈所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或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5.对进一步加强 XX 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提醒谈话

 1.群众普遍有议论或微词的,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要求谈话对象如实说明情况;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引起注意,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2.认真听取谈话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说明和提供证明材料;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本着及时提醒、事前防范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防止问题发生,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3.在党员干部履新升迁、出国(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入学或中秋、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的原则

 进行提醒谈话,使其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4.其他需要进行提醒谈话教育的;

 5.根据了解核实的情况,对谈话对象提出有针对性的希望和要求。

 (五)诫勉谈话

 1.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2.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和检讨;

 3.谈话人对谈话对象提出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4.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完成书面检讨。

 六、廉政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

 谈话时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既严格要求、又关心爱护同志。谈话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向谈话对象提出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又要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必须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二)廉政谈话坚持及时的原则。

 任职和工作调动谈话,一般应在两周内完成;出国(境)谈话,应在行前完成;提醒谈话,一般应在初查结束后,两周内完成;诫勉谈话应在完成调查、处理意见上级批准后两周内完成。

 (三)廉政谈话坚持保密的原则。

 谈话人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谈话对象所谈的问题有意泄露和扩散,对违反者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四)日常谈话和任职谈话可以采取集体方式,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进行的方式。谈话人要保证两人以上,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

 (五)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实施谈话的部门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及时向院党委反馈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谈话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要同时向院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廉政谈话应予以回避的,谈话人应主动提出并予以回避。

 (七)关键岗位任职人员和全体员工同样适用廉政谈话制度,根据需要适时进行。

篇三:廉洁谈话制度

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公司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公司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选拔任用的干部、调任重要部门或岗位的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副站级以上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单位或部门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单位或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副站级以上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行政办接到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核结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监察室或各党支部提出谈话对象,经纪委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

 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公司纪检工作人员、支部书记或支部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公司纪检工作人员、支部书记或所属单位负责人;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所属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必要时分管该工作的副职领导也可列为谈话对象,谈话主体为公司纪检工作人员、支部书记或所属单位负责人。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 2 人,公司纪委监察室、支部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要向公司纪委监察室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四:廉洁谈话制度

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廉政谈话是党内监督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手段。廉政谈话作为一项制度时间不长,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暂行)》正式予以确认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欢迎借鉴与阅读!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一)

  为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6 月 3 日,三门峡市法院下发了《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对廉政谈话和约谈工作进行规范。

 《制度》明确了谈话对象。廉政谈话对象为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约谈对象为中院党组班子成员、全市基层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院部门主要负责人。

 《制度》规范了谈话内容。《制度》规定了对基层法院及市法院部门主要责任人、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以及对有信访举报经调查属轻微违纪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的谈话内容。《制度》还列举 6 种需要约谈的情形。

 《制度》突出了谈话主体。《制度》明确,与中院党组

 成员及基层法院党组主要负责人谈话由中院党组书记负责;与分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包基层法院的其他党组成员谈话由中院相应的分管领导负责;与广大干警谈话以部门领导为主。与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谈话由党组主要领导、纪检领导组织实施;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的谈话,由纪检领导负责。

 《制度》强调了谈话要求。谈话人要以对组织、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以平等的方式谈话。对需要提醒谈话对象注意的问题,要从关心爱护干部出发,该提醒的提醒,该招呼的招呼,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对象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把握政策和原则,慎重表态;对谈话对象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映;对需要谈话对象落实的事项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对反映问题不实的,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澄清。

 《制度》还对如何做好谈话记录提出了明确要求。中院党组班子成员每季度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评查,督促部门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党组书记、纪检组长随时对党组其他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记录进行抽查。

 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二)

  为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脸出汗、咬耳

 扯袖成为常态,坚持把抓住“小问题”作为“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切入点,岳麓区纪委对近期财务检查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廉政约谈工作,督促全区各单位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5 月 10 日,区纪委副书记盛文硕、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谭金灿受区委常委、纪委书记贺赤兴委托,分别与区司法局、区交通局、区环卫公司等 8 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进行了廉政约谈。

 约谈重点强调了四个方面要求:

 一是切实转变观念,规范财务行为。今年以来,区委对“纠四风、治陋习”等作风建设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各单位负责同志一定要统一思想,从大局考虑,严格遵守区委“十个严禁”规定要求,规范财务行为。

 二是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资金安全。单位“一把手”是财务管理的第一负责人,分管财务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做好分管业务工作,又要管好廉政工作;财务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加强对票据的审核监管,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票据必须拒绝报销。

 三是迅速进行整改,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迅速整改,坚决杜绝违规行为,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对不及时整改到位和新

 出现问题,强化执纪问责。

 四是严格执行规定,形成良好氛围。各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都要认真学习作风建设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不能再用旧的惯性思维来开展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将单位的人、财、物管好,形成廉洁财务的“新常态”。

 日前,福建省福安市纪委印发了《福安市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以下简称《约谈制度》),进一步明确廉政约谈内容、创新廉政提醒方式、规范廉政谈话程序,旨在充分发挥纪委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

 《约谈制度》明确规定,约谈主要包括廉政约谈、提醒约谈、诫勉约谈和问责约谈四种形式。廉政约谈,是对党政正职、就廉洁自律、认真履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等提出要求;提醒约谈,是针对个人及单位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要求其正视问题,督促整改有关问题;诫勉约谈,是针对已经出现轻微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问责约谈,是对因履职不力,“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决策部署无法贯彻落实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排名靠后的领导干部,要求其说明情况、制定整改工作措施,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与此同时,《约谈制度》对谈话程序进行规范,纪委承办室应提前 3 天将约谈的对象、主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

 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约谈时,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主题及原因,提出约谈对象需要注意的问题,认真听取约谈对象的情况介绍及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并做好约谈记录;需要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整改的问题,由市纪委监察局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整改工作情况,对不落实约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直至整改到位。

篇五:廉洁谈话制度

关于实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根据国资委《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及中国 XX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谈话制度,是公司党委按照党章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由公司管理的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公司各部门正副职、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诫勉谈话、提醒谈话三种类型。

  第五条 任职廉政谈话 (一)谈话对象:新任职的部门正副职、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等中层领导干部的谈话。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有关内容进行。

 第六条 诫勉谈话。

 (一)谈话对象:对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轻微违纪、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问题以及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第七条

 提醒谈话。

 (一)谈话对象:对群众有举报及在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发现有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方面问题或一般性不廉洁问题的人员;存在易发生不廉洁问题的事件,需要事前预警的;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言行举止与其身份不相一致,在群众中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

 (二)谈话的主要内容:针对群众的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廉政谈话的方式。根据需要,廉政谈话可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的方式,以个别谈话为主。

 第九条 与公司各部门正职、各办事处主任等领导干部的谈话,一般由公司党政正职进行,也可由纪委书记进行;与各部门、各办事处副主任等副职领导干部的谈话,由公司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进行。

 第十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谈话工作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谈话的审批。原则上应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经谈话对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党政领导批准实施。重要的谈话,应由公司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条规,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要求,有针对性地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等方面要求,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

 (三)谈话的通知。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应提前 1 天书面通知谈话对象。

 (四)进行谈话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如实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以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情况;允许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提出不同意见;对主谈人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谈话对象应有明确的表态。

 第十一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应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填写《公司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谈话对象在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在谈话中,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要求整改的问题,应作出承诺并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必要时应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公司党委或上级纪律检查机关。

 第十三条 廉政谈话工作要求 (一)公司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谈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总体部署之中。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谈话人应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三)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谈话效果的监督检查,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形成的意见,要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及时收集反馈信息,不断完善创新谈话工作。

 (四)涉及重要问题或人员的谈话,谈话对象所在部门及主管领导要加强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 (五)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向无关人员泄露谈话内容。

  第十四条

 廉政谈话工作应建立专项档案和台帐。

  第十 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曰起施行。

 附件:1.公司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审批单 2.公司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单

 附件 1 公司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审批表

 谈话对象

 部

  门

 职

 务

 政治面貌

 谈话地点

 谈话日期

 谈话类型 □任职谈话

 □诫勉谈话

  □提醒谈话 谈话人

 记录人

 拟谈话 内容

 纪检监察部门 呈报意见

 分管领导 意见

 总经理 意见

 党委书记 意见

 经办人:

  附件 2

 公司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记录单

 谈话对象

 部

  门

 职

 务

 政治面貌

 谈话地点

 谈话日期

 谈话类型 □任职谈话

 □诫勉谈话

  □提醒谈话 谈话内容

 谈话人 (签字)

 职务

 记录人 (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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