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事故报告制度9篇

时间:2022-12-04 14:10:03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9篇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上饶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1 总 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 分级标准2.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环境事故报告制度9篇,供大家参考。

环境事故报告制度9篇

篇一: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分级标准 2.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2.5 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3.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3.3 现场指挥机构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4.2 先期处置 4.3 预警

 4.4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5.2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 5.3 Ⅳ级应急响应 5.4 响应终止 6

 后期处置 6.1 环境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7 应急保障 7.1 宣传教育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6 机制保障 7.7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用语的含义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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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科学、高效、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减少各类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应急处置为次要处置目标,应由其他主责部门牵头处置时,启动其他相应的应急预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

 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为主,协同联动。

 (3)资源共享,保障有力。

 (4)快速有效,迅速控制。

 2

 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2.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0 人以上死亡或 100 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 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 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

 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1 万人以上 5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3 人以下急性死亡或 10 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上 1 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 10 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 3 人以下死亡,或 10 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 5000 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2.5 其他类型突发环境事件 对居民聚集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造成影响的;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其他有必要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视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

 3

 组织指挥体系 3 .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上饶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新旅局、市气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是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指挥机构,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主要职责有: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督促各项应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2)向市政府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终止的建议; (3)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应急工作; (4)决定环境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5)审议批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总结报告; (7)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8)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应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2)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评估和修订。

 (3)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4)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5)办理和督促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6)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市级组建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3.3 现场指挥机构 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测,收集事件有关信息,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环境危害和事件级别,并负责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建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出现突发性污染事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必须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事发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可能造成影响的毗邻地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信息传报。

 4.2 先期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扩大危害范围,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事发地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快速实施处置工作,切断或控制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

 4.3 预警 4.3.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由高级到低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生态环境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具体发布流程按照《上饶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4.3.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

 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3.3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4.4 信息报告 4.4.1 报告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应当在 4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初步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 2 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监测预警或接报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研判并在 2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报告,并在 2 小时内书面报送事件发生及处置的初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4.2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应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

 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取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微信、QQ 等方式报告,但应确认报告送达并在 1 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指挥部根据情况进行协调和支援。

 对应本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

篇二: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 作者:

  日期:

 2014-07-25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已经省人民政府第 10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代省长

 2012 年 12 月 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适用本规定; 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消防事故、 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等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环境污染事故、 核设施事故、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严格履行职责, 及时、 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 部门和单位, 应当支持、 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

 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互相配合, 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四条事故一般分为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具体划分标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 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在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 现场的事故发生单位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省、 部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 除依照规定向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 还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规定, 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依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的, 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迟报、 漏报、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

  前款所称迟报、 漏报、 谎报、 瞒报事故的行为依照下列规定认定:

  (一)

 事故报告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属于迟报;

  (二)

 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类别、 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因过失遗漏未报的, 属于漏报;

  (三)

 对应当上报的事故的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类别、 伤亡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故意不如实报告的, 属于谎报;

  (四)

 对事故隐瞒不报的, 属于瞒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或者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或者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 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组织事故救援。

  第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 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书面记录,或者使用摄影、 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证据, 妥善保存现场痕迹和物证。

  第十条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 区)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 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经济技术开发区、 产业园区等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 由功能区所在地县(市、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功能区内发生的一般事故, 也可以由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其相关部门或者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 县(市、 区)

 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监察机关、 公安机关、 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 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 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 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必要时,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的, 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和组长由该人民政府指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的, 被授权或者被委托部门为牵头部门, 该部门负责人为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项调查小组。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 原因、 人员伤亡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

 总结事故教训, 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 要求有权机关依法冻结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依法暂停相关证照的注销程序。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在事故调查中的职责:

  (一)

 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

 组织、 协调事故调查工作;

  (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提供相关法律、 法规、 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 提出处理建议;

  (三)

 监察机关:

 对事故中涉及的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四)

 公安机关:

 参与事故调查取证, 协助鉴定死亡原因, 依法立案侦查涉嫌犯罪的行为;

  (五)

 工会:

 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六)

 其他成员单位:

 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事故调查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当在事故调查组规定时限内, 提供下列材料:

  (一)

 营业执照、 相关行政许可证复印件;

  (二)

 组织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说明;

  (三)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文本;

  (四)

 伤亡人员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关系证明;

  (五)

 与事故相关的设备、 工艺资料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

 有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七)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的说明;

  (八)

 事故现场示意图;

  (九)

 有关责任人员上一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十)

 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事故调查中, 事故发生单位、 相关单位和人员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事故调查组应当充分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因事故调查需要,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 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 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现场因事故救援无法进行勘察的, 事故调查期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规定的各项内容,并根据需要, 从行政管理、 行业监管、 社会监督等方面对防止和减少同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整改和完善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 责任认定、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 事故调查组组长应当根据多数成员的意见做出结论,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规定做出批复, 并抄送事故调查组各成员单位。

 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 15日内, 将批复送交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员。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并在责任追究完结之日起 15 日内,将责任追究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并在整改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 将落实批复的情况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处理实行督办制度。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 较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负责督办; 重大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的督办,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由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和保管。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档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报告以及事故救援的材料;

  (二)

 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

 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

  (四)

 批复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的材料;

  (五)

 事故发生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的材料;

  (六)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中, 事故调查信息的对外发布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决定。

 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事故调查信息。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 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乡(镇)

 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职责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规定职责的, 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处理相关责任人员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篇三: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隐患记录报告制度 及排查计划

 1.目的 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及时上报,制定此报告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内容 3.1 按照上级环境部门的要求,认真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并对所存在的隐患进行辨识,按照环境隐患分类标准将排查出的环境隐患进行分类:一般隐患或重大隐患。

 3.2 对排查出的所有环境隐患,要在安环科登记造册,跟踪管理,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3.3 对所排查出的隐患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间严格监控管理,防止发生环境问题。

 3.4 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公司级每年至少进行二次,车间级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岗位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进行隐患大排查活动。

 3.5 对于重大环境隐患,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一般隐患,由所在车间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3.6 对于可能危及周围企业或居民的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将污染源、传播途径、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通知当事企业和居民区的相关负责人,以备相关企业和居民做出及时正确的预防响应。

  0 2020 年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计划

 一、综合排查 时间 排查内容 检查人 2020.5.11 1、管理制度隐患排查 2、各项设备设施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小组 二、日常排查 时间 排查内容 检查人 2020.5.18 管道及附件隐患排查 生产部负责人 2020.6.18 低温泵、压缩机及附件隐患排查 生产部负责人 2020.7.18 应急设备设施隐患排查 安环部负责人 2020.8.18 各部门负责人职责隐患排查 安环部负责人 2020.9.19 污水、固废处置隐患排查 生产部、安环部负责人 2020.10.18 隐患排查记录管理 安环部负责人 2020.11.18 应急培训档案和员工培训技能的管理 安环部负责人 2020.12.18 全年计划总结 隐患排查小组

 厂区内隐患排查自查表

 日期:

 检查人:

 检查项目 检查主要内容 达标标准 是否达标 备注 是 否 组织管理 组织和人力配置 设置环境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小组,专人专项负责。

 相关制度的内容 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需要重新修订

 培训和应急预案 是否按要求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的修订 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估;

 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

 环境应急监测预警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报告联络信息及机制发生重大变化;

 环境应急应对流程体系和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环境应急保障措施及保障体系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在突发环境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

 档案内容 档案内容、整改内容等是否如实、及时更新和存档

 人员 隐患排查小组、各部门负责人是否有变化,是否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污染防治设施 污染防范设施正常运行

 现有物质是否满足需求,是否对已损耗物资进行补充

 废水废气处置 环评及相关文件和管理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项目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查批准。

 企业生产规模、生产工艺等不得擅自改变。

 按要求,配备各项污染防治设施,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排污申报情况 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措施、处理措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

 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 废水废气达标排放

  厂区内所有的排污管道、雨水沟渠等,无通过暗管排放的情况

  按要求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废物处置 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建立责任制,负责人明确,责任清晰,相关责任人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流程

 污染废物分类收集,储存 污染废物按种类分别存放且不同废物间有明显间隔

 污染废物识别标志 收集、储存、处置污染废物的场所和容器应当有明显识别标志

  隐患整改通知 隐患整改通知存根

  编号:

 部门:

 在

  年

  月

 日的隐患排查中,发现你部门存在以下隐患:

 整改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人:

  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复查时间:

  年

 月

  日 复查意见:

 复查人:

 被检查部门负责人:

  年

  月

  日

篇四: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机构设置

  环保法规

  环境标准

  信息公开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滚动快讯:·中央国家机关“五一”劳动奖状奖章颁奖仪式举行 环境保护部相关处室和个人获表彰 ·新环保法:八种行为地方领导人应引咎辞职索站内搜关键字标题您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核与辐射安全 > 核与辐射应急管理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环发[2006]145号)

 更新日期:【2006-10-09】来源:环保总局网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145号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公安厅(局)、卫生厅(局): 

 为及时有效处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控制和减轻事故后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的辐射事故分类和分级处理原则,需要明确建立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二、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1),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四、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见附件二、三、四),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见附件五)。 

 五、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六、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分别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辖区内发生的所有辐射事故情况汇总报送国家环保总局,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2.放射源分类办法      3.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4.辐射事故分级    

 5.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                                环保总局 公安部 卫生部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放射源 事故 通知 附件二:放射源分类方法  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  一、放射源分类原则  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  (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二、放射源分类表  常用不同核素的64种放射源按下列表进行分类。放 射 源 分 类 表核素名称I类源(贝可)≥6×1013II类源(贝可)≥6×1011≥6×1011≥2×1012≥2×1012≥5×1014≥2×1014≥1×1013≥9×1012≥2×1011≥2×1014≥4×1011≥5×1011≥7×1012≥3×1011≥2×1013≥4×1011≥1×1012≥6×1011≥6×1011≥8×1015≥1×1013≥7×1012≥2×1016≥3×1012≥2×1012≥2×1012≥8×1011III类源(贝可)≥6×1010≥6×1010≥2×1011≥2×1011≥5×1013≥2×1013≥1×1012≥9×1011≥2×1010≥2×1013≥4×1010≥5×1010≥7×1011≥3×1010≥2×1012≥4×1010≥1×1011≥6×1010≥6×1010≥8×1014≥1×1012≥7×1011≥2×1015≥3×1011≥2×1011≥2×1011≥8×1010IV类源(贝可)

 (贝可)≥6×108≥1×104≥6×108≥1×104≥2×109≥1×106≥2×109≥1×106≥5×1011≥1×107≥2×1011≥1×106≥1×1010≥1×107≥9×109≥1×105≥2×108≥1×104≥2×1011≥1×106≥4×108≥1×105≥5×108≥1×104≥7×109≥1×106≥3×108≥1×105≥2×1010≥1×107≥4×108≥1×104≥1×109≥1×104≥6×108≥1×106≥6×108≥1×106≥8×1012≥1×106≥1×1010≥1×107≥7×109≥1×105≥2×1013≥1×109≥3×109≥1×105≥2×109≥1×106≥2×109≥1×106≥8×108≥1×104V类源Am-241Am-241/Be ≥6×1013Au-198Ba-133C-14Cd-109Ce-141Ce-144Cf-252Cl-36Cm-242Cm-244Co-57Co-60Cr-51Cs-134Cs-137Eu-152Eu-154Fe-55Gd-153Ge-68H-3Hg-203I-125I-131Ir-192≥2×1014≥2×1014≥5×1016≥2×1016≥1×1015≥9×1014≥2×1013≥2×1016≥4×1013≥5×1013≥7×1014≥3×1013≥2×1015≥4×1013≥1×1014≥6×1013≥6×1013≥8×1017≥1×1015≥7×1014≥2×1018≥3×1014≥2×1014≥2×1014≥8×1013

 Ir-192≥8×1013≥8×1011≥8×1010≥8×108≥1×104Kr-85Mo-99Nb-95Ni-63Np-237(Pa-233)P-32Pd-103Pm-147Po-210Pu-238Pu-239/Be ≥6×1013Pu-239Pu-240Pu-242Ra-226Re-188Ru-103(Rh-103m)Ru-106(Rh-106)S-35Se-75Sr-89Sr-90(Y-90)Tc-99mTe-132(I-132)Th-230Tl-204Tm-170Y-90Y-91Yb-169Zn-65Zr-95≥3×1016≥3×1014≥9×1013≥6×1016≥3×1014≥3×1012≥9×1011≥6×1014≥3×1013≥3×1011≥9×1010≥6×1013≥3×1011≥1×104≥3×109≥1×106≥9×108≥1×106≥6×1011≥1×108≥7×1013≥7×1011≥7×1010≥7×108≥1×103≥1×1016≥9×1016≥4×1016≥6×1013≥6×1013≥1×1014≥9×1014≥4×1014≥6×1011≥6×1011≥6×1011≥6×1011≥6×1011≥7×1011≥4×1011≥1×1013≥1×1013≥9×1013≥4×1013≥6×1010≥6×1010≥6×1010≥6×1010≥6×1010≥7×1010≥4×1010≥1×1012≥1×1011≥1×105≥9×1011≥1×108≥4×1011≥1×107≥6×108≥1×104≥6×108≥1×104≥6×108≥1×104≥6×108≥1×104≥6×108≥1×103≥7×108≥1×104≥4×108≥1×104≥1×1010≥1×105≥6×1013≥6×1013≥7×1013≥4×1013≥1×1015≥1×1014≥1×1012≥1×1011≥1×109≥1×106≥3×1014≥3×1012≥3×1011≥3×109≥1×105≥6×1016≥2×1014≥2×1016≥6×1014≥2×1012≥2×1014≥6×1013≥2×1011≥2×1013≥6×1011≥1×108≥2×109≥1×106≥2×1011≥1×106≥1×1015≥1×1013≥1×1012≥1×1010≥1×104≥7×1014≥7×1012≥7×1011≥7×109≥1×107≥3×1013≥3×1011≥3×1010≥3×108≥1×107≥7×1013≥2×1016≥2×1016≥5×1015≥8×1015≥3×1014≥1×1014≥4×1013≥7×1011≥2×1014≥2×1014≥5×1013≥8×1013≥3×1012≥1×1012≥4×1011≥7×1010≥2×1013≥2×1013≥5×1012≥8×1012≥3×1011≥1×1011≥4×1010≥7×108≥1×104≥2×1011≥1×104≥2×1011≥1×106≥5×1010≥1×105≥8×1010≥1×106≥3×109≥1×107≥1×109≥1×106≥4×108≥1×106  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 

   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  三、非密封源分类  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  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  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 类放射源。附件三: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规定,制定本射线装置分类办法。  一、射线装置分类原则  根据射线装置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从高到低将射线装置分为Ⅰ类、Ⅱ类、Ⅲ类。按照使用用途分医用射线装置和非医用射线装置。  (一)Ⅰ类为高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短时间受照射人员产生严重放射损伤,甚至死亡,或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二)Ⅱ类为中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可以使受照人员产生较严重放射损伤,大剂量照射甚至导致死亡;  (三)Ⅲ类为低危险射线装置,事故时一般不会造成受照人员的放射损伤。

   二、射线装置分类表  常用的射线装置按下列表进行分类。射 线 装 置 分 类 表装置类别医用射线装置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医用加速器放射治疗用X射线、电子束加速器重离子治疗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显像装置(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其他医用加速器X射线深部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医用X射线CT机放射诊断用普通X射线机X射线摄影装置牙科X射线机非医用射线装置Ⅰ射线装置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加速器(不含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的加速器)能量大于100兆电子伏的加速器Ⅱ类射线装置工业探伤加速器安全检查用加速器辐照装置用加速器其它非医用加速器中子发生器工业用X射线CT机X射线探伤机Ⅲ类射线装置X射线行李包检查装置X射线衍射仪兽医用X射线机 乳腺X射线机放射治疗模拟定位机  其它高于豁免水平的X射线机 附件四:辐 射 事 故 分 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重大辐射事故,是指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一般辐射事故,是指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件: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doc辐射事故后续报告表.doc上篇文章:

 关于印发《湖北省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鄂环办[2006]95号)

 下篇文章: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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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敦邦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文件

  QG/MBT ZJS AB 054-2010

 签发人:张孝松

  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环境管理的方针和目标,建立健全各级环境保护责任制,履行预防污染和持续改进的承诺,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环境保护实行各层级第一领导负责制和各职能部门专业负责制。各单位、部门在各项生产活动中要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首位,对本单位、部门环保工作进行有效控制。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从下到上一级对一级负责,从上到下一级对一级监管的环境保护管理模式,层层落实各级管理者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四条

 全体员工应结合各自岗位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员参与的环境保护责任制。

 第五条

 各级管理部门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业绩列入对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事项依据,层层签订环保目标责任书,细化环境保护责任制,督促各级环保工作责任有效落实。

 - 2 -

 第六条

 对环境保护管理实行计分考核和扣奖扣款(奖惩)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型机械分公司各级管理者、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

 公司领导环境保护责任 第八条

 各级领导在各自负责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第 第九条

 分公司经理环境保护职责

 1、公司经理是本单位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负责。

 2、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负责建立、实施和保持本单位环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配置必要的相关资源,规范各级日常环境保护管理行为。

 3把环境保护工作业绩作为各级管理者的重要考核依据,对发生的事故落实责任追究。

 4、组织制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保证本单位环境保护投入的有效实施。对新、改、扩、迁项目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及时消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的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事故,并组织对本单位发生各类环境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四不放过”措施。

 8、健全本单位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确保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

 际管理需要,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并为开展各项环保管理活动创造必要条件。

 9、主持召开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审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分解落实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和指标,研究解决生产中环境污染的重大问题,决策环保工作的奖惩决定。

 10、按照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征缴环保排污费用。

 第十条

 公司行政主管环境保护职责

 1、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规,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配合行政抓好环保工作。

 2、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把搞好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充分发挥党、团、工会对环境保护的保证监督作用及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环境保护工作中。

 3、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按照“三个代表”的总要求,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4、结合企业生产实际,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组织指导开展党员环境保护主题活动。

 5、组织指导开展标化创建活动,推动企业环境管理提升。

 6、督促、检查基层党支部配合行政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监督各级干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对环境污染事故开展批评教育,对领导干部进行绩效考核并实行问责。

 - 4 -

  7、督促、检查工会、团委青安岗的工作,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作用。

 8、参加环境保护会议,提出有针对性的加强、改进环保工作的意见。

 9、参加各类环保检查活动,督促隐患的整改。

 第十一条

 公司副经理环境保护职责

 1、协助经理抓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有领导管理责任。

 2、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各项生产工作任务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环保管理工作。加强调研指导。

 3、领导、协调日常环保管理工作,主持召开环保工作会议,部署环保工作和活动,带队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检查。

 4、督促检查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制定整改措施并跟踪落实。

 第十二条

 公司总工程师环境保护职责

 1、对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2、组织审定本单位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方案。

 3、审查本单位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环保技术问题。

 4、组织技术研究和科研攻关,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减少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保证技术上切实可行。

  5、组织审定新、改、扩、迁等项目《施工方案》和《安全环保技术措施》,研究落实重大隐患整改技术方案。

 6、组织技术力量对隐患和事故进行技术原因分析,提出技术上的改进措施。

 7、组织指导环境因素辨识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工会主席环境保护职责

 1、依法组织员工参加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和活动,组织工会人员和员工学习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确保宣传教育到位。

 2、听取员工代表建议和意见,及时反映员工诉求。

 3、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支持行政对环保方面做出的奖惩评定。

 4、组织工会配合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

 第三章

 基层领导环境保护责任 第十四条

 厂长环境保护职责

 1、厂长是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和组织本单位的环保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分公司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组织开展员工环保学习教育,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

 3、把环境保护工作列为本单位管理人员、“两长”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与劳动分配挂钩。对有令不行,有规不守,有患不改等现象进行严肃处理。

 - 6 -

  4、负责定期检查落实本单位的环保管理工作,及时排除隐患,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紧急状况,有权下令停止作业,对已发生的环境事故,积极组织采取现场处理。

 5、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教育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

 6、定期召开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支持专(兼)职环保人员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对无法解决的问题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和部门进行报告。

 7、做好环境因素的管控工作。组织本单位员工对作业过程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对辨识出来的环境不安全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落实组织整改。

 第十五条

 副厂长环境保护职责

 1、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环保工作,对委托分管的区域、项目的环境保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2、在组织安排生产任务时,检查把关环境保护条件是否具备,环保措施是否落实。

 3、检查指导作业长开展环保工作及活动情况,发现不足,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车间主任环境保护职责

 1、车间主任是作业区生产的管理者,对作业区的环保工作负直接具体管理责任。

 2、车间主任在环保工作上应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业主

 方要求。当生产与环境保护发生矛盾时,必须做到生产服从环保,并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负责对本作业区班组的作业环境、作业项目进行过程管理。组织开展日常环保活动,督促班组进行环保教育。每班对作业场所进行巡视,对作业班组环保措施进行检查。每周一次检查各班组环保活动情况,并签字确认,对班组环保活动提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4、做好生产作业、检修作业等任务的现场跟踪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标准化作业管理规定。

 5、组织作业区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建立健全环保巡视、隐患整改等基础管理台帐,做到台帐完整,记录齐全。

 6、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流程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过程、原因等向上级报告,及时组织现场应急处理,协助事故调查人员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发展和事故的重复发生,教育员工吸取教训。

 7、指导作业区员工对生产、运行、服务全过程进行环境因素辨识,并对辨识出来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及管理缺陷进行分级评价,落实所辖区域的环境因素管控工作。

 第十七条

 班组长环境保护职责

 1、班组长是现场作业的组织者和班组活动管理者,对班组的环保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2、负责班前环保教育、班中环保检查、班后环保总结,负责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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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新”人员的环保教育。

 3、组织班组环保日活动,开展环境保护“自主管理”、“合理化建议”活动。

 4、负责作业前环保措施的巡视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对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5、建立健全班组管理台账,做好环保活动记录。组织班组成员开展环境因素辨识。

 6、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及时上报,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进行应急处理。

 7、支持员工环境保护代表工作,听取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人员)环保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1、安全部门是分公司环保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环境管理与活动的系统策划,组织建立环境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2、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的策划、运行、维护管理。制订环保管理目标指标,并组织目标指标分解,保持体系持续改进的符合性、适用性。

 3、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完善分公司管理制度和考核规定,并监督检查执行落实情况。

 4、组织环境保护日常管理工作和专项活动的检查、推进。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责令整改,对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5、负责组织环境保护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入厂新员工、特种作业人员、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及主要管理人员的环境保护培训及岗位继续教育。

 6、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三同时”申报和验收工作。参与新、改、扩、迁项目的环评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保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

 7、组织召开分公司环保工作会议,总结运行情况和环保考评结果,传达上级有关要求,布置环保工作推进计划。

 8、负责分公司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和归档,并提出对事故的考核处理意见。

 9、参加有关环境保护技术措施方案的审核,监督检查环境保护使用费和环保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厂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环保职责

 1、在厂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协助领导开展定期的环境保护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督促落实整改,并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

 2、组织召开厂环保领导小组会,对本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小结和部署。

 3、坚持每天现场环境保护巡视,对检查发现的隐患,监督有关作业区和协作单位落实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

 4、检查员工对环境保护规章的执行情况,对有可能引起环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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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的重大隐患,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5、做好新员工入厂环保教育及复工、换岗人员的环保教育。建立完善、收集整理并保存环保教育及检查资料。

 6、加强本区域内协作队伍的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环保措施的落实及环保设施使用情况。

 7、发生各类事故时,立即组织救援、上报和现场保护。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处理,提出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整改意见,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8、组织、指导本厂作业范围内环境因素的辩识和评价,并做好管控工作。

 9、参与编制、审查环保技术措施,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章

  各职能部门安 全环保责任 第二十条

 综合办环境保护职责

 1、负责分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策划和改进,管理体系方针、目标在分公司的贯彻实施及目标、指标的统计分析,对体系运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组织管理评审,提出持续改进预防措施。

 2、牵头组织和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法律咨询和诉讼。

 3、负责环境保护情况调研,检查各单位(部门)贯彻分公司领导有关环境保护指示的落实情况。

 4、负责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对外披露。

 5、负责制定分公司环保考核分配政策,检查并核实员工收入分配是否与环保绩效挂钩。

 6、负责落实入厂员工普适性环保教育培训、员工技能培训、贯标体系内审员培训及培训过程中人员聚集场所的应急管理。

 7、负责生活和办公产生废弃物的管理,妥善保管办公产生的各类危险废弃物。

 8、负责环保措施费预算的使用统计,保证各项环保投入资金的使用落实到位。

 9、负责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标准化建设检查及日常管理推进。

 10、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开展“五小成果”、“青安岗”、“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培育员工树立“人人讲环保”的理念。

 11、负责厂容绿化的监督管理。

 12、开展环保管理效能监察活动。

 第二十一条

 生产部门环境保护职责

 1、在编制下达生产计划指令时,督促环保技术措施是否落实。

 2、对分公司使用的协作队伍环境保护管理进行过程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跟踪落实、实物验收及协助环评的申报。

 4、负责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采购存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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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负责生...

篇六: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EHS 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2017第二版)

 第一章 总则 1.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和规范华润化工控股有限公司(下简称化工控股)及各级企业EHS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提高处置各类EHS事故事件的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明确了EHS事故事件的分级与分级标准,对EHS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管理、响应的分级与程序、现场处置与救援、信息报告与披露、调查与处理等做出了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控股、基层企业实体开展EHS事故事件的管理。

 1.2 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1.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 69 号)

 1.2.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 493 号令)

 1.2.3 《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第 31 号令)

 1.2.4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2.5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6 《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事故事件管理指引》

 第二章

 S EHS 事故事件分类与分级

 EHS 事件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 EHS 事故的情况。EHS 事故是指已经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后果的意外事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化工控股业务特点,按照 EHS 事故事件的性质、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化工控股对 EHS 事故事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2.1 分类

 化工控股 EHS 事故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类三类。

 1)自然灾害类。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等。

 2)事故灾难类。主要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事故。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职业危害以及其他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2.2 分级 化工控股根据 EHS 事故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事件、重大事故事件、较大事故事件、一般事故事件、可记录事故事件五个等级。

 2.2.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事故事件 1)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 30 人及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及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件。

 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及以上;或发生 3 人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环境污染事件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1 条所列明情形的。

 2.2.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事件

  1)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 10 人及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及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5000 万及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件。

 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 50 人及以上 100 以下;或发生 3 人以下死亡病例的。

 3)环境污染事件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2 条所列明情形的。

 2.2.3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事件 1)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 3 人及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及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000 万及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件。

 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 30 人及以上 50 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环境污染事件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3 条所列明情形的。

 2.2.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事件 1)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自然灾害造成 3 人及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及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50 万及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件。

 2)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 5 人及以上 30 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

 3)环境污染事件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3.4 条所列明情形的。

 2.2.5 可记录事故事件,是指达不到一般事故事件等级的事故事件。

 1)险肇事故:指未产生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经济损失,且如果导致结果发生,后果较为严重的事件。

 2)轻微伤害事故:收到的伤害通常经过简单的处理 ,不需要进行进一步医疗处理,即可痊愈的伤害事件。

 3)损失工时事故:导致第二日不能正常工作,且未达到伤害等级的伤害事件。

 4)有等级的伤害事故(化工内部考核):指受伤害所造成的后果,由工伤鉴定部门定级在 7~10 级的伤害事件。

 第三章

 S EHS 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管理

 化工控股、基层企业均应对各个业务活动中有关 EHS 范围的危害进行识别,并进行风险评估。针对可能发生的 EHS 事故事件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做好详细的书

 面安排,作为及时,有序和有效开展 EHS 事故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形成 EHS 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3.1 应急预案的制定 3.1.1 EHS 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1)综合应急预案的制定 化工控股各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EHS 综合应急预案,从总体上规定 EHS 事故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事故风险描述、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组成、响应分级及行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信息报告和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等内容。

 2) 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 化工控股各级企业应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 EHS 事故事件紧急情况,或者针对某一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自然灾害等内容制定相应的 EHS 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事件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3)现场处置方案 化工控股各基层企业均应针对具体装置、场所、岗位或设施可能发生的不同 EHS 事故事件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对应急救援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周密、细致的安排,主要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事件征兆、应急工作人员职责、现场处置流程及措施、注意事项等内容,注重明确事故事件的先期处置方法和措施。

 3.2 应急预案的管理

 3.2.1 华润化工及各基层企业应至少每三年对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一次评审修订,修编情况应记录并归档。

 3.2.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企业应及时对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进行评审修编。

 1)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工艺、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重大危险源的; 4)相关 EHS 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的; 5)应急组织机构或人员发生重大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3.2.3 化工控股各基层企业 EHS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后,应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将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化工控股、基层企业应将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3.2.4 化工控股及各基层企业各类 EHS 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一经发布标志着应急预案已启动,预案中涉及到的有关组织和人员应按预案的规定,各司其职的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保障工作。化工控股各级企业还应制定应急预案的演练、培训等工作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

 第四章 S EHS 事故事件的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应急响应是指在 EHS 事故事件发生后,各级企业按照事先制定的对应 EHS 事故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程序所开展的一系列救援和处置行动。化工控股采用华润集团 EHS 事故事件的分级规定,应急响应从高到低,也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级别。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应急总指挥应全面收集与分析信息、实时监控响应程序运行状态及效果,综合判断,及时纠偏,决定提级相应或解除响应。

 1)Ⅰ级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 EHS 事故事件,即进入Ⅰ级响应,由华润集团领导任应急总指挥,相关企业、部门及有关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职责规定,积极实施救援处置工作。集团、化工控股应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配合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组织机构开展工作并协助善后处理。

 2)Ⅱ级响应 发生较大 EHS 事故事件,即进入Ⅱ级响应,由化工控股分管领导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职责规定,积极实施救援处置工作。化工控股应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配合现场应急处置的各组织机构开展工作并协助善后处理。必要时集团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救援与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一般 EHS 事故事件,即进入Ⅲ级响应,由事发基层企业

 领导任总指挥,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应急预案中的职责规定,积极实施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化工控股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开展救援与处置工作。

 4.1.2 EHS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应按应急响应程序组织好现场救援。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按《华润化工控股有限公司 EHS 信息报告与传递制度》规定的时限将事故信息向上级逐级报告。

 4.1.3 事发企业在外部救援组织赶到前,应按应急预案的职责和,流程积极组织开展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事件的扩大。在政府有关部门或社会救援等外部力量介入后,应准确反映事故信息和现场先期处置情况,成立联合指挥部或将指挥权移交政府有关人员,共同或配合外部救援组织进行事故救援与处置,直到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4.1.4 化工控股各基层企业应加强与所在地政府,其他企业之间的应急救援联动,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共同提高应对事故事件的能力与水平。各基层企业还应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与响应社会 EHS 事故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4.2 处置与救援的基本原则 事发企业应始终将保护人员的生命与健康放在应急处置的首要位置,事发后立即组织营救涉险人员,把处于危险区域的人员尽快疏散到安全地带,并迅速控制事态,最大限度的消除危害后果。

 4.2.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应急救援

 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涉险人员、疏散、保护、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2.2 针对自然灾害,在事故事件发生前,企业应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应急准备,采取及时转移安置可能受影响的人员、财产,对设备设施、建筑物进行防护、加固等主动防御措施。在救灾抢险过程中,还应持续关注预警预报信息和周围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救灾策略,实施有效施救。

 4.2.3 针对环境污染事件,事件发生企业要果断控制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及时、连续监测污染事态变化,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第五章

 S EHS 事故事件的信息报告、披露与媒体应对

 各级企业发生 EHS 事故事件后均要在第一时间用电话逐级进行报告,并做好信息披露和媒体应对的准备工作。

 5.1 信息报告 5.1.1 化工控股及各基层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后,应按照《华润化工控股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传递与报告制度》,按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事故初报、事故处理进展报告,事故结案报告等。

 5.2 信息披露与媒体应对 5.2.1 化工控股各级企业应按照华润集团有关媒体应对制度,明确EHS事故事件信息发布机构和人员,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

 媒体、相关方、员工进行披露。EHS 事故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收集整理有关信息,为信息发布机构和人员提供支持。

 5.2.2 化工控股及各基层企业应对 EHS 事故事件引起的负面的社会影响进行舆情监测,对监测到的有关舆情要及时分析、评估和核实,妥善处理,有效应对,最大程度地减小 EHS 事故事件对华润集团、化工控股和基层企业带来的负面的影响。

 5.2.3

 为重视可记录事件的管理,从小事件抓起,分析可记录事件的发生规律。化工控股鼓励基层企业上报可记录事件,并对上报的企业在月度考核中加分。

 第六章 EHS 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EHS 事故事件发生企业应按“事故事件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收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开展 EHS 事故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6.1 EHS 事故事件调查 6.1.1 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由对应级别的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事发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事故事件调查,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1)发生较大及以上 EHS 事故事件的,华润集团派专人参与调查。

 2)发生一般 EHS 事故事件的,化工控股派专人参与调查。

 3)发生可记录事故事件的,由事发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6.1.2 事故调查应从人的行为,物的状态,环境及管理等方面深入分析,找出导致 EHS 事故事件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管理原因。

  6.1.3 事发单位应对事故事件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事故事件教育,使其了解事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所造成的危害,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同类型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化工控股及各基层企业也应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开展警示教育。

 6.2 EHS 事故事件处理

  6.2.1 化工控股及各基层企业应按照负责事故事件调查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及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并将发生的事故事件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6.2.2 化工控股应根据《华润化工控股有限公司管理年度 EHS 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追究下属基层企业的 EHS 管理失责行为。

  6.2.3 针对 EHS 事故事件调查的原因,事发单位应采用切实可行的技术、管理措施,及时组织落实整改。化工控股有关单位应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事件的发生。

  6.2.4 化工控股各单位应积极应用 EHS 事故事件调查与处理所获得的经验和教训,对现有制度、标准、工作流程、预案等进行优化与完善。

  6.2.5 化工控股各单位应建立 EHS 事故事件台帐,对包括可记录事故事件在内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汇总定期分析,发现规律,为持续改进 EHS 管理减少事故和提升 EHS 业绩提供依据。

  第七章

 附则 7.1 本制度由华润化工控股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七: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0 年 9 月 28 日

 环发[2010] 113 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 )

 管理, 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 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评估、 发布、 备案、 实施、 修订、宣教、 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 二)

 符合本地区、 本部门、 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 三)

 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 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 四)

 应急人员 职责分工明确、 责任落实到位;

 ( 五)

 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 操作性强;

 ( 六)

 应急保障措施明确, 并能满足本地区、 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 七)

 预案基本要素完整, 附件信息正确;

 ( 八)

 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 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 、 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总则, 包括编制目 的、 编制依据、 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 二)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包括领导机构、 工作机构、 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 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 三)

 预防与预警机制, 包括应急准备措施、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 预警分级指标、 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 预警相应措施等;

 ( 四)

 应急处置, 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信息报告、先期处置、 分级响应、 指挥与协调、 信息发布、 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 五)

 后期处置, 包括善后处置、 调查与评估、 恢复重建等;

 ( 六)

 应急保障, 包括人力资源保障、 财力保障、 物资保障、 医疗卫生保障、 交通运输保障、 治安维护、 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 七)

 监督管理, 包括应急预案演练、 宣教培训、 责任与奖惩等;

 ( 八)

 附则, 包括名 词术语、 预案解释、 修订情况和实施日 期等;

 ( 九)

 附件, 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 通讯录、 标准化格式文本、 工作流程图、 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生产、 贮存、 经营、 使用、 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 产生、 收集、 贮存、 运输、 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以

 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 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 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 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 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 主要污染物种类、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 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

 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 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 应急处置程序、 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 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 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 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 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 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

 本单位的概况、 周边环境状况、 环境敏感点等;

 ( 二)

 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 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 三)

 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 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人员 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 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 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 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 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 、 相关行业协会、 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 周边社区( 乡 、 镇)

 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 基本要素的完整性、 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 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 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 起 30 日 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 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 起 45 日 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 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 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式二份)

 :

 ( 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

 ( 二)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 三)

 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 起 60 日 内, 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 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第十条规定的, 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 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 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 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采取有效形式, 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 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 避险、 自 救、 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提高从业人员 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 通过各种形式, 使有关人员 了 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 熟悉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 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撰写演练评估报告, 分析存在问题, 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 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 一)

 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 二)

 相关单位和人员 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 三)

 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 四)

 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 法规、 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 五)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 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 30 日 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 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 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 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 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为确保迅速、 有序、 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 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 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 或健康)

 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 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 财产损失、 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 参照《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中“环境敏感区” 的定义。

 应急演练, 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应急准备的完善性、 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 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篇八: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本公司的突发环境事件隐患管理,有效预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依据

 1.《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 二、适用范围

 1.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任何跑冒滴漏等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隐患排查和治理; 2.为防范火灾、爆炸、泄漏等生产安全事故直接导致或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而进行的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

 三、隐患排查小组组织机构图

 总经理 综合部

 环保员 财务部 生产技术部 安环部 操作组 维修组 设备组 分析计量组

  四、 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总经理责任 1.1 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负责环境保护职能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

 1.2 根据公司环境保护现状,审查和批准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计划、制度、文件和各类报表。

 1.3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掌握、监督重大隐患治理情况。

 1.3 主持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工作,对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作出决策,确保生产建设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同步协调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4 负责主持安环部日常工作。组织公司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条例和决议,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1.5 参加重大污染事故处理,处理事故责任部门和事故责任者;表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

 1.6 审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协调其实施。

 1.7 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调查,向公司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建议。

 1.8 组织开展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水平。

 1.9 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工作。

 2.安环部负责人责任 2.1 主持公司环境保护日常工作。建立管理网络、档案、台帐,完善保护管理体系,监督各部门的污染物防治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情

 况; 2.2 完善环境监测体系,监测和抽查全公司各类污染物排放情况。

 2.3 参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监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新、改、扩建项目试生产报审工作; 2.4 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污染事故调查和分析; 2.5 编制环境保护考核指标,及时考核; 2.6 组织贯彻和实施国家环境保护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环境保护文件、条例和决议,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境保护与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2.7 负责制订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2.8 组织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培训。

 3.生产技术部负责人责任 3.1 对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对公司总经理和安环部负责。

 3.2 组织本部门员工学习和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3.3 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轨道,做到环境保护管理与生产管理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使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同步发展。

 3.4 组织学习公司的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3.5 参加本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会审及设计审查,监督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防止新污染。对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或达不到“三同时”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拒绝接收和使用。

 3.6 主持本部门环境保护管理、污染物治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并将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及时报送公司安环部。

 3.7 负责废料储存区、罐区及装车区的隐患排查和管理。

 4.财务部负责人责任 4.1 编制和审批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计划,检查环境保护计划、规划执行情况。

 4.2 负责环境保护资金及环境保护项目补助资金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负责环保税缴纳工作:

 4.3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5. 办公室负责人责任 5.1 负责办公区环保工作,协助公司领导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环保管理指示。

 5.2 积极协助公司领导协调解决环保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保证工作中的各种需要及事故处理中的相关保障措施。

 5.3 负责公司领导主持的有关环保会议协调工作,协助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登记、印制有关环保文件。

 5.4 负责生产区域环境绿化与环境卫生的规划与垃圾外运。

 5.5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6. 环保员责任 6.1 负责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设施日常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6.2 参加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设备改造、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使之符合环保技术要求。

 6.3 对污染防治设施所在岗位人员进行专项培训。

 6.4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制和相关管理制度。

 6.5 运输科环保员负责成品池区域和运输车辆隐患排查和管理。

 7.各班组长责任 7.1 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本班组日常环境保护工作,业务上接受环保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7.2 组织本班组职工学习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7.3 监督管辖范围内环保设施和主体装置同步运行。督促生产操作人员精心调控,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不得乱排乱放而造成超标排放和环境污染事故; 7.4 督促设备检修人员做好设备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防止所管理设施泄漏和污染物流失。

 7.5 组织本班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处理建议。

 7.6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进行培训;对应急物资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8.员工责任

 8.1 了解、学习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环境、有害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紧急情况处置预案,并对本车间生产工作过程上存在的环保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车间或安环部提出建议。

 8.2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必须交接环保情况。

 8.3 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8.4 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8.5 接受各级环保教育和培训,掌握本岗位所需环保知识,提高环保意识,增强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

 8.6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有权加以劝阻和制止。

 8.7 严格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责任制和相关环保管理制度。

 五、 隐患分级规定

 1. 分级原则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及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隐患分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隐患(以下简称一般隐患)。

 具有以下特征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隐患,除此之外的隐患可认定为一般隐患:

 1.1 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并可能造成环境危害的隐患; 1.2 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隐患,如可能造成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土壤等环境介质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隐患。

 本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按以上标准执行。

 六、 重大隐患治理方案

 1. 工作目标 以厂界无异味、废水合规达标排放、固废依法合规管理与处置、企业依法合规运行为工作目标,查清并消除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环境问题,做到底数清晰、标准明确、措施有效。

 2. 治理方案 2.1 隐患排查小组牵头,按要求对单位生产现状,气、液污染源进行排查,制定环境隐患清单。

 2.2 对查清的问题,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并规定整改时间。超期未整改完成,要说明原因。

 3. 重点排查部位 3.1 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阀门、法兰、管道连接设备、压缩机、泵等可能存在废油、废液溢出的部位。

 3.2 生产、生活等各类污水排放源。

 3.3 生产、维保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

 3.4 环保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台账、分级管控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5 环保设备设施运行、改进、补充情况。

 4. 治理措施 4.1 检查人员对发现的隐患或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要对相关人员按

 公司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4.2 在排查过程中,突出重点,强化监督,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将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

 4.3 对隐患要发现一处,限时整改一处,复查验收一处;同时,要根据“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七、重大隐患督办制度

 1.目的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确保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治理,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外所有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重大环境隐患的督办。

 3 职责 3.1 总经理对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掌握、监督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重大隐患,及时发出督办通知,加大治理力度。

 3.2 安环部门负责隐患排查的建档和监控,并领导相关部门落实隐患的整改治理;接受总经理的委派,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过程及结果进行跟踪监控。

 3.3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出现的重大督办性质的环境隐患负整改治

 理主要责任,根据要求,客服困难,按期完成整改。

 4 管理要求 4.1重大环境隐患督办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加快环境隐患治理的进度。杜绝重大环境隐患因得不到及时整治而给生态环境造成恶劣影响,使公司信誉受损。

 4.2 凡被挂牌的重大隐患部位,在整改期限内,要按规定制定整改方案,想方设法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重大隐患得以及时消除,同时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做到防范于未然。

 4.3 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 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整改进度,督促工区按整改方案对重大隐患进行治理并彻底消除。

 4.4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环境隐患予以公告公示,明确责任单位及 责任人、整改时限、督办单位。对排查不彻底、报告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环境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从严从重予以责任追究。

 4.5 重大隐患治理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隐患治理前或治理 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完成隐患整改的,隐患部门要向公司安环部申请隐患销号。挂牌督办工作结束后,整改措施、整改报告等相关文件报安环部备案。

 八、隐患记录报告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及时上报,制定此报告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3.内容 3.1 按照上级环境部门的要求,认真排查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并对所存在的隐患进行辨识,按照环境隐患分类标准将排查出的环境隐患进行分类:一般隐患或重大隐患。

 3.2 对排查出的所有环境隐患,要在安环科登记造册,跟踪管理,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期限。

 3.3 对所排查出的隐患要求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间严格监控管理,防止发生环境问题。

 3.4 环境隐患排查工作:公司级每年至少进行二次,车间级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班组、岗位每班至少检查二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安排进行隐患大排查活动。

 3.5 对于重大环境隐患,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一般隐患,由所在车间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

 3.6 对于可能危及周围企业或居民的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将污染源、传播途径、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通知当事企业和居民区的相关负责人,以备相关企业和居民做出及时正确的预防响应。

篇九:环境事故报告制度

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责任追究处理制度 QLS/GG-AH-016-2013 版

 次 审 核 人 C/O

  实施日期 编制人 2013-02-01

 1

 总则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环保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安全环保事故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明确事故责任,规范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考核,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考核。

 3

 术语 3.1

 事故 造成伤亡、财产损失或其它损失的意外事件。

 3.2

 职工伤亡事故 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2.4

 急性中毒事故 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

 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3.4生产事故 是指生产活动因非正常原因中断或效能下降,生产中断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3.5火灾事故 是指违背人们意志而发生的非正常性的着火事故。

 3.6 相关责任人

 1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

 3.7

 外来单位 具有相关从业资质,在公司所属区域内进行其业务范围内活动的法人单位。

 4

 事故分类标准 4.1

 人身伤亡事故 4.1.1

 轻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标准者。

 4.1.2

 重伤事故 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等于和超过 105 个工作日。

 4.1.3

 死亡事故 指一次死亡 1 人以上的事故。

 4.2

 生产事故 4.2.1

 一般生产事故 生产中断或设备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10 万元的事故; 4.2.2

 重大生产事故 生产中断或设备停机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50 万元的事故; 4.2.2

 特大生产事故 造成生产长时间瘫痪或造成整个生产线停产时间超过规定限额,或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以上的事故。

 4.3

 火灾事故 4.3.1

 一般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10 万元以内或重伤 1 人的事故。

 4.3.2

 重大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50 万元或死亡 1 人的事故。

 4.3.3

 特大火灾事故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50 万元以上或死亡 2 人及以上的事故。

 2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4.4 突发环境事件 4.4.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4.4.1.1 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4.4.1.2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4.4.1.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4.1.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4.1.5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4.4.1.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4.4.1.7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4.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4.4.2.1 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4.4.2.2 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4.2.3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4.4.2.4

 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4.2.5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4.4.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4.4.3.1 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4.4.4.1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4.4.4.2

 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4.5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4.4.5.1 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4.4.5.2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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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5.3

 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

 职责权限 5.1

 工伤事故 5.1.1

 发生 3 人以下的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处理。

 5.1.2

 发生 3 人以上的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

 5.2

 生产事故 5.2.1

 一般生产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调查处理。

 5.2.2

 公司组织对重大以上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地方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公司要积极配合。

 5.3

 火灾事故 5.3.1

 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单位自行调查处理。

 5.3.2

 公司组织对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地方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公司要积极配合。

 5.4 环境事件 发生一般环境事件及以上的较大环境事件,由事件发生单位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配合地方政府调查处理。

 6

 工作程序 6.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按相应应急程序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2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3

 事故发生后,向国家、地方政府及股份公司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方式及时限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股份公司的相关规定。

 6.4

 事故上报程序和时限 6.4.1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

 6.4.2

 发生 3 人以下轻伤事故,部门在 24 小时内书面报安全环保处。

 4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6.4.3

 发生 3 人以上轻伤事故、3 人以下重伤事故,部门应在0.5 小时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公司接到报告后8 小时内书面上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

 6.4.4

 发生 3 人以上重伤事故、死亡事故或一般环境事件,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安全环保管理处及主管领导报告,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 1 小时内上报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该事故信息在逐级上报过程中每一层级之间的传递时间不得超过 1 小时。

 6.4.5

 发生 3 人以上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及特大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或较大环境事件,,各地方政府规定报告时限短于具体公司报告时限的,各单位应遵照地方政府规定的报告时限。

 6.4.6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6.4.7

 发生一般生产事故、火灾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安全环保处及主管领导报告。

 6.4.8

 重大以上生产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三天以内书面报告。

 6.4.9

 公司各级安全环保生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生产安全环保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安全环保生产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安全环保生产主管领导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启动何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4.10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报请上级单位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60 日。

 6.4.11

 特大生产事故、火灾事故,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15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 30 日。

 6.4.12

 重伤以上事故,负责调查处理的单位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调查处理报告,在 15 日内做出内部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处理决定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 30 日。

 6.4.13

 任何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调查处理单位均应在 10 日内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并按下列规定上报:轻伤事故、一般生产事故、重伤以上事故或重大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至股份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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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14

 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统计,按《安全环保生产与形势分析信息传递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6.5

 事故报告的方式 事故报告分口头及书面两种方式。

 6.5.1

 事故报告时限除明确规定为书面报告者外,均为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口头报告的时限。

 6.5.2

 在进行口头报告时,应说明报告人的单位、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6.5.3

 在口头报告后,事故单位必须形成书面事故报告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上报事故情况。其中,3 人以上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及重特大生产事故 2 小时内上报第一次书面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6

 事故报告内容

 6.6.1

 工伤事故报告内容 a)

 事故发生单位; b)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

 事故的简要经过; d)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及人员基本情况(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e)

 已经采取的措施; f)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6.6.2

 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报告内容 要明确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经济损失、事故防范措施、整改措施及事故处理时间安排等。

 7

 责任追究与考核 安全环保事故发生之后,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以及事故责任、相关责任人的认定,进行行政责任追究及经济考核处理。

 7.1

 行政责任追究 发生安全环保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7.1.1

 发生一次责任事故造成两人及以上重伤的,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7.1.2

 发生死亡责任事故,视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质,给予公 6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司相关责任人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

 7.1.3

 对重特大生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视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质,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

 7.1.4

 对重特大火灾责任事故,视其事故程度和事故性质,对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

 7.2

 经济考核 发生安全环保生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造成损失大小,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考核。

 7.2.1

 重伤责任事故考核 7.2.1.1

 每重伤一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 500-2000 元处罚; 7.2.1.2

 一次事故造成两人及以上重伤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 3000-5000 元经济处罚。

 7.2.2

 死亡责任事故考核 7.2.2.1

 死亡一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 5000-8000 元经济处罚; 7.2.2.2

 一次事故造成两人重伤及一人死亡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 10000-20000 元经济处罚。

 7.2.2.3

 一次事故造成两人及以上死亡的,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 30000-50000 元经济处罚。

 7.2.3

 对非人身伤亡重大生产、火灾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对事故相关责任人按事故损失情况给予 1000-5000 元经济处罚。

 7.3

 事故瞒报考核 发生安全环保责任事故不及时上报或瞒报时,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除按 7.2.1、7.2.2 条款执行外,加重经济处罚 5000-10000 元。

 7.4

 外来单位在子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考核 外来单位在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应根据事故的责任界定、情节严重程度等情况对子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7.4.1

 如公司仅负安全环保监督责任,死亡一人,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500-1000 元经济处罚;造成两人及以上死亡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5000-10000 元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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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

 7.4.2

 如公司负主要责任,按本办法 7.2.1-7.2.2 条款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7.4.3

 公司与不符合本制度所指“外来单位”签订劳务服务合同,发生生产安全环保事故的,按照本办法 7.2.1-7.2.2 条款的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

 7.5 安全环保未遂事故考核 发生安全环保未遂事故,根据事故情节严重程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记过、降职直至免职等行政处分,经济处罚除按 300-800 元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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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则 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8.2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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