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心得体会4篇

时间:2023-01-15 14:50:05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心得体会4篇

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篇1

  昔日老同事,今天阶下囚。镜头里,中央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原主任魏健已是满头白发。十几年前他因在河北高法工作优秀而被调入机关,意气风发的样子还留在同事的记忆中,与今时今日判若两人。

  他是十八大后中央纪委机关首个被查的厅局级领导干部。当时有很多人不敢相信他被调查的消息。在大家的眼里,他工作很勤奋很认真,待人和气,积极正面。但他在顺境之中选错了人生的道路,用权力去满足私欲,最终沦为阶下囚。

  在这部片子里,不仅有魏健、明玉清这样工作多年的厅局级干部,也有袁卫华、原屹峰这样名校毕业的青年才俊。曾经风风火火的办案能手、业务骨干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中迷失了自我,失去了底线,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纪检干部是查别人的人,谁来监督纪委,是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话题。

  20xx年3月,中央纪委成立了专门监督“自己人”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片中用犀利的“刀刃向内”四个字形象道出这个室的职能。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000人次,组织处理2100余人,处分7500人。

  这是以往从来没有过的力度,查是一种决心、一种魄力,而把典型案例、教训反思拍成专题片,是一种勇气,也是一种自信。

  培养业务骨干不易,纪检干部倒下,更是影响恶劣,损失惨重。但代价不能白付。片中提到,在自清门户的同时,中央纪委也积极完善制度、标本兼治。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将审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部规范性文件正是总结了以往的经验教训,找准关键点和风险点,对监督执纪工作的流程、细节、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在每一个关键关节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强化内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时时提醒着我们,只有信任没有监督,信任就会变成放任。在电视机前,千千万万个纪检干部观看这部片子时,相信会有很多人心里百味杂陈。

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篇2

  1“第一种形态”充分体现了“严紧硬”态度。

  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这些条款都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要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加强党内监督,层层压实管党治党责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并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因而,全面从严治党,就要在坚定反腐败的同时,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沿,践行“第一种形态”,发现错误苗头及时约谈函询,使管党治党从只盯少数人向管住大多数转变,时刻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重、自醒、自警,以实际行动不断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2“第一种形态”直接体现了“治未病”思想。

  “良医治未病,防患于未然。”解决复杂问题,“打”和“防”同等重要。“四种形态”中前“三种形态”,如同三道重要防线:防犯错、防违纪、防严重违法。其中,第一种形态又是最基础、最根本、最关键的防线,其实践运用得好坏,直接关系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能否夯实、是否牢固。如果“第一种形态”落实不下去,一年到头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寥寥无几、屈指可数,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则一团和气、隔靴搔痒,实践“四种形态”就会落空。“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善医者无煌煌之名。”用好第一种形态关键在于较真较劲,加强日常监督,使“治未病”常态化。

  3“第一种形态”全面体现了“护森林”理念。

  《黄帝内经》中所载之医理:“贼风之至,疾如风雨,故善治者治皮毛,其次治肌肤,其次治筋脉,其次治六腑,其次治五脏。治五脏者,半死半生也。”反腐败与中医治病理念具有“相通之处”,既要治表,又要治里,既要治标,又要治本。而“第一种形态”正是监督执纪由外而内、由表及里,由治标向标本兼治的重要节点、关键一环,通过对违纪苗头,采取严肃而又不失善意的批评,直截了当而又不面折人过的提醒,猛击一掌而又不重创致伤的告诫,正“歪树”、治“病树”、护“森林”,坚决维护良好的政治生态。

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篇3

  为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严格落实落细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落实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的要求,镇党委认真组织学习了《关于做实做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办法》。

  通过组织学习如何灵活运用谈话、批评、通报、诫勉等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下面就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讲几点看法。

  一是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扛牢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强化严管就是厚爱的意识,开展好谈心谈话,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及时捕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坚决治“未病”,防止出现大问题。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一岗双责”,通过来信来访、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发现、处置移交问题线索,以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动力源,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全面覆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二是要全面完善监督机制。党委要强化党内监督机制,畅通问题发现渠道通日常考察、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方式及时了解党员干部轻微性、风险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叫停、早纠正,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与此同时,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三是要严守党的纪律规矩。树牢党建主责主业意识,科学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发现问题,深挖问题根源,真刀真枪解决问题,坚持不懈纠治“四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地见效。同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落实好“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谈心谈话等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弘坚持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镇党委将以本次学习为契机,扎实做好“政治体检”工作,进一步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真正把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体现到推进工作、促进发展上来,切实做实做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相关工作。

党委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心得体会篇4

  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是我们党重要的条例,是理论实践发展的重要成果。两个条例的实施,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发挥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对保障党的权益,保障党的先进性。这两个条例作为党内的配套设施,他的内容上是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这两个条例的共同点就体现了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的方针,贯穿了依据制度和党内发挥治党和建党的机制,总的共同点就是要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我们党的法规和制度建设,这两个条例各有侧重,各有特点,党内监督条例侧重于事先的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纪律处分条例侧重于事后的处理,他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违犯党纪,应该受到纪律追究的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这是一个不同的地方。还有一个不同的就是两个条例的依据和发源有所不同。党内监督条例总章规定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党章制定本条例。依据是按照党章,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按照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际来制定的。所以,党内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纪、政纪和国防互相结合起来。下面,我主要对党内监督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特点谈一点自己的学习体会,供大家在学习当中参考,有不对的地方大家批评指正。

  一、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认识

  我们大家都知道,党内制定一个党内监督的规范性的文件,这是党的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党内外强烈的呼声。首先,为什么要制定这个条例。制定这个条例首先一点是从全局来讲,是全面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的需要,是我们党在制度建设上取得了新的进展,新的成果。因为十六大规定,要把我们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有机结合,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这就反映了制度建设在我们党的建设当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就是无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还是作风建设都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制约。所以小平同志讲过,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把制度建设放在党的建设的重要位置,这是我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建设的非常重要的特点。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对制度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把党的制度建设同其他统一起来,保证其他各个方面的建设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党内监督条例的制定,贯彻,这是我们党的制度建设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是制度建设的一个新的成果。他对于我们全面来建设党,推进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保证党的各个方面的建设,按照一定的规章和程序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我们制定这样一个党内监督条例也是我们严肃党的纪律,强化监督制约体制的需要。我们党的建设要提高全党的整体素质,要规范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我们可有多种方法,但是这里面最重要的最根本的是实现党的自觉性和组织的监督制约相统一。这就是一方面党内任何组织个人如何加强自觉性,自觉地来增强党性,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来遵守党内的规矩。增强自觉性靠什么,靠教育和思想指导,这是我们党的一个传统,而且是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同时,另一方面,党内生活表明,由于党员干部的自身素质有区别,加上党内外环境的印象,很自然不可能人人做到自觉。我们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共产党就是一种自觉组织起来,为共同目标实现的组织,有高度的自觉性。党对党员的教育非常重要,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教育不是万能的,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做到自觉。这就有党的建设当中有制度的约束,有效的监督和严格的纪律问题。我们现在对国家来说是依法治国,对党内来说在一定意义上讲,也可以说要依照制度和党内的法规来治党。这里面有人讲要依法治国,是不是依法治党,这是可以研究的。我不太赞成要依法治党,党的建设和国家的政权建设是有区别的。党是一个自觉的组织。我们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党员的自觉。只有这种自觉,我们才能更好的来贯彻实施我们制定的制度,如果没有这种自觉性,制度制定最多实施起来也很困难。所以,我认为应该把自觉性,把思想教育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监督机制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把党建设好。

  第三,制定党内监督条例是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的迫切需要。从目前情况来看,在我们党内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的形势是很严峻的。党内外群众的反映是强烈的,党内的不正之风,腐败的案件。在所处分的干部当中,高中级干部受处分的比例明显高于普通党员,尽管腐败分子是极少数,但是危害很大。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犯罪数量明显增加。从党的当前来看,党风不正和腐败现象蔓延的原因当中,体制上的弊端,监督不利,纪律松弛是重要的原因。所以说,预防腐败的自身,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多年来党内外出现党内监督规范性的问题,所以文件的出台,这是我们党的建设的需要,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需要,是反腐倡廉的需要。

  二、关于《党内监督条例》的特点

  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党的历第一部监督的重要法规,是我们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重要措施。他标志着党内监督从此进入一个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个条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党内监督现实需要,着眼于当前的突出问题,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党内监督的制度体系。这样的条例便于科学规范,有很强的监督体制。我想这个条例体现了几个特点。

  党内监督必须以制度为载体,重在制度建设是条例的一个特点。过去我们党内监督之所以乏力,成效不大,一个很重要的就是缺乏制度的保障。我们党内的组织机构当中,权力如何配置,各级领导机关和人员到底有什么样的权力,运用权力的界限和范围是什么,赋予什么样的职责和义务以及监督主体,监督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所有的这些问题都有制度进行规范。所以,我们条例制定的重要原则和指导思想就是把制度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突出制度建设的框架。这四项制度有些对我们在实践当中现有的办法组织规范。比如说述职述廉制度,谈话和诫免制度,这些制度在这些年探索当中行之有效的,把这些经验和作法上升为党的规章制度。有一种是借鉴了国家法律的规定,确定为党内监督的新的制度。比如新闻和执行制度,比如罢免和撤换的要求,借鉴国家法律的规定,引用到党内的法律规章中来。有的是在党内的法规的重生,比如说阶级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党内生活准则12条就有。第一条就是讲阶级问题,对重要的制度是对过去制度的重生,这四项制度互相贯通,形成一个结构网络。我们学习体会到在八个结合上相互联接。党内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自我约束和外在约束相结合,组织监督与个体监督,舆论监督与法规监督的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的结合,权力保障和义务的结合等八个结合。这种制度构成比较完善的体系。大体上覆盖了当前监督和党的制度建设当中主要的问题。使我们的监督能够发挥总体功能,特别是通过党的各种层次的组织结构,确定了各个监督主体的权力和义务,使党内监督更加规范。党内监督条例是党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

  党内监督条例的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符合监督的问题。中央委员会如何监督中央政治局,这是需要解决没有解决的问题。去年10月锦涛同志授中央政治局的委托向中央委员会做工作报告,这种重大举措在党内外和海内外反映强烈,大家赞赏这种作法。锦涛同志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党员公布,郑重接受全党的监督,这是非常好的头,像全党做榜样。中央政治局把锦涛同志的意见制度化,明确规定向中央委员会报工作,规定了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和意见反映的问题。根据这个条例和规定,监督条例里相应的对中央纪委和地方党委的,地方纪委的和是党组织的纪委向全委会报告工作。这个问题使我们党内领导层领导有了很好的开端,形成了规范和制度。

  把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又一个重要特点。这是根据党内监督的实际和突出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我们知道当前来讲,一方面特别是党内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负有重大的职责,也有很大的权力。另一方面,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很难。所以针对当前难点和薄弱环节,把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监督的重点突出出来,这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事情。现在对身为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比较复杂的问题,既有监督的机制问题,又有体制的问题。因为现在我们仍然存在权力过分集中,尽管80年小平同志提出过这个问题,但是现在仍然没有解决。权力集中在主要负责人手里,必然会带来难以监督的问题。所以,监督难的问题,从深层次上讲要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使权力得到适当的分解和合理的配置。这个问题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我们在监督条例中很难解决,我的意思是对主要负责人监督问题有一个体制,配置和监督机制的问题。

  监督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原则。这是我们支持党内监督条例的重要特点。条例处理监督,被监督之间的关系是,集中保护监督这条合法权利,重视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力,体现了权力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监督要与保护职责相结合,既要开展党内监督的重要原则,又是贯彻条例的重要精神。要通过严格的制度和区分有效的措施,监督被监督者,防止被监督者滥用权力打击报负监督者。另一方面使监督者受到必要监督和制约,没有什么人是不受制约的,监督者也不能不受制约,有利于保护被监督的合法权益和自觉性。所以,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行,处理好二者不成承的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怎么做到?有这样几点。一是强调监督应该在制度框架内执行,按照一定的程序有序的进行,这个很重要。监督不是乱来的,监督必须在制度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去监督,既保证如何监督的问题,也防止不按制度和程序去监督的问题。二是强调党组织的监督权与被监督者的权力适度平衡,对滥用监督权力和陷害他人的也要依法处理。三是要例行监督权与承担义务平衡。条例规定了党员的实际和程序方面的监督权,同时又有义务。约束党员将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进行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相反的意见。四是条例保障党员和组织的胜诉权,规定党员和党组织不服的,可以向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核查进行结论。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或者中央党组织申诉,保证党员的健康的发展。

  总之,中纪委、组织部和宣传部联合下发了通知,形成了要求。锦涛同志在中纪委三次全会中专门提出要求,各级党委要在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精心部署,精心组织,做到认识到位,工作到位。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人民日报社论提出,党的各级干部精通条例,全党同志熟悉条例,全社会了解条例。各个层次要求学习领会的程序有不同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提高党内监督的自觉性。把领导干部,特别是中高级干部管好,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抓好贯彻实施的同时,主动接受监督,加强自觉性。

  要突出抓好对权力运用的监督,特别要在政治纪律,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作风方面的监督。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对权利的监督。这些问题是当前党内的突出问题,是群众反映很强烈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维护好党的制度和纪律的严肃性。

  以上是我的一些学习体会,请各位批评指正。大家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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