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三级终结制度5篇

时间:2022-11-29 08:45:04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5篇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黄山市信访局2007年信访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 要 工 作 和基 本 要 求进一步营造大信访格局的良好氛围。 深入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访三级终结制度5篇,供大家参考。

信访三级终结制度5篇

篇一: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市信访局 2007 年信访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

 主

 要

 工

 作

 和基

 本

 要

  求 进一步营造大信访格局的良好氛围。

 深入学习、 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对做好信访工作重要指示、 六中全会,省、 市党代会精神,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安徽省信访条例》, 以学习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中发〔2007〕 5 号)

 和全国第六次信访工作会议精神,为主线, 准确把握信访工作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结合点,切实把信访工作作为构建和谐黄山的基础性工作去思考、 去谋划、 去推动。

 组织学习十七大文件精神。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适应和谐社会新要求的信访工作新机制, 重点在建立“四个机制” 上下功夫, 即:

 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 诉求表达机制、 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加大初信、 初访的办理工作力度, 坚持首问、 首办责任制, 着力提高一次性交办率、 办结率、 答复率和息访率, 确保“案结事了 ”。

 对所有排查到的信访不稳定因素, 全部落实定包案领导、 定工作人员 、 定工作措施、 定结案期限并一包到底的“四定一包” 责任制,确保将信访问题控制化解在当地。

 对重点突出信访问题, 要集中时间、 集中人员 、 集中力量, 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切实解决问题。

 序号 落实 时间 责 任科 室协 办科 室 主

 要责任人牵 头 领 导 1 全 年 各科室 各科室 负责同志 黄新民 2 全 年 各科室 各科室 负责同志 黄新民 3 全 年 信访科督查科 联席办 复查复核办章黎茗 鲍选清

 序号 主

 要

 工

 作

 和基

 本

 要

  求 认真贯彻中央、 省、 市联席会议一系列要求, 在接访劝返、 稳控包保、 依法处置、 解决问题等方面认真研究, 完善措施, 形成制度, 长期坚持, 务求实效, 取得突破。

 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事项的办理、 复查、 复核三级终结的各项制度, 规范实施细则, 严格按程序操作, 建立信访事项终结通报公示制度, 加大督查力度, 全面提高终结率。

 按照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技术标准和要求, 全面实现市县( 区)

 信访信息系统全覆盖和达标建设, 严格实行信访工作人员 岗前培训、 全员 培训和持证上岗,切实提高信访事项受理、 办理效率和质量, 为上访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信访服务, 最大限度地发挥信访信息系统的作用。

 组织实施二期工程。

 继续认真开展“创学习型机关、 建高素质队伍” 活动和扎实推进“勤奋干事业、 齐心创和谐” 主题实践活动, 狠抓措施落实, 瞄准目 标不放松, 强化素质求实效, 把“创建” 活动不断引 向深入, 不断提高信访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切实增强处理问题的能力。

 适时举办信访业务培训班。

 落实 时间 责 任科 室协 办科 室 主

 要责任人牵 头 领 导 4 全 年 联席办 查冠军 洪礼宽 5 全 年 复查复核

 办 查冠军 洪礼宽 6 全 年 办公室信访科 督查科 联席办 汪天赐 鲍选清 7 全 年 办公室 汪天赐 黄新民

 序号 主

 要

 工

 作

 和基

 本

 要

  求 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年活动。

 建立矛盾超前联动排查调处机制, 经常性排查和重大会事期排查相结合、 日 常排查和重点区域排查相结合, 早发现、 早介入、 早处理, 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化解在萌芽状态, 最大限度地降低投诉成本。

 建立矛盾合力化解机制, 发生重大信访事项或潜在的重大隐患, 立即形成所属地区、 责任单位、 业务部门、 信访机构、 公安机关等联动的应急机制, 形成党政统一领导、 部门协调、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 各负其责、 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合力化解矛盾。

 继续坚持并完善领导干部接待日制度, 负责领导干部接待日 的安排、 协调、 落实工作。提升督查督办工作的权威性。

 加强与党委、 政府督查机构的协作, 把领导批示交办件、 领导包保的重大信访事项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室的督查范围, 提升信访督查工作的权威性。

 健全信访部门督查工作机构, 规范工作程序, 由独立工作向系统联动转变, 由分散履行职责向集中发挥作用转变, 通过强化责任落实, 提高督查效能。

 抓好基层信访工作落实年活动。

 把基层信访工作落实年活动的重点放在狠抓基层调处中 心建设上, 在县( 区)

 抓一个接待中心建设点, 成立符合标准的调处落实 时间 责 任科 室协 办科 室 主

 要责任人牵 头 领 导 8 全 年 信访科其他各科室章黎茗 鲍选清 9 全 年 督查科信访科 联席办 复查复核办崔景芳 鲍选清 10 全 年 办公室其他各科室汪天赐 黄新民

 序号 主

 要

 工

 作

 和基

 本

 要

  求 中心, 实现“一站式” 接待, 逐步予以推广。

 1、 认真做好迎接省信访工作目 标管理考核准备工作 ( 3月 上旬)。

 2、 认真修订 2007 年黄山市信访工作目 标管理考核办法, 严格实行信访工作目 标管理, 进一步强化信访工作责任, 促进信访工作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3 月 中旬)。

 组织开展好信访工作现场观摩活动, 通过现场观摩活动, 推动基层信访工作健康发展, 促进全市信访工作再上新台阶。

 组织开展信访调研活动, 联合有关部门开展黄山市首届信访优秀调研报告评比活动, 推动各级各部门 加强信访形势的分析研判, 努力探索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新思路、 新方法、 新途径, 推进信访工作的新发展。

 进一步做好信访宣传和信访信息报送工作, 做到宣传到位, 信息报送及时。

 适时开展一次《信访条例》 及法律法规街头宣传活动。

 落实 时间 责 任科 室协 办科 室 主

 要责任人牵 头 领 导 11 全 年 督查科其他各科室崔景芳 鲍选清 12 3 月

 下旬 办公室其他各科室汪天赐 洪礼宽 13 10 月

 中旬 各科室其他各科室查冠军 鲍选清 14 全

 年 办公室其他各科室汪天赐 鲍选清

篇二: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市 2013 年度(市直部门)

 信访工作目标责任状考评指标

 NO. 1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三级指标 分值 完成时限 评分标准 数据来源 考核单位 信 访 工 作

  3 分 (一)

 接访

 (0. 5 分) 单人访(信)接待、 调处 0. 2 分 2013. 11. 30

 (1)

 事涉单位接到信访局通知, 分管信访工作人员需在 1 小时 30 分钟内到达上访地点做接待、 调处、 劝返等工作, 未按时到场的, 每次扣 0. 01 分;

 (2)

 信访事项所属的事涉部门, 未按时提出答复意见, 每次扣 0. 02 分。

 (3)

 未按照要求办理有效初信或未反馈落实情况的, 每件扣 0. 02 分;

 接待科、 办公室提供相关依据 白山市信访局 集体访(联名信)

 接待、 调处 0.3 分 2013. 11. 30 (1)

 事涉单位接到信访局通知, 分管信访工作人员需在 1 小时 30 分钟内到达上访地点做接待、 调处、 劝返等工作, 未按时到场的, 每次扣 0. 02 分;

 (2)

 信访事项所属的事涉部门, 未按时提出答复意见, 每次扣 0. 03 分。

 (3)

 未按照要求办理有效初信或未反馈落实情况的, 每件扣 0. 02 分;

 (二)

 信访事项解决

  (0. 5 分) 复查、 复核和案件督办 0. 2 分 2013. 11. 30

  (1)

 经市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复查、 复核和备案审核退回, 未按规定时限重新出具意见的, 每件扣 0. 02 分;

 (2)

 终结程序不规范的, 每件扣 0. 02 分;

 (3)

 信访终结意见未得到落实的, 每件扣 0. 03 分;

 (4)

 督办案件意见不落实, 每件扣 0. 03 分; 拖延的, 每件扣 0. 02 分。

 案件督查室 提供依据 上级交办、 转办 的 信 访 问题处理 0.3 分 2013. 11. 30

  (1)

 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问题, 为按时办理的, 每件扣 0. 02 分; 未按要求上报处理结果的, 每件扣 0. 03 分; 迟报每件扣 0. 01 分;

 (2)

 因事实不清、 适用政策法规不当、 处理意见不妥等原因被退回重新办理的, 每次扣 0. 02 分; 因处理失当、 解决问题不到位或处理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的, 导致信访人越级重复访的, 每件扣 0. 03 分;

 (3)

 省、 市确定的处理意见, 在规定时限内未落实的, 每件扣 0. 03 分;

 (4)

 经上级督办后, 仍未得到妥善处理的, 每件扣 0. 03 分。

  办公室、 接待科、案件督查室提供依据

  白山市 2013 年度(市直部门)

 信访工作绩效管理考评指标

 NO. 2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三级 指标 分值 完成时限 评分标准 数据 来源 考核 单位 信 访 工 作

  3 分 (三)

 信访 工 作制度

 (0. 5 分) 排 查 化解 和 领导 包 案制度 0. 2 分 2013. 11. 30

  (1)

 每季度和国家、 省重要会事、 敏感时期前, 开展排查化解工作, 上报排查化解情况,每少报一次扣 0. 02 分;

  (2)

 对上级交办和转办要结果的案件、 领导接访案件、 进京(重复)

 非正常访和排查的信访问题, 要逐件落实领导包案, 少包案一件扣 0. 02 分;

 接待科 提供依据 白山市信访局 信 访 工作 责 任追 究 制度 0.3 分 2013. 11. 30

 (1)

 对发生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案件, 进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每发生一起扣 0. 02 分;

  (2)

 对省、 市确定的信访重点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未达到要求的, 每次扣 0. 02 分;

  (3)

 经市信访局监察室介入进行纠正或解决的信访案件, 每件扣 0. 03 分;

 监察室 提供依据 (四)

 越级 访 处置

 (1. 5 分)

 赴省访 处置 0. 5 分 2013. 11. 30

  (1) 发生赴省集体访事先未报告的, 每次扣 0. 05 分;

 (2) 赴省集体访 20 人以上的, 事涉部门分管领导未到现场做工作的, 每次扣 0. 1 分;

 (3) 赴省集体访 50 人以上的, 事涉部门主管领导未及时跟踪做劝返工作, 每次扣 0. 2 分;发生 5 人以上滞留的, 每批次扣 1 分, 每延长一天扣 0. 05 分;

 接待科 提供依据 进京访 处置 1 分 2013. 11. 30

 (1)

 国家重要会事、 敏感时期前, 进京访易发生的事涉部门应配齐配强驻京工作人员,确保工作高效运转, 未达到要求的每项扣 0. 1 分;

  (2)

 凡发生进京访的, 事涉部门驻京信访值班工作机构需在 1 小时 30 分钟内达到上访地点做劝返工作, 未按时到场的, 每次扣 0. 03 分;

  (3)

 发生进京集体访 20 人以上的, 事涉部门分管领导未亲自进京做工作的, 每次扣 0. 03分; ; 50 人以上的, 事涉部门主管领导为亲自进京做工作, 每次扣 0. 05 分;

  (4)

 服从国家及省组织的进京访统一调度工作。

 事涉部门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接回的, 每发生一次扣 0. 03 分。

 每超 1 天扣 0. 01 分。

 全年回流累计不得超过 3 次, 每超 1 次扣 0. 1 分;

  (5)

 凡是进京非正常访反映的问题, 事涉部门要落实有关领导包案处理, 未包案的 1 件扣 0. 1 分, 当年内发生进京重复非正常访的每次扣 0. 2 分。

 驻京联络办提供依据

篇三: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新《信访条例》 的忧思

 论文:

 新《信访条例》 的忧思 摘要:

 新《信访条例》 没有也不可能明确确认信访权利, 在加强了信访管理的同时却少有有效的信访权利保障机制相配套, 复核程序中的信访听证程序以及信访预防机制等规定给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有可能被某些官员滥用以阻塞信访渠道, 侵犯信访权利, 信访人却没有被赋予明确的有效对抗行政权力侵害的手段。

 信访 三级审结制基本上使大多数来自基层的信访人丧失了进京甚至赴省上访的有效机会, 中央有关部门近年强调要加强的信访督办工作也可能因为没有相应法定管辖权而受到不利影响, 大量的社会矛盾是否会积聚在基层或地方并在今后不长的时间内造成严重后果令人忧虑。

 关键词:

 信访; 条例; 问题 1 月 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公布并已于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 《信访条例》 是信访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其中包含了许多创新。它在信访史上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信访工作机构的性质、 职责、 权限和一系列信访工作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 信访工作责任制、 信访政务公开制度及信访工作信息化制度等), 加强了对信访活动的管理, 其中一方面包括对越级上访的不受理、 对违法信访行为的禁止, 另一方面也包括对信访管理机关行为责任的强调。

 这些规定有助于使信访工作机构摆脱无法律地位、 无法定职权、 面对信访官僚主义往往无可奈何的尴尬境地, 有利于提高信访工作的效能。

 特别是在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方面, 也有一些举措, 如信访人可以利用全

 国信访信息网络系统提出信访主张; 信访人有了一定的知情权; 政府要畅通信访渠道, 为信访提供便利条件; 打击报复信访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等。

 因此, 新的《信访条例》 是一个具有时代特点的信访法规。

 但是, 笔者认为, 它也只是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信访法制化成果,其现代化法治特性表现得尚不够充分。这主要表现在它没有(也不可能)明确承认信访是一种权利, 甚至潜存着防范或贬低信访活动的倾向,并有可能被某些官员滥用以打击合理合法的上访。

 1. 新《信访条例》 没有也不可能明确确认信访权利 早在 1957 年, 《国务院关于加强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人民来访工作的指示》 中就明确把来信来访确认为“一种民主权利”。

 1982 年中央下发的 《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 (草案)》 虽然不是正式的法规,但曾经在全国范围内施行过, 同样一脉相承地宣布信访是民主权利。20 世纪 90 年代, 一些省市制定的《信访条例》 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使用了“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等术语。

 而新的《信访条例》 却没有明确宣布信访是一种权利, 而是沿用了 1995 年的国务院 《信访条例》的说法: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当时的背景是中国市场化改革起始、 国内外风云动荡、 社会矛盾错综复杂、 信访洪浪一年高过一年、信访工作中特别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等)。

 虽然可以认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包含了保护信访人信访权利① 的意思, 但是, 作为专门调整信访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信访条例》 的这个说法毕竟是太宽泛甚至含混了。

 比如, 信

 访人的合法权益, 还可能被理解为信访权利活动所指向的其他合法权益(如某种物质利益等)。

 不同的人在不同情况下可以有不同的理解或解释。

 甚至某些地方官员在对信访人采取限制措施时也说是“为了保护信访人的权益”(即所谓“为了他本人好”)。

 这些年来, 信访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某些地方官员甚至某些地方政府为了 维护本地“形象”, 不顾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对信访人上访采取堵截甚至某些打压的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 明确规定信访权利就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性意义了。

 但是, 据某位看过新《信访条例》 草案第一稿的人讲:“起初, 修改意见是倾向于限定老百姓的信访形式”, ②“限制和加强对信访人的管理却让他记忆深刻。” ③这种说法有待进一步确证, 因为这涉及到《信访条例》 修改过程中的立法动机与宗旨问题。

 从公布的新《信访条例》 来看, 其修改重点在于明确信访机构的性质和职权,强化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加强对信访活动的严格管理。

 但是, 这些措施都未必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访痼疾, 还可能在其实施后的不久时间内导致某种危险性甚至灾难性后果。

 2. 新《信访条例》 加强了信访管理但缺乏权利保障机制相配套 信访机构职权的明确化与强化, 只是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 督促解决信访难题的必要条件之一, 而不是充分条件。

 新《信访条例》 将信访工作机构定位于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 使其成为行政科层制体制中的一部分。

 它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 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 从属于本级人民政府。

 我们知道, 如果没有独立地位, 就很难有足够的自主意志。

 在行政科层制关系网络中, 在种种人为因素影响下,

 不具有独立性的信访机构对于激烈利益冲突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效能, 还 [1][2]是令人忧虑的。

 如果没有政治体制改革作保障, 没有一个独立自主的公民权利保护机构, 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可能达到至善的程度。

 因此, 本文作者认为建立一个独立的公民权利保护机构是值得考虑的。

 新《信访条例》 在诸多方面强调了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强调了一定情况下对有关行政机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表现了责任制政府应有的 态度。

 但是, 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是:

 信访机构提出建议、 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裁定是否给予责任追究。

 但在缺乏新闻自由和政务公开的背景下, 在缺少其他外部压力的情况下, 某些消极的官场潜规则或可能的官官相护机制往往有更多的力量来消解责任追究机制的效能。

 因此, 本文作者呼吁依法保证信访工作中的信息公开与新闻自由。

 新《信访条例》 还突出强调了对信访活动的严格管理。

 它在第十六条、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几种不予受理的情况; 它还在第二十条明确列举了诸多禁止性行为。

 这些规定都试图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笔者认为, 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是完全正常和非常必要的。

 前者能有效地避免公共资源的浪费; 后者符合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但笔者对于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无忧虑。

 3. 新《信访条例》 在复核程序上似乎存在不足 按照新《信访条例》, 复核意见就是信访处理过程的结论性意见。复核后, 针对同一事由的信访诉求不会再被受理。

 问题是它的程序能否保证公正。

 该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复核机关可以举行听证,而非必须举行听证, 这赋予了复核机关自由裁量权。

 我们可以设想:

 并非所有的复核请求都值得举行听证。

 如此理解的话, 此一规定就有一定道理了。

 但笔者担心有的复核机关深陷官僚主义泥潭、 该听证不听证并随意做出裁决、 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而信访人却无以应对, 并且从此上告无门。

 一般说来, 对信访复查意见不满的才要求复核, 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如上访人无理纠缠, 或上访人合理合法的信访主张得不到支持等), 为了公正而快速地解决信访问题并使信访人彻底信服, 笔者认为, 进入复核程序后, 只要信访人提出了听证要求,并且条件许可, 就应该举行听证。

 如果没有这样一个最后的公开公平的法律程序作保障, 很难想象那些不服复查的上访人会信服复核机关的类似裁决。

 对于不服复核意见的就再也不予受理了, 这固然可能防止无休止的缠访, 但更可能导致某种社会矛盾与冲突隐患的不断堆积。由于信访人多数来自基层, 按照新《信访条例》 关于信访事项三级终结制(初次处理-复查-复核)

 的规定, 今后绝大多数信访事项将归属有关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有关信访人可能再也没有机会进京上访了——进京上访也没人受理。

 这样, 中央层级信访部门近年来强调要加强的信访督办工作可能会主要局限于宏观层面, 很难触及个案层面了,因为他们对绝大多数的基层信访案件没有了法定管辖权, 没有法定的

 信访案件提审权及相应程序, 也没有其他的对信访个案的监督权及相应程序。

 他们将会获得超脱还是会收获尴尬, 现在还难以判断。

 高层公共权力部门试图从信访洪峰中超脱出去, 却没有同时提供一个独立的、 有权威的机构和一个公开公平的必经法律程序作保障, 其后果不能不令人忧虑。

 在制定或修改有关信访的部门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时可以考虑增加一句话:

 信访人要求听证的, 复核机关应该依法听证。这样可能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公共权力与信访权利主体在意志表达和利益实现上的均衡化目标。

 4. 新《信访条例》 有可能被某些官员用来阻塞信访渠道甚或侵犯信访权利 新《信访条例》 要求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畅通信访渠道, 为信访提供便利条件。

 这可以说是新《信访条例》 对信访权利的一种保障。

 但是, 畅通信访渠道的规定, 并不一定能有效防止或减少侵犯信访权利的行为发生。

 新《信访条例》 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的形式明确确立了信访工作责任制, 信访工作效绩被纳入了公务员考核体系。

 它还规定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提交信访工作报告, 其中要列举被投诉较多的机关等。

 这些规定是双刃剑, 一方面其剑锋指向了信访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官僚主义, 另一方面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信访渠道本身被切断。

 面对巨大的信访压力,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它们的官员, 有可能滥用新《信访条例》 中有关规定对信访行为进行防范、限制或打击。

 畅通信访渠道就可能成为一句空话。

 新《信访条例》 第二十条列举了一系列被禁止的信访违法行为,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是有益的。

 但也有个别地方可能暗含了贬低信访活动的信息, 如信访人不得有“煽动、 串联、 以财物诱使、 幕后操纵他人信访……” 的行为。

 我们往往把“煽动” 等词语的使用与某种违法行为相连并予以禁止, 而在这里, 它们却与一种正常、 合法行为即信访活动相连了。

 我们知道, 信访不仅包括抗议性诉求, 也包括完全建设性、 善意的大规模信访(如抵御外侮、 拥护政府的群体信访等)。当人民群众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相互“串联” 共举善业而信访时, 是否应当禁止? 因此, 这是否反映了一些人在信访认识上的某种逻辑混乱或片面性, 是否反映了某些信访理念的顽固性:“信访是刁民行为”;“上访无好人” 等? 由此引起的对信访活动的恐惧与防范心理似乎也反映在了对有关信访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中。

 新 《信访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扩大。” 在这里, 我们再次看到此条例将信访与“不良影响” 相连。

 任何重大信访事项都会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对于某一重大信访事项是否产生了“不良影响”, 不同的人可能站在不同的立场持有不同的看法。

 在一定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具有“不良影响”的 (如直接或间接影响了一些地方官员的仕途或 “形象”),但在更大范围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也许是绝对有益的(如河北郭光允通过信访反映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的问题), 然而, 拥有解释权、 裁判权和强制行动主动权的是谁呢?这条规定的另一个问题在于防范制。

 即使重大信访活动还没有实际发生, 而只是“可能” 时, 有关行政机关就可以采取措施了。

 这种信访防范制有可能被某些握有权力的官员随意使用, 因为他拥有现时的解释权、 裁判权和强制行动主动权; 他只要发现任何“可能” 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 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 或者“煽动”、“串联” 或“操纵他人” 信访的倾向, 就可以依据该条例第 47 条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进行劝阻、 批评、 教育; 无效者,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

 如此, 信访渠道怎么可能畅通无阻!

 5. 新《信访条例》 能否成为遏制某些集体上访的法律根据值得讨论 从实际工作中看, 以上这些防范与制止措施多数针对可能或实际发生的大规模集体上访。

 新《信访条例》 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 应当推选代表, 代表人数不得超过 5 人。” 一些地方官员往往将此类规定理解为上访人数不得超过 5人。

 有的宣称:

 上访人数超过 5 人就要抓。

 但此条款能否成为有效遏制集体上访增多势头的合法依据却是值得讨论的。

 因为此一条款明确限定的是代表人数, 而非上访人数; 它针对的是“共同的信访事项”,也就是说, 关于不同的信访事项, 就应该另当别论了。

 试想, 群众反映一个村干部的问题, 可能涉及 5 个或 10 个不同的事项, 如果每一个“共同的信访事项” 可以推选不超过 5 人的代表, 那么, 针对同一村干部的上访代表可能累计数十个。

 因此, 笔者怀疑依据此一条款来劝阻和打压这类集体上访在法理上是否站得住脚。

 综上所述, 笔者认为, 新《信访条例》 并没有明确地、 直接地宣

 示信访权利, 反而潜藏着更多限制的可能性, 鲜明地表现出了一种管理化模式。

 信访人没有被赋予多少明确的有效的对抗公共权力侵害的手段; 面对有关机关强硬化的管理措施, 他们基本上是无能为力的、消极的被管理者, 许多信访的命运可能还是不乐观的。

 因此, 笔者认为, 新《信访条例》 也只能是信访法治化进程中一个暂时的过渡, 许多根本性问题, 靠它...

篇四: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 2014 年工作总结 2014 年以来, XX 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理程序》 的规定, 坚持“全面查清事实, 实事求是, 依法按政策处理”的原则,着力抓好信访事项的办理、 复查、 复核三级终结制度的建立和机制运行, 扎实做好信访事项复查的受理、 交办、 审理、 答复四个环节的各项工作, 以执行党的政策为前提, 引导信访人依法按政策维权, 以解决合理诉求为目的, 努力提高息诉罢访率, 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 基本情况

 2014 年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共接到复查信访事项申请 16 件, 其中经审核受理复查申请 7 件, 已全部作出处理意见; 正在审核中的有 3 件, 口头告知信访人诉求渠道、 不予受理的 5 件, 书面告知信访人诉求渠道、 不予受理的 1 件。

  1、 县复查办受理的复查案件中涉及城镇建设的信访事项 2 件(卢淑妹、 朱顺平), 劳动社保的信访事项 2 件(林老章、 雷丽环等 3 人), 检举揭发的信访事项 2 件(翁光耀、 谢江林),农村土地纠纷的信访事项 1 件(沈妙东)。

  2、 2014 年复查信访件有 3 件向 XX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 分别是谢江林信访事项、 雷丽环等 3 人信访事项、 沈妙东信访。

  3、 县政府复查复核办在复查过程中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对沈妙东信访事项、 卢淑妹信访事项答复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严重错误, 已责令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政策和法律履行职责并作出纠正。

  4、 朱顺平、 林老章、 翁光耀、 卢淑妹等四位同志经县政府复查后, 都没有出现上访和向XX 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核行为。

  二、 主要做法

 1、 严把案件入口关, 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维权。

 县政府复查复核办公室严格按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理程序》 的规定, 严把信访复查案件的入口关, 对依法应该通过司法和行政复议、 劳动仲裁渠道解决的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 积极引导其依法维权。

  2、 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变通解决实际问题。

 县政府复查办公室对受理的复查案件不回避、 不上推、 不下交, 坚持查清事实、 找准问题症结, 按照法律政策依据、 依法按政策予以处理。

 在坚持原则的同时,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做到尊重历史, 特事特办。

  三、 存在的问题

 1、 个别单位对《信访条例》、《信访条例》、《关于加强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的通知》 的学习理解不深、 不透, 缺乏与复查工作相配套的规章制度, 对信访事项复查工作重视不够, 对县政府交办的复查案件没有确定专人办理, 责任不明确, 关系不理顺, 工作不细致, 以走完程

 序了事, 存在推诿扯皮现象。

  2、 个别县直单位在受县政府委派调查复查案件时, 不认真阅卷、 不深入案件发生地调查了解情况、 不与当事人见面、 没有调查报告, 而是闭门造车、 “一页纸”应付, 草率同意原处理机关意见, 上报了事。

  四、 下一步工作计划

 1、 加强领导, 强化责任。

 县直各部门要按照《信访条例》 的规定, 切实加强对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的领导, 落实领导责任制, 配备专门复查复核工作人员, 做到常抓不懈。

 同时, 进一步强化承办部门责任, 明确任务, 综合协调, 密切配合, 把信访事项复查工作纳入行政考评体系, 作为信访工作评比的重要指标之一。

  2、 加强宣传, 注重培训。

 我县虽对《信访条例》 及相关的法律、 法规知识进行多次宣传,但群众掌握不多, 加之基层信访干部不能充分了解复查复核工作的办理程序及受理范围, 使一些能在基层就可以明确告知群众采取其他救济渠道的案件, 又让群众到县政府申请复查,延误信访人时间, 有时还易造成误解。

 所以, 要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和对基层信访干部培训工作, 使一些信访事项在源头上疏通渠道。

  五、 2014 年工作目标

 2014 年县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办公室将严格按照《信访条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办理程序》 的要求, 扎实开展信访事项复查工作, 做到严把关口, 程序规范, 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加强协调, 注重质量, 进一步提高信访事项复查准确率, 力争把每件复查案件办为铁案,为我县的社会稳定、 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篇五:信访三级终结制度

文:贯彻新《信访条例》要把握好五个关系

 论文:贯彻新《信访条例》要把握好五个关系 论文:贯彻 新 新《信访条例》要把握好五 个 个关系 新《信访条例》的 颁 颁布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 同 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人 民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各 级 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 信 信访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 , ,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 和 和谐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要 要贯彻好、执行好《条例》 , ,关键是要围绕定位、机制 、 、体制、法制做好文章,重 点 点把握好五个关系。

 一、 畅 畅通渠道,把握好“入口” 与 与“出口”的关系 畅通信 访 访渠道是保障公民建议权和 申 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 与 人 人民群众联系、及时了解社 情 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 、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 。

 。国家将畅通信访渠道作为 各 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处理 信 信访事项的重要职责。各级 政 政府及各级信访机构的工作 方 方式、工作制度、工作机制 等 等应进一步规范完善,确保 信 信访渠道畅通无阻,为信访 人 人的信访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

 。

 要畅通“入口”,确保 群 群众多渠道反映问题。在积 极 极创造条件、实行无门槛“ 准 准入”的同时,坚持“有所 为 为有所不为”,提倡“信” 访 访减少“走”访,提倡选派 代 代表反映问题、减少和避免 大 大规模集体访,提倡领导约 访 访、下访减少群众上

 访。畅 通 通信访渠道“入口”,要体 现 现“四化”。一是人性化。

 要要坚持以人为本,将心比心 。

 。把人民群众视为衣食父母 、 、兄弟姐妹,将信访群众视 为 为平等主体的社会人,热情 接 接待、严肃对待、认真处理 和 和解决每一件上访问题。要 执 执行好领导接待日制度,坚 持 持好领导约访制度,多到下 边 边看,多听群众意见,多为 百 百姓解难。要通过落实领访 、 、跟访制度,更好地了解“ 上 上情”、把握“下情”、掌 握 握信访“内情”,更加积极 有 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二是 信 信息化。要针对新时期信访 形 形式的新变化、新特点,充 分 分利用政府政务网络资源, 建 建立信访信息平台,构建信 访 访信息网络系统,实现信访 信 信息互联互通,共用共享, 一 一方面方便信访群众在当地 提 提出信访事项,减少信访成 本 本,并查询其所提出信访事 项 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另一方 面 面,方便上级行政机关及其 负 负责人了解各地方有哪些信 访 访事项并及时督促信访事项 的 的处理解决,也可以减少各 级 级行政机关对同一信访事项 重 重复受理、办理。要开设信 访 访“电子隧道”,成立网上 投 投诉受理中心。要开设信访 信 信件“绿色通道”,推行信 访 访信件“免邮资”服务项目 。

 。三是社会化。要建立政府 主 主导之下的社会团体参与信 访 访机制。发挥法律咨询、专 业 业人员、社会志愿者参与等 多 多层面、多侧面、多股力量 的 的作用。要借鉴浙江、山东 等 等地经验,在农村乡镇设立 调 调处中心,在村委会设立调 解 解组织,在城区居委会开展 代 代理信访。要继续推行律师 介 介入信访制度,搞好信访接 待 待和咨询服务。

 要畅通“ 出 出口”,运用政治、经济、 行 行政、法律、思想工作等多 种 种手段、多种办法处理和解 决 决信访问题。要坚持“三个 为 为主”。一是坚持属地管理 , ,以“块块”为主。坚持信 访 访事项属地管理的优先原则 , ,强化各地、各级政府处理 跨 跨地区和越级信访时的主导 作 作用。当前,信访事项遇到 条 条块交叉时会出现有口难归 的 的问题和困难,一些地方和 部 部门相互推诿扯皮,损害了 信 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为此, 要 要把属地管理原则落到实处 , ,无论是属“条”还是属“ 块 块”的信访事项,其所在地 的 的政府都应承担起职责,尽 快 快明确办理部门,并负责指 导 导、督促问题解决。二是坚 持 持逐级受理,以“基层”为 主 主。要落实好群众逐级上访 和 和分级受理制度,建立健全 信 信访层级受理机构,哪一级 发 发生的信访问题就在哪一级 受 受理和解决,哪一级管辖的 信 信访问题就在哪一级负责协 调 调解决,提高结案率和结服 率 率,以此减少越级访和重复 访 访。三是坚持就地处理,以 “ “化解”为主。要坚持关口 前 前移,重心下移,责任下移 , ,努力把把苗头化解在初始 阶 阶段,上访事态稳控在当地 , ,把问题解决在基层。防止 矛 矛盾层层上移、问题层层上 交 交,群众层层上访。

 二、 信 信“访”更应信“法”,把 握 握好人治与法制的关系 政 府 府管理和行政手段能以适当 的 的人治性制度缓和法制在一 定 定情形下的过分刚性与法制 操 操作中的人为执行缺失,再 加加之,中国传统的官本位意 识 识、“青天”意识、政府万 能 能意

 识等人治思维,一些人 不 不善于靠法律武器维护自身 合 合法权益,而习惯于有困难 找 找政府、找领导、找信访, 使 使得社会矛盾涌向政府及其 信 信访部门。信“访”不信“ 法 法”、唯“上”不唯“下” 已 已成为群众信访活动的心理 误 误区。信访活动越往上越集 中 中,行政层级越高受理的信 访 访量越大,出现“中央多、 基基层少、上边热、下边冷” 的 的“倒金字塔”现象,既增 加 加了信访人的经济负担,又 使 使各级各部门就同一信访事 项 项重复处理,加重了社会管 理 理成本。

 伴随着社会的发 展 展、法制体系的完善、人民 群 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解决 信 信访问题的最终途径不是“ 人 人治”,而是“法制”。其 主 主要原因有二。一是“人治 ” ”信访制度与法律准则相悖 。

 。不可否认,中国信访制度 曾 曾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 在在听取社会弱势群体的呼声 , ,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 了 了很大的权力救济作用。但 它 它一面敞开大门向民众提供 一 一种在法律系统之外解决法 律 律问题的途径,另一方面, 又 又对一些司法活动的行政性 干 干预提供制度化的正当渠道 , ,运行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形 成 成一股对司法权威和法制建 设 设的抵消力。二是“人治” 管 管理已不适应社会发展形势 的 的需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 的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单位制 社 社会逐渐解体,社会群众的 “ “单位人”变为“社会人” , ,大量企业与政府之间不再 存 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原有的 行 行政指令型工作方法已不适 应 应工作需要。由此可见:社 会 会成员的正当参与和权益保 障 障不可能也不应当

 千军万马 过 过信访“独木桥”,信访不 可 可能也不应当包罗万象、包 打 打天下;“法”才是解决问 题 题的最终手段。

 在社会主 义 义法制不尽完善、司法体制 尚 尚存缺失、人民群众法制意 识 识有待提高的社会主义初级 阶 阶段现有中国国情下,做好 信 信访工作、解决信访问题要 把 把“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和和“依法治国”的施政纲领 结 结合起来,把“执政为民” 与 与“执法为民”结合起来。

 坚 坚持依法办事,把解决社会 矛 矛盾纳入法制化轨道,该通 过 过信访途径解决的问题通过 信 信访渠道来反映和解决,该 走 走法律程序的投诉请求,通 过 过诉讼、促裁、行政复议等 法 法定途径解决。

 三、规范 信 信访工作行为,把握好尽责 与 与“问责”的关系 当前, 一 一些信访人的困难和问题之 所 所以迟迟得不到解决,导致 越 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 上 上访事件一再发生,一个原 因 因在于,有关地方、部门或 信 信访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 工工作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 对 对信访人的权益冷漠相向。

 为 为此,要从强化信访工作的 岗 岗位责任和社会责任出发, 将 将信访工作纳入社会发展价 值 值链中去思考和运行,纳入 领 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责任制中 去 去实施和推进。一要建立健 全 全信访工作责任制,明确地 方 方责任、部门责任、领导责 任 任、工作人员责任,做到责 任 任到底,工作到位。特别是 要 要从领导抓起,从领导做起 , ,领导既要亲自抓又要亲自 办 办、亲自做。要明确因违法 行 行政行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 益 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责任 人 人的责任,

 督促有关机关及 其 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积 积极履行职责,从源头上减 少 少此类信访事项的发生;明 确 确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直接转 送 送、督办信访事项的责任, 更 更好地发挥政府信访工作机 构 构的作用;明确信访事项有 权 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的责任, 提 提高信访事项的处理效率。

 二 二是强化信访绩效考核。要 树 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维护 稳 稳定也是政绩的“科学政绩 观 观”,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 领 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责任体系 和 和公务员考核体系,让信访 工 工作创价值、出政绩、出人 才 才、出干部。三是强化责任 追 追究,实行“问责”制。对 信 信访工作失职、渎职行为, 严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规和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 人人员的责任,并实行责任追 究 究“倒查”。对行政机关超 越 越或滥用职权,应当作为而 不 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或 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 访 访人合法权益,或者拒不执 行 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 的 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损害 信 信访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 的 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 人 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构成犯 罪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立足长效常新,把握好 体 体制整合与机制创新的关系

  体制不顺、机制不健全是 制 制约信访工作的一大难题, 实 实现体制、机制“双向驱动 ” ”才是信访工作的“助推器 ” ”。要打破“收、报、转” 的 的传统工作模式,形成“督 、 、调、办”的工作格局,打 破 破靠领导重视来解决问题的 工 工作常态,靠制

 度和机制来 解 解决问题。

 在体制上,要 立 立足于规范、完善和整合, 建 建立信访工作机构双重领导 和 和指导的纵向组织体系,构 建 建信访人、信访相对人、信 访 访工作机构和人员的“权利 - -义务”、“权力-责任” 体体系,明确信访人和信访工 作 作机构之间的行政救济关系 、 、信访工作机构与信访相对 人 人之间的行政监督关系,理 顺 顺和完善信访工作体制。要 真 真正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 、 、信访部门协调、各部门齐 抓 抓共管、标本兼治、各负其 责 责的大信访格局。通过联席 会 会、调度会、协调会制度, 调 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抓信访 , ,将“齐抓共管”落到实处 。

 。要从基层基础抓起,将信 访访工作的触角延伸到乡镇、 村 村屯、社区、街道、企业。

 在机制上,要实现信访监督 、 、行政复议、司法投诉、调 解解等手段有机结合,充分利 用 用现有法律资源,积极探索 、 、努力构建政府主导、社会 参 参与、有利于解决问题的矛 盾 盾排查、调解、化解机制。

 一 一要针对现有中国国情下信 访 访的价值作用和难以终结性 , ,推行“三级终结”机制。

 “ “同一信访事项,有权作出 处 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办理一 次 次、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 机 机关复查一次、办理机构的 上 上两级行政机关复核一次” 的 的“三级终结”机制能否落 到 到实处,关键是看每一级办 理 理的程度和力度,关键要看 上 上访群众的满意度。为此, 要 要保质、保量、按时限解决 信 信访问题,并做好上访群众 的 的思想疏导、教育引导工作 。

 。要引入听证、公示制度, 增 增加解决信访问题的

 透明度 和 和社会认同度,做到结案率 、 、结服率双提高,息诉息访 两 两彻底。对经过“三级终结 ” ”程序仍然上访不止的缠访 老 老户,要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

 。二要以监督行政不当行为 、 、行政不作为、政策不合理 现 现象为重点,强化信访层级 监 监督机制。《全面推进依法 行 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创 新 新层级监督新机制,强化上 级 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的 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要建 立 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制度, 探 探索层级监督的新方式,加 强 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 行 行为的监督”。在现有体制 框 框架内,要通过实行层级监 督 督,建立行政机关的自动纠 错 错机制,减少行政投诉的成 本 本和行政不当的现象。信访 工 工作要实现行政系统内部层 级 级监督,形成一级监督一级 、 、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局 面 面。要加大监督力度,扩大 监 监督范围,实现“点、线、 面 面”立体监督,提高以监督 促 促进工作的效果。三要充分 利利用现有的政策、法律资源 , ,形成解决社会矛盾的综合 调 调处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手 段 段、调解手段、思想政治工 作 作手段来解决问题。大力加 强 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 政 政调解,实现社会纠纷调解 机 机制多元化。要通过操作性 的 的规定,引导投诉人通过行 政 政复议、司法诉讼、调解、 仲 仲裁等手段解决纠纷。

 五 、 、强化信访功能,把握好定 位 位与到位的关系 信访工作 是 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 ,在推动社会稳定发展中发 挥 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信访 工 工作不只是信访部门的事, 而 而是全社会的事,要在社会 、 、经济、政治的大背景下定 位

 位信访工作。

 要实现信访 工 工作“长”、“宽”、“高 ” ”立体定位。“高”,即高 站 站位。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 政 政治的高度,切实保障公民 的的建议权和申诉权,通过建 立 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 , ,广泛听取社情民意,接受 群 群众监督,密切党和政府与 人 人民群众的联系;从践行“ 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恪守 “ “立党公为”、“执政为民 ” ”理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 高 高度,通过做好信访工作来 实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 广 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来来反映好、调节好、处理好 改 改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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